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簡報大綱
法規架構
業務範圍
業務申請流程
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
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
風險管理制度
其他規範與機制
網站資源
ANC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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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架構(1/3)
期貨交易法
第80條第4項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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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槓桿交易商對一般客戶辦
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
務應注意事項
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審查
作業程序
槓桿交易商從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
規範
槓桿交易商帳表憑證保存
年限規定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
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槓桿交易內部控制制度標
準規範
業務•涉及外匯•避險交易•負面表列項目•負面表列業務申請•客戶保證金專戶•禁止行為
人員•人員業務•人員得及不得兼任之規定•業務員執行業務之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之行為
總則
•法源依據•內部控制制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事宜
營業許可
•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具書件•不予許可或核發許可證照情事•應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
附則
•書件格式•施行與修正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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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營業保證金(一千萬元)
•ANC之計算•財務惡化之申報(淨值低
於八億;ANC小於20%)
•停止辦理業務之規定(淨
值低於六億;ANC小於15%)
法規架構 (2/3)
監督與管理
各別規範
•債券•利率•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股權•信用•外幣保證金
交易規範
•禁止行為•交易對象限制•風險管理制度•ANC之計算•財務惡化之申報•停止辦理業務之規定•會計制度•資訊申報
總則
•法源依據•董事會核准
申請條件
•商品定義•客戶分類•業務範圍•負面表列項目•涉及外匯•業務申請程序•業務申請書件
違規處置與附則•補正改善•警告•違約金•報請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補充規定•施行與修正
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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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範
•書面契約•客戶保證金專戶•客戶權益保障制度•客戶申訴處理程序•結匯事宜
法規架構(3/3)
業務範圍(1/3)
槓桿保證金契約定義– 指依國內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衍生自商品、
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而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
– 其型態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交換契約、差價契約,或上述二種以上契約之組合,或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之組合式契約。
– 類似現行證券商或銀行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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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2/3)
負面表列業務項目
– 原則: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非本中心、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編製之臺股指數及相關金融商品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
– 例外: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得經首案核准後辦理之。
– 首案核准: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辦理後,其他家辦理相同業務得採行申請備查。
不得連結涉及新臺幣匯率之標的
涉及外匯業務– 係指連結國外標的或以外幣計價者
– 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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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3/3) 七大類衍生性商品
– 債券衍生性商品交易
– 利率衍生性商品交易
– 資產交換交易
– 結構型商品交易
– 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
– 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
– 外幣保證金
非表列衍生性商品
– 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得不受七大類衍生性商品業務範圍限制。
– 例如:黃金、貴金屬、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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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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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槓桿交易商業務營業許可
(二)向本中心申請出具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三) 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四)向本中心申請各項商品經營資格
依本中心「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依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辦理
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8條辦理
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6條辦理
(一)申請槓桿交易商業務營業許可
資格條件:
– 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
– 經營自營業務滿3年
– 淨值10億以上,且無累積虧損,每年提撥 20%特別盈餘公積
– 最近六個月ANC比率每月均40%以上
– 最近期間未受特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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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2/11)
(一)申請槓桿交易商業務營業許可
檢具書件:
– 申請書
– 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之經營原則、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 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 董事及監察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未受特定處分之證明文件
– 案件審查表
– 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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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3/11)
(二)申請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檢具書件:
– 主管機關許可函
– 風險管理計畫書
– 風險管理妥適性之案件審查表
–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不實或隱匿之聲明書
風險管理計畫書之內容:(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
– 風險管理之流程
– 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
– 風險管理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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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4/11)
(二)申請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審查要點:
–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之妥適性
– 風險管理流程之妥適性
– 各類風險管理機制之妥適性
–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妥適性
審查費用:新臺幣20萬元整
審查時限:受理申請案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書件不完備者,本中心得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自補正完備後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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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5/11)
(三)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檢具書件:– 申請書
– 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 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內部控制制度
– 本中心出具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風險管理妥適性之審查意見書
