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2005-11-25 農田水利會土地出租 報告人:陳正美 助講員:陳盈村 顏麗雲 許麗美 李婉寧 謝佩錦 陳薇妃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農田水利會土地出租 · 2018-07-27 · 2005-11-25 參、作業目的 土地出租係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手段之 一種,鑒於農田水利會雖為公法人,但土

  • Upload
    others

  • View
    0

  • Download
    0

Embed Size (px)

Citation preview

  • 2005-11-25

    農田水利會土地出租

    報告人:陳正美助講員:陳 盈 村 顏 麗 雲 許 麗 美

    李 婉 寧 謝 佩 錦 陳 薇 妃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2005-11-25

    壹、作業流程圖

  • 2005-11-25

  • 2005-11-25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

    (二)農業用地出租

    (三)一般土地出租

    (四)埤池出租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

    (六)被佔用土地出租

    貳、水利會土地出租種類

  • 2005-11-25

    參、作業目的

    土地出租係農田水利會為籌措財源手段之一種,鑒於農田水利會雖為公法人,但土地之租賃係屬私權利之行使,所牽涉法律規章廣泛,且各農田水利會因財務狀況不同,出租要件不盡相同,為能異中求同,減少錯誤情事發生,爰參酌各水利會出租作業程序及租賃契約書內容,撰寫本出租作業,供承辦人員及監督機關之參考。

  • 2005-11-25

    肆、作業依據

    一、依「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二點規定之土地。二、依「農田水利會會有被佔用之非事業用土地」

    第四點規定之土地。三、民法「債編」「物權編」相關規定及「租賃」章節

    四、土地法「地權」及「土地使用」章節

    五、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地價」「土地使用」之章節

    六、農業發展條例

    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八、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

    十、最高法院判決裁判要旨

  • 2005-11-25

    伍、各項土地出租作業種類

  • 2005-11-25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

    嘉南農田水利會顏麗雲

  • 2005-11-25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1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依契約所訂租額種類(稻谷、甘藷、甘蔗) ,並依據

    縣政府公告之公地放租﹝領﹞佃租實物種

    類繳納折徵價格計算。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土地,民國八

    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後

    不再受理三七五耕地出租。

  • 2005-11-25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2

    (二)三七五耕地出租作業

    1.「依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時,承租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同本會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2.如由租、佃單獨一方申請登記者,當地鄉鎮市公所受理後,將會通知出租人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由公所逕行登記。

  • 2005-11-25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33.耕地租約係每六年換約一次,由公所通知承租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換約,逾期未辦理者,公所會以雙掛號通知承租人並公告四十五天,如仍未辦理,公所即逕為註銷並通知承租人。

    4.「依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時,出租人、承租人未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公所應通知雙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逾期未申請者,由公所逕行登記,並通知雙方。

  • 2005-11-25

    (二)三七五耕地出租作業

    5.如一筆土地有多人承租需辦理分割時,向地政機關申請實地勘測分割,由承租人現況指界認章。

    6.標示確定後,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4

  • 2005-11-25

    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

    嘉南農田水利會顏麗雲

  • 2005-11-25

    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

    1.民國八十九年依月二十六日總統公佈農業發展條例後,新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2.年租金額=面積×當年申報地價×租率(同一轄區地政事務所)×利用係數1(土地利用係數由土地主辦人員實際依當時現地條件之優劣填列,可增減係數,但不得低於0.8)。

  • 2005-11-25

    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續)

    3.訂租率標準由土地主辦人員就同一各地政事務所按申報地價,來擬定租率,並求平均租率作為計算之依據,有時申報地價亦無法反應農業用地利用價值,必須實際考慮土地現況、地勢、運輸、灌溉排水是否便利因素,故增列利用係數作為調整。

  • 2005-11-25

    農業用地出租作業 範例

  • 2005-11-25

    三、一般土地出租作業

    嘉南農田水利會顏麗雲

  • 2005-11-25

    三、一般土地出租作業

    1.都市內土地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按申報地價百分之十為上限,以繳納地價稅稅率為下限。

