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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 健康向前走 屏東快樂多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編印 中華民國 105 09 09 日屏東縣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

屏東縣屏東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 · 救災資源、裝備及機具等, ' 整體之救災動員處理能力,以期減少災害 '生 時之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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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

健康向前走 屏東快樂多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編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屏東縣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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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1

第一章 計畫擬定..................................................... 1

第一節 緣起....................................................... 1

第二節 計畫依據 .................................................. 1

第三節 計畫目標................................................... 2

第四節 計畫位階................................................... 2

第五節 架構與內容................................................. 2

第六節 擬定與使用原則............................................. 3

第七節 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3

第八節 災害防救工作檢討與評估..................................... 4

第二章 屏東市地區概況與災害特性..................................... 5

第一節 地理環境................................................... 5

第二節 面積與人口概況............................................. 6

第三節 交通建設................................................... 7

第四節 屏東市地區災害特性 ........................................ 7

第三章 災害防救機制................................................. 9

第一節 災害防救會報............................................... 9

第二節 災害應變編組與任務......................................... 9

第四章 災害防救資源與聯絡清冊...................................... 13

第一節 防救組織聯絡清冊.......................................... 13

第二節 防救災物資、設備、機具清冊................................ 13

第三節 避難收容處所清冊.......................................... 13

第二編 風災與水災防救對策............................................ 14

第一章 災害特性與規模.............................................. 14

第一節 災害特性說明.............................................. 14

第二節 災害潛勢評估.............................................. 15

第三節 災害規模設定.............................................. 21

第二章 減災計畫.................................................... 26

第一節 圖資資料收集與分析........................................ 26

第二節 減災防治對策.............................................. 27

第三節 防救災教育訓練、宣導及演練................................ 28

第四節 二次災害之減災機制........................................ 29

第三章 整備計畫.................................................... 31

第一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31

第二節 災害防救機制整備.......................................... 33

第三節 緊急醫療衛生資源整備...................................... 35

第四節 避難場所設置管理.......................................... 36

第五節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37

第四章 應變計畫.................................................... 38

第一節 災情查報、通報及警戒資料傳遞.............................. 38

第二節 緊急應變體制.............................................. 39

第三節 急難救助與醫療救護........................................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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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四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43

第五節 維生應急.................................................. 44

第六節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45

第七節 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47

第五章 復建計畫.................................................... 49

第一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49

第二節 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50

第三節 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 50

第四節 損毀設施之修復............................................ 52

第五節 災區環境復原.............................................. 52

第六節 災民生活安置 ............................................. 53

第三編 地震災害防救對策.............................................. 55

第一章 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55

第一節 災害特性說明.............................................. 55

第二節 災害潛勢評估.............................................. 59

第三節 災害規模設定.............................................. 60

第二章 減災計畫.................................................... 63

第一節 圖資資料收集與分析........................................ 63

第二節 減災防治對策.............................................. 63

第三節 防救災教育訓練、宣導及演練................................ 64

第四節 二次災害之減災機制........................................ 65

第三章 整備計畫.................................................... 66

第一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66

第二節 災害防救機制整備.......................................... 66

第三節 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67

第四節 避難場所設置管理.......................................... 67

第五節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68

第四章 應變計畫.................................................... 69

第一節 災情查報、通報及警戒資料傳遞.............................. 69

第二節 緊急應變體制.............................................. 70

第三節 急難救助與醫療救護........................................ 72

第四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73

第五節 維生應急.................................................. 75

第六節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76

第七節 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77

第五章 復建計畫.................................................... 79

第一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79

第二節 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80

第三節 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 80

第四節 損毀設施之修復............................................ 82

第五節 災區環境復原.............................................. 82

第六節 災民生活安置.............................................. 83

第四編 其他類型災害防救對策.......................................... 85

第一章 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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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第一節 災害特性與規模............................................ 85

第二節 災害預防.................................................. 88

第三節 災害應變.................................................. 91

第四節 災後復建.................................................. 94

第二章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97

第一節 災害特性與規模 ........................................... 97

第二節 災害預防.................................................. 99

第三節 災害應變................................................. 101

第四節 災後復建................................................. 105

第三章 寒害/輸電路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108

第一節 寒害 .................................................... 108

第二節 輸電路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113

第五編 執行與評估................................................... 123

第一章 災害優先改善區域........................................... 123

第一節 淹水優先改善區域......................................... 123

第二節 地震優先改善區域 ........................................ 123

第二章 短中長期建議............................................... 124

第一節 淹水災害短中長期改善建議................................. 124

第二節 地震災害短中長期改善建議.................................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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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表 目 錄

表 1-1 屏東市各里人口分布統計表 ............................................................................. 6

表 1-2 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任務執掌表 ....................................................... 10

表 3-1 屏東地區 1900 年至 2012 年間災害性地震紀錄 ....................................... 56

表 4-1 屏東市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列表 ....................................................................... 87

表 4-2 民國 96-100 年屏東市火災事件統計表 ........................................................ 88

圖 目 錄

圖 1-1 屏東市行政區域圖 ............................................................................................. 5

圖 2-1 屏東市歷年重大淹水災害範圍圖 ................................................................... 16

圖 2-2 屏東市淹水環境特徵分布圖 ........................................................................... 17

圖 2-3 屏東市易淹水範圍劃定成果圖 ....................................................................... 19

圖 2-4 屏東市長安里現勘成果調查圖 ....................................................................... 20

圖 2-5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300mm) ................................... 22

圖 2-6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450mm) ................................... 23

圖 2-7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mm) ................................... 24

圖 2-8 屏東市易淹水區域圖 ....................................................................................... 25

圖 3-1 1900 年至 2012 年災害地震分佈圖 ............................................................. 57

圖 3-2 屏東縣斷層分佈圖 ........................................................................................... 58

圖 3-3 屏東市各村里地表加速度 PGA (g)分佈圖(潮州斷層錯動地震設定) ......... 61

圖 3-4 屏東市地震模擬分析圖(潮州斷層錯動地震設定) ......................................... 62

圖 4-1 屏東市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潛勢圖 ............................................................... 87

附 件 目 錄

附件一 屏東縣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126

附件二 屏東縣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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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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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緣起

臺灣位於西太平洋颱風區及環太平洋地震帶上,近年來平均每年遭受 3-4

次颱風侵襲,並可能遭受 1 次災害性地震,加上近年來颱風災害頻傳與極端氣

候之影響,其災害範圍不斷擴大,導致災害類型呈現多樣化與複雜性。屏東縣

位於臺灣的最南端,轄區遼闊,地形呈南北長 112 公里與東西寬 47 公里之狹長

帶狀地形,而屏東市位於屏東縣西方偏北地帶,北鄰九如鄉、東鄰長治鄉與麟

洛鄉、西以高屏溪與高雄市大寮區及大樹區為界,南接萬丹鄉。近年來,以 99

年凡那比颱風所挾帶豪大雨對屏東市造成淹水為最嚴重事件,凡那比颱風所挾

帶高強度之豪大雨,致使屏東市區多處嚴重淹水,影響民眾生命財產與重大公

共設施之安全。為防範未然而研提有效的減災、整備、應變、復建對策,爰依

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相關基本計畫及屏東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訂本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作為未來災害防救工作施政方針。

第二節 計畫依據

依據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第 3 項:「鄉(鎮、

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之規定辦

理。

另依據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 2 年應依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

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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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2 -

第三節 計畫目標

為健全本市災害防救體制,落實防災業務之執行,強化地區災害預防、應

變措施及復原重建工作,以提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災害防救相關單位緊急應

變能力,期能對各種災害狀況立即蒐集、通報、並統籌指揮與調度各相關人員、

救災資源、裝備及機具等,發揮整體之救災動員處理能力,以期減少災害發生

時之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第四節 計畫位階

本計畫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及參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各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與屏東縣(以下稱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性質屬本縣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之下位計畫。適用於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業務近、中期程計畫之規劃,

以及長期計畫之推動方向,配合災害潛勢分析、境況模擬、社經發展狀況、災

害防救設施強化、應變搶救及重建復原經驗等,以使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能符合

本市災害防救現況。

第五節 架構與內容

本計畫依據災害特性而分由五編構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風災與水

災防救對策;第三編為地震災害防救對策;第四編為其他類型災害防救對策;

第五編為執行與評估。

第一編總則說明本計畫之緣起與依據、計畫目標、計畫位階、架構與內容、

計畫擬定與修正、檢討與評估、地理環境以及災害防救機制。第二編至第四編

乃基於前揭各項基本方針,律定不同類型災害,亦即風災與水災、地震災害以

及其他類型災害等於災前減災、整備、災時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各階段災害

防救工作之對策與措施,以提供本市災害防救業務相關單位與公共事業遵循或

參考使用。第五編執行與評估說明本市災害優先改善區域,並依據優先改善區

域提出短中長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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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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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擬定與使用原則

一、擬定原則

本計畫之研擬乃依據本市地區災害特性擬定各類災害防救對策,

且基於災害防救基本理念、現行災害防救法之各項規定,考量各災害

防救主管機關現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方政府實施的條件與現行體

系制度等,並參考本市以往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與作業經驗,依循災害

防救的災前減災、整備、災時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四階段,以確保

計畫內容符合本市需求。

二、使用原則

本計畫為本市災害防救工作之基本方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遵循各類災害防救對策進行減災、整備、災時應變、災後復

原重建等災害管理工作。為有效推動災害防救業務,本市所列災害防

救事項涉及之相關課室或單位應與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加強協

調聯繫,確實辦理各項業務。

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及公共事業單位,使用與參考本計

畫各項相關內容,並需就其業務執掌範圍,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

作業要點,以做為業務推動之依據,且需逐年檢討、修訂或補強。

第七節 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 2 年定期依災害發

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修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乙次。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各編組單位認為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有修正必要時,應將修正

部分報請本市公所民政課彙整,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市長)裁示是否召

開臨時會提案討論並修正。

另重大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認為有調整重要防災措施之必要時,得由災

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市長)召開本市地區災害防救會報,進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

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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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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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災害防救工作檢討與評估

為確實有效落實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列各項措施,應於計畫中訂定執

行成效評估機制,作為各項災害防救業務執行管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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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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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屏東市地區概況及災害特性

第一節 地理環境

屏東市位於屏東縣西方偏北地帶,北鄰九如鄉、東鄰長治鄉與麟洛鄉、西

以高屏溪與高雄市大寮區及大樹區為界,南接萬丹鄉,為屏東縣的縣治及首善

之區。

本市位於屏東平原之上,地勢平坦,物產豐富,充滿南國風情,氣候上屬

於熱帶季風氣候,年平均溫度約 24 ℃。因為全台灣日照時數最長的城市,而有

太陽城的封號。屏東市行政區域圖如圖 1-1 所示。

圖 1-1 屏東市行政區域圖

圖 1-1 屏東市行政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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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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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面積與人口概況

屏東市總面積為 65.0670 平方公里,根據民國 105 年 4 月屏東市公所調查各

里人口統計資料,全市共為 79 里,計有 1,472 鄰,總人口數 202,347 人,其中

以崇蘭里人口數最多,有 14,007 人,佔屏東市總人口數 6.9%,各里人口數分佈

情形如表 1-1 所示。

表 1-1 屏東市各里人口分布統計表

各里名稱 鄰數 戶數 人口數 各里名稱 鄰數 戶數 人口數

一心里 13 610 1427 安鎮里 21 807 2339

三山里 16 477 1541 扶風里 7 276 723

大同里 9 287 752 和興里 10 393 1152

大武里 25 3456 9622 明正里 11 342 816

大洲里 10 451 1403 武廟里 7 143 370

大埔里 10 296 820 空翔里 23 806 1893

大連里 75 4038 11347 金泉里 7 291 735

大湖里 11 630 2048 長安里 24 858 2324

中正里 32 2053 5585 長春里 15 909 2486

仁愛里 18 999 2837 信和里 17 558 1778

仁義里 10 406 1329 前進里 24 1103 3410

公館里 9 487 1731 厚生里 36 1245 3378

太平里 20 330 827 建國里 8 470 1106

文明里 7 150 336 凌雲里 15 188 480

北勢里 24 1022 2787 泰安里 9 283 648

北興里 33 2644 7262 海豐里 9 302 978

平和里 15 315 761 崇武里 17 1431 3389

必信里 8 254 697 崇智里 8 170 471

民權里 9 282 704 崇禮里 7 131 356

永光里 15 428 1203 崇蘭里 54 5023 14007

永安里 46 3004 8307 清溪里 18 1718 4707

永昌里 16 105 233 頂宅里 8 197 607

永城里 28 902 2245 頂柳里 10 382 1261

永順里 10 164 394 勝利里 41 2617 6088

玉成里 14 489 1760 勝豐里 7 178 469

光華里 14 341 819 斯文里 27 820 2154

光榮里 10 331 837 湖西里 14 549 1806

安樂里 9 245 575 湖南里 11 381 1236

華山里 38 2095 6069 慶春里 4 138 320

新生里 36 2201 6381 潭乾里 48 5212 13416

新興里 14 990 3097 擇仁里 8 432 990

楠樹里 5 189 496 橋北里 13 385 995

溝美里 27 1092 2985 橋南里 19 700 1806

瑞光里 53 3277 8589 興樂里 17 342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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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7 -

萬年里 12 321 760 龍華里 19 805 2740

義勇里 12 566 1302 歸心里 13 398 1329

端正里 5 107 288 豐田里 33 1761 5008

維新里 24 1175 3125 豐源里 35 1616 4602

廣興里 19 806 2474 豐榮里 23 1184 2952

鵬程里 14 142 363

總計:79 里 / 1,472 鄰 / 73,701 戶 / 202,347 人

表 1-1 屏東市各里人口分布統計表(續)

第三節 交通建設

屏東市交通建設包含鐵路及省、縣道公路;其中臺灣鐵路管理局於屏東市

境內所設車站由北到南依序為六塊厝車站、屏東車站及歸來車站;省、縣道公

路有台 1 線往西接至高雄市鳳山區、台 3 線北上通往九如鄉,可至高雄市旗山

等各區、台 24 線西起台 3 線,終點為屏東縣霧台鄉阿禮村,為通往三地門鄉與

霧台鄉各風景區的主要公路、台 27 線往南可至新園鄉與台 17 線交會、縣道 189

線自屏東市以南到林邊鄉,由上述省道及縣道公路與各鄰近鄉鎮連結;公車及

公路客運包含屏東客運、屏東市公車、統聯客運屏東站以及國光客運屏東站。

第四節 屏東市地區災害特性

一、颱洪災害

臺灣位置處於熱帶與亞熱帶之間,受到太平洋及大陸型高氣壓的

氣候影響,每年侵襲臺灣的颱風約為 3 至 4 個不等。而屏東縣位處

於臺灣最南端,南北向為遼長;東西向為狹闊。縣內許多鄉鎮近鄰海

岸邊線,河濱低窪區較多,又因人為因素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

陷。每當颱風侵襲時又適逢滿潮時刻,因河水暴漲而使內水無法正常

排除,常導致氾濫成災。屏東市位於本縣西側,是縣內唯一縣轄市,

屬高屏溪流域,市內之主要溪流有萬年溪、殺蛇溪、頭前溪以及牛稠

溪。其中殺蛇溪為萬年溪之支流,兩溪交會後成為牛稠溪,再流入高

屏溪。降雨類型主要以颱風及豪雨事件為主,豐沛的雨量是發生水災

的主要原因。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這幾年的颱風豪雨水災勘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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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8 -

中顯示,民國 99 年凡那比颱風引起豪雨不斷,導致殺蛇溪與番仔寮溪

溢堤與潰堤,而引發大連、豐田、豐源、華山及長春、瑞光等里淹水

災害較為嚴重。

二、活動斷層帶

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衝擊處,地震活動十分

頻繁,平均每年大小地震超過四千個,其中有感地震可達二百餘個。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2010 年版本之斷層資料顯示,屏東縣境內

之斷層有兩條,分別為潮州斷層及恆春斷層,其中潮州斷層是影響屏

東市的斷層帶,地震潛勢不能輕忽。

三、重大火災、爆炸與毒化災害潛勢

屏東市境內有屏東工業區、屏東加工出口區、液化石油氣分裝廠

等重要工業廠區分布,因此要注意工業原料外洩或是易燃物質引發之

火災或毒化災害。本市相關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之潛勢圖資如圖 4-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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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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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災害防救機制

第一節 災害防救會報

本市為有效推動災害防救工作,特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0 條規定,設置屏東

市災害防救會報,並依法訂定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本市災害防救會

報每年由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其任務包含: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二節 災害應變編組與任務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本市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款,訂定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

作業要點,依據該作業要點所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任務如表 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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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任務執掌表

編組名冊 單位職稱 任務職責

指揮官 市長 綜理本市災害防救指揮事宜。

副指揮官

(兼執行秘書)

主任秘書

民政課課長

財政課課長

1.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災害防救各

項事宜。

2. 負責本市災害防救全般綜合協調

與督導事宜。

一 災情處理組 民政課 1. 協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全般事

宜。

2. 協助辦理災情查報、損失彙整及通

報事宜。

3. 辦理罹難者殯葬處理及其他有關

災害民政業務。

二 收容救助組 社會課 1.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因人員傷

亡、失蹤,住屋傾倒損毀、救助工

作及其他社會救助有關事宜。

2. 辦理賑災物資管理規劃及發放事

宜。

三 災害處理組 建設課 1. 辦理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

救及災情查報事宜。

2. 協同工務課、清潔隊進行災情勘

查,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

行災害處理。

工務課 1. 辦理道路、橋樑、河川災情之通報

暨緊急搶修事宜。

2. 協同建設課、養護課、計畫室、清

潔隊進行災情勘查,並通報權責單

位進行搶修或逕行災害處理。

養護課 1. 辦理有關路燈、路牌及公園與道路

樹木傾倒災害緊急搶修及災情查

報事宜。

2. 協同工務課、清潔隊進行災情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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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

行災害處理。

清潔隊 1. 負責廢棄物清理及污泥清除、排水

溝清疏及公共場所之消毒事宜。

2. 協同工務課、養護課進行災情勘

查,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

行災害處理。

四 災害搶修組 台灣自來水

公司第七區

管理處屏東

營運所

負責自來水管線搶修、修復等聯繫、

督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台灣電力公

司屏東區營

業處

負責電力設施搶修、修復等聯繫、督

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中華電信公

司屏東營運

負責電信設施防護、搶修、修復等聯

繫、督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欣屏天然氣

股份有限公

負責天然氣管線搶修、修復等聯繫及

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五 行政督考組 財政課、行政

室、主計室、

計畫室、人事

室、政風室

1. 辦理有關災害經費動支及其他財

政各項事宜。

2. 辦理各項行政、庶務支援事宜。

3. 辦理本所同仁因公 (災 )傷亡撫

卹、慰問相關事宜。

4. 辦理有關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

經費審核支付及會計事務事宜。

5. 督導本所各課室辦理災害防救事

宜。

6. 辦理有關指揮官交辦事宜。

六 警消醫護組 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

分局

屏東縣政府

1. 辦理災害預報、警報、災情蒐集彙

整及通報事宜。

2. 負責維持災害現場秩序、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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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第一

大隊屏東分

屏東縣政府

消防局第一

大隊屏東第

二分隊

屏東縣政府

衛生局屏東

市衛生所

制、治安維護及緊急疏散措施等災

害管理事宜。

3. 負責聯繫檢察官、法醫協助罹難屍

體檢驗、辨識事宜。

4. 辦理災情損失彙整及通報處理事

宜。

5. 負責執行災害現場救災事宜。

6. 協助災害現場救護及速送就醫並

負責災後傷患之醫療事宜。

7. 負責聯繫醫療專業人員執行緊急

醫療及災民收容所防疫事宜。

七 國軍聯絡組 屏東縣後備

指揮部、空軍

第四三九混

合聯隊

協助聯絡軍方救災人力、機具、設備

申請及災情回報。

備註:

前開公共事業單位及警消醫護單位於第二編以後簡稱如后: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屏東營運所」簡稱「自來水公司」

「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簡稱「台電公司」

「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簡稱「電信公司」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然氣公司」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簡稱「警察局屏東分局」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東分隊及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東第二分隊」

簡稱「消防分隊」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生所」簡稱「屏東市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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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災害防救資源與聯絡清冊

第一節 防救組織聯絡清冊

為於災時能有效調度、利用本市防救災組織人力,特訂定屏東市災害應變

中心編組成員聯絡清冊、民間救難團體聯絡清冊等,並應於每年定期調查更新

之。

第二節 防救災物資、設備、機具清冊

為於災時能有效調度、利用本市防救災物資、設備、機具,特訂定屏東市

防救災資源清冊,並應於每年定期調查更新之。

第三節 避難收容處所清冊

為於災時能有效利用本市避難收容處所,特訂定屏東市避難收容處所清冊,

並應於每年定期調查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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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風災與水災防救對策

