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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推展概況 1995 1995 1990 1996 1983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BUSINESS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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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業務推展概況肆

1995

19951990

1996

1983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BUSINESS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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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推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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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一|境內基金業務

境內基金業務簡介

所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指發行受益憑證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投資於有價證

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商品之投資工具。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共同基

金」。而為了區分發行機構,一般將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共同基金稱為境內基金,國外基

金公司發行的共同基金則稱為境外基金。

在全民理財風氣帶動下,共同基金已經成為國人不可或缺的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但一般

人可能不知道,國內基金業的源起是為了配合行政院 1982年的「引進僑外資投資計劃」,

為了要引進僑外資金投資國內證券,也因此,第一代投信所發行的第一檔基金,募集對象均

為海外人士或華僑,而其投資標的則是台灣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國際投信在倫敦

發行的「國際 ROC台灣基金」、光華投信在倫敦發行的「福爾摩沙基金」、建弘投信在倫敦

發行的「台北基金」以及中華投信在美國發行的「台灣基金」。

封閉型基金的興起與式微

1992年,為提高機構投資者之比重,健全證券市場之發展, 11家投信公司獲准設立。

當時證管會規定公司成立後第一檔募集的基金,必須是 40億至 50億的封閉型基金,希望

能藉由封閉型基金規模固定的性質,使投信公司收益穩定。

根據統計 1996年封閉型基金最高規模來到 21檔、1,157億元。之後,因為封閉型基

金折價問題,導致投資人申購意願降低,投信公司要募集新的封閉型基金也愈來愈困難。因

此證管會於 1996年 3月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取消投信公司成立後第

一檔募集的基金必須是封閉型基金的限制。此後封閉型基金募集數量逐漸減少,至 2005年

封閉型基金僅剩 1檔。因投資人投資意願不高,投信公司也不再募集,封閉型基金也逐漸式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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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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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時間 基金檔數 基金規模(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1996.12 21 115,707

1997.12 21 105,316

1998.12 17 61,401

1999.12 9 37,562

2000.12 5 14,695

2001.12 5 16,313

2002.12 3 6,901

2003.12 3 8,224

2004.12 3 8,342

2005.12 1 5,298

表 1 封閉型基金檔數及規模變化

封閉型基金簡介

封閉型基金是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投資人買賣封閉型基金就像買賣股

票一樣,買賣價格不是用淨值,而是依市場上的供需決定交易價格。封閉型

基金有折價與溢價的情形,如果市價小於淨值稱為折價,而市價大於淨值則

稱為溢價。

在 1989年底至 1990年初,股市衝破一萬兩千點之際,國內封閉型基金曾

經短暫溢價,由於封閉型基金籌碼少,受到炒作,基金溢價最高紀錄達到

200%,然而隨著股市下滑,封閉型基金又回到折價的狀態。

封閉型基金是以長期穩定操作為目的,有維持法人機構穩定市場的功用,但

由於早期台灣是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控管外資,而外資投資國內股

票有比例上的限制,但購買封閉型基金並沒有比例限制,因此有外資藉由買

封閉型基金參與基金開放轉型來套利。

換言之,有外資大量買進折價幅度高的封閉型基金,通過受益人會議表決,

讓封閉型基金改成開放型基金,一旦改型成功,所有交易都與開放型基金相

同,不再有市價與淨值兩種報價,沒有折價與溢價情形,依照相關規定,折價

差額須歸還給原先的封閉型基金投資者,外資則賺到折價差額而套利成功。許

多封閉型基金轉型之後因贖回情形嚴重,而陸續面臨清算和合併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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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政策鬆綁,海外基金大幅成長

1987年,證管會訂定投信公司募集境內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之後,投

信基金開始可以投資海外。只是開放初期,受限於海外投資人才不足及相關法規限制,發

行的海外基金數量極少,在 1987至 1995年之間,投信公司所發行的海外基金數量不到 10

檔,規模最低降到新台幣 7億元,但同時期投信發行投資國內基金數量已將近 80檔,規模

達到新台幣 2,000億元以上。

直到 1996年,證管會明訂除大陸地區外,其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交易之股票或債券,以及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皆得投資之

後,投信海外基金業務自此逐漸活絡。然在 1996至 2003年,投信產業快速發展期(基金

從 125檔增加至 417檔;基金規模自新台幣 4,749億元,暴增至 2兆 6,668億元),投信發

行基金仍然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

由於基金市場逐漸蓬勃,為了避免國內資金大量流出,央行在 2001年及 2002年宣布

限制投信募集跨國投資基金的總額度,分別為新台幣 600億元及新台幣 1,000億元,因此

截至 2002年底,投信基金的跨國投資規模僅為新台幣 775億元。直到 2003年 7月央行才

同意放寬投信募集跨國投資基金的總額度限制,改為隨到隨審,投信業者在國內募集投資外

國有價證券的基金時,可以透過證期會逐案向央行申請,不必再受到總額度的限制。對於基

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資金匯出部分,央行也放寬投信公司辦理換匯或換匯換率(CCS)

交易的相關規定,可按不低於金額 50%比例辦理。

由於資金運用獲得鬆綁,投信跨國投資基金在 2003 年開始大幅成長,跨國投資規模自

2003 年初的新台幣 775 億,成長至 2007 年的新台幣 6,948 億元,成長幅度近 9 倍。2011

年全球股市情勢艱險,包括日本強震、中東茉莉花革命、歐債危機、信評機構調降美國債信

評及二次衰退疑慮等,皆對投資市場產生負面衝擊,投信的跨國投資規模也受到波及而縮

減。近年來隨著全球景氣逐漸復甦,海外投資再度興起,截至 2013 年底,投信的跨國投資

規模成長至新台幣 7,665 億元,並佔整體投信基金規模之近 4 成,來到歷史新高。

境內基金產品日趨豐富及多元化

台灣的基金市場在 2002年以前,僅有股票、債券及平衡型基金三種類型。其中,股票

型基金的發行始於 1983年,原為共同基金的主流型態;1989年開始出現平衡型基金,但

規模甚低。至於債券型基金則興起於 1990年代,原來是作為股市基金的暫泊點,但因具有

開放式基金結構、高度變現性、免稅及優於定存的收益率等誘因,故在 1997年亞洲金融危

機之後,成為重要的短期理財工具,規模也逐漸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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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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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我國金融環境及國際競爭力,政府於 2002年成立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積