    2.非都市土地依土地法110條之規定按申報地價的百分之八為上限

  • 2005-11-25

    四、埤池出租

    嘉南農田水利會陳盈村

  • 2005-11-25

    四、埤池出租

    1.本會埤池租金為每年每公頃450公斤吳郭魚。

    2.埤池租金以吳郭魚=尾一台斤(0.6公斤)重為標準,並按每年八月二十五日當日當地魚市場批發平均市價折算,但最低不得低於每公斤新台幣20元。

    3.埤池租金每年每公頃450公斤吳郭魚係定基本量,埤池租賃為公開對外標租。

  • 2005-11-25

    四、埤池出租(續)

    4.挖土保證金係是埤池內取土補強埤岸,取土量由本會指定地點及設計,每年,承租人於十月繳納挖土保證金,次年五月承租人自行施作挖土補強,則由站長勘驗後據以退還所繳金額(無息),如承租人未予自行施作挖土補強埤岸,則此繳納款項不予退還,而由本會代行辦理,此挖土保證金計算以每立方公尺新台幣20元,即計劃挖土量×20元=應繳納保證金。

  • 2005-11-25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

    嘉南農田水利會李婉寧

  • 2005-11-25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1 (一)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用地:

    1.河川、區域排水、堤防。2.市區排水。3.灌溉事業區域外給排水路。4.其他水利設施使用之土地。

  • 2005-11-25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2(二)申請使用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之土地

    1.申請使用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之土地除應取得本會之同意外,應取得該水利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2.水利會會員之灌溉地設施農業農舍申請使用本要點土地,其長度六公尺以下得免收使用費。

    3.水利會為維護土地權益之需要應向申請人收取土地使用費。

  • 2005-11-25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3(二)申請使用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之土地

    4.土地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1)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

    (2)無公告土地現值者,按鄰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

    (3)如相鄰土地二筆以上,且公告現值各不同時,採用平均計算。

  • 2005-11-25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

    一、履約保證

  • 2005-11-25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一、履約保證-1

    (一)擔保品種類:履約保證擔保品依租賃土地契約內容由承租人提供

    1.押租金擔保:至少二個月之租金總額計算押租金,或一定金額以上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或政府公債並辦理質權設定與本會。

    2.不動產抵押擔保:提供一定淨值以上價值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作為擔保。

  • 2005-11-25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履約保證-2

    3.連帶保證人:有償債能力之自然人,或得為保證業務,且經核准登記之殷實廠商。

    4.全年租金未達新台幣三萬元者,得免收押租金。

    (二)履約保證擔保品返還

    履約保證擔保品,於承租人履行一切租賃債務,並將租賃物一切清楚交還後無息返還承租人,並協助塗銷質權或抵押權。

  • 2005-11-25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

    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

  • 2005-11-25

    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1

    1.申請人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分區使用證明連同申請書送會。

    2.查核土地使用情形、交通狀況、面積大小,以分類為建地、一般土地或農業用地。

    3.查核申請人身分、資格、租用目的、租用計畫及開發方式。

  • 2005-11-25

    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2

    4.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後之農地均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且約定不予繼承。

    5.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6.申請租用年期在九年〈含〉以下者,以議〈比〉價方式出租,通知申請人來會議〈比〉價,達底價之最高標者為決標。

  • 2005-11-25

    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3

    7.申請租用年期逾十年者,應準備土地登記、都市計畫文件、申請人開發計畫等相關資料提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標租達底價最高標者為決標。

    8.最高標價決標成立者為承租人。

    9.通知承租人依契約內容所訂履約保證之種類,攜帶證明文件到本會簽訂租賃契約,本會部分予以用印。

  • 2005-11-25

    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410.視租賃契約內容及使用目的辦理契約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11.契約書正本三份由承租人、連帶保證人、本會檔案室各存執一份,副本二份分送轄管工作站、財務組徵收股辦理查定徵收,副本二份分送財務組財產股、主計室存執,並更新資料庫檔案。

