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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豐榮、豐樂地區1 臺東縣豐榮、豐樂地區(南區)區段徵收案 區段徵收計畫書 為紓解台東市都市計畫地區發展飽和壓力,解決豐榮、豐樂地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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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豐榮、豐樂地區(南區)區段徵收案

    區段徵收計畫書

    為紓解台東市都市計畫地區發展飽和壓力,解決豐榮、豐樂地區發

    展現況居住空間之需求及公共設施缺乏,同時配合中央住宅政策興建公

    益性合理價格住宅平抑地區房價,協助經濟社會弱勢者解決居住問題及減

    輕民眾購屋壓力,爰辦理本案區段徵收,冀透過整體發展方式,提供都

    市發展所需之土地空間及公共設施,同時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創造

    適宜久居的生活區及合理價格住宅。

    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區段徵收,本案

    擬徵收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梧州段 0425-0000 地號等共計 214 筆土地,面

    積合計 10.623491 公頃,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第 1項暨其施行細則

    第 35 條規定,擬具區段徵收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 份,請准予照案

    徵收。

    此請

    內政部

  • 2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民國 80 年代,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廣建中低收入住宅

    政策,及臺灣省政府「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選定臺東市

    西南方豐榮、豐樂二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中低收入住宅,時逢

    惟行政院 87 年 12 月 31 日第 2610 次院會決議「暫緩政府直接興建

    國宅」,又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 88 年 6 月 1 日八八住都

    企字第 032024 號函示:「…鑑於目前國宅政策已有調整,故有關國

    宅用地之取得及使用,將遵照中央政策指示及配合實際需要辦理,

    基此,本案宜予緩議」,其後歷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維持為住宅區,

    但本地區土地迄今仍未開發。因時空環境變遷,經本府重新檢視評

    估原「擬定台東市(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內容後,發

    現原計畫內容已不符合現今都市發展需求,且不利日後整體開發之

    執行,遂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款辦理變更,以符合實際

    需要。

    「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

    收)案」依程序自 10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止辦理公

    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公開說明會,案經本縣都

    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8 日第 166 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復經報

    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 年 5 月 29 日第 923 次會議審議通過。

    另「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南區

    辦理區段徵收)案」依程序自 10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公開說明會,

    案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 10月 28日第 166次會議及107年 8

    月 29 日第 178 次會議審議通過。

    另豐榮、豐樂地區位於臺東都會核心區及多機能核心發展區

    內,本案區位條件優良,屬配合都市發展所需釋出土地之適當區位,

  • 3

    爰以本計畫區作為本府整體開發區提供公益性合理價格住宅之推動

    首例,並採更多元、更具公益性之方式予以處理運用,協助經濟社

    會弱勢者解決居住問題及平抑地區房價減輕民眾購屋壓力,冀望達成

    「實現土地正義、落實居住正義」、「強化公益價值、照顧弱勢族群」、

    「確立具體政策、形塑幸福城市」等公益目標。

    本案區段徵收開發範圍於 107 年 12 月 19 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

    審議小組第 174 次會議決議同意辦理,並經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2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71307812 號函核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故本府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辦理先行區段

    徵收,期能解決臺東市中心地區發展飽合,公共設施不足等問題,

    提供都市發展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同時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創造適宜久居的生活區及合理價格住宅。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梧州段 0425-0000 地號等共計 214 筆

    土地,面積合計 10.623491 公頃。詳如區段徵收土地清冊與區段

    徵收範圍地籍圖。

    (二)本案係依據 107 年 5 月審決之「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

    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收)案」規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

    其範圍東起漢陽南路,西迄豐谷南路,南鄰特一-25M 計畫道路北

    側之農業區,北至梧州街。本案開發範圍業經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2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71307812 號函核定。

    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2項。

    (二)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款。

    (三)「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

    收)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 年 5 月 29 日第 923 次

    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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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區段徵收區鄰近中華路、漢陽南路、漢陽北路及臨海路(台 11

    線)等交通相當便利,周邊東側、北側及西側均為已發展成熟之

    居住發展區,商業經濟活絡,社經發展成熟且穩定。然本計畫區

    依照民國 90 年發布實施之計畫內容規定本計畫區應以區段徵收

    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迄今仍未能執行區段徵收作業,現況內建物

    多為鐵皮屋或臨時性建物分佈,土地呈現低度使用,未符合土地

    使用效率,且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包含道路、公園及停車場等)

    也因開發方式受限,產權大部分為私有,一般徵收補償經費龐

    大,本府財源籌措困難,多未開闢,造成環境雜亂、交通系統不

    良及消防救災機能不足等,實有公共安全之憂,影響當地民眾之

    居住安全及健康,因應台東市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居住空間之需

    求及公共設施缺乏等因素,更突顯本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

    區段徵收開發之必要。

    (二)為配合中央住宅政策及內政部 104 年 2 月 1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1350697 號函示,本府於豐榮、豐樂地區(南區)區段徵收區