– 期貨公會出具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經理人與業務員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已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 未受特定處分之證明文件
– 案件審查表
– 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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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6/11)
(四)申請各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
原則:事前申請同意制– 七大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範圍(包括債券、利率、股權、信
用衍生性商品、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及外幣保證金)
– 槓桿交易商書件送達次日起算15日內,本中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表同意。
– 槓桿交易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先行交易。
例外1:事後申報備查制– 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且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
資人。
– 不限七大類衍生性金融商品範圍,例如黃金、能源衍生性商品。
– 開辦後15日內檢附書件函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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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7/11)
(四)申請各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
例外2:負面表列項目首案核准制– 負面表列項目包括私募、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及大陸地區證券
市場之有價證券等。
– 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且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
–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再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後始得辦理。
– 其他槓桿交易商即可申請辦理相同業務,並於書件送達次日起算15日內,本中心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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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8/11)
(四)申請各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
申請檢具書件:
– 申請書(附件一)
– 聲明書(附件一)
–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契約
– 槓桿交易商證照資料影本
– 負責交易與風險控管業務人員相關操作經驗或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 交付客戶之風險預告書樣張
– 市場展望及未來三年營運量預測報告
– 營業計畫書:(內容重點)
產品說明與營業目的
辦理部門與內部組織分工
作業方式與流程
風險控管及額度之規範
會計處理與報表揭露之方式
結構型商品資金運用作業準則(非申請結構型商品業務免附)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 槓桿交易商申請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審核報告表(附件三)17
業務申請流程(9/11)
(四)申請各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
申報檢具書件:
– 申報書(附件二)
– 負責交易與風險控管業務人員相關操作經驗或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 市場展望
– 營業計畫書:(內容重點)
產品說明與營業目的
辦理部門與內部組織分工
作業方式與流程
風險控管及額度之規範
會計處理與報表揭露之方式
結構型商品資金運用作業準則(非申報結構型商品業務免附)
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與作業循環
– 槓桿交易商申請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審核報告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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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10/11)
(四)申請各項商品業務經營資格
審查重點:
- 是否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書件是否齊備。
- 申請(報)書內容是否填寫完全,且期貨商及其代表人是否簽章。
- 交易與風控人員相關經驗或專業訓練是否符合規定。
- 市場展望及未來三年營運量預測是否合理。
- 營業計畫書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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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請流程(11/11)
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1/2)
專業客戶:
– 專業機構投資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 總資產超過五千萬之法人或基金。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三千萬以上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三百萬且往來總資產逾一千五百萬,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充分瞭解槓桿交易商得免除之責任並同意簽署成為專業客戶。
一般客戶:專業客戶以外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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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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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投資人
符合專業客戶資格之法人或自然人
一般客戶(法人)
一般客戶(自然人)
全部七大類商品
部分七大類商品*
其他商品
陽春型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客戶
商品
專業客戶
一般客戶
大
小
* 連結外國標的或外幣計價之債券衍生性商品、利率衍生性商品、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股權選擇權之賣方,及承受信用風險的商品,限與專業客戶為之。** 台股股權選擇權、資產交換選擇權、外幣保證金、100%保本結構型商品及不保本台股連結結構型商品。
債券衍生性商品
定義:
– 債券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衍生自債券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前項債券不得具轉換或交換股份之性質
商品種類:
– 債券遠期交易
– 債券交換交易
– 債券選擇權交易
集中度管理:
– 各標的公債之淨買進面額或淨賣出面額不得超過該期公債流通餘額之10%
交易對象限制:
– 以外國債券為標的者(台幣或外幣計價)交易相對人限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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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1/12)
利率衍生性商品
定義:
– 係指其價值衍生自利率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商品種類:
– 遠期利率協定(FRA)
– 利率選擇權
利率上限、下限、區間
利率交換選擇權
– 利率交換(IRS)
交易對象限制:
– 以外國利率為標的者(台幣或外幣計價)交易相對人限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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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2/12)
資產交換
定義:
– 係指其價值衍生自轉換債券或交換債券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前項債券應為國內上櫃之轉換債券或交換債券,且其轉換或交換標的應為國內上市櫃股票。
商品種類:
– 資產交換固定收益端
– 資產交換選擇權端
避險規定:
– 應就其連結標的之市場風險進行避險,並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期檢討分析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 資產交換交易之避險部位不得辦理質押。
交易對象限制:
– 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只能銷售資產交換選擇權端24
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3/12)
結構型商品
定義:
– 係指槓桿交易商銷售一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結構型商品期間應為10年以下
– 最大可能損失以原始交易價金為上限
– 應區分保本型及非保本型
– 保本型須為100%保本
商品種類
– 股權連結型商品(ELN)
– 信用連結型商品(CLN)
– 保本型商品(PGN)
交易對象限制:
– 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只能銷售100%保本型及臺股股權連結之非保本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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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4/12)
結構型商品
避險規定:
– 應依其連結標的之市場風險,以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槓桿保證金契約,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避險,且其避險部位得合併計算之
避險專戶:
– 兼營證券自營業務:於證券自營帳戶下開設避險專戶(戶號為888888-1)
– 無兼營證券自營業務:洽非關係企業之證券經紀商開設避險專戶,函知證券交易所及本中心
– 避險帳戶不得為錯帳或更正帳號之申報
– 專戶內之有價證券不得辦理質押、出借或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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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5/12)