    12.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 2005-11-25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

    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

  • 2005-11-25

    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1

    1.承租人須將興建目的、營運計畫、開發方式、建物設計圖及以水利會為起造人之建築執照申請書送水利會審議。

    2.簽訂租賃契約後辦理契約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3.契約簽訂完成由承租人申請建築使用。

  • 2005-11-25

    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2

    4.本會配合各項文件用印及會勘事項。

    5.興建完成後建物所有權登記為水利會所有,建造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6.建物登記完畢後,承租人應將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交付水利會存執。

  • 2005-11-25

    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3

    7.地上建物係由承租人依其目的規劃建造並負責管理維護修繕,承租人不得依民法第四二三條之規定對出租人主張租賃物之保持用益義務。8.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 2005-11-25

    柒、租賃契約書製作作業

  • 2005-11-25

    柒、租賃契約書製作作業

    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依照當地公所制定者為準。

    2.建地、一般土地、農地依申請人與水利會之協議內容製作。

  • 2005-11-25

    長期租地建屋租賃契約書

    土地使用及建物興建:一、乙方應依使用分區之規定用途及依原提送本會審查通過之建築規劃使用土地及興建建物,於租賃期間,依乙方需要有變更營業項目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相關之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建物由乙方出資興建,並以甲方為建築執照起造人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所有權人。三、租賃期間建物如發生滅失或毀損之情形,乙方得重建或修建,並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四、乙方如違反分區使用、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致甲方發生損害(例如被處罰款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乙方同意不請求甲方提供租賃標的物設定地上權登記及興建出租、出售。

  • 2005-11-25

    土地短期出租租賃契約書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管理並維護租賃標的物。如因乙方管理不善致生損壞、毀損滅失或被他人占用時,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排除侵害,如對甲方或第三人發生損害,並應賠償。

    #違禁品等儲放之禁止:

    乙方不得在土地上儲放危險物品、違禁品及違法使用,如有違反,對於所發生之損害,乙方應負全責。

    #轉租、借貸、頂讓及轉讓之禁止:

    乙方應自行使用土地,不得轉租、出借、頂讓或將租賃權讓與第三人。

  • 2005-11-25

    農地出租租賃契約書

    本租約出租之土地,限於(農作)使用,如需作其他用途,應重訂租約。

    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如有意繼續承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主動向出租人申請,經同意後換訂契約。承租人未經辦理換訂續租仍繼續使用者,除應按租金二倍繳納使用費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 2005-11-25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2005-11-25

    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 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2005-11-25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 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 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 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 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七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 2005-11-25

    民法第432條及462-2項:

    432: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462-2: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 2005-11-25

    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

  • 2005-11-25

    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1

    1.由出租資料庫檔案內「租賃期間」欄位索引,列印「租賃期間查詢表」。

    2.於租賃契約到期前一個月,由本會以雙掛號發函,請承租人於收信後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續租意願。

    3.簽請徵收單位查核承租人土地租金繳納情形。

    4.若無欠費且法令未有修改者,依原契約條件予以續租。

  • 2005-11-25

    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2

    5.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6.通知承租人依契約內容所訂履約保證之種類,攜帶證明文件到本會簽訂租賃契約。

    7.俟本會監印人員用印完畢後即完成簽約手續。

    8.視租賃契約內容及使用目的辦理契約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9.契約書正本三份由承租人、連帶保證人、本會檔案室各存執一份,副本二份分送轄管工作站、財務組徵收股辦理查定徵收,副本二份分送財務組財產股、主計室存執,並更新資料庫檔案

  • 2005-11-25

    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310.契約簽訂完成後,於「租賃期間查詢表」用紅筆刪除,表示續約完畢。11.租期屆滿如無續租,承租人應檢附切結書敘明拋棄承租權、印鑑證明,向本會聲明不願續租,由本會無條件收回。12.土地收回後發文給徵收單位及轄管工作站停止查定徵收土地租金,並請工作站查勘管理,防止被他人占用,副本知會主計室、財務組作電腦資料庫更新。13.收回之土地應評估繼續招租或出售,以免增加管理成本。14.出租如有爭議發生時,須經鄉鎮市公所調解→縣政府調處→法院判決之程序辦理。