    內規劃有 1.08 公頃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可提供具公益性合理

    價格住宅,以解決臺東縣內身心障礙者、弱勢族群、無自有房屋

    的青年夫婦、勞工受薪家庭、乃至於一般家庭等住宅需求之負

    擔,使勞動與青年族群根留臺東、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並落實居

    住正義的精神,形塑幸福城市。

    (三)臺東市豐榮里、豐谷里及東海里之馬當部落,為臺東市 14 個阿

    美族部落中人口最多的部落,惟迄今仍未有固定傳統聚會所,故

    本府為維繫當地馬當部落原民文化傳承及發展出具「文化多樣

    性」的生活模式,同時也提供原住民情感維繫場所,本案配合當

    地原民需求於公園十九用地,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作為原

  • 5

    住民文化主體公園及聚會所,可提供當地原住民固定及優質的聚

    會活動設施與空間,開發出具有當地原民文化傳承並融合創新的

    地標,厚植在地多元文化,並期能發展出結合土地、人與文化的

    東部生活新典範。

    (四)依「臺東縣(101‐104 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指導,盱衡本縣

    自然資源條件及建成環境特色,本縣之空間發展架構定調為 1

    核、5 軸、5 區、多心」,藉由點、線、面發展定位及彼此間的串

    聯,形成臺東永續發展的空間發展架構,作為各項資源空間佈局

    的依據。本區段徵收區位於臺東都會核心區及多機能核心發展區

    內,係屬配合都市發展所需釋出土地之適當區位,本案開發完成

    後,將可與東側及北側之已開發區串聯,並與周邊地區及都市發

    展相符提升土地利用完整性,有助於臺東市整體都市發展形成更

    緊密之都市,促進土地合理並有效之利用。

    (五)本案整體開發後,將具備完整的公園、停車場及道路等公共設

    施,可健全都市發展基盤設施,強化核心都市的機能建設與服務

    功能,改善區內外道路系統不全、公共設施缺乏之現況環境,提

    供優質生活環境品質,以應現況及未來人口、產業、觀光及交通

    等發展所需。並藉由都市管理機制,引導及確保良好居住生活環

    境,營造出具高度「適居性」的生活環境以及具生命力的優質生

    活內涵,除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外,同時仍保有

    美好的生活品質與環境。

    伍、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經綜合評估社會、經

    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因素後,已於 107 年 1 月 10 日向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 149 次會議提出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

    告審議後,本理區段徵收案尚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其報告書及公

    益性必要性評估分析表,並摘要說明如下:

  • 6

    (一)公益性

    社會因素評估

    徵收所影響人口

    之多寡、年齡結構

    查本案區內現況建築物實際有居住戶數約 17 戶,以臺東市

    平均戶量 2.69 人推估,本案實際影響之現住人口約 46 人。

    本案規劃之第一種住宅區(容積率 160%)及第二種住宅區(容

    積率 240%),以每人享有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並考量部分

    基地本身限制條件,預計住宅比率約為可容納人口之 80%,

    推估本案區內實際居住人口約為 2,087 人,故除可提供予現

    住人口居住使用外,亦可因應臺東市中心區人口需求,及周

    邊重大建設、產業園區與觀光旅遊文化產業等可能衍生之就

    業及扶養人口所需居住及公共設施需求。另對於區段徵收辦

    理期間所造成之遷移,本府已妥擬相關安置措施,以保障居

    民權益。

    徵收計畫對周圍

    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區完成開發後,可提供公園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作為休閒

    活動遊憩場地及停車空間,有助於凝聚當地居民意識,強化

    生活機能及提升生活品質,促進土地活化利用並合理保障土

    地所有權人權益,形成更完整而緊密之生活區域,對於周邊

    社會現況及生活型態之影響,具有正面之效益。

    徵收計畫對弱勢

    族群生活型態之

    影響

    1、經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之資料,本案範圍內有 1戶共 5

    人為本縣 108 年領取第三款低收入戶生活津貼,惟均非

    為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2、依本案安置計畫規定,針對前揭弱族群倘符合安置資

    格,將發給特別救助金。

    徵收計畫對居民

    健康風險之影響

    程度

    本案區內土地現況未有工業或污染事業使用情形,且開發完

    成後主要作為住宅區居住生活使用,並規劃有公園、停車場

    及道路等相關公共設施,可提供休閒及遊憩場所,提升自然

    健康之養生風氣,並重新配置污雨水系統、防災系統、改善

    現況因環境窳陋雜亂及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使用分區、公共設

    施不足且道路狹窄不利車輛通行使用等情形,不僅可降低危

    害區內既有居民及周邊住戶健康之風險,更可透過居住環境

    改善、防災系統建置促進居民健康。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中訂定建築物退縮規定,亦規劃有開放空間且予以綠美

    化並留設人行步道,營造都市生活空間隨處可得的盎然綠

    意,鼓勵居民外出進行休閒活動,增進居民身心健康。

  • 7

    經濟因素評估

    徵收計畫對稅收

    影響

    1、地價稅:開發前未作農業使用土地每年可課徵之地價稅

    推計約 3.4 萬元。於開發完成後,預計每年可課徵地價

    稅共為 19.5 萬元,故每年約增加政府地價稅收入約 16.1

    萬元。

    2、房屋稅:區內建築改良物使用面積約為 0.11 公頃,開發

    前每年約 3.6 萬元之房屋稅收入。本計畫開發後之房屋

    稅每年約為 319.3 萬元,故每年增加政府房屋稅收入約

    315.7 萬元。

    徵收計畫對糧食

    安全影響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管理計畫「臺東縣農業資源空間

    整體發展構想及空間配置計畫」顯示,臺東市農業發展區適

    合種植稻米之地區以利嘉溪北岸及知本農場附近擁有相當

    大且完整範圍,而其他作物區則於臺東市北、中、南區中皆

    有小集團的分佈,本案區段徵收區非屬重要農業生產地帶。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非屬辦竣農地重劃地區,雖現況多作

