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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概論及法規說明
隨著工業快速的發展,自然環境遭受了嚴重破壞,也造
成全球環境逐漸惡化
使得環境污染、資源匱乏、氣候變遷、天災不斷等狀況
層出不窮,提醒我們應該重視地球正面臨的危機
世界各國對環境教育日益重視,紛紛採取各種措施來推
動環境教育,期能解決環境問題及環境災害
讓每一個人都能夠從小養成與環境和諧共存的理念,在
生活中實踐環境保護行動,成為地球的守護者
為什麼需要環境教育?
依國際自然保育與自然資源聯盟對環境教育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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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是認知價值和澄清概念的過程,藉以發展
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間相
互關係所必須的技能和態度。環境教育也需要應用在
有關環境品質問題的決策及自我定位的行為規範」
環境教育是什麼?
貝爾格勒環境教育國際會議定義之 環境教育的目的(1975年)
意識(awareness)
知識(knowledge)
態度(attitude)
技能(skill)
評鑑能力(evaluation ability)
參與(participation)
環境教育內涵
有關環境 的教育 About
在環境中的教育
In
為了環境 的教育 For
環境教育計畫指導原則
• 環境教育必須考慮環境的整體性,含自然的和人造的、生態的、政治的、經濟的、技術的、社會的、法律的、文化的和美學的。
• 環境教育是終生的過程,從學校到校外,所有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的階段。
• 環境教育應採取科際整合的方式,從各科擷取內容。
• 環境教育應強調主動參與阻止及解決環境問題。 6
• 環境教育應從世界觀點檢視主要環境問題,並關切地區的差異性。
• 環境教育應重視現在及將來的環境情勢。 • 環境教育應從環境觀點檢視所有的發展與成長。 • 環境教育應促使地方的、國內的和國際的合作,解決問題的價值和需要。
• 環境教育應強調環境問題的複雜性,因此需要發展批判性思考及問題解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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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教育推動已近30年,不論是民間團體、學校、個人及政府等都能夠認同,也可常看到許多實際作為並具成效
由於環境教育範圍十分廣泛,且過去政府及民間無論人力、經費、設施或相關資源之投入均明顯不足,無法全面深化,有待更完善的法規與制度予以規範
為因應全球暖化、生態環境破壞、能源與糧食短缺等問題,亟需建立以「環境」為主軸之教育法案,才能有效提升全民的環境素養,產生保護環境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為了解決前述問題,經過18年努力,「環境教育法」終於在99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頒布,在100年6月5日正式施行,將對臺灣環境教育有廣大深遠的正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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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立法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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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
二、本法所指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
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環境基本法第2條)
立法目的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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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四、環境教育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
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環境教育法規範對象
推動重要措施
健全環境教育執行體系 明定各級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單位或人員
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國家環境教育行動
方案及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成立環境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協調及諮
詢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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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穩定環境教育經費 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
•自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5%支出預算金額。
•自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10%之
金額撥入
•自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每年提撥5%撥入
•基金孳息、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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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全民參與環境教育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鼓勵國民加入環境教育志工,使更多民眾參與環境教育
帶動377萬人學習愛護這塊土地
每年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 • 實施情形
– 7,184個單位、377萬人(約占臺灣1/6人口)應參加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 真正對這塊土地有感情,才有自發的行動
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申報率 99.78% 99.95% 100% 100%
受處分單位 16個 4個
皆完成 申報
皆完成 申報
103年全國環境教育成果申報統計(依內容類型)
103年全國環境教育成果申報統計(依方式)
修正執行成果提報
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教師,指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前項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納入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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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及其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提報之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應包括主題、辦理單位、實施概要、實施日期、內容類型、方法、實施對象、時數、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及前項之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教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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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境教育專業制度 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品質
並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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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廣等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
環境教育人員可透過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
受訓練等6種管道取得認證
學校所指定之環境教育人員,應自環境教育法施行之日起
5年內取得認證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之專業領域(辦法第三條)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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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經歷
專長
薦舉
考試
訓練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
環境教育人員
申請認證條件
學歷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且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
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2.前項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核心科目6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3個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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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1.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且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環境相關議題研習
2.曾任職於機關、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2年或累計4年以上
3.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年內累計2百小時或4年內累計3百小時以上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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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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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歷或專長申請認證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24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2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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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120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訓練課程應包含3個核
