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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99 年委託研究計畫 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案 期末報告 計畫主持人:吳瑞碧教授 計畫共同主持人:陳千浩講師 計畫協同主持人:吳明昌教授 研究助理:高毓翎 委託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研究單位:國立台灣大學

財政部99年委託研究計畫 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案 期末報告²¡政部99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 財政部 99年度委託研究報告提要 研究報告名稱: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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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9 年委託研究計畫

    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案

    期末報告

    計畫主持人:吳瑞碧教授

    計畫共同主持人:陳千浩講師

    計畫協同主持人:吳明昌教授

    研究助理:高毓翎

    委託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研究單位:國立台灣大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 GRB 編號:99mof001

    科資編號:PG9904-0014

    財政部 99 年委託研究計畫

    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

    期末報告

    委託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研究單位:國立台灣大學

    計畫主持人:吳瑞碧教授

    計畫共同主持人:陳千浩講師

    計畫協同主持人:吳明昌教授

    研究助理:高毓翎

    執行期間:99 年 04 月至 99 年 11 月止

    本研究計畫內容不代表委託單位意見

  • 財政部 99 年度委託研究報告提要 研究報告名稱: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之研究案

    研究單位: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

    研究人員:吳瑞碧教授、陳千浩講師、吳明昌教授

    研究期間:99 年 04 月至 99 年 11 月止

    報告內容提要

    關鍵字:乙醇、管理、酒精、變性酒精、變性劑。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酒精依其可食性可分食用酒精及非食用酒精兩大類,後者包含由

    食用酒精添加變性劑而得之變性酒精。我國現行法令僅對未變性酒精

    予以管理,並對其進口用途做限制,對變性酒精幾乎全無實質上的管

    理,除法律不齊備之外,還有執行公權力之人力不足、罰則不夠周全、

    變性劑過多等問題,以至於將變性酒精為原料蒸餾還原製酒之案件時

    有所聞,亟待改進,爰進行此研究計畫,蒐集他國經驗來檢視現行體

    制之利弊,俾供研修相關政策之參考,期使我國之酒類管理更臻完

    善,並促進相關產業在更適當之環境下健全發展。

    二、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先蒐集各酒品主要產國之酒精管理制度,包括主管機關為

    何、有無訂定專法管理、對酒精之管理、變性劑的種類與特性等。資

    料來源包括:網路訊息、專書及期刊、郵件通信等,並出國實地訪查

    及專家訪問。將所得各國資料加以分析瞭解,比較與我國現有制度之

    差異,再藉專家座談,綜合意見,提出對我國酒精管理制度的建議。

    三、重要發現

    參考美、加、日、法、英、德、澳洲、紐西蘭、阿根廷、薩爾瓦

  • 多、南非與歐盟的酒精管理制度之後,發現多數國家對於未變性酒精

    皆納入酒類管理,而對於變性酒精則設有專責機關,且訂定明確的法

    規,法規中多會強調酒精變性劑需有難以去除、難以入口等的特性,

    並將變性酒精分類而做不同強度之管理,還設有稽查員進行稽查,另

    除提供民眾諮詢管道,亦編印相關宣導品協助說明。某些國家更設有

    實驗室檢驗變性酒精及其製品並評估有關製程。

    四、主要建議事項

    本研究提出下列主要建議:

    (1) 短期

    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加入對變性酒精相關管理機制。

    朝簡化變性劑種類、明確檢驗方法等方向修正「酒精變性劑標準表」。

    剔除其中易被還原且無必要性者,只保留國內工業所必需、無可取

    代,而又最不易被還原且其檢驗方法及判定明確者。選派同仁前往酒

    精管理之先進國家,觀摩及學習實務經驗。

    (2) 中期

    將酒類及酒精之管理業務移交給賦稅署,以與國際接軌,並借重

    稅捐稽徵之手段有效執行管理工作。適度擴編人事以配合工作需要,

    例如:設置稽查員以執行公權力。根據還原之難易,將變性酒精分為

    「完全變性酒精」、「特別變性酒精」與「其他配方變性酒精」三類,

    各自訂定准用之變性劑,並將此三類變性酒精施以不同強度的控管,

    在國民健康、工業需求、公權力執行之成本及效率三者之間,取得平

    衡。「完全變性酒精」應具有難以回收酒精、難以入口、而又顯著易

    察的特性,種類愈少愈佳,其管理可較寬鬆,稅率可以較低;「特別

    變性酒精」須詳加控管,稅率較高,並且可以先徵酒稅,使用後檢具

    證明退稅;含政府所制訂之變性劑以外變性配方的酒精,則歸類為「其

    他配方變性酒精」,將施予最嚴格之事先審理及事後管理。施行「特

    別變性酒精」與「其他配方變性酒精」生產、進口、販售、以及使用

    之廠商執照制度。執照上應需註明准許生產、進口、販售、或使用的

  • 「特別變性酒精」或「其他配方變性酒精」之配方。「完全變性酒精」

    則毋需執照。設置熱線,提供民眾與業者與酒精有關資訊,並與其雙

    向溝通。

    (3) 長期

    訂定「酒精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明訂各類酒精之管理流程以

    及違反時之罰則。該法應強調「曾經變性之酒精即為變性酒精」及「變

    性酒精不可還原」之精神;另在「菸酒管理法」中明述「製酒業不得

    使用變性酒精」,及在稅法上做呼應之規定。設立管理酒類及酒精之

    專責機關,賦予充分人力以統籌各種申請資料之審查、各種許可執照

    發放之評估、各類酒精來源與流向之控管。並設置專屬實驗室執行與

    其業務有關之分析、檢驗工作。執行酒類及酒精產銷履歷制度。

  •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主旨……………………………………………… 1

    第二節 背景分析……………………………………………… 1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3

    第四節 研究章節與架構……………………………………… 4

    第二章 國外酒精管理現狀……………………………………… 5

    第一節 歐洲…………………………………………………… 5

    第一項 歐盟………………………………………………… 5

    第二項 英國………………………………………………… 5

    第三項 德國………………………………………………… 7

    第四項 法國………………………………………………… 9

    第二節 北美洲………………………………………………… 10

    第一項 美國………………………………………………… 10

    第二項 加拿大……………………………………………… 24

    第三節 中南美洲……………………………………………… 28

    第一項 阿根廷 …………………………………………… 28

    第二項 智利 ……………………………………………… 29

    第三項 薩爾瓦多 ………………………………………… 29

    第四節 亞洲 (以日本代表) ………………………………… 32

  • 第五節 大洋洲………………………………………………… 34

    第一項 紐西蘭……………………………………………… 34

    第二項 澳洲………………………………………………… 35

    第六節 非洲 (以南非代表) ………………………………… 36

    第三章 國內酒精管理現狀……………………………………… 37

    第一節 法規整理……………………………………………… 37

    第二節 遭遇問題……………………………………………… 40

    第四章 專家學者期中、期末座談會結論………………………… 41

    第一節 專家學者期中座談會………………………………… 41

    第二節 專家學者期末座談會………………………………… 4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43

    第一節 結論 …………………………………………………… 43

    第二節 建議 …………………………………………………… 47

    參考文獻與資料來源……………………………………………… 50

  • 附錄

    附錄一 財政部委託研究出國考察報告…………………………… 53

    附錄二 專家學者期中座談會會議紀錄…………………………… 56

    附錄三 專家學者期末座談會會議紀錄…………………………… 64

    附錄四 國庫署期中報告審查會議紀錄暨審查意見修正對照表… 68

    附錄五 國庫署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紀錄…………………………… 72

    附錄六 國庫署期末報告審查意見修正對照表…………………… 76

    附錄七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3199/93

    附錄八 The Denatured Alcohol regulation 2005

    附錄九 Gesetz über das Branntweinmonopol

    附錄十 Code général des impost (節錄酒精管理之相關法規)

    附錄十一 Title 27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20

    附錄十二 Title 27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21

    附錄十三 Excise Act, 2001

    附錄十四 Denatured and Specially Denatured Alcohol Regulations

    附錄十五 Ley Nacional De Alcoholes Nº 24.566

  • 附錄十六 Ley General De Vinos Nº 14.878

    附錄十七 Ley reguladora de la Produccion y Comercializacion del

    Alcohol y de las Bebidas Alcoholicas

    附錄十八 薩爾瓦多未變性酒精及變性酒精之管理法規整理

    附錄十九 アルコール事業法

    附錄二十 Denatured Ethanol Group Standard 2006

    附錄二十一 Schedule to the Customs and Excise Act, 1964 (Tariff

    Book) (Schedule 6 / Part 1 / Section D) (資料為法規

    中有關變性酒精法規之部分)

  • 表目錄

    表 1 美國-「完全變性酒精」容器之標示比較表 ……………………………… 14

    表 2 美國-「常用配方」之適用對象與所用之「特別變性酒精」配方編號對照表 18

    表 3 美國-不同年使用量之「特別變性酒精」申請文件 ……………………… 20

    表 4 美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內容之修改辦法 ………………………… 21

    表 5 美國-法規修改前和預期修改後的比較表 ……………………………… 24

    表 6 加拿大-不同執照者對「特別變性酒精」的權限 ………………………… 26

    表 7 紐西蘭-變性酒精配方表………………………………………………… 34

    表 8 各國變性酒精管理制度之要點整理……………………………………… 44

  •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主旨

    酒精依其可食性可分食用酒精及非食用酒精兩大類,後者包含由

    食用酒精添加變性劑而得之變性酒精。我國現行法令僅對未變性酒精

    予以管理,並對其進口用途做限制,至於變性酒精,應屬工業原物料,

    財政部曾多次建議經濟部工業局研議對其特別管理之可行性,但該局

    堅持不對單一工業原料作特別管理之立場。鑑於邇來多次查獲業者以

    含有正己烷等變性劑等之變性酒精為原料蒸餾還原製酒之案件,基於

    維護國人飲酒安全之考量,對於變性酒精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爰進

    行此研究計畫,蒐集他國經驗來檢視現行體制之利弊,俾供研修相關

    政策之參考,期使我國之酒類管理更臻完善,並促進相關產業在更適

    當之環境下健全發展。

    第二節 背景分析

    酒精之種類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三條:「未變性酒精」係指含酒

    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未變性酒

    精又分為食用酒精及非食用酒精二種:(1) 食用酒精:指以糧穀、薯

    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

    十之未變性酒精。(2) 非食用酒精:食用酒精以外之含酒精成分超過

    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酒精是良好的有機溶劑,可以做為各種香料、染料、油漆、樹脂、