    為農作使用,惟僅佔臺東市耕地總面積 0.15%、臺東縣耕地

    總面積 0.02%,且本區非為臺東市重要糧食及其他作物生產

    區域,亦非屬稻米主要適宜農業生產地區,故本案開發後雖

    然減少本縣農耕地面積,惟對整體糧食安全影響甚微。

    徵收計畫造成增

    減就業或轉業

    人口

    本區開發完成後可提供第一種住宅區 6.53 公頃及第二種住

    宅區 1.08 公頃,合計約 7.61 公頃,除供居住使用外,於法

    令容許範圍內可作簡單或小型之商業使用,除可有效促進原

    居住人口及衍生人口之相關消費行為、經濟活動與工作機

    會,同時亦可避免人口外流及促進鄰近商業及服務機能發

    展,可提升當地三級產業就業機會、改善就業條件,促進地

    區經濟成長,對於地區之就業條件有正面之影響。

    另針對農民就業輔導機制,如於區段徵收後仍具意願耕作

    之農民(無意願於本區段徵收區申請農業專用區配售者),

    本府亦將協助安排農會提供相關資金貸款訊息、農地銀行

    提供農民購置農地等機制,可延續農民未來於區外從事農

    業耕作;不具耕作意願農民,農會亦可提供農民輔導轉任

    其他農作訓練之就業訓練,給予農民轉業至二、三級產業

    之相關就業協助。另由本府社會處、就業服務中心或勞動

    力發展署「臺灣就業通」網站等就業輔導機關提供相關就

    業資訊及給予有就轉業需求之居民就業資訊及職能訓練。

  • 8

    徵收費用及各級

    政府配合興辦公

    共設施與政府財

    務支出及負擔

    情形

    區段徵收開發費用包括徵收作業費、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

    償及遷移費、工程費用、貸款利息等,合計約 6億 3,330 萬

    元,所需經費由臺東縣政府區段徵收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所

    需經費分期向中央地方建設基金或向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

    籌措財源,並藉由區段徵收配回抵價地後剩餘土地標讓售,

    以自償性開發方式達到財務平衡,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徵收計畫對農林

    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現況多為農業使用,於變更都市計畫規劃

    時考量計畫區內由水利會管轄之現況溝渠,因具有排水及灌

    溉功能,爰劃設為溝渠專用區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另

    區內既有灌溉水路亦考量周邊上下游之銜接性,將遷移至沿

    道路邊溝留設,可避免周邊農地水源之阻斷,故對周邊農業

    生產環境並無顯著之影響。

    另本區段徵收區內及周圍亦無完整且具規模之林業、漁業及

    畜牧業使用土地,故對林、漁、牧業產業鏈不具影響。

    徵收計畫對土地

    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係依據既有天然界限、現有道路及明顯人

    文設施邊界等因素劃設,並剔除豐谷南路旁合法建物密集地

    區(第三種住宅區)及水利會管轄之現況溝渠(溝渠專用

    區),並未影響周邊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另配合鄰近本區東

    側、北側及西側之住宅區多為已發展成熟之居住密集社區或

    聚落,商業服務經濟活絡,本計畫以塑造綠色都市及低碳都

    市達到「節能減碳」為目標,並藉由建構完整的城市綠帶,

    打造乾淨、美麗、自然的永續生活環境,各使用分區間透過

    公園及道路等進行具明確之空間區隔,可提升土地利用完整

    性。

    故本案開發完成後,將可與東側、北側及西側之已開發區串

    聯,並與周邊地區及都市發展相符,提升土地利用完整性,

    有助於臺東市整體都市發展形成更緊密之都市,促進土地合

    理並有效之利用,故本案之開發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具正面之

    效應。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因徵收計畫而導

    致城鄉自然風貌

    改變

    1、本區段徵收區位於台東市都市計畫區西南隅,範圍周圍

    多為人口、建築物密集之社區,非為鄉村風格特色地區。

    另本區內現況多為農業使用,除有僅零星磚造及鐵皮造

    建物分散於區內,並無其他特殊風景。

    2、本區考量自然環境生態系統之完整性與連接性,檢討公

    共設施與開放空間之設置,並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 9

    點與都市設計準則,於申請建築時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規範建築基地退縮空間綠美化植栽,俾與周圍環境

    相融合,加上建構公園及停車場等整體開放空間系統與

    都市林蔭道路,打造遊憩休閒之活動空間,形塑綠帶結

    合的低碳、機能完整之城市景觀風貌及地方特色。

    3、參考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資料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NGIS 生態資源資料庫」,本案範圍內並未含生態敏感