  • 2005-11-25

    玖、終止租賃契約作業

  • 2005-11-25

    1.承租人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賃契約(1)出租人因開發、利用、重行修建或業務需要時(2)政府因公徵收或需要時(3)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超過法定期限者。〈或經書面催告仍未繳納時〉

    (4)承租人使用承租不動產違反法令者(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他人時(6)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7)承租人毀損依第七節由出租人取得之建造物,而不為相當賠償時。

    (8)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之終止租約。

    玖、終止租賃契約作業-1

  • 2005-11-25

    玖、終止租賃契約作業-2

    2.政府徵收或本會需用時發函給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如因此造成承租人損失者,得協議補償之。

    查獲違反契約時,以雙掛號通知承租人限期改善,經多次通知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委請律師起訴收回租賃物。

  • 2005-11-25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嘉南農田水利會許麗美

  • 2005-11-25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1

    1、法令依據:「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

    原則」。

    2、處理原則:經清理發現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地,予以發單勸告占用人自行拆除復原、交還土地,合於上開原則者得加收使用補償金後辦理出租。

  • 2005-11-25

    3、被佔用排除作業流程:

  • 2005-11-25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3

    4、出租對象:佔用人自行提出申請。經清查所得資料。他機關或民眾舉發。

    5、出租期限:九年(含)以下,通常為2-5年。

    6、出租方式:確認佔用人、佔用事實發生時間及使用面積加收使用補償金後逕予出租佔用人。

  • 2005-11-25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4

    7、使用限制: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僅能就現況使用,不得就佔建之地上物增建或改建,租賃關係結束時,承租人應無條件拆除地上物騰空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或經出租人同意後辦理續租。

    8、年租金:依「嘉南農田水利會會有土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所訂租金率,按出租當期申報地價總額10%加計地價稅額起算,按年一次收取,訂約後承租人應繳第一年租金,以後每滿一年再預收次年之租金;未滿一年者於訂約時一次付清。

  • 2005-11-25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5

    9、使用補償金:經會同申請人與工作站、管理處、本會人員現地量測實際佔用面積,按照年租金率計算。於民國82.7.21以前已有佔用事實者依「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期間未達五年者,得舉證經水利會認可後按實際佔用期間計收使用補償金後予整筆辦理出租。

    10、履約保證金:依上開出租原則第7條規定,押租金以至少2個月之租金總額計算,承租人若無違約情形,出租人應於租賃期滿依約返還租賃物時,無息退還。

  • 2005-11-25

    附件:1、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占用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單筆計算表

    占用土地標示

    占用人

    地上物 占用期間

    占用期間 申報地價適用年份

    申報地\(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月使用補償費

    經歷月數 小計

    合計

    註:月使用補償金=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

  • 2005-11-25

    占用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單筆計算表(樣本)

    占用土地標示

    台南縣善化鎮善中路330地號 占用人 謝冠偀

    地上物 台南縣善化鎮中正路436號附近 占用期間 不詳

    占用期間申報地價適用年份

    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月使用補償費

    經歷月數

    小計

    88.08~89.06 86 17,600.00 27.85 10 4,084.66 11 44,931.26

    89.07~92.12 89 17,600.00 27.85 10 4,084.66 42 171,555.72

    93.01~93.07 93 11,040.00 27.85 10 2,562.20 7 17,935.4

    合計 60 234,422.38

    註:月使用補償金=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本案占用期間不詳,依規定收取五年使用補償金。年租金= 【申報地價10%+地價稅(按申報地價5.5%)】 *面積11,040.00元/㎡*15.5%* 面積27.85㎡=47,657元履約保證金(半年租金)= 23,829元

  • 2005-11-25

    占用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多筆計算表(樣本)

    占用人 蔣添貴 占建物門牌 占用時間 自民國56年

    占用土地標示(三筆)

