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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解析--變革中的社會保險
講 座 彭火明 台灣社會保險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20080807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 19 版 ( 桃貨運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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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目次• 壹 . 序• 貳 . 國民年金• 一 . 加保與保險費• 二 . 保險給付• 參 . 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一 . 保存現制老年給付• 二 . 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肆 .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伍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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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序• 國民年金定於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法定將沒有
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全部納入為被保險人。國民年金是現行社會保險中,首先實施年金制度的社會保險。
• 勞保條例 97 年 7 月 17 日大翻修,要將老年,殘廢與死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
• 社會保險制度大變革。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孰優孰劣?何去何從,引發勞動朋友的關切。
• 探討國民年金影響勞動者的權益。本簡報解析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修法內容,提供勞動朋友討論相關問題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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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國民年金 一 . 加保資格與保險費• 加保資格(法 7 )• 未滿 65 歲,設有戶籍的國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
相關社會保險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參加本保險。
• 年滿 25 歲,未曾領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國民年金法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得參加國保。
• 97.7.18 立法修正國民年金法,在勞保年金實施前(98.1.1.)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 97 年 10 月 1 日後15 年內,領取老年給付年資未達 15 年。
• 本法施行時年滿 15 歲未滿 65 歲的農保被保險人。得自願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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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人參加國民年金?(估 470 萬人)
• 年齡在 65 歲以下,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婦。• 沒有勞保,公保,軍保,農保。自營作業未參加
勞保及失業沒有工作的國民。• 65 歲以下,現在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自願加
保)。不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法 7
• 領取敬老津貼的老人,視同被保險人。法 31
• 低收入戶。法 12
• 身心障礙者。法 35
• 領取敬老褔利津貼的原住民。法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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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費率與保險費繳納
• 費率: 6.5﹪ ,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 0.5﹪ 至12﹪ 基金足供二十年支應時,不調。法 10
• 投保金額: 17,280 元 第二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百分之五時同步調整。法11
• 每二個月一期,開單由被保險人自行繳納。法13
• 保險費的預繳,滯納,分期,延期與暫行拒絕給付。配偶互負繳納義務。法14,15,16
• 保險費的補繳:未繳保費不計入年資,其逾十年部分,不得補繳。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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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費的分擔與補助法 12
身分 自行負擔 內政部 北,高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一般國民 60 (674) 40 (449)
低收入戶 35 (393) 65 (730)
100 (1,123)
所 得 標 準
1
30 (337) 70 (786)
30 (337) 35 (393) 35 (393)
2
45 (505) 55 (618)
45 (505) 27.5 (309) 27.5 (309)
身 心 障 礙
極 ,重
100 (1,123)
中度 30 (337) 70 (786)
輕度 45 (505) 27.5 (309) 27.5 (309)
註:所得未逹一定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逹最低生活費 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倍。所得未逹一定標準 2. :則為所得逹 1.5 未逹 2倍。消費支出為未逹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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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險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1. 老年年金•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敬老津貼)•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差額金)• 3.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褔利津貼)•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身心障礙年金 2. 身心障礙保證年金• (三)死亡給付• 1.喪葬給付• 2.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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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年金給付 1. 老年年金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 65 歲時,得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到死亡止。• 給付標準:依下列計算方式,擇優計給:• 一 , 17,280 元 × 年資 ×0.65﹪+ 3,000 元• 二 ,17,280 元 × 年資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一欠費不計年資。二事故前一年未繳保費。三領取他社會褔利津貼。
四已領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領勞保,不在此限。法 30
• 年資併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於年滿 65 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法 30符合國保與勞保領年金資格,年資得併計。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併計他保險年資已符合者,亦得請領。法 32
• 併計年資:如為勞保被保險人,已領他保險年金,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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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 31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
• 97 年 10 月 1 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年滿 65 歲:• 國內設有戶籍。• 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無下列各款事項之一: • 1,經全額補助收容安置。2,領軍,公,教退休金。 ( 原住民例外)
3,領社會褔利津貼。4,綜所稅所得 50 萬元以上。5,土地,房屋合計 500 萬元以上。6,入獄,羈押,拘禁。
• 註: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屬個人所有惟一之房屋,合計得扣除 400 萬元。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 3,000 元。至死亡止。
• 視同為被保險人。不必加保,不繳保費,不受給付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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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 31 (老年農民褔利津貼)
