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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資優教育學程說明會 附件資料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108.4.22 教育部備查版)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108.12.23 教育部備查版)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賦優 異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表 【適用對象】:修習中等&資優兩師資類科之資優教程生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抵免申請表 適用對象:已具教師證書之資優教程生適用。 辦理抵免時請務必以教務處公告之最新版本提出申請 6 修習〈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 相關科目修課說明

108 學年度資優教育學程說明會 附件資料生涯規劃課程 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 規定辦理。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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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 學年度資優教育學程說明會

    附件資料

    件 項 目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108.4.22教育部備查版)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108.12.23教育部備查版)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賦優

    異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表

    【適用對象】:修習中等&資優兩師資類科之資優教程生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抵免申請表

    【適用對象】:已具教師證書之資優教程生適用。 辦理抵免時請務必以教務處公告之最新版本提出申請

    6 修習〈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條「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

    相關科目修課說明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修正後全文】

    91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第 1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 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11.21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1.10.4臺中(二)字第 1010187956號函修正核定

    103.3.12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3.31臺教師 (二)字第 1030043324號函修正核定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10.13臺教師 (二)字第 1030143736號函修正核定

    104.4.8 本校 103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4.5.14臺教師 (二)字第 1040047152號函核定

    107.3.28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7.4.11臺教師 (二)字第 1070049156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之,本校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

    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校

    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報

    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

    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公

    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名額

    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

  • 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

    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檢附申請表向本校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92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依師資生

    資格取得當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其學分

    仍有不足且非屬個人疏漏。

    前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

    各學院/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

    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十八至二十學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

    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一般教育

    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三) 資賦

    優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

    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

    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本校一○五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師資

  • 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課程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

    規定辦理。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

    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

    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優

    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

    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

    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二學

    分;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特殊教育學校(班)

    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者,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

    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八學分;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

    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

    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

    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在未取得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前,

    得於該學制在校期間預修本校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資賦優異組必、選修專業課程

    學分,惟以十學分為限,自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

    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學業平均積分 GPA 為 2.44)者,

    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

    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學生收取相

    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

    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

    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

    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

    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

    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

    意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

    校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

    以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

    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

  • 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

    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

    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

    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本校教育實習相關規範,由本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

    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另定之,

    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相

    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

    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

    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108.4.22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80056479號函備查

    類型 科目名稱 學分數 備註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概論

    4選 2

    2

    應修至少 10學分

    *「職業教育與訓

    練暨生涯規劃」

    必修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學原理

    8選 3

    2

    班級經營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學習評量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學媒體與運用 2

    教育政策與法令 2

    教育議題專題 2

    *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 1

    特殊教

    育專業

    課程

    教育基礎

    特殊教育導論 3

    應修至少 9學分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 2

    資優教育概論 2

    資優教育模式 2選 1

    2

    特殊族群資優教育 2

    教育方法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3

    應修至少 9學分

    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 2

    資優教育專題研究 2

    資優學生親職教育

    3選 1

    2

    高層思考訓練 2

    議題融入資優教育教學設計 2

    教育實踐

    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一) 2

    應修至少 10學分

    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二)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一)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二) 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 2選 1

    2

    資賦優異教學實務 2

    特殊需求領域及領

    域/科目調整教學

    知識

    創造力教育 2

    應修至少 10學分

    資優學生心理輔導與情意教育 2

    領導才能教育 2

    資優學生獨立研究指導 2

    數學資優教育

    4選 1

    2

    科學資優教育 2

    語文資優教育 2

    藝術資優教育 2

    說明

    1. 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修至少48學分,包含以下5項:

    (1)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10學分。

    (2)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9學分。

    (3)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9學分。

    (4)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10學分。

    (5) 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10學分。

    2.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

    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師資生在學期間未於普通課程、專門課程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

    涯規劃相關科目者,「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3.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

    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4. 自108學年度起修習師資生適用,107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

  •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

    101年 5月 30日本校 100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1年 7 月 25日臺中(二)字第 1010139808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 12月 18日本校 102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2年 12月 3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193188 號函同意備查

    103年 10月 15日本校 103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3年 10月 2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56202 號函同意備查

