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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書 預訂核定版 擬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1 2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 - uro.ntpc.gov.tw預訂核定版).pdf · 捷運新店線在新店部分的四個站均有聯合開發的計畫,目前七 張站及新店區公所站的三處基地業由開發商得標並循時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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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書

    預訂核定版

    擬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1年 2 月

  • 新 店 區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擬定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3條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 新北市政府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

    請變更都市計畫之

    機關名稱或土地權

    利關係人姓名

    新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

    起訖日期

    公開展覽 自民國 99 年 2月 2日起至民國 99 年 3月

    3日止,合計三十日。

    刊登日報 刊登於民國 99 年 2 月 2 日至民國 99 年 2

    月 4日,中華日報。

    公開說明會 民國 99年 2月 23日下午 2時

    地點:新店區公所文化劇場 3樓。

    人民及團體對

    本案之反映意見 詳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核結果

    市 級 民國 100年 9月 15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第 9次會議審議通過。

  • 目錄-1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計畫緣起................................................ 1

    第二節 辦理法令依據............................................ 2

    第二章 計畫範圍與內容.............................................. 3

    第一節 計畫位置................................................ 3

    第二節 計畫範圍................................................ 4

    第三章 計畫背景.................................................... 6

    第一節 上位計畫................................................ 6

    第二節 相關計畫................................................ 7

    第三節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之關係............................... 11

    第四章 發展現況分析............................................... 12

    第一節 自然環境............................................... 12

    第二節 使用現況............................................... 14

    第三節 土地權屬分析........................................... 16

    第四節 交通系統現況........................................... 18

    第五節 周邊公共設施........................................... 19

    第五章 發展定位、目標與構想....................................... 21

    第一節 發展定位............................................... 21

    第二節 計畫目標............................................... 21

    第三節 發展構想............................................... 22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24

    第一節 計畫年期............................................... 24

    第二節 土地使用計畫........................................... 24

    第三節 公共設施計畫........................................... 24

    第四節 道路系統計畫........................................... 24

    第五節 都市防災計畫........................................... 26

    第六節 都市設計準則........................................... 27

    第七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 28

    第一節 實施方式............................................... 28

    第二節 回饋計畫............................................... 28

    第三節 實施進度............................................... 29

    第八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30

    第九章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37

    附件一 新北市政府民國 99年 1月 11日北府城審字第 0990023924號函……38

    附件二 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39

    附件三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土地清冊…43

  • 圖 目 錄

    圖 1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位置圖 .......... 3

    圖 2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圖 .......... 4

    圖 3 大臺北地區平均氣溫雨量、變化圖 ............................... 12

    圖 4 計畫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圖 ....................................... 14

    圖 5 計畫範圍建物樓層現況圖 ....................................... 15

    圖 6 計畫範圍建物構造現況圖 ....................................... 15

    圖 7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示意圖 ....................................... 17

    圖 8 計畫範圍周邊交通現況示意圖 ................................... 18

    圖 9 計畫範圍鄰近公共設施分布現況圖 ............................... 20

    圖 10 計畫道路系統示意圖 .......................................... 25

    圖 11 防災避難場所及路線示意圖 .................................... 27

    圖 12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開放空間及建築退縮

    範圍示意圖 .................................................. 36

  • 表 目 錄

    表 1 細部計畫內容 .................................................. 5

    表 2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一覽表 ....................................... 16

    表 3 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面積檢討表 ............................... 19

  •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計畫緣起

    近年來由於捷運的開通,人口大量流入新店區,尤其以臨近台北市

    的大坪林及七張站,許多大型量販店、購物中心紛紛設立,形成新的商

    業核心,反觀新店區舊核心區-新店區公所周邊地區,因發展腹地有限,

    必須透過都市更新注入新的機能,帶動地區發展。

    本計畫現況為新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

    府消防局新店消防分隊、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店區戶政事務所、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等機關

    等新店一級行政單位,為新店區行政核心區域,但由於建物老舊、辦公

    空間狹小不敷使用,停車困難,本府為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促使土地多

    元混合使用,擬將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結合大眾運輸

    導向發展及人本規劃,打造一個以行政為主體之多元複合使用空間,藉

    此活絡區公所站周邊地區都市機能,帶動周邊地區發展,以作為周邊地

    區整體更新之示範。

    本計畫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款變更新店都市計畫,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條擬訂細部計畫。

  • 2

    第二節 辦理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 23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

    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

    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

    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

    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3

    第二章 計畫範圍與內容

    第一節 計畫位置

    本計畫位於「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行政園區特定

    專用區、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

    區)」內,鄰近捷運新店區公所站,北側為馬公公園,東側及南側均

    為住宅區,本案包含住宅區及機關用地,而基地周邊劃設有學校用

    地、公園用地及加油站用地。

    圖 1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位置圖

    計畫範圍位置

  • 4

    第二節 計畫範圍

    本計畫鄰近新店區公所捷運站,西臨北新路一段,北至北新路一

    段 88 巷,東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南至中華電信文山

    營運處所圍之地區,面積約 1.3934公頃。

    範圍內共計有新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新店消防分隊、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店區戶政事務所、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

    處、中華電信新店服務中心及其辦公大樓等機關(構)所有之建物。

    圖 2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圖

  • 5

    表 1 細部計畫內容

    位置 使用內容 面積(公頃) 備註

    新店市行政段 547 等 22

    筆地號(詳附件二計畫範

    圍土地清冊)

    行政園區

    特定專用區 1.3934

    表內面積應依據

    核定圖實地分割

    測量,並以地籍

    謄本登記面積為

    準。

  • 6

    第三章 計畫背景

    第一節 上位計畫

    有關上位計畫對本計畫之指導摘述如下:

    一、臺北都會區實質規劃(內政部營建署,1991)

    新店位居臺北都會區居住環境環,宜加強中心都市行政、商業機

    能,發展新社區、商業園區、批發市場及客運轉運中心,以北二高(新

    店交流道)、快速道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作為策略發展軸

    線。

    二、臺北縣綜合發展計畫(內政部營建署,1993)

