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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融平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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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融平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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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7

四、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2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6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6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16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7

十、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8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18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 22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4

十四、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与保管..................................................................................... 25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7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1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2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3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33

二十、集合计划变更、终止和清算..................................................................................................... 35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0

二十三、风险揭示................................................................................................................................. 41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7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7

二十六、或有事件.................................................................................................................................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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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本《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

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

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

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的,视为签署《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平

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

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

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 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 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3) 安全保护密码信息;

(4) 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

理人网站公告,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http://stock.pingan.com/new/info/index.shtml。

一、前言

为规范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

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

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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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计

划、本计划指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指《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电子签名合同

指《平安证券融平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平安证券融平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

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

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规范》

管理人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平

安证券

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本合

同中简称为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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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

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委托人、持有人 指依据本合同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集合计划的份额

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

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

单位

推广机构

指依据《平安证券融平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

理推广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

划份额登记结算、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在本合同中简称为登记机构

委托人账户、集合计划账户

指由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

委托人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

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所有集合计划份

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

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推广期指委托人认购参与集合计划的期间,具体期间以

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成立日指集合计划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

人网站公告的集合计划成立之日

存续期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集合计划终止日止的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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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指在集合计划任一开放期间的首个工作日或者收

益分配日、强制退出日等基准日期

T+N 日 指在 T日(不含)后的第 N个工作日,N为正整数

期初规模指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当日,集合计划认购参与的

份额总量

集合计划参与、推广期参与、

认购

指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

划的行为

集合计划退出、强制退出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了提高收益率和降低闲

置资金比例,管理人将强制部分 A5 类份额退出本

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净收益或者净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扣除按规定可以在投资收益

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

资金,并依法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

总和

各类份额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资产总值,如 A1

类份额资产总值为该份额的募集资金依法投资所

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A2 类份额资产总值

为该份额的募集资金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的价值总和;A3 类份额资产总值为该份额的募集

资金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A4

类份额资产总值为该份额的募集资金依法投资所

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A5 类份额资产总值

为该份额的募集资金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指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

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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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份额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对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净值,如 A1 类份

额资产净值为该份额的资产总值减去该份额所对

应的负债后的价值;A2 类份额资产净值为该份额

的资产总值减去该份额所对应的负债后的价值;

A3 类份额资产净值为该份额的资产总值减去该份

额所对应的负债后的价值;A4 类份额资产净值为

该份额的资产总值减去该份额所对应的负债后的

价值;A5 类份额资产净值为该份额的资产总值减

去该份额所对应的负债后的价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

(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孳息转增形成的份额)

所得的每份额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价值

各类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如 A1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该

类份额的所有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的

价值;A2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该类份额的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份额的所有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份额资

产净值的价值;A3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该类份额

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份额的所有份额总数所得的

每份额资产净值的价值;A4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份额的所有份额总

数所得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的价值;A5 类份额的份

额净值为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份额的所

有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的价值;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自成立以来每份

份额集合计划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管理人计算与评估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

划负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等的方法和过程

管理费指因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提供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

划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指因托管人向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

划收取的费用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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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推广机构的工作日;以

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联方关系

本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相同

集合计划份额

指用于计算、衡量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获

取的集合计划项下利益的计量单位。本计划项下

的集合计划份额划分为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A3

类份额、A4 类份额和 A5 类份额。在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按照其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认购的集合计划

份额种类取得相应数量和种类的集合计划份额,

每一元委托资金对应一份集合计划份额

A1类份额指存续期为 3个月的本集合计划的 A1 类份额,有

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及本金

A2类份额指存续期为 6个月的本集合计划的 A2 类份额,有

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及本金

A3类份额指存续期为 12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的 A3 类份额,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及本金

A4类份额指存续期为 18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的 A4 类份额,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及本金

A5类份额指存续期为 24 个月的本集合计划的 A5 类份额,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及本金

A1类份额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计划的 A1 类份额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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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类份额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计划的 A2 类份额的委托人

A3类份额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计划的 A3 类份额的委托人

A4类份额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计划的 A4 类份额的委托人

A5类份额委托人 指持有本集合计划的 A5 类份额的委托人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

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资料在其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合同中列示,以其所开

基金账户的账户信息为准,具体信息由推广机构保管。

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为具有匹配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含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工。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 王雅炯

联系电话:010-5973489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民生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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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806107

联系人: 袁东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四、集合计划基本情况

(一)集合计划名称: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0.99 亿份,其中:

A1 类份额目标规模为 25,000,000 份,A1 类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个月;

A2 类份额目标规模为 21,000,000 份,A2 类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个月;

A3 类份额目标规模为 33,000,000 份,A3 类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

A4 类份额目标规模为 15,000,000 份,A4 类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18 个月;

A5 类份额目标规模为 5,000,000 份,A5 类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24 个月。

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不包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孳息转增份额。委托人申

请参与集合计划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不少于 2人且不超过 200

人。具体目标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

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四)投资目标

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将委托资产认购“锐懿资产-安吉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 A类份额,初始认购金额不少于 0.99

亿元,取得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该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将受让符合条件的安

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汽车租赁款债权。

其他资金以及闲置资金可由管理人进行现金类资产管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风险较低现金类资产,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争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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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其中闲置资金投向具体包括:

现金类资产(比例 0~100%):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管理人、托管人及

委托人一致同意,并变更合同规定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但集合计划内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的,本

集合计划延期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为保护管理人利益,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和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六)参与和退出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客户参与和退出申请;各类份额

在其存续期间不得主动申请退出。

在各类份额存续期届满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时,由管理人为到期份额的持有人统一办理退出。

其中,基于现金流匹配以及收益率匹配原则,为保持集合计划的收益性,管

理人有权根据现金流测算在强制退出期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强制 A5 类份额部分

退出(按各 A5 类份额委托人持有 A5 类份额的比例退出),A5 类份额强制退出期

为:

第一个强制退出期是本集合计划成立期限届满6个月后的第6个工作日至第

10 个工作日(假如 6个月到期日为 T日,则强制退出期为 T+6 日至 T+10 日);

第二个强制退出期是本集合计划成立期限届满 12 个月后的第 6个工作日至

第 10 个工作日(假如 12 个月到期日为 T日,则强制退出期为 T+6 日至 T+10 日)。

(七)参与及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各类份额的到期退出和强制退出价格以到期退出和强

制退出当日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和累计计提收益为基准进行计算;退出当日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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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的,以当日净值和累计计提收益为基准计算,并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退出。

(八)集合计划最低参与资金金额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委托人的最低参与资金金额为

【1,000,000】元,最低追加参与资金金额为【10,000】元。

(九)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各类份额存续期间以及风险收益的不同,分为 A1、A2、A3、

A4、A5 类份额。各级份额独立募集,募集资金合并运作。除另有约定外,相同

级别的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份额的参考单位净值分别计算。

1、分级安排

本计划各类份额分别设有不同的代码,分开募集,合并运作。其中各级存续

期间如下:

A1 类份额存续期为 3个月;

A2 类份额存续期为 6个月;

A3 类份额存续期为 12 个月;

A4 类份额存续期为 18 个月;

A5 类份额存续期为 24 个月。

上述各类份额的存续期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存续期届满的当

日(届满当日为非工作日的,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由管理人办理该类份额的

到期退出。

按照上述安排,在退出时间上,A1 类份额优先于 A2、A3、A4、A5 类份额退

出,A2 类份额优先于 A3、A4、A5 类份额退出,以此类推。

2、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项下的各级份额预期收益率,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于集合计划

推广期前 2个工作日公告。

管理人在此特别声明:管理人公告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意味着未来委托人实际

可以获得的收益率,由于本集合计划实际收到所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红具有

不确定性,再加上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可能,因此,委托人实际获得的年化

收益率存在低于上述预期收益率的可能。因此,上述预期收益率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收益的承诺。

委托人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未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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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益率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不得以预期收益率事项向管理人及其上下级单位

提出诉讼、仲裁或任何权利、主张或请求。

3、风险承担

本计划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采用阶段性回收的形式。管理人按照不同份额

的到期时间,分别依次向到期份额分配本金和收益,各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以本

计划投资实际收到本金和收益为限,各级份额除分配时间先后有区别外,互相之

间不再有收益补偿责任。

(十)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类型属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标的资产管理

计划,取得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闲置资金可由管理人进行现金类资产管理,

投资于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

策略为主。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推广机构现有客户中,具有匹配风险承

受能力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含符合投资人条件

的管理人员工。

本集合计划的 A1、A2、A3 类份额期限较短且到期较早,属于低风险、收益

较为稳定的产品,适合于低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A4 类份额属

于中低风险、收益较为稳定的产品,适合于追求资产稳健增值、对资产流动性需

求不高、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A5 类份额期限较长且到期最晚,属于中高风险产品,适合于对资产流动性

