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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11 月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承辦單位: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科股份有限公司
壹、系統操作說明
貳、申報相關問題
參、定檢法規說明
肆、結論
事業輸入帳號、密碼
一、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登入介面
進入水污系統
事業端
網路定檢申報流程
1.建立申報資料
2.公開表格及附件
退補件
審查
是
審查完成
更新資料
事業 主管機端
二、定檢申報介面
(再次新增一筆公開資料)
1.建立申報資料
二、定檢申報介面
◆定檢申報-資料輸入功能簡介
a.點選「定檢申報」,並點選「新增」,開始本次申報作業之建檔
二、定檢申報介面
日期輸入方式:
1.直接輸入民國年(年月日請用 / 號或 . 號分隔)
2.點選月曆圖示,選擇日期
◆定檢申報-資料輸入功能簡介
b.依所採行之處理或排放措施勾選並檢附相關申報表,[確定]存檔後,則會出現應填寫之申報表。
二、定檢申報介面
點選「確定」,此頁面資料即可存檔
c.請點選各申報表,輸入資料
c.若新建立案件尚無資料,請點選[新增],依欄位輸入資料
d.細項資料輸入畫面
表單中橘黃色標題,均為細項資料,點選後可進入新修多筆資料
顯示所在之表單位置目錄
二、定檢申報介面◆定檢申報-資料輸入功能簡介
輸入代碼欄位時,可直接輸入代碼,或在欄位裡滑鼠左鍵點兩下,於彈跳視窗查詢代碼,點選後會帶入欄位
二、定檢申報介面
◆定檢申報-複製功能
選擇即有許可資料
1
選擇複製
2 3 輸入新案件申報日期
二、定檢申報介面◆定檢申報-自行檢視
針對本次申報資料,勾稽疑似異常值,提供先行檢視與修正,分別有定檢申報資料完整性勾稽、許可/定檢勾稽、與前一期之定檢資料勾稽等
二、定檢申報介面◆定檢申報-首頁上傳與確認上傳
1
2
列印後於首頁用印,掃描成PDF或JPG檔
上傳用印後之首頁
3 上傳附件正本(此為提供審查專用,無須隱匿)
完成資料公開且上傳首頁及正本附件後,點選「確認上傳」,即表示將此申報資料傳送至審查單位,系統鎖定無法在異動資料,若遇更改資料,請依補件流程進行資料更新
5
4
請參閱下一頁[2.公開表格及附件]說明
二、定檢申報介面
2.1 產生隱匿個人資料之公開資料檔
2.公開表格及附件
將檔案儲存在電腦
2.2資料表格及附件檔案上傳
檔案容量限制及個數申報表格:20MB以下附件:20MB以下,最多可上傳10個(分別壓縮或切割壓縮),壓縮檔內容限制JPG、GIF或PDF
於附件上傳處,點選「上傳檔案」上傳已隱匿個人資料之附件檔案(文件檢核表所列之附件)
二、定檢申報介面
2.3資料表格及附件檔案公開
相關資料皆確認無誤後,即可個別點選申報表格及附件之「確認公開」,點選後系統提示檔案是否已隱匿個資,點選確定後完成定檢申報資料之申報資料
二、定檢申報介面
◼ 申報附件第九十二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下列各項申報紀錄及資料文件,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一、水質水量檢測報告。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測紀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當次應申報月份首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申報表及資料外,應另檢具下列資料:
一、廢(污)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
二、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三、採樣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會同事業人員採
樣照片,並清楚標示採樣點位置及拍攝日期、時間。
四、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五、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之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
六、各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之現況照片,並清楚標示其名稱及拍攝日期。
但不包括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之水措設施單元。
二、定檢申報介面
違規者
對象 條件說明
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三、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該地區或場所,以符合水
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且達事業一、二規定之規模者為限。四、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
式電度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量或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者。
事業
一、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但不包含畜牧業。二、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下列事業:
(一)金屬表面處理業。(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三)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四)電鍍業。(五)製革業。(六)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七)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但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不在此限。
三、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達一、二規定之規模者。該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並納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或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為限。
四、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量或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事業。但不包含畜牧業。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考量水措管理辦法已規定應申報檢測機構、檢測項目、採樣人員、日期及時間,已能控管品質,為鼓勵守法業者,爰簡化守法
業者應預申報程序
附表所列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於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質採樣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
違規業者處分日期之認定✓ 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期✓ 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日
預申報對象
現行規定
附表所列之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均須預申報
先前規定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1.進入預報檢測日期系統
1
2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滑鼠右鍵點兩下可出現機構代碼檔
2.1採樣24小時前建立預報檢測日期
採樣24小時前均可修改,無須環保局解鎖
2.1
2.2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採樣24小時前均可修改,無須環保局解鎖
2
2.2建立檢測或量測項目
1
3
滑鼠右鍵點兩下可出現機構代碼檔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3.採樣後翌日前申報檢測日期
1
2
採樣後建立實際檢測資料
系統將原申報資料帶入[量測完成翌日內]
開放期間均可修改資料
已完成預申報但疏於完成實際申報者,免重新檢測
已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三、應網路預申報對象及流程
一、表格填寫-製程設施申報表
填寫進入前處理設施水量如無回收或稀釋等行為,才可填放流水水量
填寫用水量
一、表格填寫-原廢水水質水量結果申報表
一、表格填寫-廢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填寫進入前處理設施水表勿填放流水或回收水水表
填寫進入前處理設施水量如無回收或稀釋等行為,才可填放流水水量
一、表格填寫-廢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一、表格填寫-廢水貯留申報表
(一)+(二)-(三)不等於(四)
請於備註欄說明
一、表格填寫-廢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一、表格填寫-廢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填寫回收水表起迄讀數及水量
一、表格填寫-廢水委託處理申報表
填寫委託水表起迄讀數及水量
一、表格填寫-廢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填寫放流水表起迄讀數及水量
Q:忘記Ems密碼怎麼辦?
a.點選登入下方[忘記密碼],系統會自動發信至原設定之信箱密碼認證信函,提供重設密碼功能。
Q:登入Ems,點選水污系統,畫面仍停留在Ems
a.使用之瀏覽器設定攔截視窗功能,請至[工具]選項內點選[快顯封鎖程式設定]在[要允許的網站網址]內增設 [*.epa.gov.tw]。
b.鍵盤左下角[Ctrl]鍵按著不放,滑鼠點[水污系統],就可強迫開啟。
Q:資料輸入多處為填寫代碼,要如何查詢代碼資料?
a.將滑鼠移至該欄位處,滑鼠左鍵點擊兩下,系統會出現該代碼檔查詢視窗,點選後會自動將代碼帶系統欄位(可能有限制瀏覽器種類).
Q:申請、申報資料繁多,是否可分多個工作天輸入?
a.可以,水系統設計為以各資料表單為資料儲存控制,因此當天輸入資料儲存後,下次可繼續進行其他資料增修作業,待完整輸入確認後,再執行公開及確認上傳功能即可。
二、業者常見問題
Q:附件檔案無法上傳a.請檢視是否附件檔案格式不符或容量超過規定之大小(單張圖檔300K,附件檔20M,
但以目前署內頻寬建議10M以下)。
Q:資料已傳送,發現有誤如何解決?
a.依流程待主管機關進行退補件。b.若發現個資未隱匿,請洽當地主管機關,且將更正之資料檔交由環保局更換檔案。
Q:補件時,資料修改完畢,且已有之前公開資料了,為何無法看不到[確認上傳]鈕a.補件時需再重新上傳公開資料,確認公開後才會顯示[確認上傳]。
Q:已點選公開確認,為何在公開查詢系統仍未查到資料?
a.水系統與公開查詢系統資料交換為隔天早上6:00前完成資料交換作業,因此隔日才能在公開查詢系統查到資料。
Q:定檢採樣檢測忘記預報該如何補報?