    硝化棉和照相軟片的溶劑,也可用於萃取植物油及精油等;於化學工

    業上,酒精是製作乙酸、乙醛、乙醚、聚乙烯及合成橡膠等化工產品

    的重要原料,主管機關對於工業使用酒精並不課徵菸酒稅,但為了避

    免不肖商人將便宜的工業酒精作為高價的食用酒精出售牟利,工業酒

    精中會加有變性劑,使工業酒精無法飲用,又稱為變性酒精。茲將各

    種酒精製作方式分述如下:

  • 2

    1. 食用酒精:以糧穀、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過微生物 (常為

    Aspergillus 屬或 Rhizopus 屬之黴菌) 或微生物代謝產生之澱粉糖

    化酵素作用後,再以酵母菌進行酒精發酵,經過蒸餾製成,其酒

    精成分必須超過 90%。

    2. 非食用酒精:石油於催化劑和高溫條件下,裂化長鏈有機化合物

    而得到乙醇,現代工業技術可以使乙醇的含量和純度到達 90%以

    上,但因原料並非食品級,因此不適合食用。

    3. 變性酒精:將具有毒性且不易移除之化學物質加入酒精中,使酒

    精不適合飲用,如甲醇、異丙醇、汽油等。可添加之化學藥劑不

    只一種,但必須符合「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酒精變

    性劑標準表之規範。

    此外,生質酒精的產製也是近年來的一個熱門話題,目前產製生

    質酒精之原料主要為澱粉植物與含糖植物,但是澱粉植物與含糖植物

    等原料會與人類食物來源相衝突,因此現今趨勢是以木質纖維素

    (lignocellulose) 與廢棄物所轉換的生質能源為主。生質酒精的生物精

    煉主要有三個步驟,第一將木質纖維素前處理,轉換頑強的木質纖維

    素成為易反應的纖維素;第二利用酵素轉化纖維素成為可發酵的醣;

    第三將醣發酵成酒精或乳酸、琥珀酸等化學品。木質纖維素生質酒精

    常見製程:原料清洗、烘乾與磨碎後,將木質纖維素進行前處理,處

    理後的纖維素以纖維素酶 (cellulase) 對纖維素固態渣進行酵素水解

    分解成單醣;所得含單醣之水解液經過中和槽調理酸鹼值至適合發酵

    的程度,再轉入發酵槽中,添加適當的養分與適當濃度的微生物(酵

    母菌及細菌)進行發酵,再經蒸餾製成酒精。在文獻上已被探討的生

    質酒精原料,有:紫花苜蓿纖維 (alfalfa fiber) (Sreenath et al., 2001)、

    蔗渣 (Martín et al., 2002)、白楊木及草本原料 (Ballesteros et al.,

    2004)、硬紙板與紙泥 (Kádár et al., 2004)、稻穀 (Saha et al., 2005)、

    稻草 (Zhu et al., 2005)、軟木 (Pan et al., 2005) 等。

  • 3

    酒精管理制度:

    1. 稅法:菸酒稅屬特種消費稅,其課徵方式有從價稅、從量稅及從

    價從量複合課徵等三種。世界上主要國家的酒品賦稅,大部分皆

    以從量課徵為主,如: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法國、台灣;

    而韓國只有烈酒為從量課徵,其餘酒品為從價課徵 (吳,1997)。

    以美國為例,酒類商品普遍價位較低,而且多視為一般民生飲用

    必需品,因此,美國酒品從量稅額相對偏低;至於英國,則因其

    烈酒多屬世界知名的高價品牌,又基於國民健康考量,除啤酒視

    為飲料外,蒸餾酒課稅甚高。美、英兩國相較之下,美國酒品稅

    負偏低、價格亦較低。依我國的菸酒稅法規定,酒精每公升徵收

    新台幣 15 元稅額,而工業用之變性酒精則不課徵菸酒稅。

    2. 法律:依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酒精變性後非報

    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還原為未變性狀態;違者並處以罰鍰

    (第十七條)。

    酒精管理制度研究文獻:

    逕查文獻,未曾有以蒐集各國酒精管理制度並加以比較為題者。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計畫擬蒐集各酒品主要產國之酒精管理制度,包括主管機關為

    何、有無訂定專法管理、對未變性酒精及變性酒精管理之差異、變性

    劑有那些等,俾供檢討我國酒精管理制度之參考。資料來源包括:網

    路訊息、專書及期刊、郵件通信等,並出國實地訪查及專家訪問。將

    所得各國資料加以分析比較,徵詢國內與酒精管理及檢驗有關業務人

    員之意見,再舉辦專家座談,綜合意見,提出對我國酒精管理制度的

    建議。

    其主要步驟如下:

    1. 蒐集酒類管理制度完備之國家或區域聯盟如美、加、日、法、英、

    德、澳洲、紐西蘭、阿根廷、薩爾瓦多、南非、歐盟等之未變性酒

  • 4

    精及變性酒精之管理體制資料。

    2. 參訪考查國內與酒精管理及查驗有關單位,以明瞭國內現況及目前

    遭遇之困難。

    3. 分析比較國外酒精管理制度與我國制度差異,及有無可資借鏡取法

    之處。

    4. 舉辦專家座談,期中及期末各一次,對我國酒精管理制度提出建議。

    第四節 研究章節與架構

    本研究計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主旨、研究方法與步

    驟。第二章為國外酒精管理現狀,參考國家或區域聯盟的酒精管理制

    度,依歐洲、北美洲、中南美洲、亞洲、大洋洲與非洲作分野說明。

    第三章為國內酒精管理現狀,說明國內酒精管理情形與目前遭遇之問

    題。第四章為專家學者期中、期末座談會結論。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 5

    第二章 國外酒精管理現狀

    本研究計畫主持人暨協同主持人,為實地訪查、蒐集酒精管理體

    制資料並向專業人員請教實務經驗,於民國 99 年 5 月 31 日起至 6 月

    9 日止,往赴法、德、英等國作實地訪查,有關出國考察報告請見附

    錄一。

    第一節 歐洲

    第一項 歐盟

    歐盟為區域聯盟,對於酒精管理僅制訂大原則,有關規範之細節

    由其會員國自行訂定,因之毋需在此詳細討論。

    歐盟變性酒精規範的大原則,述於 EU Regulation 3199/93,該法

    規公佈各會員國完全變性酒精 (Completed Denatured Alcohol, CDA)

    之配方,並規定這些完全變性酒精可在歐盟境內自由販賣、各會員國

    之間免稅,另以 EU Directive 92/83 概述歐盟境內酒精稅務的一般原

    則 (產品包括 beer、wine、fermented beverages、intermediate products

    與 ethyl alcohol)、說明免稅之非飲用酒精使用範圍 (變性酒精、醋、

    藥品、香料、樣品分析、科學研究、醫療用途與各種製程使用)。

    第二項 英國

    國外有關酒精之管理制度,以英國之謹嚴詳瞻,最可作為代表。

    英國有關酒精管理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關稅署」 (HM Revenue

    & Customs),其工作管轄涵括─授權與管理酒精相關事務、處理

    Spirits、Wine、Beer 及 Cider 等之稅務、與貿易協會諸如 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 (蘇格蘭威士忌酒協會)、Gin and Vodka Association (琴酒與

    伏特加酒協會)、British Beer & Pub Association (英國啤酒與酒吧協會)