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且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上述表

述不视为管理人对委托人取得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计划资金不受损失的任何承

诺)。

(十一)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推广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

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

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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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

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

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计

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

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十二)集合计划各项费用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20%。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3、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4、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5、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包括成立后的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及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

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时间

集合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通过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在集合计划

推广期间,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后,于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集合计划参

与申请。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为 0.99 亿份,当参与申请大于规模上限或参与人数

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按参与申请的提交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

管理人有权根据参与申请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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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场所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合同,或按照推广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3、参与原则

(1)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均按照“金额参与”的原则申请参与集

合计划,即委托人以申请参与资金的金额确认参与份额。

(3)委托人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日当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可在推广机构规定

的时间内撤销。

(4)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可多次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次最低参

与资金金额及最低追加参与资金金额适用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参与程序和参与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网点的具体安排提交参与申请。

(2)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内备足资金;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金额不足,则推广机构有权不受理该参与申请。

(3)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若委托人提交的参与申请数量超过集合计划目

标规模上限或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上限时,则管理人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

参与申请进行全部或部分确认,对于确认失败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参与资金本

金及其在推广期间孳息退还委托人。

(4)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

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委托人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参与份额确认

委托人于 T日提交当期参与申请的,可于【T+2】日在其提交参与申请的推

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当期参与申请确认情况。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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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资金金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将转增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7、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的;

(2)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上限的;

(3)发生签订本合同时管理人不能合理预见的、本合同和说明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委托人参与申请的,管理人

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4)出现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参与申请的;

(5)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无法有效说明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前 3项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情形时(第 2项除外),

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申请的原因和处理方法通过管理人网站向

委托人公告。在拒绝退出申请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受理委托人的退

出申请,并于恢复受理前【3】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时间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A1 类份额委托人、A2 类份额委托人、A3 类份额委托人

和 A4 类份额委托人不得申请退出。

管理人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设置两个强制退出期。在该强制退出期内,管理

人将视收益回收情况决定是否强制 A5 类份额持有人部分退出。为确保 A5 类份额

的退出不对其他类份额的投资和收益造成负面影响,管理人将对现金流进行预

算,预留足额的待回收现金流。

管理人须在强制退出期第一个工作日的 T-6 个工作日前,以管理人网站公告

方式向 A5 类份额委托人发送部分强制退出征询意见。A5 类份额委托人不同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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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继续全额持有本集合计划申请,管

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A5 类份额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回复意见的,

视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同意部分退出。

管理人有权提前或延迟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设置的两个强制退出期,且提前

或推迟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管理人决定提前或延迟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设置的

两个强制退出期的,将在原强制退出期前 10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提前发布

提前或延迟公告。

3、退出原则

(1)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各类份额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当

日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和累计计提收益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各类份额委托人均按照“份额退出”的原则退

出集合计划,即各类份额委托人以退出的份额确认退出资金。

4、强制退出条件

本集合计划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设置两个强制退出期,在该期限内,管理人

将评估投资收益回收的情况(即基础资产的回款情况),决定强制退出 A5 类份额

具体比例,各 A5 类份额委托人以其持有份额为基础按比例退出,退出份额=委托

人持有份额×退出比例。强制退出的具体条件如下:

假设集合计划实际现金量为 N1 元,管理人测算的能够保障 A2-A5 类份额投

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现金流为 N2,强制退出比例为 P:

首个强制退出期内(A2 退出时),当 N1≥N2,强制退出比例 P=45%,当 N1<N2,

则强制退出比例 P=0;

第二个强制退出期内(A3 退出时),当 N1≥N2,若首个强制退出期内已按比

例退出的,强制退出比例 P=60%;若首个强制退出期内未退出的,P=80%,当 N1<N2,

则强制退出比例 P=0。

5、退出资金金额确认

管理人安排A5类份额委托人于 T日强制退出的,A5类份额委托人可于【T+4】

日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当期退出份额确认情况。

6、退出费及退出资金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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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资金金额的计算:

退出资金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单位份额净值+退出当日单位份额累计

计提收益)

7、退出资金的支付

管理人确认退出有效的,将于退出确认(即 T+2 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将退出资金从托管户划至推广机构在登记机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推广机构在收

到退出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划付至 A5 份额委托人的资金账户或银行账

户。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取管理人主动管理的方式。

(二)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指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进行运

用。管理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

金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委托人数量不少于 2人,经管

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参与资金只能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

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若集合计划规模低于【3000】万元或委托人数量

少于 2人,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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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本金及其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在推广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