    (一)發展新店為新北市南區的核心,兼具居住、觀光及工商產業之

    多功能的綜合都市。

    (二)建立整體運輸網路,加強對安坑、青潭和烏來等地的運輸服務。

    (三)發展大型購物中心,以強化臺北都會區南側之商業服務機能。

    (四)發展兼具人文特色與自然環境的觀光遊憩都市。

    三、修訂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內政部營建署,1999)

    (一)捷運系統及車站聯合開發

    捷運新店線在新店部分的四個站均有聯合開發的計畫,目前七

    張站及新店區公所站的三處基地業由開發商得標並循時程規

    劃整建;區公所站則規劃為住宅使用。

    (二)發展 TOD(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繁榮商業

    新店區公所站應以獎勵容積、多目標、高強度使用,來容納新

    店市逐年長的居住、消費需求。

  • 7

    第二節 相關計畫

    一、相關重大交通建設計畫

    (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系統(福爾摩沙高速公路)

    新店屬於木柵-新店-中和段,自五峰山進入新店,沿新店溪西岸

    通往中和區,民國 86 年通車,設有新店及安坑兩處交流道。本計畫

    則位於新店交流道旁相距約 300公尺,交通實為便利。

    (二)臺北捷運系統(新店—淡水線、小碧潭支線)

    捷運新店線於民國 88年古亭-新店站段正式通車啟用。新店區內

    全程為地下段,設置有大坪林、七張、區公所及新店總站;另為服務

    十四張地區民眾之需求,於七張站分出小碧潭支線,設置小碧潭站。

    其中區公所捷運站位於本計畫範圍內,為居民重要通勤工具。

    (三)捷運環狀系統(規劃中)

    路線自動物園站起,以地下路線經過文山區秀明路、木柵路穿過

    景美溪至新店市大坪林站,轉為高架路線經過中和景平路、中山路、

    板橋車站,穿過大漢溪到新莊市思源路、五股工業區,路線再轉為地

    下,經過蘆洲市、三重市,至臺北市士林區,經過故宮後轉向至內湖,

    接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光復南北路接基隆路,續沿辛亥路、新生南

    路、羅斯福路、經永福橋旁過新店溪進永和區,於永福橋南側沿環河

    東路而行,沿永和區成功路及中和區成功南路至景平路路口止。預定

    2012 年完成第一階段五股工業區站至十四張站間的高架路線,2013

    年底完成地下段,為本區帶來更便捷之交通系統。

    (四)新店溪自行車步道

    新北市闢建總長度 150公里的自行車專用道,串連河濱綠地與各

    鄉鎮生態、景觀、人文特色。本計畫範圍位於「新店溪自行車道」系

    統中,沿新店溪設有一自行車道,循碧潭溪畔停車場經天闊社區、捷

  • 8

    運小碧潭站、安坑交流道、湯泉社區等,縱貫新店區並緊鄰環河快速

    道路經景美而一路向北延伸。

    二、基地周邊開發計畫

    (一)裕隆汽車生活城

    裕隆汽車生活城於 92年 12月動工,位於新店中興路裕隆汽車的

    新店廠區原址重建,唯一融合汽車服務為多樣生活機能而成的綜合重

    建案。投資總額約共新台幣 70億元,主要包含建物價值 40億元、土

    地成本 30億元。占地約 11,000坪,包含三棟建築物,第 1棟為汽車

    展示間及辦公綜合大樓,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第 2 棟為汽車保修

    及體育館,地上 8層、地下 2層。第 3棟主要是大型購物中心、休閒

    健身中心、地上 8層地下 2層,總樓地板面積約 34,000坪。

    (二)新店家樂福

    位於新店寶橋路與中興路交叉口,於 93年 11月開幕,總樓地板

    18,190 坪,除了賣場、美食街等規劃外,更首創全國第一座空中高

    爾夫球場。

    (三)工七變更

    位於新店都市計畫東北邊,中興路以東、寶中路以南、寶中路以

    西及寶橋路以北之工七乙種工業區內,裕隆工業城變更為商業區、住

    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一案,民國

    93年已通過審議。在中興路北側,約 30,000坪工業區土地,預計於

    2006 年進行開發。內容包括四大部分。包括車輛服務、大型購物中

    心、劇場室展示活動中心及商用辦公室等四大部分,提供各項商務支

    援,將對本計畫區提供正面的休閒娛樂機能,該案已於民國 97 年 4

    月由縣都委會審竣。

  • 9

    (四)工八變更

    工八北側合桐建設已於民國 95 年變更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工

    八西側部分工業區亦提出申請變更為住宅區,目前已審議通過,刻正

    進行修正報核,發布實施程序,目前工八街廓之使用性質大多均已朝

    向一般商業設施使用。

    (五)榮工廠地周邊更新案

    因景美溪沿岸之臺北鐵工廠地於民營化後由行政院退輔會有償

    承接,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由國產局參與都市更新。新北市政府針

    對榮工廠地提出更新計畫暨都市變更案,希望經由都市更新方式將榮

    工廠地及周邊工業區劃設產業專用區,引入廠辦空間型態,以研發、

    策略、銷售為主之低污染科技產業園區,並延續次要消費軸線至景美

    溪,將商業活動帶入水岸景觀元素,建立屬於新店區的科技產業工作

    環境特色,並與裕隆生活城商圈區隔,完整次要消費軸線系統;最後

    提供住宅空間,以一般住宅、商務住宅為主,服務科技園區之工作人

    口。現已完成初步規劃,即將進入實質整合階段。

    (六)新店區公所站捷運聯合開發案

    新店區公所站位於新店北新路一段及中華路交叉口,其西北側出

    口興建共構工程,基地面積 1,720.83平方公尺,提供地上 19層、地

    下 4層大樓,釋出 11,605.06平方公尺樓地板,主要提供住宅及辦公

    室使用。

    (七)捷運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

    捷運機廠聯合開發案位於新店捷運線支線小碧潭捷運站,基地面

    積 90,658.48平方公尺,其與捷運站共構部分地上 6 層、地下 2 層;