    等合作以執行相關業務運作與防治違法行為等。

    英國現行規範變性酒精的法律為「The Denatured Alcohol

    Regulation 2005」。

    英國關稅署將變性酒精分成 1. 完全變性酒精 (Completed

  • 6

    Denatured Alcohol, CDA)、2. 工業用變性酒精 (Industrial denatured

    alcohol, IDA) 與 3. 特殊商業用變性酒精 (Trade specific denatured

    alcohol, TSDA) 等三類。

    第一類,完全變性酒精,變性最徹底的變性酒精。只有一種配方,

    固定以酒精佔 90%、變性劑佔 10%的比例配製。變性劑限以「wood

    naphtha」為主要變性劑。完全變性酒精進出口皆免稅,且不需向關

    稅署申請授權即可使用,自由販售,任何人都可購買使用。

    第二類,工業用變性酒精,專為工業使用而設計的變性酒精 (the

    grade of denatured alcohol designed for industrial use),固定以酒精佔

    95%、變性劑佔 5%的比例配製,變性劑以「wood naphtha」為主要變

    性劑,但可提出申請批准使用替代品。欲使用工業用變性酒精需向關

    稅署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具備一定條件,每案皆需向關稅署申請許可

    才能使用。

    第三類,特殊商業用變性酒精,專對特定行業使用而定的變性酒

    精配方 (TSDA formulations are types of denatured alcohol approved to

    meet specific trade needs),目前訂有 11 種配方供申請使用。英國關稅

    署對特殊商業用變性酒精的管理最為嚴格,限制配方使用不可任意替

    換、限制用途,除需逐案申請外,使用量、用途、酒精流向等皆須報

    備,關稅署亦會派稽核員到現場監管。

    完全變性酒精與工業用變性酒精所使用的變性劑相同只是劑量

    不同,後者雖可使用變性劑替代品,但須事先向關稅署提出替代品申

    請,此申請的審核條件非常嚴格,因此不易被批准。另:完全變性酒

    精與工業用變性酒精所課稅率相同。

    工業用變性酒精與特殊商業用變性酒精皆屬於特定工業用途之

    部分變性酒精 (Partially Denatured Alcohol),歐盟各會員國除完全變

    性酒精外,亦將前述部分變性酒精概括予以免稅。此外英國關稅署對

    於國內醫療與科學方面所使用的純酒精亦給予免稅。

    英國關稅署主張有效的變性劑必須具顯著易察 (noticeable)、難

    以入口 (unpleasant to consume)、難以去除 (hard to remove) 等三項特

  • 7

    點,因此採用「wood naphtha」作為完全變性酒精與工業用變性酒精

    之主要變性劑。它是以甲醇為基本成分的化學複合物,成分中含甲基

    紫 (methyl violet),加入酒精中使呈藍紫色,顏色鮮明容易辨識。wood

    naphtha 性質穩定,加入酒精後便無法輕易去除,且以關稅署所定比

    例加入酒精中,則該酒精風味不佳難以入口。

    英國關稅署對於變性酒精之管理,涵蓋其製造、批發、使用及

    供應等事務。前述事務均得先備妥法規規定之紙本資料,遞交該署向

    其申請授權獲得批准後始可進行。相關業者須詳細紀錄其酒精使用情

    形並保留備查,該署會派稽查員實地視察,確實掌握其國內變性酒精

    的使用情況。

    關稅署設有 The National Registration Unit 專責辦理所有變性酒

    精相關申請事務,並設立 The Excise Helpline 專線供民眾直接詢問。

    關稅署目前在管理變性酒精上亦面臨風險,諸如所授權之貿易

    商可能以變性酒精製成非法飲品、國內人士非法製造變性酒精、或走

    私進口變性酒精製成的飲品、以及變性酒精製品的不安全使用等。關

    稅署所採取的防治行動,是加強稽查所有的製造商與批發商、鼓勵供

    應商與貿易協會間的自律 (Duty of Care)、嚴格把關授權、與國內其

    他行政機構如 Trading Standards (貿易標準協會) 合作、以及與歐盟

    其他友邦合作取締危險配方等。

    英國對於變性酒精相關逃稅詐欺等犯罪之處罰依據為:Customs

    & Excise Management Act (CEMA) 1979 與 Civil Penalties-Fixed,

    geared and daily (Notice 209,2010 年 7 月版)。

    第三項 德國

    德國酒精管理基本上是有民間特許廠商參與的專賣制度,其主管

    機 關 為 酒 精 專 賣 管 理 局 (The Bundesmonopolverwaltung für

    Branntwein, BfB),隸屬聯邦財政部 (Fed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BMF),管理專賣與民營之酒精事務,聯邦財政部另設有其他單位協

    助之,諸如 IIIB7 部門(Department IIIB7)協助酒精的法律與稅務管

  • 8

    理、Agricultur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BMELV) 425 小組支援處理

    有關酒精販售例如生產、進出口等的相關問題。

    酒精的相關規範主要記載於法規「Branntweinmonopolgesetz-

    BranntwMonG」中,該法主要規範蒸餾酒與蒸餾酒廠的相關事務,變

    性酒精為其中一部分,另訂有「Branntweinsteuerverordnung-BrStV」

    做為前述法規的解釋說明。

    德國將變性酒精分做「完全變性酒精 (Completed Denatured

    Alcohol, CDA) 」與「一般使用許可 (Allgemeine verwendungserlaubnis)

    之變性酒精」兩類,變性酒精皆免稅。「完全變性酒精」只有 2 種變

    性配方,民眾可自由購買使用,而「一般使用許可之變性酒精」列有

    5 種配方,多應用於商業用途,若要使用此二類變性酒精以外的變性

    配方,便須另備資料向酒精專賣管理局申請授權。

    前述「完全變性酒精」的 2 種配方,分別為 100L 純酒精加入─

    ○1 0.75L methylethylketone 與 0.25L pyridine bases。

    ○2 1L methylethylketone 與 1g denatonium benzoate。

    上述 2 種完全變性配方皆以 methylethylketone 為主要變性劑,此

    劑 固 定 由 95~96% (wt.) methylethylketone 、 2.5~3% (wt.)

    methylisopropylketone 與 1.5~2% (wt.) ethylisoamylketone

    (5-methyl-3-heptanon) 組成。德國只訂此一完全變性劑且只由政府專

    賣,而 pyridine bases 及 denatonium benzoate 具極明顯的臭味及苦味,

    方便民眾辨識。

    變性酒精的酒精來源可為穀類、馬鈴薯、各種果實、果渣或樹葉

    等,酒精由登記有案之蒸餾酒廠製造。德國的蒸餾酒廠有二種體系,

    一為酒精專賣管理局所經營之專賣蒸餾酒廠,另一為民間的自營蒸餾

    酒廠,二體系皆由酒精專賣管理局管理。業者須針對蒸餾酒廠的種

    類、規模、設施、使用原料、企業計畫、蒸餾產品與年蒸餾量等項,

    備齊證明或說明資料並填表向酒精專賣管理局申請授權,獲得許可後

    才有蒸餾權利,才可進行蒸餾事務,若原申請資料有任何變更,則該

    蒸餾權利隨即失效,須重新申請。

  • 9

    酒精專賣管理局在各地區設有分局與稽查員,可對各地區之蒸餾

    酒廠進行參訪與抽樣檢查,樣品交由各地區的監督管理局實驗室進行

    檢驗,若有任何不符合原申請資料內容者,其蒸餾權利亦隨即失效並

    將依法規進行懲處。酒精專買管理局提供專線與電子信箱供民眾諮

    詢。

    第四項 法國

    法國的酒精管理之主管機關為其「關稅與間接稅總局 (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Douanes et Droits Indirects, DGDDI) 」,隸屬「經濟與財

    政部」。現行規範變性酒精的法律條文記載於「法國一般稅則 (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並訂有罰則。

    法國並未將變性酒精作分類,僅訂有 1 種完全變性酒精

    (Completed Denatured Alcohol, CDA),並免予課稅,民眾可自由購買

    與使用。

    若民眾欲使用其他變性配方,則需備齊紙本資料向「關稅與間接

    稅總局」提出申請,該局會將申請資料交由專家與「關稅與間接稅總

    局實驗室」審核,以決定許可與否,審核費用則由申請人負擔。

    前述完全變性酒精的配方,係在 100 公升、90% (vol.) 的酒精,

    加入○1 3.5 公升的「亞甲基變性劑 (méthylène-Régie) 」 及○2 1 公升

    的「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亞甲基變性劑」是由木炭萃取而

    得、帶有苦味與臭味之液體,含 6% 以上的「碳化雜質 (pyrogenic

    impurities) 」、65%的甲醇、酮與水。「碳化雜質」是主要變性劑,會

    使此完全變性酒精具令人不快的味道,以確保此完全變性酒精無法被

    飲用,此外,「亞甲基變性劑」之沸點與酒精近乎相同,除非使用專

    門技術與裝置,否則無法輕易將二者分離。

    欲製造或使用變性酒精者,需在事前向各所在地區的「關稅與間

    接稅司」提出申請,各地區的官員除審核其申請外,亦會將其申請資

    料送至「關稅與間接稅總局實驗室」進行審核,待二單位皆同意其申

    請後,業者才算獲得准許,才可進行酒精變性或運用。申請書中需詳

  • 10

    述執行酒精變性的方法與過程、及或運用變性酒精所製作的產品性

    質、與使用後變性酒精的處理方式等。業者還須隨附企業計劃書,說

    明該企業詳細情況,諸如工廠內部各種儀器、酒桶與容器的位置和資

    料、儀器之登記編號等。未執行酒精變性及未製作產品的期間,業者

    須自行將相關設備及或工廠加鎖或鉛封,轄區內的關稅與間接稅司人

    員會再加以封條,待下一次業者提出申請獲准時才可拆封拆鎖。

    變性酒精僅能在○1 蒸餾酒廠○2 執行酒精變性的工廠與○3 存放變

    性酒精與變性酒精製品的商店等三種場所進行販售,且除非獲得當地

    的「關稅與間接稅司」官員准許,販賣場所不得存有蒸餾儀器、或同

    時販賣未變性酒精。製作、使用或販賣變性酒精者,皆須記錄相關資

    料並保留備查。

    各地區的「關稅與間接稅司」可派員至上述各處抽樣檢查變性

    劑、變性酒精與變性酒精相關產品等,將樣品送至「關稅與間接稅總

    局實驗室」檢驗。「關稅與間接稅總局」另設有專線與電子信箱供民

    眾諮詢變性酒精相關事宜。

    第二節 北美洲

    第一項 美國

    美國酒精管理的主要機關為「酒類與菸草稅務貿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簡稱 TTB)」,隸屬美國財政部,綜

    理酒精的相關事務,包括飲用酒精與非飲用酒精等。

    該局有關非飲用酒精的管轄,涵括「變性酒精」、「燃料用酒精

    (Alcohol Fuel) 」、「免稅酒精(Tax-free Alcohol)」、「非飲用產品使用之

    純酒精」與「工業用酒精」等的相關規範。

    「燃料用酒精」係指酒精燃料工廠 (Alcohol Fuel Plant, AFP) 所

    生產,僅供汽車燃料使用之酒精,目的在降低美國對石油的依賴。「免

    稅酒精」是指美國國內的教育組織、醫院、實驗室與非營利慈善團體

    等機構,在科學研究與醫療上所使用之非飲用的未變性酒精,可免予

    課稅。「非飲用產品使用之純酒精」,則指業者在藥品、香料、香水或

  • 11

    食品製程中如有使用純酒精,經「非飲用產品實驗室 (Nonbeverage

    Products Laboratory, NPL)」 確認其產品非供飲用之後,可退回原課

    徵之酒稅。另舉凡工業上所使用的酒精,例如「特別變性酒精」、「燃

    料用酒精」、「免稅酒精」或「非飲用產品使用之純酒精」等,皆可稱

    作「工業用酒精」。

    美國現行規範國內變性酒精的主要法規為 「Title 27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20」 與 「Title 27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rt 21」,前者規範變性酒精的分銷與使用;後者列出變

    性酒精的配方。

    若違反法規規定,將採一罪一罰,處美金 10,000 元以下之罰鍰

    及或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違法製造、販售或運輸特別變性酒精

    與其相關製品,除前述刑罰外,還需依酒稅法補稅。

    美國將國內變性酒精分成「完全變性酒精 (Completed Denatured

    Alcohol, CDA)」與「特別變性酒精 (Specially Denatured Alcohol,

    SDA)」二類,且皆予以免除酒稅。

    變性酒精只能由登記有案之蒸餾酒廠 (Distilled Spirits Plants,

    DSPs)製作。2009 年 5 月底時,美國共有 656 間登記有案之蒸餾酒廠。

    「完全變性酒精」

    其酒精變性徹底,強調所添加之變性劑具有與酒精難以分離且不

    適合飲用的特性,避免該變性酒精被飲用或遭回收酒精。

    製作「完全變性酒精」

    美國的「完全變性酒精」只有 3 種變性配方:CDA Formula No.

