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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l.dg.gov.cnssl.dg.gov.cn/.../uploads/201909/20190925.1569372878225.docx · Web view含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用MS WORD/E×CEL 2003或以上简体中文版制作,内容包括:由供应商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CD-R光盘或优盘储存,放在谈判信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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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

生态园20号路监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441900-1-201909-0110009-0015

采购单位: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温馨提示

1. 响应截止时间一到,本公司不接收任何响应文件,因此,请适当提前到达。

2. 请正确填写《首次报价一览表》。多包项目请仔细检查包号,包号跟包名称必须一致。

3. 请仔细检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谈判函》、《首次报价一览表》等重要格式文件是否有按要求盖公章、签名、签署日期。响应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4. 加★号的条款必须一一响应。

5. 响应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6. 请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已按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7. 我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潜在响应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潜在响应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8. 响应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谈判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9. 凡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库(企业身份为“政府采购类”)的除外。入库路径:1.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2.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信息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 各供应商在入库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入库信息管理联系人:杨琳,联系电话:0769-28330677,系统技术人员:姚会奇,联系电话:0769-28330604。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成交单位未完成注册,项目将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请响应供应商至少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成功办理注册手续。

10.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请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进行注册登记。有关注册登记要求请详阅“办事指南”-“供应商注册登记”,注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部(咨询电话:020-83345601、83726197、83188500、83188580)。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成交单位未完成注册,项目将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请响应供应商至少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成功办理注册手续。

(本提示内容非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谈判文件为准。)

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6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9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16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18一说明18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182定义 18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84谈判费用195联合体谈判(适用于联合体谈判项目)196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9二谈判文件207谈判文件的组成208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修改20三响应文件的编制21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2110响应文件的组成2111响应文件格式2112响应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2113报价说明2214谈判货币2215谈判有效期2216谈判保证金22四响应文件的提交2317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3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19迟交的响应文件24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4五谈判与评审2421谈判 2422评审过程的保密2523谈判小组与评审方法2524评审与谈判2625实质性变动的权利29六合同的授予2926合同授予标准2927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的权利2928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9七合同签订和履行2929合同的签订2930履约保证金29八 询问、质疑、投诉3031询问 3032质疑3133 投诉31九 其他……………………………………………………………………………………………………………………………………3234招标代理服务费3235谈判文件符号说明3236谈判文件解释权32第五部分 合同书格式37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67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对生态园20号路监理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1 项目编号:441900-1-201909-0110009-0015

2 项目名称:生态园20号路监理采购项目

3 采购预算:¥900,000.00元

本预算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其中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中的计费额以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建安费为准,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

4 报价下浮率: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含)以上(具体报价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5 项目内容及要求

1 项目内容:生态园20号路监理采购

2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项目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6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谈判时还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2 提供2018年以来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谈判担保函;

1.3 响应截止时间前1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1.4 响应截止时间前1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以及《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6 响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2 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或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资格申明,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4 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7 谈判文件公示

该项目谈判文件公示期为:2019年09月27日至2019年10月08日共三个工作日。

8 报名事宜

1 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时间:2019年09月27日至2019年10月08日期间上午9:00时至下午5:30时。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登陆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dggp.dg.gov.cn )自行下载。报名登记表获取方式:详见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格式附件十二。

3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本次项目采用松山湖采购招标系统进行报名,响应供应商登入系统网站按系统要求进行项目报名,报名网址:http://www.ssl.gov.cn/cgzb/(首次登陆需要注册,第二次起凭注册账号及密码直接登陆报名,曾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需重新注册。本系统报名只作为潜在供应商响应意向的反馈与备案,不作为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如有系统登陆操作问题或咨询报名审核情况,请联系:李先生0769-23362836)。

9 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资料: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PDF格式);②报名登记表(电子文档,PDF格式)。