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交易價金之運用:
– 結構型商品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範圍限於從事該商品相關之避險交易或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之投資
– 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則,並經董事會通過
– 應按月編製資金運用明細表(附件六)供查核
履約保證金
– 應按月依契約流通餘額之3%,於每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存履約保證金。
– 但槓桿交易商ANC比率低於50%時,應按前述餘額之5%,繳交履約保證金予本中心。
– 得以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或中央政府公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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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6/12)
附件五、結構型商品得連結標的範圍類別 連結標的
國內部分
一. 得為發行上市(櫃)認購(售)權證標的之上市(櫃)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 政府、企業或其債務,以及各類證券化商品之信用三.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四. 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 各項利率型態商品或指標六. 臺灣期貨交易所各類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七. 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
國外部分
一. 外國有價證券二. 外國股價指數、期貨指數及期貨契約三. 外國利率指標四. 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
大陸地區部分
一、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在大陸地區以外所發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
二、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股價指數期貨三、大陸地區債券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四、上述得連結標的之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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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外連結標的之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股價指數,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 國外連結標的之外國期貨指數及期貨契約,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期貨商得從事期貨交易之外國期貨交易所及商品種類之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7/12)
股權衍生性商品
定義:
– 係指其價值衍生自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連結標的須符合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資產範圍中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型基金等股權相關標的之規定。
商品種類
– 股權遠期交易
– 股權選擇權(存續期間應為1年以下)
– 股權交換
交易對象限制:
– 股權選擇買方、以外國股權為標的(台幣或外幣計價)或外幣計價者交易相對人限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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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8/12)
股權衍生性商品
避險規定:同結構型商品
集中度管理:– 槓桿交易商承作國內上市櫃股票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潛
在履約買賣標的證券股數,與前一營業日全體證券商、槓桿交易商及銀行之股權衍生性商品、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濳在履約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流通股數之15%
– 本中心網站逐日公佈前一營業日之可供交易股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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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9/12)
信用衍生性商品
定義:
– 指依國內外金融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衍生自標的信用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標的信用係指下列標的之違約風險、信用利差風險及信用評等降級風險:
政府或企業
政府或企業之債務
各類證券化商品
交易對象限制:
– 應以避險目的為之,但專業客戶不在此限
– 承受信用風險者交易相對人限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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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10/12)
信用衍生性商品
商品種類
– 信用利差選擇權
– 信用違約交換(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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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11/12)
外幣保證金
定義:
– 係指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給予他方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他方給予一定槓桿倍數之額度,未來以買賣標的匯率間之差價,進行結算並計算損益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 應訂定給予客戶之槓桿倍數及客戶保證金控管制度
– 給予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之槓桿倍數,不得逾10倍
– 履約方式應採現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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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衍生性商品規範(12/12)
風險管理制度(1/4)
ANC比率:– 參照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訂定槓桿交易商於計
算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1項有關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簡稱ANC比率)時,應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納入計算。
承作額度上限:– ANC比率低於 30%時,除辦理避險交易外,不得新增交易,
須俟ANC比率達30%以上時,始得為之。
– 必要時本中心得限制其承作總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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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2/4)
預警之標準:– 淨值低於8億或ANC比率低於20%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期交
所、本中心申報。
停止業務之標準:– 淨值低於6億或ANC比率低於15%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
即停止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 向主管機關、期交所及本中心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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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3/4)
退場機制:– 違反規定被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 未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 ANC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 40%以上者。
– 因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處分者。
– 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情形者,或有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之權益情形者。
–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且情節重大者。
– 取得資格後逾一年未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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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4/4)
公開發行之槓桿交易商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
應訂定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處理程序或納入既有之期貨交易處理程序,並納入既有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或實施細則中予以管控。
應遵循「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辦理。
應遵循「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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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1/9)
書面契約:
– 槓桿交易商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書面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就個別交易之相關條件,應另與交易相對人確認之。