    18、19、20。

    CDA Formula No. 18─

    指每 100 加侖、160 度(proof)以上的乙醇,加入下列物質:

    ○1 2.5 加侖的 methyl isobutyl ketone、mixed isomers of nitropropane

    或 methyl n- butyl ketone 三者擇一。

    ○2 0.125 加侖的 pyronate 或相似化合物。

  • 12

    ○3 0.5 加侖的 acetaldol (beta-hydroxybutyraldehyde)。

    ○4 1.0 加侖的煤油 (kerosene)、脫臭煤油 (deodorized kerosene)、汽

    油 (gasoline)、無鉛汽油 (unleaded gasoline)、橡膠碳氫化合物溶

    劑 (rubber hydrocarbon solvent)、或庚烷 (heptane) 六者擇一。

    CDA Formula No. 19─

    指每 100 加侖、160 度以上的乙醇,加入下列物質:

    ○1 4.0 加侖的 methyl isobutyl ketone、mixed isomers of nitropropane

    或 methyl n- butyl ketone 三者擇一。

    ○2 1.0 加侖的煤油 (kerosene)、脫臭煤油 (deodorized kerosene)、汽

    油 (gasoline)、無鉛汽油 (unleaded gasoline)、橡膠碳氫化合物溶

    劑 (rubber hydrocarbon solvent)、或庚烷 (heptane) 六者擇一。

    CDA Formula No. 20─

    指每 100 加侖、195 度以上的乙醇:

    ○1 加入總計 2.0 加侖的無鉛汽油 (unleaded gasoline)、橡膠碳氫化

    合物溶劑 (rubber hydrocarbon solvent)、煤油 (kerosene) 或脫臭

    煤油 (deodorized kerosene)、或任何前述物質的組合。

    ○2 CDA 20 僅限燃料使用,諸如汽車、飛機、火箭與噴射推進器等

    燃料、專利加熱用燃料及其他各種燃料等。

    CDA 18、19 常用於○1 製作特定的化學物質,其酒精成分會轉變

    成其他化學物質而不存在成品中,○2 製造藝術與工業用的清潔液、清

    潔劑、抗凍劑、稀釋劑、亮光漆與煞車油等,○3 用做燃料、光與電力

    的來源。

    蒸餾酒廠在製造「完全變性酒精」時,除原變性配方外,可另添

    加少量臭味物質、赭色抗鏽劑或染料,唯需事前以書面資料詳述添加

    物的名稱與性質,連同申請書遞交 TTB 官員進行申請,獲得准許後

    才可進行添加,前述臭味物質或香料,其添加量需小於「完全變性酒

    精」重量的 1/250,且添加後除改變氣味外,不得降低該「完全變性

    酒精」的變性程度,即不得改變原有變性劑的物理或化學性質。

  • 13

    銷售與使用「完全變性酒精」

    「完全變性酒精」可任意販售與使用,故欲經銷、販售或使用「完

    全變性酒精」者不需向 TTB 官員提出許可申請,若欲還原「完全變

    性酒精」再利用者,則需向 TTB 官員提出申請,待獲准後才可進行。

    此外,「完全變性酒精」不可用於人體內用產品之製程。

    運輸、紀錄與標籤等相關規定

    若大量運輸「完全變性酒精」,其過程需有詳細的紀錄,須包括

    各種運輸車輛的資料、各地區貨主(委託者)與收貨人的姓名與地址等

    資料、載運量(加侖數)及該「完全變性酒精」的變性配方編號等。

    當「完全變性酒精」送達目的地時,若非立即使用,必需存放於

    貯存槽或油罐車中,業者須在該貯存槽或油罐車外按規定作標示。大

    盤商或代理商在其貯存或盛裝「完全變性酒精」的容器外亦需做標

    示。標示內容需有業者姓名、地址、“完全變性酒精"字樣、變性配

    方編號與容量(加侖)等,並需加註“容器內容物清空前不可移除"或

    類似之字句。取用「完全變性酒精」皆需紀錄並保留備查。

    有關「完全變性酒精」的分裝,其容器應使用金屬材質,若欲用

    其他材質,需行申請經 TTB 官員認可才能使用,封口應密封。

    販售的「完全變性酒精」,其包裝容器外表需以淺顯字句清楚標

    示 “完全變性酒精"字樣、變性配方編號與容量、“內容物含有毒

    成分"之警語、大盤商或代理商姓名及地址等資料。標示的字體、圖

    表應清晰易讀,並須選用與背景色呈鮮明對比的永久性墨水,包裝上

    亦可註明品牌名稱以及商品說明,但不可混淆或減損原先規定所需標

    示的內容。除了各州或聯邦法律另訂之法規要求外,若無 TTB 官員

    同意,包裝上不得標示其他資料。批發或零售「完全變性酒精」者皆

    需按此規定辦理。

  • 14

    表 1 美國-「完全變性酒精」容器之標示

    大量 CDA 容器外標示 小量(分裝)CDA 容器外標示

    1.“完全變性酒精"字樣 1.“完全變性酒精"字樣

    2. 變性配方編號 2. 變性配方編號

    3. 容量 3. 容量

    4. 大盤商或代理商姓名、地址 4. 大盤商或代理商姓名、地址

    5. 加註“容器內容物清空前不

    可移除標示"或同等之字

    句。

    5. 加註“內容物含有毒成分"之

    警語

    6. 需選用與背景色呈鮮明對比之

    永久性墨水,另可以淺顯字句

    作品牌名稱與商品說明。

    「完全變性酒精」相關製品

    利用「完全變性酒精」製作的相關製品,例如:抗凍劑、溶劑、

    稀釋劑與亮光漆等等,不可歸類或標示為「完全變性酒精」,並且不

    可以「完全變性酒精」之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命名、運送與販售。「完

    全變性酒精」與其相關製品,無論接收、包裝、貯存、處理或使用等,

    均需按規定或 TTB 官員的要求,保存所有交易紀錄,以便 TTB 官員

    能查核與追蹤該酒精或製品的現況,並可確認業者是否確實遵照法規

    之規定。

    「特別變性酒精」

    指酒精中加入變性物質而成,業者可用於製造任何非飲用的產

    品,一般常在化妝品、藥品、化學劑製造時作為溶劑或反應物。「特

    別變性酒精」的酒精濃度須在 92.5% (vol.) (185 proof) 以上,由蒸餾

    酒廠以酒精 (乙醇,ethyl alcohol) 製成,酒精原料與製法不限,此處

    所指“酒精"不包括威士忌、白蘭地、萊姆酒、琴酒或伏特加。

  • 15

    製造、持有與使用「特別變性酒精」的申請流程─

    1. 先向 TTB 的國家稅務中心申請取得「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2. 再填寫「特別變性酒精」的「變性配方資料表」,遞交「非飲用產

    品實驗室」進行審核。若所用變性配方為「常用配方」則不須填

    送此表。

    3. 另準備 4 盎司(約 120 毫升)樣品至「非飲用產品實驗室」供檢驗。

    4. 還需備齊其他 TTB 官員要求之紙本資料。

    5. 審核過程約需 3 週。

    6. 當業者取得「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且 TTB 官員核准其所提之

    「變性配方資料表」後,才可向蒸餾酒廠購買「特別變性酒精」

    及運用「特別變性酒精」製造相關製品。

    7. 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皆可以專線或電子郵件與專人聯絡。

    「國家稅務中心 (National Revenue Center, NRC) 」

    隸屬 TTB,負責掌理酒類、煙草與槍砲彈藥等的稅務、證照申請以及

    相關資料的統計整理。在非飲用酒精的管理上,負責辦理「工業酒精

    使用許可證」申請的相關業務。

    「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Industrial Alcohol Use Permit, TTB Form

    5150.22) 」

    任何欲購買、使用、回收、販售「特別變性酒精」或相關製品者,

    需根據聯邦法規 Title 27 CFR Part 20 與 Part 21 之規定,先向「國家

    稅務中心」申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下述 3 者為常見申辦「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者:○1 蒸餾酒廠,

    申請授權製造、購買、與使用「特別變性酒精」,亦可製作「完全變

    性酒精」,○2 販賣商,申請授權購買「特別變性酒精」,再販售給獲

    得授權的特別變性酒精使用者,○3 特別變性酒精使用者,申請授權購

    買與使用「特別變性酒精」。

    申請上有任何問題都可向國家稅務中心詢問,該中心設有專人、

  • 16

    專線及電子信箱供民眾諮詢。

    「非飲用產品實驗室(Nonbeverage Products Laboratory, NPL) 」

    隸屬 TTB 下的「科技服務處 (Scientific Services Division,

    SSD) 」,亦為「國家實驗中心 (National Laboratory Center)」的研究

    單位,負責工作:○1 為 TTB 評估「特別變性酒精」的變性配方申請,

    以 2008 年為例,該單位共檢測約 2,045 件配方申請案,○2 對新變性

    劑與新製程進行複審,○3 「非飲用產品」與「特別變性酒精」配方的

    樣品分析,○4 評量「非飲用產品」的稅務分類與退稅計算,○5 為消費

    者與 TTB 部門提供技術支援,例如回覆與配方相關的技術性問題,○6

    酒精性飲料所用香料的檢驗分析,○7 對進口產品進行分析以做稅務分

    類,○8 參與國內 ISO 審核,○9 建立檢驗分析的方法,○10執行特殊企劃

    案。

    經「非飲用產品實驗室」核准的變性配方,可讓申請者運用在製

    程中,或製成產品販售給任何人。

    「變性配方資料表 (TTB Form 5150.19) 」

    表中須詳述變性劑的配方資料與製作過程、「特別變性酒精」相

    關製品的成分與製造過程,每一製造地生產的每一項產品的變性配方

    都要填表申請,並作完整而正確的配方說明。如有隨附證明用的附

    件,以複本遞交即可,但每份文件都需有指定聯絡人的簽名。

    TTB 對申請者填寫該表的資料完整度與精確度要求甚嚴,因此該

    局針對「變性配方資料表」,為民眾另作詳細的填表說明,主要內

    容於下:

    1. 資料表中須寫出產品的專有名稱或商品名、以及製程中「特別變

    性酒精」加入處。

    2. 標明「特別變性酒精」使用項目之編碼。

    3. 以勾選方式說明欲使用的變性配方是新用、修改或已用過者。

    4. 如果是已用過的變性配方,則需寫出原製造商名稱與原許可證核

  • 17

    准日期。

    5. 確切的產品製造地址與通訊地址 (TTB 官員將對照申請者的「工

    業酒精使用許可證」內容核實)。

    6. 「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號碼 (若在申請中可填“申請中” )。

    7. 說明產品使用目的。

    8. 說明產品包裝是否為加壓容器,如需加壓則須說明加壓物質與其

    所佔比例。

    9. 商業包裝的尺寸規格。

    10. 就特定的變性配方,例如用於各種精油的「特別變性酒精」,再

    作說明。

    11. 說明所購買之「特別變性酒精」的酒精度 (此為確保酒精度不得

    低於 185 proof)。

    12. 以勾選方式說明製程中,是否會回收「特別變性酒精」再利用或

    處理,若是的話必須詳述回收過程供審核。

    13. 說明配方的內容與製程、詳述所有原料的特性與用量 (用量需標

    記正確單位)、詳述產品製程、「特別變性酒精」的廢棄量與處理

    方式。

    14. 請申請授權者簽名,標記申請日期與指定聯絡人姓名。

    樣品

    申請者通常只須準備 4 盎司 (約 120 毫升) 樣品,送至「非飲用

    產品實驗室」供其檢驗,若產品中含精油,便須依添加的精油種類,

    各隨附 0.5 盎司 (15 毫升) 的樣品供檢驗。另外,TTB 官員有權隨時

    要求使用者提供產品、以及產品製程裡的任何成分,送交「非飲用產

    品實驗室」檢驗。

    檢驗樣品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者所製造的「特別變性酒精」或

    其相關製品,在加入化學物質及或精油後,不會造成民眾誤解,錯以

    為產品是可飲用的,而且所加入的化學物質必須是不能輕易和乙醇分

    離的,最好還要有明確的警告臭味、顏色及或味道。

  • 18

    變性配方

    目前特別變性酒精計有 49 種變性配方,在配方選用時需選擇物

    質特性最適合、製程最不受限制且符合 TTB 規定者。如要採用法規

    以外的配方,必須在使用前由產品製造商填寫變性配方資料表,遞交

    「非飲用產品實驗室」檢驗與審核。新變性配方的性質,一定要難以

    與乙醇分離,且廣為大眾所接受的。

    「常用配方 (general-use formula)」

    TTB 在前述 49 種變性配方中,制訂 8 類指定用途之「常用配方」,

    若是要販售、購買或使用此 8 類「常用配方」,則在申請時不需填送

    「變性配方資料表」。表 2 為「常用配方」之適用對象與「特別變性

    酒精」配方編號的對照。

    表 2 美國-「常用配方」之適用對象與所用之「特別變性酒精」配方編號

    對照表

    「常用配方」之適用對象 所用的 SDA 變性配方編號

    1. Special industrial solvents

    (特殊工業用溶劑)

    1, 3A, 3C

    2. Proprietary solvents (專利溶劑) 1, 3A

    3. Tobacco favor (菸草香料) 4

    4. Ink (墨水) 1, 3A, 3C, 13A, 23A, 30, 32, 33

    5. Low Alcohol (低酒精含量) 指成品含 5% (vol.) 以下酒精者

    6. Reagent alcohol (試劑酒精) 3A

    7. Rubbing alcohol (外用酒精) 23H

    8. Toilet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not

    less than 10% essential oils

    (含 10%以上精油之浴廁用品)

    1, 3A, 3B, 3C, 23A, 23F, 23H,

    30, 31A, 36, 38B, 39, 39B, 39C,

    40, 40A, 40B, 40C

  • 19

    「Special industrial solvents (特殊工業用溶劑)」的常用配方,為

    每100加侖變性配方編號1、3A或3C的「特別變性酒精」,含○1 1加侖

    以上的methyl isobutyl ketone、methyl n-butyl ketone、硝基丙烷

    (nitropropane)或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及○2 5加侖以上的乙

    酸乙酯(ethyl acetate)、異丙醇(isopropyl alcohol)或甲醇(methanol),可

    添加其他成分。若特殊工業用溶劑的相關製品內含4%以上甲醇時,

    需清楚標示骷髏圖案與警告字語 (字語內容亦有規定)。「特殊工業

    用溶劑」不可以零售方式販賣給個人或家庭使用。

    「Proprietary solvents (專利溶劑)」的常用配方,為每100加侖變

    性配方編號 1或 3A的特別變性酒精,含○1 1加侖以上的汽油

    (gasoline,普通或無鉛的汽油皆可)、庚烷 (heptane) 或橡膠烴類溶劑

    (rubber hydrocarbon solvent),及○2 3加侖以上的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methyl isobutyl ketone、methyl n-butyl ketone、 tert-butyl

    alcohol、sec-butyl alcohol、硝基丙烷 (nitropropane)、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或甲苯 (toluene),可添加其他成分。若「專利溶劑」

    的相關製品內含4%以上的甲醇,需清楚標示骷髏圖案與警告字語。

    「Low Alcohol (低酒精含量)」之常用配方,指製成品的酒精含量

    低於5% (vol.),且所用之「特別變性酒精」須存在製程中不可被移除,

    也不可再回收或再變性。

    「Reagent alcohol (試劑酒精)」,僅限科學目的或實驗室使用。

    由95% (vol.)變性配方編號3A的「特別變性酒精」,與5% (vol.)的異

    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構成,製程中可適量添加水,但不可再添加

    其他成分。試劑酒精的販售包裝不可超過 4 公升,若購買量超過 4

    公升,則需以書面資料遞交TTB官員進行許可申請。包裝外需以顯著

    字樣標示 “Reagent alcohol” 與其成分 “95% (vol.) 的變性配方編號

    3A之特別變性酒精-與5% (vol.) 的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製程

    中如有加水亦需標明水的含量。若試劑酒精的相關製品內含 4%以上

    的甲醇,需清楚標示骷髏圖與警告字語。另需標示解毒方法

  • 20

    (antidote)。

    「Rubbing alcohol (外用酒精)」,由變性配方編號23H的「特別

    變性酒精」,依規定量添加 Sucrose octaacetate 或 Benzyldiethyl

    ammonium benzoate而成,可加適量水。如有需要,可另添加味物質

    或顏料。

    「Toilet preparations (浴廁用品)」,須含至少10% (vol.)的精油,

    精油可來自植物之天然揮發性精油或人造精油,目前美國最常運用變

    性配方編號39C的「特別變性酒精」製做浴廁用品。

    其他申請用資料

    TTB 又以「特別變性酒精」的年使用量 5000 加侖為分界,要求

    申請者準備個別的紙本資料繳交審核,申請文件請見表 3。

    表 3 美國-不同年使用量之「特別變性酒精」申請文件

    SDS 年使用量 5000 加侖以下 SDS 年使用量 5000 加侖以上

    1. 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1. 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2. 配方資料表 2. 配方資料表