    104年 4月 29日本校 103學年度教務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4年 6 月 5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64197號函同意備查

    107年 4月 25日本校 106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7年 5 月 8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063877號函同意備查

    108年 10月 30日本校 108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8年 12月 2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80170683 號函同意備查

    一、為辦理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事宜,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

    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

    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採認之申請:

    (一)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

    移轉與本校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二)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

    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

    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四)已取得第一張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且通過本校與已取得教師證書不同之師資類

    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本校學生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六)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

    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

    學程甄選取得師資生資格,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

    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

    (七)本校師資生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未將所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計

    入畢業應修學分,再入學成為本校學生,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

    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八)本校未具師資生資格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曾在本校登記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九)曾在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師資培育學系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畢業前未

    取得師資生資格,再繼續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

    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 2

    (十)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

    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其中一款規定之資格辦理抵免。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者,其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應為具該師資

    類科師資生資格時修習者為限。

    四、抵免學分數限制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者,抵免學分以取得本校該師資類科教

    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者,抵免學分以取得

    本校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六款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除各類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不得相互抵免外,餘經本校審核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五、學分抵免之原則及範圍如下:

    (一)經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學分抵免,以通過甄選當學

    年度經教育部核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

    限;辦理教育學程資格移轉者之學分抵免,以依規定取得師資生資格當學年度經

    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所列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為限。

    (二)抵免之課程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

    (三)抵免之課程科目名稱相近,惟內容相同。

    (四)抵免學分不得以少抵多;如以多抵少者,應以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及學分表學分數核算。

    (五)教育專業課程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抵免。

    主修或輔修系所共同必修、選修課程、通識課程、自由選修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

    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惟大學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一般大學師資

    培育相關學系,其畢業應修學分數包括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者不受本款前開有關

    不得抵免之限制,惟申請學分抵免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六)欲抵免之科目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 10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七)各類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相互抵免。

    (八)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條件者之學分抵免科目,其修習成績

    應至少達 B-(或百分制 70分)以上,方得辦理抵免。

    六、符合學分抵免資格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 1學期開學前一週起受理

    至開學後一週內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完竣。

    學分抵免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於申請學分抵免時,應參照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填寫學分抵免申請表,

    並檢附原校已具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證明及歷年成績單正本,於成績單上標示出擬抵免

  • 3

    之科目及學分數,送請抵免科目之開課學系審查核章、再送請就讀系(所)主任(所長)

    簽章,經本校師師資培育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核章後,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所定

    流程辦理。

    八、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 2年(即 4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惟符合以下情形者,得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課程學分抵免者,於前一教育階段具師資生資格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期程及至本校繼續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期程之總計,應

    至少達 2年(即 4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且自

    取得本校該類科師資生資格起,仍應於本校修習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至少達

    2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學分抵免者,依規定經課程學分抵免後,自教育學

    程甄選通過取得本校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起,於本校修習該師資類科教

    育專業課程期程至少應達 1年(即 2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事實。

    (三)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辦理學分抵免者,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其於原師資類科修業年限至少達 2 年(即 4 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並具

    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且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期

    程應至少達 1年(即 2個學期,不含寒暑修)。

    (四)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辦理課程學分抵免者,經依規定辦理

    課程學分抵免後,則教育專業課程修習期程應自甄選通過後起算至少達 3 個學期

    以上,不含寒暑修並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

    辦法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款,自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6 日發布「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

    後實施適用。

    十、本作業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須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1頁,共 2 頁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資賦優異組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表 108.08修訂

    (本表適用對象,請擇一勾選) □於本校該學制內同時修習中等教程及資優教程

    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於本校該學制內,經本校甄選取得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得辦理另一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 【限採認本表(教)課程】

    □於本校該學制內未具中等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修習資優教程 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於該學制內經甄選取得本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得辦理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 【限採認本表(資優)課程】