第一章 災害特性與規模

第一節 災害特性說明

臺灣位置處於熱帶與亞熱帶之間受到太平洋及大陸型高氣壓的氣候影響,

每年侵襲臺灣的颱風約為 3 至 4 個不等,也因颱風導致豪大雨頻傳。強降雨

造成臺灣各地區災害範圍嚴重擴大及增加,如山區之坡地沖蝕造成崩塌及土石

流;高洪流量沖刷著河川渠道並夾帶大量砂石衝擊各橋梁及堤防造成橋梁斷毀

形成孤島效應,對於受災民眾無法進行相關救援,堤防的破裂導致洪水漫流危

害著下游居民的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短時強降雨也常造成平原地區之淹水範

圍及深度增加,而增加危險度。颱風的不同等級風速強度往往造成各項其他設

施破壞,例如:電信、電力等相關之維生系統及農業的相關種物。

屏東縣位處於臺灣最南端,南北向為遼長;東西向為狹闊,區分為屏北與

屏南,縣內許多鄉鎮近鄰海岸邊線,河濱低窪區較多,又其人為因素大量抽取

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更嚴重,每當颱風侵襲時又適逢滿潮時刻使河水暴漲時內

水無法正常排除,往往導致氾濫成災,引發水患之苦。

屏東市位於本縣西側,是縣內唯一縣轄市,屬高屏溪流域,市內之主要溪

流有萬年溪﹑殺蛇溪﹑頭前溪以及牛稠溪。其中殺蛇溪為萬年溪之支流,兩溪

交會後成為牛稠溪,再流入高屏溪。降雨類型主要以颱風及豪雨事件為主,豐

沛的雨量是發生水災的主要原因。

依據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經授水字第 09420219360 號)屏

東市的區域排水統計有六塊厝排水支線、下冷水坑排水幹線、牛稠溪排水幹線、

番仔寮溪排水幹線、隘寮溪排水幹線(麟洛溪排水)、萬丹排水幹線。由於本市公

所過去投注在易淹水地區整治工程高達四億多元,加上清潔隊勤於定期清淤,

近幾年來市區淹水狀況改善許多。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這幾年的颱風水災勘查

報告中顯示,民國 99 年凡那比颱風引起豪雨不斷,導致殺蛇溪與番仔寮溪溢堤

與潰堤,而引發大連、豐田、豐源、華山及長春、瑞光等里淹水災害較為嚴重。

近些年因氣候變遷,使全球天氣異常、氣候極端,造成降雨集中且強度提

高,本市公所針對颱風與豪雨擬訂災害防救之對應策略,將災害程度減至最低,

維護市民的生命與財產。

第二節 災害潛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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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近年(2010至 2014)來遭逢較嚴重的颱洪災害事件為 2010年凡那比颱

風。時逢颱洪挾帶豪雨侵襲,強降雨現象所產生的大量地表逕流,由九如鄉與

鹽埔鄉水系所匯集的逕流使得叛散埤水位高漲,直接影響周遭村里區排無法正

常宣洩,在外水高漲及內水阻塞的情況下,發生區排溢淹的現象,造成市內多

處民宅與道路設施受到洪水侵襲,導致交通因洪水受阻,妨礙人車通行,其沿

叛散埤側致災村里為海豐里、三山里、華山里、大連里、豐田里、豐源里與長

春里,上述村里最大淹水深度均達 50 cm。在屏東市西北側區域長安里、清溪里

與凌雲里,此處為崇蘭新圳多曲折段因 2009 年 8 月 8 日莫拉克颱風侵襲期間,

遭受破壞的水工結構物正在進行災後復原作業,隔年立即面臨凡那比颱風侵襲,

故發生洪水溢淹區域情形。經由2015年3月現勘調查此處河堤護岸已修築完成,

但仍存在多曲折特徵及植生淤積與雜物阻塞的情形,淹水致災範圍詳見圖 2-1

所示。

關於屏東市淹水環境特徵現勘成果,在相對地勢低窪共 22 處,河堤護岸損

壞裂縫共 9 處,區排植生密布與雜物阻塞共 11 處,其河道區排水系交匯點共 24

處,而河道多曲折與洪水攻擊岸共存在 16 處,而崇蘭新圳已全面地下化 (箱涵)

至六合橋段,屏東市淹水環境特徵分布詳見圖 2-2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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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屏東市歷年重大淹水災害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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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屏東市淹水環境特徵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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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屏東市易淹水範圍劃定,係由現勘調查並與市公所討論確認(詳圖 2-3

所示)。主要涵蓋區域為海豐里、 三山里、華山里、大連里、豐田里、豐源里、

長春里、春安里、清溪里與凌雲里、鵬程里、仁義里、信和里、和興里、湖南

里、頂柳里、大湖里、大洲里等,共計 18 個村里納入易淹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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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屏東市易淹水範圍劃定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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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說明:長安里近年 (2010至 2014)來共發生三場淹水事件,分別為 2010

年凡那比颱風與 2012年 0610豪雨事件及 2012年泰利颱風,造成洪水溢淹的區

域為現今惠農橋周遭此處崇蘭新圳多曲折 風,造成洪水溢淹的區域為現今惠農

橋周遭,此處崇蘭新圳多曲折段,且植生密布。另一處多曲折位凌雲橋周遭此

也存在同樣的環境特徵 (詳見圖 2-4所示)。

圖 2-4屏東市長安里現勘成果調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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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災害規模設定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於 96年 12月所製作之屏東縣屏東市淹水潛勢圖一日暴

雨 300mm、450mm及 600 mm之淹水潛勢分析資料(圖 2-5、2-6、2-7),同時參考

近 3年轄區重大淹水地區調查表,並參照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歷年重大淹水災害

之調查圖資(圖 2-1)等資料,就轄區淹水嚴重地區、里鄰人口聚集處、重要保護

標的或歷年有實際執行水災疏散撤離之區域等原則,據以劃定水災危險潛勢地

區,於地理資訊系統中進行彙整分析之結果,如圖 2-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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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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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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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屏東市淹水潛勢圖(模擬 24 小時累積雨量 6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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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屏東市易淹水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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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減災計畫

第一節 圖資資料收集與分析

完善的防救災圖資資料庫能強化本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能力,並能

有效即時提供相關資料的傳達及運用、聯繫各組災害業務職權單位及緊急救災

動員能力等,以因應救災工作之需求。

一、本市之防救災圖資資料庫系統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庫

防災地圖、淹水潛勢分析圖、易受災地區相關資料、避難收容所或

學校之相關資料(社會課)、電力設施及預備電源設施(電力公司)、消防栓

位置(屏東分隊)、歷年重大淹水災害範圍圖及相關資料及相關連絡清冊。

(二)救災資源資料庫

防災會報組織圖、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及連絡名冊(民政課)、工程

搶險隊人員聯絡名冊(工務課)、疏散避難小組聯絡名冊(民政課)、防救災

工程及民生物資開口合約廠商資料(工務課、社會課)、慈善團體收容清冊、

民間救難團體清冊(消防分隊)、各任務編組計畫及車輛人力機具動員能量

清冊、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分工、里、鄰長緊急聯絡網(民政課)、社區巡

守隊資料清冊、救濟物資儲量表(社會課)、災害搶救裝備器材、民間救災

救難支援裝備器材(消防分隊)、醫療資源及物資之分佈及儲備狀況等。

(三)即時災情資料庫

災害現況資料(災情回報彙整資料)、中央氣象局即時氣象資訊、降

雨資訊、縣級應變中心提供潛勢分析資料、河川水位狀況等,即時、確

切的災情資料,才能掌握災情狀況,精準分析與研判。

(四)復建資料庫

災情調查及統計(民政課)、救濟金發放申請統計(社會課)、維生系統

修復情形調查(各公共事業)、受災地點復建搶修及列管、垃圾清運(垃圾

堆積點及轉運站)計畫(清潔隊)、災後區內環境及建物調查等。

二、整理平日突發災害所調查之防救災資料,依各級職務、機具及資源變動與

調整,隨時修正與建檔以為日後相關之參考。

三、加強風水災之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之資料統合並橫向互相聯 結與結合,

以因應未來救災資源調配所需。

四、各單位業務編組專任人員負責防災資料之統合與修改並需針對防救災資料

庫定期更新與維護,確保常新資料庫以供給災害應變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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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年需更新各任務編組單位提出防救災整備情形及人力、物資動員變更,

彙整更換檔案資料。

第二節 減災防治對策

一、綜合性治水計畫及執行

(一)危險河岸、河口、護岸(堤)資料調查(工務課)

本市重要河川之河堤護岸如有災害受損則隨時查報搶修,相關調查

所得資料由工務課建立檔案備查。

(二)強化下水道、市區排水系統及排水溝之清理疏濬(工務課、清潔隊)

本市除加強易淹水地區的下水道與排水工程外,工務課定期疏濬大

排水溝渠,清潔隊執行年度清溝計畫,也針對里長及民眾反映或申請時,

依序前往清疏,以發揮市區排水溝功能通暢無阻。為因應本市清溝作業

實際需求,本市除以人力為主力的清溝作業外,還加入沖吸式清溝車的

新機具,發揮事半功倍之效,全方位維護市區排水通暢。

(三)積水排除

本市主要河川防積設施之整治,縣管河川部分由水利處負責辦理,

中央管河川部分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負責辦理,市區積水排除由

本所工務課及清潔隊負責辦理。

二、加強臨時建築物之防風檢查保固(工務課)

臨時建築物由於使用期短,且業者基於經費考量,常忽略結構設計

及施工,故颱風季節中因風力吹襲而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本

市將工寮、圍籬、鷹架等臨時建築物之檢查保固列為宣傳重點,配合縣

政府單位於颱風季節(5 至 11 月)及每次颱風警報發佈期間,依建築法

第 56 條加強施工管理,對本市建築工程承造人及監造人加強宣導督促其

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三、加強道路公共設施之防風檢查保固

(一)對路燈、道路標誌、行道樹及道路、橋樑之定期檢查保固列為經常性業

務。(養護課、工務課定期辦理)

(二)道路交通號誌、警察局監視器、架空線及第四台有線電視等設施遇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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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損壞,由本公所編排人員檢查,立即通報分駐所(派出所)及相關單位

檢修,採隨報即修方式,以確保道路交通號誌等公共設施安全與完備。(養

護課、工務課)

四、維生管線設施與通訊機能之確保(台電、自來水、電信公司、 欣屏天然氣)

本市各公共事業如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維生管線設施與電信通訊

設備,各權責單位平時應依各專業之標準程序施工並定期維修保養以確

保其安全無虞、保持其通暢無阻,災時並能依其內部之災害搶修計畫迅

速確實搶修復原以維持民生之需要。

五、推動一般老舊建築物耐風能力評估及補強(工務課)

由本市公所工務課對本市居民加強建築物防風要領宣導工作。

第三節 防救災教育訓練、宣導及演練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民眾災害應變能力,應瞭解相關防災教育計畫與施

行意義,並配合中央及縣政府相關教育單位進行各學校及社區防災教育,宣導

與教導民眾正確的災害防救觀念,並結合民間學術單位、社區志工、慈善團體

及專家共同參與防救災救育訓練及宣導,並推動防災社區,教導防災任務編組

人員及社區民眾熟悉災害預防措施以及社區自救與避難方法等,以降低災害損

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舉行防災演習

(一)為加強本市各級學校師生災害應變能力及災害時避難逃生常識,本市各

級學校辦理不同災害訓練,並由消防分隊及相關單位配合參與各項救災、

救護演練事宜。(消防分隊)

(二)組織義勇消防人員實施防火、防災、防震宣導。(消防分隊)

(三)加強里鄰、社區及易受災地區居民防災意識的宣導,配合里鄰活動舉辦

防災教育訓練課程或示範模擬災害的狀況,提昇社區民眾防災意識及能力。

另配合區內維生管線單位(如電力公司)、私人企業(如觀光旅館)加強

消防安全維護演習訓練。(消防分隊)

(五)參與防汛演習。(各業務單位)

(六)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並平時演練,使災害發生後災情能立即上傳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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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災宣導及教育(民政、財政、建設、工務課、消防分隊)

(一)配合每年防災週期間對各年齡層民眾宣導加強防颱措施之教育,提高市

民的防颱意識,增加其應變能力。

(二)平時配合「民防團隊」、學校及相關團體進行宣導教育颱風防範之工作。

(三)低窪或易淹水之區域,列為消防分隊加強防災教育與應變作為訓練對

象。

(四)颱風來臨前,各消防分隊應即編排防災宣導,駕駛防災宣導車廣播於里,

提醒民眾加強準備因應。

(五)各里、鄰長於颱風來臨前加強視察里鄰街坊,提醒颱風訊息,請里民住

戶做好居家防颱準備工作。

(六)參與年度防災業務人員防災教育講習及演習。

(七)利用災防會報時建立本市各編組單位人員防災共識,並檢討防災措施,

提升防救災效能與理念。

第四節 二次災害之減災機制

風災水災稱為第一次災害,二次災害是經由第一次災害而衍生出的第二次

災害,故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為其進行宣導及預防二次災害的產生,故需建立相

關減災機制,以防止二次災害的衍生。

一、嚴防火災發生(民政、建設、工務課、消防分隊、台電公司)

風水災過後由於風災風速及風力導致線路易斷線或變電廠問題導致

停電問題,民眾使用火燭不慎或恢復供電時,電壓、電流不穩極易發生

火災,急需注意。

(一)加強防颱宣導,讓民眾有正確用火用電知識,並應加強招牌、廣告物及

電視天線等之穩固以防颱風吹襲毀害電線路。

(二)停電時,盡可能以手電筒來代替火燭,或是裝設緊急照明設備。

(三)裝置恢復電力系統的保險裝置,以免發生火災。

(四)對於斷落電線採取斷電措施,以防範民眾誤觸。

(五)整備待命之台電公司及消防局相關器材。

(六)非災區受損供電線路實施電源轉供,以減少停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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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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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視災情動員人力搶修受損供電路及設備,並依照輕重緩急盡速恢復供

電。

(八)需要時,請求有關單位支援搶修。

二、廢棄物處置及回收(清潔隊、工務課)

大規模淹水災害發生後,易造成大量廢棄物、垃圾產生的現象,為

加速災後大量廢棄物清運作業,應預先建立垃圾清運及處理程序,以減

少民眾環境的污染。

(一)廢棄物、垃圾臨時轉運站及集中設置場所之選定並提供給予縣府單位之

選定位置資訊。

(二)明訂申請調用民間志工及軍方之廢棄物清運機制的建立。

(三)明訂申請調用各項機具及設備供應復原清運之期程。

(四)以各鄰里為單位之作業方式,以加速環境回復。

(五)應用淹水潛勢模擬結果選定地勢較高不受水患威脅及廢棄物清運進出道

路方便之空地場所,預先劃設為臨時轉運地點。

(六)廢棄物處置場應有單位管理及照明設施、預先鋪設不透水設施以防汙染

地下水層及導出汙水之管線設備,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七)防淹水及洪災所使用之沙包,建立回收再利用之機制。

(八)規劃運送廢棄物之路線,避免經過市區內,減低環境汙染及車禍率,另

有規劃替代道路以防路基毀害或流失時影響車輛通行。

三、預防病媒問題(屏東市衛生所)

災害過後會因停水、停電或社區堆積許多廢棄物與動物屍體,再經

曝曬後容易產生許多病媒引發疫情等公共衛生問題,應加強宣導,供民

眾瞭解。

(一)印製宣導之衛教單張或宣導短片,供民眾瞭解,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二)明訂申請國軍化學兵部隊或民間有關單位進行社區之噴灑消毒。

(三)明訂申請環保局進行民眾之居住區域進行水源檢測。

(四)本市地區責任醫療單位需進行該區宣導。

(五)屏東市衛生所平時應儲備防疫消毒藥品,並辦理受災戶之飲食衛生與清

洗消毒之衛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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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救災物資

(一)社會課

1.平時隨時儲備救災資源、裝備檢查及器具。

(1)物資:食品、盥洗用具及寢具衣物。

(2)裝備:照明設備、帳棚及發電機等。

(3)器具:炊事用具及餐具。

2.災害發生前需完成民眾緊急收容規劃,並依照不同災害程度範圍來決定

收容場所之地點、數量及容納人數的多寡、飲食及衣物等必需品供應調

查。

3.選定物資集中點及調配車輛運送之場址。

4.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開啟收容狀態並提供相關救災物資、裝備及器具等。

5.糧食儲備、運用及供給計畫

(1)由農委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充分掌握存糧動態維持適度安全存糧,加強

倉儲管理,以利災害時糧食之緊急供用。

(2)本市若發生災害時,糧食供應短缺,立即商請農委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屏東辦事處及鄰近農會調供糧食緊急救助,或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32

條」規定,實施徵用。

6.寢具、被服、生活必需品儲備、運用、供給計畫

(1)對於受災嚴重致斷水斷電地區,各項民生用品購買確實有困難,交通

中斷搶修恢復前,居民飲食儲備缺乏,必須緊急供應者,由本市公所

視災情狀況,水淹地區以熟食、飲水供應,交通中斷地區以食米、油、

鹽、速食品或罐頭供給。

(2)社會課與民間廠商簽定開口契約,提供餐飲、炊具、毛毯、蚊帳、被

服等供應,以利提供災民使用,安定災民生活。

7.飲用水儲備、運用、供給計畫

(1)因災害發生以致出水量減少而無法普遍供應時,必須將有限之水量做

適當的調配運用,其供水優先次序依相關法例規定辦理。

(2)將本市各地區日常生活飲用水需求量提供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營運所作

為營運儲備飲用水之目標,於災害發生時,由自來水公司依照緊急供

水方案實施搶救及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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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自來水公司營運所於災害期間利用運水車實施飲用水緊急供應各災

區使用。

(二)消防分隊

1.應立即針對所有救災車輛進行各種性能檢測,並補給足夠之油料。

2.應立即針對所有相關救災器材實施事前的保養並給足夠之油料。

3.協調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於必要時提供相關救災裝備支援。

4.需準備緊急照明設備及電源。

二、各項防救災資源需建檔備存(如救災機具與器材),且於防汛期期間更新器

具狀態並建檔,以供災區機具調動和配給,以及上級長官業務督導以備查

詢。 (工務課)

三、掌握本市歷年災區點位及淹水範圍,充分瞭解本市易致災區的災情程度,

以達災前預防及是否應緊急撤離之預判。(民政課)

四、防災編組名冊保持更新(民政課)

(一)消防分隊應於汛期前提供該編組單位人員名冊,展開先前調查作業,使

編組名冊保持更新狀態,並能符合實際運作。

(二)各防颱編組單位應於人員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主動將異動資

料函報給相關上級及橫向單位。

五、確實掌握本市內大型社區及大樓等具有地下室或地下停車場之數量、面積、

層數及其週邊排水設備等資料,以利淹水時予以協助,並評估災後復建之

進度。(建設課、工務課、養護課)

六、公共事業單位

(一)電力公司

1.密切注意颱風之動向採取有效之對策。

2.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傳民眾加強防颱準備。

3.各搶修部門需加強維修檢查搶修之車輛及器具,並給足夠之油料。

4.加強各辦公處、變電所執勤宿舍等之防颱措施,如有淹水之虞應擬訂相

關應變計畫,將搶修之相關器具移至安全場址。

5.搶修時架設防颱電話線路,裝設電話設備,以備傳達、蒐集災情及聯繫

搶修作業。

6.各線搶救部門,因應強風勁雨所造成供電線路之損壞,加強作業必要時

可請求其他部門支援搶修。

7.隨時更新各專責單位的聯絡名冊與資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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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來水公司

1.充實搶救車輛及器具。

2.更新各支援單位之聯絡名冊與資訊交流。

(三)電信公司

1.消防及逃生設備檢查:含滅火器、緩降梯等設備維護及機房四週環境安全

檢查等。

2.重要電路維護:保持戰備電路暢通,每日中午測試。

3.緊急器材之整備:工程車輛、電信器材現料檢查、盤存。

4.緊急通報:依行政院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隨時更新「災害緊急通

報專責(單位)緊急連絡電話表」。

(四)天然氣公司

1.隨時更新各專責單位的聯絡名冊與資訊交流。

2.儲氣槽之維護檢查

3.整壓站之維護檢查

4.輸配氣管線之維護檢查

第二節 災害防救機制整備

一、建立防災體系

(一)建立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以落實防災業務之執行及提升災害應變處理

能力,其設置及任務如下:

1.本市防災會報組成單位:

依「災害防救法」成立「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由市長擔任召集

人,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二十二人,由本公所各課室隊及警

察、消防、衛生、國軍以及各公共事業單位派兼,本組織包括本公所民

政課課長、財政課課長、建設課課長、工務課課長、社會課課長、養護

課課長、計畫室主任、行政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風室

主任、清潔隊隊長,以及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屏

東營運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屏東營運所、欣屏天然氣股份

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

東分隊及屏東第二分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生所等各指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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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代表,及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各指派聯絡官

一人代表。

2.災害防救會報召開之時機

(1)本會報每年汛期前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落

實及宣達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事項。

(2)市長必要召集時(災害來臨前準備或災後檢討)。

(3)須制定、修正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規定時。

3.災害防救會報任務

(1)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項。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4.配合本市民防團隊組織,每年定期舉辦常年訓練及不定期辦理基本訓練,

於預算經費許可範圍內協同本市各災害防救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演練,期

以從演練中熟稔搶救技能得以在災害發生時將災情減至最低。

二、設置災害應變中心

(一)成立時機

本市於轄內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災害發生或發生之虞時,奉縣災害

應變中心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之指示,以採取災害預防

之應變對策與措施,應立即設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撤除之時機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事故排除及善後處理情形或災害危害程

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指示撤除本中心。

(三)當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該災害處理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

依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四)災害應變中心職責

1.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宜。

2.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3.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及報告事項。

4.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5.實施本市轄區災害防救計畫所定之災害預防、緊急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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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

6.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及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或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及配合相關災害防救任務之行政機關、單位及

國軍、公共事業等以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各災害防救會報編組單位應設

置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課室任務分工之編組如下:

(一)災情處理組(本所民政課)

(二)收容救助組(本所社會課)

(三)災害處理組(本所建設課、本所工務課、本所養護課、本所清潔隊)

(四)災害搶修組(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屏東營運所、台灣電力公司

屏東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五)行政督考組(本所財政課、本所計畫室、本所行政室、本所人事室、本

所主計室、本所政風室)

(六)警消醫護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

屏東分隊及屏東第二分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生所)