    3. 授權書 3. 授權書

    4. 環境資料 4. 環境資料

    5. 水質說明 5. 水質說明

    6. 員工意見調查表

    7. 公司組織文件資料*

    8. 指定聯絡人**

    *公司組織文件:指公司組織章程、公司證照與產品證照、公司組織營運同意書、

    其他州的營運同意書(有組織在不同州),以及公司員工、執行長

    與持有 10%以上股權者的姓名地址等資料。

    **指定聯絡人:負責此特別變性酒精的相關事務者,是各申請文件上統一的簽

    名者,亦為與 TTB 官員直接聯繫的人員。

  • 21

    其他規定

    若一年內,使用「特別變性酒精」數量在 5 加侖以下,可不向

    TTB 提許可申請,但僅限以實驗為目的、或產品測試之樣品使用,不

    可用於製作產品販售之營利用途。若「特別變性酒精」年使用量超過

    5加侖,需以書面向國家稅務中心說明原因,徵求TTB官員同意, TTB

    官員可決定同意與否,或是否需另外辦理「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之

    申請。獲 TTB 官員同意之申請者可直接攜同意函至酒精蒸餾廠或業

    者處購買。而酒精蒸餾廠或業者若販售或提供樣品,需保留精確紀

    錄,以確保並證明其所提供給單一顧客的樣品,在一年內不超過 5 加

    侖。

    「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內容之變更

    若業者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原許可內容須作任何變更,例

    如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特別變性酒精」年使用量等,需依照

    法規規定,向 TTB 官員申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換新,並以書

    面說明變更項目與原因,且備齊各種紙本證明文件進行資料變更,變

    更後將發給新的許可證,屆時舊許可證需銷毀不可再用。

    若是業者要增設不同地點製作相同產品,亦需另作申請,唯申請

    時可在申請書上,加註說明原許可證的業者姓名、地址等資料與原獲

    許可日期,並附上原產品所用之變性配方,即可減少審核的作業時間。

    表 4 美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內容之修改辦法

    變更項目 繳交資料 許可證

    公司名稱 新「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申請

    表」、公司組織文件複本。

    繳回舊許可證更換新證。

    地址 新「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申請

    表」、環境資料、水質補充說明。

    繳回舊許可證更換新證。

  • 22

    公司負責人 新「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申請

    表」、與相關證明文件

    舊許可證應繳回 TTB 進

    行銷毀,或在更換負責人

    30 天後自動失效,故需在

    30 天內完成變更手續,否

    則得重新辦理許可申請。

    「特別變性

    酒精」年使

    用量

    在新「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申請

    表」中,說明增加或減少量,超

    過 5000 加侖才需另附相關規定文

    件。

    憑原許可證申請作數量

    修改即可。

    修改原配方資料表內容

    舉凡原配方資料表的任何內容有所變更,諸如原獲授權的變性配

    方成份有所增減或更改、原核定的產品數量有所變更、欲變更原產品

    或商品名稱、或欲改變商業包裝的尺寸大小…等,皆必需向 TTB 官

    員提出修改的申請。唯「特別變性酒精」的顏色改變、或相同的變性

    配方成份僅廠牌名稱改變者,毋須另行申請。

    中止許可授權

    業者若欲中止許可授權,需呈報「國家稅務中心」確切的中止日

    期,除繳回「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請國家稅務中心予以註銷外,

    並需以書面說明業者手邊所有「特別變性酒精」之處理方式,另在處

    理完成後填具總結報告 (TTB Form 5150.18) 交給 TTB。

    「特別變性酒精」的處理方式,可將「特別變性酒精」送回蒸餾

    酒廠或經銷商處,亦可直接銷毀或轉讓給其他使用者,前述行為均需

    有詳實紀錄並留存備查。業者需在許可中止後 60 天內將手邊所有的

    「特別變性酒精」處理完畢,否則 60 天後 TTB 可對這些「特別變性

    酒精」進行扣押或沒收。

  • 23

    民眾諮詢管道

    「國家稅務中心」提供服務專線與電子信箱,有專人回答民眾使

    用變性酒精的相關問題。 (電話:877-882-3277、513-684-3335、

    513-684-7150、240-264-1588,聯絡人與電子信箱:Tomika Moore

    ([email protected])、Janet Scalese ([email protected]))。

    「非飲用酒精產品實驗室」亦提供服務專線與電子信箱,有專人

    協助民眾查詢申請進度。Lakisha Bryant,Legal Instruments Examiner

    (法律文書審查員),電話:240-264-1666 及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美國對出口他國的變性酒精管理

    欲出口他國的變性酒精,其酒精變性劑配方係依照該國政府的規

    定,製作變性酒精前,業者需先向 TTB 的官員提出申請,並得到書

    面同意後,才可執行酒精變性。除「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申請書(TTB

    Form 5150.22)」外需隨付○1 欲行變性之酒精原料列表與份量、○2 該國

    變性酒精之法律規定複本並附英文翻譯、○3 說明該國對酒精變性劑配

    方之規定。

    特別變性酒精的革新方向 (2009 年)

    TTB 有鑑於「特別變性酒精」之法規規定繁瑣,為簡化政府審核

    與民眾辦理申請的負擔,未來將逐步進行以下改變。

    在法規的修改方面,希望刪除法規中已不使用的特別變性酒精

    配方,並在特別變性酒精配方中劃分出更多類的「常用配方」,前述

    修改內容將於呈報財政部之後,公布在「聯邦紀事公報 (Federal

    Register)」上,供民眾評論並保留執行的緩衝時間,最後完成法規的

    改變。

  • 24

    表 5 美國-法規修改前和預期修改後的比較表

    目前的法規現狀 未來的法規情況

    1. 3 種完全變性酒精的配方 1. 3 種完全變性酒精的配方

    2. 8 種常用配方 2. 25 種常用配方

    3. 49 種特別變性酒精配方 3. 16 種特別變性酒精配方

    4. 1 種特別變性萊姆酒精配方* 4. 1 種特別變性萊姆酒精配方*

    5. 需要申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5. 需要申請工業酒精使用許可證

    6. 除常用配方外需填變性配方資料

    表送審

    6. 除常用配方外需填變性配方資料

    表送審

    *變性萊姆酒精配方僅使用於菸草工業。

    在審核的業務過程方面,TTB 將委外對各研究室進行評估,檢

    討現行有關特別變性酒精與其相關製品的審核與檢驗流程、並委請評

    估單位參考其他聯邦機構的作法提出建言,希望能簡化申請過程與審

    核時間,例如「非飲用產品實驗室」,以後只對可能影響稅收的變性

    配方進行複審,並將重心放在獲核准之變性酒精的分析試驗與追蹤管

    理上。

    第二項 加拿大

    加拿大的酒精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加拿大稅務局 (Canada

    Revenue Agency)」,隸屬財政部。

    現行規範變性酒精的法律條文記載於「Excise Act, 2001」及其授

    權訂定的「The Denatured and Specially Denatured Alcohol Regulations」

    中。前者規範變性酒精的管理,後者列出「變性酒精」與「特別變性

    酒精」的變性劑配方、劑量,以及變性劑需符合的性質要求。

    該國將變性酒精分為「變性酒精 (Denatured Alcohol, DA)」與「特

    別變性酒精 (Specially Denatured Alcohol, SDA)」二類。按法規規定

  • 25

    所製造的「變性酒精」或「特別變性酒精」,皆可予以免稅,但二者

    絕不能供做飲料材料或做飲料飲用。

    加拿大目前訂有 14 種「變性酒精」的變性配方,法規中強調變

    性酒精必須具有無法輕易回收或移除酒精的特性,且不適合人飲用,

    加拿大當局認為「變性酒精」之濫用風險低,故並不對「變性酒精」

    的使用多加規範,任何人皆可購買、持有、使用、進口及運輸變性酒

    精,不需向稅務局申請許可。

    有關「特別變性酒精」,加拿大訂有 25 種變性配方,雖然「特

    別變性酒精」亦不適合人所飲用,但因其變性配方較易經由簡單的過

    程回收酒精,故 Excise Act, 2001 著重在「特別變性酒精」的運用管

    理上。

    在管理變性酒精的製造、持有、使用、販售、運輸、進出口與處

    理上,加拿大稅務局採用給予不同執照及不同權限的政策 (權限、執

    照分級制度),執照持有者共分 3 種:「酒類執照持有者 (spirits

    licensee)」、「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 (specially denatured alcohol

    registrant)」與「酒精登錄者(alcohol registrant)」。

    在權限上,只有「酒類執照持有者」可將酒精變性,即製造生產

    「變性酒精」或「特別變性酒精」,並可持有、使用、販售、運輸及

    進出口「特別變性酒精」。「酒類執照持有者」在將酒精變性時,必

    須確保酒精與變性劑混合徹底,且所使用的變性劑的種類與特性皆依

    法規所述;所謂「可持有」特別變性酒精,係因有酒類執照者可製造

    與進口特別變性酒精,故具持有之權力;另在販售上,「酒類執照持

    有者」只可將「特別變性酒精」販售給另一位「酒類執照持有者」,

    或是「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

    只有「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具有使用「特別變性酒精」的權力,

    並可持有、販售、運輸、進出口與處理「特別變性酒精」。「特別變

    性酒精登錄者」可自由使用前述 25 種「特別變性酒精」,不需逐項

    申請登記;所使用與持有之「特別變性酒精」可購自「酒類執照持有

    者」或自行進口;在販售上,「特別變性酒精登記者」只能將所購買

  • 26

    的「特別變性酒精」退回給原供應之「酒類執照持有者」,或在進口

    「特別變性酒精」後將之出口,不可做其他的販售行為;所謂「處理」

    特別變性酒精,是指「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得將不符合法規規定的

    「特別變性酒精」銷毀,銷毀方式需先與稅務官員討論,再依其建議

    處理。

    「酒精登錄者」僅具持有和運輸「特別變性酒精」的權利,且該

    持有只限定為儲存之用,而其「特別變性酒精」只能是「酒類執照持

    有者」所製造的,或者「酒類執照持有者」或「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

    所進口的。

    表 6 加拿大-不同執照於「特別變性酒精」之權限

    製造 持有 使用 販售 運輸 進口 出口 處理

    酒類執照 ˇ1 ˇ2 ˇ5 ˇ ˇ ˇ

    特別變性酒精登錄 ˇ3 ˇ ˇ6 ˇ ˇ ˇ ˇ7

    酒精登錄 ˇ4 ˇ 1:只有酒類執照持有者可以將酒精變性,生產「變性酒精」與「特別變性酒精」。

    2:法規解釋因「酒類執照持有者」可生產與進口「特別變性酒精」,故亦可持有

    「特別變性酒精」。

    3:「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所持有的酒精,僅限向「酒類執照持有者」購買或自

    行進口。

    4:「酒精登錄者」持有的「特別變性酒精」僅限儲存,且來源只能是○1 「酒類執

    照持有者」所生產,或 ○2「酒類執照持有者」或「特別酒精登錄者」所進口。

    5:「酒類執照持有者」只能將「特別變性酒精」販賣給另一位「酒類執照持有者」

    或「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

    6:「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只能將「特別變性酒精」賣回給原供應之「酒類執照

    持有者」、或出口賣回給原供應其進口的廠商。

    7:只有「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可依照稅務局核可的處理方式,銷毀不符合法

    規規定的「特別變性酒精」。

    只有「酒類執照持有者」和「特別變性酒精登錄者」才能進口「特

    別變性酒精」,其他人如試圖進口「特別變性酒精」,則該貨物在入

    境時將被拒絕進口。

  • 27

    民眾依不同需求辦理各種使用權限的執照申請,領有執照者需記

    錄並保留「特別變性酒精」的帳冊與相關營運資料,以確認其種類、

    產量及使用情形,「酒類執照持有者」另需保留製造變性酒精的相關

    資料。

    稅務官員可隨時要求「酒類執照持有者」提供變性劑、「變性酒

    精」或「特別變性酒精」的樣品給「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The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之「實驗室與科學服務處 (The

