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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综合 ■ 责任编辑 张 平 傅晓波
2019年9月10日 星期二JIANGXI DAILY
“李老板,给我再加500斤湿粉,要快点,客人一大早就会来。”“好嘞,马上给您称!”上高县南港镇梅沙村米粉作坊老板李德禹一边麻利地将湿粉抬上秤一边高兴地说道。他知道客人黄先生在县城开了一家早餐店,全靠湿粉撑门面,入夏以来,黄先生每天天没亮就驱车前来拿湿粉。
酷暑夏季当地百姓都喜欢吃湿粉来消暑,用凉水漂洗后加汤汁搅拌的湿粉,清凉可口,回味无穷,成了当地群众早餐的“标配”。李德禹说,减税降费让他不用再为资金周转犯难。
虽然李德禹的米粉作坊在梅沙村不算最大,但今年生意比往年更为红火,前来订购的顾客络绎不绝。李德禹与笔者聊起了“减税经”,他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一出台,我们这些月销售额 10 万元或季销售额 3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成了‘免税户’,全年可以减免 4 万多元,因此我也给前来批发的顾客打了8折的优惠。”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减税降费政策力度持续加大,梅沙村附近5个米粉作坊开足马力生产,不仅生产规模越
来越大,从业人数也由十多人增加到近百人。
“减税降费也让我们小店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听到我们在聊减税,前来购买湿粉的饭店老板晏总接过话茬畅谈起来。今年前7个月,他的饭店减税 1.8 万元,税负降了,利润增了,生意不错的他计划开一家分店。
减税降费话题聊得正热,其他几个米粉作坊的经营户也围了过来,“前6 个月我们厂收入接近 50 万元,下半年我们要再买两台米粉加工机。”“现在夏天做湿粉,冬天做干粉,生产时间
拉长,我们收入也上去了。”“为了让我们及早享受政策,当地的税务部门上门辅导,手把手指导我们申报,可贴心啦。”纳税人你一言我一语,述说着他们的减税心声。
“减税降费让村里的企业越来越红火,村民的日子越过越滋润。”梅沙村党支部书记李伟牯告诉笔者,“自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不仅是米粉加工厂,许多种植养殖合作社也不同程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发展的劲头十足。”
(易奇勋 李勇明)
米粉作坊反映减税心声
上高减税降费让村里小微企业越来越红火
1979 年,我从高丰小学转学到瑞昌二小读四年级。那时的二小真是太简陋了,学校没有大门,没有围墙,只有一栋老式的两层教学楼、一排教师宿舍、一座老式的厕所,学生上体育课连基本的活动场所也没有。校园四周杂草丛生,西边是一条小河,东边是稻田。夏天,我们要么到河边钓鱼,要么到稻田拾稻谷。这就是我记忆中的瑞昌二小。
2002 年,由于教学网点的调整,我又回到了伴随我度过童年美好时光的母校任教。第一天上班,走进学校,我眼前一亮,这就是我读小学时的学校吗?两栋宽敞明亮的教室,一栋三层标准化的
综合楼,一栋四层楼的教师办公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体育室、音乐室、语音室、电子备课室一应俱全;还有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春天,校园里鲜花盛开,绿树成荫。清晨,伴随着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和树上鸟儿清脆的叫鸣声,整个校园充满和谐。我被这美丽的校园陶醉了。
记忆中的二小无从找寻,只有西边白龙港的河水还在静静地流淌着,仿佛在诉说着一个古老的故事。
曾记得当年在二小上学时,雷震乾老师在泥巴操场为我们上体育课时的情景,那洪亮的口令声以及整齐的动作至今仍在我的耳边回荡着。当年的教
师大部分都退休了,只有万治霞和晏玲两位老前辈还在二小默默地奉献着。
2012 年,瑞昌市政府整合教育资源,把原瑞昌五中整体搬迁,老五中校园划归二小,组建瑞昌市第二小学二部。现在一、二、三年级在一部,四、五、六年级在二部。2015年,又在二部新建了一栋四层的教学楼,二部运动场也在抓紧建设。2019年暑假,学校投入 200多万元对二部校园进行升级改造。如今,一所可以容纳 8000 人的学校在瑞昌城西矗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瑞昌二小发生了巨大变化,老二小教
师那种艰苦奋斗、刻苦钻研、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永远不变,它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二小人奋发努力。
四十年风雨历程,我为二小的巨大变迁感到自豪和骄傲。我相信:瑞昌二小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第二小学二部)
母校的变迁何昭明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
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 7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3.研究认定。对相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 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
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指导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减少出错。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日
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或单位澄清正名工作,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澄清正名,是指对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为受到不实举报且产生不良影响的干部或单位(以下称“被举报对象”),通过规定程序、采取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澄清是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不实举报,一般是指结论为不属实、没有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或事实存在但并不违规违纪的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澄清正名:(一)对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举报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
影响的;(二)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排除,组织上未
作出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实举报结论的;(三)在信访初核、巡视巡察和案件审查调查等工作过
程中,因对相关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在所在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四条 澄清正名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澄清正名工
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系配合。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第五条 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澄清正名,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澄清正名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
组织研判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室、处(科)调查核实并认定为不实举报后,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正名的,在征得被举报对象同意后,应当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建议。
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被举报对象认为不实举报给本单位或本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组织予以澄清正名的,可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澄清正名申请。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不实举报的主要内容、正名诉求等。
(二)受理。对有关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或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澄清正名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复核。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复核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既要复核举报事实,也要复核调查认定
程序。此前参加过调查核实工作组的人员,一般不参加复核工作。
经复核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规范的不实举报结论,可作为开展澄清正名的依据;复核发现此前调查程序有问题、不实举报结论有疑义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并作出结论,提出继续或中止澄清正名程序的意见。
复核工作应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由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提出澄清正名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对澄清正名建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对被举报对象澄清正名、以何种形式澄清正名。其中,涉及为下一级地方党政正职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澄清正名的,应在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五)澄清。经批准同意进行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在尊重被举报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书面澄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室、处(科)向被举报对象送达澄清正名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澄清正名通知书应明确被举报对象受到不实举报性质、内容以及澄清正名时间。
会议澄清。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澄清。必要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派员到有关地方(单位)召开会议澄清。参会人员范围由地方(单位)党委(党组)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室、处(科)确定。
媒体澄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官方网
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公开澄清。被举报对象为双重管理干部或双重领导体制单位的,应
将澄清正名决定向协管单位(部门)通报。第六条 澄清正名结果应运用到被举报对象相关考核、提
拔交流、考察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避免被举报对象因不实举报受到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澄清正名申请书、审批材料、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受理或具体承办的室、处(科)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者追究责任。
对诬告行为的追责处理事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的相关室、处(科)会同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诬告者系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依据有关规定,视诬告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
(二)诬告者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的;教唆他人诬告陷害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的。
对典型的诬告案件,各地各单位要视情进行通报曝光。对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属错告或举报失实的,按照有关
规定对实名举报人说明情况,予以教育提醒。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
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
9月6日,大余县黄龙镇红心蜜柚种植基地,满山遍野的柚树上挂满果实,贫困户正忙着采摘柚子。近年来,该县因地制宜发展果业、花卉苗木等扶贫产业,建立产业基地249个,贫困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增收致富。 通讯员 叶功富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