10 供应商应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详见办事指南http://www.gdgpo.gov.cn/workEnchiridion.html及通过东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dg.gov.cn/dggp)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进行建档入库(相关事宜详见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建档入库的通知》和办事指南http://czj.dg.gov.cn/dggp/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id=2360494。因供应商未及时按上述要求注册登记和建档入库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1 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响应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名后方可参与本项目的谈判。报名后而不参加谈判的潜在响应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10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9年10月0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13 响应时间

2019年10月0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14 响应地址(即:响应文件递交地址)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区B1栋二楼第一开标室

15 谈判文件公示/下载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

东莞市政府采购网(dggp.dg.gov.cn)、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网站(www.youde.net)

16 联系事项:

1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代理机构):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891052

2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

大厦15楼1506之一、之二

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806

传真:(0769)23360860

邮编:523129

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

3 采购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

地址:东莞松山湖控股大厦712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891052

传真:/

邮编:523808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2部分 用户需求书

1、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生态园20号路监理采购项目

2、 项目地点:东莞松山湖

3、 项目规模:生态园20号路起点与规划17号路相交,终点与现状东园大道相交,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行车速度30km/h,红线宽30米,双向四车道,道路全长8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最大给水管径DN400,最大排水管径DN1200。

2、 项目服务范围

本次采购项目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程内容和范围:生态园20号路监理范围(具体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容进行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有关工作的监理。监理的范围亦包括对本标段项目内容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环保、合同、文明等的监理。

3、 服务期

本次采购项目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期:本工程监理服务服务期限包括监理各阶段的全部时间。项目的计划工期:210日历天,实际工期从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计,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完工的监理责任期(具体期限以监理项目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保修期(24个月)为准)。

4、 服务内容

1、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如下:

1) 协助采购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维护工程承包合同。

2) 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和工作人员情况。

3) 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4) 负责对市政设施维护质量及维修进度进行监管,并核实计量维修工程量,组织工程验收。

5) 负责总结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上报采购人。

6) 工程维护过程中涉及到原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维护方案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原设计的质量标准时,成交人应当书面报告采购人并要求承包人更正。

7) 审批维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

8) 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

9) 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不文明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 工程维修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

11)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

12) 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工程告示牌,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13) 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14) 征得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采购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人作出书面报告。

15) 办理采购人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

16) 协调采购人与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17) 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8) 组织采购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19) 审查《工程竣工报告书》,提出整改意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整理监理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协助采购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20) 工程保修阶段,成交人对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分清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并整理好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所有工程技术资料。

21)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工期延长的签认确定事项,成交人须首先报告采购人代表并获得同意方可办理。对本条所涉及内容的事项,须有成交人、采购人共同签证方为有效。

22) 其他事宜:

1 负责核实维护单位的维修地点,向采购人提出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时间。

2 负责对维护单位的监管工作。

3 负责组织维护单位、成交人和采购人三方进行现场签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 负责维修工作全过程监控。

5 负责对维护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预算进行核查。

6 负责对维护单位实施每项工程情况评定打分。

5、 ★人员要求

序号

职务/专业

职称和资格要求

人数

维护期驻场时间

1

总监理

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1、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1

全过程驻现场

2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3

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给排水工程);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4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5

试验、检测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试验、检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6

测量工程师

1、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7

安全监理工程师

1、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上岗证;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8

合同管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造价员证

1

全过程驻现场

9

监理员

1、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持有监理员上岗证;

2、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

全过程驻现场

10

资料员

具有资料员上岗证或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

全过程驻现场

注:1、上述“人员要求”为最低配置要求,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不能兼任。

2、上表中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响应供应商最近连续 3 个月(2019年6月至8月)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6、 ★自备常规检测设备、仪器

驻场监理机构至少应具备适合于本项目检测用常规仪器等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备常规检测设备、仪器”所列的设备仪器。以下仪器要求组成试验室,且各种仪器必须在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合格期限内使用。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用途

