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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gzhmu.edu.cn ·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人事处将与用工部门共同对员工进行考 核,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则依法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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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

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及非编人员的合法权益,

明确学校与非编人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规

范、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编人员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纳入事业单位

编制的工作人员,包括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聘用的、不纳入事业单

位编制的“南山学者”各层次人才及科研助理,劳务派遣人员,学

校聘请的退休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部全体非编人员。具有法人资格、

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聘用非编人员,接受人事处的指导、监督

及检查。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编人员的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负责对

非编人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管理并配合人事处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内容,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不入编的

“南山学者”各层次人才及科研助理有相关规定的,均按《广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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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学“南山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及《广州医科大学高水平

大学建设聘请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执行。上述两份办法中没有明确

的,则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非编人员的分类及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校现有非编人员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聘用的不入编的“南山学者”各层

次人才:指经学校考核评价,学校领导批准全职聘用的、没有进入

事业单位编制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聘用的科研助理:指高水平大学建

设聘请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所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三)劳务派遣人员:指根据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

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到我校工作的人员。主要有管理人员、

教辅人员、工人、保安、宿舍管理人员、电工、司机等。

(四)聘请的退休人员: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聘请到工作岗位的退休人员。

第七条 非编人员的编制管理。

原则上校本部各部门、各学院的非编人员编制按学校领导所批

示的编制数执行。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全职聘用的不入编“南山学者”人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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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编制限制。

(二)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科研助理按项目经费预算及《广

州医科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聘请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三)聘请退休人员根据用人部门实际需求而定,占用非编人

员编制。

第八条 非编人员的用工管理。

学校对非编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审

批,后用工”的原则办理招用手续。各用工单位有编制和计划才予

以招工,没有用工计划的部门,不得擅自招用非编人员。需要新增

非编人员编制的,提出用工申请及理由报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

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九条 非编人员招聘基本要求:

(一)品德优良,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

行为记录,讲文明礼貌,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须到指定医院或医疗单位体检),达到本岗

位健康卫生标准,符合本工种工作要求。

(三)学历学位要求:原则上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大

专及以上,工人要求初中及以上。

(四)年龄在 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性不超过 57周岁,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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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47周岁。聘用退休人员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 65周岁,女

性不超过 60周岁。

(五)具备用工所需的相关证件材料。

第十条 招聘程序。

(一)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部门,根据学校领导批示的用人计划,

向人事处提交用工申请及具体招聘条件,由人事处审核后对外发布

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接收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人员简历,经用工部门

筛选,由人事处联合用工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由用工部门进行面

试,初步确定人选,并安排 3-5 天的实操考核,考核通过后将聘用

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面谈,并对个人资料及相关

证件进行核实。

(三)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四)体检合格后,拟聘人员填写《用工审批表》及提交证件

材料,由人事处上报用工部门分管校领导和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聘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雇佣者(含未成年人)。

(二)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三)曾在校本部工作后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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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核查个人信息及材料有故意欺骗行为者。

(五)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

日起,学校即与非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

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非编人员及人

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从事的工

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条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公积

金、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遵守学校保密规定的义务以

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试用期为 2-6个月,试

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并计入工作年限。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不入编的“南山学者”各层次人

才与学校签订《广州医科大学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劳动合同》。原则

上合同期限 5年,试用期 6个月。

(二)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科研助理与学校签订《广州医科

大学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聘请科研助理劳动合同》。原则上合同期限

3年,试用期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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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合

同期限 3-6年,试用期 2-6个月。

(四)退休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协议》,聘期 1 年,不设试

用期。

(五)个别特殊情况需签订灵活合同期限的,按学校领导批示

执行。

第十五条 非编人员试用期内,若因无法适应工作环境、工作条

件和工作要求的,可书面提出辞职,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解除

劳动合同手续;若学校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的,可以按有关

规定解除合同。非编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至少须

在试用期结束前 3日提出。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人事处将与用工部门共同对员工进行考

核,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则依法解除劳动

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原合同期满前 30日,

人事处会发放续聘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及非编人员,用工单位根据工

作实际需要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双方续聘意见达成一致,

办理续聘手续。若单方提出不再续聘,则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学校与非编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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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编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0日通知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加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分管人事校领导

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解除合同手续。非编人员按合同约定支付违

约金及退回相关费用。

(三)用工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40

日报人事处,人事处将约谈非编人员后,提前 30日向非编人员出具

解除合同通知书。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非编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非编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

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思想道德败坏,破坏学校形象,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服从学校及部门工作安排的,或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 7个工作日以上(含 7个工作日)或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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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旷工 15个工作日以上(含 15个工作日)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非编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非编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

议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非编人员在离校前须到人

事处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结离校手续者,学校将视情况扣除未领工

资。离校手续包括:

(一)办理部门工作交接。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校手续。

(三)交还所有学校资料、校园卡、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

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学校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办理退宿手续。

(五)结清学校财务帐目,未结清者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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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编人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

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学校在 15 日内为非编人

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不入编的“南山学者”

各层次人才档案挂靠学校)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

定,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列情形的,应当向非

编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非编人员在学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非编人员月工资高于广州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学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非编

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第二十四条 关于违约责任:

(一)学校为非编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与其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非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

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二)非编人员须遵守学校保密规定,违反保密约定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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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按影响严重程度向学校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五条 非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学校相

关管理规定执行。非编人员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类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聘用的不入编的“南山学者”各层次人

才及科研助理的待遇按《广州医科大学“南山学者”人才计划实施

办法》及《广州医科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聘请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执行。

(二)劳务派遣人员及聘请的退休人员:按学校编外人员工资

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资发放时间以正式报到并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若学校领导没批准而安排编外人员上班的,提前工作的时间学校原

则上不予计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

(一)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校本部各用工单位

须于每月 25日前将当月非编人员考勤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计算应发

工资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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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劳务派遣人员外的非编人员的工资由学校组织发放。

(三)各附属医院高水平大学建设聘请的研究助理及其他工作

人员,由各医院负责考勤,每月按人事处要求报送工资表到人事处

审核,再由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非编人员加班的,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非编人员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

在工作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学校为非编人员缴纳社

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其

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并在每月工

资中代扣缴(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执行)。每

月 15日前入职的,当月缴纳;15日后入职的,次月缴纳。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非编人员没有寒暑假,其休假按用工单位实

际工作安排而定。寒暑假期间非编人员发放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按

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第三十二条 非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看护假、计

划生育假、丧假及带薪年假等法定公假。

第三十三条 非编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经学校

批准后参加培训学习。

第三十四条 非编人员可享受学校相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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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每年组织 1次非编人员体检。

(二)参照编内人员标准享有食堂用餐优惠额度。

(三)非编人员因生育、生病住院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学校人

事处给予慰问;因家庭特殊困难的,由本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并上

报学校人事处以视实际情况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为 200元/人。

(四)非编人员可以自愿加入学校工会,享受工会会员有关福

利待遇,如生日慰问、节日慰问、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妇女安康保

障计划、关爱慰问等。

第三十五条 非编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参照编内人员的标准减

半发放。

第三十六条 非编人员可以申报职称,具体按国家、省、市及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与学校签订合同的由学校协助申报,劳务派遣人

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协助申报。

第三十七条 非编人员须进行年度考核,参照编内人员执行。优

秀等次的比例为 15%,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培训、续聘的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者,年终奖上浮 30-50%;合格等次者,发放年终

奖(标准另定);基本合格等次者,扣发一半年终奖,并由用工单

位对其督促谈话,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合格等次者,扣发年终奖,

学校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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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非编人员的考勤管理参照编内人员考勤制度执行,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者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非编人员请假申请表》

或上 OA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

岗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回校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迟到早退累计 3次以上者算旷工半天;累计 6次以上者

算旷工 1天。

(三)连续旷工超过 7个工作日(含 7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

旷工 15个工作日以上(含 15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关于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公休假:按国家发布的公休假执行,公休假期

间,工资照发。

(二)工伤假: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经上级部门认定

为工伤的,休工伤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期满,应按期回校

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如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回校上班的,需

申请续假,待批准后按病假办理。若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人社

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假办理。

(三)事假:非编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当请事假,

经批准方可离岗,事假期间相应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

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非编人员因病可申请病假。病假 4天内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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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超过 4天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工资奖金。

(五)婚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非编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手续后,结婚可请婚假,

假期工资照发。休婚假者应附结婚证复印件。婚假 1 年内有效,原

则上不能分段申请。

看护假原则上应在配偶产假期间休假。

(六)丧假:非编人员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的,依法准予丧

假 5 个工作日,工资照发。配偶父母死亡的,需向学校提交申请,

同意后准予丧假。

(七)年休假:非编人员进入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

薪年休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带薪年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期间。年休假天数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年休假的假期。休假工龄以本人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为依

据。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工作,非编人员须时刻维护学校的形

象及利益,自觉遵守学校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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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非编人员要追究其责任,视违反

劳动纪律的严重性及后果,由用工单位、人事处和学校做出处理。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非编人员与学校对工作安排、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考核结果、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续聘等有争议的,可

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

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各附属医

院应根据上级规定及学校本部非编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非

编人员管理规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

校内各用工单位使用非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工单

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实行劳务派遣或外包的编外人员按有关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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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招用非编人

员不须经人事处审核,但须每年末将非编人员花名册及用工情况报

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若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按新

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医学院校

本部编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广医发〔2010〕32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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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年 11月 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