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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 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 細部計畫書 擬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 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 … · 機,本案擬就永和區公所、福和戲院及「機九」用地周邊土地,由都市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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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

    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

    細部計畫書

    擬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 新 北 市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

    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

    擬定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3條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 新北市政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

    請變更都市計畫之

    機關名稱或土地權

    利關係人姓名

    新北市政府

    公開展覽

    刊登日報 本案公開展覽

    起訖日期

    公開說明會

    人民及團體對

    本案之反映意見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核結果

    市 級

  •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計畫緣起 ..................................... 1

    第二節 辦理法令依據 ................................. 3

    第二章 計畫範圍與內容 ................................................................................... 4 

    第一節 計畫位置 ..................................... 4

    第二節 計畫範圍 ..................................... 5

    第三章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之關係 ............................................................ 7 

    第四章 發展現況分析 ...................................................................................... 10 

    第一節 使用現況 .................................... 10

    第二節 土地權屬分析 ................................ 14

    第三節 交通系統現況 ................................ 17

    第四節 周邊公共設施 ................................ 22

    第五章 發展定位、目標與構想 ................................................................... 24 

    第一節 計畫目標及發展定位 .......................... 24

    第二節 發展構想 .................................... 26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 29 

    第一節 計畫年期 .................................... 29

    第二節 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 29

    第三節 開放空間系統計畫 ............................ 34

    第四節 交通系統計畫 ................................ 36

    第五節 都市防災計畫 ................................ 38

    第六節 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 40

    第七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 ................................................................................. 41 

    第一節 實施方式 .................................... 41

    第二節 回饋計畫 .................................... 42

    第三節 實施進度 .................................... 44

    第八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45 

    第九章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51 

     

    目錄-1 

  • 圖 目 錄

    圖 1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位置圖.................................................................. 4 

    圖 2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圖 .......................................................................... 6 

    圖 3 計畫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圖......................................................................... 11 

    圖 4 計畫範圍建物樓層現況圖.........................................................................12 

    圖 5 計畫範圍建物構造現況圖.........................................................................13 

    圖 6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示意圖.........................................................................16 

    圖 7 計畫範圍周邊交通現況示意圖 ................................................................19 

    圖 8 計畫範圍周邊捷運系統示意圖 ................................................................21 

    圖 9 計畫範圍鄰近公共設施分布現況圖........................................................23 

    圖 10 發展定位示意圖........................................................................................25 

    圖 11 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26 

    圖 12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27 

    圖 13 機九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28 

    圖 14 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細部計畫內容示意圖 .................31 

    圖 15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細部計畫內容示意圖..................32 

    圖 16 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細部計畫內容示意圖 ..............................33 

    圖 17 開放空間系統計畫示意圖.......................................................................35 

    圖 18 交通系統計畫示意圖................................................................................37 

    圖 19 防災避難場所及路線示意圖...................................................................39 

    圖 20 實施方式範圍示意圖 ...............................................................................41 

    圖 21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建築退縮範圍示意圖.............................50 

    圖 22 更新地區範圍示意圖 ...............................................................................51 

    目錄-2 

  • 目錄-3 

    表 目 錄 表 1 細部計畫內容一覽表.................................................................................... 5 

    表 2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一覽表 .........................................................................15 

    表 3 永和都市計畫主要幹道幾何特性整理表 ...............................................18 

    表 4 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面積檢討表........................................................22 

    表 5 本計畫土地使用內容明細表.....................................................................30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計畫緣起

    永和區北以新店溪為界,與臺北市相鄰,屬於新北市較早開發之地

    區,雖於民國 44 年永和都市計畫中期望以花園城市理念進行規劃,亦規

    劃六個大型公園,但其區位使然,於臺北市核心區域迅速發展過程中逐漸

    蛻變為其重要衛星都市,加上捷運中和線開通後,更吸引大量人口移入,

    人口密度不斷攀升,在人口稠密情形下,原有公園綠地空間逐漸因應變更

    為其他分區或用地,造成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嚴重缺乏,當前亟需重新整

    體規劃考量,提升公共設施品質進而改善都市環境。

    永和都市計畫「機一」用地,現為永和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消防局救護大隊永和分隊、永和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立圖書館

    永和分館、永和國父紀念館等行政機關所在地,為永和區的行政核心,由

    於現況建物老舊、辦公空間狹小不敷使用,加上停車、開放空間不足,為

    改善公共服務品質,須透過更新,打造完善的區政服務中心;另永和都市

    計畫「機二」用地,位於永利路、永利路 322 巷所圍街廓,管理機關為國

    防部軍備局,現況為國防部福利總處秀朗福利站及聯勤聯合後勤指揮部秀

    朗副供站使用,因地區道路封閉,加上周邊永和運動中心進駐,週邊不相

    容使用情形嚴重,亟待搬遷以符周邊使用;機二用地東側「市三」用地,

    原為福和戲院、成功市場使用,於民國 69 年興建完成,但由於消費習慣

    的轉變,市場用地使用受限,不符合目前都市機能之需求,目前除周邊 4、

    5 層樓公寓尚有現住戶外,成功市場及福和戲院均已荒廢無人使用,環境

    髒亂、生活品質不佳,亦有更新之急迫性,以調整使用機能,符合都市發

    展需求。此外,永和都市計畫「機九」用地,現為永和抽水站及商業使用,

    周邊「公五」用地新北市所有部分已開闢,另南側「油一」用地,現為臨

    時建物作為汽車保養廠使用,該區交通便利但為低度使用,期透過更新提

    高土地使用效益。

    藉由永和行政園區再發展及永和國民運動中心所帶動周邊開發的契

  • 機,本案擬就永和區公所、福和戲院及「機九」用地周邊土地,由都市再

    發展的角度,將公私有土地一起納入考量,進行中、長程發展之整體規劃,

    提出新的土地使用構想、進行都市更新整體規劃及開發評估,並透過變更

    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等工作,以利後續招商投資及更

    新事業推動,達到活化公有土地、利用閒置資產、提昇環境品質、促進地

    區發展之目的。

    本細部計畫係以主要計畫「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

    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

    園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

    地及加油站用地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案」為範圍,並依循主要計畫之方

    向及相關實質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研擬並表明相關事項、擬

    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8條第 1項劃定更新地區,以

    作為計畫區後續開發之依據。

  • 第二節 辦理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

    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

    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

    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

    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

    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

    用。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

    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

    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故本案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得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併同劃定本案範圍為更新地區。