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参与资金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符合集合计划成立

条件,则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2、日期:集合计划成立日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根据需要为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

账户名称应当为“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

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

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委托人建立交易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

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

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登记结算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

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各种投资的本金以及所产生的收益;

3、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7、其他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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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

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民生银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人的

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本集合计划共分为 A1-A5 类份额,各类份

额均有对应资产总值、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

(一)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投资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含参与

资金在推广期间孳息转增形成的份额)所得的每份额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价值。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估值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是管理人信息披露、向委托人分配预期收益等的依据。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七)估值方法

1、存款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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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金融产品的估值

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结合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管理人公

布的预期年收益率,按最能反映资产管理计划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未公布预期

年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并于所持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根据收益分配情

况计提收益。

3、其他资产的估值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5、管理人更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导致产品资产净值的变化在 0.5

%以上的,应及时与托管行沟通,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集合计划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管理人向托管人出示书面说明

后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

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7、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

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管理人对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完成后,

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等进行复核;

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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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责。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估值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含)内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估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将估值

错误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向委托人披露,并向中国

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因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估值差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损失的,

由管理人负责先行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

接损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

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如果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且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的,由此给集合计划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就实际

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

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责。

5、管理人按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本集合计划估值由托管人复核。

(十一) 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

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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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

失,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

资产损失,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因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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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5%时,管理

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托管人按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金的【0.05】%的年费率收取托管费,托管费

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N×托管费年费率÷365

T 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

N为上一日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金,集合计划成立首日以期初规模为基数计

托管费核算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含)。若集合

计划展期,则展期期间的托管费核算期间为集合计划展期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

管理人于每期份额退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期托管费划付

指令,待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上期托管费向托管人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2、管理费

管理人按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金的【0.20】%的年费率收取固定管理费,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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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理费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N×固定管理费年费率÷365

G 为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N为上一日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金,集合计划成立首日以期初规模为基数计

固定管理费核算期间为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集合计划终止日(含)。

若集合计划展期,则固定管理费核算期间为集合计划展期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

管理人于每期份额退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期固定管理费

划付指令,待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上期固定管理费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3、业绩报酬

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4、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交易单

元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者作为当期费用,其费率由管

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

金已经扣除风险金),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度首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

签定协议所确定的金额)、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用等,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与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

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

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

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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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

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的计提

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所投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情况,于标的资产

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日,对集合计划各类续存份额按以下规则计提收益:

1、计提顺序。管理人按 A1、A2、A3、A4、A5 顺序计提各份额当期收益。

2、计提金额。An 类单位份额当期计提收益=An 类份额面值×(An 类份额预

期收益率×上一计提日至本次计提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365+An 类份额调整金

额),其中,n=1,2,3,4,5。

An 类份额调整金额=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收益分配金额-预期分配金额)

其中,预期分配金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集合计划收益;

3、管理人以现金形式向各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4、委托人预期收益

管理人所公告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是可能获得的收益,具体收益应以集合计划

的实际收益为准。因此,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视为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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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投资可能出现不能达到

预期收益率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收益分配方式

1、A1、A2、A3、A4、A5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每个份额的存续期到期日为权益登记日(T-1日),T日为权益分配日。

管理人将以 T-1 日净值和累计计提收益计算各份额的收益,在 T日为其办理

退出。

2、A5 类份额强制退出期收益分配方式

A5 类份额在每个强制退出期的第一天为权益登记日(T-1 日),T 日为权益

分配日。管理人将以 T-1 日净值和累计计提收益计算其应该强制退出的各份额的

收益,在 T日为 A5 类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各级份额权益均以现金

方式分配均,管理人于 T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款项划付指令,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委托人的投资及收益款项划入推广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预留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十四、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与保管

(一)管理机运用权限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为主动管理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

人指定管理人将委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作。管理人以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金的运用进行跟

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

(二)管理及运用方向

1.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目的,

将本集合项下的委托资金投资于由【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

“锐懿资产-安吉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接受管理人的该等安排。

经全体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可扩大委托资产投资范围。

2.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

“锐懿资产-安吉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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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并管理,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金专项投资于安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安吉租赁”)享有的符合受让条件的汽车租赁应收款债权。

本集合计划项下委托资产将相应地投资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债权,具体

投资情况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标的资产管理人签订的《锐懿资

产-安吉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全体委托人认可并确认管

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签署的与本集合计划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及委托人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方式,