(七)國軍聯絡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

第三節 緊急醫療衛生資源整備

為使本市轄區遭受災害時,對傷患急救藥品、器材儲備、運用供給預作規

劃,以利調度使用,其主要計畫內容如下:(屏東市衛生所及轄區責任醫院)

一、責任醫療單位(屏東市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應經常檢查儲備之藥品器材,特

別注意有效期,容易變質之藥品器材發現不宜繼續儲存時,應優先運用並

另行補充之。

二、藥品器材因救災大量耗用不敷使用時,宜緊急採購、協調鄰近鄉鎮衛生所

協助支援補充。

三、建立本市血液供給資訊流通機制,估算災害時大量輸血供給儲備,並與紅

十字會、經常性捐血團體等保持密切聯繫,以供災害時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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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對於災害發生時醫療器材無法依平常機制獲得足夠使用時,得依「災

害防救第 32 條」規定,實施徵用、徵購等。

第四節 避難場所設置管理

為避免颱風豪雨侵襲以保障居民生命安全或免遭受火災延燒、掉落物擊傷、

有毒氣體等危險物質的洩漏等二次災害發生的危險,疏散避難的緊急應變措施

為最重要,因此,本公所應掌握轄區內地理情勢及社區建構概況,事先掌握相

關的保全對象、危險潛勢與易致災區域、災害發生時需要避難的危險區域等,

規劃出適當的避難路線,擬定彈性的疏散撤離安置計畫。(民政、社會課)

一、擬訂避難疏散作業機制(民政課)

規劃緊急疏散通知方式、人員及車輛疏散方式。

二、避難疏散路線規劃(民政課)

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避難道路。

三、避難收容地點規劃與調查(社會課)

應依不同災害類別規劃不同的避難收容地點,本市水災災害居民應

優先考量自家頂樓垂直避災,平房住戶應依避難疏散路線遠離災區至指

定避難收容地點,如鄰近學校等。避難收容地點應規劃臨時或短、中、

長期的避難收容所,以因應不同程度的災害狀況,並調查避難收容所基

本資料與收容能量。

(一)指定避難所

1.指定本市轄內廣域避難場所及臨時避難所。

2.廣域避難場所:可定義為災時為收容來自周邊地區的避難民眾,保護災民

生命安全,具有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園綠地。

3.臨時避難所:可定義為因災害所引起家屋倒塌、燒毀等災民或有受災害之

虞者暫時收容之既設建築物場所,如學校、社區活中心等。

(1)臨時或短期避難收容所:運用學校、教會、廟宇、社區活動中心等符

合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可以提供 7 天內災民收容安置的場所。

(2)中期收容場地:可以提供三個月內之災民收容安置場所

(3)長期收容場所:配合縣政府規劃設置或搭建組合屋之大型場地,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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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民眾三個月以上收容所需場所。

(二)避難場所物資準備

災難發生時各避難場所應二十四小時內備妥必要避難物資。

(三)加強民眾對避難場所、避難設施的了解,以便災時災民能逕行避難至規

劃之避難場所。

四、規劃撤離、避難收容所開設時機與作業程序。(民政課、社會課)

五、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與設備。

六、緊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應具便利性、機動性及安全性。

七、建置風災水災危險地區保全對象清冊及聯絡方式(含弱勢族群、獨居老人、

慢性病等居家療養者),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社會課、民

政課)

八、完成災時災害防救業務機關與民眾均可運用之緊急應變操作圖說,圖說內

容應包含救災人員連絡電話、相關物資儲備、避難路線與緊急收容安置場

所等。

第五節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議的訂定措施在結合人力、機具、設備等救災資源,

透過跨鄉鎮市支援的機制的建構及協議,達到資源分享調用,儘速進行災中搶

救及善後復建工作的推動,以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並降低災害損失。(災害應變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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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情查報、通報及警戒資料傳遞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速研判災情,進

行適當之指揮決策,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使決策者

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以

防止災情擴大。

一、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警戒區域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立即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相關編組單

位派員進駐中心參與作業,處理災情蒐集、通報、傳遞及救災指揮調度事

宜。

二、本市各里里長、里幹事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即應主動進駐各

里辦公處,並應主動蒐集里內災情或接獲里民通報災情時應立即通報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以為緊急之應變處置。

三、依據 99 年度第 13 次市政會議市座指示,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各區

里聯合辦公室除留守人員外,其餘里幹事應主動巡視責任區域,本市各里

里長、里幹事為本市民防分團編組成員,平時參與民防團隊常年訓練以建

立防災觀念,當里鄰有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應即發揮里鄰守望相助的精神,傳達災情予里民

以為避難疏散及相關應變處置,並利用本公所建置之防救災無線電通訊系

統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以為應變處置。另建立居民之緊急聯絡通報系統,

民眾發現災害時,主動通報里長或里幹事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市災

害應變中心與里長或里幹事立即聯繫瞭解實際災害狀況。

四、里長、里幹事進駐里辦公室後應即主動巡視易淹水地區及區域排水等所屬

轄區狀況,另須主動瞭解獨居老人及其他行動不便之弱勢族群與外籍人士,

如遇災情情勢危急應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易淹水或低窪之高危險潛勢區域,利用「屏東防災通 APP」蒐集災情訊

息,並由里幹事協同里長每 3 小時進行災情查通報,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當地情況(如淹水情形、河流水位等),如遇重大緊急災情得立即通報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以為應變處置。此外,本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害通報時,

應派員或進行調查、蒐證與查證,為避免災區通訊中斷導致無法得知里內

災情,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規定時間內主動詢問各里狀況,作為災情之確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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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所接獲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應由災害防救業務單位陳報市長,

並立即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

進駐中心參與防災作業。警察、消防單位受理天然災害報案,除立即動員

搶救外,應將災情狀況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將現場搶救處理狀況及受

理情形,向上級作完整的初報、續報、結報,並把握時效主動追蹤管制。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於轄內有災情狀況發生時,應立即填具災害損失通報表

及登錄 EMIC 系統,傳真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彙整核備,對於發生之災情復

建後,亦應立即傳真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彙整核備,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應將

各項災情彙整後,依中央災情傳遞系統傳輸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核備。

第二節 緊急應變體制

本市應在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以利進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本中心

有關作業要點如下:

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接獲縣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時並考

量颱風豪雨發生強度對本市有重大災害發生之虞時,由市長立即召開災害

防救會報,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或颱風來襲,接獲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

二、撤除時機

災害事故已排除或災害發生後災害範圍及災情不致擴大或已趨緩和

對本市不造成危害時,災害業務主管單位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指揮官

指示後撤除應變中心(或縮小編制)。

三、開設等級與時機

(一)開設等級:除颱風(含水災)災害得依中央氣象局颱風動向(或雨量數據)分

二級開設外,其他類別災害為一級開設。

1.一級開設: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主管親自進駐本中心。

2.二級開設: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派員進駐各單位展開先期應變作

業,並保持電話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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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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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設時機:除颱風(含水災)災害得依下列情形分二級開設外,其他災害由本

市各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主管視災害規模、災情程度或災害演變情形

向本中心指揮官指示後,依序通報為一級開設,其撤除時亦同。

1.一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劃定本縣全部地區為警戒區域

並預測暴風圈將於 6 小後侵襲本市,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2. 二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劃定本縣全部或部分地區為警

戒區域,並預測暴風圈可能侵襲本市,認為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其有可能

影響本市並造成災情之虞時。

四、開設地點

本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公所二樓會議室,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

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

五、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報告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市長)有關災害規

模與災情,由召集人決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

立即通知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機具之動員程序依

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一)本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由本市主任秘

書兼任,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指揮官、災情處理組民政

課課長、行政督考組財政課課長。

(二)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得邀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

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廣播,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

況後主動報到。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

內到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

續。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

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依指揮官命令,提供人力、機具支援。

(七)視情況需要,高災害發生區域先部署搶修機具與人力,開口合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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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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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民間團體、義工、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

1.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本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指示,各災害

防救會報編組單位應依指示派員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

2.向縣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二)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

害防救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相關應

變措施。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依權責執行各項緊急

應變措施及掌握相關災情,並隨時向本中心報告處置情形。

(四)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五)各編組單位對被任命為本中心之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

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八、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人員,平

時負責整合各該單位有關災害防救事務與本市災害防救相關單位聯繫窗

口;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

業;若因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

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九、如遇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時,

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協調決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

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當地點成立,展開聯合作業。

十、各參加編組單位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絡電話、地址有變更時,應主動將資料

報請民政課更新。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急難救助與醫療救護

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裝備、器

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進行搶救工作,如當災情持

續擴大時,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即向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縣級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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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請求中央、民眾、企業組織、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

體之協助,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設備、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消防分隊)

應以民眾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並對受傷居民、老人、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於供給災民熱食、口糧及衣物後,立即

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二、醫療救護作業之執行(屏東市衛生所、轄區責任醫院)

(一)應依消防救護相關程序進行災區醫療救護,通知轄區醫療機關待命收治

傷患。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警消醫護組及轄區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

作。

(三)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屏東市衛生所人員參與

救護工作。

(五)災情如持續擴大,消防分隊、屏東市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鄉鎮市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緊急跨轄區支

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六)各轄區責任醫院應統計住院與傷、亡人數,並通報屏東市衛生所,由屏

東市衛生所彙整完成後通報屏東縣衛生局以掌握災情。

三、醫療救護之支援管理(民政、社會課)

在受理急難救助人員、企業、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應

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一)設置專責小組,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二)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

建立之聯繫管道,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四、後續醫療(消防分隊、屏東市衛生所、轄區責任醫院)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應立即通知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科,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分隊救護車輛、救

災器材、特殊車輛等,併同出勤救護,消防分隊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

療協助;同時並通知進駐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屏東市衛生所指揮人員通知

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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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妥善規劃避難疏散與緊急收容安置所責任區,並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宣導

與演練,俾使相關作業人員與民眾,均得以於災害發生時,於最短時間內進入

避難場所或防災公園,並獲得妥善之安置與照顧。對於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

區,由市公所、消防分隊、分駐所及派出所人員共同執行緊急避難疏散工作,

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並視情況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一、避難疏散通知(民政課、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一)以住宅單元分組分區之概念,由里鄰長及里幹事將災情以定點定時廣播

或傳單張貼方式傳達災區民眾,並由消防分隊及分駐所、派出所依法執行

避難疏散工作。

(二)於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

無線電話、強力擴音器等設備。

(三)開放警、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以利警、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二、避難疏散作業(民政課、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或協調國軍單位)

(一)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由市公所、消防分隊與分駐所、派出所派

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二)於災害發生時,對於有危險之虞須緊急疏散避難之弱勢族群由里長、里

幹事協同當地管區警員主動於災害發生時協助引導至避難收容所安置,並

清點、管制疏散避難情形。

(三)由各警察分局發動各分駐所、派出所員警及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協助災

民疏散工作。

(四)災民疏散安置後,立即派警維持秩序及做必要之協助。

三、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及運輸工具(民政課、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一)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進行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二)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

影響交通。

四、緊急收容安置(社會課)

(一)當有災害發生時,本公所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知。

(二)經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應依本市規劃各轄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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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置於就近之收容安置

場所(學校、屏東市公所等)

(三)優先針對生活弱勢者、高齡及肢體障礙者規劃加強照護之避難設施場所,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人員有所區隔。

(四)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前置作業,含災民身分確認與識別、基本設備的設

置、警力進駐等。

(五)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調查日常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提供茶水等。

(六)請求相關心理衛生單位、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慰問事宜,並協請當地居民或社區志工等之協助,

共同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的生活環境與秩序,並應掌握避難者之身心狀況相

關資訊。

第五節 維生應急

一、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原則(社會課)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即時提供水、電、瓦

斯、食物、生活必需品、交通、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以滿足災區民

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

制,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

原則如下:

(一)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應

需求之考量,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二)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特

性為主。

(三)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自

來水公司)之指揮聯繫管道與緊急聯絡名冊。

(四)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

等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五)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必要時,啟動跨鄉鎮

市合作機制,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若仍物資供應不足,得視調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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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縣府相關機關調度。

(六)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

必需品等之供應。

二、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措施

(一)飲用水的供給(自來水公司、社會課)

1.飲用水的供給: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造成飲用水無法

供應的情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透過向縣級申請定點定時加水車或

加水站等方式供應民生用水緊急之需。

2.緊急供水對策: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運用有限水源,做適當的調配

供應(擬定供水目標、供水順序、供水時間及方式、儲水與節水等措施),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二)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社會課)

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本災害應變中心收容救助組應依所

獲得支援及本所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與物資管理。

(三)道路交通運輸(建設、工務、養護課、清潔隊)

本災害應變中心災害處理組相關救災業務單位應執行如下:

1.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2.替代道路選擇。

3.障礙物排除對策。

4.易致災重點監控路段或橋梁。

三、維生管線搶險(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公司)

災害發生時,維生管線(水、電力、電信、天然氣)搶險應以電信

通訊相關設施為優先修復,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第六節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及 31 條規定及相關指示,鄉(鎮、市) 級災害應

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

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縣指揮官提出劃定一定警戒範圍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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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戒區域劃設(警察局屏東分局)

(一)由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由本市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據以執行:

1.劃定:依據本市受災範圍,預估會對本市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

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選定地點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填寫建議申請表

由指揮官認可後向縣級應變中心提出申請。

2.執行:由各轄區派出所調派,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3.公布:依據縣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

守;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並得採行下列方

式:

(1)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刊登新聞紙。

(3)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執行交通管制(警察局屏東分局)

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二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應透過交通管制措

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

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一)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可針對部份路段進行交通管制,透過調派員警

協助疏散及疏導附近民眾出入通行,達到受災地點的隔離,使搶救工作

順利推動。

2.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3.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識別證,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份

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災害發生後或受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

交通維持正常暢通。

(二)全面性(大範圍)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

進入,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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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4.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維

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安全維護及警戒(警察局屏東分局)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應統

合區內各編組單位,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第七節 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一、衛生保健(屏東市衛生所)

(一)應供應災區藥品醫材需求,必要時得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二)應提供或協調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 務。

(三)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

宣導、隔離治療、預防接種等工作。

(四)屏東市衛生所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

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二、災區防疫(屏東市衛生所、清潔隊、民政課)

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孳生;至於防疫人員之

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一)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二)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源清除工作,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進行動員,

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並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三)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四)由本市公所民政課將受災地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五)環境噴藥後,由屏東市衛生所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若超過安

全值,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三、罹難者遺體處理(民政課、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重大颱風洪水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

可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應針對

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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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訂定相關辦法。

(一)應及時協調地檢署盡速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並協助家屬協調殯葬業者

進行遺體殯葬事宜,必要時得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二)若有失蹤人口,應立即回報縣級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

警察分局進行搜救。

(三)如尋獲罹難者,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察

機關調查死者身份、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察機關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

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

送往醫院。

(四)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保存現場,嚴禁非

勘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

法行為。

(五)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發現地點、死亡狀

況逐一編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六)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

之處置與記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七)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

急應用,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八)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並

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九)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整理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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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復建計畫

第一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當風災及水災害發生後,本災害應變中心應派遣勘查組成員前往受災範圍

進行勘查,並依照災損程度及因災損進而危及災民生命或影響災民日常生活作

息等情事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視災損程度,協請縣級相關業務主

管機關、民間志工單位、國軍支援單位、責任區醫院予以協助。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各里回報災情,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各類

勘災及緊急處置,應詳加紀錄,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作為復建追蹤及

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包含: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工

務課、建設課、社會課)

(一)受災情況描述。

(二)人員傷亡情形。

(三)農業損失情形。

(四)道路、公共設施損失情形。

(五)私人建物財產損失情形。

二、緊急處理

災害應變中心因應受災範圍嚴重程度及本市地理特性,針對本市災

害應變中心編制單位可動員之人力、機具規劃短期災後復原:(工務、民

政、社會、建設課)

(一)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疑有發現二次災害發生之虞,應先依規定

申請劃定警戒範圍,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周知。

(二)一般道路及橋梁因豪雨沖刷毀壞,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勘查,如毀壞程

度嚴重,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應先申請劃定警戒範圍,並將劃定路段

範圍公告周知並規劃安全之替代道路進行交通管制。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應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搶修工

作。

(四)風水災害發生後,災民原居住地不堪居住,應由災害處理組相關業務單

位進行勘查,統一調查後,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

由本市公所彙整),規劃暫時安置收容所。

(五)如災情非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制單位能力所及,應協請縣級應變中心相

關局處支援處理。

(六)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轉由本市公所成立應變小組協助災民後續救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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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工作,針對建物毀損達不堪居住須長期安置情形,應由縣級統一規定

辦理。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應清點剩餘物資、分類、列冊集中保管。

(七)依開口合約廠商動支物資,向縣政府申請天然災害準備金,撥付開口合

約廠商。

三、必要時得請求縣政府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協助勘災作業。

第二節 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務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或視災

害規模請求縣政府協助訂定復原重建申請計畫,並與縣政府協商重建經費來源

與分配;計畫通過後,根據計畫所規劃之時程盡快完成重建復原之工作項目。(工

務、民政課)

第三節 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社會課、民政課、建設課)

一、應配合縣政府公開說明相關重建、救助、補助辦法及管道,並代收(代辦)

申請手續相關事宜,進行社會救助措施。

二、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並發予受災證明,並造冊列管,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關於

下列各項救助,應於災害發生起 3 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里

辦公室或本公所各承辦課室提出申請。但遇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情

事,得延展之。前項之延展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兩週。

(一)災害證明

1.災區證明書:(民政課)

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里長證明書(須經當地派出所管區核章)。

2.農業天然災害證明:(建設課)

檢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災害照片。

3.其他災害勘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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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勘查組彙整災害受損名冊,天然災害救濟業務承辦人員應會同建

管機關勘查、鑑定受損情形,並經法定程序申請核可後開具受災證明

書。

(2)關於專業技術之鑑定,得經本所依業管權責向縣政府有關機關或建築

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申請調查。

(二)災害救助金

災後救濟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原則辦理。

1.災害救助勘查:應備災害救助勘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災害照片、經里

長、里幹事、管區員警查報後,由本公所社會課轉呈縣政府社會處核定。

(民政課、社會課)

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會帳戶、災害照片。(建設課)

(三)稅捐減免或緩繳(財政課)

民眾申辦各項稅目之災害損失、租稅減免,本公所財政課配合協助

收件,相關申報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公所連結網站下載,或

至本所服務台領取。

三、災害救助金之核發(社會課、財政課、主計室)

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

救助金。

四、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社會課、財政課、主計室)

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社會課統一窗口造冊

列管,並依災民實際需求,確實分配資源,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數量

及使用方式,以求達到公正、公開辦理原則。

(一)捐款之分配與管理:

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保管、分配及有效運用。

1.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2.依災民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計畫,俾予以公佈之。

3.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二)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1.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由縣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由傳

播媒體發布受災災民需求物資,並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由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收容救助組依縣級所分配物資依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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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災物資造冊列管: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五、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一)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並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聽取意見。

(二)協請就近轄區派出所服務台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予以輔導協助。

(三)於本市內公家機關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第四節 損毀設施之修復

風水災害過後往往易造成道路損壞、房屋建築物(含古蹟等)及水工設施

損壞,直接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對於基礎公共

性設施及有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補強),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

期程據以列管執行。(工務課、各公共事業)

一、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務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

二、應聯繫公共事業依其災害應變計畫進行公共事業設施之修復。

第五節 災區環境復原

風水災害過後,往往因垃圾、廢棄物及汙泥等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

生的危害,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度災害的發生,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土礫污泥的清理等都是須事前

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災後環境清疏(清潔隊、養護課)

(一)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圾、瓦

礫,繼之一般街道後小街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二)針對行道樹吹倒者先予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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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區垃圾污泥、瓦礫清除完畢後,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四)廢棄物(垃圾)臨時集中點分配垃圾轉運站及清運動線。

二、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屏東市衛生所、清潔隊、民政課)

(一)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二)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源清除工作,由各受災地所在里區域進行

動員,鄰近里區域協助清除孳生源,並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三)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四)由本市公所民政課將受災地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五)環境噴藥後,由屏東市衛生所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若超過安

全值,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第六節 災民生活安置

風水災害過後,受災區域災民除民生必需品、基本維生管線搶通、交通機

能暢通及災區環境清潔、防疫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災民生活

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凡受災區域之災情均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彙整,並經由環境清潔、消毒,縣級相關單位鑑定居住安全性,如居住安全無

虞,既可返回原居住地;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應協請縣級單位協助安排生活

安置事宜。

一、災害受損建築物及公共建物調查及處理(災害處理組)

災害過後,災害處理組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勘查,應立即前往受災區

域,針對區域之相關建物及受損情形逐一調查,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

應對措施辦理:

(一)受損未達不堪居住使用程度: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且並未達到災害救

助金補助標準者,建物經縣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經過

清潔、消毒後,協助居民回歸家園。

(二)受損達不堪居住使用程度:建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且建物經

縣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

協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手續。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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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者,均應列冊管理。

二、受損建築物及公共建物處置(警察局屏東分局)

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而有立即危害之虞,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縣級相關單位協助。

三、災民生活安置(社會課)

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應列冊管理,並協請縣級災害應

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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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地震災害防救對策

第一章 災害特性與規模設定

台灣處於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板塊之交界處,受到板塊之間的相互碰撞、

推擠之作用,因此地震活動十分頻繁,平均每年大小地震超過四千個,其中有

感地震可達二百餘個。由於地震頻繁,且台灣本島亦形成多處斷層帶,故本地

區潛藏地震災害的威脅,一旦發生大規模地震災害,將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

財產的安全。因此在防救災中工作的減災、整備、災中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

四個階段都是必須注意的重點,以減輕地震帶來的傷害。

第一節 災害特性說明

根據中央氣象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在 1900 年至 2012 年間台灣地區共發生