– 自然人客戶應約定同意主管機關等機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 與一般客戶交易時,應於書面契約充分說明其交易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方式為之。
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客戶確認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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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2/9)
所稱重要內容如下:
- 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槓桿交易商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以及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有無受存款保險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其他法令就各該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應於契約載明如遇金融消費爭議時,是否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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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3/9)
風險預告書:– 應一般客戶提交風險預告書,並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
粗黑體或其他明顯字體標示最大可能之風險。
– 對一般客戶銷售結構型商品有更嚴格規定:
應向客戶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
提供之風險預告書應包含:
投資風險警語(另有規定應記載之文字)
商品風險說明(另有規定應記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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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4/9)
客戶權益保障制度:
– 槓桿交易商應就商品屬性、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制度。
– 一般客戶應再包括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商品屬性評估,並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及風險承受度等,以確保與客戶承作之商品符合客戶之屬性。
– 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有更嚴格規定: 風險承受程度至少分三級,並請客戶簽名確認
商品屬性評估至少分三級,並留存書面資料供查證
須進行行銷過程控制:
不得銷售超過客戶適合等級之結構型商品
應盡告知義務並有商品審閱期之規定
應向客戶宣讀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保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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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5/9)
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機制– 市場公正價格:於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
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之權益,並應就上述事項配合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 企業併購: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禁止行為- 不得接受全權委託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 客戶不得以聯名契約方式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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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6/9)
交易對象之限制:
– 參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條,不得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未滿20歲
受破產之宣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未能提出授權交易證明之法人
華僑及外國人未能提出登記證明文件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規定
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同業公會及本中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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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7/9)
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
- 應基於客戶權益保障之目的,以公平、合理、有效之方式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 與一般客戶承作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訂定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含:
設立客戶意見反映與申訴管道。
訂定適當的申訴案調查之方式及流程。
訂定負責調查之單位或人員之權責。
建立回應申訴之方式、流程及追蹤管理程序,並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 客戶申訴案件未結案累積件數達五件以上者,應由其總經理召開內部會議,研提解決方案及降低客戶申訴案件之具體計畫,並向董事會報告,以及於董事會報告後二週內函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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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8/9)
客戶保證金專戶
– 參照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5條,訂定槓桿交易商應於指定之機構開
設、應標明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專戶之提取作業應
以轉帳方式為之等規定
– 應以現金或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 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應依照期貨交易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之限制– 槓桿交易商不得與具關係人身分之客戶,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
– 含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連結標的證券之關係人
– 專業機構投資人得經槓桿交易商董事會重大決議後為之
– 非專業機構投資人單筆未達100萬且累計未達500萬者得排除
– 參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7條,訂定關係人交易限與其所屬槓桿交易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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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範與機制(9/9)
報請主管機關處置:– 考量槓桿交易商之營業執照係由主管機關核發,如遇重大違規
情事須處以停業處分時,應轉報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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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資格條件(1/2)
47
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註1,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相關課程6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相關課程20小時以上。
二.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或期貨業務員資格並具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註2所舉辦相關課程研習時數達30個小時以上。
四.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註3。
五.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 註1:指銷售人員之直屬主管及副主管。
• 註2:指由國內外公正、客觀具公信力之金融訓練機構,例如國內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及同業公會等。
• 註3:例如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CFA)、國內之認 證 理 財 規 劃 顧 問(CFP)、認證財務顧問師(RFC)、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等。
人員資格條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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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之資格條件:
一. 在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主辦之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習三個月以上。
二. 持有衍生性外匯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三. 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實習一年。四. 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涉及外匯
補充:央行函釋
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08月0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36954號函
主旨:有關「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7月11日銀局(五)字第09700255720號函。
