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 民事訴訟法
主題11-3 書證
聲明書證之程序(§341)
文書提出之方法
文書之形式證據力認定
文書真偽之判別
準文書
§352、§353、§354
§355~§358
§359、§360
§363
§361文書之發還及保管
文書由他造所執
文書由第三人所執
文書由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
§342~§345
§346~§349、§351
§350
(續接次頁)
第二編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2-89
主題11-3-1 聲明書證 第341條(聲明書證)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第342條(聲請他造提出文書之方式)
Ⅰ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Ⅱ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 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 文書之內容。 四 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 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Ⅲ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
為必要之協助。
第343條(命他造提出文書之裁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
造提出文書。
第344條(當事人有義務提出之文書)
Ⅰ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 商業帳簿。 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Ⅱ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
2-90 民事訴訟法
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
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345條(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義務之效果)
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
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Ⅱ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346條(聲請第三人提出文書)
Ⅰ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
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Ⅱ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Ⅲ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
之。
第347條(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裁定)
Ⅰ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
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Ⅱ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348條(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之準用)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
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349條(第三人違背提出文書義務之制裁)
Ⅰ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Ⅱ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之規定。 Ⅲ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二編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2-91
第350條(書證之調取)
Ⅰ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
調取之。 Ⅱ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
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
行之。
第351條(第三人之提出文書費用請求權)
Ⅰ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
形者,不在此限。 Ⅱ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續接次頁)
2-92 民事訴訟法
調取
如為§349Ⅰ情形,不得請求提出之費用(§351Ⅰ但書)
法院
他造
聲請人 第三人
(或定由舉證人提 出文書之期間)
→準用§306至§310(拒絕證言)§344Ⅰ~、Ⅱ
聲明書證應表明之事項
聲請命他造提出:§342Ⅱ、§342Ⅲ聲請命第三人提出:§346Ⅱ準用、§342Ⅱ、§342Ⅲ
§343裁定命提出 §347裁定命提出
當事人
§344 §348 §350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
裁定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機會(§347Ⅲ)
→準用§306(公務員之 拒絕證言)(Ⅱ前段)→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 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 時,得命其提出,並以 不公開之方式行之(Ⅱ 後段)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 中曾經引用者他造依法律規定,得 請求交付或閱覽者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商業帳簿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 事項所作者*
§345 §349 §351
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 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 實為真實(Ⅰ)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 有辯論之機會(Ⅱ)
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Ⅲ)
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Ⅱ)
應於10日內為之得為抗告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準用§323Ⅱ~Ⅳ(證人之 費用請求權)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Ⅰ)
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Ⅰ)
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義務 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Ⅰ)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
第三人違背提出文書義務之制裁
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費用請求權(vs. 282-1)義務之制裁 §
易記圖解
第二編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2-93
*就§344Ⅰ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 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344Ⅱ):˙當事人:得拒絕提出˙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
(以不公開之方式)
隨堂測驗
【基本題型】 關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 法院得認
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
責任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法院得以裁定對第三人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有關書證調查,下列何種事項,當事人負有文書提出義務?當事
人為自己之利益所作之文書;商業帳簿;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
曾引用之文書;他造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之文書
。
【進階題型】
下列關於文書提出命令之敘述,那些正確?當事人聲請法院命他
造提出文書,表明文書之內容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
協助;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
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文書提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科處
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
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該文書倘若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法院為判斷當事人有無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