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6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訓練課程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60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專業領域訓練課程60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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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
•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3科。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科。
考試
薦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
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
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三、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5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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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五、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3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10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申請人員認證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書 二、以學歷申請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三、以經歷申請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
服務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以專長申請應檢具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薦舉申請應檢具推薦書、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
獻說明、環境教育年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考試申請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以訓練申請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
(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申請認證資格:
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三、曾開設或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1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
依法設立之法人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
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設施場所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
可證明文件影本 五、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證明 六、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其中應配置1名全職環境教
育專業人員 七、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八、整合第5款至前款之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
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九、申請者近3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補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一、向環保署申請認證為設施場所者,補(捐)助其
與認證有關之費用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者,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有關之費用
環保署得酌予提高補(捐)助經費 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向環保署提出申
請設施場所認證,且取得認證未滿2年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且最近1次經評鑑優異者
環境教育認證情形
教育部 環保署
104年9月底止 通過認證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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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須接受環境講習 對於違反環保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5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
,將令其接受1至8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
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
少未來違反環保法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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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內容規劃
裁罰時數 講習內容
1小時 環境倫理
2小時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對個 人、團體、環境之影響
4小時 違反環保法規實際案例探討
8小時 各環保法規實務
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 獎勵項目 特優獎(1名) 優等獎(5名)
團體 獎金100萬元及獎座 獎金20萬元及獎座
社區 獎金100萬元及獎座 獎金20萬元及獎座
個人 獎金10萬元及獎座 獎金2萬元及獎座
民營事業 獎座 獎座
學校 獎座 獎座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50%財團法人
獎座 獎座
未來發展方向
理念
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
展」為理念,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
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臺灣
社會
目標 短期目標: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
則下推動所屬業務。 長期目標: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
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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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策略
法規建制
組織人力
品質與認證
課程與資訊
循序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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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聯繫
基金運用
輔導獎勵
違規講習
考核評鑑
明確規範政府職責,鼓勵和引導全民參與
促使環境教育多元化、創新化與專業化的發展
提昇全民落實保護環境行為,以達到永續發展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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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注意事項
Q1:環境教育法所稱「環境」的涵蓋範圍有哪些?對於施行環境教育的範圍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A:環境基本法第2條第1項對「環境」的定義,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而環境教育範圍包含各級學校或社教機構的環境教育、戶外環境教育、環境傳播、企業環境訓練,社群共同環境學習等。
Q2: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以演講形式辦理,擔任演講者是否一定要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A:無規定演講者一定要先經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才能演講,但本署會將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經其書面同意後,將相關個人資料放置於網路上提供社會各界查詢,辦理之機關可視其演講主題,尋找適當之人員前往擔任講師。
Q3: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那本機關是否能自辦?如果要委辦,是否一定要委託經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A:各機關可將這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規劃併入機關組織學習計畫或機關員工終身學習計畫,依據機關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自行辦理;若要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2項工作,方要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而第19條規定辦理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非屬上述2項工作,因此各機關如要委託給其他機構辦理,本法並未規定限制條件。
Q4:請問何時可進行當年度的計畫填報作業?
A:環境教育計畫提報的填寫起迄日期為當年度提報時間截止日前3個月,也就是前一年度11月1日至當年1月31日。
舉例來說,若要提報民國105年的環境教育計畫,各機關(構)可於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31日,登入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環境教育計畫撰寫,並於105年1月31前在系統內完成計畫提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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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為地球環境而努力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環境教育概論及法規說明 投影片編號 2投影片編號 3貝爾格勒環境教育國際會議定義之�環境教育的目的(1975年)環境教育內涵環境教育計畫指導原則投影片編號 7環境教育立法之必要性立法目的及範圍投影片編號 10推動重要措施投影片編號 12擴大全民參與環境教育投影片編號 14帶動377萬人學習愛護這塊土地投影片編號 16投影片編號 17修正執行成果提報投影片編號 19投影片編號 20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之專業領域(辦法第三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方式申請認證條件經歷專長以經歷或專長申請認證投影片編號 28投影片編號 29薦舉投影片編號 31申請人員認證應檢具文件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文件補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投影片編號 37投影片編號 38環境講習內容規劃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 投影片編號 41未來發展方向投影片編號 43投影片編號 44執行注意事項投影片編號 46投影片編號 47投影片編號 48投影片編號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