100 個災害性地震,此 100 個災害地震的分佈圖如圖 3-1 所示,絕大多數的地震

發生在台灣西部與東部,發生在台灣南部屏東地區的災害地震約有 6 個,其大

多位於恆春半島附近,詳如表 3-1 所示。根據圖 3-2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2010

年台灣本島活動斷層之分佈狀況可知,台灣南部的活動斷層,包含小岡山斷層、

旗山斷層、潮州斷層及恆春斷層等 4 條斷層,其中分佈範圍在屏東縣境內的有

潮州斷層及恆春斷層,圖中也顯示各活動斷層的編號及名稱。由圖 3-1 災害地震

的分佈狀況可知,在西部區域主要從新竹地區延伸到台南地區;東部區域則主

要集中於宜蘭與花蓮地區。這種分布趨勢與台灣本島的斷層分布情形吻合,也

顯示發生在本島區域的地震與在島上散佈的斷層息息相關。

從 1959 年至今,屏東地區無再度發生類似恆春地震規模之地震,但屏東縣

境內的恆春斷層與潮州斷層可能屬同一斷層,如此一斷層錯動,則可能引發大

規模之地震。再者,台灣主要的地震斷層,其復發週期約在 100 年至 600 年間,

平均約 300 年。從古地震文獻中並未發現潮州斷層近 300 年來有錯動紀錄,如

果該斷層為活動斷層,則應該已累積相當能量。因此對於屏東地區地震活動的

持續觀察與地震災害應變措施,仍然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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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屏東地區 1900 年至 2012 年間災害性地震紀錄

年 月 日 緯度 經度 地點 震源

深度

(km)

規模 死亡

人數

(人)

房屋

全毀

(戶)

備註

1936 8 22 22.0 121.2 恆春東 50 公里 30 7.1

1955 4 4 21.8 120.9 恆春 5 6.8 22

1959 8 15 21.7 121.3 恆春 20 7.1 16 1214 恆春地震

1959 8 18 22.1 121.7 恆春東 98 公里 15 6.1 32

1959 9 25 22.1 121.2 恆春東 50 公里 10 6.5 3

2006 12 26 21.69 120.56 屏東墾丁西南

方 38.4 公里

44.1 7.0 2 3 恆春地震

2006 12 26 21.97 120.42 屏東恆春西方

33.1 公里

50.2 7.0 恆春地震

2012 2 26 22.75 120.75 屏東縣政府東

偏北方 28.4 公

里(霧台鄉)

26.3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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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1900 年至 2012 年災害地震分佈圖(取至中央氣象局)

119 120 121 122 123

Longitude(E)

21

22

23

24

25

26L

ati

tud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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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屏東縣斷層分佈圖(取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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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災害潛勢評估

屏東縣區域呈現南北狹長的走勢,潮州斷層及恆春斷層的南北走向恰將屏

東縣一分為二,因此對屏東縣而言,首當其衝的為潮州斷層及恆春斷層,雖然

這兩個斷層已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並未明顯錯動,但其對屏東縣的潛在威脅性

仍然最大。上述兩斷層的分布與估計長度之說明如下:

一、潮州斷層為第二類活動斷層,為高角度向東傾斜的逆移斷層,兼具左移性

質。斷層分布於高雄市與屏東縣,呈南北走向。斷層可以分為 2 段:北段

由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向南延伸至屏東縣三地門鄉大津村,長約28公里,

本段又稱土壟灣斷層,南段由大津村向南延伸至枋寮鄉加祿村,長約 61

公里,總長約 89 公里。在六龜以北,土壟灣斷層也稱為樟山斷層。

二、恆春斷層為第二類活動斷層,為逆移斷層,範圍分布在屏東縣境,呈北北

西走向,由屏東縣車城鄉海口向南延伸至恆春鎮南灣,長約 16 公里。根

據屏東縣行政區域圖,屏東縣境內的潮州斷層,通過的鄉鎮有三地門鄉、

內埔鄉、瑪家鄉、泰武鄉、萬巒鄉、新埤鄉、來義鄉、枋寮鄉、春日鄉、

枋山鄉、獅子鄉等;恆春斷層通過之鄉鎮則有車城鄉及恆春鎮。

若能於震災發生前進行災害潛勢分析,則得以評估災害發生時所可能

造成之損害與影響範圍,有助於降低地震的潛在威脅性。國家地震工程研

究中心(NCREE)所開發的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可用於震

害潛勢評估分析。TELES 可針對歷史性重大地震、斷層錯動地震與任意

指定震源與規模地震等方式,進行震害境況模擬。震害模擬之結果可應用

評估可能之人員傷亡、建築物受損情況、各地區地表振動強度、土壤液化

機率與經濟損失等項目,以便協助災防單位研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擬定

緊急應變措施與震後重建對策。亦可提供各級政府作為減災工作規劃與政

策擬訂之基礎,應用於研擬相關都市防災規劃、災害應變、震災模擬演練

等因應措施,遏止災害規模擴大。

第三節 災害規模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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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研發出的台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進行

地震潛勢災害分析,依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台灣活斷層分布圖,選定鄰近

屏東市地區較有影響的「潮州斷層」為已知斷層發生地震之模擬方案,選擇原

因為距離較近且參考歷史記錄已有發生過的嚴重災害。斷層資料分述如下:

潮州斷層為第二類存疑性活動斷層,位於高雄縣寶來向南延伸,經瑪家、

泰武至屏東枋寮,長約 85 公里,(中國石油公司台灣油礦探勘總處,1992)。柏尼

剌(Bonilla,1975)的航照判釋結果,指出由階地的變位顯示潮州斷層近期曾經

活動,並且形成和主斷層平行的副斷層,其崖面向東,為一反斜斷層崖。斷層

的北段為階地礫岩層或沖積扇礫石層所掩覆,為盲斷層的形式;而在斷層南段

的新埤附近,斷層在近地表處造成沖積扇礫石層的撓曲,板岩逆衝於礫石層之

上,研判潮州斷層在更新世晚期可能有活動。

使用 TELES 進行地震潛勢災害分析,選取若發生地震將對屏東市造成嚴重

影響之斷層為模擬案例,其中參數的設定是採用國家地震工程中心研究報告

NCREE.05.033 中,所建議的縣市政府進行地區防災規劃參考用之控制地震(芮氏

規模 7.13 級),進行分析各項災損結果。圖 3-3 為潮州斷層錯動時產生的尖峰加

速度(PGA),圖 3-4 則分別為建物總經濟損失、建物至少中度損毀、日間人員傷

亡及夜間人員傷亡的模擬結果。

屏東市之控制地震為潮州斷層錯動,故潮州斷層錯動時,屏東市地震災害

潛勢分析結果說明如下。利用 TELES 進行境況模擬之分析結果顯示,屏東市地

表加速度值(PGA)最高可達 0.44g,其 PGA 介於 0.32g~0.44g 間。由附件 1 所示,

屏東市之PGA分佈圖以仁義里、海豐里等2區域之PGA值較高,約為0.42g~0.44g,

顯示這些區域具有較高的地震災害潛勢。附件 2 之中度以上建物損壞數量及建

物總經濟損失分佈圖,由圖中可知,瑞光里可能會造成較多的建築物受損,其

次為華山里、大連里、橋南里、永安里等;建物總經濟損失方面則以潭墘里、

永安里、瑞光里、大連里損失較為嚴重。地震於日間與夜間對人員傷亡之影響,

由分析結果顯示,日間與夜晚發生地震時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分布平均,且分

佈大致上位於 PGA 值較高之區域,可能造成 5~10 人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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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屏東市各村里地表加速度 PGA (g)分佈圖(潮州斷層錯動地震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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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 屏東市地震模擬分析圖(潮州斷層錯動地震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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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減災計畫

第一節 圖資資料收集與分析

一、資料庫內容:防救災資料庫依其功能性可分為基本資料庫、救災資源資料

庫、即時災情資料庫及復建資料庫四大類:

(一)基本資料庫:主要包括防災地圖、易受災地區資料、收容所學校資料(社

會課)、電力設施(台電公司)、消防栓(消防分隊)、各里垃圾集中點及轉運

站配置圖(清潔隊)及聯絡清冊等。

(二)救災資源資料庫:主要包括防災會報組織圖、災害應變中心任務分工及

聯絡名冊(民政課)、工程搶險隊人員聯絡名冊(工務課)、疏散避難小組聯

絡名冊(民政課)、防救災工程及民生物資開口合約廠商資料(工務課、社會

課)、慈善團體收容清冊、民間救難團體清冊(消防分隊)、各任務編組計畫

及車輛人力機具動員能量清冊、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分工、里(鄰)長緊急

聯絡網(民政課)、社區巡守隊資料清冊、救濟物資儲量表(社會課)、災害

搶救裝備器材、民間救災救難支援裝備器材(消防分隊)、醫療資源及物資

之分佈及儲備狀況等。

(三)即時災情資料庫:主要包括災害現況資料(災情回報彙整資料)、中央氣

象局即時資訊、人員傷亡資訊、建築物損毀狀況、交通狀況、降雨資訊、

縣級應變中心提供潛勢分析資料、河川水位狀況等。

(四)復建資料庫:災情調查及統計(民政課)、救濟金發放申請統計(社會課)、

維生系統修復情形調查(各公共事業)、受災地點復建搶修及列管、垃圾清

運(垃圾堆積點及轉運站)計畫(清潔隊)、災後區內環境及建物調查等。

第二節 減災防治對策

一、充實防災業務設施與設備

(一)充實本市與防洪、氣象、警察、交通、消防、醫療等機構間之有無線電

通訊系統。

(二)消防設施、設備及人命救助設施、設備之維修、整備、充實。

(三)災害警戒搶救用裝備器材之維修、整備、充實。

二、災害防救資料庫與資訊通訊系統

為利於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資料的即時傳輸及運用,強化本市重大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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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應變中心各組與各災害業務權責單位聯繫及救災緊急動員能力,結合

公私部門救災資源的統合及彙整,以因應救災工作之所需。

(一)資料庫的管理與建置

1.加強地震災害防救各業務單位相關災害防救資料之統合及橫向聯結。

2.建置災害防救資料庫維運管理機制。

3.防救災資料庫的建立與維護類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更新工作,各任務編組

單位設專人負責防救災資料的統合及修正,以提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4.整理平日突發狀況所調查之防救災資料,依各單位職務、機具及資源變

動及調整,隨時修正與建檔新增以為日後相關事件參考。

(二)資訊通訊系統之建立

1.災害防救資訊的傳遞與災情通報系統之建立,現階段應整合既有的通訊

管道及增購相關設備,長期目標係建立有效及耐災的災情通報、傳遞系

統。

2.加強資訊通訊器材之不斷電及耐災性能,定期進行資訊測試傳輸作業,

並加強維護,以健全緊急通報系統。

3.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巡察、監測資訊通訊設施狀況。

第三節 防救災教育訓練、宣導及演練

為提升本市及民眾災害應變能力,應確實知悉縣府相關防災教育計畫與施

行策略,並配合中央、縣府相關教育單位透過學校教育、社會及社區教育,宣

導與教授民眾正確的災害防救觀念,且結合民間學術單位、社區志工、慈善團

體及專家共同參與防救災救育訓練及宣導,教導防災任務編組人員及民眾熟悉

災害預防措施與避難方法等,以降低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市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定期進行防救災宣導、訓練

與演習。

二、平時不定期配合學校、民間團體,辦理防災(震)宣導工作。

三、為加強本市各級學校師生防震、防火應變能力及災害時避難逃生常識,本

市各級學校辦理防震、防火訓練,並由消防分隊及相關單位配合參與各項

救災、救護演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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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義勇消防人員實施防火、防災、防震宣導。

五、將本市緊急避難收容所資料函請里辦公處配合宣導里民熟知,使民眾瞭解

緊急疏散訊息傳達方式與收容地點。

六、災害防救人員培訓:為利防救災工作的執行,有效協助災害搶救及善後處

理能力,培訓救災人員於各里成立巡守隊及義警隊強化各里防災能力;對

於從事防救災人員,配合縣府辦理防災講習、教育訓練及實施模擬現況的

防災演習訓練,提昇防救災人員對防救災業務的了解,增加新知識及新技

能。

七、推動社區防災及企業防災訓練:加強里(鄰)、社區及易受災地區居民防災

意識的宣導,配合里(鄰)活動舉辦防災教育訓練課程或示範模擬災害的狀

況,提昇居民防災意識及能力。另配合區內維生管線單位(如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私人企業(如觀光旅館)加強消

防安全維護演習訓練。

第四節 二次災害之減災機制

重大地震發生後常伴隨著二次災害,如電力、電信、自來水等維持民眾生

存之維生管線系統等遭受毀壞,造成斷電、斷水、通訊聯絡中斷。此外,尚還

有火災、危險建築、道路橋梁損毀等二次災害發生,因此應做好相關維生管線

設施之維護及檢查,並加強民眾的防災觀念。

一、定期檢測維生管線(電力、電信、瓦斯等)穩定性及強化,並加強民眾防

火、救火及避火等防災觀念。(災害搶修組)

二、加強義消及社區災害防救組織的編組與設置,例如社區巡守隊的編制、義

警義消的編制與配備等。(民政課、社會課)

三、做好水電設施維護,加強水、電、抽水系統之檢查。(災害搶修組)

四、針對本市易受災地區建物應列冊管理,並於地震災害發生後,提報縣府相

關單位勘驗。(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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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訂定各類開口合約廠商(工程、人力機具、民生物資)相關契約之簽訂及

運作方式。(社會課、工務課)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能量統計。

三、編列外單位搶修工作人員聯絡名冊作為緊急聯繫之用。

四、定期清點儲存物資及配合相關權責單位督察。遇有受潮或品質不良之民生

物品依現況簽核汰舊換新。

五、規劃糧食、飲用水及民生必需品安全儲備量。

六、每年依預算及相關規定辦理民生物資開口合約簽訂及配合縣府社會處辦理

民生物資採購及儲放等事項。

七、選擇部份易保存或具必須性等大型物資(如:礦泉水、睡袋)於易受災地

區指定收容學校作為儲備地點並列冊控管。

八、聯繫調查本市可於災時提供協助之慈善單位及民間團體清冊。(社會課)

第二節 災害防救機制整備

一、應變機制之建立

為於災時能立即展開應變程序,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市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規定,訂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

作業要點,其中防災編組名冊應保持常新。

(一)每年應定期更新任務編組名冊與任務編組人員之住宅與聯繫電話,以便

協調聯繫。(各應變中心編組成員)

(二)各編組單位應於人員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主動將異動資料提

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及更新。

(三)明訂申請縣府或上級單位救災支援相關規定。

二、災情蒐集與通報

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所造成的損失,應健全災害防救組織及充實

災害防救機具、設備完善,尤其對易受災地區進行勘查並成立通報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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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使災情發生時能即時掌控及處理,以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一)運用本市義消及社區巡守隊住宅分布情形,挑選適當人員建立緊急通報

管道。

(二)對房屋易崩塌危害之地區,派員協調與當地里(鄰)長或當地住戶建立緊急

通報管道,必要時要求定時回報。

(三)建立本市災害情報蒐集及傳遞系統,便於災時進行災情蒐集,有效傳遞

災情,並將災情通報至上級單位進行分析研判作業,以利採取相關災害應

變措施。

第三節 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之整備

一、平時應整備災害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消

防分隊)

二、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定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

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並定期實施演練。

(屏東市衛生所)

三、為因應地震災害過後易造成之火災,除消防栓外,平時應加強蓄水池之整

備,海水、河川等自然水源之應用,務求消防水源多樣化及適當配置。

四、平時應加強義消(警)、社區志工等災害防救團體的編組與演練。

第四節 避難場所設置管理

為有效緊急疏散、收容安置災民,應訂定本市緊急疏散、避難安置計畫,

其中須包含:

一、擬訂避難疏散作業機制:規劃緊急疏散通知方式、人員及車輛疏散方式。

二、避難疏散路線規劃: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避難道路。

三、避難收容地點規劃與調查:防災公園及短、中、長期避難收容所,並調查

避難收容所基本資料與收容能量及物資儲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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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避難收容所開設時機與作業程序。

五、加強緊急收容場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六、緊急收容安置場所劃設及開放,應具便利性、機動性及安全性。

七、建置並每年更新老舊建築物等地震危險地區保全對象清冊及聯絡方式(含

弱勢族群、獨居老人、慢性病等居家療養者),列為災時優先執行緊急收

容之對象。(社會課)

八、完成災時災害防救業務機關與民眾均可運用之緊急應變操作圖說,圖說內

容應包含救災人員連絡電話、相關物資儲備、避難路線與緊急收容安置場

所等。

第五節 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議的訂定措施在結合人力、機具、設備等救災資源,

透過跨鄉鎮市支援的機制的建構及協議,達到資源分享調用,儘速進行災中搶

救及善後復建工作的推動,以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並降低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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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情查報、通報及警戒資料傳遞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速研判災情,進

行適當之指揮決策,必須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使決策者

於最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以

防止災情擴大。

一、災情查報:

(一)賦予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責任,另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災害來臨時主

動聯繫,動員里(鄰)長、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二)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為使災害來臨時能迅速聯繫各查報人員實

施災情查報,以利災情聯繫。

(三)迅速與災害現場取得聯繫,並能掌握災情狀況,了解後續處理之進度。

(四)災情查報員除主動前往災區查報外,並將獲知之災情,利用電話進行通

報,如有電話中斷時,應主動前往分駐所、派出所及消防分隊,並利用無

線電逐級通報。

二、災情通報:

(一)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使災害發生時,縮短

災情回報流程,能建立暢通之通報管道回報應變中心,由應變中心通報各

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進行搶救及搶修,期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

度。

(二)警察、消防單位對於地震災害發生時,應立即發動救災,並循通報系統

通知災害處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各單位權責實施應

變措施全力搶救,並將初步災情立即通報災害應變中心及勤務指揮中心。

(警察局屏東分局、消防分隊)

三、警戒資訊發布、傳遞

本市相關災害警戒資訊及經查通報之災情資訊應第一時間透過網路、

電話、廣播等方式發布給民眾,使民眾有所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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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緊急應變體制

本市應在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開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進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地震災害作業要點如下:

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地震發生後,考量地震發生強度對本市造成之災害程度,由本市指

揮官指示開設或由中央、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一)一級開設時機

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已有重大人員傷亡、大量建

築物倒塌等災情發生,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一級開設。

(二)二級開設時機

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已有人員傷亡、建築物倒塌

或土石崩塌等災情發生,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二級開設,如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提升運作編組等級成立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二、撤除時機

災害事故已排除或災害發生後災害範圍及災情不致擴大或已趨緩和

對本市不造成危害時,災害業務主管單位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指揮官

後指示撤除應變中心(或縮小編制)。

三、開設地點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公所二樓會議室,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

位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

四、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報告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市長)有關災害規

模與災情,由召集人決定成立本中心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立即通

知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動員:有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機具之動員程

序依據下列原則另定之。

(一)本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由本市主任秘書

兼任,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指揮官、災情處理組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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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行政督考組財政課課長。

(二)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得邀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

進駐本中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優先進駐應變中心人員應隨時留意新聞、廣播,向值班人員查詢確認情

況後主動報到。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派駐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

內到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續;因災害發生致電信通訊中斷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報到手

續。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派駐機具應於接獲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

達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手續。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依指揮官命令,提供人力、機具支援。

(七)視情況需要,高災害發生區域先部署搶修機具與人力,開口合約對象、

國軍、民間團體、義工、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召集徵調。

六、作業程序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

1.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本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指示,各災害

防救會報編組單位應依指示派員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

2.向縣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二)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

害防救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相關應

變措施。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依權責執行各項緊急

應變措施及掌握相關災情,並隨時向本災害應變中心報告處置情形。

(四)各編組單位進駐本災害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

整合。

(五)各編組單位對被任命為本中心之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

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七、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人員,平

時負責整合各該單位有關災害防救事務與本市災害防救相關單位聯繫窗

口;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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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若因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

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八、如遇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時,

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協調決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

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當地點成立,展開聯合作業。

九、各參加編組單位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絡電話、地址有變更時,應主動將資料

報請民政課更新。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急難救助與醫療救護

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裝備、器

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進行搶救工作,如當災情持

續擴大時,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即向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縣級災害

應變中心集中發布訊息,請求中央、民眾、企業組織、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

體之協助,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設備、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並對受傷居民、老人、幼童、

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於供給災民熱食、口糧及衣物後,立即

送至緊急安置所及醫院救助。

二、醫療救護作業之執行

(一)應依消防救護相關程序進行災區醫療救護,通知轄區醫療機關待命收治

傷患。

(二)依屏東縣衛生局協調派遣醫護救災團體後,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醫護組

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作。

(三)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請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屏東市衛生所人員參

與救護工作。

(五)災情如持續擴大,消防分隊、屏東市衛生所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

應依跨區支援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緊急跨區支援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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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責任醫院。

三、醫療救護之支援管理(民政、社會課)

在受理急難救助人員、企業、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應

設有專門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一)設置專責小組,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二)利用平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

建立之聯繫管道,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四、後續醫療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應立即通知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科,

請執勤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分隊救護車輛、救

災器材、特殊車輛等,併同出勤救護,消防分隊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警消醫護組之專業護理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

業醫療協助;同時並通知進駐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屏東市衛生所指揮人員

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第四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針對地震災害之無預警、受災面積廣大,以及必然發生餘震之二次災害等

