前提
•只談現在台灣 ( 已廢除刑法 100 條 ) 等民主法治國家
•不談中國大陸或有良心犯 ( 法輪功 ...) 或政治犯死刑的國家或地區
•不談器官買賣或有任何非法交易之地區
•器官捐贈為無償
器官移植
•末期器官衰竭的終極治療
•幹細胞器官再生尚在研究
•可用器官短缺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 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2 條(無償捐贈)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4 條 : ( 摘取器官之時間 ) 醫師自屍體
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刑場法醫在行刑 ( 射擊頭部 ) 後,已判定受刑人 ( 器官捐贈者 ) 死亡。
•無腦死判定爭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6 條(自屍體摘取器官之規定與器官
捐贈意願之註記)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死刑犯捐贈者受刑前,自主同意無強迫地表達捐贈器官意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7 條(自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摘取器官)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行刑後已依法相驗。
死刑犯器官捐贈腦死判定不合理?
•行刑後刑場法醫已判定死亡
•無腦死判定問題
器官捐贈非死刑犯自主意願?
•死刑定讞後才得表達器官捐贈意願
•器官捐贈和死刑存廢是獨立事件
•任何人均可在自由意識下決定自己身體器官在個體死亡後是否要做捐贈以做移植造福他人
死刑犯可作器官捐贈
•排除中國大陸或器官摘取黑幕國家地區 ,死刑犯器官捐贈在法律良好規範 , 及制度配套合宜的條件下是可行的 , 以解決移植器官短缺之現況 .
中國大陸濫用死囚器官
•器官仲介
•器官買賣
•活摘器官 ( 死刑犯 , 良心犯 )
•不可硬套在目前台灣社會
死刑犯器捐比例
•曾淑瑜 .2010<< 醫療倫理與法律十五講 >> p. 249
•台灣死刑犯器捐佔 5%
•近年來無執行槍決 死刑犯器捐為 0%
死刑犯器捐比例
•Torsten Trey, MD 文章 , << 國家掠奪器官 >>p. 26, line 12-13; p.151, line 5-7
•中國官方報告 ,90% 以上死亡捐贈者的器官來源自被處死的囚犯
合法屍體器官來源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範
•合法屍體器官來源並沒有排除”死囚”
近年情況
•中國時報 2012 年 12月 23日報導
•2011 年 3月法務部執行死刑案
•二位死囚簽署”器捐同意書”
•行刑後送至醫院器捐
•至少有十位病患受到嘉惠
法律倫理議題
•器灣移植主要的法律倫理議題
•在於器官來源管制 -- 活人或死人
•涉及習俗 , 文化 , 及人權
愛心起願
•器官捐贈協會秘書長吳英萊先生表示
•死刑犯被槍決代表罪惡結束
•器捐是愛心起願
•應尊重死囚意願
良好法規制度
•死囚器捐在健全法律規範及合宜制度之條件下是可行的
•以解決移植器官短缺之窘境
•死刑犯之器捐程序比一般人繁複
黑幕
•中國大陸濫用器官移植之黑幕是不可助長的
•不可濫用死囚器捐
不可混淆
•死刑存廢
•人權議題
•濫用死囚器捐
•台灣的死囚器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