a.不得補報,應重新預報採樣。
二、業者常見問題
未依許可登載相關水措行為申報相關表單、內容
申報水質項目與許可登載未相符
未依許可登載水量計測方式申報相關水量
申報水質超出許可登載範圍
申報水量、污泥量或藥量超出許可登載量、異常
營運天數與水污費申報日數不符
水質檢測數據登載有誤
各申報表水表及水量填寫錯誤
三、申報內容常見問題
一、檢測項目及頻率(1)(管辦83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
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並遵照(管辦89條)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
(2)(管辦附表一)檢測項目及頻率:➢ 變革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 、特定水質(二) 。
➢ 檢測頻率視專責人員設置等級而有所不同。
放流水檢測頻率依廢(污)水專責人員設置等級辦理。
應檢測項目數量少。
專責人員等級 檢測頻率
專責單位或甲類 3個月/次
乙級或免設 6個月/次
PAST NOW
依污染風險性檢測水質項目及頻率分三級管理。
應檢測項目數量多。
一般水質 特定水質(一) 特定水質(二)
項目pH、SS、COD等
• 水污費申報重金屬銅等
• 氟鹽、油脂等
戴奧辛及有機物(如甲醛等)
數量12項
部分業別新增4項
13項部分業別新增12項
46項部分業別新增13項
檢測頻率
維持現行規定
1次/6個月 1次/1年
一、檢測項目及頻率
以化工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為例,設專責單位:
檢測頻率 原有規定 新修正後
原廢水 每6個月檢測1次一般水質:每6個月/1次
特定水質(一):每6個月/1次特定水質(二):每年/1次
放流水 每3個月/1次一般水質:每3個月/1次
特定水質(一):每6個月/1次特定水質(二):每年/1次
檢測項目 原有規定 新修正後
原廢水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氨氮、油脂、硝酸鹽氮、錳、鐵、酚類
一般水質: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自由有效餘氯、氨氮
特定水質(一):*油脂、*硝酸鹽氮、*氟鹽、*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酚類、*總鉻、*鎘、*鎳、*銅、*總汞、*鉛、*砷、*鋅等共13項
特定水質(二):*硝基苯、*三氯乙烯、*甲醛、
*溶解性錳、*溶解性鐵、*六價鉻、*硼、*錫、*鉬、*鈷、*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乙苯、*氯乙烯、*1,2-二氯乙烷、*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共23項
一、檢測項目及頻率
以金屬表面處理業為例,設乙級專責單位:
檢測頻率 原有規定 新修正後
原廢水 每6個月檢測1次一般水質:每6個月/1次
特定水質(一):每6個月/1次特定水質(二):每年/1次
放流水 每6個月/1次一般水質:每6個月/1次
特定水質(一):每6個月/1次特定水質(二):每年/1次
檢測項目 原有規定 新修正後
原廢水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鉻、鎘、六價鉻、鋅、鎳、銅、汞、鉛、砷
一般水質: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氨氮
特定水質(一):*總鉻、*鎘、*鎳、*銅、*總
汞、*鉛、*砷、*鋅、*氰化物、*硝酸鹽氮、*氟鹽等共11項
特定水質(二):*六價鉻、*硼、*錫、*鉬等共
4項
二、申報水量事項
(管辦83條第3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操作條件規定如下:➢ 事業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
之60%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之60%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符合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納管水量之60%以上。但定期檢測申報期間之操作條件未達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納管水量之60%以上者,應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管辦83條第5項)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能符合第三項規定之檢測操作條件者,應重新檢測。但得提出書面文件,仍屬正常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申報水量事項
許可核准放流量
法令規定
樣態實際納管平均水量
定檢實測 符合規定
100 CMD 60 CMD
一 60 CMD 60 CMD
二 60 CMD 50 CMD
三 50 CMD 55 CMD
四 50 CMD 30 CMD
三、申請免檢測(管辦8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製程及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文件,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補充:依環署水字第1080066558號解釋函提出,「油脂」之檢測數值,無方法偵測極限值,因此樣品檢測數值小於法規管制標準值(10mg/L)的5%,即小於0.5mg/L,即可免檢測申報油脂。
四、採樣點位置(管辦9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共同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補充:為鼓勵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針對事業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之多股原廢(污)水,基於其廢(污)水特性相近,其有害健康物質項目採樣點說明如下:
四、採樣點位置非含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於進調勻池前採樣示意圖
四、採樣點位置多股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有設置調節池採樣點示意圖
四、採樣點位置多股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未設置調節池採樣點示意圖
五、範例
五、範例
五、範例
六、法規錯誤比例(1)檢測當日水量<許可核准量60%及當期申報平均水量:
42%
(2)水質檢測不符合管辦83條附表一規定:21%
(3)水質檢測不符合管辦89條需在同一天檢測:10%
(4)水質檢測項目與許可不符:19%
(5)採樣點位置與許可不符:8%(未來將特別審核採樣點位置是否遵照管辦91條規定)
七、重要問題Q&A
Q:業者採行回收使用或委託處理,其貯留或委託處理之廢(污)水的檢測頻率為何?
➢ A:依據108年5月3日環署水字第1080031335號解釋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廢(污)水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
七、重要問題Q&A
Q:許可核准登記應檢測申報水質項目或頻率大於本辦法附表1規定是否需項本局辦理檢測申報項目的變更?
➢ A:依據108年3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80020654號解釋函:
➢ 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應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附表 1 規定及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內容辦理:✓ 如許可核准登記項目及頻率大於申報管理辦法附表 1 規定,
且非屬主管機關指定、環評承諾或業者承諾自主管理項目及頻率並納入登記者,業者如欲依申報管理辦法附表 1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辦理,應先完成水污染許可證(文件)變更。
七、重要問題Q&A
Q:就前次申報期間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目(如自由有效餘氯及錫),本次定檢申報如何規範?
➢ A:1.依據108年5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8003782號解釋函:
如未能於下次定檢期間執行該二項目之檢測申報時,應
上傳已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由有效餘氯及錫許可之檢
測機構排定採樣時間證明文件,補行該二項目之檢測申
報,其檢測值不得作為下次申報之資料使用,且不適用
管理辦法第89條水質應於同一日採樣規定。
七、重要問題Q&A
2.依據108年8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解釋函:
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放
流水標準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
行前既設事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
事業 適用管制對象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化工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核准排放水量大於500立方公尺/日
電鍍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金屬基本工業
核准排放水量大於150立方公尺/日
七、重要問題Q&A
Q:本辦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所指為何?如何計算認定?
➢ A:1. 「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係指本辦法規定應申報期間之實際廢(污)水日平均產生量。
2. 以應每半年申報1次者為例,應於7月底完成申報,即指當年度1月至6月期間申報之每月廢(污)水產生量總和除以營運天數所得之廢(污)水日平均產生量。
Q:業者屬應每半年申報者,其應於7月底前辦理申報,若於4月進行定檢採樣,應如何推估平均水量?
➢ A:業者可依預期之製程操作狀況或參考歷年同期之廢(污)水產生量情形,妥為評估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廢(污)水產生量之平均水量作為採樣檢測之操作條件。
七、重要問題Q&A
Q:特定水質(二)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應每半年申報之業者,應於申報上半年或下半年資料時檢測?
➢ A:業者可自行決定於上半年或下半年進行特定水質(二)項目之檢測,並於辦理檢測之當期進行檢測結果之申報。
Q:業者辦理許可變更,已經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同意變更,並執行功能測試, 於功能測試時,是否須依新修正規定增加檢測項目?
➢ A: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功能測試應依核發機關核定之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驗。業者功能測試時依其核定之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驗,毋須依新修正規定增加檢測項。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