    地,亦非特有物種之棲地,故本案開發對生態資源亦不

    造成影響。

    因徵收計畫而導

    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104 年 4 月 21 日府文資字第

    1040072928 號函示,本區段徵收範圍經清查後,非屬「文化

    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及遺址範圍內,

    因此本案開發後並不會對文化古蹟造成相關之影響。

    因徵收計畫而導

    致生活條件或模

    式發生改變

    1、本案透過整體開發建構公園、停車場及道路等開放空間

    與道路系統,改善地區交通運輸服務,並與鄰近道路系

    統相連結,增加本地區對外通聯選擇,周邊居民進出通

    行更加便利並強化都市消防救災安全,預計開發後雖然

    導致現況農村恬靜生活模式改變為慢活宜居之都市型

    態,但同時可提供完善開放空間及道路系統,提升在地

    居民之生活品質及就業條件。

    2、另針對本案區段徵收期間所造成居住或生活模式發生改

    變,本府已妥擬定相關安置措施(房租補助、安置土地

    等),以保障居民權益。

    徵收計畫對該地

    區生態環境之

    影響

    本案位於台東都市計畫區邊緣,範圍內土地未含生態敏感

    地,亦非特有物種之棲地,開發行為雖會直接使區內相關動

    植物種數量降低,但為降低開發後對周邊環境及生態系統的

    影響,本案除考量範圍內原有生態資源利用外,並規劃 2處

    公園用地,將以原地優勢植物為主及加強植栽,減少人工設

    施與不透水舖面為原則,可成為生態棲地空間,以給予生態

    資源最妥適的保存空間,營造生物多樣化之棲地,達到開發

    與保育共存目標,建立都市生態綠網,塑造地方特色,故本

    案開發行為將不至於對動植物生態造成嚴重傷害。

    徵收計畫對周邊

    居民或社會整體

    之影響

    1、本區鄰近臺東市中心區,既有之交通、區位條件良好,

    惟區內土地迄今因未能整體開發利用,導致公共設施不

    足及道路狹窄不利車輛通行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

    體開發後,可建立合理化的土地利用模式,並配合區內

  • 10

    道路、公園、停車場及雨(污)水下水道等公共設施與電

    信、電力、自來水管線等工程興闢完竣,可使本區成為

    公共設施完備地區。

    2、另本區開發完成後可提供 2 處公園供當地周邊居民或原

    住民更良好之開放休閒遊憩空間及活動聚集地,發展一

    種結合土地、人與文化的東部生活新典範,並可為周邊

    地區或鄰近就業人口提供的優質居住環境,促進鄰近商

    業及服務機能發展,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及提高土地

    利用價值,塑造地區都市意象,引導都市健全發展。

    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國家永續發展

    政策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提出之「永續發展政策綱

    領」,本計畫可兼顧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及永續經濟等目標。

    本案開發後可調整空間配置以達到相鄰地區使用項目之相

    容性、區內外交通系統之連結與完整性、妥為補充公共設施

    用地,同時透過土管規範建築基地退縮空間綠美化植栽,能

    串聯計畫區內景觀與生態系統,再配合都市設計規劃塑造綠

    色都市達到低碳、低耗能的寧適優質居住環境為目標,打造

    乾淨、美麗、自然的永續生活環境。

    永續指標

    本計畫兼具生態保育與環境調和之目標,規劃多處公園供周

    邊居民或原住民更良好之開放休閒遊憩空間及活動聚集

    地,建立生態綠網,形塑當地城鄉風貌。維護地方既有脈絡

    及社會風俗,保有既有合法住宅社區、聚落,並藉由建立都

    市防災體系,降低災害威脅,以達社會永續。提供寧適生活

    環境,促進地方整體發展,衍生消費、工作收入助益地方稅

    收,可提昇城市競爭力,營造永續發展生活空間。

    國土計畫

    本案開發後,將能提升臺東都會區之都市發展結構連續性,

    健全都市發展基盤設施,強化核心都市的機能建設與服務功

    能,並開發出具有當地原民文化傳承並融合創新的地標,厚

    植在地多元文化,促進文化觀光發展,進而促進城鄉發展,

    增加就業機會。另透過擬定細部計畫土管規範建築基地退縮

    空間綠美化植栽,俾與周圍環境相融合,加上建構公園及停

    車場等開放空間系統,形塑綠帶串聯計畫區內景觀與生態系

    統,再配合都市設計規劃應達成之綠建築與節能減碳規定,

    營造有利環境永續發展之低碳、低耗能的寧適優質居住環

    境,並整合周邊環境及景觀更新,塑造地區都市意象,對國

    土利用與管理,有正面之影響。

  • 11

    (二)必要性

    開發範圍之選定及

    面積規劃是否合理

    本計畫目的係透過區段徵收將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均納入

    一併整體開發,取得都市發展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並配

    合中央住宅政策取得興建公益性合理價格住宅之土地及當

    地馬當部落聚會所等,得以落實都市計畫發展之目標。本

    案區段徵收範圍以「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

    樂地區辦理區段徵收)案」都市計畫範圍之南區為優先開

    發,本區段徵收範圍位於臺東市豐榮里、豐谷里之行政轄

    區範圍內,且鄰近臺東市中心區。本案計畫區面積約 12.37

    公頃,東起漢陽南路,西迄豐谷南路,南鄰特一-25M 計畫

    道路北側之農業區,北至梧州街及住宅區,為因應未來發

    展需要、參酌實際發展情形及為提高區段徵收財務可行

    性,將當地既有建物密集聚落及由水利會管轄之現況溝渠

    分別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0.37 公頃)及溝渠專用區(0.23

    公頃),並剔除於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外,故剔除前述第三種

    住宅區、溝渠專用區面積後,辦理區段徵收之面積為 11.77

    公頃,開發範圍之選定完整,面積規劃應屬合理。

    用地範圍有無其他

    可替代地區

    本區段徵收區鄰近臺東市中心區,其既有之交通、區位條

    件良好,惟區內土地迄今因未能整體開發利用,導致公共

    設施不足及道路狹窄不利車輛通行等,為使土地使用整體

    發展及有效利用,透過本案整體開發後建構公園、停車場

    及道路等開放空間與道路系統,改善地區交通運輸服務,

    並與鄰近道路系統相連結,增加本地區對外通聯選擇,周

    邊居民進出通行更加便利並強化消防救災安全,亦可提供

    完善休憩活動開放空間及原住民文化傳承及情感維繫之場

    所,厚植在地多元文化,塑造安全寧適優質的居住生活環

    境,促使區內外居民受益,在區位上與意義上具有無可替

    代性。

    是否可改以其他方

    式取得

    經本府綜合評估其他開發方式(如協議價購、一般徵收、

    都市更新、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之法源依據、土地所

    有權人參與開發方式之彈性、財務自償性、計畫區整體開

    發之目的、土地處分之靈活性等因素後,認為採區段徵收

    方式為最適選擇,各種開發方式評估分析詳「區段徵收公

    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表 44。

    轄區內以區段徵收

    方式開發地區之辦

    本案鄰近地區近期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已完成或辦理中之

    地區僅有臺東縣(娜路彎)區段徵收案。另以市地重劃方

  • 12

    理情形 式開發中有志航路兩側市地重劃案及臨海路旅服區市地重

    劃案等 2案,因土地使用分區、發展定位及區位條件不同,

    與本案無造成競合情形。

    區段徵收財務計畫

    之可行

    本案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為 6 億 3,330 萬元、開發總收入

    為 6 億 5,982 萬元,結餘為 2,652 萬元,,益本比約 1.04

    略大於 1,且 IRR(內部報酬率)為正值;另本案經財務分析

    結果,財務平衡標售底價約 17,592 元/㎡(≒58,155 元/

    坪)與周邊客觀條件相同之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市場交易行

    情相較下,仍具有價格競爭優勢,財務能達自償。

    六、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面積統計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為 0.304473 公頃,私有土地面