• 97 年 10 月 1 日年滿 65 歲農民已領取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申領時為農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 6 個月以上, 未領他保險老年給付。
• 已領他保險老年給付,於 87 年 11 月 11 日老農津貼修正 公布前,加農保合計 6 個以上。
•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 87 年 11 月 11 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加入漁會會員年資 6 個月以上。
• 每人每月 3,000 元及差額金 3,000 元。至死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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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 52 (老農津貼差額金)
• 97 年 10 月 1 日參加國民年金時,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之農民,於滿 65 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申領時,加國保或農保年資合併達六個月以上,未領他保險老年給付。• 已領他保險老年給付,於 87 年 11 月 11 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已加農保,併計國保年資達六個月以上。
• 97 年 10 月 1 日年滿 38 歲,未滿 65 歲,於 87 年 11 月 11 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已加勞保,已領老年給付的漁會甲類會員,會員資格達六個月以上。
• 得領差額金每人每月 3,000 元。至死亡止。• * 38 歲至 65 歲發差額金達 27 年,為估計老農津貼續發差額金需時 26.7
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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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 53 (原住民敬老褔利津貼)
• 年滿 55 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無下列限制條件之一:
• 1現職軍,公,教及民事業機構人員。• 2領取政務,軍, 公,教,公營事業退休金。• 3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金。• 4有 31 條排富條款第一項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 每人每月 3,000 元,至滿 65 歲前一月為止。• 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体國民平均餘命差距,每五年檢
討一次,逐步提高至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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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法 33.34
1. 身心障礙年金
• 請領條件:• 加保期間,遭受傷,病,治療終止,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
心障礙,評估無工作能力。• 加保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遺存重度
以上障害,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評估無工作能力。• 給付標準:• 按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 (17,280 元 ) 發給
百分之一點三年金。(身障年金計發標準)
• 依前項計算年金金額低於 4,000 元,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基本保障 4,000 元,至死亡止。
• 限制條件:1,欠費不計年資。2,事故前一年應繳未繳保費。3,領取社會褔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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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心障礙保證年金法 35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請領條件:• 9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評
估無工作能力,於請領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加保有效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 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他保險年金或一次金。(勞保重殘,公保全殘,軍保一等殘給付)
• 有 31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 4,000 元。• 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得再領身心障礙
年金給付。但 65 歲以後,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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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給付 1.喪葬給付法 39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 17,280 元 ×5 個月= 86,400 元
•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以一人領取為限。• 保險人核付前,如有二人以上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一人代表領取。
• 未能協議,授權由勞保局逕按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才有喪葬給付。領老年年金或身障年金的人死亡,無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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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遺屬年金法 40,42
‧請領條件: (1) 被保險人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遺有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請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當序受領人存在時,次順序遺屬不得請領。並有請領給付,擇一請領,申請減領,溢領之返還與扣抵及停發,補發等規定。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月投保金額 17,280 元 × 年資 ×1.3 月投保金額。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年金金額之半數發 給。 ‧依前項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 遺屬加發: 同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遺屬年金之百分之二十五,至多加發百
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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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勞保 : 老年 , 殘廢 , 死亡給付改年金• 勞保現行制度 改年金給付制度• 1. 老年給付 1.老年年金給付 • 1-1 老年給付 現制• . 1-2 老年年金給付一次金• 1-3 老年年金給付• 1-4 展延年金• 1-5減額年金• 2. 殘廢給付 2.失能給付 普通事故 職災事故• 2-1 失能給付一次金 * *• 2-2 失能年金給付 * *• 2-3眷屬加發 * *• 3 死亡給付 3. 死亡給付 普通事故 職災事故• 3-1喪葬津貼 *• 3-2遺屬年金• 3-2-1 被保險人死亡 * *• 3-2-2 領取年金期間死亡 * 刪除普通事故之醫療,失業給付項目。將殘廢給付改失能給付。勞保普通事故生育,傷病。職災事故 傷病,醫療。維持現制一次給付。例 2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停保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例 20 。退保後診斷
確定為職業病,得請領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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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例 13
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變革
•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7.5 ~13﹪ ﹪• 條例修正施行,保險費率 6.5﹪ ,其後每二
年調高 0.5﹪ 至上限 13﹪ ,基金餘額足敷二十年給付時,不予調高。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下班災害費率。三年調整一次。
• 實績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每年計算調整。• 重複加保,合併計算投保薪資:受僱二個以上雇主,普通
事故保險給付,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加保未滿 30 日,不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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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存現制老年給付例 58
於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雙軌併行。