1

全站仪

1

建立坐标控制网、测角、测度、测距

2

测距仪

1

测量目标距离,进行航迹推算

3

水准仪

2

沉降观测、高程及标高控制

4

测厚仪

1

测量物体厚度

5

投线仪

1

施工辅助划线及检测

6

回弹仪

1

强度检测

7

检测尺(9件套)

3

常规检测

8

卷尺

5

长、宽、高等检测

9

兆欧表、万用表

1

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电阻检测

10

温度计

2

温度测量

11

游标卡尺

2

内、外径及厚度等检测

12

经纬仪

1

测量水平角和竖直角

13

砼回弹仪

1

检测各种砼构件的强度

14

砂浆强度检测仪

1

检测砂浆强度

15

工程质量检测工具包

1

常规检测

16

接地电阻测试仪

1

测量各种装置的接地电阻以及测量低电阻的导体电阻值;测量土壤电阻率及地电压

17

风速仪表

1

用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类的计量

18

砼坍落度测量筒

1

砼坍落度测量

19

刻度放大镜

1

裂缝检测、检验误差等

注:1、以上仪器设备为最低配置要求,其他仪器设备可由响应供应商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添加。

2、响应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成交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备齐上述仪器设备并投入该项目。(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3、成交人在监理服务期限内必须按现场监理需求自备常驻现场的交通设备,供监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使用。

7、 付款方式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成交下浮率);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详见附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中的计费额以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建安费为准)

2、 付款方式:

序号

工程进度

支付方式

监理费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1

施工阶段

每月

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完工支付至监理费的80%

2

工程竣工经过委托人检查合格、工程结算完毕且监理合同结算确定后

1次

支付至监理费的97%

3

工程保修期(24个月)满后

1次

监理费结算价款的3%

3、 成交人在申请支付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应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并不免除成交人应当承担的监理责任。

4、 如因成交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供合格有效发票、收款单位信息错误、工程延误等)造成采购人付款不及时,采购人不承担责任,且不视为违约。成交人不得以委托人付款不及时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5、 付款时间如遇节假日、休息日时,相应顺延。

附表: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

本表的条款项号是与谈判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第四部分《谈判须知》及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项号

对应或增加的条款内容

对第四部分《谈判须知》的修改及补充:

1.2

资金来源: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

2.1

“采购人”是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受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

采购人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0769)22891052

地 址:东莞松山湖控股大厦712

2.2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8.1

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本项目不集中举行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12.1

供应商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五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一份唱标信封的响应文件。

13.4

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1

谈判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的90天

16.1

供应商谈判时须附有谈判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

16.2

谈判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报价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6.5.1

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形式递交的,请务必按以下信息填写汇款单: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怡丰路支行

收款单位账户:106003516010000481

[各投标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项目编号及包号(如有)]

23.3

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29.1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30.1

履约保证金:成交金额的 5 %。

30.1.2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注明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账户,由采购人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

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支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330010190010001780

[成交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成交通知书编号及包号(如有)]

34.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人民币捌仟元整)。

34.2

本项目类型为: 服务类 。

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合同具体细则以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定为准。

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1 说明

1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1.2 资金来源:(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按照规定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2.4 合格的供应商:

2.4.1 响应供应商是响应谈判并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谈判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2 符合第一部分谈判邀请“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特殊条款。

2.4.3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2.5 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谈判其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6 日期:指公历日。

2.7 时间:指北京时间。

2.8 合同:指由本次谈判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9 谈判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传真发送。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等。谈判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谈判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本国货物。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3 若所响应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则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该产品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有效的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4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3.5 验收。

3.5.1 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进行。

3.5.2 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

3.5.3 由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采购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4 谈判费用

4.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联合体谈判(适用于联合体谈判项目)

5.1 联合体谈判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5.1.1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5.1.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1.3 以联合体进行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的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1.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1.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6.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6.2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并授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谈判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谈判担保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6.3 担保品种

