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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成绩管理,实现课程成绩管理

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西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

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各类课程考试类别;成绩数值指具

体分数值。任何类别的考试,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其成绩

不予认定、不予记载。

第三条 课程成绩均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下称

“系统”)进行管理。同时从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相

关成绩报表由相关单位进行存档,成绩报表主要包括《班级成

绩汇总表》和《单科成绩表》两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本科生、预科生和中

专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其它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级各

类考试成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进行

记载。

第六条 课程成绩按性质分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缓考

成绩、重修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 正考成绩管理: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各

部分成绩录入系统,核对无误后提交,从系统中导出《单科成

绩表》,签字确认后报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教学秘书负责汇总、

审核《单科成绩表》,汇总审核无误后,从系统中导出《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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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汇总表》。教学秘书将《单科成绩表》和《班级成绩汇总

表》各一份报教务处存档,另一份留学院存档。

第八条 补(缓)考成绩、重修考试成绩管理:教学秘书

(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系统,教学秘书负责汇

总、审核《单科成绩表》,并形成《成绩汇总表》。教学秘书将

《单科成绩表》和《成绩汇总表》等材料各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另一份留学院存档。同时,对已报教务处、学院留存的《班级

成绩汇总表》及时进行成绩补录。

(一)补考成绩在《单科成绩表》中以实际成绩记载,在

《成绩汇总表》及系统中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一律按“60”

分记载,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缓考成绩按申请缓考的考试类型进行成绩换算和记

载。

(三)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成绩填报时,必须做到完整、准确、及时,确保

成绩的严肃性,报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误登,

不得有空。

第十条 有缺考、缓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规等情况,

成绩报表备注栏必须加注“缺考”“缓考”“取消资格”“违规”

等字样;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规者在对应课程成绩栏

内按“0”分记载;缓考课程成绩栏内暂不填写或录入“缓考”,

待缓考结束后,进行成绩补录。

第十一条 在相关纸质成绩报表中补录成绩时,及格课程

用黑色笔填写,不及格课程用红色笔填写,正考、补考、重修

考试各成绩之间用“/”分隔;先后顺序的学生如成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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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 "”等省略符号。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因上课时数过

少、属讲座性质、纯实验操作的课程,可按“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或按“合格”“不合

格”两级制评定。五级评分制与百分制转换标准为:

(一)五级评分制的成绩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

秀-95分,良好-85 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 55

分。

(二)百分制的成绩转换成五级评分制,对应标准为:

90-100 分为优秀,80-90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70-80分

(不含 80分)为中等,60-70分(不含 70分)为及格,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招收高

水平运动员项目的本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适用本章管理规定。

(一)因各种原因不参加训练,缺勤次数达到每学期总训

练次数 1/3者;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擅自离校外出参加比

赛或代表外单位参加比赛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和队规者。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按本章规定,视情况可申请相

关课程的免考、奖励成绩及成绩加分等。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中所有申请免考的课

程、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以及申请成绩加分的课程均不包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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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政治理论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技能操作(含实验和实践)、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及其它学校规定不能免修、

免考的课程。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免考

(一)免考是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免考申请并经批准

后,可以不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但在非规定的训练及比

赛时间外必须跟班上课。

(二)免考学分

省级比赛第 1 名(或一等奖)获得者或全国性比赛前 4

名(或二等奖),从获奖的当学期起(获奖时间在假期的,从

假期结束的下一学期算起),每学期可申请免考 3 学分。

免考学分数按学期计算,不得提前或延后使用,当学期未

提出免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放弃相应学分的免考

机会。

(三)免考成绩

免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最高不超过 85分(含 85分)。

(四)申请程序

申请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西北民族

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免考申请表》,由体育学院确认获奖情

况,开课单位、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报送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

绩时统一报送。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其课程

考核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平时训练、比赛情况拟定方案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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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结果记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地厅级(含地厅

