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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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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一、立法背景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讲,坚持和强调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一大特色。无论是 1954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 》 ,还是 1982 年的 《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 》 以及 1994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都将“教育改造”单列一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赋予重要的地位。.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新中国监狱工作发 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每一阶段的教育改 造任务、要求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尤其 1994 年以后,随着监狱关押对象、行刑政策思想、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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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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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讲,坚持和强调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一大特色。无论是195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还是 1982 年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以及 199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都将“教育改造”单列一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赋予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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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每一阶段的教育改造任务、要求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尤其 1994年以后,随着监狱关押对象、行刑政策思想、监狱工作目标的变化和现代教育观念和手段的普及,对罪犯教育改造活动需要应时而变,对其发展作出新的立法引导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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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自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后,其次级实施性法规一直未曾出台,在监狱工作体制和模式改革不断深化之时,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地位、要求和方法等等在认识和实践上,不仅需要作出政策反应,也需要作出立法反应。在上述背景下,司法部于 2003 年 6 月 13 日以第 7

9 号令发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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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例结构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共计 10 章 6

3 条。其内容分为三个表述部分。第一部分总述(第一章总则 [ 第 1-8 条 ] ),第二部分分述(第二一九章 [ 第 9-60 条 ] ),第三部分为第十章附则(第 61-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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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特点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内容依其

表述关系,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第一章总则的 8 个条文构成。

主要就教育改造工作的制定依据,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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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由第二至九章的 52 个条文构成。兹依章节顺序列述如下:第二章关于“入监教育”,明确了人监教育的任务、人监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入监教育的教育调查与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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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关于“个别教育”,主要明确了个别教育的任务、个别教育实施的一般要求和特定要求,个别教育的针对性、专题性和分类性的不同层次与类别的教育以及顽、危犯教育对象界定及其教育方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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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主要

明确了监狱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任务和课时指标,思想教育的内容、文化教育的任务与方式,技术教育的方法和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师资条件和社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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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于“监区文化建设”,主要明确了监区文化建设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第六章关于“社会帮教”,主要明确了社会帮教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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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关于“心理矫治”,主要明确了心理矫治的任务、内容和开展心理矫治的方法、心理矫治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问题; 第八章关于“激励措施”,主要明确了对罪犯进行行政激励的作用、条件、程序等问题; 第九章关于“出监教育”,主要明确了出监教育的任务、内容、方法以及出监教育中的综合评价及其程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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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附则由三个条文构成,规定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法律依据,本法解释的主体和施行时间等问题。 与以往有关监狱教育改造法律、法规相对照,综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有如下特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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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作了更新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 2 条除了阐明“监狱教

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还补充规定“ 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这一补充规定反映了司法部“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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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教育改造的基本工作内容作了更新的分章规定。“该规定”把“入监教育”、“个别

教育”、“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

“ 社会帮教”、“心理矫治”、“激励措施”、“出

监教育”等八个部分,与以往的教育改造法律文化相比,增加了对“监区文化建设”、“心理矫治”和“激励措施”的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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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方法作出了更新的概括规定。例如,第七章第 44 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第 49 条第 1款规定“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等。这些规定是通过对近年来罪犯心理咨询实践的总结概括而新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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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补充说明• 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新概括

的一些内容,无论是一般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提法,还是具体的如心理咨询的开展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与今后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协调,另一方面要考虑本地的资源和条件,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其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