    分構部分地上 28 層地下 2 層。預計釋出 302,422 平方公尺樓地板,

    主要提供做商場、辦公室、住宅使用。

  • 10

    (八)中興路暨雨水下水道興建工程

    中興路屬新店區內主要聯絡幹道,且與中正路、寶橋路相交,共

    分三段,各段計畫寬度分別為 42公尺到 25公尺,計畫長度為 3,600

    公尺。計畫配合中興路的開闢一併完成中興路雨水下水道興建工程,

    北二高亦於中段設有交流道一處,同時擔負了新店區與臺北市南區對

    外長程交通運輸量,不但促進新店區東區交通的方便性,亦同時提昇

    該區寶橋路一帶工業區的發展強度。

    三、基地周邊重大空間再造計畫

    (一)瑠公圳空間再造計畫

    為新北市政府自 96 年開始之水圳改善計畫,其目的在於藉由公

    部門發揮起頭之效果以帶動北縣整體環境之改善風氣,回復瑠公圳原

    始面貌。適當地引入公共性活動以創造合於人性尺度、便捷舒適與豐

    富都市生活空間之公共空間,促使鄰近地區具有生活性、社交性、積

    極性及正向性之空間環境。未來將有圳道歷史主題區、舊有植物景觀

    保留區、展示館及親水主題區之設立,對於本區居住機能之提昇有相

    當助益,並且為僵硬的行政中心區注入歷史文化氣息。

    (二)新店溪綠美化計畫

    87年新北市政府「萊茵計畫」高灘地公園,及 88年新店區公所

    研提「新店溪河岸高灘地親水設施」,結合新店溪水域資源及河岸自

    然景觀,兼顧新店溪流域生態保育、河岸休閒及水上運動等多方面,

    形塑新店區特有之水岸都市風格。

    (三)新店碧潭水與綠空間及風景區整體景觀改善計畫

    位於本計畫區左側之河岸範圍,從秀朗大橋至碧潭大橋,強調自

    然生態的主題風景區及精緻之主題商業帶,打造新北市成就國際城市

    之生活品質。

  • 11

    (四)獅頭山登山步道整體再造計畫

    透過完善步道規劃,從中興路登山步道口健行獅頭山,於獅頭山

    頂悠閒的遠眺大臺北,使本計畫區更添增健康城市成長要素。

    第三節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之關係

    本細部計畫係以主要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為範圍,並依循主

    要計畫之方向及相關實質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研擬並表

    明相關事項、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作為計畫區後續開發之

    依據。

  • 12

    第四章 發展現況分析

    第一節 自然環境

    一、地形地質

    新店位於臺北盆地東南邊緣的斷層角盆地,稱之為「新店角盆

    地」,其位居新店溪流域,全流域 1000 平方公里,站新店流域總面積

    30%。由於新店溪與各大支流的侵蝕作用,新店被分割為 6個山列。群

    山占據新店市六分之五的面積,且地勢南高北低屬本省雪山山脈分支

    之丘陵地帶。本區除北部新店溪兩岸為較大的河谷平原外,其餘多屬

    坡度 30%以上山坡地。新店平地多為河流沖積而成,除少數礫石沖積

    地以外,都是砂質土、礫質土和粘土,大坪林和安坑沿河地區屬之。

    二、溫度

    新店區屬熱帶濕潤氣候,熱而濕潤,其濕潤指數在 60~80 之間,

    年平均溫度約在 20~25℃之間,夏季(6~9 月)溫度月均溫約 30℃,冬

    季則在 15℃左右。

    三、雨量

    新店區年平均雨量約在 2,000~2,500公釐之間,以每年 4、5月之

    梅雨季與 7~9 月之颱風雨降雨最多,而冬季之東北季風因受中央山脈

    阻隔,故較為乾旱。

    (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

    圖 3 大臺北地區平均氣溫雨量、變化圖

  • 13

    四、水文

    本計畫位於新店區北側,西側緊臨新店溪,而北側則有景美溪流

    經,至木柵地區兩者匯集流入淡水河,其皆為淡水河系之主要支流。

    隨地勢下降河床展寬,流速減緩,轉彎處形成大小不同之潭面,景色

    優美極具遊憩功能。此外,本次擬定計畫範圍沿中華路往西延伸則有

    瑠公圳道,圳頭位在新店溪右岸,即碧潭吊橋與碧潭大橋間,適合作

    為親水河岸。

    五、山系

    本計畫位於新店主流以東,其包含二格山系、直潭山列、屈尺環

    流丘及山區。其中高麗坑山位處石底層地質,為含煤層,早期有煤礦

    坑之開挖,鄰近有 5個小山峰相連,故又稱「五峰山」,五峰山與大坪

    林地區接壤高度都在 200 公尺左右,是新店人既親近又親切的郊山,

    從五峰山莊或市公所後方沿青山社區而上都可至此循稜線踏青。此

    外,本次擬定計畫範圍沿中興路往東延伸則有獅頭山登山步道,可欣

    賞新店地區的湖光山色。

  • 14

    第二節 使用現況

    一、土地使用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包括新店區公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店消防分隊、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店區戶政事

    務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

    店分處、里民聯合辦公處等公務機關單位,以及中華電信新店服務中心

    等機關。

    圖 4 計畫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圖

    計畫範圍

    公務機關使用

    中華電信使用

    圖例

  • 15

    二、建物樓層及建物結構

    以 3至 4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為主,平均分布在基地範圍內,如圖

    5、6所示,僅一棟 7層樓建築物為餘基地南側。

    圖 5 計畫範圍建物樓層現況圖

    圖 6 計畫範圍建物構造現況圖

    圖例 計畫範圍

    5 層樓以上 4 層樓 3 層樓 2 層樓及 臨時建物

    圖例

    計畫範圍

    鋼筋混凝土(R)