  • 第二章 計畫範圍與內容

    第一節 計畫位置

    本計畫位於「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

    園區特定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

    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

    地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內。

    本案計畫範圍分成三區:計畫範圍 1屬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鄰近電

    信專用區;計畫範圍 2 屬福和戲院周邊地區,鄰近住宅區、體育場用地及

    機關用地;最後為機九周邊地區,鄰近污水處理廠用地。

    圖 1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

    周邊地區)細部計畫位置圖

  • 第二節 計畫範圍

    本計畫係針對永和閒置、老舊及低度使用建物所在範圍,進行都市計

    畫調整,故其範圍涵蓋三區。

    本計畫範圍分成三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涵蓋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

    區,其東側鄰竹林路、南側國光路、西側國光路 12 巷、北側警光街所圍

    之街廓,面積約 1.0647 公頃。福和戲院周邊地區涵蓋機關用地及市場用

    地,其東側鄰永亨路、南側秀朗路、西側永元路、北側永利路所圍之街廓,

    面積約 1.3467 公頃。機九周邊地區涵蓋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及市場用地,

    其東側鄰保生路、西南側保順路、西北側環河西路所圍之街廓,面積約

    1.4815 公頃。

    表 1 細部計畫內容一覽表

    地區 用地 面積(㎡) 佔各區百分比

    (%)

    佔總計百分

    比(%)

    機關用地 10,051.71 94.41% 25.82%

    電信專用區 595.34 5.59% 1.53%

    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

    (國光段 89-1 地號等

    14 筆土地) 小計 10,647.05 100.00% 27.35%

    機關用地 8,491.32 63.05% 21.81%

    市場用地 4,881.59 36.25% 12.54%

    住宅區 94.53 0.70% 0.24%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林

    森段 349-1 地號等 31

    筆土地) 小計 13,467.44 100.00% 34.59%

    機關用地 5,351.56 36.12% 13.75%

    公園用地 5,480.69 36.99% 14.08%

    加油站用地 3,982.80 26.88% 10.23%

    機九周邊地區(保生段

    262 地號等 30筆土地)

    小計 14,815.05 100.00% 38.06%

    總計 38,929.54 -- 100.00% 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並以地籍謄本登記面積為準

  • 圖 2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

    區)計畫範圍圖

  • 第三章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之關係

    有關本案與主要計畫之關係說明摘述如下

    一、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一)計畫範圍、面積及年期

    永和都市計畫範圍與現有永和區行政區域相同,東、北、

    西三面隔新店溪與台北市古亭區、景美區為界,南側隔瓦磘

    溝與中和區相接,計畫面積為 582.9233 公頃。

    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以民國 101 年

    為計畫目標年。

    (二)計畫人口及密度

    計畫人口為 230,000 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約 750 人。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計畫

    住宅區劃設面積為 289.6 公頃,商業區為 45.98 公頃,

    並劃設加油站專用區、古蹟保存區、私立學校用地、河川區

    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劃設機關用地 9 處、學校用地(文小用地 6 處、文中用

    地 2 處)、公園用地 3 處、市場用地 7 處、廣場用地 6處、捷

    運系統用地 4 處、加油站用地 2 處、變電所用地、消防用地、

    綠地及自來水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等。

    (四)道路系統計畫

    道路系統有聯外道路(路寬 40、36、24、18 公尺)9 條、

    主要道路(路寬 36、18、15 公尺)13 條、次要道路(路寬 8、

    15 公尺)18 條、出入道路(按計畫區之鄰里單位劃設出入道

    路,其路寬分別為 6、8、10 公尺)及大眾捷運系統等。

  •  

    二、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及電信專用區為行政園區特定

    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部分

    住宅區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機關用地及

    加油站用地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案

    (一)計畫範圍、面積及年期

    主要計畫包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之機一用地、福戲院

    周邊地區之機二用地及市三用地及機九周邊地區公五、油一

    及部分機九用地,總面積達 3.8930 公頃,與本案範圍相符。

    計畫以民國 105 年為計畫目標年。

    (二)計畫人口及密度

    依據「102 年都市暨區域發展統計彙編」新北市平均每

    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推估,計畫人口為 908 人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計畫

    於主要計畫內容中已針對本案所屬之分區及公共設施用

    地變更,針對以下各區指導內容說明說下:

    1.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劃設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劃設面積

    為 1.0647 公頃。

    2.福和戲院周邊地區: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為 0.33 公頃,並

    劃設公園用地 0.5586 公頃,及市場用地 0.4481 公頃。

    3.機九周邊地區:除劃設一處機關用地供副供中心使用,面積

    約 0.7709 公頃,並指定剩餘私有部份機關用地及油一用地

    需合併開發,集中留設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分別為

    0.3982 公頃及 0.3624 公頃

  •  

    (四)回饋計畫

    1.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或文化園區特定專用

    區,並依本計畫申請開發時,應捐贈變更範圍內 20%之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加 4 成折算等值樓地板面積於市府。

    2.依據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已審

    議完竣尚未報核」第一案,本案範圍油一用地已有相關附

    帶條件,故本案範圍之私有機關用地將比照辦理,並依決

    議內容擬定細部計畫回饋 3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

    針對超額回饋之公園面積以容積調配方式分配回商業區,

    其相關內容於細部計畫定之。

  •  

    第四章 發展現況分析

    第一節 使用現況

    一、土地使用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永和區公所位於機一用地街廓中央,西側為戶政事務