極推動金融改革相關事宜。行政院資本市場專案小組鑑於國內投信過去 20年來所募集的基

金,皆為股票或債券等傳統型基金,因此積極推動基金種類多樣化發展,有效協助投信產業

的基金產品線更為豐富化及多元化。

2002年至 2004年間,陸續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組合型、指數股票型(ETF)、保本

型、貨幣市場及指數型等基金,於 2004年頒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並訂定「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其中第 23條即明白規定,基金之種類分為股票型、債券型、平

衡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TF)、組合型、保本型、貨幣市場型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發

行之基金等九種。

表 2 投信各類型基金第一檔成立時間及目前規模

在看好被動式管理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市場的前提下,投信公司積極切入此市

場,2008年金融風暴後,指數股票型基金更受到機構法人的青睞,規模迅速突破新台幣

千億元,僅次於傳統的股票型、債券型及貨幣市場型基金。

同時受到近年來美國不斷推出量化寬鬆政策,全球資金充沛,資金急於尋找較高收益的

投資商品影響下, 2008年 8月柏瑞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之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成立,為

國內第一檔高收益債券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一度成為投信公司募集發行的主流商品。

類型 第一檔基金成立時間

截至 2013年底

檔數 規模

股票型 1983年 10月 356 549,057,720,593

債券型 1991年 12月 84 270,721,989,077

平衡型 1989年 12月 35 33,882,079,557

指數型 2004年 09月 11 12,125,748,912

指數股票型(ETF) 2003年 06月 19 139,793,984,337

組合型 2003年 04月 62 109,927,605,046

保本型 2003年 09月 4 8,588,904,000

貨幣市場 2006年 04月 49 822,213,829,169

不動產證券化型 2005年 04月 12 20,928,288,867

合計   632 1,967,240,149,558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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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隨後因國人資產配置需求增加,股票型基金之外的組合型、平衡型基金因可有效降低投

資波動風險,投信公司開始增加發行,頗獲投資人青睞,新台幣計價的各類基金發展至此已

臻完整。

2012 年 10 月,金管會進一步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及開放多幣別

基金業務,使得投信公司的產品線更多元化,也讓投資人的選擇更加豐富。截至 2013 年底

為止,境內基金總規模合計為新台幣 1 兆 9,672 億元,受益人人數高達 162.45 萬人,顯見

境內基金已成為國內投資人的重要投資管道之一。

註: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 1997年 4月將名稱改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2004年 7月 1日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為「證券期貨局」,並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 7月 1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重要發展歷程

四家投信的第一檔海外基金

配合政策引進僑外資金投資證券,1983年 10月,國際投信在倫敦發行國內投信第一支

共同基金 -「國際 ROC台灣基金」。此後另三家投信公司也紛紛發行第一檔基金,1986年

3月,光華投信在倫敦發行「福爾摩沙基金」;1986年 5月,建弘投信在倫敦發行「臺北基

金」;1986年 12月,中華投信在美國發行「臺灣基金」。

證管會規定第二代投信第一檔募集的基金,必須是40億至50億的封閉型基金

為提高機構投資者之比重,健全證券市場之發展,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 1991年 9

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開放增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此時期有 11家投信

公司獲准設立。當時證管會為確保投信公司有穩定收益俾能長期經營,規定公司成立後第一

檔募集的基金,必須是 40億至 50億的封閉型基金,希望能藉由封閉型基金規模固定的性

質,使投信公司收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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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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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服務

配合證券交易法 2000年 7月修正後允許有價證券以無實體發行,財政部於同年 10月

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增訂投信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為推動投信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及帳簿劃撥交易作業,財政部

2003年 4月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配合修改相關規定。

2000年 12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下簡稱集保公司)規劃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

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並於 2003年 12月起提供投資人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時,

可透過投信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通路及新增之證券商通路辦理,不僅便利投資人申購、買

回,更因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登載於其集保公司證券存摺,便於投資人財產之集中管理。

2003年 7月集保公司公告訂定「參加人辦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

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投信公司與集保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該公司參加人,即可辦

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投信公司也可與其簽訂受益憑證款

項收付契約書,委託集保公司辦理受益憑證申購、買回款項收付作業。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開放投信公司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

為配合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積極規劃推出「發展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

商品,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對 ETF 定義之建議,財政部於 2003年 4月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

寶來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之寶來台灣卓越 50基金於 2003年 6月 25日成立,為國內第一檔指數股票

型基金。同年 6月 30日寶來台灣卓越 50基金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開放投信公司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

財政部於 2003年 10月 22日以台財證四字第 0920139293號函,開放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

之基金。惟該等基金限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或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境內基金,其投資有價證券部分仍依投信

公司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規定辦理,且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

債券型基金分流政策及轉型

金管會為了健全債券型基金發展並預防流動性風險,於 2004年 11月 3日成立「改善債券型基金流

動性專案小組」,推動債券型基金處理結構式債券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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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管理債券型基金結構,並修正基金定位,金管會參酌歐美先進國家之作法,於

2005年 10月 4日宣布債券型基金分流政策,自 2006年起給予 1年的緩衝間,將現有的債

券型基金逐步分流成為:

(1) 類貨幣市場基金:

持債比率不得超過 30%,持債部位應持有至到期,所持債券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

超過 3年,所購入債券之剩餘到期日須在 5年以內,且非經核准不得賣出,買回價款

可在 T+1日交付。

(2) 固定收益基金:

持債比率至少 50%,應依公平市價來評價,買回價款支付日為 T+2日之後。

開放投信公司得以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基金

2007年 6月 13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60014715號函,開放投信公司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助管理各類資產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

經理人方式為之。

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行高收益債券基金

2007年 6月 15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60023426號函,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高

收益債券型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

投信基金運用基金資產方式開放部分委外

2009年 12月 21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63111號函,開放投信公司運用基金

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

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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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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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貨幣市場基金完成轉型

為配合類貨幣市場基金於 2010年底完成轉型事宜,金管會於 2010年 11月 10日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案,並要求各投信公司應於 2010年 12月 31日前檢視所經

理之類貨幣市場基金名稱、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內容,配合前揭規範修改信託契約及公開

說明書。

截至 2010年 12月 30日止,48檔類貨幣市場基金皆已修正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

關內容,正式轉型為貨幣市場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轉型為貨幣市場基金後應遵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貨幣市場基金之規範,包含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

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70%以上、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 180日,及運

用之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者為限等。

截至 2010年 12月 29日,上述基金整體規模為新台幣 7,798億元,流動性資產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 95.63%。綜上顯示,金管會擬具之債券型基金分流轉型措施已完成。

放寬境內基金可百分之百投資大陸

2012年 9月 28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4662號令,取消境內基金投資大陸

地區有價證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 30%之限制,即可 100%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

2012年 10月 17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5938號函,開放投信公司得募集發

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且外幣計價境內基金得以新台幣收付。

開放多幣別基金業務

2012年 10月 11日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7366號函,同意已成立境內基金得

以修訂基金信託契約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新增基金計價級別。2012年 11月 22日修

正投信公司募集境內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開放投信公司發行同時含有新台幣及外幣計價

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亦得於國內募集發行,並簡化境內基金審核程序,擴

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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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類型 基金數量 基金規模(新台幣:元) 受益權單位數 受益人數 基金規模市場占有率

國內投資股票型 166 255,305,245,375 13,274,562,234.87 666,711 12.98%

跨國投資股票型 190 293,752,475,218 25,790,845,020.66 581,859 14.93%

國內投資平衡型 25 24,345,033,171 1,266,489,877.08 35,476 1.24%

跨國投資平衡型 10 9,537,046,386 699,702,584.10 11,658 0.48%

類貨幣市場型 0 0 0 0 0.00%

國內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 1 3,137,969,673 207,524,384.50 346 0.16%

跨國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 48 90,193,313,301 7,869,155,923.18 28,034 4.58%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1 438,543,262 48,596,931.50 1,252 0.02%

高收益債券型 34 176,952,162,841 17,191,206,237.61 31,152 8.99%

國內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47 815,032,727,637 57,481,469,431.07 33,579 41.43%

跨國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2 7,181,101,532 144,010,212.80 604 0.37%

國內投資組合型 0 0 0 0 0.00%

跨國投資組合型 _股票型 12 10,304,112,354 912,005,267.16 15,286 0.52%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債券型 29 62,572,909,262 5,282,555,014.99 17,526 3.18%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平衡型 20 36,559,457,543 3,011,466,146.46 27,266 1.86%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其他 1 491,125,887 47,895,313.09 400 0.02%

保本型 4 8,588,904,000 101,064,359.47 985 0.44%

不動產證券化型 12 20,928,288,867 2,260,649,479.10 18,246 1.06%

國內投資指數股票型 15 98,869,131,890 2,123,853,000.00 90,884 5.03%

跨國投資指數股票型 4 40,924,852,447 2,865,058,000.00 47,088 2.08%

國內投資指數型 3 4,038,611,275 283,203,831.40 5,787 0.21%

跨國投資指數型 8 8,087,137,637 906,048,730.74 10,362 0.41%

總 計 632 1,967,240,149,558 141,767,361,979.78 1,624,501 100%

相關統計圖表

投信基金分類統計

資料日期:2013年 12月 31日歷年投信基金發行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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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136135135

基金類型 基金數量 基金規模(新台幣:元) 受益權單位數 受益人數 基金規模市場占有率

國內投資股票型 166 255,305,245,375 13,274,562,234.87 666,711 12.98%

跨國投資股票型 190 293,752,475,218 25,790,845,020.66 581,859 14.93%

國內投資平衡型 25 24,345,033,171 1,266,489,877.08 35,476 1.24%

跨國投資平衡型 10 9,537,046,386 699,702,584.10 11,658 0.48%

類貨幣市場型 0 0 0 0 0.00%

國內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 1 3,137,969,673 207,524,384.50 346 0.16%

跨國投資固定收益一般債券型 48 90,193,313,301 7,869,155,923.18 28,034 4.58%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1 438,543,262 48,596,931.50 1,252 0.02%

高收益債券型 34 176,952,162,841 17,191,206,237.61 31,152 8.99%

國內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47 815,032,727,637 57,481,469,431.07 33,579 41.43%

跨國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2 7,181,101,532 144,010,212.80 604 0.37%

國內投資組合型 0 0 0 0 0.00%

跨國投資組合型 _股票型 12 10,304,112,354 912,005,267.16 15,286 0.52%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債券型 29 62,572,909,262 5,282,555,014.99 17,526 3.18%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平衡型 20 36,559,457,543 3,011,466,146.46 27,266 1.86%

跨國投資組合型 _其他 1 491,125,887 47,895,313.09 400 0.02%

保本型 4 8,588,904,000 101,064,359.47 985 0.44%

不動產證券化型 12 20,928,288,867 2,260,649,479.10 18,246 1.06%

國內投資指數股票型 15 98,869,131,890 2,123,853,000.00 90,884 5.03%

跨國投資指數股票型 4 40,924,852,447 2,865,058,000.00 47,088 2.08%

國內投資指數型 3 4,038,611,275 283,203,831.40 5,787 0.21%

跨國投資指數型 8 8,087,137,637 906,048,730.74 10,362 0.41%

總 計 632 1,967,240,149,558 141,767,361,979.78 1,624,50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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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35 92 204420