    積為 11.457428 公頃(含協議價購面積 0.833937 公頃),未登錄地面

    積為 0.008099 公頃,面積合計為 11.770000 公頃,詳如下表 1。

    表 1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分析表

    區分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筆數面積

    (公頃)

    百分比

    (%)

    公有

    土地

    中華

    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9 0.200949 1.71%

    台東縣政府 3 0.080032 0.68%

    臺東市 臺東市公所 7 0.023492 0.20%

    小 計 39 0.304473 2.59%

    私有土地 222 11.457428 97.34%

    未登錄土地 -- 0.008099 0.07%

    合 計 261 11.770000 100.00%

    註:實際面積應依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後之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 13

    七、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目前現況大多作為農業使用,主要為種植

    水稻為主,其餘則為果樹、菜園或雜木等各自零星分布於區內。並

    有為數不多之鋼筋混凝土造、磚造或鐵皮造臨時建築物散落於豐谷

    南路旁及漢陽南路 78 巷附近。另區內出入道路多為現有道路,包括

    約 6 公尺寬豐谷南路及約 4公尺寬漢陽南路 78 巷道等。

    土地使用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址詳如區段徵收土地改良

    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區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除部分合法建物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 47 條規定,經本府審查核准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

    外,其餘則均一併徵收。詳如區段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圖 1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權屬分布示意圖

    梧州段地籍線

    東海段地籍線

    豐成段地籍線

    區段徵收範圍線

    剔除區(第三種住宅區)

    圖 例

    梧州段地號

    東海段地號

    豐成段地號

    私有土地

    公有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

  • 14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物情形

    本區位於台東市都市計畫區西南側,區內有豐谷南路貫穿,主

    要對外聯絡道路為豐谷南路及漢陽南路 78 巷道,可銜接至區外中華

    路與漢陽南路,行政區域屬臺東市,東側以漢陽南路及住宅區為界,

    西側以豐谷南路為界,南側以特一-25M 計畫道路北側之農業區為

    界,北側以梧州街及住宅區界。

    本案計畫區周邊地區僅東側及北側住宅區有密集住宅分布,而

    南側農業區為農業使用,多為種植水稻,西側為現有道路豐谷南路

    及農田水利會管轄之現況溝渠。

    圖 2 本案範圍及周邊土地使用狀況示意圖

  • 15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

    維護措施

    本案範圍內經本府文化處 104 年 4 月 21 日府文資字第

    1040072928 號查告:本案範圍內土地經查未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

    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文化景觀範圍內。

    十一、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

    (一)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 105 年 9 月 8 日以府建都字第

    1050177897 號函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

    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收)案」書、圖,公開展覽期間自

    10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同年 10 月 5 日假本府大禮堂舉辦說明會。嗣後,案經本縣

    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8 日第 166 次會議審議通過後,

    復經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年 5月 29日第 923次會議

    審議通過以先行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另「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

    (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南區辦理區段徵收)案」

    業於 107年 8月 29日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178次會議審議

    通過。

    (二)為達到良善的雙向溝通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之意

    見,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 107 年 7 月 28 日與 107

    年 9 月 4日分別舉行二次事業計畫公聽會。

    1.第 1 次事業計畫公聽會

    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知悉事業計畫之內

    容,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於107年 7月 28日假本府大禮堂舉行第1次事業計畫公聽

    會,並於 107 年 7 月 13 日將舉辦第 1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

  • 16

    及地點公告於本府公布欄,並請臺東市公所與臺東市豐榮里

    辦事處於適當公共位置張貼公告。及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

    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於 107 年 7 月 17 日聯合報

    E1 版且張貼於本府網頁。

    2.第 2 次事業計畫公聽會

    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知悉事業計畫之內

    容,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於 107 年 9 月 4 日假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視聽室舉行第 2

    次事業計畫公聽會,並於 107 年 8 月 22 日將舉辦第 2次公聽

    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本府公布欄,並請臺東市公所

    與臺東市豐榮里等辦事處於適當公共位置張貼公告。及依土

    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於 107

    年 8 月 24 日聯合報 D4 版且張貼於本府網頁。

    上開 2 次公聽會之辦理情形,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及張貼公告

    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

    (三)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8 條規定,以 108 年 4 月 18 日府地重

    字第 1080073249 號開會通知單,採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 108 年 4 月 29 日假本府大禮堂召開區段

    徵收公聽會。開會通知並以 108 年 4 月 18 日府地重字第

    1080076800 號公告辦理公告周知,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請臺

    東市公所與臺東市豐榮里等辦事處適當之公共位置與本府網

    站,並於 108 年 4 月 19 日刊登於聯合報 A11 版。

    (四)108 年 4 月 29 日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現場民眾之陳述意見,本

    府均立即現場答覆,於會議紀錄中載明答覆內容,並將會議紀錄

    寄予所有權人。另會後於規定陳述意見期限(108 年 5 月 10 日)

