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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堂
◎ 何種公司之性質與合夥最為接近?
無限公司 cf: 民法 681
◎ 何種公司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加強公司資本大眾化,並於日後可能上市上櫃?
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三原則之目的乃為避免虛設行號
公司法立法主義為準則主義 (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主管機關為有核准一途) [即無准駁之權,為有核准其設立]
目地→ 可杜絕關說、索賄及促進工商業社會的發達Cf: 核准(許可)主義 [早其所採用] → 縱然符合法定要件,主管機關仍可否決公司之成立。
公司法 162 (股票之性質)
(一) 要式證卷 [要具備法定方式,始能生效]
(二) 有價證卷 (三) 指示 (定) 證卷 [載明權利人姓名之證券]
證權證卷民法 625 的提單
票據法 8加強票據流通性(流通證卷)
票據法 18 & 19
票據遺失之處置方式
分公司並無獨立之人格與財產 (公司法 3)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 乙間公司(母公司) (子公司)
(公司法 369-2 條以下)
民事訴訟之簡易流程發 進 取 聲
生民事糾紛
→行民事訴訟
→得勝訴判決
執行名義
→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 13
本票不需民事訴訟,可直接強制執行
一般平行線支票 (139-1) [139 條第一項] 特殊平行線支票 → 有指定特殊的金融業者
道德危險係指被保險人內心之一種熱切希望危險發生或幸災樂禍之不正常心態
複保險甲之房屋價值三百萬甲向 A、B、C 各投保 100 萬元請問甲可否在向 D 投保 100 萬?
不可以超額保險(保險金額 逾保險價額之保險)
Nr. 575 人身無價,重複投保 是可以的
對價平衡原則保險金 大 小保險費 多 少
保險法 64
保險為最大善意之契約
(誠信原則之具體表現)
民事訴訟之流程
發生私法糾紛
→
國家原則上禁止人民自力救濟
→
適時審判請求權
起訴﹙訴訟繫屬﹚
→
審查書狀﹙民訴法§
2
4
4
﹚
→
調查訴訟要件﹙民訴法§
2
4
9
﹚
→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送達訴狀於對造
﹙
兩造審理原則﹚
cf
民訴法38
5
之一造言詞辯論
→
備程序﹙廣義之言詞辯論﹚
一聽取當事人供述。
二整理應調查之争點。
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
言詞辯論
→
本案判決
→
﹙
強制執行﹚
→
c
.f
強制執行法、
刑訴法§
4
5
6
~
§
4
8
6
行訴法§
3
0
4
~
§
3
0
7
適時審判請求權國家有因應各該紛爭特性之需求,設立各種不同紛爭制度解決之手段,期使當事人能獲得適時適式裁判之權利。
處分權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
訴訟之開始,審理之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係由當事人主導的主義
訴之三要素(一) 當事人 (你是誰?要告誰?)
(二) 訴訟標的 (憑甚麼?) ex: 民法 191-2 條(三) 訴之聲明 (要甚麼?) ex: 要對方賠償 500 萬
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 同時存在繼承人尚生存之事實 (原則)
第十一堂
刑法之刑,可分為下列種類:1、法定刑: 立法者針對某犯罪類型﹙不特定人﹚所預設之刑罰範圍。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處斷刑﹙修正的法定刑﹚: 立法者針對法定刑預設之修正刑罰範圍。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3、宣告刑:(量身訂做)
審判者針對行為人﹙特定人﹚自法定刑中所擇定之刑罰。4、執行刑: 當有多數宣告刑時,依刑法第 51 條定其真正應執行之刑。
◎
甲犯數罪,分別被判 A罪 3年、B罪 7年、C罪 10年、D罪 15年,依據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定其執行刑?
A 3﹙ ﹚ 年與 15年之間B 3﹙ ﹚ 年與 20年之間C 15﹙ ﹚ 年與 20年之間D 15﹙ ﹚ 年與 30年之間依刑法第 51 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因此本題正解為﹙D 15﹚ 年與 30年之間。
◎
甲為累犯,本次所犯之法定刑為 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試問甲之處斷刑範圍為?