714543

771 736

1,875

21,812

17,77610,967

10,590

7,460

5,5704,749

2,5182,495

26,668

24,813

19,63119,665

20,40919,750

18,95817,960

18,465

19,672

15,714

1986

1985

1987

1988

1989

1990

1992

1991

1994

1993

1996

1995

1998

1997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1999

歷年共同基金基金淨資產總額統計圖(單位:億元)

1986

1985

1987

1988

1989

1990

1992

1991

1994

1993

1996

1995

1998

1997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1999

基金數(單位:檔)

1 5 8 15 19

632623599

517

555

497523

508502

466

417

362326

301

236200

156125

9266

40282722

歷年投信基金淨資產總額統計圖

歷年投信基金數統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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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業務

138137

1996

1998

1997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1999

25,000

30,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投票型 債券型 平衡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ETF)

組合型 保本型 貨幣市場

(單位:億元)

TOTAL

4,7495,570

7,460

10,590

10,967

17,776

21,812

26,668

24,813

19,63119,665

20,409

15,714

19,75018,958

17,36018,465

19,672

歷年投信各類型基金規模趨勢圖

1996

1998

1997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1999

受益人數

2,500,000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00

407,795

775,924

1,245,049

1,358,605

1,993,818

1,947,330

1,976,559

1,836,087

1,704,960

1,483,898

1,464,215

1,808,350

1,817,054

1,796,262

1,805,053

1,853,461

1,754,616

1,624,501

0

歷年投資投信基金受益人成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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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二|境外基金業務

境外基金業務簡介

所謂境外基金(Offshore fund)是指登記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

行的共同基金,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經金管會核准後可在國內銷售。

境外基金進入台灣市場已有相當時間,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前,因無明確的制

度規範,又不能公開銷售,境外基金的資訊全靠銀行、投顧公司提供,投資人除非自行到銀

行櫃檯詢問,否則只有被動地接受資訊,因此無論是基金規模或投資組合等資訊的透明度均

明顯不足,有些基金甚至是開完受益人會議,決定清算或合併後,國內投資人才接到通知,

嚴重影響國內投資人權益。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

為使我國資產管理業務能夠與國際接軌,並使國內投資人投資商品多樣化及權益能獲得

保障,主管機關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並於 2005年 8月 2日經金管會正式發布施行。

此辦法主要規範境外基金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及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之各項資格條

件、行為規範及應遵行事項,其中最大的變革也是最主要的特色,就是「總代理制」的確

立,明訂基金總代理人應取得境外基金機構授權,成為台灣地區唯一的總代理人。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機構應委任單一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

外基金,亦即每一檔境外基金只能委任一家總代理人;這跟過去一檔境外基金可透過多家投

顧業者顧問,多家銀行、證券商等銷售,但發生糾紛時卻找不到窗口可協助處理有很大的

差異。同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也賦予總代理人更多責任,包括交易、申報、公告等義

務,擔任與境外基金機構的聯絡窗口,以及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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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業務

140139

國人偏好境外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自 2006 年起,陸續有符合資格條件之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或證券商,依法令規定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並引進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銷售。截至 2013 年底,

金管會已核准 42 家總代理人,共計 1,016 檔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國人持有金額約 2

兆 7,252億元。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3,685.2

21,033.410,100.9

20,741.424,394.4 22,230.8

26,936.0 27,252.31200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境外基金核准檔數 國人持有境外基金金額

新台幣億元

檔數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表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前後比較

2006年以來境外基金檔數與國人持有金額之走勢圖

實施前 實施後

法規架構 各機構依循各自法規,無共同的法規管理 整合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代理 多家投顧可代理同一檔境外基金 由單一總代理人代理

銷售通路 銀行代銷或證券商複委託 境外基金總代理與銷售機構

銷售 銀行等僅得被動銷售 主動銷售

廣告 不得刊登廣告 可刊登廣告

基金資訊較不透明、無共同平台,投資人只能透過

媒體獲得片面資訊

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所有境外基金

法定資訊

投資糾紛 各機構容易互踢皮球,糾紛難解決 由總代理人負責或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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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就投資類型來看,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主要以股票型及固定收益型基金為主,長期以來

國內投資人持有股票型境外基金金額相對較高,但受到 2012 年全球經濟發展委靡不振的影

響,股票型商品過高的波動度使投資人望之卻步,投資行為趨於保守,資金多數轉入固定

收益商品,因此 2012 年度國人持有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之規模首度超越股票型基金,其中

又以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最受投資人青睞。截至 2013 年厎,股票型基金佔

國人持有金額由 2007 年的 65.2%降至 40.4%,固定收益型基金則由 29.4 %升高至 53.8

%,高收益債券基金與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則分別從 2007年的新台幣 3,238 億元及 1,130 億

元,成長至 9,455 億元及 1,950 億元。

惟 2013 年中受到量化寬鬆 (QE) 政策調整變數、風險性資產波動影響,國人持有股、

債基金規模有下滑趨勢,相對的,強調合宜股債比例的平衡型基金則於 2013 年首次突破

1,000億元。

若從投資地區進行觀察,則國人投資以全球混合型基金為主,截至 2013 年底, 投資金

額達新台幣 1 兆 1,383 億元,投資比重較 2007 年的 31% 升高至 42%;其次為投資於單一

國家,投資金額為 4,458 億元,投資比重由 2007 年的 18% 略為下降至 16.4%。

重要發展歷程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之前

國人投資境外基金由來已久,早在 1985年 12月中央銀行就已同意 3家銀行自 1986年

元月開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2005年 2月 16日改稱為「特定金錢信

託」)。隔年,即 1987年,財政部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5條規定頒佈「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開放投顧事業得提供境外