级)以上的比赛,其参赛学期的课程可按如下方式申请奖励成

绩。

(一)申请条件

1.一学期内参加一次比赛者,比赛当学期所修的其它课

程,学生可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也可以申请奖励成绩。

但学生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其当学期所修课

程总学分的 30%且应符合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者,比赛当学期所修

课程中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奖励成绩,也可

以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申请程序

学生在比赛结束返校后,持参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赛事主

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明,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参赛及获奖高水

平运动员奖励成绩申请表》,经体育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成绩录入系统。

(三)奖励成绩的记录

1.获得全国性比赛前 3名(或二等奖)以上者,相应课程

成绩记 85分。

2.全国性比赛 4-8 名或省级比赛第 1 名(或一等奖)获得

者,相应课程成绩记 80分。

3.省级比赛第 2名(或二等奖)获得者,相应课程成绩记

75 分。

4.省级比赛第 3名(或三等奖)或地厅级比赛第 1 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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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获得者,相应课程成绩计 70 分。

上述成绩为学生相应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

学生一学期内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比赛且均获奖励的,获

奖次数不累计,奖励级别按“就高原则”确认。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

门课程,除第十五条规定不可以申请成绩加分的课程、学生已

申请免考的课程、学生已申请奖励成绩的课程和公共体育课

外,其余课程的成绩(含正考、缓考、补考或重修)均按如下

标准进行加分并记载:

记录成绩=总评成绩+5分。

各课程加分最高限为 65 分,如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

高于最高限成绩者或加分后仍低于 60 分者,其成绩按任课教

师给出的成绩记录。

高水平运动员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西北民族大学高

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记录申请表》,将本人在上一学期符合加

分条件的修读课程及任课教师给出的总评成绩和按本办法加

分后得出的成绩逐一列出,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后,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所涉及的比赛和获奖

均指学生在籍在校且代表西北民族大学或虽不代表西北民族

大学但其参加的比赛事前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并报教务处备

案的,其比赛和获奖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参加且获奖的各类体育比赛的

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参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进行成绩认定。在比赛学期因集训、比赛而影响学习,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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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且报教务处备案的高水平运动队主力队员(原则上不超过

队员人数的 60%)参照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成绩认

定。

第四章 借读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包括两种:一种为外校学生在我校

借读,一种为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

第二十三条 外校学生在我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在学期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从系统中打印《西

北民族大学学业成绩表》,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学

院寄至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外校借读的学生成绩管理

(一)学生借读前,拟借读学校教务部门需出具接收函和

专业培养方案(借读期间学生不得变更专业)。

(二)学生借读期间,需严格执行借读学校的培养方案,

若借读期间借读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发生变更,借读学校教务部

门需出具相应说明。

(三)每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门应

将借读学生成绩及时填入学生成绩表,并最迟于次一学期第二

周寄达我校教务处(在学生成绩表上加盖借读学校成绩管理部

门公章方可有效)。

(四)根据我校和对方学校实际,确定我校认定 1 学分需

对应对方学校学时数。原则上理论部分 1学分对应16-18学时、

实验(实践)部分 1 学分对应 24-36 学时。

(五)借读结束后,教务处将成绩表复印件转学生所在学

院。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相关成绩材料,对学生成绩、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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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1.全程借读的学生,按照对方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

认定和记载。

2.非全程借读的学生,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

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必修

课,可以进行成绩认定,以我校对应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在

我校已修读的必修课不再认定);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且符合

我校学科平台选修课和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可以进行成绩

认定,以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记载,按照学分换算标准计算学

分并记载;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可

作为通识平台选修课记载。借读期间未能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必

修课,返校后可申请补修。

(六)借读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完毕后,学生所在学院及

时将相关成绩录入系统及《班级成绩汇总表》。

第五章 出国(境)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返校后,将在国(境)外学

业成绩等材料报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

学生学业成绩等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材料为外国文字的)