    所、北側為警察局永和分局、消防局救護大隊永和分隊、南

    側為國父紀念館,而西南側為新北市立圖書館永和分館及調

    查處。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機二用地現況為國防部聯勤副供中心及國防部秀朗福利

    站使用,機二用地街廓北側為永和運動中心預定地,現況以

    綠美化手法處理待工程啟動;另市三用地原為福和戲院佔

    地,現今已停業多年,目前為零售餐飲及住宅使用

    (三)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機九用地目前部分用地作為永和抽水站使用,其餘為閒

    置空地及零售餐飲業使用,油一用地目前為停車場使用及汽

    車維修服務廠,公五用地目前主要為公園使用,其餘為閒置

    空地。

    二、建物樓層及建物結構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現有建物 2-4 層樓之鋼筋

    混凝土造及加強磚造建物,少部分為 1 層臨時性建物。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街廓內多為 4 至 5 層之樓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

    (三)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街廓內均為臨時性鐵皮造建物。

    10 

  •  

    圖 3 計畫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圖

    11 

  •  

    圖 4 計畫範圍建物樓層現況圖

    12 

  •  

    13 

    圖 5 計畫範圍建物構造現況圖

  •  

    第二節 土地權屬分析

    一、永和區周邊地區

    機一用地及電信專用區土地面積為 1.0647 公頃,主要為新北

    市所有,約佔總面積 84.64%,其餘為中華電信及中華民國所有。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

    本地區主要範圍跨兩個街廓,其一為機二及其周邊部分住宅

    區土地面積為 0.8586 公頃,主要為中華民國(國防部軍備局)所

    有,約佔總面積 98.71%,其餘為私人及國產署所有;市三用地土

    地面積為 0.4882 公頃,土地所有權人多達 300 餘人,主要為私人

    所有,約佔總面積 97.06%,其餘為中華民國(國產署所有)。

    三、機九周邊地區

    機九周邊地區涵蓋三種分區,機九用地土地部分為 0.5352 公

    頃,主要為私有(約 40 人左右)所有,約佔總面積 50.96%,其次為

    中華民國(國產署所有),佔總面積 44.90%,剩餘為新北市所有土

    地;公五用地土地面積為 0.5481 公頃,主要為新北市所有,約佔

    總面積 74.28%,剩餘為中華民國(國產署)所有,約佔總面積

    24.65%;最後為油一用地土地面積為 3,982.80 公頃,均為私人所

    有。

    14 

  •  

    表 2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一覽表

    地區 原分區 所有權人 管理者 持分面積

    (公頃) 百分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33 0.31%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0.0200 1.88%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0.6067 56.99%

    新北市立圖書館 0.0682 6.41%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0.2029 19.06%

    機關用地

    小計 0.9012 84.64%

    電信專用區 私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1635 15.36%

    永和區公

    所周邊地

    區(國光段

    89-1 地號

    等 14 筆土

    地)

    地區總計 1.0647 100.00%

    國防部軍備局 0.8460 98.54%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4 0.16%

    其他私人 0.0017 0.20%機關用地

    小計 0.8491 98.90%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0.0014 0.17%

    其他私人 0.0080 0.93%住宅區

    小計 0.0095 1.10%

    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小計 0.8586 100.00%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143 2.94%

    其他私人 0.4738 97.06%

    福和戲院

    周邊地區

    (林森段

    349-1 地

    號等 31 筆

    土地)

    市場用地

    小計 0.4882 100.0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2403 44.90%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0.0004 0.07%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0.0107 2.00%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0.0111 2.07%

    私人 0.2727 50.96%

    機關用地

    小計 0.5352 100.0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1351 24.65%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0.0059 1.07%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0.4071 74.28%公園用地

    小計 0.5481 100.00%

    加油站用地 私人 0.3983 100.00%

    機九周邊

    地區(保生

    段 262 地

    號等 29 筆

    土地)

    地區總計 1.4815 --

    註: 保生段 262 地號謄本面積為 2,503.05 ㎡,惟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部份道路用地部分機

    關用地,故以電腦套繪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剔除道路用地部分 274.21 ㎡,剩餘機

    關用地面積為 2,228.84 ㎡,正確數據仍以定樁測量數值為準。

    15 

  •  

    圖 6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示意圖

    16 

  •  

    第三節 交通系統現況

    一、道路系統

    本計畫區屬永和區位於台北盆地東南隅,與台北市以新店溪

    為界,依靠中正橋、永福橋、福和橋等三座聯外橋樑聯繫台北市

    區,茲說明如后:

    (一)新北環河快速道路永和段

    為永和區外環道路,路寬平均為 36 公尺,路名由西至東

    分別為環河西路二段及一段、環河東路一段至四段。於環河

    西路二段與福祥路口至保生路口,佈設雙向各 3 車道;於環

    河西路二段及保生路口至環河西路一段中正橋間,平面道路

    現寬約 22 公尺,佈設雙向各 2 車道,另高架橋路寬約 12 公

    尺,佈設西向 3 車道;於環河東路一段至四段大部分佈設雙

    向各 2車道,惟環河東路二段佈設西向 3 車道、東向 2車道,

    環河東路四段近永和與中和區界佈設雙向各 3 車道;另除環

    河東路四段部分開放路邊停車,其餘路段皆禁止路邊停車。

    (二)保生路

    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北銜接新北環河快速道路下閘道,

    路寬 36 公尺,分隔島路型,路段佈設雙向 3車道,兩側劃設

    路邊停車格位,兩側佈設人行道寬度約 1.5 公尺。

    (三)保順路

    道路呈西北東南走向,往北銜接新北環河快速道路,路

    寬 15 公尺,標線分隔路型,路段佈設雙向 1車道,兩側劃設

    路邊停車格位,兩側佈設人行道寬度約 1.5 公尺。

    17 

  •  

    (四)福和路

    道路呈東西走向,往東銜接永福橋,路寬 18 公尺,標線

    分隔路型,大部分佈設雙向各 1 車道,於永和路至自由街路

    段佈設西向 2 車道、東向 1 車道。另除自由街至中正路部分

    有劃設路邊停車位,其餘禁止路邊停車,兩側佈設人行道寬

    度約 1.5 公尺。

    (五)竹林路

    呈南北走向之道路,南北兩端分別連接福和路與永和

    路,路寬 15 公尺,佈設雙向 1 車道,標線分隔路型,於竹林

    國小前至永和路路段佈設北向 2 車道、南向 1 車道。又竹林

    路路邊皆為禁止路邊停車,兩側佈設人行道寬度約 1.5 公

    尺,南側無格位亦不禁止路邊停車。

    (六)林森路

    為銜接福和橋之聯外道路,通往臺北市公館地區,路寬

    24 公尺,佈設南向 3 車道,北向 2車道之不平衡車道,中央

    分隔路型,兩側佈設人行道寬度約 1.5 公尺,禁止路邊停車。

    (七)成功路

    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環河東路,並有上匝道可上福和

    橋,路寬 18 公尺,成功路一段及二段大部分佈設北向 2車道、

    南向 1 車道,於成功路二段與 102 巷、129 巷路口至中和區

    成功路佈設雙向各 2 車道配置,且路邊皆為禁止路邊停車,

    標線分隔路型,兩側佈設人行道寬度約 1.5 公尺。

    表 3 永和都市計畫主要幹道幾何特性整理表 路名 功能分類 寬度(公尺) 車道數 分隔型態 人行道寬(公尺) 停車管制

    新北環河快速道路 永和段

    聯外道路 36 4/6 分隔島 1.5 允許/禁止

    保生路 主要道路 36 6 分隔島 1.5 允許/禁止

    18 

  •  

    路名 功能分類 寬度(公尺) 車道數 分隔型態 人行道寬(公尺) 停車管制

    保順路 主要道路 15 2 標線 1.5 允許/禁止

    福和路 聯外道路 18 2/3 標線 1.5 允許/禁止

    竹林路 主要道路 15 2/3 標線 1.5 不禁止

    林森路 聯外道路 24 5 標線 1.5 禁止

    成功路 聯外道路 18 3/4 標線 1.5 禁止

    圖 7 計畫範圍周邊交通現況示意圖

    19 

  •  

    二、大眾運輸系統

    (一)捷運系統

    現行計畫中,永和地區捷運系統直接服務且已通車者為

    捷運中和線,中和線於民國 87 年底通車營運,全長 4.5 公里,

    設 4 個車站及一座機廠。捷運路線貫穿本計畫區,其中頂溪

    站與永安市場站可直接服務永和地區。此外目前規劃中之「台

    北捷運系統環狀線」,路線串連八條捷運路線,與中和線於景

    安站交會,距離永和區南側約 700 公尺,未來本計畫區使用

    捷運系統將更為便利。另規劃中之捷運萬大線,主要服務新

    莊樹林、土城板橋、中永和及台北市萬華、中正區之通勤旅

    次,餘永和區西南側永平國小旁設置一站,未來本計畫區通

    往台北市萬大地區將更為便利。

    (二)公車系統

    永和區共有 9 家客運公司之 31 條公車路線,區內各主次

    要道路皆有公車路線經過,服務範圍周密,使用應屬便利。

    而環河道路已開闢完成未來應規劃相關交通設施及公車路

    線,以提昇行的便利。

    20 

  •  

    21 

    圖 8 計畫範圍周邊捷運系統示意圖

  •  

    第四節 周邊公共設施

    本計畫鄰近地區(自基地為中心半徑 500 公尺範圍)之公共設施進行

    檢討,其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公共設施範圍內周邊包含網溪

    國小、私立育才國小、福和國中、永和國中及私立復興商工皆已開闢;福

    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2)公共設施範圍內周邊包含福和國中及福和公

    園皆已開闢,而永和運動中心預定地,尚未開闢;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

    圍 3)公共設施範圍內周邊包含瓦窯溝抽水站、永愛公園、永平國小及及

    永平國中皆已開闢。

    表 4 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面積檢討表

    項目 編號 計畫面積

    (公頃)

    已開闢面積

    (公頃)

    開闢率

    (%) 備註

    機一 1.0043 1.0043 100.00 行政中心(市公所)

    機二 1.3691 1.3691 100.00 國防部秀朗福利站

    機九 0.7794 0.1934 24.81 永和抽水站

    機關

    用地

    機 0.4232 0.4232 100.00 瓦窯溝抽水站

    文一 2.2482 2.2482 100.00 網溪國小

    文五 3.6769 3.6769 100.00 永平國小 國小用地

    文小 0.2116 0.2116 100.00 私立育才國小

    文二 7.0553 7.0553 100.00福和國中

    永和國中 國中用地

    文七 3.9936 3.9936 100.00 永平國中

    學校用地

    文高用地 0.9793 0.9793 100.00 私立復興商工

    公六 6.2461 6.2461 100.00 仁愛公園

    公一 0.5671 0.5671 100.00 公五公園 公園用地

    公 0.1189 0.1189 100.00 福和公園

    市場用地 市三 0.4811 0.4811 100.00 --

    加油站用地 油一 0.3982 0.00 0.00 --

    體育場用地 0.5455 0.00 100.00 永和運動中心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以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1.新北市政府,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書。