特性,妥善規劃避難疏散與緊急收容安置所責任區,並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宣

導與演練,俾使相關作業人員與民眾,均得以於地震災害發生時,於最短時間

內進入避難場所或防災公園,並獲得妥善之安置與照顧。對於立即有災害發生

之虞地區,由市公所、消防分隊、警察分局及派出所人員共同執行緊急避難疏

散工作,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並視情況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一、避難疏散通知

(一)以住宅單元分組分區之概念,由里(鄰)長及里幹事將災情以定點定時廣播

或傳單張貼方式傳達災區民眾,並由消防分隊及分駐所、派出所依法執行

避難疏散工作。

(二)於消防分隊之消防車輛、警察局屏東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

及警報設備、無線電話、強力擴音器等設備。

(三)開放警、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以利警、消人員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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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難疏散作業

(一)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由市公所、消防分隊與警察局屏東分局、

分駐所、派出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

(二)於地震災害發生時,對於有危險之虞須緊急疏散避難之弱勢族群由里長、

里幹事協同當地管區警員主動於災害發生時協助引導至避難收容所安置,

並清點、管制疏散避難情形。

(三)地震災害發生時各警察局屏東分局、分駐所、派出所立即動員至轄區低

窪地區監控,尤其對危樓之區域,應立即勸導民眾做疏散之準備。

(四)由警察局屏東分局發動各分駐所、派出所員警及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協

助災民疏散工作。

(五)災民疏散安置後,立即派所轄員警維持秩序及做必要之協助。

三、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及運輸工具

(一)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進行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支援。

(二)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避免因私人交通工具阻斷道路或

影響交通。

四、緊急收容安置

(一)當有地震災害發生時,本市公所應視需要開設緊急避難收容場所,並宣

導民眾周知。

(二)經本市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應依本市規劃各轄

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置於就近之防災

公園、通過建築物安全評估之收容安置場所。

(三)優先針對生活弱勢者、高齡及肢體障礙者規劃加強照護之避難設施場所,

並與一般避難設施、人員有所區隔。

(四)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前置作業,含災民身分確認與識別、基本設備的設

置、警力進駐等。

(五)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調查日常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提供茶水等。(社

會課)

(六)請求相關心理衛生單位、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慰問事宜,並協請當地居民或社區志工等之協助,

共同維護避難場所良好的生活環境與秩序,並應掌握避難者之身心狀況相

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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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維生應急

一、維生應急物資供給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即時提供水、電、瓦

斯、食物、生活必需品、交通、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以滿足災區民

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

制,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維生應急物資供給作業

原則如下:

(一)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應

需求之考量,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

(二)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特

性為主。

(三)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自

來水公司)之指揮聯繫管道與緊急聯絡名冊。

(四)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

等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五)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先動用開口合約廠商;必要時,啟動跨區合

作機制,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若仍物資供應不足,得視調度需要請求

縣府相關機關調度。

(六)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

必需品等之供應。

二、維生應急物資之供給及運輸原則

(一)飲用水的供給

1.飲用水的供給: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造成飲用水無法

供應的情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透過向縣級申請定點定時提供加水車

或加水站等方式供應民生用水緊急之需。

2.緊急供水對策: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運用有限水源,做適當的調配

供應(擬定供水目標、供水順序、供水時間及方式、儲水及節水等措施),

另於災區設立供水站,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二)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應依所獲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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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及本身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

(三)道路交通運輸

1.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2.替代道路選擇。

3.障礙物排除對策。

4.易致災重點監控路段或橋梁。

三、維生管線搶險

災害發生時,維生管線(水、電力、電信)搶險應以電信通訊相關

設施為優先修復,以確保災情之聯繫與通報。

第六節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及 31 條規定及相關指示,鄉(鎮、市)級災害應變中

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管制

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提出劃定一定警戒

範圍之申請。

一、警戒區域劃設

(一)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由本市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據以執行:

1.劃定:依據本市受災範圍,預估會對本市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

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選定地點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填寫建議申請表

由指揮官認可後向縣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

2.執行:由各轄區派出所調派,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3.公布:依據縣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

守;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並得採行下列方

式:

(1)於本縣政府及市公所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刊登新聞紙。

(3)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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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交通管制

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二次災害的產生,

為了確保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應透過交通管制措

施減少搶救人力以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

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一)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可針對部份路段進行交通管制,透過調派員警

協助疏散及疏導附近民眾出入通行,達到受災地點的隔離,使搶救工作

順利推動。

2.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3.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識別證,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份

證明文件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災害發生後或受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

交通維持正常暢通。

(二)全面性(大範圍)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

進入,並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4.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維

護附近交通之暢通。

三、安全維護及警戒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應統

合區內各編組單位,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

第七節 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遺體處理

一、衛生保健(屏東市衛生所)

(一)應供應災區藥品醫材需求,必要時得請求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二)應提供或協調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

(三)維護受災地區及尚未撤除之緊急安置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及衛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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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隔離治療、預防接種等工作。

(四)屏東市衛生所負責災區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與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

受災食品業者目標數、災區食品及飲水衛生狀況。

二、災區防疫

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孳生;至於防疫人員之

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屏東

市衛生所)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可

能會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應針對失

蹤者進行詳盡的搜索,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遺體相

驗、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等事宜,訂定相關辦法。(民政課)

(一)應及時協調地檢署盡速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並協助家屬協調殯葬業者

進行遺體殯葬事宜,必要時得請求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二)若有失蹤人口,應立即回報縣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消防局、警察局進

行搜救。

(三)如尋獲罹難者,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察

機關調查死者身份、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察機關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

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

送往醫院。

(四)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保存現場,嚴禁非

勘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

法行為。

(五)轄區警察機關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發現地點、死亡狀

況逐一編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六)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

之處置與記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七)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之適當場所,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

急應用,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八)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並

登記於名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九)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整理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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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復建計畫

第一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當地震災害發生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派遣勘查組成員前往受災範圍進

行勘查,並依災損程度及因災損進而危及災民生命或影響災民日常生活作息等

情事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視災損程度,協請縣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民間志工單位、國軍支援單位、責任區醫院予以協助。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各里回報災情,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各類

勘災及緊急處置,應詳加紀錄,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作為復建追蹤及

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包含:(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工

務課、建設課、社會課)

(一)受災情況描述

(二)人員傷亡情形

(三)農業損失情形

(四)道路、公共設施損失情形

(五)私人建物財產損失情形

二、緊急處理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因應地震受災範圍嚴重程度及本市地理特性,針

對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制單位可動員之人力、機具規劃短期災後復原。(工

務、民政、社會、建設課)

(一)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前往勘查,如有土石鬆軟,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

應先依規定申請劃定警戒範圍,並將劃定路段範圍公告周知。

(二)如非山區一般道路因地震有崩裂之情事,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士勘查,如

崩裂程度嚴重,疑有二次災害發生之虞,應先申請劃定警戒範圍,並將劃

定路段範圍公告周知並規劃安全之替代道路進行交通管制。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應遵從指揮官指令進行相關搶修工

作。

(四)如地震災害發生後,災民原居住地不堪居住,應由勘查組成員統一調查

後,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應變中心撤除後由市公所彙整),規劃暫時

安置收容所。

(五)如災情非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編制單位能力所及,應協請縣級應變中心相

關局處支援處理。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轉由市公所成立應變小組協助災民後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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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置工作,針對建物毀損達不堪居住須長期安置情形,應由縣級統一規

定辦理。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應清點剩餘物資、分類、列冊集中保管。

(七)依開口合約廠商動支物資,向縣府申請天然災害準備金,撥付開口合約

廠商。

三、必要時得請求縣政府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協助勘災作業。

第二節 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務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或視災

害規模請求縣府協助訂定復原重建申請計畫,並與縣政府協商重建經費來源與

分配;計畫通過後,根據計畫所規劃之時程盡快完成重建復原之工作項目。

第三節 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

一、應配合縣政府公開說明相關重建、救助、補助辦法及管道,並代收(代辦)

申請手續相關事宜,進行社會救助措施。

二、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針對災損程度不一的受災民眾,依據相關法定程序認定受災程度,

並發予受災證明,並造冊列管,以便利災害救濟金核發工作進行。關於

下列各項救助,應於災害發生起 3 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里

辦公室或本公所各承辦課室提出申請。但與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情

事,得延展之。前項之延展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兩週。

(一)災害證明

1.災區證明書(民政課):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里長證明書(須經當地

派出所管區核章)。

2.農業天然災害證明(建設課):檢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

登記簿謄本、災害照片。

3.其他災害勘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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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勘查組彙整災害受損名冊,天然災害救濟業務承辦人員應會同建

管機關勘查、鑑定受損情形,並經法定程序申請核可後開具受災證明

書。

(2)關於專業技術之鑑定,得經本所依業管權責向縣政府有關機關或建築

師公會、土木結構等技師公會申請調查。

(二)災害救助金

災後救濟金應以人道關懷及公平正義原則辦理。

1.災害救助勘查:應備災害救助勘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災害照片,經里

長、里幹事、管區員警查報後,由本公所社會課轉呈縣政府核定。(民政

課、社會課)

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會帳戶、災害照片。(建設課)

(三)稅捐減免或緩繳(財政課)

民眾申辦各項稅目之災害損失、租稅減免,本所財政課配合協助收

件,相關申報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所連結網站下載,或至本

所服務台領取。

三、災害救助金之核發(社會課、財政課、主計室)

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

救助金。

四、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社會課、財政課、主計室)

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統一窗口造冊列管,

並依災民實際需求,確實分配資源,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數量及使用

方式,以求達到公正、公開辦理原則。

(一)捐款之分配與管理:成立專責捐款管理單位負責捐款之受理、保管、分

配及有效運用。

1.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款。

2.依災民實際需求規劃捐款分配運用計畫,俾予以公佈之。

3.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二)捐贈物資分配與管理:

1.受理民間機構及熱心公益人士捐贈物資:由縣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由傳播

媒體發布受災災民需求物資,並由專責單位受理捐贈,由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專責小組依縣級所分配物資依規定辦理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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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災物資造冊列管:捐贈物資均應統一列冊管理,並依災民實際需求,

確實分配。並將已發放物資造冊列管。

3.熱心公益人士褒獎表揚。

五、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一)協請受災區域之里長、里幹事於定點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並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聽取意見。

(二)協請就近轄區分駐派出所服務台提供受災民眾相關資訊,並予以輔導協

助。

(三)於轄區內公家機關張貼災後復建政策政令宣導公告。

第四節 損毀設施之修護

地震災害過後往往易造成道路崩塌、房屋建築物(含古蹟等)損壞,直接

影響災後搶修復建工作的推動及影響居民生活機能,對於基礎公共性設施及有

急迫性之災害應先行檢視及復修(補強),依權責訂定後續復修工作期程據以列

管執行。

一、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務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

二、應聯繫公共事業依其災害應變計畫進行公共事業設施之修復。

第五節 災區環境復原

地震災害過後,往往因垃圾、瓦礫、及廢棄物導致環境的髒亂及病媒蚊孳

生的危害,為防止災區環境的惡化造成二度災害的發生,在病媒監測及防疫、

家戶衛生的調查及災後大型垃圾廢棄物的清運及土礫污泥的清理等都是須事前

規劃並於災後立即進行之工作。

一、災後環境清疏(清潔隊、養護課)

(一)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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礫,繼之一般街道後小街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二)針對行道樹倒塌者先予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交通為主。

(三)災區垃圾污泥、瓦礫清除完畢後,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四)廢棄物(垃圾)臨時集中點分配垃圾轉運站及清運動線。

二、災後消毒防疫及監測(屏東市衛生所、清潔隊、民政課)

(一)受災地點設立預定垃圾堆積點,並通知居民將垃圾送往預定堆積點。

(二)發動里民及環保義工進行孳生源清除工作,由各受災地所在里鄰進行動

員,鄰近里協助清除孳生源,並回報各受災點清理情形。

(三)由清潔隊就各垃圾堆積點進行清運工作。

(四)由本市公所民政課將受災點彙整後送清潔隊進行噴藥消毒工作。

(五)環境噴藥後,由屏東市衛生所進行病媒指數調查及疫情通報,若超過安

全值,則再次進行清除及消毒工作。

第六節 災民生活安置

地震災害過後,受災區域災民除民生必需品、基本維生管線搶通、交通機

能暢通及災區環境清潔、防疫等短期災後復原事宜必須迅速達成外,災民生活

安置亦是災後復原不可或缺的一環。凡受災區域之建築物均應由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彙整,並經由環境清潔、消毒,縣府相關單位鑑定居住安全性,如居住安

全無虞,既可返回原居住地;若居住安全仍有疑慮,應協請縣府單位協助安排

生活安置事宜。

一、災害受損建築物調查及處理(災害處理組)

地震災害過後,勘查組應立即前往受災區域,針對區域內建築物受

損情形逐一調查,並依受損程度依循下列應對措施辦理:

(一)受損未達不堪居住程度:建築物受損情況輕微,且並未達到災害救助金

補助標準者,建築物經縣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安全疑慮者,經過清

潔、消毒後,協助居民回歸家園。

(二)受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建築物受損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準,且建物經縣

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有安全危害疑慮者,應列管並劃定警戒範圍,協

助居民暫時安置及申請災害救助金手續。受損程度若達災害救助金補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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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者,均應列冊管理。

二、受損建築物處置(警察局屏東分局)

若受災區域建築物因受損嚴重,而有立即危害之虞,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應通知就近轄區警察分局劃定警戒範圍,避免造成二次意外發生。

並協請縣級相關單位協助。

三、災民生活安置(社會課)

針對建築物受損嚴重不堪居住者,應列冊管理,並協請本縣災害應

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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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其他類型災害防救對策 第一章 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

第一節 災害特性與規模

一、災害特性

火是一種物質燃燒狀態,在控制條件下的燃燒,人們可充分利用其

能量,但若不慎釀成「火災」將會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安全,亦可使人

們長期辛勞累積的財物毀於一旦。火災是在人為蓄意縱火、人為疏忽或

天災下所導致;而重大火災,即是在火災發生後,初期不能即時做出正

確的災害應變,失去控制火勢機會形成重大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財產損失。

爆炸災害事故一發生往往會造成龐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害,因為

爆炸產生的衝擊波、輻射、火球、破片、氣體、有毒物質、噪音、碰撞‥‥

等,分別對機具、儀器、設備、建築物、人員等造成損毀、傷害。而不

論是爆炸所引起環境超壓之直接傷害,或者是衝擊波、輻射、火球、破

片、氣體、有毒物質、噪音、碰撞所造成之間接傷害,都是來自於爆炸

產生之瞬間、劇烈的巨大能量釋放過程。

(一)重大火災定義

係指火災預估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

燃燒,無法有效控制,或火災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

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經內政

部研判有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必要者。

(二)爆炸災害定義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所列,爆炸之定義係指:壓

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

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災害規模說明

我國經濟高度發展,都市人口密集,建築物朝向規模大型化、構造

特殊化、設備複雜化之發展趨勢,另一方面,國民所得與生活水準的提

高,休閒、娛樂趨向多元化,營業性質複雜場所不斷增加,相對公共場

所的安全顧慮亦相形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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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事件雖然不算多,惟屏東市是縣內唯一

縣轄市,人口密度高,截至民國 101 年 10 月屏東市戶政事務所統計本市

人口總戶數共 72889 戶,總人口數 208,023 人,隨著都市化的結果,建築

物稠密緊鄰且使用型態複雜,在在提昇此類型災害之發生頻率,實不容

以輕忽。

屏東市的主要工業區有「屏東工業區」及「屏東加工出口區」,廠房

內包含許多精密設備,其多內含有大量具高火載量或毒化性之物質,若

遭受地震襲擊或人為疏忽,不慎引起火災或發生爆炸常易造成重大人命

傷亡及財物損失。

本市並無列管之爆竹工廠,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分別座落於長安里光

復路及大洲里大溪路兩處,如表 4-1,應嚴加管理防範。而都市區中散布

加油站設施,應視為小型油庫,若管理不當或是操作失誤,所引發的災

難難以估計。

將本市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的潛勢區域彙整如圖 4-1,涵蓋本市各加

油站、工業區與液化石油氣分裝廠。

依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統計,屏東市自民國 96年至民國100

年共發生 84 起火災事件,死傷人數共 9 人,如表 4-2 所示。為於重大火

災與爆炸災害發生時,本市能即刻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

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故制訂本編災害防救對策,加強災害前相

關整備之工作,期能提高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於災害未發生時,即

能充分瞭解、掌握導致災害之原因,進而為健全災害之災害防救體系,

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以提

昇全民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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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屏東市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列表

編號 液化石油氣分裝廠名稱 地址 電話

1 東儀液化石油氣分裝股份

有限公司

屏東市大溪路

11 巷 10 號 08-7526904

2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屏

東廠

屏東市光復路

378-2 號 08-765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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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屏東市重大火災與爆炸災害潛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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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民國 96-100 年屏東市火災事件統計表

年份 火災次數 死亡 受傷

民國 96 年 16 3 3

民國 97 年 18 0 0

民國 98 年 18 2 0

民國 99 年 19 0 0

民國 100 年 13 0 1

統計 84 次 5 人 4 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第二節 災害預防

一、平時預防

(一)落實火災預防業務

本公所應配合中央、縣政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巡察、監測及

檢測各項減災防護措施,確實瞭解中央及縣政府所規劃與進行之重要計

畫以及例行性安全防護工作,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並做為本市災害

預防規劃與工作執行依據。

1.主要交通及通訊機能防護(工務課、民政課、各公共事業單位)

配合中央、縣政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巡察、監測交通設施與

通訊設施狀況,並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

2.建築及設施防護(工務、建設課)

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巡察與檢測建築物耐火災

等狀況,並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

3.維生管線設施維護管理(各公共事業單位)

(1).配合縣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監測與檢測維生管線設施安全狀況,

並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

(2).應主動向相關公共事業機關(構)通報維生管線安全狀況。

(二)建立防火宣導體系,並執行宣導業務(消防分隊)

1.現有消防責任區針對列管場所,於平日消防查察時機執行家戶防火宣

導。

2.配合本公所每年四月訂期召開防災會報,並積極辦理五月第一週防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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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之各項工作。

3.運用義消婦女分隊至各大樓、鄰里、社區進行居家防火宣導。

(三)落實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警察局屏東分局)

1.有治安顧慮之特定對象,尤其犯有爆炸事件前科者,分別建立基本資料

檔案名冊,以遏止爆炸災害發生。

2.規劃成立爆炸案件緊急處理小組,策劃相關因應的處置事宜。

3.規劃災害通報處理程序:

(1)本市警察分局或派出所接獲報案後,應即循報告系統,報告上級單位

處理,並通知線上巡邏勤務人員暨派出所主管率同備勤、待命人員趕

赴現場搶救、警戒與管制。

(2)接獲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災害發生後,應同時指揮線上巡邏勤務

人員、待命人員馳赴現場實施搶救、警戒與管制。

(四)落實防災教育建立市民消防體系(消防分隊、民政課)

本所應確實瞭解縣府相關防災教育計畫與施行策略,並配合中央、

縣府相關教育單位透過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社區教育宣導與教授民眾

基本防救災觀念,使民眾熟悉災害預防措施及避難方法,以建立各級社

區、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機關之火災預防體系,同時組成防火組

織,平日執行火災預防管理工作,火災發生時進行初期滅火搶救,以減

低生命財產損失。

二、災前整備

(一)應變機制建立

於災時能立即展開應變程序,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市依據災

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訂定屏東縣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編

組與程序等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明訂:

1.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等級與成立時機,各單位之任務編組與任務內容,以

及應變機制運作之流程,包括本公所所屬單位以及與中央和縣府之聯絡

協調機制。(災害防救會報)

2.每年定期更新任務編組名冊與聯絡方式。(民政課)

(二)明訂申請縣府或上級單位救災支援相關規定。

(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四)避難收容地點規劃與調查(社會課)

1.臨時或短期避難收容所:運用學校、教會、廟宇、社區活動中心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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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可以提供 7 天內災民收容安置的場所。

2.中期收容場地:可以提供三個月內之災民收容安置場所

3.長期收容場所:配合縣政府規劃設置或搭建組合屋之大型場地,以提供

民眾三個月以上收容所需場所。

4.調查避難收容所基本資料: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收容面積、可收

容人數、維持民生所需設備及物資儲備。

5.避難場所物資準備: 規劃糧食、飲用水及民生必需品安全儲備量避難物

資並與鄰近供應物資廠商制訂開口合約。

(五)建立緊急通報系統(消防分隊)

1.接獲一一九集中報案系統之火警通報後,本市轄區消防分隊立即出動救

災。

2.本市轄區消防分隊應依義消人員分佈的特性,建立緊急傳達火警訊息的

聯絡方法,以便迅速以行動電話或無線電聯繫義消人員前往救災。

3.本市轄區消防分隊應建立本市轄區所屬之瓦斯、自來水、電力公司等公

用事業單位之緊急連絡專線電話,以利火警發生時迅速通報前往協助搶

救。

(六)防災編組名冊保持常新(消防分隊)

1.火警通報相關救災單位名冊:各相關事業單位或救災團體於人員異動或

連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將名冊更新。

2.建立所屬分隊名冊:隨著消防人員異動,應加以註記更新人員名單,若

有新增或變更聯絡電話應即填註,以因應救災通報聯絡。

(七)義消異動名冊(消防分隊)

為有效掌握義消人員之編組及協勤救災人數,遇有火警發生時,能

迅速前往救災,相關義消人員之退休、退隊、加入、開除等異動均須定

期更新。

(八)爆炸災害防護整備

爆炸災害各單位應熟練相關處置作為:

1.發生氣爆及火災時之援救能力及迅速搶救人命。(消防分隊)