3年以上~6年以下 刑法 67 & 47
實質刑法行政刑罰 ex: 公務員服務法 22-1
可容許之風險社會相當性理論 (比例原則)
Ex: 得被害人承諾
刑 13-1 直接故意 →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刑 13-2 間接故意 →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能發生最好,不發生就算了)
(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刑 14-1 無認識過失 →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刑 14-2 有認識過失 →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是否完全 是 → 既遂犯 (心想事成)
實現構成要件 否 → 未遂犯 (心想事不成)
(一) 依實行之原因而分1. 普通未遂 (障礙未遂)
外力之介入、半路殺出程咬金Ex: 行竊時誤觸警鈴
2. 不能未遂 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Ex: 空氣槍欲打下高空中的飛機、使用符咒殺人3. 中止未遂 出於己意、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Ex: 欲殺人時,萌生悔意
※ 準中止犯 (真誠的努力)
甲殺傷乙後,心生不忍,,急電醫院救治,於甲打電話時,丙送乙至醫院診治
(二) 依實行之程度而分1. 既了未遂 (缺效未遂)
已完成實行行為,但未發生效果2. 未了未遂 (中絕未遂)
尚未完成施行行為,遑論效果
民法 1176
甲死亡留下三億元債務若AB拋棄繼承則會由CD繼承
第十二堂
刑事訴訟之流程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偵查之原因
c.f
刑訴§2
31
﹙
偵查程序之主體為檢察官﹚
偵查機關知悉犯罪
→
﹙
四﹚
其他情事﹙
不確定法律概念﹚
﹙
三﹚
行為人自首﹙
刑法§6
2﹚
﹙
二﹚
第三人告發﹙
刑訴
§240
、241﹚
﹙
一﹚
被害人告訴﹙
刑訴§2
32
以
下﹚ →
國家追訴主義﹙公訴﹚兼採被害人追訴主義﹙自訴﹚被害人 + 檢察官 → 告 訴第三人 + 檢察官 → 告 發檢察官 + 法 院 → 公 訴被害人 + 法 院 → 自 訴
﹙委任律師﹚
公 訴 ≠ 非告訴乃論自 訴 ≠ 告訴乃論
﹙追訴主體﹚ ﹙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為不可起訴,並非不可偵查。
告訴並非對偵查活動之限制,只是可能影響起訴行為之合法性而已,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仍能偵查,只是不能起訴,若起訴的話是違法的。違法的起訴還是起訴,法院被迫作出裁判,終結違法的訴訟繫屬,303-3 不受理判決
:偵查不公開原則
§245
偵
查
7 日 10 日不起訴處分→再議(§256)→聲請交付審判(§258-1)
(§252、§253)
緩起訴處分(§253-1)
提起公訴(§251)
(§251)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319)
C.F §321 自訴之限制避免至親對簿公堂 情何以堪
起
訴
通常訴訟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273-1)
簡易程序(§449)
協商程序(§455-2 以下)
(
落實國家之刑罰權)
執行
審判
§461 §456~486
刑事訴訟之簡易流程偵
查
→起
訴
→審
判
→執
行除審判階段由法官負責 之外,其餘階段皆由檢察官負責 執行
某甲應容忍某乙通行其地?
給付判決甲應該如此
※ 小張主張期仍具公司職員之身分 確認判決
※ 分割共有物之請求 形成判決
終局判決 vs 確定判決地方法院的終局判決 有可能是/未必是 確定判決最高法院的終局判決 = 確定判決
民訴 25 應訴管轄
民訴 56
同勝同敗,不許為相歧異之判決 → 合 確定假執行 → 只要有一次勝訴的終決判決,就可以
◎
甲男乙女為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結婚,法定代理人請求撤銷其婚姻一審勝訴,甲男提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女? 是 民法 981 990 民訴 56
◎
甲有 A 屋,分別賣與乙丙,乙得知後起訴甲要求履約,訴訟進行中,甲即將 A 屋移轉登記與丙,試問甲乙間之訴訟得否繼續進行? 是 一物數賣 即數契約均有效 (民訴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