    2.本研究整理。

    22 

  •  

    23 

    圖 9 計畫範圍鄰近公共設施分布現況圖

  •  

    第五章 發展定位、目標與構想

    第一節 計畫目標及發展定位

    一、計畫目標

    (一)重新配置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合理適宜區位

    本案範圍皆有不同機關及公共設施使用,未來期透過空

    間配置重新調整機關適宜區位,將原國防部副供中心屬較為

    封閉之環狀性交通區位,搬遷至鄰新北環河快速道路開放性

    路網之機九周邊地區;另配合機二即將興建之永和運動中

    心,將原有位於機一之有國父紀念館及圖書館及原有公五公

    園移至機二,結合運動及文藝休憩氛圍,提供各該公共設施

    用地合理適宜區位。

    (二)改善老舊及低度使用公設土地,集中留設開放空間

    永和人口稠密,都市發展用地飽和,欠缺都市發展動能,

    故期透過原有老舊及低度使用之公有土地更新活化,除可改

    善原有老舊辦公廳舍,集中留設開放性空間,更能將低度使

    用或私有公共設施土地引導開發,集中留設公園綠地,增加

    透水面積。

    二、發展定位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鄰永和商業軸帶竹林路之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未來將

    結合行政、商務及居住機能,定位為「複合行政商務園區」。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位於次要道路永利路及永亨路之封閉性路網,於地理區

    24 

  •  

    位上位於永和區東南側,公園綠地嚴重不足,欠缺都市更新

    發展動能,未來將提供公園綠地及文化展演空間,與周邊永

    和運動中心結合,將其定位為「文創綠活園區」。

    (二)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位於保生路及保順路之機九用地周邊地區,鄰近 LG05

    仁愛公園站及新北環河快速公路雙重交通優勢,加上緊臨仁

    愛公園之優勢,未來除提供國防部副供中心便捷交通路網,

    更引導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開發,提供連接捷運商業軸帶空

    間,集中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故將其定位為「便捷樂活空間」。

    圖 10 發展定位示意圖

    25 

  •  

    第二節 發展構想

    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於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位於商業氛圍及車流過往之重要

    廊帶,原本的永和區公所退縮帶給帶狀商業軸帶有呼吸的空

    間,故更新後將其功能予以保留,並透過量體集中拉高創造

    出集中的開放空間廣場,留下商業氛圍之駐留空間。

    另將現有分散行政機關整合,集中配置綜合行政大樓,

    正面面對竹林路空間,強化行政效能意象,並引入民間資金

    興建住商大樓,延續帶狀商業氛圍。

    圖 11 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

    26 

  •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永和地區人口密度高及老化嚴重,加上所屬永和地區東

    南側之國防部副供中心周邊地區建物老舊,缺乏大型開放空

    間,故將現有之副供中心遷移,留設大型開放空間,創造基

    地東西向綠色軸線連接。

    而空間規劃上可藉由大規模公園綠地結合基地北側之運

    動中心,加上由機一用地移入之圖書館及永和國父紀念館展

    演空間,規劃為圖書館及藝術展場或劇場,創造文化、休閒、

    運動..等機能綜效之空間,藉以提昇環境品質,帶動周邊更

    新發展;而針對周邊市三用地因周邊有良好開放空間系統,

    加上鄰近永和運動中心及展演空間,為提升整體環境,考量

    原已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興建住商使用,故未來考量解除

    市三用地不得作住宅限制,以加速更新改建動能。

     

    圖 12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

    27 

  •  

    28 

    (三)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永和區西北側之機九周邊地區,緊臨新北環河快速道路

    及 36 米保生路,惟考量配置新北環河快速道路及保生路下交

    流道之位置,將由機二用地遷移之副供中心配置於基地公有

    之公五用地及機九用地上,透過雙向進出道路提供交通便捷

    性,並考量於副供中心非使用時段,能與周邊開放空間整合

    使用。而其他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合併規劃,並將位於捷

    運萬大線之人行軸線,規劃為商業區,將現有未有使用計畫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合理利用,留設集中開放空間。

    圖 13 機九周邊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示意圖

  •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第一節 計畫年期

    本細部計畫以民國 115 年為計畫目標年,但預定完成期限得依實際

    辦理進度酌予調整。

    第二節 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本案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皆已於主要計畫劃設,以

    下針對各分區使用說明如下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本計畫依循主要計畫規定及前述土地使用規劃架構,於細部計

    畫劃設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一處,面積約 1.0647 公頃,供行政、商

    業、辦公、居住等使用。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本計畫依循主要計畫規定及前述土地使用規劃架構,於細部計

    畫劃設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面積約 0.3000 公頃,供文化展演、圖

    書館及居住等使用;另劃設公園用地,面積約 0.5586 公頃。

    依循主要計畫規定及前述土地使用規劃架構,於細部計畫維持

    市場用地使用,且允許市場作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三、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本計畫依循主要計畫規定及前述土地使用規劃架構,於細部計

    畫劃設機關用地,面積約 0.7709 公頃,供國防部副供中心使用;另

    劃設商業區,面積約 0.3982 公頃,及需回饋之公園用地,面積約

    0.3122 公頃。

    29 

  •  

    表 5 本計畫土地使用內容明細表 地區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比例(%)

    永和區公所周邊

    地區 土地使用分區

    行政園區特定專

    用區 10,647.05 27.35%

    土地使用分區 文化園區特定專

    用區 3,000.00 7.71%

    公園用地 5,585.85 14.35% 公共設施用地

    市場用地 4,881.59 12.54%

    福和戲院周邊地

    小計 13,467.44 34.59%

    土地使用分區 商業區 3,982.80 10.23%

    機關用地 7,709.53 19.80% 公共設施用地

    公園用地 3,122.72 8.02% 機九周邊地區

    小計 14,815.05 38.06%

    總計 38,929.54 100.00%

    註:表內面積依都市計畫核定圖及地籍分割測量結果為準。

    30 

  •  

    圖14 永

    和區

    公所

    周邊

    地區

    (計

    畫範

    圍1)細

    部計

    畫內

    容示

    意圖

    31 

  •  

    圖15 福

    和戲

    院周

    邊地

    區(計

    畫範

    圍2)細

    部計

    畫內

    容示

    意圖

    32 

  •  

     