2.爆炸現場內外安全警戒及交通管制與避難疏散指揮權的下達使用。(警察

局屏東分局、消防分隊) 3.急救器材藥品之儲備運用供給。(警消醫護組)

(九)災害防救演習、訓練

本公所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定期進行防救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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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訓練與演習。(消防分隊、民政課、社會課、工務課)

1.針對本市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高樓、公共場所、工廠等從事防災業務人

員,每年辦理定期講習訓練。(消防分隊)

2.每年定期舉辦防災教育宣導及體能訓練。(消防分隊)

3.針對本市防災需要,請相關單位(電力公司、電信公司、自來水公司、屏

東市衛生所等)配合舉辦災害防救演習與訓練。

第三節 災害應變

一、緊急應變體制

(一)本市應在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據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時機、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開設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市應變體制主

要是作為地方上緊急事件處理的橋梁,在緊急應變中協助蒐集災情、小規

模災情處理,以及大規模災情通報給縣市或相關權責單位作最優先的處

理。

(二)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災害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完

成指揮權轉移,提供在地性之協助。(災害應變中心)

二、災害預報及警戒資訊發佈、傳遞

(一)發生重大火災與爆炸之無預警災害,本市轄內消防、警察單位應即出動

警勤車、消防車廣播災情傳達訊息予市民週知,以利相關應變作為及處

置。

(二)接獲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所發佈之本市相關災害警戒資

訊,並透過會議、簡訊、傳真、e-mail、電話等傳達方式,在第一時間發

送到所有相關人員手中。(災害應變中心)

(三)本市相關災害警戒資訊及經查通報之災情資訊應第一時間透過網路、電

話、廣播等方式發佈給民眾,使民眾有所防範。(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區交通維持與治安維護(警察局屏東分局)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如爆炸、火災、地震)事故造成道路路基崩陷、

橋樑斷裂、人車無法通行,交通秩序需要疏導管制時,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警察局屏東分局應即指派轄區內派出所員警維持交通秩序順暢與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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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

(一)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由本市警察分局針對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佈

署,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及交通疏導等崗哨。

(二)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切實勸(驅)離災區週邊圍觀之民眾,確實淨化

現場,維持災區良好秩序,並嚴禁閒雜人等進入封鎖警戒線內,防止歹徒

趁機偷竊或其他不法情事。

(三)交通疏導管制,應審視災區實況及救災實際需要律定交通管制範圍,設

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材,嚴密管制人車進入。

(四)對於救災路線及應變,路線應全線保持暢通,以利救災之進行。

(五)對於參與救災工作之義工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及志工或採訪之媒體記者

應嚴格檢查管制。

(六)對各項管制措施應隨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廣播電台隨時播出,以利管

制。

四、疏散避難指示

(一)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臨時收容(善後處理場所)」之設

置,提供在地性之協助。(社會課)

(二)當接收中央、縣府、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研判下

達之疏散避難指示,應立即透過電話、廣播等方式傳達疏散避難訊息給里

長及民眾,並調派人員進行疏散避難勸告或強制勸離。(民政課、消防分

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五、避難收容與弱勢族群照護(社會課)

(一)疏散避難指示確定後,依屏東市緊急疏散、避難收容計畫,開設避難收

容所,需特別注意弱勢族群照護,並進行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等

安置作業。

(二)災民收容安置情形通報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採取相關災害應變措

施。

六、救災物資之調度及供應(社會課)

(一)依屏東市救災物資儲備與調度計畫調度供應災區民眾及避難收容所糧食、

飲用水及維持民生必需品。

(二)遇物資不足需調度情況下,得視災情規模大小及所需資源請求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支援協助或向社會民間團體募捐。

七、災情蒐集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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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市災害情報蒐集及通報計畫,將災害狀況及緊急處置情形通

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民政課、工務課、建設課)

八、搜救、滅火、緊急運送及醫療救護

應視災害規模,考量本公所處理能力,依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機、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進行災害應變程序(災害應變中心)。

(一)搜救(消防分隊、民政課)

1.應依消防搜救搶救相關方法、程序進行災民搜救。

2.應研判災害規模,請求或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或發動社區災

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識,進行災民搜救及緊急救護。

(二)滅火(消防分隊)

1.應依消防滅火相關方法、程序進行災區滅火救援。

2.應研判災害規模,請求或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與協助。

(三)緊急運送(工務課、民政課、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1.緊急運送之原則

(1)應考量災害規模、緊急程度及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

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警察局屏東

分局)

(2)緊急運送對象之設定

a.第一階段

(a)從事搜救與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b)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c)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電信、電子、瓦斯及自來水等設施

確保所需之人員。

(d)緊急運送所需設備、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b.第二階段

(a)持續上述第一階段。

(b)食物及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之物資。

c.第三階段

(a)持續上述第二階段。

(b)災後復原所需之人員及物資。

(c)生活必需品。

2.於必要時請求上級政府運用具有機動性之直昇機實施緊急運送相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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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四)醫療救護(屏東市衛生所)

1.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於災區設置急救站,並協助傷患

急救及後送就醫。

2 .應依消防救護相關程序進行災區醫療救護,通知轄區責任醫院待命急救

傷患。

3.應研判災情,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必要時得要求醫療機構

派遣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對其他受災區提供協助。

九、防疫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一)防疫: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孳生;至於防疫人員

之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屏

東市衛生所、清潔隊)

(二)罹難者屍體處理:應及時協調地檢署儘速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並協

助家屬協調殯葬業者進行遺體殯葬事宜,必要時得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支援協助。(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

第四節 災後復建

一、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工務課、建

設課、社會課)

應就受災狀況進行全面性勘查與緊急處理,並將受災情況整理回報

至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並視災情需要、考量地區特性、災區受損情形、

有關公共設施所屬機關的權責與居民的願景等因素訂定或申請復原重建

計畫。

(一)災害發生後,在確保勘查人員安全條件下,依災情勘查計畫進行災情蒐

集、勘查與彙整統計。包含:

1.受災情況描述。

2.人員傷亡統計。

3.產業損失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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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公共設施損失統計。

5.私人建物財產損失統計。

(二)必要時得請求縣府或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勘災作業。

二、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程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

或視災害規模請求縣府協助訂定復原重建申請計畫,並與縣府協商重建

經費來源與分配;計畫通過後,根據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儘快完成重建復

原之工作項目。(工務課、民政課)

三、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

(一)應配合縣府公開說明相關重建、救助、補助辦法及管道,並代收(代辦)

申請手續相關事宜,進行社會救助措施。(社會課、民政課)

(二)受災證明書之核發(社會課、民政課、建設課)

關於下列各項救助,應於災害發生起三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向各里辦公處或本公所各承辦課室提出申請。但遇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

力之情事,得延展之。前項之延展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兩週。

1.災害證明

(1)災區證明書

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里長證明書(需經當地派出所警勤區員

警核章)。

(2)農業天然災害證明

檢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災害照片。

(3)其他災情勘查、鑑定

關於專業技術之鑑定,得經本公所依業管權責向縣政府有關機關或

建築師公會、土木結構等技師公會申請調查。

2.災害救助金

(1)災害救助勘查

應備災害救助勘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災害照片,經里幹事、里長、

管區員警查報後,由本所社會課轉呈縣政府核定。

(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農會帳戶、災害

照片。

(3)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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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育費用

逕向就讀之學校領取天然災害證明書,本公所核定後由各該學校

辦理之。

b.稅捐減免

民眾申辦各項稅目之災害損失、租稅減免,本公所財政課配合協

助收件,相關申報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所連結網站下載,

或至本公所服務台領取。

3.健保費用

應視狀況,由本公所社會課向主管單位統一申請延期繳納、優惠或

分期繳納。

(三)災民救助金之核發

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

救助金。

(四)災民負擔之減輕

應視狀況,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健保局,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

繳納、優惠,醫療健保費用補助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至於

受災之勞動者,採取維持雇用或辦理職業仲介等措施。

(五)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民間機構與熱心公益人士捐款及捐贈物資應由社會課統一窗口造冊

列管,並依災民實際需求,確實分配資源,並公開捐贈物資來源、數量

及使用方式,以求達到公正、公開辦理原則。

(六)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四、 損毀設施之修復(工務課、各公共事業)

(一)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程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

(二)應聯繫公共事業依其災害應變計畫進行公共事業設施之修復。

五、災區環境復原(清潔隊)

應調派清潔單位處理災區廢棄物、垃圾,視災害規模請求縣府支援

協助。

六、災民安置(社會課)

應協助暫時無法返家居民或因居住場所毀損且無力重建者,依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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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緊急避難收容計畫,協助災民長期收容安置並列冊管理,必要時協請

縣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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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第一節 災害特性與規模

一、災害特性

世界各國對於化學物質危險性之分類並不一致,化學災害之定義亦

不完全相同,美國環保署(EPA)將「化學災害」泛指為由化學物質為媒

介物所引起之災害事件。「化學物質」係指自然存在或經自然、生物、人

為化學反應形成具有特定化學構造及理化性質之元素、化合物;在化學

反應過程中產生之中間體或不穩定化學官能基,雜含於上述物質之不純

物,或上述物質之混合物。若就其災害類型分類將含括火災、爆炸、氣

體外洩、液體外洩、固體外漏及運輸意外事件等。

化學物品因工業發展之需要,各種化學物質普遍使用,每天都有不

斷的生產出新型化學合成物質,而這些化學物質再生產、運輸、販賣、

儲存等過程中,一但有人為管制的不慎,就有發生極為重大災害之可能。

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目前依環保署主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 298 種。其主要特性為:

(一)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可能造成民眾受刺激、呼吸困難、頭暈、噁心、嘔

吐或昏倒等症狀;環境受污染,河川中水生物大量死亡,飲用水無法使用;

廢棄物清理困難,土壤受到污染。

(二)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引起火災,火災持續擴大燃燒,造成大範圍設施嚴重

受損及人員大量傷亡或失蹤。電力設施燒毀造成電力中斷,增加火災與觸

電危險,電力機具無法運作。電信設備燒毀造成通訊中斷,以致於局部地

區災民、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法連絡。火災延燒波及油料管線及公用氣

體設施或造成天然瓦斯漏氣,均可能引發更大火災或爆炸並造成民眾傷亡,

及房屋、建築結構燒毀以致於民眾無家可歸。

(三)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引起爆炸,房屋、建築結構因爆炸毀損、倒塌以致於

民眾無家可歸,碎片散落地面造成交通受阻,妨礙救難人員抵達災區。電

力設施毀損造成電力中斷,增加火災與觸電危險,電力機具無法運作。電

信設施毀損造成通訊中斷,以致於局部地區災民、救援人員及家屬之間無

法聯絡。自來水設施遭炸毀造成供水不足或停水,消防單位滅火能力及醫

療作業受阻。油料管線及公用氣體設施毀損或造成天然瓦斯漏氣,均可能

引發更大火災或爆炸並造成民眾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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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於毒災災害發生時機無法預測,容易造成大量民眾傷亡或失蹤、環境

污染無法復原。

綜上所述,毒性化學物質可能衍生之災害方式包括災害發生當時現

場人員與參與應變之人員因直接暴露、火災、爆炸、震波及建築物破壞

等間接原因而造成災害;因燃燒生成之廢氣、廢液、吸收或吸附或燒焦

附著於固體物質中;飄散散落至農作物或居家生活環境造成日常生活上

的暴露;或飄散排放至自然環境中經由食物鏈、生物濃縮、環境蓄積,

而影響長遠甚至造成全球性的危害等等,均不可小覷。

二、災害規模說明

近年來由於國內工商業急遽發展,各類人為災害頻傳,造成重大的

財產損失與社會衝擊。如高雄合迪化工氯氣外洩導致三千人就醫,並使

工廠遷廠;中油公司、台塑六輕因連續工安事故導致形象一落千丈、抗

爭四起。屏東加工出口區及屏東工業區位處於人口密度較高的屏東市,

所生產原料、半成品、成品且具有毒化性,一旦發生事故會增加災害嚴

重性,引發的毒化外洩,更會汙染空氣、水源與土壤,造成重大人命傷

亡或財物損失。還有另一個潛在危險毒化物質危害場所為各大專院校,

其使用毒化物質種類繁多(運作量較少),且分散在各個處所,管控上較不

易,若沒有完善的管理機制易造成危害發生。

然而人為災害不僅發生於工業區工廠,也可能發生於道路、海岸、

施工工地以及一般市區等,工業物料在運輸過程中利用運輸工具行駛與

各級道路穿梭於城市鄉村與各工業區間,在運送過程中若有閃失、翻覆

與車禍,其所造成之影響可說是一顆行進間的炸彈。市區中散布的加油

站設施,亦可視為小型油庫,若管理不當或是操作失誤,所引發的災難

難以估計。

為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時,本市能即刻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

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故制訂本章災害防救對策,

加強災害前相關整備之工作,期能提高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於災害

未發生時,即能充分瞭解、掌握導致災害之原因,進而為健全災害之災

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

建措施,以提昇民眾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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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災害預防

一、平時預防

(一)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本公所應配合中央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

權責單位巡察、監測及檢測各項減災措施,確實知悉縣府所規劃與進行

之重要計畫以及例行性安全防護工作,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並與縣

府保持良好互動。

本計畫減災防救對策應符合本縣防救災業務相關計畫及發展計畫,

平時減災策略包含:

1.確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設施之安全管理

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針對高風險毒性化學物

質(環保署公告列管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場,加強實施監督查核,

督導廠內落實自主管理,採取必要之製程安全評估、危害預防及緊急防

治措施,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

2.確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安全管理(清潔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輸

之安全管理,針對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確實掌握運輸動線與安全,必要時

可會同公路監理機關或相關單位、機關實施檢驗、檢查,提供在地性之

相關協助。

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設備之儲備及檢查(清潔隊、消防分

隊)

(1)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

廠之毒性化學物質儲存管制措施,毒性化學物質應詳列名稱、購入日

期、數量、使用狀況及存量增減狀況等以備環保、消防或勞檢單位查

核,並提供在地性之相關協助。

(2)應主動向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機關(構)通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

商安全狀況。

(二)防災教育(清潔隊、民政課、社會課)

本公所應確實知悉縣府相關防災教育計畫與施行策略,並配合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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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相關教育單位透過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社區教育宣導與教授民眾

基本防救災觀念,使民眾熟悉災害預防措施及避難方法等。

(三)防災社區(清潔隊、民政課)

為提升本市社區抗災自救的能力,規劃社區民眾參與防災教育宣導,

使民眾熟悉災害預防措施及避難方法。

二、災前整備

(一)應變機制建立

於災時能立即展開應變程序,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市依據災

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訂定屏東縣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編

組與程序等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明訂:

1.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等級與成立時機,各單位之任務編組與任務內容,以

及應變機制運作之流程,包括本公所所屬單位以及與中央和縣府之聯絡

協調機制。(災害防救會報)

2.每年定期更新任務編組名冊與聯絡方式。(民政課)

(二)明訂申請縣府或上級單位救災支援相關規定。

(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四)災情蒐集通報(民政課、清潔隊)

1.配合縣府及南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諮詢中心建立災害應變查詢系

統。

2.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蒐集毒災應變相關資訊,整

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防救基本資料。

3.建立本市災害情報蒐集及傳達計畫,便於災時進行災情蒐集,有效傳遞

災情,並將災情通報至上級單位進行分析研判作業,以利採取相關災害

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會報)

(五)避難收容與弱勢族群照護(社會課、民政課、工務課)

1.為有效緊急疏散、收容安置災民,應訂定本市緊急疏散、避難收容計畫,

該計畫需涵蓋:

(1)避難疏散路線規劃,包含:

a.緊急道路:指定主要聯外道路及市區內 20 公尺以上,可通達全市主

要防救指揮中心、醫療救護中心及外部支援大型集散中心之道路,作

為緊急道路。

b.救援輸送道路:指定市區內 15 公尺以上道路,連接緊急道路,此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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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道路主要作為災害發生時消防救災及援助物資前往各災害發生地點

及各防災據點道路。

c.避難輔助道路:供避難人員前往臨時避難場所,及做為輔助性道路,

供避難場所及防救據點等設施,為鄰接緊急道路及救援輸送道路之用,

以構成完整路網。

2.避難收容地點規劃與調查,包含:

(1)臨時或短期避難收容所:運用學校、教會、廟宇、社區活動中心等符

合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可以提供 7 天內災民收容安置的場所。

(2)中期收容場地:可以提供三個月內之災民收容安置場所

(3)長期收容場所:配合縣政府規劃設置或搭建組合屋之大型場地,以提

供民眾三個月以上收容所需場所。

(4)調查避難收容所基本資料: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收容面積、可

收容人數、維持民生所需設備及物資儲備。

(5)規劃避難收容所開設時機、作業程序。

(6)建立並每年更新弱勢族群調查清冊。

(六)救災物資儲備與調度供應(社會課)

為預防災時災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應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

業機制,訂定本市救災物資儲備與調度計畫,該計畫需包含:

1.規劃救災物資儲備場所:運用避難收容場所或符合安全檢查之公共設施,

配合本市防救災設備清冊,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場所基本資訊。

2.規劃糧食、飲用水及民生必需品安全儲備量。

3.救災物資配發使用程序。

4.鄰近區域供應物資廠商開口合約之簽訂。

(七)災害防救演習、訓練(清潔隊、消防分隊、民政課、社會課、 工務課)

1.本市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定期進行防救災宣導、訓

練與演習。

2.配合本市防災社區實施計畫,提供社區居民防救災基本訓練。

第三節 災害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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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緊急應變體制

(一)本市應在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據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時機、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開設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市應變體制主

要是作為地方上緊急事件處理的橋梁,在緊急應變中協助蒐集災情、小規

模災情處理,以及大規模災情通報給縣市或相關權責單位作最優先的處

理。

(二)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災害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完

成指揮權轉移,提供在地性之協助。(災害應變中心)

二、災害預報及警戒資訊發佈、傳遞

(一)應接收中央、縣府及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所發佈之本市相關災害警戒

資訊,並透過會議、簡訊、傳真、e-mail、電話等傳達方式,在第一時間

發送到所有相關人員手中。(災害應變中心)

(二)本市相關災害警戒資訊及經查通報之災情資訊應第一時間透過網路、電

話、廣播等方式發佈給民眾,使民眾有所防範。(災害應變中心)

三、疏散避難指示(民政課、消防分隊)

當接收中央、縣府、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研

判下達之疏散避難指示,應立即透過電話、廣播等方式傳達疏散避難訊

息給村里長及民眾,並調派人員進行疏散避難勸告或強制勸離。

四、避難收容與弱勢族群照護(社會課)

(一)疏散避難指示確定後,應依本市緊急疏散、避難收容計畫,開設避難收

容所,需特別注意弱勢族群照護,並進行災民安置作業。

(二)依本市災害情報蒐集及傳達計畫,將災民收容安置情形通報至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以利採取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五、救災物資之調度與供應(社會課)

(一)應依本市救災物資儲備與調度計畫調度供應災區民眾及避難收容所糧食、

飲用水及維持民生必需品。

(二)遇物資不足需調度情況下,得視災情規模大小及所需資源請求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支援協助或啟動民間勸募做為。

六、災情蒐集通報(清潔隊、民政課、工務課)

應依本市災害情報蒐集及傳達計畫,將災害狀況及緊急處置情形通

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七、搜救、滅火、緊急運送及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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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災害規模,考量本市處理能力,依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進行災害應變程序:

(一)災害現場控制(清潔隊)

1.應向縣府、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或南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諮詢中

心請求專技人員支援現況之掌握及徵調、廢棄物處理防疫及衛生保健、

防止毒性化學物質外洩、督導現場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處理及技術諮

詢。

2.應配合縣府、相關災害業務權責單位協調業界採取環境清理措施,以控

制災情。

(二)搜救(消防分隊、民政課)

1.應依消防搜救搶救相關方法、程序進行災民搜救。

2.應研判災害規模,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或發動社區災害防救

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識協助,以進行災民搜救及緊急救護。

(三)滅火(消防分隊)

1.應依消防滅火相關方法、程序進行災區滅火救援。

2.應研判災害規模,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必要時得請求縣政

府消防局統一調派未受災區之消防機關協助災區滅火行動,並整合協調

滅火事宜。

(四)緊急運送(工務課、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

1.緊急運送之原則

應考量災害規模、緊急程度及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

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警察局屏

東分局)

2.緊急運送對象之設定(屏東市衛生所、消防分隊、社會課)

(1)從事搜救與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2)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3)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電信、電子、瓦斯及自來水等設施確

保所需之人員。

(4)緊急運送所需設備、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之人員與物資。

(5)食物及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之物資。

(6)災後復原所需之人員及物資及生活必需品。

3.緊急運送暢通之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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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之管制。(警察局屏東分局)

(2)警察機構除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應迅速

掌握災區搶險所需的道路或交通狀況。

(3)為確保緊急活動,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行之交通管制,並

在災區外周邊警察或義交協助下,實施全面性之交通管制。

(4)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應使民眾周知。

(5)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

施。

4.於必要時請求上級政府運用具有機動性之直昇機實施緊急運送相關事

宜。

(五)醫療救護(消防分隊、屏東市衛生所)

1.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於災區設置急救站,並配合傷患

急救及後送就醫。

2.應依消防救護相關程序進行災區醫療救護,通知轄區醫療機關待命收治

傷患。

3.應研判災情,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必要時得要求醫療機構

派遣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對其他受災區提供協助。

八、衛生保健、防疫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應視災害規模,考量本市處理能力,依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

程序及編組作業要點,進行災害應變程序:

(一)衛生保健(屏東市衛生所)

1.應供應災區藥品醫材需求(紗布敷料、慢性病、上呼吸道感染及泌尿道

感染藥物),大量的醫療器材與藥品必要時得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援協

助。

2.應提供或協調急救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

(二)防疫(屏東市衛生所、清潔隊)