二、旨揭辦法第12條係規定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有關執照種類乙節,係指由國內外公正、客觀具公信力之機構,如國際金融訓練機構之Financial Training Company(FTC)、國內之台灣金融研訓院、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等所核發,涉及衍生性外匯商品有關之執照或證照,內容包括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CFA),國內之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認證財務顧問師(RFC)等。另目前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等機構接受相關外匯交易、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風險管理等之訓練課程所取得之證書亦屬之,惟應符合上述辦法第12條第1款所定研習課程及期間之條件。
三、至上述辦法第12條第1款所稱課程研習三個月以上,究係累積或連續三個月,均無不可,惟本局著重能經由該項課程之研習訓練,對其所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產品特性、交易、交割、會計、報表、風險管理、風險告知、法規遵循等有充足之認知,並能對投資人詳細說明產品內容與特性及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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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槓桿交易商園地 網站資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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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 網站資源(2/6)
52
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TR)專區網站資源(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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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專區網站資源(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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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專區網站資源(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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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商品電腦申報系統網站資源(6/6)
ANC比率計算方式
便利計算原則
兩者概念相同,為便於計算,建議兩者採相同計算方式
兩者概念相同,為便於計算,建議兩者採相同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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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2/12)
ANC比率計算方式
市場風險與保證金的概念相同
– 股權衍生性商品(股權遠期)市場風險
– 期貨(股票期貨)保證金
市場風險=契約名目本金 × 股權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股票期貨契約保證金=期貨契約價格×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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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3/12)
各類衍生性商品市場風險計算方式
六大類店頭衍生性商品
商品類別 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保證金)計算方式
債券衍生性商品 債券遠期債券交換
契約名目本金 × 債券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債券選擇權 契約名目本金 × │契約Delta值│ × 債券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利率衍生性商品 利率遠期利率交換
契約名目本金 × 利率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利率選擇權 契約名目本金 × │契約Delta值│ × 利率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資產交換 選擇權端 契約名目本金 × │契約Delta值│ × 股權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固定收益端 契約名目本金 × 利率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結構型商品 連結債券 契約名目本金 × 債券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連結利率 契約名目本金 × 利率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連結股權 契約名目本金 × 股權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股權衍生性商品 股權遠期股權交換
契約名目本金 × 股權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股權選擇權 契約名目本金 × │契約Delta值│ × 股權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信用衍生性商品 信用交換 契約名目本金 × 信用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
外匯保證金(保證金)
外匯保證金 契約名目本金 × 外匯保證金風險係數(僅供保證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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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4/12)
各類衍生性商品市場風險計算方式
市場風險係數表
– 利率及債券衍生性商品
– 股權衍生性商品
– 外匯保證金風險係數:8%
到期年限 債券衍生性商品風險係數0~1年(含1年) 0.6%
1~2年(含2年) 2.25%
2~3年(含3年) 2.25%
3~4年(含4年) 2.25%
4~5年(含5年) 2.25%
5~7年(含7年) 3.75%
7-10年(含10年) 3.75%
10年以上 8.25%
標的 上市指數 上櫃指數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
風險係數 13% 18% 15% 2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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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5/12)
衍生性商品信用風險計算方式
信用相當額=當期曝險額+未來潛在曝險額
信用風險約當金額=信用相當額×交易對象風險係數
– 交易對象風險係數交易對象 風險係數
政府相關機構
外國機構投資人、投信基金、金融機構
其他法人
個人
0%
2%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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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6/12)
衍生性商品外匯風險計算方式
依各外幣幣別(雙部位法認定)計算淨部位
– 淨部位=│外幣資產名目本金 - 外幣負債名目本金│
外幣資產 > 外幣負債:淨長部位;淨短部位=0
外幣資產 < 外幣負債:淨短部位:淨長部位=0
計算所有外幣總淨部位
– 總淨長部位:所有幣別淨長部位金額相加
– 總淨短部位:所有幣別淨短部位金額相加
外匯風險約當金額
=Max(總淨長部位,總淨短部位)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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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7/12)
衍生性商品外匯保證金試算範例
假設交易100萬美金的USD/EUR的槓桿保證金交易
– 交易時匯率USD/EUR=0.8
– 交易時匯率USD/TWD=30
外匯保證金契約保證金
– 契約名目本金 × 外匯保證金風險係數
=100萬美金 × 30 × 8%
=24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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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8/12)
衍生性商品外匯風險試算範例
承上例
外匯保證金契約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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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別 外幣資產(長部位) 外幣負債(短部位)淨部位
淨長部位 淨短部位
USDUSD1,000,000*30
=TWD30,000,00030,000,000
EUR
=USD1,000,000*0.8
=EUR800,000
EUR800,000/0.8*30
=TWD30,000,000
30,000,000
合計 30,000,000 30,000,000
外匯市場風險 =MAX(總長部位,總短部位)*8% =30,000,000*8%=2,400,000
ANC的計算(9/12)
槓桿交易商ANC試算範例
假設槓桿交易商A
– 槓桿交易商A目前ANC比率
– 交易台積電股票遠期契約100億元
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契約名目本金×股權衍生風險係數
=10,000,000,000 × 15%
=1,500,000,000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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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10/12)
槓桿交易商ANC試算範例
– 台積電股票遠期契約交易對手為個人
信用相當額=當期曝險額(損益)+未來潛在曝險額
=當期曝險額+契約名目本金×股權衍生風險係數
=1,000,000+10,000,000,000 × 15%
=1,000,000+1,500,000,000
=1,501,000,000
信用風險約當金額=信用相當額×交易對象風險係數
=1,501,000,000 × 15%
=225,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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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的計算(11/12)
6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聯絡人:櫃買中心債券部黃仁宏專員 TEL: 23668035 e-mail: [email protected]
聯絡人:櫃買中心債券部鄧淑芬專員 TEL: 23668067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