    ★備註:如已辦理本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不得再辦理學分採認。

    應 修 課 程 已 修 課 程

    科 目 名 稱 學分 科 目 名 稱 學年/學期 學 分

    成 績

    特殊教育學系初審

    教育概論(教) 2

    教育心理學(教) 2

    教育哲學(教) 2

    教育社會學(教) 2

    教學原理(教) 2

    班級經營(教) 2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2

    學習評量(教) 2

    課程發展與設計(教) 2

    教學媒體與運用(教) 2

    教育政策與法令(教) 2

    教育議題專題(教) 2

    特殊教育導論(教)、(資優) 3

    資優教育概論(教)、(資優) 2

    姓名 系所 班別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學號 聯絡

    電話

    申請 日期

    年 月 日

  • 第2頁,共 2 頁

    應 修 課 程 已 修 課 程

    科 目 名 稱 學分 科 目 名 稱 學年/學期 學 分

    成 績

    特殊教育學系初審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資優) 3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一)(資優)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二)(資優) 2

    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一)(資優) 2

    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二)(資優) 2

    資優學生心理輔導與情意教育(資優) 2

    創造力教育(資優) 2

    領導才能教育(資優) 2

    資優學生獨立研究指導(資優) 2

    資優教育專題研究(資優) 2

    資優學生親職教育(資優) 2

    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資優) 2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資優) 2

    資優教育模式(資優) 2

    特殊族群資優教育(資優) 2

    高層思考訓練(資優) 2

    議題融入資優教育教學設計(資優) 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資優) 2

    資賦優異教學實務(資優) 2

    數學資優教育(資優) 2

    科學資優教育(資優) 2

    語文資優教育(資優) 2

    藝術資優教育(資優) 2

    ■共計採認_______科_______學分 □檢附必備文件:成績單正本

    複審 師資培育學院

    (師資培育課程組)

    1、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師資生應檢附本表及成績單正本等文件主動申辦(依教務處每學期公告之辦理學分抵免時限內辦理)。

    2、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賦優異組所應具備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請逕至師資培育學院網頁/師培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課程資訊查詢。網址:http://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id=268

    3、本採認表經審查核定後,請務必自行妥善保管,俾便日後申辦教師證書佐證之用。 4、上述學分經辦理採認作業,如有不足之科目及學分數,仍應於在校期間繼續修習其餘不足科目,至完全符合

    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始可申請該科別之認定。 5、同意本校依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蒐集個人資訊。,

    http://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id=268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抵免學分』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姓名

    □ 學

    □ 碩士班 年 班 □ 博

    在職

    學位班

    □ 暑期班 □ 夜間班 □ 週末班 學號

    系所

    手機

    擬抵修本校課程 (含通識領域) 原校已修課程

    開課系(所)主管簽章

    科目性質 1.必選修 2.通識 3.教程 科目代碼 科目名稱

    學 分 科目名稱

    學分

    分數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同意抵免 學分 (通識領域別: )

    第 頁,共 頁

    共計抵免 科 學分 (含教育課程 學分)

    檢附證件:□成績單正本(必須)

    □課程大綱 □其他

    師資培育 課程組 (師資培育學院)

    註:未抵免教育學分者,免會

    教務處 課務組

    註:僅抵免教育學分者,免會

    通識中心

    註:抵免通識學分者須加會複審

    教務處 註冊組 (研教組、公館聯辦)

    系主任 (所長) 教務長

    一、請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抵免學分申請應於各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內依規定方 式辦理完畢。 二、已於本校選修之課程,不得以抵免為由辦理退選。 三、請檢附原校成績單正本。擬辦理抵免教育學分者,應由原校出具已獲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證明。 四、繳交申請表至課務組約5個工作天後可查詢抵免結果:校務行政資訊網/教務系統/成績相關/抵免科目查詢。

  • 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修課說明

    一、課程規劃及開課方面: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106 年 5 月 25 日「研商技職教育法第 24 條納入師資職前教育作法」會議紀錄及教育部 106年 6月 13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82270號函辦理,105 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門課程或普通課程)中需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二、師資生修課及採認說明如下: 105 學年度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應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證明前,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須依各開課單位規定選課修習,並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屬性採認學

    分,成績及格者將記載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對象 1 對象 2 修課方案 說明

    105 學年度取得中等

    及特教師

    資類科師

    資生資格

    者(可選擇1~3 方案)

    1.修習「教育議題專題(教)」。 師資生修畢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106、107 學年度取得中