基金顧問服務,期能藉由投顧事業的專業,提供國內投資人投資顧問諮詢,使得投資境外基

金之權益較能受到保障。

1991年 1月 7日進一步開放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讓投資人亦可

透過證券商買賣境外基金。因此在實施境外基金總代理制之前,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管道分

別為個人直接至國外投資、透過信託業特定金錢信託以及透過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三種。

惟信託業及證券商辦理上述業務,分別屬「信託」及「行紀或居間」關係,並非募集及

銷售境外基金,故如有對不特定人廣告、散發投資資料或舉辦公開投資說明會等行為,將涉

及有價證券之「募集」,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條有關募集之規定。換言之,信託業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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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業務

142141

截至 2013年底國人持有境外股票型基金及固定收益型基金比較圖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股票型基金

(單位:億元)

固定收益型基金

200713,710

6,190

5,270

12,090

13,079

10,813

11,271 14,857

11,017 14,661

10,563

10,536

7,735

3,933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截至 2013年底境外基金國人持有比重按投資地區劃分:全球混合型及單一國家型比較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200731.04%

35.76%

36.99%14.24%

37.97%

41.57%

43.75%

41.77%16.36%

14.26%

15.80%

14.49%

17.93%

18.05%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全球混合型 單一國家型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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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雖無銷售之名卻有銷售之實,在法令無明文規範境外基金之銷售行為下,經常發生與消

費者之糾紛;相反的,具專業資產管理經驗之投信公司,及主要業務即為提供有價證券(含

境外基金)投資顧問之投顧事業,反而無法銷售境外基金,不僅未符國際潮流,且限制了投

信公司及投顧公司的發展空間。

2005年公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2005年 8月 2日公告施行「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自此境外基金得經由總代理人依法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境內募集及銷售,有更多境外基金可經由合法管道引進,

不僅投資人有更多樣化的選擇機會,也間接減少國人自行購買地下海外基金的高風險行為。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公布後,給予原經金管會核准投顧公司投資顧問之五百多檔境外

基金一年的補正期,俾利順利轉成總代理制。而其它境外基金欲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係採申

請核准制,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投信投顧公會進行初步

審查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公布之後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自公布後,為因應國際情勢、實務運作及管理需要,期間歷經數

次較大幅度修正,說明如下:

一、 為落實境外基金短線交易之防範作業,保障長期投資人之權益,並配合實務運作將

每日申報境外基金之交易資料由銷售機構各自申報改由總代理人統一申報,暨落實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2007年 6月 15日修正本辦法相關規範。

二、 為提高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比率之調整彈性,逐步放寬境外基金持有衍生

性商品之部位限制,以及基於國內外業者一致性管理之原則,2008年 2月 5日修

正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改以授權主管機關另訂之,主管機關

旋即於同年 2月 12日發布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由原

先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提高至百分之四十,境外基金為避

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則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

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三、 為配合開放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業務之實務運作,考量該標的上

市交易交割等特性,同時為完整規範其申請條件、申請書件及相關作業流程,及保

障投資人權益,2008年 10月 14日修正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國內申請上市並進

行交易之條件及相關規定,同時取消投資港澳 H股、紅籌股的比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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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業務

144143

四、 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後,金融監理之發展趨勢及衍生之問題,2010年 9月 3日大幅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因應證券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

金之作業方式變更及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修正證券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

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相關規範,俾與投信、投顧事業銷售境外基金管理趨於一致;

增訂總代理人就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事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及申報之規定;明訂基

金中介機構收取通路報酬之資訊揭露義務;禁止支付或收受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通

路報酬,並強化境外基金私募業務之規範等。其中強化境外基金私募業務之規範乙

節,可督促受委任機構善盡責任,引進合法商品、辦理 KYC 及商品適合度審查及

提供充分資訊,俾利投資人作成正確之投資決策及建立良好產業聲譽,對投資人及

私募境外基金業者都有正面幫助。

除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修正外,期間亦發布相關函令,較重要的包括:2008年

7月 14日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且投

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原先為 0.4%)。2010年

9月 17日將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由 90%調整至 70%。

近期強化境外基金管理措施

一、 訂定強化境外基金充分瞭解產品與銷售通路管理措施

考量境外基金於國內之銷售約有八成係透過銷售機構進行,而銷售機構係受總代

理人委任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業務,因此金管會於 2012年 1月 10日發布函

令,要求總代理人應有效查核銷售通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之情形並納入內部控

制制度,以有效管理募集銷售業務所衍生之風險;此外,為加強國內總代理人對境

外基金產品知識、投資分析及銷售管理等技能,提升境外基金投資人之服務品質與

內涵,保障國內投資人之權益,同時要求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適任之「產品分析人

員」辦理前述 KYP 業務,及配置「通路服務人員」辦理銷售通路服務業務。

二、 新版投資人須知區分「基金專屬」及「共同資訊」更易閱讀

投資人須知是專為我國投資人所編製,主要是為了讓國內投資人容易了解境外基金

的主要資訊,並利於投資人閱讀及針對各類基金的基本資料進行比較,主管機關請

投信投顧公會參酌投信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的設計概念,針對投資人須知做較大

幅度的調整,並自 2013年第一季資料起開始適用,區分為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

訊」,第二部分「一般資訊」,使投資人更容易掌握重點,又不會遺漏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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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三、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有鑒於境外基金於我國之銷售日益蓬勃發展,為維持我國基金市場國際化發展,

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深耕台灣市場,金管會 2013年 2月發布「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

畫」,境外基金機構若符合提高在台投資、協助提升資產管理規模、提升境外基金

投資人服務品質等 3項要求,將可獲金管會的行政優惠,以引導境外基金機構投入

更多人力、資金、知識技能等資源於我國資產管理市場。

四、 修正境外基金申請書件格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550號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

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條第 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

書件內容。

五、 強化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

為強化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資料之完整性與正確性,以利對我國投資人權益之

保障,自 2014年 1月 1日(基準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全權委託業者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及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經金管會