6.3.1 谈判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成交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谈判保证金的责任。

6.3.2 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6.3.3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6.4 供应商可以以谈判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

2 谈判文件

7 谈判文件的组成

7.1 谈判文件包括:

7.1.1 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

7.1.2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7.1.3 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前附表;

7.1.4 第四部分 谈判须知

7.1.5 第五部分 合同书格式;

7.1.6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谈判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

8 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修改

8.1 除非依本须知第8.1规定的有必要时或 谈判须知前附表 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如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的,则按以下规定:

8.1.1 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8.1.2 潜在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潜在响应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8.1.3 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谈判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8.1.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谈判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谈判供应商。

8.1 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8.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3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2 除非谈判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

10.2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的要求。

11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进行编制。

12 响应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

12.1 供应商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一份唱标信封的响应文件。

12.2 响应文件正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响应文件复印件,每套响应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 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多个包组进行谈判报价的,其响应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内容在同一套响应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谈判内容。

12.4 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12.5 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招标代理、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2.6 传真或电传的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

13 报价说明

13.1 本次谈判,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无效。

13.2 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采购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13.3 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13.4 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5 成交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14 谈判货币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5 谈判有效期

15.1 谈判有效期自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算,并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响应将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须加盖采购人公章)递交。谈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接受谈判有效期延长的谈判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

16 谈判保证金

16.1 供应商谈判时须附有谈判保证金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

16.2 谈判保证金作为供应商谈判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6.3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谈判担保函》形式缴交,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供应商缴纳的谈判保证金无效。

16.4 如项目出现分包情况的,供应商必须按包号分别提交谈判保证金并注明包号;

16.5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5.1 谈判保证金以转账形式递交的,请务必按以下信息填写汇款单:(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账户上;

16.5.2 采用《政府采购谈判担保函》递交的,谈判担保函有效期应与谈判有效期一致;

16.6 任何未按第16.1款和第16.4款规定的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予以拒绝。

16.7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8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6.8.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谈判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6.8.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7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 响应文件的装订如下:

序号

响应文件名称

装订

备注

1

谈判信封

独立装订、合并密封

含谈判函、首次报价一览表、《谈判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等,详见谈判文件第六部分第三谈判信封之谈判信封内装。

2

电子文件

含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电子文件用MS WORD/E×CEL 2003或以上简体中文版制作,内容包括:由供应商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CD-R光盘或优盘储存,放在谈判信封内。

3

价格文件

独立装订成册、独立密封

含正、副本

4

商务技术文件

独立装订成册、独立密封

含正、副本

17.2 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收件人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详见谈判邀请函)

项目编号: (详见谈判邀请函)

注明:于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 (详见谈判邀请函)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7.3 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采购招标代理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18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8.1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8.2 采购招标代理可按照谈判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19 迟交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招标代理将拒绝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招标代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非在谈判期间按谈判小组的要求外,否则供应商不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内容。

20.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5 谈判与评审

21 谈判

21.1 采购招标代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21.2 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1.3 谈判程序:

21.3.1 谈判会由采购招标代理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2 谈判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1.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谈判价格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4 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1.4 采购招标代理对谈判全过程进行记录,谈判记录由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2 评审过程的保密

22.1 接受谈判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止,凡与谈判、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谈判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2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谈判、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谈判将被拒绝。

22.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招标代理和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索取材料。

23 谈判小组与评审方法

23.1 谈判小组

23.1.1 谈判小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

23.1.2 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23.1.3 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3.1.3.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3.1.3.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1.3.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1.3.4 就该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23.1.4 谈判小组将按谈判排序的顺序逐一与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商务进行相同轮次(一个或多个回合)谈判,并形成谈判纪要文件。谈判目的在于优化需求,使所有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比性。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

23.1.5 谈判小组将以随机抽签的形式确定供应商的谈判顺序。

23.1.6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3.2 评审原则

23.2.1 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小组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3.2.2 参加谈判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规定,严格保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谈判小组的评审工作。