    使用期間/適用年份/申報地價(元/㎡)

    占用面積(㎡)

    年息率(%)

    月使用補償費

    經歷月數

    小計(元)

    89.7~91.1/89年期/3440 430 19 8﹐170

    86.7~89.6/86年期/3440 430 36 15﹐480

    86.2~86.6/83年期/3040 380 5 1﹐900

    89.7~91.1/89年期/3440 831 19 15﹐789

    86.7~89.6/86年期/3440 831 36 29﹐916

    86.2~86.6/83年期/3200 773 5 3﹐865

    89.7~91.1/89年期/3400 19﹐578 19 371﹐982

    86.7~89.6/86年期/3025 17﹐418 36 627﹐048

    86.2~86.6/83年期/2313 13﹐319 5 66﹐595

    合計 735 60 1﹐140﹐745

    691 10嘉義市下路頭段227-345地號

    (全筆809㎡)

    29 10嘉義市下路頭段227-37地號

    15 10嘉義市下路頭段227-36地號

    註:月使用補償金=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本案自民國56年起占用,截自91年1月底往前溯追加收五年使用補償金。

  • 2005-11-25

    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承諾書(樣本)

    一、立承諾書人 因占用座落 縣市 鄉鎮區 段小段 地號會有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應繳納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之使用補償金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及至年 月止遲延利息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共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因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先行繳納使用補償金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餘應繳金額 佰 拾 萬仟 佰 拾 元自約定承諾之日起分為 期依所定期間表,按期至貴會繳納。每期攤付情形如下:

    分期攤付時間及金額表

    期別 限繳日期 金額 期別 限繳日期 金額

    第1期 年 月 日 元 第7期 年 月 日 元

    第2期 年 月 日 元 第8期 年 月 日 元

    第3期 年 月 日 元 第9期 年 月 日 元

    第4期 年 月 日 元 第10期 年 月 日 元

    第5期 年 月 日 元 第11期 年 月 日 元

    第6期 年 月 日 元 第12期 年 月 日 元

    二、立承諾書人如繼續二期逾期未繳,即視同全部到期並願負擔遲延利息,並聽由 貴會 依法追償及收回土地另行依法處理。三、立承諾書人如繼續占用本案土地,應再繳納繼續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同意照 貴會 通知限繳期限前繳納。

    此 致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立承諾書人: 蓋章身分證字號:電 話:住 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2005-11-25

    用地徵收

    嘉南農田水利會

    謝佩錦

  • 2005-11-25

    用地徵收 謝佩錦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需之工程用地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暨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

  • 2005-11-25

  • 2005-11-25

    註一:本流程圖虛線框表示非必要流程,視個案情形辦理。

  • 2005-11-25

    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一)舉辦具有軍機種類範圍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

    (二)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規劃說明會者。

    (三)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者。

    (四)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已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者。

    (五)原事業計畫範圍內部分土地需補辦徵收者。

    (六)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

    (七)興辦事業計畫於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奉准興辦者。

  • 2005-11-25

    註三:非都市土地,如依原目的事業法規規定,於變更原用途使用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者,應依各該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例如:

    (一)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二)原有林業用地變更用途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森林法第6

    條)

  • 2005-11-25

    註四:(一)都市計畫變更:

    興辦事業所需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如不符使用分區管制者,於用地取得前,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興辦事業所需土地位屬非都市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擬具開發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

    所興辦之事業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所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所容許使用,且其興辦之事業計畫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各款情形之1或第12條規定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

    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

  • 2005-11-25

    註五: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不成,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本流程圖即採取此方式。惟需用土地人如擬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於協議時一併為之方式,亦可。

  • 2005-11-25

    有關不動產出租原則公開議價之「公開」意旨與被占用處理原則其議價對象為特定

    人時,是否須辦理公告招租之疑義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陳薇妃

  • 2005-11-25

    公開議價之「公開」意旨應否辦理公告

    石門農田水利會於93年8月7日以石農財字第9305651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有關「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第九條第四點規定公開議價之「公開」意旨應否辦理公告;另依據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會有土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占用,並願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之規定辦理出租,其議價對象為特定人時,是否須辦理公告招租一併釋復。