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有未透過總代理體系下單者(即未透

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下單者),相關資料應依規範納入總代理人國人投資比重之

計算、申報與控管。

六、 修訂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計算方式及公會成立審議委員會

金管會為符合國際規範,參酌歐盟規定,修訂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計算方

式及專案申請豁免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審查作業相關規範。同時投信投顧公會

「境外基金專案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審議委員會」於 2013 年 7 月 30 日開

始運作並發布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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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46145145

|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簡介

「全權委託投資」,也就是俗稱的「代客操作」,是指投信公司或投顧公司對客戶委任交

付(或信託移轉)的投資資產,進行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商品之

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的業務。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散戶居多,對市場交易秩序安定影響

甚鉅,如何有效引導散戶投資人進行理性投資,投信投顧等專業機構角色極為重要。加上我

國各種機構性投資資金(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等)為求提升資金運用效

益,也均有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迫切需求,因此政府乃參酌美、日等先進國家之經驗,

透過立法允許投信投顧事業從事代客操作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在資產的投資運用與保管採取分離制度,也就是說投顧或投信公司並不負

責保管投資人委託的資產,而是由投資人自行指定銀行等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並由保管銀行

代理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交割或帳務處理等事項,以確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全權委託投資」與「共同基金投資」,同樣都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專家操作投資有價證

券;但最主要的不同處在於,「共同基金投資」是聚集多數投資人的資金集體運用,依共同

基金的募集發行計劃所定的方針與投資標的來進行投資操作;而「全權委託投資」則是依個

別投資人的特定需求量身訂作,在委託契約中個別約定,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

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投資。

在現行全權委託投資制度的運作裡,主要當事人包括投資人(委任人)、投信或投顧公

司(受任人)以及保管機構(可以是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者)三者。由投資人與投顧或投信

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託投顧或投信公司操作投資,再另外與其指定的保管機

構簽訂「委任契約」,以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

割等事宜,最後,再由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來確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係。

而依現行法規,可以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業者,除投信公司、投顧公司外,尚包括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公司或期貨信託公司以兼營投顧方式申請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者,另外,符合一定條件的信託業與保險業,也可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截至 2013 年底,已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投信投顧公司共有 75

家,其中投信公司有 34 家、投顧公司有 20 家、兼營投顧公司有 21 家(以銀行兼營者居

多),資產總額達 1 兆 859 億元,契約數量總計達 1,195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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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政府委外代操業務發展

自 2000年 10月政府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管理辦法」,正式開放投信及投顧公司可以經營客戶委託投資業務後,簡稱政府「四大基

金」的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郵政儲金,開始規劃藉由專業委託經營來提升投資

績效,並與國際退休基金管理接軌,而各家投信公司也因應政府釋出的龐大資源,積極進行

佈署,以開拓此項業務。

截至目前,投信公司所角逐者,皆為政府委外經營業務的國內委託標單,投資標的仍侷

限在國內投資標的。在遴選的客觀資格方面,每個標單不盡相同,但主要皆包括:成立多要

求 3年以上;取得經營全權委託執照;總管理資產規模多要求新台幣 100億以上;經營績

效則視委託標單目標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與要求。國外委託標單部分,通常依照國際慣例,

要求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 50億美元,而我國投信業者在此門檻上,仍待突破。

2001 年 7 月由退撫基金率先辦理委託經營,為資產管理寫下新的一頁。退撫基金第一

批委託金額為新台幣 150 億元,之後郵政儲金及勞退基金陸續釋出新台幣 200 億元及 150

億元之委託金額,2002 年 6 月勞退基金又釋出新台幣 120 億元,政府四大基金全數到位。

根據統計,截至 2013 年底,政府機關所屬基金國內委託代操規模達新台幣 5,133 億元,佔

整體全權委託業務的 50%,共委由 13 家投信業者操作,委託契約數為 123 筆。

目前政府與專家學者正研議,將勞退新制基金導向歐、美目前的退休基金制度發展趨

勢,即讓勞工自行選擇勞退專戶的基金或其他商品進行投資。從促進資產管理產業的角度來

看,退休金自選機制往往也是促成一地資產管理業蓬勃發展的主要動力。

舉澳洲為例,澳洲在 1992年推動退休金制度改革,推出自選的 Superannuation退休

金計畫,此後澳洲的資產管理業逐漸蓬勃發展。1995年管理資產為 2,350億美金,到 2012

年 6月躍為 1.536兆美元,並成為全球第 3大資產管理中心。

再就美國市場來看,共同基金在美國的退休市場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統計,美國確定提撥制之職業退休基金(DC plans,包含 401(k)、

403(b)、457 plans及其他 DC plans)在 2012年底市場規模達 5.075兆美元,其中 57%

(2.875兆美元),是由共同基金所管理;美國個人退休金帳戶(IFAs)5.407兆美元的市場

規模中,也有 46%(2.473兆美元)由共同基金所管理。

上述加總由共同基金所管理的 5.348兆美元退休基金,佔整體美國總退休基金市場

19.5兆美元的 27%,這個金額也佔美國整體共同基金 13.0兆美元的 41%。可見共同基金

之發展與退休基金的緊密關聯性。因此,從先進國家的退休基金發展及實務經驗可知,如果

未來我國開放公民營並存的退休金自選機制,不但勞工能享有更多選擇,對於國內資產管理

產業之成長,也將有相當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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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48147

重要發展歷程

開放投信投顧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為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結構、提高法人投資比重,並配合各機關投資資金委託經營之需要

及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2000年 7月 19日總統公布「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正條文,

增訂第 18條之 3規定作為法源,開放投信投顧公司得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並以該法條第 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有關管理辦法及其營業保證金。財政部乃於民國 2000

年 10月 9日訂定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以開創我國資產管理市場新里程碑。

修訂投資或交易限制改採負面表列

2004年為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施行,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源由「證券