    陸續受理民眾意見陳述書,本府亦以公文方式回復說明。詳如公

  • 17

    聽會相關之開會通知、公告文、刊登新聞紙內容、會議紀錄及土

    地所有權人簽到簿。

    區段徵收公聽會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因部分所有權人土地登

    記資料住址不明或所查住址無法送達,本府於 108 年 7 月 2 日以

    府地重字第 1080137235 號函及府地重字第 1080137235B 號公告

    辦理公示送達。

    本案舉辦區段徵收公聽會後,共有林○○等 5人對於本案提出陳

    述意見,相關內容及本府處理情形,詳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回覆處

    理情形一覽表。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

    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價格形成

    本案私有土地協議價購部分,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私

    有土地協議價購價格查估作業,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

    規定評估各宗私有土地協議價購價格,並建議適當之議價空間,

    案經提請 108年 1月 28日臺東縣區段徵收委員會 108年第 1次會

    議審竣有案。

    另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部分,係依據「臺東縣政府拆除合法

    房屋之查估及補償標準實施辦法」、「臺東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

    物、魚類及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及「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等規定查定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價

    格,並核定適當之議價空間。

    (二)辦理方式及場次

    為有效落實協議價購程序,本案協議價購以本府 108 年 3 月

    15 日府地重字第 1080046408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

    人辦理協議,並於 108 年 3 月 29 日至 108 年 3 月 31 日共 3 日,

  • 18

    假本府大禮堂召開協議價購會(108 年 3 月 29 日至 108 年 3 月 30

    日每日各召開 2場次、108 年 3 月 31 日召開 1 場次,共計 5 場次),

    藉以分散各場次參與人數。會中以簡報方式說明協議價購相關程

    序、未達成協議價購之處理、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及議價空間

    及方式等,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於會場設置有 3 處獨立

    之協議價購專區,提供舒適且不受干擾之議價環境,採 2 人 1 組

    提供個別諮詢及議價服務,並搭配走動式服務人員提供區段徵收

    相關問題諮詢、資料查詢及複印等服務。透過與所有權人互動,

    詢問是否願意協議價購,並說明協議價購所提供之議價空間。並

    請同意協議價購之所有權人會後於現場繳交或在108年 4月 12日

    前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至本府地政處。另本府亦已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協議價購當日如不克出席會議,而同意按協議價格由本府價

    購者,應於 108 年 4 月 12 日前以書面提出,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者,

    將視為未能達成協議,依法辦理區段徵收。會後以本府 108 年 4

    月 17 日府地重字第 1080078528 號函及掛號附回執方式寄發會議

    紀錄。

    圖 3 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等實質協議情形

  • 19

    (三)協議價購成果

    1.土地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大多表達希望參與區段徵收配地,僅 6 位

    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臺東縣臺東市梧州段0448-0000

    地號等 37 筆土地,面積合計為 0.833937 公頃,金額合計為

    新台幣 77,862,399 元,佔全區私有土地面積之 7.28%。經本

    府進一步溝通瞭解,土地同意協議價購之情形多數為土地所

    有權人持有之土地面積過小,或已居住於外地無意願參與後

    續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故同意以協議之金額辦理出售等。

    2.土地改良物

    計有 2 位建物所有權人與本府達成協議價購,金額為新台幣

    10,209,123 元,佔全區建築改良物協議價購標的總金額之

    51.98%(佔建築改良物協議價購對象之 40.00%);另計有 16

    位農林作物所有權人與本府達成協議價購,金額為新台幣

    6,709,941 元,佔全區農林作物協議價購標的總金額之

    70.81%(佔農林作物協議價購對象之 22.54%)。

    (四)陳述意見處理情形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除於協議價購會中陳述

    意見外,會後於規定陳述意見期限(108 年 4 月 12 日)內亦陸

    續提出陳述意見書,主要意見歸納為協議價購價格太低、抵價地

    比例至少要 55%及協助區外農舍興建免除二年等待期等,本府均

    已函復在案,詳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

    表。

    (五)公示送達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部分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因土

    地登記資料住址不明或所查住址無法送達,於 108 年 5 月 22 日

  • 20

    府地重字第 1080102284 號函及府地重字第 1080102284B

    號公告,辦理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公示送

    達。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如區段徵收土地清冊及區段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民國 80 年代,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廣建中低收入住宅

    政策,及臺灣省政府「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選定台

    東市西南方豐榮、豐樂二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中低收入住

    宅,時逢台東市都市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遂將其併同納入

    辦理,審議期間因「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尚未定案,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暫予保留區段徵收變更案,俟「臺灣

    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獲致具體結論後再另案處理。

    第二次通盤檢討於 83 年 8 月公告發布實施,並針對暫予保留部

    分重新審慎規劃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405 次會議審議

    通過,並於 86 年 10 月公告發布實施,其後於 90 年 3 月完成「擬

    定台東市(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案」法定程序,其後歷經都

    市計畫通盤檢討,仍維持為住宅區,但該區土地迄今仍未開發。

    惟因時空環境變遷,經本府重新檢視評估原「擬定台東市(豐榮、

    豐樂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內容後,發現原計畫內容已不符合

    現今都市發展需求,且不利日後整體開發之執行,遂依都市計畫

    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 款辦理變更。

    (二)「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

    收)案」依程序自 10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止辦

    理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公開說明會,案經

    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8 日第 166 次會議審議通過

  • 21

    後,復經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 年 5 月 29 日第 923 次

    會議審議後通過。

    (三)另「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豐榮、豐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

    南區辦理區段徵收)案」依程序自 105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止辦理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05 年 10 月 5 日召開公

    開說明會,案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0 月 28 日第 166 次

    會議及 107 年 8 月 29 日第 178 次會議審議後通過。

    (四)本案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經 107 年 12 月 19 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