    臨時建物(T)

    磚造(B)

  • 16

    第三節 土地權屬分析

    本計畫土地面積共計 1.3934公頃(計畫範圍地號詳附件一),其中公

    有土地面積為 0.8167公頃(占全部面積 58.62%),私有土地面積為 0.5766

    公頃 (占全部面積 41.38%),詳表 2擬定計畫範圍土地權屬一覽表及圖

    7擬定計畫範圍土地權屬示意圖。

    表 2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一覽表

    權屬 所有權人 管理者 持分面積(公頃) 百分比

    公有

    中華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0.0008 0.0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0553 3.97%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0.0006 0.0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0.0003 0.02%

    新北市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0.1022 7.3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1162 8.3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0202 1.45%

    新北市政府 0.0169 1.2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0206 1.4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0747 5.36%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0.0770 5.53%

    新北市政府 0.3318 23.81%

    公有小計 0.8168 58.62%

    私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5334 38.28%

    其他私人 0.0432 3.10%

    私人小計 0.5766 41.38%

    合計 1.3934 100.00%

    *以上為電腦套繪地形圖之參考數據,正確數據仍以定樁測量數值為準。

  • 17

    圖例

    新北市所有(新北市)

    中華電信所有

    其他私有土地

    中華民國所有(國有財產局)

    新北市所有(警察局)

    中華民國所有(警察局)

    新北市所有(新店區公所)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中華電信共有

    計劃範圍

    新北市所有(稅捐處)

    圖 7 計畫範圍土地權屬示意圖

  • 18

    第四節 交通系統現況

    一、道路系統

    本計畫位於新店市北新路及中興路之間,近中華路楓香大道,且捷

    運新店線市公所站之出入口緊鄰基地,不論係通往臺北市區或是藉由北

    二高前往中南部各地,均相當方便。出入道路之行政街係貫通基地東西

    向既成道路,作為連絡北新路及中興路之孔道,日間交通流量略大,其

    餘道路或為計畫道路,或為既成巷道,其主要功能為街廓內之聯絡道路。

    圖 8 計畫範圍周邊交通現況示意圖

  • 19

    二、大眾運輸系統

    (一)臺北捷運系統:距離本區最近之捷運站為新店市公所站,對於計

    畫區對外之通聯有極大助益。

    (二)公車系統:以北新路及中興路為主,往北可達臺北市文山區,向

    西則以行經民權路及民族路之公車通連,系統可謂相當發達,通

    往臺北市或鄰近地區皆非常便利。

    第五節 周邊公共設施

    本計畫鄰近地區(自基地為中心半徑 500 公尺範圍)之公共設施進行

    檢討,其公共設施包含中正路旁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瑠公公園及馬

    公公園、五峰國中、惠國市場、加油站用地、機關用地及自來水用地等。

    其中,本計畫包含區公所等行政機關構,但尚有部分私有土地作停車使

    用;廣場用地現況則作為社區停車空間,尚未開闢完全。

    表 3 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面積檢討表 項目 名稱 原計畫(公頃) 已開闢(公頃) 開闢率(%) 備註

    國中 文中四 1.8900 1.8900 100.00 五峰國中

    加油站用地 油四 0.2300 0.2300 100.00 中國石油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遊五 0.1900 0.1900 100.00 中正路旁

    公園 公九 0.2400 0.2400 100.00 瑠公公園

    公十 1.5000 1.5000 100.00 馬公公園

    機關用地

    機一 1.4700 1.4500 98.64 新店區公所等

    機二 1.6400 1.4600 89.02 調查局

    機廿五 0.0500 0.0500 100.00 新店衛生所

    機廿九 7.5200 7.5200 100.00 國防部統一

    通訊指揮部

    機廿七 1.4500 0.0000 0.00 立法院設施

    市場 市五 0.8000 0.8000 100.00 惠國市場

    自來水用地 0.1500 0.1500 100.00 十二張加壓站

    廣場用地 廣二 0.0300 0.0000 0.00 社區地標

    廣三 0.1000 0.0000 0.00 社區停車空間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以依據核定圖實施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1.新北市政府,民國 90年 9 月,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計畫書。

    2.本研究整理。

  • 20

    圖 9 計畫範圍鄰近公共設施分布現況圖

    圖例 學校用地

    公園用地

    機關用地

    市場用地

    廣場用地

    自來水用地

    加油站用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 21

    第五章 發展定位、目標與構想

    第一節 發展定位

    因應新北市升格直轄市之需要,提升整體機關行政效率,同時透過

    投資公共建設以提升市民生活品質,並同土地資源做有效率的配置,透

    過整體開發方式興建新北市南區行政中心。

    本計畫發展角度以 TOD 發展概念帶動地區整體的再發展,因此在區

    位優勢等多項條件之下,將行政園區發展定位為「多功能複合式開發」,

    同時輔以大眾運輸系統,導入低碳綠色生活區的概念。

    第二節 計畫目標

    計畫區擁有良好的交通區位、豐富的山水資源,以及周邊蓬勃發展

    的不動產等利基條件,但因行政街兩側行政機關多為老舊機關辦公建築

    物、停車空間不足,道路系統混亂,未能與周遭大型開放空間相連結。

    為此,本計畫期以全新行政機能、複合生活圈之優質環境,以都市

    更新為手段與方法,創造地區發展潛力與契機。計畫目標說明如下:

    一、行政機能提升

    集中現有老舊辦公空間,整合為獨立行政大樓,強化其行政機能,

    同時塑造行政中心意象,亦藉此達到有效便民之空間機能。

    二、多元複合使用園區創造

    透過彈性化設定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更新後建築物具有多元複

    合功能,同時,計畫區退縮建築以留設人行步道、通道與開放空間,使

    能與周邊更新後之社區留設開放空間結合,提升地區環境品質。

  • 22

    第三節 發展構想

    一、土地開發構想

    除中華電信北棟機房屬新店地區通信網路樞紐,匯集電信纜線,以

    整建維護方式配合行政園區整體風貌景觀之改善外,計畫範圍內其餘土

    地均參與整體開發計畫。提供空間功能如下所示:

    (一) 站前廣場:配合整體開發劃設大型站前廣場,作為未來捷運區

    公所站之入口意象。

    (二) 基地四周退縮空間:配合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更新事業進行,

    計畫區西側、北側自基地線退縮至少 4 公尺作為人行步道,東

    側自基地線退縮至少 8 公尺作為通道使用,以延續既有行政街

    車行動線,南側自基地線退縮至少 4 公尺建築,避免壓迫鄰房

    與產生日照不足等問題。

    (三) 主建物群: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之主要建物以作為行政、辦公

    使用為主。

    (四) 中華電信北棟機房配合整建維護:透過建物立面整建維護,以

    及都市設計規範內容,配合園區規劃設計,形塑行政園區整體

    性。

    二、公共設施改善構想

    (一) 行政園區內留設站前廣場,透過入口意象創造,增加基地辨識

    性。

    (二) 透過行政園區開放空間集中留設,結合馬公公園、五峰國中等

    大型公共空間,配合建築退縮,提供地區舒適人行環境。

    三、交通運輸改善構想

    (一) 廢除範圍內既有道路-行政街,並規範範圍東側自基地線退縮建

    築留設 8 公尺通道,供原行政街車流通行使用,延續東西向往

  • 23

    來通道。

    (二) 適度減少行政園區汽、機車停車空間,以符合本案大眾運輸運

    輸導向之規劃原則,更可將其空間彈性轉作其他用途使用,以

    增進土地使用效益。

  • 24

    第六章 實質發展計畫

    第一節 計畫年期

    本細部計畫以民國 110 年為計畫目標年,但預定完成期限得依實際

    辦理進度酌予調整。

    第二節 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劃設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一處,面積約 1.3934公頃,供行政、

    商業、辦公、居住等使用。

    第三節 公共設施計畫

    本計畫東側留設 8 公尺通道,延續既有道路延伸之空間,供公眾通

    行使用;西北側留設站前廣場,配合鋪面設計,導引捷運出口人潮至行

    政園區。另為提供良好舒適辦公、洽公通行環境,本計畫將廢除計畫範

    圍內穿越性既成巷道-行政街,以因應未來整體發展需要。

    第四節 道路系統計畫

    本細部計畫配合現有道路佈設其系統,依功能說明如下。

    一、聯外道路

    本細部計畫範圍以北新路及中興路為南北向之聯外道路,北抵捷運

    七張站,南至碧潭及捷運新店站。

    二、主要道路

    本細部計畫範圍東西向以中華路等道路連接至小碧潭方向。

    三、次要道路

    本細部計畫範圍東西向以北新路一段 64 巷、88 巷為主,南北向以

    大新街為主。

  • 25

    圖 10 計畫道路系統示意圖

  • 26

    第五節 都市防災計畫

    一、防災規劃原則

    (一)集中留設綠地及退縮開放空間,提供作為救災及逃生使用之疏散

    動線。

    (二)留設大型廣場及設置行政大樓,形塑新的防災指揮場所,改善本

    區防災計畫。

    二、防災計畫

    (一)防救災路線

    1. 避難道路:大量疏散逃生流量,達到迅速避難的目的,道路寬度20公尺以上,包括北新路及基地東側之中興路。

    2. 救援輸送道路:供救災、救助、救急、輸送等用,使救災人、車迅速到達目的地,道路寬度 15公尺以上,包括中華路等。

    3. 避難輔助道路: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設施無法直接連接前兩個層級之道路網時而劃設,道路寬度 8公尺,以本計畫所

    劃設之次要道路系統為之。

    (二)防災避難場所

    1. 臨時避難場所:利用公共空間的救災及避難功能,如行政園區東側退縮 8公尺供公眾通行之通道、中華電信北棟機房大樓停車空

    間、園區留設之退縮空間,以及計畫範圍周邊之廣場、鄰里公園

    等。

    2. 長期避難場所:提供完善的設備及庇護場所,如更新後之行政中心及計畫範圍周邊之五峰國中、馬公公園等。

    3. 收容場所:提供災後都市重建完成前,提供所需生活設施,如更新後之行政中心及計畫範圍周邊之五峰國中、馬公公園等,皆可

    為收容場所。

    4. 防災設施:行政園區做為醫療救護與救難指揮中心。

  • 27

    圖 11 防災避難場所及路線示意圖

    第六節 都市設計準則

    除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所規定事項外,都市設計依新北

    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辦理。

  • 28

    第七章 事業及財務計畫

    第一節 實施方式

    本計畫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由本府公開評選實施者進行更新事

    業開發,實施經費將由公開評選之實施者自行籌措。

    第二節 回饋計畫

    一、 機關用地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內土地維持原計畫之使用強度,及原公務

    機關或電信事業設施使用時,無須回饋;但如依本計畫申請開發或

    變更使用時應回饋規定如下:

    1.變更基地應以下列公式計算回饋金額,並以等值樓地板面積

    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應回饋金額=變更基地土地面積*24%*(1+40%)*V

    V:建築基地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2.如申請基地無法提供適當之樓地板面積,經本府同意得改以

    代金方式繳納。

    3.回饋時機:

    (1)捐贈之樓地板面積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

    關設施、設備及裝修後移交接管,並應於建築物興建完

    成後將產權登記為本市所有,其不足之差額應於產權登

    記前以現金方式繳納。

    (2)以代金方式繳納者,應於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時一次全

    部回饋完竣。

    4.採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開發時,變更回饋方式應納入權

    利變換計畫執行,依其他方式開發者,應由私有地主與本府

    簽訂協議書後,始得申請開發或變更使用。

    二、 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現況合法建築物目前仍符合當初准予建築與使用之規定,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及考量民眾權益,免予回饋。