23.3 评审方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后报价(即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3.4 谈判程序

23.4.1 初步评审

23.4.1.1 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依据法津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3.4.1.2 符合性检查。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4.2 《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一)所列各项,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谈判。

23.4.3 当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失败。

24 评审与谈判

24.1 评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件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2 谈判

24.2.1 第一阶段: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

24.2.2 第二阶段: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的供应商。如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进行二轮及以上轮次的谈判。

24.2.3 第三阶段:谈判小组要求所有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承诺,包括:最新方案、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等。如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没有重大修改,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由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小组对通过详细商务、技术评审的谈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谈判报价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谈判小组将校核后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24.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谈判的扶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谈判文件中响应文件格式提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4.3.1 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4.3.2 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24.3.2.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4.3.2.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4.3.2.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3.2.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4.3.2.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4.3.3 供应商为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且谈判产品含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时,其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即评审价=谈判报价-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产品谈判报价×6%。

24.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24.3.4.1供应商所投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纳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颁发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谈判报价占总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所投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4.3.4.2供应商所投产品纳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谈判报价占总报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30%以下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所投产品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4.4 推荐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4.5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25 实质性变动的权利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6 合同的授予

26 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合同授予之。

27 接受和拒绝任何谈判的权利

采购招标代理和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谈判,以及宣布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8.1 采购招标代理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及谈判文件。

2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合同签订和履行

29 合同的签订

2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相关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29.3 成交供应商不能把成交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30 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否则采购人可拒签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担保数额的,还应当由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

30.1.1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由银行支行或以上级别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格式为谈判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保函格式如与谈判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保函应在合同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28天内继续有效。若采购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果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谈判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成交供应商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如果提交是国内非东莞市的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如果提交是国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则要同时提供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的相关证明。)

30.1.2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注明成交通知书编号)。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前到帐(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十个日历日内,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以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到期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账户:(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0.1.3 履约担保函保证期:自履约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整个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30.1.4 成交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条款。

30.2 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可向采购人提交退回履约保证金的申请,采购人办理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将履约保证金退回原成交人的汇入帐户。

30.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30.3.1 成交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0.3.2 成交人在履行采购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八、询问、质疑、投诉

31 询问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31.2 如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询问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递交询问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 质疑

32.1 供应商认为响应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3 提交要求:

32.3.1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3.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2.3.3 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及编号;具体且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响应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2.3.4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谈判人和其他有关谈判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谈判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3.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联系人:郑小姐 联系电话:(0769)23362836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33 投诉

3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2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3.3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九、其他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34.1 成交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人民币捌仟元整)。

34.2 本项目类型为(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4.3 招标代理服务费币种为人民币。

34.4 成交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帐或电汇。

34.5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东莞南城支行

收款账号:44001776040053011261

35 谈判文件符号说明

谈判文件中,带“★”符号的内容为必须响应条款。

36 谈判文件解释权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1 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 项目(项目采购编号: )的谈判(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一)

(1)__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或条款内容)

(2)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2 质疑函格式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 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 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附表一 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注:本表无需供应商填写)

序号

响应供应商

审查内容

响应供应商A

响应供应商B

响应供应商C

1

合格的谈判保证金

2

报价不超过本项目预算

3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谈判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除外)

4

谈判函(谈判的有效期及服务期)

5

符合合格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6

响应文件的式样、签署、盖章、递交及封装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7

用户需求书当中的★条款满足要求

(若本项目无★条款,此项通过)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结论

不通过原因说明:

评委签署:

· 注明:

1) 评审时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记为“×”;

2) 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 ,出现一个“×”为“不通过”;

3) 对结论为“不通过”的谈判,要说明原因。

第5部分 合同书格式

(GF-2012-020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东莞松山湖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响应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元)。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元)。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初验合格日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时间以施工保修期限为准确定)。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东莞松山湖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响应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