    議小組第 174 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辦理,並經內政部嗣以 107 年

    12 月 2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71307812 號函核定核定本案區段

    徵收範圍。

    (五)都市計畫辦理歷程整理如下:

    項目 說明

    公開展覽

    第 1次:104 年 3月 31日至 104 年 4月 29日止,合

    計30天(刊登於民國104年 3月 31日至 104

    年 4月 2日臺灣時報)。

    第 2次:105年 9月 20日至 105年 10年 19日止,合

    計30天(刊登於民國105年 9月 20日至 105

    年 9月 22日臺灣時報)。

    縣都委會 104 年 8月 18日第 163 次會議

    105 年 10月 28日第 166次會議

    部都委會 107 年 5月 29日第 923次會議審議通過

    十五、徵收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配置

    依據「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

    區段徵收)案」所規劃之各項用地面積配置如表 2、圖 4 及土地

    使用計畫圖。

  • 22

    表 2 本案區段徵收土地使用配置表

    項目 區段徵收範圍

    面積(公頃) 比例(%)

    土地 使用 分區

    第一種住宅區 6.53 55.48%

    第二種住宅區 1.08 9.18%

    第三種住宅區 - -

    溝渠專用區 - -

    小計 7.61 64.66%

    公共 設施 用地

    公園用地 1.24 10.54%

    停車場用地 0.21 1.78%

    道路用地 2.71 23.02%

    小計 4.16 35.34%

    合計 11.77 100.00%

    註:實際面積應以公告確定之都市計畫樁位實測面積為準

    住一

    住三

    停十一

    住一

    住一

    住一

    住一

    住二

    住一

    住一

    住一

    住一

    住一

    住一

    公十八

    公十九

    梧州

    路華

    街州

    漢陽南

    文山

    豐谷南路

    一 - 3

    -20M

    8M

    8M

    8M

    8M

    8M

    8M

    8M

    四-52-10M

    四-54-10M

    四-43-8M

    四-59-8M

    四-56-10M

    四-56-10M

    四-52-10M

    四-59-8M

    三-25-15M

    四-54-10M

    四-58-10M

    四-43-8M

    四-31-11M

    四-38-11M

    四-58-10M

    三-34-15M

    三-34-15M

    三-37-15M

    三-37-15M

    一-3-2

    0M

    四-31-11M

    豐谷 南路

    第二種住宅區住二

    第一種住宅區住一

    停車場用地停

    圖 例

    第三種住宅區(剔除區)住三

    公園用地公

    區段徵收範圍 計畫範圍線

    溝渠專用區溝

    圖 4 本案都市計畫圖

  • 23

    十六、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合法建物零星散佈區內,得由建物所

    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7 條規定,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所有

    權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先申領抵價地,並依法提出建物保

    留分配之申請,分配於原建物坐落之位置;如有需繳納差額地價

    者,考量開發成本及地主受益程度,應減輕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爰此,本區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訂定為 30

    %,且經 108 年 4 月 25 日臺東縣區段徵收委員會 108 年第 2次會

    議決議通過。

    十七、安置計畫

    本區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地上物須配合本案開發拆遷者

    依「臺東縣政府拆除合法房屋之查估及補償標準實施辦法」和「臺

    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自動拆遷救濟金及

    獎勵金處理原則」發給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人口家具搬遷費、

    自動拆遷獎助金、房租補助費、電話遷移費、電力、自來水外線

    工程補償費、營業損失及未能提出合法建築改良物證明之拆遷戶

    或未依法申請之地上改良物發給配合施工救濟金等。

    另保障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徵收前已有一定期間居住事實之

    其他建築物,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經協議價購同意拆遷或被徵收

    致無屋可居住者權益權益,緩和其因區段徵收所受影響,爰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擬具「臺

    東縣豐榮、豐樂地區(南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安置計畫」,其安置方

    式有原位置保留、選配安置街廓、房租補助費及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安置等,以有效解決拆遷戶安置問題,俾利後續作業推動。

    本案規劃安置項目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原位置保留: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7 條規定,在不

    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原則下,合法建物所有權

  • 24

    人得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且須

    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回抵價地。

    (二)選配安置街廓: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需拆遷且設有

    戶籍者,提供部分第一種住宅區土地規劃適當建築基地面積

    (安置單元),供符合安置資格者優先分配。

    (三)房租補助費:本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需拆遷之合法建築物或

    其他建築物於區段徵收前 6 個月前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

    告,仍設籍且有居住事實,並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竣

    者,依對象資格不同發給房租補助費。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安置(特別救助金):徵收公告一年前

    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

    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

    查訪屬實者,除依前三款規定辦理外,如屬前述低收入戶者,

    以每一門牌加發新臺幣十萬元之特別救助金、如屬前述低中低

    收入戶者,以每一門牌加發新臺幣五萬元之特別救助金。

    十八、公有土地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處理及其協調情形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包含本府、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及臺東市公所,本府業於 108 年 4 月 16 日邀集各管理機關

    舉辦公有土地會勘,經查區段徵收前已作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

    第 1 項第 2 款用地使用者,無償撥供本府統籌規劃開發,循無償

    撥用程序向管理機關辦理撥用。非為上開條例所列應無償撥供本

    府統籌規劃開發之項目,另由本府於區段徵收前依同條例第 43 條

    第 1 項規定,業於 108 年 4 月 16 日邀集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各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處理方式協調會議,除原已作為土

    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項第 2 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本府統