  • 29

    三、 住宅區變更為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變更後土地使用強度不變,免予回饋。

    第三節 實施進度

    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 110 年,預計於民國 101 年辦理重建區段之招

    商、民國 102 年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審議,民國 104 年完成更

    新事業審議,惟依實際辦理進度酌予調整。

  • 30

    第八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及三

    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基準容積率為 300%。

    三、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公務機關

    1.各級政府機關。 2.各級民意機關

    (二)第二組:公共服務設施

    1.托兒所。 2.幼稚園。 3.郵局。

    (三)第三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1.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2.國民運動中心。 3.文康活動中心。 4.研究機構。 5.展覽館。

    (四)第四組:旅館

    1.觀光旅館業。 2.一般旅館業。

    (五)第五組:一般商業設施

    1.一般零售業。 2.綜合零售業。 3.一般服務業。 4.餐飲業。 5.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6.運動休閒設施。 7.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

    (六)第六組:電信事業設施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

  • 31

    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

    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 (4)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七)第七組:住宅設施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以上第一至第七組使用之其他類似用

    途場所。

    四、 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得為本要點第三點所列之各種使用,但提供第一

    組、第二組、第三組或第六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行政園區特

    定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50%,且提供第七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

    大於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 30%,但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提高至 40%。

    五、建築基地地下室法定開挖率不得超過基地面積 60%,但因情況特殊經新

    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但以開挖率不超過基地面

    積 70%為限。

    六、本計畫區內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規定如下,如基地情況特殊者,經新北市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得比照「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

    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附屬汽車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但不受

  • 32

    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有關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之限制。

    (二)建築物設置機車停車位應依以下規定設置:

    1.建築物用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之第二類用途建築物,各分戶總樓地板面積小於 66平方公尺者,每 100平方公尺設置一機車位,各分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66平方公尺者,機車位設置數量以一戶一機車停車位為原則。

    2.建築物用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所述第一類者,以 100平方公尺設置一機車位為原則。

    (三)為引導大眾運輸導向發展,距離捷運車站內之建築物至少應依法定

    機車停車位數 15%計算設置自行車停車位,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要求設置於室內者,得免計樓地板面積。

    七、本計畫區西北側應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或廣場,其面積不得小於 500

    平方公尺,綠覆率不得小於 50%。

    八、建築基地應參照本要點所附示意圖,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建築基地臨接北新路、北新路一段 88巷之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

    淨寬 4公尺以上建築(造型板、雨遮不在此限),並於退縮空間內

    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或自行車道,退縮空間應留設

    為供公眾通行之通道,並設置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綠化植栽

    或增加必要之路寬。

    (二)建築基地臨接東側計畫區界線之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8公尺

    以上建築退縮空間應留設為供公眾通行之通道。

    (三)建築基地臨接南側計畫區界線之部分,應自基地線退縮淨寬 4公尺

    以上建築。

    九、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美化,且不得面對廣場、人

    行步道及通道。

    十、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動線應配合捷運站出口設計,除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同意外,應避免將停車場出入口設置於北新路,以減少車輛進出對道

    路車流之影響。

    十一、本計畫區內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規劃設計,

    並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候選綠建築證書。

    十二、本計畫區內建築物屋頂應設置 1/3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

  • 33

    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於請領雜項執造標準」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 2公尺以下,

    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造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十三、配合永續發展及循環經濟,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

    造成地表逕流擴大,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

    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有關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依據「新

    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

    規範」辦理。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十四、本計畫區內之開發,應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新北市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十五、本計畫不適用「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十六、為鼓勵建築物整體規劃與留設開放空間,本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準用「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關於機關用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與容

    積獎勵之相關規定。

    十七、建築基地為配合與周邊公共開放空間之聯繫,設置空橋、平台等設施

    而增加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經提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核准,增加部分得免予再檢討計算。另因前述設施調整而減少之綠化

    面積,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規定,重新檢討綠覆率及相

    關規劃設計內容,並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八、為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建築基地之實際開挖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依下

    表規定獎勵容積:

  • 34

    十九、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

    上者,給予基準容積 8%之獎勵,取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基準容積 10%

    之獎勵。申請者並應與新北市府簽訂協議書,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

    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之五倍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退還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黃金級以上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等

    級與實際取得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之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五

    倍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二十、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本市國民運動中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但以不超過基準容積之 30%為限:

    (一)申請人應一併完成建築物設計與施工,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

    需求設置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但得經本府同意折算為費用。

    (二)申請人得視實際需要提供必要之管理維護經費,並與本府簽訂協議

    書或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且應於建造執照取得前一次

    繳納完畢。

    (三)申請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及裝修後

    移交接管,並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將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

    (四)受贈單位或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另行依法處分利用。

    法定開挖率-實際開挖率 獎勵額度

    ≧15% 基準容積之 8%

    ≧20% 基準容積之 10%

    ≧25% 基準容積之 12%

    ≧30% 基準容積之 15%

  • 35

    本項獎勵與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實施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獎勵合計不

    得超過基準容積 30%。樓地板面積除不計入容積外,得依下列公式計

    算獎勵容積:

    A=─────────

    A:捐贈國民運動中心之獎勵容積

    C2:單位興建成本

    B1:捐贈國民運動中心之土地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

    B2:興建成本及設備設施裝修費用

    B3:提供管理維護基金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二十一、為提升都市防災性能,建築物設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獎勵基準

    容積 5%:

    (一)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 4公尺,且平均達 6公尺。

    (二)與建築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 6公尺。

    (三)基地如設置二幢以上之建築物,其二幢建築物間之距離及同一幢內

    不相連之二棟建築物間之距離應達 8公尺。

    (四)依內政部「設置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

    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以達消防救災可及化。

    二十二、建築基地非因基地條件限制,建築物主體造型創新,具地標性、前

    瞻性、未來性、或採新技術、新工法,對於都市美學及建築技術提

    升深具貢獻,經相關公會推薦,並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推

    薦為創意建築者,獎勵基準容積 10%。

    二十三、建築基地符合前述各項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之,各項獎勵面積之

    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100%。

    二十四、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計畫原

    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二十五、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B1+B2+B3)×1.2