转至教务处,将各材料复印件转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相关成绩材料,对学

生成绩、学分情况进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申请认定的

课程或冲抵的学分仅限出(国)境期间我校开设的必修课程或

选修课;学生出(国)境前、返校后,我校开设的课程学生需

按规定修读。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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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校和对方学校实际,确定我校认定 1 学分需

对应对方学校学时数。原则上理论部分 1学分对应 8-20学时、

实验(实践)部分 1 学分对应 20-40 学时。

(二)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课

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可以进行成

绩认定,以我校对应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在我校已修读的

必修课不再认定);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且符合我校学科平台

选修课和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可以进行成绩认定,以对方

学校的课程名称记载,按照学分换算标准计算学分并记载;学

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可作为通识平台

选修课记载。出国(境)期间未能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必修课,

返校后可申请补修。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学生成绩、学分认定完毕后,所

在学院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及《班级成绩汇总表》。

第六章 学籍异动学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转专业、降级、降级转

专业、休学复学或转学等原因致使本人学籍发生了变动。

第三十条 学籍异动学生需根据自身学籍异动类型,在学

校规定办理时间内,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西北民族大学学籍

异动学生课程成绩认定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

免修申请表》《西北民族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补修申请表》

等表格,并按照各表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填写信息。相关表格

填写完毕后,将材料交学籍异动后学生现所在学院审核。

转学(转入我校)学生进行成绩认定的,需提供原所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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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前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学籍异动后学生现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所

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成绩认定意

见,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学生成绩在系统中进行维

护,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核。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成绩表将相关材料复核后,由学

院教学秘书将同意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填写到《班级成绩汇总

表》。

第七章 成绩更改

第三十三条 成绩一经报送,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

第三十四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

和录入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

时,任课教师须填写《西北民族大学成绩更正/补报申请表》,

说明更改或补报理由,并随同成绩原始材料(如学生试卷、教

学日志、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经学院

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复核后方能进行成绩更改或补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确有疏忽经核实后不

予更改的任课教师按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

理。成绩更正或补报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本人按要求到开课学

院、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八章 成绩报表存档及学业成绩表办理

第三十六条 《班级成绩汇总表》《单科成绩表》等成绩

报表按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分类存档。由各学院、教务处

各存档一份直到学生毕业离校。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登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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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并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学业成绩表、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审核

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已毕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表在学校档案馆办

理。

第九章 成绩分析

第三十九条 为了找出学生学习质量高低及其原因,分析

教师教学思想和方法成败原因,以便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须对学生考试卷面成绩进行

认真分析。

第四十条 成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理

解、巩固、运用情况;试题的难度系数和区分度;成绩及格率、

成绩分布、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以及教学实施分析、命题改进

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后,闭卷考试

课程要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各学院教学

秘书须将《西北民族大学考试试卷分析报告》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章 成绩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

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

成绩的真实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中应要求做

到:阅卷评分公平公正、成绩填报准确及时。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由各学院全面负

责。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系统维护、学生成绩的审查、填写、

录入、汇总、查询、报送、建档等。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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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有序。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评定异议

的处理、成绩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等。

第四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按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

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教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录入成绩。

(二)任课教师派学生评卷、录入、报送成绩。

(三)教师出现错(漏)报成绩又没有及时按规定进行自

查、修改和补报。

(四)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

造成较大影响。

(五)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

(六)发现错误、遗漏需要更改成绩时,不履行相关手续,

随意修改成绩。

(七)在各类成绩的报送、交接过程中,出现报表不规范、

考核材料(试卷)不齐、成绩不全等问题。

(八)成绩及相关档案材料丢失。

(九)出现其它相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上学期各教学单位

的成绩管理、报表保管、试卷封存和教学日志等工作进行抽查,

以促进学生成绩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成绩漏报、错报等情况发

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民族大

学考试成绩管理办法》(民大发„2007‟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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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北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6年 7月 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