    等及特教類

    科師資生資

    格者(可選擇2~3 方案)

    2.分別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二科目相關課程。

    依公告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

    相關科目一覽表修習且成績及格者。

    3.參加教育部舉辦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1 學分 18 小時);並修習方案 2 校內開設之「生涯規劃」相關課程。

    1.師資生修畢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學分數之採認依教育部規定為主)。

    2.學分班開設日程依教育部公告為主,屆時同時公告在本處網頁。

    4. 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教)」1 學分。

    因採認學分數不得以少抵多,故不得納入

    106、107 學年度之中等教育學分。

    108 學年度之後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修課方案 說明

    1.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教)」1 學分。

    師資生修畢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請依此方案修習為主。

    108 學年度之後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不建議以下方法修習,但仍可辦理採認及折抵之修課方案 修課方案 說明

    2.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教)」1 學分、及「生涯規劃(教)」1 學分二科目之教育專業課程。

    1. 師資生修畢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2. 修習此類課程組合者僅能採認為教育專業科目之「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教)」1 學分。

    3.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二科目相關課程。

    依公告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一覽表修

    習,選修由各系所開設之相關課目不得納入教育學分。 4.分別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教育專業課程及相關課程

    例如: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教)」1 學分+心輔系開設之「生涯輔導」

    1. 師資生修畢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2. 因採認學分數不得以少抵多,故不得納入教育學分。

    備註:選修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課程得納入教育學分,

    選修由各系所開設及教育部舉辦之相關課目不得納入教育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

    規劃」相關科目如下: 相關科目課程類屬 科目名稱 學分數 開課單位

  • 相關科目課程類屬 科目名稱 學分數 開課單位 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 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教) 1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職業教育與訓練 職業教育與訓練(教) 1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技術及職業教育概論 2 工業教育學系

    生涯規劃 生涯規劃(教) 1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生涯輔導 2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生涯與職業資訊分析與應用 2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生涯規劃課程設計與實施 2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相關最新規定請參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及 106、108 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查詢師資生身分別方式:以帳密登入校務行政入口→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學籍相關→師資生身分別(無身分則空白),查詢到師資生取得學年度及身分別。

    本校師資生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修課方案說明 Q&A:

    題號 問題 說明 1 105 學年度取得中等(特教)師資生資格者可以有哪些

    管道完成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

    可以透過以下列任一方案並成績及格完成: 1.修習「教育議題專題(教)」。 2.分別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二科目相關課程。

    3.參加教育部舉辦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1學分 18 小時);並修習方案 2 校內開設之「生涯規劃」相關課程。

    2 若已具 104 學年度之前的中等(特教)教程師資生,105學年度又拿到修習特教(中等)者資格,是否可以採方案 1 修習「教育議題專題(教)」並成績及格,採認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可以修習一次同時符合二師資類科認證。

    3 若已具 105 學年度的中等(特教)教程師資生,106 學年度之後又拿到修習特教(中等)者資格,是否可以修習「教育議題專題(教)」採認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

    不可以,依教育部規定 106 學年度之後取得中等及特教教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須修讀「職業教

    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方

    能認證。

    4 已具 106 或 107 學年度中等(特教)師資生資格,107學年度之後又取得特教(中等)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是否可修習一次「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

    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同時符合二師資類科認證? 可以修習一次同時符合二師資類科認證,方法如左。

    建議預計再取得特教(中等)師資生格者,於取得特教(中等)師資生資格之後再修此二科目,方能採入為特教(中教)教程教育學分,以避免預修無法採入。

    4-1 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教)」1 學分及「生涯規劃(教)」1 學分,計入適用於 106 或 107 學年度中等教程 26 學分,不計入資優教程。

    4-2 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教)」1 學分,計入適用於 108 學年度中等或資優教程學分。

    4-3 依公告之「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一覽表修習,選修由各系所開設之相關課

    目、或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者不得納入

    教育學分。

    5 已具 108 學年度中等(特教)師資生資格,108 學年度之後又取得特教(中等)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建議可修習一次「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

    (教)」1 學分,同時符合二師資類科認證。

    108.6.4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