均以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订的《锐懿资产-安吉

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运用方式,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3.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

原始权益人:

公司名称:安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吉租赁”)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87 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夏军

注册资本:32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32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20 日

经营期限:1993 年 4 月 20 日至 2043 年 4 月 19 日

注册号码:310106000028725

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船舶租赁,

航空器材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科研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商务咨询(除中介);

销售汽车,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附设分支机构。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分析:安吉租赁通过自营及 SP(服务外包商)两个渠道获取客户

融资需求,以直接租赁的形式将汽车租赁给客户,形成的汽车租赁应收款债权,

本项目的资产选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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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安吉租赁公司汽车租赁业务标准;

客户无逾期记录;

剩余还款期限在 24 个月内;

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

单笔投放额集中度低于 0.5%;

根据上述资产选择标准,从安吉租赁存量资产中筛出入池资产【1688】笔租

赁应付款,共计应收租赁款【1.09】亿元,单笔应收款平均为【6.46】万元,单

笔租赁资产价值平均为【12.35】万元。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受适度

风险的范围内,尽量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

障。本集合计划采取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与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负责人领导

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

1、决策机构

(1)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分级决策制度。公司下设资产管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事业部

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设部门,资产管理事业部设投资负责人、内控经理及投

资主办人。

(2)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阶段性资产配置与投资实施方案;审批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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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情况,评估投资业绩及风险。

(3)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资产管理事业

部的日常投资管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决议审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主办人

或投资助理提交的投资交易指令。

(4)投资主办人负责具体实施资产管理产品阶段性资产配置与投资实施方

案。

2、决策程序

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政

策。

资产管理事业部根据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确定集合计划阶段性资产配置与

投资实施方案,报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产管理事业部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根据已经批准的集合计划阶段性资产

配置与投资实施方案,按照集合计划的合同要求,结合相关调研成果,制定投资

指令,经投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风险控制原则

1、合规性原则: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

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覆盖计划的资金运用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和各个投资操作环节。

3、独立性原则:公司稽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4、相互制约原则:计划的组织模式应遵循“共生共存、互为制约”的原则,

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消除风险管理的盲点。

5、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所以内部各项管理

制度和投资指引的制订都以防范和化解风险、审慎管理为出发点。

6、有效性原则: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

公司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任何管理人员和员工都不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7、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制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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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的改变而及时进行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的法

律法规要求。

8、隔离墙原则:计划与公司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

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9、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过程中采用定性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使各项风险管理手段具科学性、客观性、操作性。

(四)风险控制体系

管理人建立了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资产管理事业

部内控经理,以及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组成的风险控制体系。各风险控制部门在合

理分工的基础上履行风险控制职责。

1、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审议

公司风险限额,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风险决策,确保公司总体风险在可承受范围

内。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

业务风险指标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跟踪资产管理业务业绩状况,对集合计划收益

大幅波动情况,及时关注,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3、独立的法律合规部。负责

对集合计划的合规风险进行审核,对集合计划的业务制度进行合规性评审,出具

合规报告。

4、独立的稽核监察部。负责定期对集合计划实施事后风险的稽查和监察,

出具稽核报告。

5、资产管理事业部内控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专设风险控制内控经理,负

责对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协助处理风险事件,加强业务人员对

风险的认知,降低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6、外部独立审计。资产管理业务定期接受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常规审计,

同时对集合计划出具单独审计意见。

(五)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人在董事会层面、公司风险管理层面,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层

面建立了一系列严格、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执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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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制度保障。本计划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制度中:

1、投资决策制度。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实行分级决策制度,各级决策机构有

明确的决策权限,确保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投资备选库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建立投资备选库,并对入库品种实

行严格筛选。备选库以外的品种禁止投资,有效防范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

3、交易集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在资产管理

事业部内设立独立的交易室,由专职交易员执行投资经理交易指令,将投资决策

过程和交易执行过程分开,保证交易工作的安全性。

4、风险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及时跟踪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和业绩

状况,对风险控制指标异常和收益大幅波动等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必要时发送

风险提示,进行风险报告。

5、隔离墙制度。公司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

的其他业务(自营、投行、经纪)之间,以及各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有效

隔离,杜绝内幕交易,维护客户利益。

(六)风险控制流程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控制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包括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

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风险识别:针对计划的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并对

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3、风险分析:检查现有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风险评估: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计划存在的风险进行评

估。5、风险处理:区别重大风险事件和日常风险事项,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

略,基本策略有:拒绝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

6、风险检查与监控:通过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项检查对风险进行持续、

动态的跟踪与监视。

7、风险报告: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对资产管理业务监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