    圖 16 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細部計畫內容示意圖

    33 

  •  

    第三節 開放空間系統計畫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未來將透過量體集中拉高創造出集中的開放空間廣場,並透過

    指定退縮提供地區民眾消費之舒適步行空間。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透過將副供中心遷移,留設出大型開放空間,期以大規模公園

    綠地結合基地北側之運動中心,加上圖書館及國父紀念館展演空

    間,提昇環境品質帶動周邊更新發展,並透過指定退縮提供地區民

    眾休憩之舒適步行空間。

    另針對市場用地除針對臨道路側指定退縮外,為連接成功路人

    行通廊,故針對臨機關用地側指定退縮,以連接永和運動中心及展

    演中心。

    三、機九用地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於機九周邊地區原本的公園用地屬挾長型,主要為鄰里籃球場

    使用,透過周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開發同樣保留,並透過指定

    退縮提供連接福和賞鳥公園、LG05 仁愛公園捷運站及仁愛公園之良

    好步行空間,並留設廣場用地塑造商業空間氛圍。

    34 

  •  

    17 開

    放空

    間系

    統計

    畫示

    意圖

    35 

  •  

    36 

    第四節 交通系統計畫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本區主要道路為福和路 18 米,現況已開闢,本案主要連接次要

    道路竹林路 15 米,此兩條道路服務水準較低,故未來車道出入口開

    在警光路及國光路,避免直接增加主要道路交通負荷,另沿道路兩

    側也指定退縮人行廊帶,強化現有道路服務機能。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本區主要道路為林森路,通往福和橋為永和連接台北市重要要

    道,路幅寬度 24 米,主要公車亦行經與此,而本區連接道路為環狀

    封閉的永亨路及永利路,路幅寬度約 12-15 米,為解決本區道路彎

    曲及封閉路型對展演中心及運動中心大眾運輸動線之影響,建議未

    來變更後留設通道,連接東西向道路引入公車,並指定退縮增加車

    行寬度,而展演中心車道出入口則設於永利路 322 巷,避免直接增

    加主要道路交通負荷。

    三、機九用地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本區主要道路為新北環河快速道路,為永和連接三重、板橋及

    新店之重要快速道路,路幅寬度約 36 米,以整體發展構想未來副供

    中心將遷往此處,為考量其機關通行動線便捷性,將採雙進雙出,

    且車行動線將於使用時段以保生路及新北環河快速道路快速疏散車

    潮,避免影響其車行動線影響周邊住宅區使用。

  •  

    18 交

    通系

    統計

    畫示

    意圖

    37 

  •  

    第五節 都市防災計畫

    一、防災規劃原則

    (一)集中留設綠地及退縮開放空間,提供作為救災及逃生使用之

    疏散動線。

    (二)留設廣場及設置行政大樓,形塑新的防災指揮場所,改善本

    區防災計畫。

    二、防災計畫

    (一)防救災路線

    1.避難道路:大量疏散逃生流量,達到迅速避難的目的,道

    路寬度 20 公尺以上,包括新北環河快速道路、福和路及林

    森路。

    2.救援輸送道路:供救災、救助、救急、輸送等用,使救災

    人、車迅速到達目的地,道路寬度 15 公尺以上,包括保生

    路、竹林路、永亨路及永利路等。

    3.避難輔助道路: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設施無法

    直接連接前兩個層級之道路網時而劃設,道路寬度 8公尺,

    以地區道路為主。

    (二)防災避難場所

    1.臨時避難場所:利用公共空間的救災及避難功能,如未來

    私有公設保留地留設之公園用地、仁愛公園、行政園區留

    設之廣場用地福和公園及文專園區南側之公園用地。

    2.收容場所:提供災後都市重建完成前,提供所需生活設施,

    如永和行政中心、永平國中、永和國中、福和國中等。

    38 

  •  

    圖 19 防災避難場所及路線示意圖

    39 

  •  

    40 

    第六節 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考量本案範圍距捷運站距離較遠,且考量周邊使用強度,故維

    持機關用地原有強度,容積率訂為 250%,建蔽率 50%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一)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因文化展演空間所需建築面積較高,為

    增加公園用地規模,故將建蔽率定為 60%,容積率 220%。

    (二)公園用地:維持原計畫,定為容積率 30%,建蔽率 15%。

    (三)市場用地:維持原計畫,定為容積率 240%,建蔽率 50%。

    二、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一)機關用地:維持原計畫強度,定為容積率 250%,建蔽率 50%。

    (二)商業區

    為鼓勵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開發,及考量土地使用配置

    合理性及增加公園面積,將超額回饋之公園面積以容積調配

    方式,分配回商業區,故容積率調整為 510%,建蔽率 70%,

    其計算內容詳回饋計畫。

  •  

    第七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

    第一節 實施方式

    本計畫範圍以土地權屬及開發內容,分為兩種實施方式,其一為公有

    土地為主體,其範圍為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全部範圍、福和戲院周邊地區

    之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及公園用地範圍及機九周邊地區之機關用地範

    圍,其實施方式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由本府公開評選實施者進行更新

    事業開發,實施經費將由公開評選之實施者自行籌措。

    另剩餘福和戲院周邊地區之市三用地範圍及部分私有機九用地及油

    一用地將劃定更新地區,未來分別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進行更新事業開發,實施經費將由實施者自行籌措。

     

    圖 20 實施方式範圍示意圖

    41 

  •  

    第二節 回饋計畫

    一、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及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

    「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係變

    更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其建蔽率維持 50%,容積率維持 250%,

    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 第 1項第 1款至

    第 4 款之規定使用,無須回饋;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30 條之 1 第 1項第 5款規定之使用時,使用第 5款之樓地板面

    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50%,且須辦理回饋,

    應捐贈變更範圍內 20%之土地,或以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 4

    成折算代金繳納。

    本計畫變更回饋內容比照「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電信事業土地

    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精神,規定符合原機關用地性質之使用項

    目,如供公務機關、公共服務、電信事業設施及文教設施等使用

    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總樓地板面積 50%,其餘得為商業設施及住

    宅設施使用;另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及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內土