應採取室內外的消毒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孳生;至於防疫人員之

派遣及防疫藥品之供應,必要時得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助。

(三)罹難者屍體處理(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

應及時協調地檢署儘速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並協助家屬協調

殯葬業者進行遺體殯葬事宜,必要時得請求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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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次災害之防治

(一)為防止爆炸、火災、飲用水、水體及土壤污染等二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發生,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等相關防救災業務單

位進行緊急抽驗、檢測、補強措施及對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依法處理。(清

潔隊)

(二)應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進行毒化災區農作物污染檢驗

工作。(建設課)

第四節 災後復建

一、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應就受災狀況進行全面性勘查與緊急處理,並將受災情況整理回 報

至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並視災情需要、考量地區特性、災區受損情形、

有關公共設施所屬機關的權責與居民的願景等因素訂定或申請復原重建

計畫。

(一)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進行嚴重危害污染區實施警戒區

隔離及災區監控、追蹤管制事項。(清潔隊、警察局屏東分局)

(二)配合中央、縣府及相關防救災業務單位進行毒性化學物質發生 洩漏、爆

炸、燃燒、化學反應及運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毒災事故進行勘

查、蒐集事證,提供在地性協助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原因調查。(清潔隊、

民政課)

(三)災害發生後,在確保勘查人員安全條件下,依本市災情勘查計畫進行災

情蒐集、勘查與統計。包含:(消防分隊、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政課、工

務課、社會課)

1.受災情況描述。

2.人員傷亡統計。

3.農經損失統計。

4.道路、公共設施損失統計。

5.私人建物財產損失統計。

(四)必要時得請求縣府或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勘災作業。

二、協助復原重建計畫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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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市道路災害搶險、搶通及復原工程開口合約進行復原措施,

或視災害規模請求縣府協助訂定復原重建申請計畫,並與縣府協商重建

經費來源與分配;計畫通過後,根據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儘快完成重建復

原之工作項目。(工務課)

三、社會救助措施之支援

(一)應配合縣府公開說明相關重建、救助、補助辦法及管道,並代收(代辦)

申請手續相關事宜,進行社會救助措施。(社會課、民政課)

(二)受災證明書之核發(工務課、建設課、民政課、社會課)

關於下列各項救助,應於災害發生起三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向各里辦公處或本所各承辦課室提出申請。但遇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

之情事,得延展之。前項之延展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兩週。

1.災害證明

(1)災區證明書: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里長證明書(需經當地派出

所警勤區員警核章)。

(2)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檢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

謄本、災害照片。

(3)其他災情勘查、鑑定:關於專業技術之鑑定,得經本公所依業管權責

向縣政府有關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土木水利等技師公會申請調查。

2.災害救助金

(1)災害救助勘查:應備災害救助勘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災害照片,經

里幹事、里長、管區員警查報後,由本公所社會課轉呈縣政府核定。

(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農會帳戶、災害照片。

3.災害減免

(1)教育費用:逕向就讀之學校領取天然災害證明書,本公所核定後由各該

學校辦理之。

(2)稅捐減免:民眾申辦各項稅目之災害損失、租稅減免,本公所財政課配

合協助收件,相關申報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本所連結網站下

載,或至本公所服務台領取。

(3)健保費用:應視狀況,由本所社會課向主管單位統一申請延期繳納、優

惠或分期繳納。

(三)災民救助金之核發(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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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受災區居民受災情形逐一清查登錄,依相關法令規定發予災害

救助金。

(四)災民負擔之減輕(社會課)

應視狀況,得協調保險業者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優惠,

醫療健保費用補助等措施,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至於受災之勞動者,

採取維持雇用或辦理職業仲介等措施。

(五)災民生活之安置(社會課)

依據屏東市重大災害居民遷移安置計畫辦理。

(六)財源之籌措(財政課)

為有效推動受災區綜合性復原與重建,應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

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籌措財源因應。

(七)災後重建對策之宣導(民政課)

對受災區實施之災後重建對策等相關措施,應廣為宣導使災民周知;

必要時建立綜合性諮詢窗口。

四、災區環境復原(清潔隊)

(一)廢棄物清理,應請合格廢棄物清理廠商清理。

(二)調派清潔單位處理災區廢棄物、垃圾,並視災害規模請求縣政府支援協

助。

五、災民安置(社會課)

應協助暫時無法返家居民或因居住場所毀損且無力重建者,依本市

緊急疏散、避難收容計畫,協助災民長期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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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寒害/輸電路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第一節 寒害

一、地區災害特性

農業(蔬果部分)寒害界定標準:

(一) 農作物寒害界定標準先決條件為須先有氣象學上的「寒潮」 發生,在

實際作業上以氣象局發布資料為依據。

(二) 寒潮發生後一星期內,於發生區域內,由相關專家共同產生界定之病

徵。

(三) 農作物受害後所造成之嚴重程度,可能限於局部或危及全株但僅造成農

作物局部傷害(如果樹落葉),可能已對農民造成嚴重損失。依災害程度,

分為下列四類:

1.落果之嚴重程度。

2.將造成減產之枝葉枯黃程度。

3.枝條壞死程度。

4.植株立枯程度。

冷氣團所帶來之低溫及結霜是造成農作物發生寒害主要之原因,台灣地區

每年秋末至隔年初春皆會受到世界上最大之冷氣團控制之影響,當此冷型高氣

壓南下時,所經之地區平均氣溫劇降,氣壓上升,稱之為寒潮。

台灣地區當大陸高壓南下時,常因寒潮導致低溫記錄,造成寒害,其特徵

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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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為低溫出現期,其中以一月出現率最高。

(二)中部地區在冬季較北部和南部地區更容易出現低溫,且其低溫程度較南

部為甚,雖然台灣地區平均氣溫發生在 10℃以下並不多,但低溫對台灣養

殖漁業和農作物所造成之危害不容忽視。

台灣近四十年來,雖僅有七年因低溫造成寒害,但農作物損失高達二十一

億元。在全年當中,農作物受害大多在一月至二月期間發生,其中以一月最為

嚴重。

二、災害預防

(一)平時預防規劃方面

1.隨時注意寒害徵兆,督導聯繫各鄉鎮市公所農情報告員、各區漁會承辦

人員準備查報工作相關事宜。

2.提供災害復育措施供農民參考,加強防災準備工作:

3.十二月初開始防寒宣導,透過媒體傳達以下訊息:

(1)秧苗

a.育苗場(圃)選擇避風處或設置防寒(風)牆。

b.育苗場備妥防寒之不織布、塑膠布等以因應寒流來襲時覆蓋。

c.寒流來襲時,利用不織布或塑膠布覆蓋已綠化中或生育初期之秧苗,

並隨時清除布上之積水,以防低溫凍傷,寒流離境後掀開塑膠布。

d. 畦溝灌注淺水保溫。

(2)水稻

a.避免在寒流過境時期之插秧作業,俟寒流離境後再進行插秧。

b.已插秧之田區,田間灌溉水宜較深(水深不得淹沒秧苗)保護秧苗,

俟氣溫回升後則恢復淺水位之灌溉。

c.受寒流嚴重田區及早補植,以免生育參差不齊。一般田區則酌施追肥

促恢復生長,增加耐(抗)寒力。

(3)果樹

a.預估寒流來襲前加強果園灌水。

b.果實達採收期可提早採收,避免損失。

c.寒流來襲時,於果園適當地點放置燻煙材料,點燃使放出煙霧。

d.在寒流來襲時實施果園噴洒或噴霧灌水。

e.田間管理酌量增施鉀肥以增加抗寒力。

f.加強果園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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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包裹樹幹或果實,減少受害。

h.加強防風林或防風設施。

i. 修剪寒害枝條與葉片。

j.受害之花、果應行疏花、疏果。

(4)花卉

a.搭設塑膠棚溫室等設施。

b.加強種苗健化處理。

c.田間管理酌量增施鉀肥以增加抗寒力。

d.預估寒流來襲前實施畦溝灌水。

(5)蔬菜

a.可採收蔬菜立即採收。

b.搭設塑膠棚或防風設施等。

c.預估寒流來襲前一天實施畦溝灌水。

d.在寒流來襲時於菜園適當地點(風頭地段),放置燻煙材料,點燃放

出煙霧,以防結霜。

e.幼苗生育期間田間管理酌量增施鉀肥,以增耐寒力。

f.短期葉菜類,採用塑膠布(網)、不織布直接覆蓋,並在畦溝灌溉或

葉面噴灑水分以防止葉片凍害。

g.瓜果類,於風口處之田埂豎立防風網,以屏障作物。

(6)特作

a.加強茶園覆蓋。

b.加強防風林或防風網設施。

c.酌施鉀肥以增加抗寒力。

(7)養殖漁業

a.各水產養殖種類有其適應之水溫環境,對於不適合本省養殖之熱帶魚

種在冬季寒流來襲時有凍斃之虞,如虱目魚、吳郭魚、長臂大蝦三種

為本省常見之熱帶魚種,更應評估越冬風險得失,確實增加越冬設備,

以避免寒流侵襲損失。

b.養殖漁民在冬季期間從事水產養殖時,應加強下列防寒措施,可利用

深溝並在於北側搭蓋防風棚,加強越冬溝之保溫、防寒及加溫等設備,

以保持水溫。

c.放養數量因環境條件種類而異,其蓄養密度以虱目魚在 1.3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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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適宜。

d.在暖和之日氣溫回升時,可酌投飼料(例如虱目魚在水溫 20度以上,

體重 100公克時,以體重之 3.5%飼料、300公克時 2%,800公克以

上時 1.5%,而水溫在 20度以下時,不投飼料),以維魚、蝦健康。

e.因投飼料而致水質汙濁時,應予換水,每月二至四次。

f.隨時將浮於水面之死魚檢除,並記錄,針對病況予以治療。

g.寒流來襲或滯留時,如水溫在攝氏 15 度以下,應採緊急措施,如加

溫提高水溫及打氣增加溶氧,以減輕死亡。

(8)畜牧類

a.將所有畜禽圈入畜舍內,以免凍死。

4.建立防災資料庫

(1)農產品種植資料。

(2)養殖漁業資料。

(3)畜牧業資料。

(二)災害防治對策方面

1.在嚴冬季節,當強烈大陸冷氣團逼近,農委會針對農作物及養殖漁業,提

出下列防寒害注意事項:

(1)農作物方面

a.果樹部分:可加強防風設施、包裹樹幹、進行果實套袋、加強表土覆

蓋及果園灌溉等。鳳梨、枇杷、蓮霧、芒果及木瓜等熱帶果樹易受寒

害,尤需留意。

b.蔬菜部分:可用稻草或不織布直接覆蓋,並採行畦溝灌溉,以達保溫

防寒之效。

c.花卉部分:應加強畦溝灌溉或以塑膠布覆蓋花圃,必要時可於菜園、

果園周圍燃燒乾草、木材等,用煙薰方式提高溫度,以減輕作物受害

程度,唯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注意安全。而於寒害發生後,則應修

剪果樹受害之枝葉片、花朵果實,田間管理可酌量增施鉀肥。

(2)養殖漁業方面

針對較不耐寒之吳郭魚、虱目魚及淡水蝦類之魚塭,應利用深溝,並於

北側搭建防風棚,加強越冬溝之保溫防寒及加溫等設備,以保持水溫在

攝氏 15 度以上,並注意打氣增加溶氧量,另外投飼量應酌予減少,以

降低池魚之死亡率,並將已達上市體型之成魚即時捕撈出售,以減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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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三) 災害整備方面

1. 畦溝間如有灌水者於寒流過後立即排水,作物覆蓋塑膠布於白天須去

除。

2. 如有降霜,於清晨即刻抽取地下水噴灑植株除霜。

3. 回溫後進行清園及整理剪枝、拔除死株、加強病蟲害防治工作。

4. 已屆成熟期之果實應儘速採收以減少損失。

5. 補充肥料以恢復樹勢或葉面噴灑氨基酸或細胞分裂素等延長葉片壽

命。

6. 農作物大面積受寒害死亡時,應協助農民掩埋、焚毀並進行清園及病害

防疫工作。

7. 寒害過後,將魚塭清池、消毒後進行晒池,春天後再行放養。

8. 宣導養殖業者水產類因寒害大規模死亡,立即掩埋焚毀或再行接洽飼料

商收購,防止流入市面。

9. 如果大規模水產類死亡應立即掩埋、焚毀,並通知衛生及防疫機關進行

消毒。防止疫情擴大。

10. 已屆上市體型之成魚,應即時捕撈出售,以減少損失風險。

11. 對凍死之畜禽,協助農民聯繫化製場或指導協助掩埋、焚化動物屍體

及加強消毒。

三、災害應變

(一) 災害預報及警報:

各級防救災相關單位應隨時注意天氣變化並蒐集最新氣象資訊,預

測可能發生之災害情況,透過媒體及各種傳遞管道發布災害預警資訊,

以加強防災準備,減少災害發生。

(二) 應變機制:

寒害發生時,視災害程度,立即依「寒害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通

報相關機關,必要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辦理各項災害防救事宜。

1. 寒害已達寒害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應報請建設課課長立即報告災害

防救會報召集人,建議成立寒害災害應變中心。

2. 災情蒐集及通報:

災害應變機制啟動後,立即依照「寒害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與「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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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動員災情蒐報人員,收集災害狀況及災情

等各項資訊,迅速通報,以正確研判災情及傳達救災指揮調度命令。

3. 災情發布:

災害發生時,應依據事實與科學證據,發布正確災情,提供民眾正

確資訊,穩定人心。

4. 動物屍體移除:

因寒流來襲造成養殖魚類及畜禽類死亡,為避免造成環境汙染及疫

病蟲傳播,立即動員相關機關辦理掩埋、燒毀、管制或採取其他適當因

應措施。

四、災害復健

(一) 持續辦理農業災情查報、勘查、彙整等作業:

災害復原重建階段,建設課應持續注意災情之發展及處理,並對受

損農作物及農業設施進行勘查與鑑定,將各項災害資料統計函報農業

處。

(二) 辦理災後處理及復耕:

由建設課依據「寒害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辦理災害救急物資(種

子、肥料、蔬果及漁畜產品)之協調供應。有關寒害救助範圍及標準,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現場勘查、公

告災區與紓困貸款、現金救助與補助事宜。

(三) 災害防救經費:

建設課應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編列災害防救經費,以因應災

害應變經費,災害防救經費不敷使用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

移緩濟急支應。

第二節 輸電路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因工業生產及民眾日常生活需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遍佈各

地區,確為人類帶來了相當大的便利與財富,然而因大量使用需要而製造、儲

存、運輸、販賣、使用等設備潛藏於環境中,使生活安全遭受相當危險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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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加強防救措施。管線災害發生之主要原因大致分為管線腐蝕、外力破壞、

施工品質不當、操作與應變處理失當及設備品質不佳等因素。

一、災害預防

(一)平時預防規劃方面

1.隨時注意下列形成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形成的徵兆:

(1)管線破損:管線單位挖掘破損,未能確實修復或天然災害管線斷裂。

(2)漏氣:管線挖破、銹蝕或天災斷裂,造成大量洩漏。

(3)爆炸:人為或漏氣點火不慎造成爆炸。

2.為因應災害發生時,災害防救體系能迅速應變、有效動員,將災情程度

降至最低,各編組之權責及任務分工應事先予以律定,各編組中心成員

及其權責如下:

(1)工務課:

a.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b.災情彙整、通報處理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c.專技人員之召集事項。

d.督導工廠管理處理事項。

e.協調聯繫公用電力、石油、煤氣事業等業者對維生管線之搶修。

f.緊急就近調派重機械機具支援救災事項。

g.辦理緊急救災物資及建材調配事項。

(2)警察局:

a.執行災區警戒、犯罪偵防及交通秩序管理事項。

b.義警、民防團體運用事項。

c.災區交通管制措施之協調及運輸交通工具之調用事項。

(3)社會課:

a.災民收容、督導社會救助事項。

b.協助罹災勞工暨其家屬之就業輔導事項。

c.有關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4)衛生所:衛生醫療、救護事項。

(5)民政課:協請國防部及相關軍事單位支援救災事項。

(6)行政室:

a.救災措施之報導事項。

b.災情報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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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清潔隊:災區消毒清潔事項。

(8)建設課:辦理國宅社區建築物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9)財政課:

a.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b.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c.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10) 主計室: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核支等事項。

(11)消防局:

a.辦理消防、救災、救護及義消運用事項。

b.火災鑑定及災情通報、聯繫事項。

(12)中國石油公司:進行管線漏油、氣區段搶修及防救有關事宜。

(13)臺灣電力公司:進行電力緊急搶修及防救有關事宜。

(14)自來水公司:

a.進行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b.有關緊急供水事項。

(15)中華電信公司:

a.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b.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16)欣屏天然氣公司:

a.進行天然氣管線、設備緊急搶修及防護有關事項。

b.恢復供氣安全檢測等相關事項。

(17) 中華民國瓦斯事業協會:

a.提供天然瓦斯管線災害救援專業技術諮詢有關事宜。

b.其他有關公用煤氣事業事項。

(18)臺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a.協助公用煤氣事業進行氣體導管工程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b.氣體導管工程事項。

3.建立防災資料庫

(1)公用氣體管線。

(2)油料管線。

(3)輸電線路。

(二)災害防治對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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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防救系統:

(1)災害預防業務:平時營運中確實作好安全檢查,定期(每季、半年、

年)做詳細安全檢查及檢討工作。

(2)災害搶修業務:年度搶修演習、災害演習,搶修工具、機械維護。

(3)教育訓練業務:常年公司內部培訓,器材、機械操作訓練,設備操作

安全訓練,搶修訓練。

(4)管線、線路資訊業務:建全管線線路資訊系統,避免誤挖。

2.災害預防宣導:

(1)使用者安全宣導:建立使用者(工廠、家庭、學校、醫院…等)之使

用安全、災害預防之觀念。

(2)公司災害預防:加強公司內部災害預防訓練、人員訓練。

3.注意氣象、震災、火災、地理資訊:

(1)颱風發生前之防颱防災措施。

(2)颱風發生時之警戒事宜。

(3)颱風發生後之巡檢事宜。

(4)地震發生後之巡檢事宜。

(5)火災發生時之相關應變措施。

(6)對於易發生災害之地形、地點、場所,加強其巡檢及偵測工作。

(7)擬定災害防治對策:探討曾造成災害之發生原因,因應各種不同設備、

管線,研擬災害防治及救災對策。

(三)災害整備方面

1.督導各事業單位建立防災體系:

(1)年度定期督導

a.邀集專業機關團體,由縣府主辦針對其設備、營運督導。

b.工廠、廠房、辦公大樓年度消防安全檢查。

c.公共場所年度安全申報。

(2)不定期檢查、督導

a.不定時安排設備安全檢查。

b.不定時針對安全通報系統測試。

c.安排事業單位參加消防機構安全演習。

(3)民眾反應、陳情督導事項:針對民眾反應、陳情事項,要求檢討或改

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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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主管機關緊急應變機制:

(1)建立發生災害緊急處理機制:為求災害一發生,即立即依其作業程序

緊急通報、處理,以防災情擴大。

(2)建立災害發生時之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機制:於災害發生時,有效

進行處理防止災情擴大、相關單位連絡事宜。

3.建立通報系統:

(1)建立各事業單位緊急通報人員名冊及緊急連絡電話。

(2)建立緊急應變小組人員名冊及緊急連絡電話。

(3)建立往上級主管及往消防局之緊急通報體系。

4.擬定接獲通報後防治事宜:

(1)於接獲事業單位或民眾通報知災害,應儘速到場並瞭解災害類別、情

形、規模、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2)通報事業單位處理並了解初步之處理情形。

(3)現場待命,並隨時回報災情,以利災情控管。

(4)災情如無法立即有效控管,通報副局長(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

(5)成立建設處緊急應變小組,並由召集人統一調度。

5.當事件無法立即處理或造成重大損失,即將災害之相關情形報告縣長,

請示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6.加強搶修人員待命救災:

(1)人員機動性掌握。

(2)人員保持警戒狀態

(3)必要時測試機動效能。

(四)其他防災措施方面

1.建立災害連絡系統:

(1)報案專線:申請專用緊急報案電話,避免延誤搶救事宜。

(2)建立消防機關連線系統:於災害發生時,能即時連絡消防單位,形成

嚴密之防災體系。

(3) 災害通報系統:於災害發生時,能適時往上所屬單位、主管機關通

報連絡,以利災情控管。

2.防災編組名冊:

(1)災害搶救人員名冊:建立內部搶修人員編組名冊、緊急連絡電話,以

利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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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關單位連絡人名冊:建立相關單位(搶修廠商、其他事業管線單位、

消防機關、警政機關)緊急連絡名冊,以利災害發生時連絡事宜。

(3) 災情通報體系:建立往上所屬單位及主管機關之通報體系。

3.其他名冊:為有效掌握救災人力資源,建立民間救災團體聯繫名冊,以

上名冊並適時更新。

二、災害應變

(一)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1.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

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及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2.發生重大災害時,應視需要出動飛機、直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資

訊等方式掌握災害狀況。

3.指定公共事業應利用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析掌握災害規模。

4.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督導進行災害搶救、災情蒐集及查報工

作。

5.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與緊急應變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6.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照行政院訂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

定」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城鄉處

災害應變中心。

(二)通訊之確保

1.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良好通訊

運作。

2.督導電信業者協助經濟部在災害發生時,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妥

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三)緊急應變體制

1.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2.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有發生之虞時,應視需要開設災

害應變中心(緊急應變小組)。訂定地方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規定。

3. 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4.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害場,以掌握災害狀況,