状况,及时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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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

(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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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式: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

站公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

网站公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

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

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推广

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类

别、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通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

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2)暂停受理或恢复受理委托人提交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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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负责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9)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2)其他需要临时报告的事项。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允许进行份额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

行为。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

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集合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展期:

1、集合计划存续届满但本集合计划财产尚未全部变现,且管理人决定展期

的;

2、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合同展期的;

3、委托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的;

4、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展期的其他情形;

5、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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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展期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取

得委托人回复意见,若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人,则展期

得以实现,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方式书面形式通知

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明确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可以按照管理人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

见;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20】个

工作日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退出申请;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不同意意见,但

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

管理人有权不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委托人未在公告发出后按照管理人公告中规定

的方式回复意见,也未在【20】个工作日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

同意集合计划展期。

(四)展期的实现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人,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

二十、集合计划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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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人;

2、本计划资产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在管理、运用、处分相关财产的过程中,

发生违约或投资品种所涉其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约,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

止的;

3、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未能完成对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的;

4、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5、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7、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3个月

(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8、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3

个月(含)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0、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2)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管理人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标的资产管理

计划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

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

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

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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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

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

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变现的资产在可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

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

人。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

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持有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的委托人,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

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

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

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

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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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预期收益率;

(3)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4)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强

制 A5 份额退出,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5)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6)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

益;

(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

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

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

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在存续期内,为了提高集合计划的收益率,在闲置资金较多时,按照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强制退出适当比例的 A5 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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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

《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

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

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

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

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或合同

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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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

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

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

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

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本合同、《托

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本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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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

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

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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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风险揭示

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

会对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投资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使集合计划投

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

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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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都会较大程度影响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投资选择偏好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不足、资产变现困难,对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

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

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

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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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份额参与受限的风险

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0.99】亿份,委托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委托

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达到上限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集合计划

的风险。

2、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委托人少于 2人时,集合计划将终止;当投资标的资

产管理计划计划根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时,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进入清算程序,委托人可能面临集合计划因上述原因终止而停止投资的风险。

3、预期收益率不能达到的风险

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期取

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投资可能出现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或本金损失的风

险。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底层资产的相关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拟投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最终主要用于购买安吉租赁汽

车租赁款债权,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可

能产生波动,将对本集合计划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当专项计划所投资基础资产逾期率上升,提前偿付率提高,基础资产现金回

款不足,投资者可能面临本息无法全额兑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在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

的变化而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3)政策法律风险

在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对计划财

产带来风险;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

引起系统风险,从而给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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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投资的判断,可能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目的是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资

产委托人获得的计划财产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计划财产的增

值。

(6)计划财产无法变现风险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开放或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

原因影响,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收到投资收益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

当资产委托人集中退出时,本计划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

本的损失。

为满足资产委托人的退出需要,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可能保留大量的现

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本计划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提前支取

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计划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

性风险。

(8)操作、技术风险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相关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金融货币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资产委托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委托资产托管人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如果

资产托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将可能给计划财产造成风险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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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9)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存续期间内,发生计划文件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情形,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将提前终止。特别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在存续

期间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有投资产品到期的或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

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一致同意终止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将提

前终止。

(10)未设强制止损风险

资产委托人需特别注意,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在

最不利的情况下,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资产委托人可能

丧失全部计划资金。

(11)投资指令发送错误的风险

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投资指令由获授权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出,资产

托管人根据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投资指令执行投资操作。如发送指令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出指令或出现其他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将有可能使标的资产管理计

划计划面临投资风险。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以及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

导致计划财产的损失。

6、强制退出风险

若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设置强制退出条款,且标的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按照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合同约定将集合计划参与

该标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资金进行强制退出的,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于强制

退出期内按照“参与时间优先”的顺序对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发起自动退出指令。

委托人存在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九)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

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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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数据传输可能会出现中断、

停顿、延迟,传输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委托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

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电子签名合同的上传和下载可能会出现

错误或延迟;

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

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

务资格等,或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

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5、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因投资主办变更导致投资风格发生改变,从而影

响委托人收益的风险。

6、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7、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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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按照本合同当事方签订的《电子签

名约定书》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平安证券融平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

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

人协商,可以对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生效。管理人无需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

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10】个工

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

利,履行相应义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

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和损失。

二十六、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

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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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

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

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

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

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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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

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盖章)

签订日期: 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