    Laboratory and Scientific Services Directorate, LSSD)」作檢驗分析。

    加拿大海關會要求進口「變性酒精」或「特別變性酒精」者,在

    進口時作抽樣檢查,因加拿大只有某些處特定海關可執行此「變性酒

    精」或「特別變性酒精」的抽檢,故「變性酒精」或「特別變性酒精」

    若被運至其他入境地點,將被轉送最近一處可執行抽檢的海關辦公室

    進行抽檢。

    在指定的海關辦公室抽檢之樣品,將被送到「加拿大邊境服務局」

    的「實驗室與科學服務處」進行化驗,以確認該「變性酒精」或「特

    別變性酒精」,係按「Excise Act, 2001」規定進行變性。

    「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可根據海關法之授權,向進口商收取抽樣

    檢查和測試的費用。

    「加拿大稅務局」提供專線供民眾諮詢「變性酒精」與「特別變

    性酒精」的相關事宜,各「地區海關稅務辦公室(Regional Excise Duty

    Office)」會定期與稅務局聯繫,以確認「酒類」、「變性酒精」或「特

    別變性酒精」的最新定義、涵括之產品項目與相關事宜。

    如有民眾誤將酒類當做「變性酒精」或「特別變性酒精」進口、

    持有或使用,應立即聯絡就近的「地區海關稅務辦公室」,與稅務人

    員討論稅務局所認可的後續處理方式,諸如退貨或是銷毀。

    民眾若有未依照「Excise Act, 2001」之規定者,將依該法予以定

    罪並處以刑罰。

  • 28

    第三節 中南美洲

    第一項 阿根廷

    阿根廷酒精管理的主管機關是「國家酒精研究所 (Instituto

    Nacional de Vitivinicultura)」隸屬「經濟部(Ministerio de Economia)」,

    現行主要法律為「國家酒精法規 (Ley Nacional de Alcoholes No

    24566)」與「酒類一般法規 (Ley General de Vinos No 14878)」,規範

    酒精產品的進口、製造、分銷與販售等事務與罰則。

    該國業者在進口酒精產品之前,須備齊紙本資料遞交「國家酒精

    研究所」進行採樣申請,「國家酒精研究所」將派員於酒精產品入境

    時,在海關或授權倉庫處進行採樣,產品採樣時須有一位以上之進口

    商授權代表在場。

    「國家酒精研究所」在採樣後 7 個工作日內,根據分析結果發給

    業者「進口控管分析證書」。當業者得此證書後,其酒精產品始具有

    「自由流通」資格。若採樣分析结果為“有待觀察",則該產品會被

    禁止進行商業流通,且須依規定做後續處理。

    酒精進口業者在進口酒精產品時,須附有生產國核發的產品分析

    證明,且產品中的化學成分必須符合阿國的法律規定。

    欲進行酒精的製造、分銷與販賣者,須向「國家酒精研究所」註

    冊登記並申請許可,核准後始可進行。保管或持有酒精者,亦須向「國

    家酒精研究所」登記。

    該國國內流通的酒精皆須附有分析證明編號,並禁止在生產、包

    裝或販賣食品處,存放或持有酒精。

    流通、購買或持有未經成分分析的酒精、或已流通之酒精產品其

    標示與分析結果不一致等皆是違法行為,將依法律規定進行懲處。

    酒之分裝須在具有「國家酒精研究所」正式註冊的酒窖或酒分餾

    廠中進行。進口後才分裝的酒可使用進口公司的品牌 但須在標籤上

    標明產地或來源。

  • 29

    第二項 智利

    本研究案原先規畫以智利與阿根廷代表中南美洲,但這兩國皆在

    南美,又:在執行過程中,詢問當地專家,得知它們的酒精管理制度

    類似,而智利生產之酒精主為葡萄酒之副產品,其酒精產量遠低於阿

    根廷來自穀物發酵者,因此以位於中美洲之薩爾瓦多取代智利為中南

    美洲第二個代表國家,以更增加本研究之涵蓋面及代表性。

    中美洲與我國關係密切,薩爾瓦多是其中工商業最發達、國際貿

    易最進步的一個國家,其酒精管理相當上軌道,很有參考價值,詳如

    下述。

    第三項 薩爾瓦多

    該國的酒精管理主管機關為「薩爾瓦多公共衛生暨社會福利部

    (Ministerio de Salud Pública y Asistencia Social)」,現行主要法律為「酒

    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規範酒精性飲料、飲用酒精與非飲用酒

    精之生產與進口事務。

    酒精製造業與進口業者,依「酒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規定,

    須向「公共衛生暨社會福利部」註冊,繳交法規規定以及其他任何該

    部所要求之資訊,並在每年一月時重新遞交註冊資料。前述業者,不

    論其進口或生產之商品,皆應符合產銷法規中有關產地、製造地或包

    裝地之規定。

    進口酒精性飲料時,產品須符合「酒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

    及該國衛生法規對國內產品之規定。貨物抵達海關時,須呈遞產品報

    關文件、隨附生產國核發之自由銷售證明及原產地證明、繳納關稅及

    相關稅負。

    欲進口變性酒精或工業用酒精時,需事先向薩國財政部註冊、取

    得國稅局核發之酒精進口配額授權,再向「公共衛生暨社會福利部」

    申請酒精進口核可。其中,進口純酒精與變性酒精尚須隨附酒精生產

    商之原產地證明;進口藥用酒精、酒精性飲料及工業用酒精另需隨附

    原產地品質控制分析證明。原產地規則須依照該國簽核且備載於國際

  • 30

    協定之技術標準要求。

    由薩國邊境進口純酒精、變性酒精或非飲用酒精,於入關時需先

    將產品運至 San Bartolo 中央海關或至進口商設備處,由海關人員全

    程隨行稽查並加註安全章,稽查費用由進口商負擔。若稽查結果與產

    品報關文件所載不符,關稅局將依「違反海關法懲處特別條例」之規

    定進行懲處。

    業者欲在海關提取前述酒精性飲料、飲用酒精與非飲用酒精等酒

    精產品之前,薩國關稅局還會派代表稽查進口商是否確實遵守該國產

    銷法規,並以「薩爾瓦多強制規則暨規定」規範進口酒精的關稅繳納

    與相關稅則。

    目前薩國政府鼓勵國內製糖廠生產蔗糖,用以發酵生產生質酒精

    或以甘蔗渣製造再生能源酒精等替代汽油,因薩國國內生產之酒精尚

    不能內銷,產量全數依歐美價格外銷,輸出以歐美為主,使該國乙醇

    出口額自 2005 年起快速增加。

    「酒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中並未詳細說明薩國對私劣酒精

    查緝之分工與私劣變性酒精非法流供製酒用途之防杜,但法規第三章

    「酒精及酒精性飲料之品質與查驗」中有提到相關管理。

    薩國「公共衛生暨社會福利部」可派稽查員對酒精與酒精性飲料

    生產商、經銷商、零售商及進口商之工廠與倉庫進行稽查。稽查員必

    須出示由該部核發之委任卡等身分證明文件,確實於查驗地點進行稽

    查,稽查紀錄須由稽查員與業主或負責人雙方簽名,若後者拒絕簽

    名,稽查員須將其拒簽行為紀錄在案,並將稽查紀錄副本寄予當事

    人。受稽查方需接受稽查或提供必要之援助,否則「公共衛生暨社會

    福利部」將通報所在地市議會前述拒絕稽查行為,以執行中止其許可

    證或執照及相關懲處。

    稽查員可直接從已包裝或密封產品中取樣分析,稽查重點於下:

    (1) 對零售商:稽查已包裝與密封之產品,查驗分析其內容物、容量

    及是否有安全密封。

    (2) 對酒精性飲料工廠:稽查已包裝、安全密封與已加印圖案之產

  • 31

    品,查驗其容量、酒精含量與成份。

    (3) 對酒精工廠:稽查酒精或變性酒精樣品,確認其成份並確認其遵

    守「酒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與「薩爾瓦多強制規則暨規定」

    相關規範。

    (4) 對藥局、實驗室、企業或酒精使用者:稽查飲用酒精、非飲用酒

    精與變性酒精樣品,以確認遵守「酒精及酒精性飲料產銷法規」

    與「薩爾瓦多強制規則暨規定」相關規範。

    產品之採樣可以基於檢疫註冊、品質管控、成份管控、檢舉或任

    何其他正當理由。

    該部於採樣稽查 5 個工作天後,必須通知當事者分析結果,若未

    於期限內向當事者通報分析結果,將對承辦者懲以行政處分。採樣分

    析結果將歸入稽查報告書內,若對稽查結果有異議,當事者可向該部

    提出覆驗申請。

    若分析結果顯示產品品質或酒精成份不符其標籤所示,必須下架

    上市產品,並對負責之生產商、經銷商或零售商懲以與該批產品等值

    之罰款。除產品品質不良外,若稽查分析結果顯示酒精含量未超出低

    於或高於產品標籤所示之 0.5%範圍,則無需執行產品沒收及銷毀。

    若稽查分析結果指出產品嚴重瑕疵且不宜消費,生產商、經銷商或零

    售商除受相關刑責懲處外,將撤銷其酒精或酒精性飲料之生產或銷售

    執照。該部將在企業代表在場時沒收及銷毀上述產品。「產品沒收及

    銷毀」之執行需由雙方簽名。

    若稽查分析之負面結果修正後經該部核可通過,該批產品可歸還

    當事者。反之,該批產品將於企業代表在場時正式沒收與銷毀;若企

    業代表未在場,仍依規定執行銷毀,惟企業代表未出席之行為將記錄

    在案。「產品沒收及銷毀」之執行需由雙方簽名,若企業法定代表未

    出席或拒絕簽名,此未出席或拒簽行為亦將記錄在案。若再犯上述行

    為者,將撤銷其許可證或執照。

  • 32

    第四節 亞洲 (以日本代表)