    (C1—C2—C3)

  • 36

    附圖

    圖 12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開放空間及建築

    退縮範圍示意圖

  • 37

    第九章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為提昇捷運新店區公所站周邊地區整體環境與活絡地區都市機能,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將本細部計畫範圍全區劃定為都市更新

    地區,藉由推動本地區之更新,作為示範並帶動周邊地區之發展。

  • 38

    附件一 新北市政府民國99年1月11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023924號函

  • 39

    附件二 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都委會

    專案小組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1

    陳情人:

    邱文毓

    陳 情 位

    置:

    新 店 區

    行 政 段

    566-1 、

    567-1 地

    門 牌 號

    碼:

    新 店 區

    行 政 街

    17 巷 3、

    5、7、9

    行政街 17巷 3.5.7.9等單

    號側之房屋用地,原 90年

    之前為住宅用地,惟約 90

    年間逕行告知相關土地所

    有權人,本來一筆住宅用

    地,以分割成 2筆(1筆為

    住宅,另 1 筆為機一用

    地),故請併本次都更案檢

    討。

    1.將「機一用地」部分回

    復原狀為「住宅用地」,

    平返所有權人的權益。

    2.併入本次都市更新計畫

    案,一併更新。

    3.本項都更會議請都通知

    相關權益人參加。

    酌予採納。

    理由:

    1.新店區行政段 566-1、

    567-1、641-1、643-1

    、646-1、647-1地號等

    6 筆土地,係由於土地

    權利人申請建築時,地

    籍圖尚未依都市計畫

    樁位辦理分割,致使建

    管單位判定分區界線

    與地籍線相同而准予

    興建,基於信賴保護原

    則及維護土地及建築

    物所有權人權益,將前

    述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且免予回饋。

    2.本案以行政園區特定

    專用區為更新開發範

    圍,故東側住宅區納入

    之建議,未便採納。

    修正通過。

    (酌予採納

    之理由第 2

    點修正如

    下:2.本案考

    慮基地完整

    性,係以行政

    園區特定專

    用區為更新

    地區範圍,東

    側住宅區部

    分於都市更

    新招商評估

    時,再一併考

    量是否納入)

    2

    陳情人:

    財 團 法

    友 好 公

    益 基 金

    陳 情 位

    置:

    新 店 區

    行 政 段

    641-1 地

    本機構地號 641-1 劃為機

    關用地,為 0.28m2 ,將本

    機構切割,實屬不妥。

    請回歸為住宅區。 同意採納。

    理由:

    同陳情意見第 1案第 1點

    照案通過。

    3 陳情人:

    林鴻鈞

    本案回饋方式不應參酌「都

    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

    變更處理原則」,要求降低

    回饋比例。

    有關回饋方式,地主負擔

    20%捐贈比例應降低。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經整體規劃,考量土

    地使用性質及強度,經檢

    討回饋比例訂為 24%。

    照案通過。

    4

    陳情人:

    林鴻鈞

    陳 情 位

    置:

    陳情人係行政街15-1號全

    棟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代

    表(建物坐落 566-1及 566

    號兩筆地號),提有下列事

    1.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縣

    府既將 566-1 地號納入

    「機一用地」更新範圍

    內,現更應尊重同棟建

    未便採納。

    理由:

    同陳情意見第 1案第 2點

    修正通過。

    (未便採納之

    理由修正同陳

    情意見第 1 案

  • 40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都委會

    專案小組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新 店 區

    行 政 段

    566-1

    、 566、

    569 地號

    門 牌 號

    碼: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行 政 街

    15 之 1

    項建議:

    1.本案僅將新店區行政段

    566-1 地號納入更新範圍

    ,未將 566地號納入,如

    此將造成 15-1 號全棟建

    物須拆除三分之一以上

    ,嚴重損及人民權益;另

    縣府規劃日後退縮機一

    用地東側留設 8米通道供

    行人通行,倘 15-1 號全

    棟建物剔除於機一用地

    更新單元範圍外,待機一

    用地都市更新完成後,本

    棟建物西靠 8米行人通道

    ,東臨現 6 米行政街 17

    巷之既成道路,建物怵然

    突出,無法配合其他建物

    及土地進行更新,後續俟

    建物破舊汙損,將嚴重影

    響新店區行政專區之環

    境景觀,亦有違都市更新

    條例-改善居住環境,增

    進公共利益之立法宗旨。

    2. 行政街 17巷之既成道路

    (569地號),部分產權(

    1/4)屬陳情人父親所有

    ,因長年供行政街連結北

    新路一段 88 巷(機一用

    地北端)使用,爰成為既

    成道路。縣府因財政因素

    ,故迄今未能辦理徵收或

    價購作業,已造成所有權

    人財產損失甚久,建議納

    入更新案考量。

    物民眾意見,將 566 地

    號併案納入辦理更新。

    2.宜一併考量將行政街 17

    巷之既成道路納入更新

    範疇,除可解決既成道

    路無錢徵收問題,亦能

    更全面規劃日後機一用

    地東側通道問題(可含

    括人行道或車道等一併

    規劃)。

    第 2點。)

    5

    陳情人:

    宏 遠 物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林裕勝

    陳 情 位

    置:

    1.陳情人持有行政段 652、

    652-1 地號等 2 筆土地,

    僅有 652-1地號被劃入此

    次更新計畫內,產生多筆

    畸零地,但因畸零地面積

    過小很難自行更新重建

    ,反易形成嚴重的都市之

    瘤。

    1.將27位私人的土地全部

    併入此次更新計畫內,

    以消除畸零地的產生。

    2.或者加入周遭更多的私

    人土地,以現有周圍最

    近相鄰巷道為邊界,適

    度的擴大計畫範圍,配

    合現有道路狀況,以形

    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行政段652地號土

    地所有權人與 652-1地

    號相同,為避免造成建

    築畸零地與考量民眾

    權益,故將其納入整體

    開發範圍,並變更為行

    修正通過。

    (酌予採納之

    理由第 3 點,

    修正同陳情意

    見第 1 案第 2

    點。)