交易法」改訂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管會並於 2004年 10月 30日重行發布訂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

託管理辦法),參採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之規定,同時整合納入實務或相關函令,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

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

修訂重點包括: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

之最低門檻,由新台幣一千萬元調降為五百萬元;為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於美國 NASDAQ

以外之國外店頭市場有價證券,授權金管會公告外國店頭市場之範圍;增加全權委託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得包括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期間配合實務運作需求、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或交易限制改採負面表列方式、彈性調整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強化洗錢防制等,歷經 2006年 1月

20日、2007年 2月 5日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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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保險業兼營

為強化國內資產管理市場之競爭力及因應業者需求,金管會於 2008年 5月間修正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法規,包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

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其中 2008年 5月 12日發布修正

之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係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得兼營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規範他業兼營之利益衝

突、提高事業資金運用效率等。

2009年 8月 20日配合投信事業、投顧事業及證券經紀商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防範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人員利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訊息謀取不當利

益,發布修正之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並增訂業者申請分支機構推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書

件、程序。

放寬人員兼任規定、取消大陸投資限制

為協助業者積極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業者操作,及參考國外

實務作法及相關規範,於 2012年 8月 1日修正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業

者,其人員得相互兼任,並簡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四大流程之規範。同年 9月

取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30%之投

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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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50149

註:因該委託金額可能涉及解約及加碼,故與原始標單略為有出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向投信業者詢問蒐集。

註:2004年底以前資料,係契約金額;2005年以後為契約淨資產價值 (單位 :新台幣億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全權委託業務資產總規模 政府機關所屬基金

2013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0,2499,8029,913

7,9058,368

7,732

9,212

6,872

5,345

4,265

3,329

1,827

818

政府基金年度國內委外標單之原始委託金額(單位:新台幣億元)

政府機關所屬基金委外代操與全權委託業務總規模趨勢圖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勞保基金 150 150 230 200 240 320

國民年金 200 150 200

退撫基金 150 150 350 105 120 400 520 300 240 240 250

勞退基金 -舊制 120 120 240 300 300 590 300 400 300

勞退基金 -新制 300 600 240 670 600 500 600

郵匯局 200 200 360 330

合計 500 620 350 710 105 890 700 900 1,300 2,080 1,290 1,14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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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肆|私募基金業務

私募基金業務簡介

私募基金係指投信公司在國內向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資金而成立之基金,所謂特定對象是指: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以 35人為限)。

(一) 自然人:

1. 提供新台幣 3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基金投資逾新台幣 3百萬元,且於

該私募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或受委任機

構之全權委託投資及基金投資(含該筆投資)之總資產逾新台幣 1,500萬元,並

提供總資產超過新台幣 3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二)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台幣 5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

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台幣 5千萬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

人,其財務報表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概括而言,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雖然都是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金,但私

募基金之投資範圍與操作限制是採負面表列的方式規範,所以操作彈性較大,依規定僅能向符合資

格條件的特定人進行招募,且於招募及銷售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而公募基金

之投資範圍與操作則因採正面表列方式規範,所以所受之限制較多,故可透過營業促銷活動向一般

投資大眾公開募集。

重要發展歷程

2008全球金融海嘯前

2004年 11 月 1 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正式授與投信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的

法源依據,自 2005年起私募基金規模快速成長,至該年年底規模已近新台幣 450億左

右,為當時受到債券流動性風險影響而管理規模下滑,業績委靡不振的投信產業,注入

一股成長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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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業務

152151

惟 2006年 1月 1日起,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導致高資產客戶對此項

產品裹足不前,使得剛起步的投信業私募基金業務立即面臨巨大衝擊。

有鑑於私募基金之投資人皆為專業投資人,較有專業判斷能力,因此此項業務的自律規範相對

較少,僅於 2006年 3月訂定「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律規範作業要點」,主要為防範私募基金成

為大股東將應稅的股利收入轉化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之節稅工具。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施行,

於要點中增訂應瞭解客戶相關資料,包括投資人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

往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條款。

2006年 5 月,主管機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條規定,以函令開放私募投

信基金,除了投資於已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外,也得投資於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

金,包括對沖基金也可成為其投資範圍。惟因對沖基金較不為國人所熟悉、種類繁多,且確可能具

高風險,因此,私募基金信託契約應明列該項投資標的,投資說明書應揭露相關投資風險、警語及

基金選擇標準,投信事業應於內控制度中訂定私募基金選取該類境外基金之標準及風險監控管理措

施等等。然而,私募基金仍不得投資黃金、商品期貨等。

2008全球金融海嘯後

2008年的金融海嘯是私募基金發展的分水嶺,2008年以前每檔私募基金尚可達經濟規模,投信

業者尚可獲利,故不少投信業者願意發行私募基金。金融海嘯後,投資人資產縮水、心態保守,且

受到連動債等境外結構型商品於金融海嘯時受創相對較深,引發投資人眾多紛爭,金管會認為,以

私募方式銷售的基金也應強化管理,故將投資門檻由個人財力新台幣 1,000萬元大幅拉高到 3,000萬

元,使得私募基金募資難度更增加;加上最低稅負制衝擊、客戶來源與轉介機構對客戶資料有所保

留、以及私募基金應募人總數限制等眾多因素,在無法達經濟規模的情況下,投信業者發行意願降低。

截至 2013 年底,私募基金業務集中在具有特殊資源或發展背景的幾家業者當中,私募基金規

模排名前 3 家投信所發行的私募基金規模佔總私募基金規模的近 5 成,所發行的檔數近總檔數的 3

成。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私募基金歷史規模、支數變化表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規模 (新台幣億元) 437 524 456 267 260 205 135 120 121

基金支數 132 164 156 138 123 105 96 87 68

有發行私募基金

之投信家數30 28 26 23 23 20 19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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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五|顧問有價證券業務