    日本的酒精管理之主管機關為「經濟產業省」,主要法律為「酒

    精事業法」,規範酒精的製造、進口、販賣與使用等事務,並對違反

    該法律之規定者訂有各項罰則。

    該國所稱「酒精」係指攝氏 15 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

    百分比在 90 %以上者。酒精可用做製酒原料,但需依照經濟產業省

    之規範,計算可添加之酒精量。

    酒精製造業者,需備齊「酒精事業法」所規定、與該省所要求之

    其他紙本資料,向經濟產業大臣申請製造許可,獲得許可後才可進行

    酒精製造。申請之業者若有違反「酒精事業法」之情事,將被停權三

    年之後始得重新申請。

    業者需按「經濟產業省」之規定,保存完整帳冊資料與業務紀錄,

    每年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業者需得經濟產業大臣之許可,才可將酒

    精、酵母與酒粕移出工廠、或用於製造以外的用途,如有酒精、酵母

    與酒粕等遺失或遭偷竊,需立即向經濟產業大臣報告,並接受檢查。

    酒精製造業者於其公司更換負責人、或製造過程有所變更時,均

    需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並獲得許可後才可繼續進行。業者若欲中止酒

    精製造事業,亦需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不得延遲,而其製造許可隨

    即失效。

    酒精進口業者,需備齊「酒精事業法」所規定、與該省所要求之

    其他申請資料,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才可進行酒精

    進口,但如以實驗、研究或分析使用為目的者,則不在此限。

    酒精販賣業者,需備齊「酒精事業法」所規定、與該省所要求之

    其他申請資料,向經濟產業大臣申請販賣許可,獲得許可後才可進行

    酒精販賣。若已為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則可逕行販賣其製造或

    進口之酒精,不須再行許可申請。酒精製造或進口之業者,不可將其

    製造或進口之酒精轉讓給酒精製造業者以外的人,但出口不在此限。

    若有業者欲將酒精使用於工業方面,需備齊「酒精事業法」所規

    定、與該省所要求之其他申請資料,向經濟產業大臣申請使用許可,

  • 33

    獲得許可後才可使用,申請資料裡須詳述酒精的用途、使用方法與所

    使用的設備,並需提供業者之酒精作業場所中各項設施的規格與用

    途、其酒精貯藏設備的規格與構造圖等,另需註明該酒精的使用期

    間,且業者不得任意更改所使用酒精之用途與方法。

    經濟産業省由其「製造産業局化學課酒精室」製作「酒精使用手

    冊」,詳列各種申請手續、變更程序、帳冊內容、須記錄與保留之資

    料、定期報告書、佚失報告、事業中止申請與酒精轉讓等之說明,供

    民眾參考,要求業者遵循手冊規定,填寫各項申請書進行申請,並保

    留使用紀錄,工業用酒精需加入變性劑使之無法被飲用,手冊中列出

    之變性劑計有 33 項,其中 17 項為香料物質。

    經濟產業大臣需確認欲申請許可之酒精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

    等業者,其公司具有足夠的經營基礎與技術能力以確保業務正常執

    行、業者所使用酒精之方法可妥善管理酒精數量、業者確實依照「經

    濟產業省」之規定施行酒精數量的管理、以及確認業者其酒精流通無

    違法或危險情事產生等,才可給予許可。

    經濟產業大臣需提供酒精製造業者名錄供民眾閱覽,並具權力依

    法取消業者之製造許可,該業者需在六個月內中止業務。

    酒精製造、進口、販賣與使用等業者,需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稅

    金,延遲繳交者將以延遲之天數計算加收滯納金。

    酒精製造或進口之業者,在轉讓酒精時,除繳納原有稅金外,另

    須依酒精轉讓之數量計算繳交轉讓金,前述稅金之繳納手續俱依政令

    辦理。經濟產業大臣為確保前述酒精製造或進口之業者履行繳納稅金

    之義務,可指定金額與期限命令業者提出擔保,且經濟產業大臣具有

    變更金額與期限之權利,業者在提出擔保之前不得對其保有之酒精進

    行處理或轉讓。

    任何違法製造或進口之酒精,不得持有、轉讓與接受。

    經濟產業大臣可依法派遣稽查員對酒精製造商、進口商、販賣商

    與使用者之工廠、倉庫,及其酒精、酵母、酒粕、機械器具、帳冊與

    其他檔案等,進行調查或取樣分析或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稽查員必

  • 34

    須出示其稽查身分之證明文件,並有義務向業者說明搜查內容。

    經濟產業大臣可在國內酒精供應量不足或有不足之疑慮時,咨請

    酒精製造業與進口業,增加酒精製造量與進口量,並向國民提供有關

    酒精製造、進口、流通與庫存等訊息。

    在政令規定下,經濟產業大臣之權限可移轉給國內各地區之經濟

    產業局長。另在國內各地區之「經濟產業局產業部產業振興課酒精室」

    皆設有諮詢窗口、專線電話與電子信箱,供民眾諮詢辦理酒精使用相

    關事宜。

    第五節 大洋洲

    第一項 紐西蘭

    紐西蘭的酒精管理主管機關為「環境風險管理局(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Authority, ERMA)」,隸屬「環境部(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有關規範變性酒精的法規記載於「Denatured Ethanol

    Group Standard」。

    紐西蘭定義其變性酒精,係將濃度 90%以上的乙醇,添加變性劑

    使其不適合人飲用者。該國並未將變性酒精進行分類,僅訂定 9 種變

    性配方(如下表),酒精變性可按比例加入此 9 種變性配方之其中 1 種

    或 1 種以上而成。

    表 7 紐西蘭-變性酒精配方表

    1. 0.5% (vol.) 二乙基鄰苯二甲酸鹽 (diethyl phthalate)

    2. 0.25% (vol.) 叔丁醇 (tertiary butyl alcohol)

    3. 1% (vol.) 醋酸(acetic acid)

    4. 1.5%以上,2%以下(vol.) 甲醇 (methanol)

    5. 每 1000L 酒精加入 10 g denatonium benzoate (即 10 ppm)

    與 1.5%~2% (vol.)甲醇 (methanol)

    6. 1% (vol.) 無鉛汽油

    7. 每 1000L 酒精加入 15.6 g denatonium benzoate (即 15.6 ppm)

    8. 0.25% (vol.) methyl isobutyl ketone 與每 1000L 酒精加入 5~10 g

  • 35

    denatonium benzoate (即 5~10 ppm)

    9. 0.25% (vol.) 叔丁醇 (tertiary butyl alcohol)與每 1000L 酒精加入

    10 g denatonium benzoate (即 10 ppm)

    其中只有第 7~9 項,此 3 種變性配方所製成的變性酒精可以販售

    供一般民眾使用,並且一定要添加 1.56ppm 的甲基紫 (methyl

    violet),使民眾容易辨識。供民眾購買使用的 3 種變性酒精中,都含

    有 denatonium benzoate,是一種苦味物質,常被用來作為厭惡劑,以

    防止意外攝入。

    環境風險管理局重視使用變性酒精的安全性,故規定凡製造、販

    賣、供應、儲存、使用或進口變性酒精時,都必須製作「安全數據表

    (safety data sheet)」並置於各作業場所、或操作者能於 10 分鐘內取閱

    之處。變性酒精的外包裝亦有詳細標示規定,包括要有清楚、明顯的

    毒化物標示。

    欲操作變性酒精者,需備齊資料向「環境風險管理局」申請許可

    執照,得執照後才可操作變性酒精。在運輸變性酒精方面,不論是以

    路運、海運或空運,都需符合各別的運輸法規定。在包裝變性酒精時,

    必須密封不可有裂隙,並符合包裝法規之規定。操作變性酒精時需有

    防護設施。處理變性酒精,則可以廢棄物輸出、或將之再處理使之不

    再為危害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局」亦提供專人、專線與電子信箱供

    民眾諮詢。

    第二項 澳洲

    澳洲有關酒精管理的資料稀少,且僅限於燃料酒精,對於變性酒

    精未見詳細規定,經詢問「澳洲在台商工辦事處」,仍無所獲,故無

    法於此詳加敘述。推想在澳洲變性酒精除作燃料外,其他用途不多,

    而且該國根據海洋法系之原則,注重案例而非條文。

    紐西蘭與澳洲相鄰且皆為大洋洲國家,而紐西蘭因乳業發達,近

    年發展由加工副產品乳清發酵製成食用酒精,成為全球食用酒精最重

  • 36

    要供應國之一,遠比澳洲地位重要,應已足為大洋洲之代表。紐西蘭

    之酒精管理已敘述於前。

    第六節 非洲 (以南非代表)

    本研究案原先規畫研究對象未包含非洲國家,但在執行期間發現

    南非共和國之產品已在世界酒類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並且若在全球

    六大洲之中獨漏非洲,難免有涵蓋不全之憾,因此增補下項。

    南非的酒精事務主要是由「南非稅務局(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管理,該局隸屬財政部。

    有關南非規範變性酒精的法律,主要記載於「Customs and Excise

    Act No.91 of 1964」中,並無訂定專法管理。

    南非將變性酒精分成「完全變性酒精(Fully denatured spirits)」與

    「部分變性酒精(Partially denatured spirits)」這二類,變性酒精皆不課

    稅。

    南非稅務局定義「完全變性酒精」,是指將酒精添加變性劑,使

    之不能被飲用 (un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者,並強調變性劑必須

    ○1 與酒精有共沸特性、○2 其沸點與加入酒精後的混合物沸點差距必須

    在 5℃以內、○3 無法輕易與酒精分離。

    該國目前訂有 12 種「完全變性酒精」使用的變性配方。完全變

    性酒精可自由使用、收受與運送,不須向稅務局申請授權。

    有關「部分變性酒精」,目前列有 8 種變性配方,其中一種是:「變

    性程度未及完全變性酒精之最低要求者,皆視為部分變性酒精」。

    南非稅務局對於變性酒精的管理,涵蓋其製造、分銷、供應與使

    用等事務。前述事務均得先備妥紙本資料,遞交稅務局向其申請授

    權,當獲得批准、且完成註冊登記並領有執照後始可進行。

    相關業者須詳細紀錄其酒精使用情形並保留備查,記錄內容需有

    原料進出與庫存記錄、酒精製造與加工過程的詳細資料、酒精的處理

    情形諸如發票編號和運送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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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國內酒精管理現狀

    第一節 法規整理

    (一)實施菸酒專賣時期:

    依已廢止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及「臺灣地區酒精管

    理辦法」之規定,當時我國酒精之管理機關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並

    將酒精依變性與否、用途及含水性等,分為工業用酒精、精製酒精、

    無水酒精、變性酒精及藥用酒精等 5 種,其中就變性酒精部分,除訂

    有酒精變性劑標準及變性劑規範外,並訂有監視酒精變性機制,例如

    製造變性酒精須事前申請許可,並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派員監視變性

    (申請書上須載明變性場所、日期、使用變性劑種類、數量、使用酒

    精數量及成分、及製品容器、包裝暨記號),由該局核發酒精變性證

    明書。另有關藥用酒精之管理,亦依已廢止之「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

    法」辦理。

    (二)廢止菸酒專賣制度後:

    我國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菸酒專賣制度,實施「菸酒管理法」

    及「菸酒稅法」。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未變性酒精管理之主管

    機關為財政部,其管理法規包括「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

    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及依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未變性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