    籌規劃開發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臺東縣政府均表示將以「領

  • 25

    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臺東市公所表示同意以「作價」方式撥

    供開發。公有土地會勘紀錄及徵詢各管理機關處理方式函文協調

    情形。

    十九、抵價地比例

    本府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考量本區特性、開

    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

    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衡酌本案財務計畫及

    開發目的,訂定本案發還抵價地比例為 50%,並經本府 107 年 7

    月 16 日臺東縣區段徵收委員會 107 年第 1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十、開發完成後道路等九項以外公共設施用地預定有償或無償撥用或

    讓售情形

    本案開發完成後無道路等九項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另本案

    規劃供興建公益性合理價格住宅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屆時擬依

    開發成本折價專案讓售予需地機關使用。

    二十一、財務計畫

    本案預估之開發總費用、預算編列情形及籌措方式、市價評

    定標準、償還開發總費用,說明如下:

    (一)預估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

    本案預估之開發總費用係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

    價款、公有土地作價款、地上物補償費及遷移費、協議價購地

    價款、公共設施相關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土地整理相

    關作業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本案預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

    領抵價地比例為 70%,則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約新台幣 6 億

    3,330 萬元,各細項如下表 3 所列:

  • 26

    表 3 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估算表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萬元)

    總價 (萬元)

    說明

    一、土地整理相關作業費用 公頃 11.77 120 1,412 包含地籍整理費用、行政作業費、

    委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費、委託辦

    理地上物查估補償費等

    二、補償費

    地價補償費

    (含協議價購金額) 公頃 3.74 8,939 33,432

    包含協議價購地價費、徵收私有地

    現金補償費用及公有土地以作價

    方式提供使用之地價款,以徵收當

    期之市價及私有地主 30%領取現

    金補償、公有土地作價方式領回

    地上物補償費

    (含協議價購金額) 式 1.00 5,547 5,547

    包含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

    自動拆除獎勵金、農作改良物補償

    費、人口搬遷費、墳墓遷葬補償

    費、工廠機械設備遷移費及營業損

    失等。

    小計 38,979

    三、公共設施費用

    整地工程 公頃 11.77 80 942

    公園 公頃 1.24 1,800 2,232

    停車場 公頃 0.21 1,500 315

    道路用地 公頃 2.71 1,600 4,336

    雨水下水道 公頃 11.77 200 2,354

    污水下水道 公頃 11.77 250 2,943

    公用共同管線工程 公頃 11.77 300 3,531 包含電力、電信及自來水等地下管

    線工程費

    小計 16,653

    工程規劃設計、管理

    及監造費等 式 1.00 1,332 1,332

    合計 17,985

    四、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 公頃 11.77 5 177

    自公共設施完成之日起至移交接

    管前及移交接管後共計 3年內,辦

    理管理養護所需之費用,以每年每

    公頃 5萬元乘以 3年計算

    五、貸款利息 4,777 以年息 3%複利計算

    總開發費用 63,330 一~五合計

  • 27

    (二)預算編列情形及籌措方式

    本案區段徵收開發作業由本府統籌辦理,本案區段徵收案

    所需經費由臺東縣政府區段徵收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所需經費

    分期向中央地方建設基金或向金融機構貸款支應,以支應開發

    計畫之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土地整理費用、公共

    設施費用、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及貸款利息等費用,嗣後由區

    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讓售等之收入優先償還開發成本。本

    案 108 年度臺東縣政府區段徵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經臺東

    縣議會審議通過在案,詳見:臺東縣政府區段徵收基金附屬單

    位預算及臺東縣議會決議函文。

    (三)市價評定標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

    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案土地徵收補償之市價業經 108 年 5 月

    28日臺東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年第 2次會議評議

    通過,徵收市價平均約為8,939元/平方公尺(≒29,550元/坪)。

    (四)償還開發總費用分析

    區段徵收係一種具備財務自償特性之土地開發方式,故於

    土地分配辦理完畢後,剩餘可建築土地辦理標、讓售作業時,

    其平均處分價格,至少應不低於可達財務平衡之平均價格。如

    此,處分剩餘可建築土地後之價款收入,始可抵付已先借支的

    開發總費用,達成財務自償。

    本區開發完成後,第一種住宅區優先開放供原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按抵價地比例分配,分配完成後剩餘可建築土地考量財

    務自償性,原則上採標售方式處分。另本案規劃供興建公益性

    合理價格住宅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屆時擬依開發成本折價專

    案讓售予需地機關使用,預計可標(讓)售之土地面積合計約

    3.5999 公頃(第一種住宅區 2.5199 公頃、第二種住宅區 1.0800

  • 28

    公頃)。經調查本案範圍及鄰近地區市場價格,並視基地之臨

    路、形狀、面寬及深度等個別因素差異,且本案開發完成後約

    需 5 年才能達到與調查之實例同等成熟度,故依各差異性、成

    熟度進行調整與修正,預估未來開發完成時第一種住宅區之平

    均土地價格為 18,650 元/㎡(≒61,653 元/坪);另規劃第二種

    住宅區 1.0800 公頃供興建具公益性合理價格住宅所需,擬以開

    發成本 17,580 元/㎡(≒58,116 元/坪)折價作為讓售地價,

    預估整體標讓售土地收入為 6 億 5,982 萬元,結餘尚有 2,652

    萬元,本案財務可達自償。

    惟未來如因總體政治、經濟情勢,土地標售情形不盡理想

    而無法回收開發總費用時,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

    定,由臺東縣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二十二、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

    同意文件

    本區段徵收範圍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二十三、預計區段徵收工作進度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訂定之區段徵收程

    序辦理,本案預計於 108 年 10 月辦理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109

    年 1 月公共工程施工作業啟動,109 年 8 月辦理抽籤及配地作

    業,並於 110 年 4 月完成土地點交,全案辦理時程預計約 7 年。

    工作預計進度詳本案區段徵收工作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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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