(一)老年給付請領條件:• 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 1 年,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
滿 55 歲退職。• 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 擔任有危險,堅強体力等特殊工作,年資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 原有勞工保險年資,年逾 60 歲再從事工作得參加
勞保,併計年資,請領老年給付。(細則 25 條。領過勞保,得參加職災保險。 97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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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給付請領標準
•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年資超過 15 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例 59
• 被保險人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例 59 (60 歲後年資計算因加保十五年前後而不同)
• 97 年 4 月 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第 54 條修正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 60 歲改為 65 歲。強制退休年齡改變,對職業工人無影響,產業工人可以領到勞保老年給付50 個月。 ( 工作滿 25 年。 . 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自請退休規定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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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老年年金給付例 58
(一)老年年金: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 15 年,得請領老 年年金。曾投保,有保險年資,不在保,亦可領老年給付。• 年金給付項目,請領條件:• 老年給付 : 請領條件,給付標準詳 20,21頁。• 老年給付一次金 : 年滿 60 歲,加保年資未滿 15 年。• 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 60 歲 加保年資 15 年以上。• (領取年金沒有年齡上限)
• 展延年金 年滿 60 歲,加保年資十五年以上,延後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例 58 之二
• 減額年金:可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一年減百分之四給付。• 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自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
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至 65 歲止。例 58• 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符合規定者,得請領老年年金,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請領老年給付,應離職
退保,並不受第 30 條規定之限制(領年金)。領取老年給付,不得再行加保。• 擔任有危險,堅強体力工作,年資 15 年,年滿 55 歲可領年金。不適用領年金年齡及展延,提前年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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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與平均月投保薪資例 58 之一,例19
•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例 58 之一
•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0.775 計算,並加計 3,000 元。
•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55 計算。
• 平均月投保薪資:• 97 年 7 月 17 日立法院通過,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計算。集中提高投保薪資或兼職,以造成最高六十個月高投保薪資,道德風險
• (選領老年給付者按三年平均。職業工人每年得按投保薪資百分之十五比例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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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失能給付例 53
(一)普通事故失能給付
•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經治療後,診斷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請領失能補助費。
• 給付標準: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 1.55 。金額不足 4,000 元者,發給 4,000 元
• 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符合前項條件,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失能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例 53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年資,得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例 53
• 眷屬加發 有眷屬者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例 54 之二
• 被保險人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加重或不同部位失能,有發給失能年金給付之百分之八十及扣減規定。例 55 。失能程度減輕,有停發年金改發一次金規定。例 56 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逕予退保。例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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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失能給付例 54
(二)職災事故失能給付
• 請領條件與給付標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診斷為永久失能,請領失能補償費。
• 失能給付一次金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發給失能補償費。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 失能年金給付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 1.55 。金額不足 4,000 元者,按 4,000千元發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另加發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一次金。例 54
• 眷屬加發 有眷屬者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五十。例 54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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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能給付 (三)眷屬補助 例 54 之 2
• 請領失能給付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 加發條件 停發情形• 配偶 1. 年滿 55 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1.再婚• (一)無謀生能力 2. 未滿 55 歲,扶養子女 • (二)扶養第三款子女 (不在此限) 不符合左列 ( 一 )( 二 )規
定 • 2.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3. 不符合左列配偶 2 之規定
• 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子女 1. 未成年 不符合左列加發條件• 2.無謀生能力• 3.25 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 一級。• 註: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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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例 6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例 63
‧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非本條例所稱被保險人,並無請領喪葬津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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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例 63
1被保險人死亡,因職災死亡 領年金期間死亡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災死亡• 除喪葬津貼五個月外,有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及一次發給十個月職災
死亡補償一次金。請領遺屬津貼者,發給四十個月。例 64 • 被保險人退保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