顧問有價證券業務簡介

證券投資顧問是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

品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依據 2004

年 6月 30日總統公佈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3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才能營業,也就是說,只有取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才能提供證券投資的顧問服務。

而取得執照的投顧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種類包括: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重要發展歷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布以前

投顧事業發展之沿革及重要法制雖然源於 1968年制定的證券交易法,但投顧公司之實

際設立與相關法規建制,實則緣起於 1983年 12月 6日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

則」,全文 18條,明確規範該事業的設立、管理及監督事宜。但因當初開放投顧事業之設

立係為配合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畫之施行,因此在法制上的規範較不完備。

其後隨國內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人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服務的需求大幅增

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投資人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多藉由電傳視訊

等媒體對外傳播,因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即對證券市場的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而 1983年

所發布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也隨著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服務方式的變遷及其

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必須因應調整與修正。

為了健全投顧事業管理體制及提高對投資人權益保護,且配合 2000年開放投顧事業得

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主管機關於同年 10月 9日公布大幅修正「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為 43條,明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規範,以及從事廣告

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涉及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

股票等禁止行為;對甫開放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範對經營該項業務的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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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有價證券業務

154153

2004年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投信投顧法於 2004年 6月 30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4條完成立法程序,這之前

投顧事業之經營係依證券交易法第 18條、第 18條之 2及第 18條之 3規定,授權行政院及

財政部分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加以規範。專法之制定,除提升法律位階外,業務上則大致維

持原先架構,並強調「功能」之管理。

此外,為配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之管理,提供投資人多樣化之選擇,也積極開

放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能使我國資產管理服務事業更臻成熟並擴大我國資產

管理規模,主管機關依投信投顧法相關授權規定,陸續增加訂定投顧事業相關子法規,包括

於 2004年 10月 30日訂定發布並自 2004年 11月 1日開始施行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

置標準」、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子法。

其中,為強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整體素質,規

定 2004年 11月 1日以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應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資格,但修法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

前開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2007.10.30)辦理補正,屆期未具備證券投資

分析人員資格者,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布後

一、 為維持證券市場之秩序,積極查核投顧事業之財務及業務狀況:

依金管會指示,投信投顧公會於 2005年度 7月底前完成對所有投顧會員公司之全

面財務、業務檢查,以淘汰體質不佳或重大違法之投顧事業。並於 2011年度開始

辦理投顧事業例行查核計劃,依其業務性質,針對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或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進行二年一次之實地查核、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之投顧公司進行三年一次之實地查核以及「未」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之投顧公司進行六年一次之實地查核。

二、 輔導訪查:

為協助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落實法令規定,並發揚自律精神、保障客戶權益,投信投

顧公會於 2006年 9月發布訂定公會審核與輔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會員公司作業要

點全文 6條。由公會針對新增或經營權移轉之投顧公司兩年內進行每半年一次之輔

導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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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週年特刊

三、 為確保投顧事業之健全經營及加強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金管會於 2008年 5月 2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重要內容如下:

(一) 提高投顧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一千萬提高至二千萬:證券投顧事業之

最低資本額自 1983年以來,均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導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申請設立案件之浮濫,品質良莠不齊,故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

準」,將投顧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新台幣一千萬元增加為二千萬元,期

能逐漸提高國內投顧事業之素質。

(二) 規定投顧事業之停業、復業及歇業應先經金管會核准:鑑於投顧事業之停

業、復業及歇業屬公司營運之重大事項,且與投資人權益有重大關聯,修

正投顧事業於停業、復業及歇業時,應先報金管會核准。對於資產不足清

償其負債之投顧事業,增訂廢止營業許可之規定。

(三) 增訂營業保證金制度:為確保投顧事業之健全經營及避免投資人求償無

門,增訂投顧事業於辦理公司登記後應提存新台幣五百萬元之營業保證金

及相關程序,減少投顧事業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用之情形,以保

障投資人權益。

(四 ) 增訂投顧事業應充分知悉客戶 ( Know your customers, KYC)之規定:投顧

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

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五 ) 增列投顧事業不得從事之行為態樣:包括不得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

同之有價證券、不得以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及不得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

營業務等。

(六 ) 為防範投顧事業相關人員利用證券投資顧問分析相關訊息謀取不當利益,

由投信投顧公會擬定投顧事業相關人員應向所屬事業申報從事股票及具股

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自律機制。

四、 金管會於 2010年 12月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本次為健全投顧事業

之管理及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不得為之行為態樣、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

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授權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修

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與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分別訂定不

同之資格條件,及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不得為之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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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有價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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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發展

至於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主管機關於民國 1987年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

對於經核准的外國有價證券提供顧問服務,希望藉由專業投顧事業的投資理財能力,提

供給國內投資人正確而專業的投資顧問諮詢。

根據 2000年制定的投顧管理規則規定,證券投顧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

顧問之服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而對於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主

管機關於同年訂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並歷經

2005年 1月 31日、2006年 9月 14日及 2007年 8月 17日三次修正調整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為健全投顧事業之管理及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申請程序,主管

機關於 2010 年 12 月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增訂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之資格條件、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及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範圍之申請程序

授權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核准。此前投顧事業如欲申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例如想顧問

某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股票,必須向主管機關逐檔申請,手續較為繁雜。但經此修正

後,投顧事業是以分階段的方式進行,第一階段向主管機關申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的資

格,至於顧問的產品範圍,在符合金管會函令規定下,以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

憑證等有價證券,係以證券交易所為單位向投信投顧公會申請,獲准後即可顧問該證券

交易所交易之所有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存託憑證。截至 2013 年底,投信投顧公會

共核准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者 26 家共計 62 件申請案 ( 含顧問境外基金 49 件,顧問股

票、ETF 及存託憑證 13 件 )。

2012年 4月針對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規定,除委任人為專業機構投資

人且經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外,不得涉及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開放國企股等)之規

定外,並「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適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其中所指「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係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

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稱外國店頭市場,係指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

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