    地維持原計畫之使用強度及允許使用項目,無須回饋,但如依本

    計畫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時應回饋,因本案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與電信專用區使用強度相符,而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相較於電信

    專用區使用強度較低,故比照其回饋內容辦理。

    (一)變更基地應以下列公式計算回饋金額,並以等值樓地板面積

    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1.應回饋金額=變更基地土地面積*20%*(1+40%)*V

    2.V:建築基地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二)如申請基地無法提供適當之樓地板面積,經本府同意得改以

    代金方式繳納。

    42 

  •  

    (三)回饋價值未來將納入都市更新共同負擔由各該所有權人依更

    新前價值比例分擔捐贈於本府。

    (四)回饋時機:

    1.捐贈之樓地板面積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

    設施、設備及裝修後移交接管,並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

    將產權登記為本市所有,其不足之差額應於產權登記前以

    現金方式繳納。

    2.以代金方式繳納者,應於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時一次全部

    回饋完竣。

    (五)採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開發時,變更回饋方式應納入權

    利變換計畫執行,依其他方式開發者,應由地主與本府簽訂

    協議書後,始得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

    二、機關用地及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依據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已審議

    完竣尚未報核」第一案,本案範圍油一用地已有相關附帶條件,

    故本案範圍之私有機關用地將比照辦理,並依決議內容擬定細部

    計畫回饋 3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針對超額回饋之公園面積

    以容積調配方式分配回商業區,其容積率計算公式如下。

    (一)部份機九及油一所需回饋公共設施面積:

    【3,990 ㎡(私有油一用地面積)+3,122 ㎡(私有機九用

    地面積)】×35% =2489.20 ㎡

    (二)超額回饋公共設施面積:

    3,122 ㎡-2,489.20 ㎡=632.80 ㎡

    (三)商業區變更後容積率:

    43 

  •  

    44 

    440%×【(3,990 ㎡+632.80 ㎡)/3,990 ㎡】≒510%

    第三節 實施進度

    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 115 年,預計於民國 104 年辦理招商、民國 105

    年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審議,民國 106 年完成更新事業審議,

    惟依實際辦理進度予以調整。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實施範圍更新時程起算時間以市府與實施者

    簽訂委託實施契約之日起算;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自辦實施範圍更

    新時程起算時間以實施者擬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起算。

  •  

    第八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四

    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範圍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基準容積率為 250%。

    (二)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基準容積率為 220%。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70%,基準容積率為 510%。

    (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基準容積率為 240%。

    (五)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15%,基準容積率為 30%。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基準容積率為 250%。

    三、本計畫範圍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其性質及用途規定如下:

    (一)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及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

    用,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1.第一組:公務機關

    (1)各級政府機關。 (2)各級民意機關

    2.第二組:公共服務設施

    (1)托兒所。 (2)幼稚園。 (3)郵局。

    3.第三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1)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2)國民運動中心。 (3)文康活動中心。 (4)研究機構。 (5)展覽館。

    4.第四組:旅館

    45 

  •  

    (1)觀光旅館業。 (2)一般旅館業。

    5.第五組:一般商業設施

    (1)一般零售業。 (2)綜合零售業。 (3)一般服務業。 (4)餐飲業。 (5)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6)運動休閒設施。 (7)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6.第六組:住宅設施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以上第一至第六組使用之其

    他類似用途場所。

    (二)本計畫範圍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用途應以都市計畫法

    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內容辦理。

    四、本計畫範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限制規定如下:

    (一)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得為本要點第三點所列之各種使用,但提供第

    一組、第二組或第三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行政園區特定

    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50%,且提供第六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大於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30%,但經新北市都市

    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提高至 40%。

    (二)文化園區特定專用區得為本要點第三點所列之各種使用,但提供第

    一組、第二組或第三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文化園區特定

    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50%。

    (三)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永和都市計畫住宅區之

    基準容積率。

    (四)本案範圍市場用地臨開放空間及永和運動中心,為鼓勵加速更新發

    展,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做作住宅使

    46 

  •  

    用。

    七、建築基地地下室法定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建築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十。

    八、容積獎勵規定:

    (一)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1.私人捐建並設置公益性設施,其用途及規模符合下列規定或其

    他經市府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設施,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接管者,除免計容積外,並得依其實際設

    置容積樓地板面積之 1.2 倍獎勵之:

    (1)作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活動中心、老人活動設施、

    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綠色運具接駁空間等供公眾

    使用及機關辦公相關設施,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200 平方公

    尺以上者。

    (2)作公營住宅、社會住宅或產業育成設施使用,其集中留設之

    面積在 6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地因設施調整而減少之綠化面積,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綠建

    築專章之規定,重新檢討綠化面積及相關規劃設計內容,並經都設

    會審議通過。

    五、建築基地應參照本要點所附示意圖,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1)

    1.建築基地臨接警光街及國光路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4公

    尺以上建築。

    2.建築基地臨竹林路之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6公尺以上建

    築。

    3.為提供竹林路商業停等空間,建築基地沿竹林路及警光街應留

    設 3,000 ㎡之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二)福和戲院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2)

    1.建築基地臨接永利路、永亨路及永利路 322 巷之部分,應自基

    47 

  •  

    地線退縮淨寬 4公尺以上建築。

    2.為串連東西向綠色運輸軸線至展演中心,市場用地之建築基地

    臨機關用地之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6公尺以上建築。

    (三)機九周邊地區(計畫範圍 3)

    1.建築基地臨接保生路及保順路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4公

    尺以上建築。

    2.為提供商業停等空間,建築基地沿保生路及保順路應留設 500

    ㎡之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3.為提供連接仁愛公園及周邊開放空間,於本計畫範圍機關用地

    指定範圍需留設 30M 橫向連接空地不得興建(可兼供停車場使

    用)。

    六、停車空間留設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設置機車停車位應依以下規定設置:

    1.建築物用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之第二

    類用途建築物,各分戶總樓地板面積小於 66 平方公尺者,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一機車位,各分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66 平方公尺

    者,機車位設置數量以一戶一機車停車位為原則。

    2.建築物用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所述第

    一類者,以 100 平方公尺設置一機車位為原則。

    3.其他使用:不得低於法定汽車停車位等輛數。

    (二)如基地情況特殊者,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比照「新

    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七、建築基地內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現有道路及車道,

    致實設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則僅限實設空地須種植花草樹

    木,惟應參考「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

    陽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且種植花草樹木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一點五公尺,灌木應

    48 

  •  

    大於零點六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零點三公尺;面積三十六平方公尺以

    上每滿三十六平方公尺應再種植喬木一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二點

    五公尺以上、樹穴直徑不得小一點五公尺、穴深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得依決議辦理。

    依前項規定應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其下方之任何形式人工構造物不

    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八、基地透水、保水性及節能相關規定如下:

    (一)考量都市永續發展,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

    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其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基準,以

    100 年以上暴雨瀕率作為防洪規劃設計標準於都市計畫書訂之。

    前項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規劃設

    計,並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候選綠建築證書。

    (三)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屋頂應設置 1/2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

    情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綠

    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

    1.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

    空間。

    2.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於請領雜項執造標

    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 2 公

    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造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九、本計畫區內之開發,應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新北市都市

    設計審議原則」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十、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計畫原意討

    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十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49 

  •  

    21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

    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細

    部計畫範圍建築退縮範圍示意圖

    50 

  •  

    第九章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為提昇永和區公所站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整

    體環境與活絡地區都市機能,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將本細

    部計畫範圍全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藉由推動本地區之更新,作為示範

    並帶動周邊地區之發展。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實施範圍更新時程起算時間以市府與實施者簽

    訂委託實施契約之日起算;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自辦實施範圍更新時

    程起算時間以實施者擬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起算。

     

    圖 22 更新地區範圍示意圖

     

    51 

  •  

    附件一 准予個案變更公文

    52 

  •  

    附件二 擬定永和都市計畫(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及機九周邊地區)

    細部計畫範圍土地清冊

    永和區公所周邊地區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 國光段 89-1 44.12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2 國光段 91 962.20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3 國光段 95 5,400.42 新北市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4 國光段 96 155.58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5 國光段 97 261.53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6 國光段 98 201.48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7 國光段 99 489.27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10 國光段 107 114.94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9 國光段 109 682.16 新北市 新北市立圖書館

    10 國光段 110 71.52 新北市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11 國光段 110-1 595.34 新北市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12 國光段 100 1,183.84 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

    13 國光段 106 33.46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4 國光段 108 451.19 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

    合計 10,647.05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機二及部分住宅區)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 林森段 454 80.12 王金火、王光雄

    2 林森段 454-1 14.56 王金火、王光雄

    3 林森段 455 2.29 史亞民、王斐如

    4 林森段 456 6,901.33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5 林森段 456-1 14.41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6 林森段 456-7 894.66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7 林森段 637 331.32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8 林森段 637-1 285.92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9 林森段 638 9.17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10 林森段 639 14.47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11 林森段 640 23.62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

    12 林森段 644 12.71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3 林森段 645-1 1.22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4 林森段 645-2 0.05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小計 8,585.85

    53 

  •  

    福和戲院周邊地區(市三)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5 林森段 349 7.81 高○美等 19 人

    16 林森段 350 7.97 林○松等 21 人

    17 林森段 351 352.37 程○雄等 19 人

    18 林森段 352 194.74 辛蔡○語等 6人

    19 林森段 353 126.24 高○美等 6人

    20 林森段 354 125.77 陳○華等 7人

    21 林森段 355 217.22 張○豪等 5人

    22 林森段 356 2,128.33 林○財等 295 人

    23 林森段 357 193.84 陳○志等 300 人

    24 林森段 358 288.24 陳○志等 300 人

    25 林森段 359 60.58 陳○志等 300 人

    26 林森段 360 1,017.48 陳○志等 300 人

    27 林森段 460-2 33.90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8 林森段 460-3 1.71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9 林森段 461 88.43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0 林森段 462 19.34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1 林森段 463 17.62 大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 --

    小計 4,881.59

    機九周邊地區(公五)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 保生段 262-1(部分) 1,350.74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 保生段 284-1 38.74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3 保生段 285-1 55.32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4 保生段 286-1 77.00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5 保生段 287-1 1,885.60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6 保生段 303-1 1,805.40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7 保生段 304-1 58.80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8 保生段 305-1 30.13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9 保生段 306-1 26.35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10 保生段 307-1 152.61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合計 5,480.69

    機九周邊地區(機九)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1 保生段 262(部分) 2,228.84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2 保生段 287 110.67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54 

  •  

    55 

    機九周邊地區(機九)續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13 保生段 288 144.25 林○男等 3人

    14 保生段 289 753.72 張○榮

    15 保生段 290 475.07 王○美等 29 人

    16 保生段 294 372.58 郭○櫻等 33 人

    17 保生段 295 174.14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8 保生段 296 628.66 郭○櫻等 33 人

    19 保生段 301 100.95 林○孝等 4人

    20 保生段 302 251.83 林○孝等 4人

    21 保生段 303 106.99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22 保生段 304 3.86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合計 5,284.46

    機九周邊地區(油一)

    編號 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23 保生段 311 208.50 張○梅等 3人

    24 保生段 311-1 775.39 林○木等 9人

    25 保生段 311-2 743.92 張○隆等 9人

    26 保生段 311-3 1,252.42 林○溪等 13 人

    27 保生段 311-4 59.52 林○溪等 12 人

    28 保生段 323 665.04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16 人

    29 保生段 324 151.0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16 人

    30 保生段 333-1 126.9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小計 3,9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