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

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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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6.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依通報體系

通報。

7.國軍之支援。

8.依災情判斷,無法因應災害處理,需申請當地國軍支援時,應依災害應

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或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之規範向民政

處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作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9.於發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且情況嚴重緊急時,得依

有關規定動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10.災害防救業務標準作業規定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標準作業規

定。

(2) 民營事業之災害防救業務標準作業。

(四)二次災害之防止

1.通報:指定公共事業應與消防局建立通報機制,以利採行緊急應變等措

施。

2.用火用電管制:為避免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造成火災、

爆炸等災害,於必要時應實施用火用電管制。

3.現場警戒及管制:於必要時應採取災害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疏散民眾及

維護治安等措施。

4.設施復原:指定公共事業對受損設施,應進行警戒、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緊急切斷及修復。

(五)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搜救

(1)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進行統合協調,

以確保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2)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

必要時得徵調民間之人員及徵用民間搜救裝備,以利搜救行動。

2.醫療救護

(1)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

(2)應確實掌握編組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尋求醫療機構派遣緊

急醫療救護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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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統合協調鄰近縣(市)支援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並設置醫療地點。

(五)緊急運送

1.緊急運送之原則

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區域性交通

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2.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應統合協調有關交通暢通事宜,以利災害應變措施之執行。

(2)道路交通之管制:

a.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並運用各種交通

監視或攝影設備,迅速掌握救災所需道路或交通狀況。

b.為確保緊急運送,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行的交通管制,並在災害

現場周邊實施交通管制。

3.燃料之確保:應協調燃料之供應事宜。

(六)避難收容

1.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城鄉處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

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

它有利避難的資訊。

2.避難場所

社會處於災害發生時,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知;必要

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3.臨時收容所

建設處認為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與社會處協調後設置之,設

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七)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1.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

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2.調度、供應之支援

物資、藥品醫材供應不足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調相關機關支

援調度。

3.民間業者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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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需要協調或鼓勵民間業者提供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

品等之供應。

(八)衛生保健、環境清理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1.衛生保健

(1)應督導急救藥品、醫材之供應無虞。

(2)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良好衛生狀態。

2.環境清理

應協助指定公共事業,對污染區域進行隔離措施,以利污染之清除,並

得視需要請求中央政府相關機關協助或協調其他地方政府。

3.罹難者屍體處理

(1)應即時協調棺木或屍袋的調度及罹難者遺體之安全搬送與維護,詳細

記錄有關殯葬及遺體存放資訊,以便後續處理。

(2)應即時報請該管檢察官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並妥適處理遺物或

救出物品。

(九)社會秩序之維持

應在災害現場及其周邊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持社會治安的緊急應

變措施。

(十)建築物、設備之緊急復原

在發生災害後,應立即發動或徵調相關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緊急勘查

災害現場之建築物、設備之損害狀況,以防止二次災害。

(十一)防止毒性化學物質外洩

1.建立通報聯繫機制

輸送毒性化學物質之石油業應將管線路徑送城相處備案,並建立通報聯

繫機制,以利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因應採行緊急應變等措施。

2.現場警戒及管制

油料管線災害發生毒性化學物質外洩,應立即採取災害現場警戒、交通

管制等措施,必要時疏散民眾。

3.危害控制及設施修復

石油業對輸送毒性化學物質之設施,應進行警戒、環境污染控制措施、

緊急切斷,加強設施檢查及修復。

三、 災後復原重建

(一)設施復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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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定復原重建計畫

指定公共事業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訂定復原重建計畫,考量設施受損情形、

地區特性、有關公共設施所屬機關的權責等因素,以迅速恢復供應為原

則。

2.建設處之協助

視災情需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工

會、調派人員、器材或其他協助事項。

(二)緊急復原

1.迅速修復毀損設施

指定公共事業應運用有關物資、裝備、器材之調度計畫與專業技術人員

之支援計畫,迅速進行受災毀損設施的修復工作。

2.簡化作業程序

建設處及指定公共事業為緊急修復相關管線設施、線路設備,應簡化有

關執行緊急修復申請作業程序等事項。

3.緊急復原之原則

在執行快速修復受損設施、設備時,以恢復供應為基本考量,並從防止

再度發生災害之觀點,施以強化之修復。

4.安全衛生措施

指定公共事業、建設處進行復原重建時,為確保工作人員於復原重建過

程之安全與健康,城鄉處應督導重建單位採取適當之安全衛生設施;如

涉及重大公共工程之重建時,得請該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共工程

主管機關提供協助及督導,以防止職業災害。

5.災民救助

建設處應依災情勘查及災民救助作業程序,在災害發生後,進行災情勘

查,並依相關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辦理災民救助事宜。

6.計畫實施與管制考核。

7.災害防救各階段工作之重點辦理事項。

8.應訂定重點工作實施事項積極辦理。

9. 就本災害有關之調查研究及災害防救資訊,應主動提供資訊及指導予建

設處及指定公共事業,以強化其災害防救計畫之推行。

10.管制考核

(1)積極辦理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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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所規定重點工作實施事項,積極推行,並各自擬定評估指標,

定期檢查。

(2)成效檢討

本計畫所規定工作項目之辦理情形與成效,由建設課選定重點項目,

會同各協辦機關、專家學者及指定公共事業每年檢討一次,其餘由建

設課與各協辦單位及各指定公共事業自行列管。建設課每年檢討執行

措施之辦理情形與成效,函送縣府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3)考評與獎懲

各協辦單位推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成效,列為各該單位辦理考評項目,

依考評成績予以獎懲。

第五編 執行與評估

第一章 災害優先改善區域

第一節 淹水優先改善區域

屏東市近三年來重大淹水區域為海豐里、瑞光里 3 段地區、前進里、屏東

市六塊厝附近,主要淹水原因為瞬間雨量過大、地勢低窪、颱風期間高屏溪水

暴漲,區域排水無法順利將上游溪水排入高屏溪主河道,再加上部分堤防破堤,

導致災情嚴重,上述各里列為第一優先改善區域。

第二節 地震優先改善區域

利用 TELES 進行境況模擬所得之 PGA 圖來看,地震災害影響較大的區域

為仁義里及海豐里區域,具有較高的地震災害潛勢,故列為地震災害第一優先

處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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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短中長期規劃

第一節 淹水災害未來改善規劃

一、短期處置規劃(工務課)

(一)辦理「屏東市橋樑河川水位監視系統」

透過監視系統及 T1 網路連接到本市防災應變中心電腦,以利即時

監看本市主要淹水潛勢地區河川水位,爭取緊急應變時間,本案選擇

番仔寮溪(長治煙墩腳段)、萬年溪(歸來公館圳匯入處、迎春橋)、殺

蛇溪(長興橋、東匯橋)等五處做為監看,目前完成建置。

(二)簽訂抽水機開口契約

考量汛期之排水需要,市公所應簽訂移動式抽水機及發電機等設

備開口契約,以因應淹水災害時需進行區域排水以及緊急供電之狀況

發生。

(三)辦理「屏東市殺蛇溪環境水系調查評估計畫」

解決殺蛇溪水系的範圍及集水區鄉鎮(長治鄉、鹽埔鄉)降雨量對

下游段屏東市區水位的影響,期望將來成果可做為上級政府後續治理

計畫的參考。

(四)辦理「興中巷排水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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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改善本市清溪里鶴聲國中周邊豪雨積水問題。

二、中長期處置規劃(工務課)

(一)爭取經費辦理「萬年溪廣東橋至迎春橋瓶頸段排水改善計畫」,藉由護

岸加寬提高萬年溪(廣東橋至迎春橋)的排水通洪斷面,減少淹水發生。

(二)藉由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市轄內區域排水改善,包括「六塊厝排水改

善工程(第二期)」、「牛稠溪排水改善工程長興橋(上游)」、「番仔寮溪排

水整治工程」改善屏東市區域排水斷面不足問題,提升防洪頻率及標

準。

第二節 地震災害未來改善規劃

一、短期處置規劃

(一)設置防災公園及相關替代道路(養護課)

防災公園即是在都市災害發生時能發揮各種防災機能的公園,平

時可作為民眾休憩、運動之重要場所,一旦發生重大災變時,則成為

避難安置、指揮、調度之據點。由於地震規模難以估計,考量震後結

構物之安全性,應選擇周圍地勢空曠的防災公園作為災民的避難處所,

在二次災害發生時也能確保災民安全的避難。本市應積極規劃具維生

功能的全方位防災公園,以確保屏東市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另考量

震災後道路中斷之問題,除原本已規劃之避難路線與物資運送外,亦

應建立替代之避難路線與物資運送路線。

(二)進行公共結構物耐震評估,並建立耐震疑慮建物清冊,進行結構補強

考量震災後之公共建物必須仍能維持其機能性,現階段應對其市內之

公共建築進行結構安全性評估,並將具有耐震疑慮之建物列冊列管,

作為震災後第一清查之對象以及結構補強之依據。

二、中長期處置規劃

(一)進行市內舊式建築之耐震評估

為因應大規模震災,舊式建築能否符合現今安全 規範之考量,

應對市內舊式建築進行結構安全評估,並針對安全性存疑者進行結構

補強。

(二)持續進行震災相關對策宣導與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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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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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當地居民了解地方政府所制定之震災對策,應持續對當地居

民進行宣導,並藉由定期辦理震災演練使民眾熟悉應變過程、並對震

災策略進行作業檢討與修訂,作為因應震災之整備措施。

附件一

屏東縣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屏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推行及控管各種災害防救應變措

施,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設置「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

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推動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三、成立、撤除時機

(一 )成立時機:

1.奉縣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或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

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應變措施或災害應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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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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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

2.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應同時於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災害搶救任務,

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二 )撤除時機: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事故排除及善後處理情形

或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指示

撤除本中心。

四、開設等級與時機:

(一 )開設等級:除颱風 (含水災 )災害得依中央氣象局颱風動向 (或雨量 )

數據分二級開設外,其他類別災害為一級開設。

1.一級開設: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主管親自進駐本中心,展開

應變處置。

2.二級開設: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展開先期

應變作業。

(二 )開設時機:除颱風 (含水災)災害得依下列情形分二級開設外,其他災

害由本市各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主官 (詳表一:屏東市各類災害

防救權責主管單位分工表 )視災害規模、災情程度或災害演變情形向

本中心指揮官請示後,依序通報為一級開設,其撤除時亦同。

1.二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劃定本縣全部或部分地區為

警戒區域,並預測暴風圈可能侵襲本市,認為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其有

可能影響本市並造成災情之虞時。

2.一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劃定本縣全部地區為警戒區

域並預測暴風圈將於六小時後侵襲本市,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五、開設地點:本中心設於本所二樓會議室,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

位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

六、組織架構圖及任務編組分工

召集人(

市長)

召開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

成立屏東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市長

副指揮官兼執行秘書:主任秘書

成員: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

工務課、計畫室、社會課、

養護課、行政室、主計室、

人事室、政風室、清潔隊、

警察局屏東分局、消防局屏

東分隊、屏東市衛生所、台

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

司、中華電信公司、欣屏天

然氣公司。

緊急應變小組

各參與災害防救

會報所有編組成

員應於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時,同

時於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以

執行災害應變中

心所交付之任務

或主動執行其業

務範圍內有關災

害防救事項。

(一 )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兼執

行秘書一人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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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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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所屬權責之災

害防救任務外並須與其他編組成員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

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與接受指揮官之指揮。

(二 )本中心編組分為七組、二十一個單位,其編組成員、任務職責分

工暨通訊如 (附件一 ):

(三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

付任務執行,各參與編組課、室、隊及警察、消防、衛生、公共

事業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各編組單位所擬

定之災害防救計畫採取各項應變措施。

七、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

1.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本中心指揮官)下達指示,各災害防

救會報編組單位應依指示派員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

2.向縣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二 )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參與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

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必

指示採取必要相關應變措施。

(三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應依權責執行各

項緊急應變措施及掌握相關災情,並隨時向本中心報告處置情

形。

(四 )各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五 )各編組單位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

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各災害防

救會報編組單位應於內部設置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

制: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指挀人員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

及人員予以編組,並擔任該小組業務主管,負責該單位與其他災

害防救會報成員有關災害防救業務聯繫與協調之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並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通報,對

於突發狀況應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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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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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績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績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 )撤除時機:

1.奉縣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撤除時。

2.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及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事故排除及

善後處理情形或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

時,得指示撤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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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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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屏東市各類災害防救權責主管單位分工表

依據:參酌屏東縣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規定訂定

災害種類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 參與作業單位

風災

民政課

民政課

財政課

建設課

工務課

計畫室

社會課

養護課

行政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屏東市清潔隊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

生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

屏東分隊、屏東第二分隊

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

處屏東營運所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水災

震災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

屏東分隊、屏東第二分隊 空難

陸上交通事故(車輛事故)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陸上交通事故(道路工程)

本所工務課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災害

旱災

本所建設課 寒害

動物疫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屏東市清潔隊

傳染病疫災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

生所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指定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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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指揮官

市長 林亞蒓

綜理本市災害防救指揮事宜。

公:7535600

住 家 :7326808

行 :0910658000

主 任秘書

李 英宗

公:7560303

住家:7384723

行:0919121592

副指揮

主任秘書

李英宗

1.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災害防救各項事宜。

2. 負責本市災害防救全般綜合協調與督導事宜。

公:7560303

住 家 :7384723

行 :0919121592

民 政課長

吳 惠

公:7516106

住家:7336818

行:0978700533

災情處理組

民政課

課長

吳惠玲

1. 協助指揮官處理災害防救全般事宜。

2. 協助辦理災情查報、損失彙整及通報事宜。

3. 辦理罹難者殯葬處理及其他有關災害民政

業務。

公:7516106

住 家 :7336818

行 :0978700533

辦 事員

柏 佳村

公:7516106

住家:7364112

行:0985188650

傳真:7517097

警用:6951

收容救助組

社會課課長

楊梅秀

1.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因災人員傷亡、失蹤,住 屋 傾 倒 損毀、救助工作及其他社會救助有關事宜。

2. 辦理賑災物資管理規劃及發放事宜。

公:7510219

住 家 :7519470

行 :0928728420

書記

蔡 宜娟

公:7510219

住家:7326395

行:0989192089

總機傳真:755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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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災害處理組

工務課課長

陳建逸

1. 辦理道路、橋樑、河川災情之通報暨緊急搶修事宜。

2. 協同建設課、養護課、計畫室、清潔隊進行災情勘察,並通報

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行災害處理。

公:7518772

住家:7327092

行:0919888755

技士

邱凡宇

公:7518772

住家:(07)7515051

行:0932857932

傳真:7535288

災害處理組

建設課課長

吳煥文

1. 辦理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事宜。

2. 協同工務課、清潔隊災情勘察,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行災害處理。

公:7519350

住家:7333642

行:0920041273

課員

陳炳臣

公:7519350

住家:(07)3494699

行:0912719157

總機傳真:7556211

災害處理組

養護課課長

陳室源

1. 辦理有關路燈、路牌及公園與道路樹木傾倒災害緊急搶修及災情查報事宜。

2. 協同工務課、清潔隊進行災情勘察,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行災害處理。

公:7516932

住家:7655726

行:0929001741

技士

李文利

公:7516932

住家:7231565

行:0928696260

傳真:7519956

災害處理

清潔隊隊長

黃國興

1. 負責廢棄物清理、污泥清除、排水溝清疏及公共場所之消

公:7530019

住家:7931880

行:

分隊長

吳仁銘

公:7530019

住家:7071840

行:0978355515

傳真:7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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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組 毒事宜。

2. 協同工務課、養護課進行災情勘察,並通報權責單位進行搶修或逕行災害處理。

0937490188

政支援組

行政

室主任

英宗(代

)

辦理各項行政、庶

務支援事宜。

公:7557688

住家:7381938

行:0925590688

課員

許寶貴

公:7557688

住家:

行:0937687709

總機傳真:7556211

行政支援組

計畫室主任

陳明昌

辦理有關指揮官交辦事項。

公:7535253

住家:8334852

行:0912772067

課員

郭家修

公:7535253

住家:7557952

行:0912190908

傳真:7560108

行政支援

財政課課長

魏素萍

辦理有關災害經費動支及其他財政各項事宜。

公:7515688

住家:7372531

行:

0952556155

課員

吳美燁

公:7515688

住家:7523669

行:0982110012

總機傳真:7556211

行政支援組

主計室主任

許淑娟

辦理有關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審核支付及會計事務事宜。

公:7517636

住家:7663957

行:0911001303

課員

劉雪梅

公:7517636

住家:(07)3855709

行:0988920538

總機傳真:7556211

行政支援組

政風室主任

蔡惠閔

督導本所各課室隊辦理災害防救事宜。

公:7516923

住家:無

行:0920286836

傳真:7516923

課員

陳力萱

公:7516923

住家:(07)5505938

行:0955008618

總機傳真:75169

23

行政支援組

人事室主任

陳亮妘

辦理本所同仁因公(災)傷亡撫卹、慰問相關事宜。

公:7515651

住家:7388460

行:0988919002

課員

林勝介

公:7515651

住家:7238933

行:0921585883

總機傳真:755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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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災害搶修組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屏東營

運所股長

莊錦成

負責自來水管線搶修、修復等連繫、督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公:7220040

住家:7664346

行:0911182637

技術士

孫瑞雄

公(24 小時):7220040

公(上班時間):7225663、7226170

住家:7370082

行:0937383638

傳真:7220464

災害搶修組

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巡修課長

梁松林

負責電力設施搶修、修復等連繫、督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公:7322111#38

0

住家:略

行:0919265865

傳真:7333172

巡修主辦

謝貴興

公:7322111#381

搶修:7325771

事故班:7322118

住家:略

行:0963410093

傳真:7341182

災害搶

修組

欣屏天然氣股

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

鍾國賢

負責天然氣管線搶修、修復等連繫及相關災情查報事

宜。

公:7532408

住家:7388815

行:0932880626

組長

楊溪水

公:7532405~08

住家:(07)6265237

行:0934179368

傳真:7520310

災害搶修組

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客戶網

路中心主任

林水龍

負責電信設施防護、搶修、修復等連繫、督導及相關災情查報事宜。

公:7442421

住家:7532060

行:0933386845

工程師

尤志南

公:7440305

住家:7889066

行:0932833717

傳真:7440425

警消醫護組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林大源

1. 辦理災害預報、警報及災情蒐集彙整及通報事宜。

2. 負責維持災害

公:7326680

住家:略

行:0915677665

巡官

林晉宇

公:7326680

住家:(07)3410840

行:0911747619

傳真:76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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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分局第四組組長

現場秩序、交通管制、治安維謢及緊急疏散措施等事宜。

3. 負責聯繫檢察官、法醫協助罹難屍體檢驗、辨識事宜。

勤務指揮中心

公 1:7322075

公 2:7346318

傳真:7346319

警用:2304/2305

警消醫護組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東分隊長

胡文福

1. 辦理災情損失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2. 負責執行災害現場救災事宜。

公:7360049、7360163

行:0938352876

傳真:7387715

警用:2185

小隊長

朱恆吉

公:7360049、7360163

住家:略

行:0970391590

承辦人

韓法昭

公:7360049、7360163

住家:略

行:略

警消醫護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第一大隊屏東第二分隊長

陳正義

1. 辦理災情損失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2. 負責執行災害

現場救災事宜。

公:7517435

住家:略

行:0952366535

傳真:7518546

警用:2270

小隊長

施偉文

公:7517435

住家:略

行:0932833345

承辦人

陳怡忻

公:7517435

住家:略

行:0919608002

警消醫護組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

生所醫檢師兼主任

李明遠

1. 協助災害現場救護及速送就醫並負責災後傷患之醫療事宜。

2. 負責連繫醫療

專業人員執行緊急醫療事宜。

公:7538701

住家:7764860

行:0929180647

護理長

胡秀琳

公:7538701

住家:7354515

行:0921030100

承辦人

洪秋婷

公:7538701

住家:7517958

行:0916842642

傳真:753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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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東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任 務 編 組 通 訊 名 冊

※ 個人資料僅限防救災使用

組別

職 稱

姓名

任 務 職 責 電 話 職務 代理人

電 話

國軍支援組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動員科科長

澤鑫

協助連絡軍方救災人力、機具、設備申請及災情回報。

公:7529875

住家:略

行:0985666343

動員官

葉松濤

公:7529875

住家:略

行:0982396684

傳真:7533937

軍支援組

空軍

第四三九混合聯隊作戰科科長

台慶上校

協助連絡軍方救災

人力、機具、設備申請及災情回報。

公:7654632

住家:略

行:0932491317

聯絡

楊嘉銘

公:7654632

住家:略

行:0985257055

傳真:略

附件二

屏東縣屏東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

一、屏東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

害防救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屏東市災害防救

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1.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4.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5.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分別由本所市長、

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二十二人,由本所各課室隊及警察、

消防、衛生、國軍及各公共事業單位派兼:

1.本所民政課課長

2.本所財政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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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建設課課長

4.本所工務課課長

5.本所計畫室主任

6.本所社會課課長

7.本所養護課課長

8.本所行政室主任

9.本所人事室主任

10.本所主計室主任

11.本所政風室主任

12.本市清潔隊隊長

13.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14.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15.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屏東營運所指派主管一人

代表

16.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屏東市衛生所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17.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18.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屏東分隊及屏東第二分隊各

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19.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主管一人代表

20.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指派聯絡官一人代表

21.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指派聯絡官一人代表

四、本會報每年汛期前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 (本所主任秘書 ),本所市長、主任秘書均未能

出席時,由本所民政課課長代理。

五、本會報業務承辦由本所民政課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屏東市公所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所民政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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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向前走 屏東快樂多

屏東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