付期間死亡• 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請領
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例 63 之 1• 依條之一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例 63 之 2
• 被保險人年資滿十五年,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領老年給付。例 63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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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 2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例 63 之 2
•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請領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遺屬年金給付額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1. 加保年資未滿一年,發給十個月。• 2. 加保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發給二十個月。• 3. 加保年資滿二年,發給三十個月。
• 遺屬年金的加發• 同一順位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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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給付 (二)遺屬年金請領與停發 例 63
• 請領條件 停發條件• 配偶 1. 年滿 55 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配偶 1.再婚• 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未滿 55 歲扶養子女
• (一)無謀生能力 扶養子女不合請領• (二)扶養 54 條一項三款子女 規定• 2. 年滿 45 歲,婚姻存續一年以上,月收入未達投保• 薪資第一級。• 子女 1. 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子女,父母,祖父母,兄• 3.25 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弟,姐妹不合請領規定•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孫子女 需符合下列之一• 1. 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 3.25 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 兄弟 姐妹 需符合下列之一• 1. 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 年滿 55 歲,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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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一 . 領取勞保後加入國民年金• 今年年初以來,勞動朋友關切國民年的施行,實際關心的重心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可以參加國民年金,領年金到死亡。
• 97 年 7 月 18 日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條文的意思是:從現在開始,到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施行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人,可以在 97 年 12 月 31 日前加入國民年金。或 97 年 10 月 1 日以後,十五年內年資未達十五年的被保險人,可以帶著勞保年資參加國民年金。
• 那些人需要關切這個問題:• 1.具有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資格條件。詳 19頁• 2. 心想領了勞保老年給付,又可以加入國民年金,領 3,000多元到百
年。• 3. 勞保年資已到空轉期,再續加保,年資不加。• 4.景氣不好,落袋為安,解約取款比借貸付息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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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民年金的年金給付解說
• 保費負擔:費率: 6.5 %~12 %,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 0.5%• 投保金額:定額 17,280 元 . 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每個月自行負擔 60 %保
費 674 元。一年保費 8,088 元 保費調整,涉及廣泛。• 給付項目: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死亡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領取國民年金,加保 1-26 年,按一款計算方式: 17,280 元 ×0.65× 年資﹢ 3,000 元。
加保 27-40 年按二款計算方式: 17,280× 年資 ×1.3﹪ 。估計如下:
• 加保年資 年繳保費 月領金額 • 1 8,088 3,112• 2 8,088 3,225• 3 8,712 3,337• 4 8,712 3,449• 5 9,336 3,562• 10 10,572 4,123• 20 13,680 5,246• 30 14,928 7,862• 40 14,928 8,986
• 投保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調整,使領取年金給付能與物價指數,同步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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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勞保年金的年金給付解說• 保費負擔:費率 7.5% ~13%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 0.5%• 投保金額: 17,280 元 ~43,900 元 受雇者負擔 20 %,計算受雇者月繳保費 259-659 元。職業工人月繳保費 824-1976 元。
• 給付項目:• 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職災事故:傷病,醫療,失能,死亡• 勞保年金:現制老年給付,老年年金,老年年金一次金• 展延年金 減額年金 遺屬年金,失能年金眷屬加發至多 50﹪
• 計算老年年金給付的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以 60 個月最高月投保薪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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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保年金試算• 勞保年金月領若干?因每個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加保年資,年齡而不同,每個人都要客制化,量身定做。
• 老年年金計算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 × 加保年資 × 所得替代率• 以平均投保薪資 32,000 元,所得替代率: 1.55%試算年金與一次金:• 年資 月領年金額(元) 一次金(萬元)• 25 12,400 ( 7.7 年還本) 112• 30 14,880 ( 8.1 年還本) 144• 35 17,360 ( 7.11 年還本) 144• 如以最高投保薪資 43,900 元,年資 30 年 45 基數。按所得替代率 1.
55﹪ 計算,月領年金額為 20,413 元。• 勞保年金,以 60 歲退休,平均餘命為 22 年。如領年金,平均 8.2 年就領足一次金數額。勞保年金專區 www.bli.gov.tw/oldpay.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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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 勞保的養老保障多種選擇 • 現制老年給付 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展延年金 減額年金
• 以勞保年資及年齡,考慮選擇年金• 1.接近六十五歲,準備退休,可以領足勞保老年給付。考慮選國民年金。• 2. 勞保年資滿三十年,勞保年金比國民年金給付項目多,以自己對老後生活
的規劃,作為選擇。• 3. 勞保年資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仍繼續工作,十六年以上的年資一年
給付二個基數,繼續加勞保,較為有利。• 4. 勞保年資十五年以下,可以帶勞保年資,於往後十五年內作選擇,不急於
在近期內決定。 • 5. 現有有工作,勞保強制加保。除年金之外還有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職災醫療職災傷病給付。
• 6 正派經營的雇主,不宜允許屆齡有年資勞動者領老年給付。續雇,轉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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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結語• 少子高齡化社會來臨,老後生活,年青時就要規劃。年金是養老保障的主流。
•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今年前四個月,較上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七十五。勞動朋友對勞保年金,有排斥,總以為一次領取老年給付為好。是不了解勞保年金,也不了解國民年金。
• 選擇年金,每個人考慮不同。要客制化量身定做。勞保有二種選擇,國民年金只有一種。細加計算,何者為優。
•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參考日本實施國民年金 47年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