  • 2005-11-25

    宜由聯合會解釋報農委會備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3年9月9日農水字第0930142273號函轉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有關石門水利會上開疑義函請釋示乙案,經查該原則係聯合會訂定,宜由聯合會解釋報農委會備查。

  • 2005-11-25

    93年9月23日水聯企字第932219號函釋示並報請農委會備查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於93年9月23日水聯企字第932219號函釋示並報請農委會備查,業經農委會於93年10月16日農水字第0930416393號函同意備查,說明如下

  • 2005-11-25

    因議(比)價之資格有所限制,不宜公告,但辦理議(比)價時應會同有關單位公開辦理

    1.會有不動產出租程序於上開出租原則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明文規定,公開標租房地時應辦理公告,公開議(比)價方式辦理時,應以雙掛號通知議(比)價者前來辦理,至公開議(比)價是否辦理公告並未明定,因議(比)價之資格有所限制,不宜公告,但辦理議(比)價時應會同有關單位公開辦理。

  • 2005-11-25

    其議價對象為特定人時,似無需辦理公告招租

    2.依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條規定:會有土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占用,並願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

    前項出租期限準用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第四點規定。依前開處理原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出租時,其議價對象為特定人時,似無需辦理公告招租。

  • 2005-11-25

  • 2005-11-25

    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 2005-11-25

    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九二○一一○四四二號函備查

    一、本原則依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 2005-11-25

    二、出租範圍:

    (一)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得辦理出租。

    (二)會有地被規劃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未經地方政府同意報廢之水利設施用地,得辦理短期出租。

  • 2005-11-25

    三、出租方式:

    農田水利會土地出租�壹、作業流程圖 貳、水利會土地出租種類� 參、作業目的�肆、作業依據�伍、各項土地出租作業種類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1�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2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3一、耕地三七五出租作業-4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 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二、農業用地出租作業(續) 農業用地出租作業 範例三、一般土地出租作業三、一般土地出租作業四、埤池出租 四、埤池出租 四、埤池出租(續)五、非事業用地使用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1 � (一)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用地:�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2� (二)申請使用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之土地 五、非事業用地使用-3�(二)申請使用非本會管理之水利設施之土地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一、履約保證 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 一、履約保證-1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履約保證-2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1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2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3二、新申請租賃案件作業-4陸、各項土地出租作業��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1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2三、租賃土地申請建造建物之作業-3柒、租賃契約書製作作業柒、租賃契約書製作作業 長期租地建屋租賃契約書�土地短期出租租賃契約書 農地出租租賃契約書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 民法第432條及462-2項: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 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1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2捌、出租有案土地續租作業-3玖、終止租賃契約作業 �玖、終止租賃契約作業-2�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1 3、被佔用排除作業流程: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3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4 拾、被佔用土地出租 -5附件:1、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占用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單筆計算表 占用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單筆計算表(樣本) 占用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土地使用補償金多筆計算表(樣本)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承諾書(樣本) 用地徵收用地徵收 謝佩錦註一:本流程圖虛線框表示非 必要流程,視個案情形辦理。�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註三:非都市土地,如依原目的事業法規規定,於變更原用途使用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者,應依各該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例如:有關不動產出租原則公開議價之「公開」意旨與被占用處理原則其議價對象為特定人時,是否須辦理公告招租之疑義公開議價之「公開」意旨應否辦理公告宜由聯合會解釋報農委會備查93年9月23日水聯企字第932219號函釋示並報請農委會備查因議(比)價之資格有所限制,不宜公告,但辦理議(比)價時應會同有關單位公開辦理其議價對象為特定人時,似無需辦理公告招租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九二○一一○四四二號函備查 二、出租範圍: 三、出租方式: 四、出租期限: 五、出租使用限制事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賃契約: 九、會有不動產出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 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九二○一一○四四二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