  • 41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都委會

    專案小組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新 店 區

    行 政 段

    652 、

    652-1 地

    2.另若將 652-1地號排除在

    外,亦可能發生面積過小

    而無法進行更新重建之

    情形,一樣會產生難以改

    善的都市之瘤。

    3.為了新店區的永續發展

    與政府為民謀利的精神

    ,在不影響計畫整體開發

    的前提下,盡量擴大計畫

    面積,使都市更新的加成

    效果與影響更加顯著與

    宏遠。

    4.都市更新的基本宗旨,是

    將老舊不堪、雜亂無章的

    舊社區規劃更新成為井

    然有序且煥然一新的現

    代新街廓,若留下難以處

    理的都市之瘤在計畫的

    周遭,似乎有明顯背道而

    行且百密一疏之慮。

    成更完整的街廓,避免

    日後留下少數難以獨自

    更新的區塊,真正落實

    推行都市更新政策所想

    要達成的真諦,創造政

    府與在地居民雙贏的甜

    美成果。

    政園區特定專用區。

    2.另考量行政段 648、649

    、650 地號等 3 筆土地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亦屬前述情

    形,故一併變更為行政

    園區特定專用區,納入

    整體開發。

    3.有關擴大更新地區範

    圍未便採納,其理由同

    陳情意見第 1案第 2點

    6

    陳情人: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局

    提供辦公廳舍需求面積。 請將需求面積納入規劃

    參考。

    未便採納。

    理由:

    陳情內容與本計畫內容

    無關,另納入本府招商計

    畫參考。

    修正通過。

    (修正為酌予

    採納。理由:已

    於本案整體評

    估考量採納)

    7

    陳情人: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1.因本公司新店機房屬該

    地區重要電信設施,無

    法配合拆除重建,僅能

    以原地『整建維護』方

    式辦理都更。

    2.檢附本公司研擬之「整

    建維護」更新單元範圍

    示意圖乙份如附件,該

    範圍土地權屬均為本公

    司獨有,並符合機房法

    定建蔽率、容積率規

    定,以及後續日常維運

    與安全管理所需空間,

    亦即已屬該機房維運所

    需留設最小面積。

    1.建請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並考量後續財務

    計畫獨立性及可行

    性,依「重建」及「整

    建」方式,分別劃設兩

    處更新單元。

    2.惠請貴府配合修正「整

    建維護」更新單元範

    圍,以符實際需求。

    未便採納。

    理由:

    同陳情意見第 6案。

    修正通過。

    (修正為酌予

    採納。理由同陳

    情案第 6案。)

  • 42

    陳情人及

    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市都委會

    專案小組意見 市都委會決議

    8

    陳情人:

    新 北 市

    政 府 稅

    捐 稽 徵

    處 新 店

    分處

    提供辦公廳舍需求面積。 請將需求面積納入規劃

    參考。

    未便採納。

    理由:

    同陳情意見第 6案。

    修正通過。

    (修正為酌予

    採納。理由同陳

    情案第 6案。)

    9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依本案第 2 次專案小組會

    議紀錄綜合意見(二)再

    行檢討「整建維護」單元

    範圍。

    1.經再檢討現行劃設之

    機房整建維護單元,謹

    提出意見如下:

    (1)機房現有建蔽率約

    41%及容積率約 214% '

    未逾法定建蔽率 50%

    及容積率 250% 之規

    定。

    (2)機房現有鄰棟間

    隔、前後側院及建築防

    火區劃等,均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詳附件)。

    2.另為配合未來行政園

    區及周邊地區經濟發

    展,並因應新店地區人

    口成長衍生之話務增

    加及機房增建需求,建

    請貴府同意旨案變更

    後機房整建維護單元

    之使用項目、使用強度

    及回饋標準,均比照毗

    鄰重建單元之規定,俾

    利後續行政園區整體

    規劃所需。

    未便採納。

    理由:

    同陳情意見第 6案。

    修正通過。

    (修正為酌予

    採納。理由同陳

    情案第 6案。)

  • 43

    附件三 擬定新店都市計畫(行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範圍土地清冊

    地號 面積 所有權人 管理者 分子 分母 持分面積

    547-0 1,203.02 中華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800 120,302 8.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19,502 120,302 1,195.02

    553-0 1,022.42 新店區 新北市新店市公所 1 1 1,022.42

    554-0 1,162.35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1 1,162.35

    560-0 553.41 中華民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1 553.41

    561-0 202.01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1 202.01

    562-0 746.67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1 746.67

    563-0 769.95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 1 769.95

    564-0 104.12

    林宏志 (空白) 1 4 26.03

    林彥佑 (空白) 1 4 26.03

    林錦偉 (空白) 1 4 26.03

    林鴻鈞 (空白) 1 4 26.03

    565-0 286.53

    林宏志 (空白) 1 4 71.63

    林彥佑 (空白) 1 4 71.63

    林錦偉 (空白) 1 12 23.88

    林錦智 (空白) 2 12 47.76

    林鴻鈞 (空白) 1 4 71.63

    607-1 6.43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 1 6.43

    644-0 169.42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 1 1 169.42

    645-0 3,317.67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 1 1 3,317.67

    648-0 158.3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158.38

    648-1 1,885.1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1,885.11

    649-0 9.0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9.01

    649-1 112.2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112.20

    650-0 35.5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35.56

    650-1 1,516.4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1 1 1,516.44

    651-0 424.99 中華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00 42,499 3.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42,199 42,499 421.99

    652-0 8.24 宏遠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2 3 5.49

    林義鈞 (空白) 1 3 2.75

    652-1 33.53 宏遠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2 3 22.35

    林義鈞 (空白) 1 3 11.18

    665-0 206.45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1 206.45

    總計 13,9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