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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侷限空間安全管理辦法
91.07.18 第一次訂定
壹、前言
為防止坑井、地下室、塔、槽、人孔及污水池等作業場所因空氣無法自
然流通,造成該場所可能氧氣不足或滯留可燃性氣體或其他毒氣,危害工作
人員健康與安全。
貳、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缺氧症預防標準
三、特定化學物質危害標準
四、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五、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參、定義
一、缺氧:
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危險作業:
所稱缺氧危險作業,指含氧量低於 18﹪之下列作業場所:
(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
等之內部。
(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
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1.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
1
水較少之部分。
2.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3.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4.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5.腐泥層。
(三)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
井之內部。
(四)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
部。
(五)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
槽、暗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
(六)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
化之設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
在此限。
(七)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
油、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
庫、地窖、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八)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
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
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九)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
使用之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十)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
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十一)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
2
之儲槽、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
(十二)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
庫、冷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十三)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
體之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侷限空間:
密閉空間限制出入且無替代逃生路線,自然通風受到嚴重限制
或含氧量低於百分之十八之環境,且可能會有毒性物質、易燃性物
質或爆炸性物質蓄積的空間或區域。例如儲槽、地下貯藏室、導管、
溝渠、井、煙囪、隧道、料倉、超過 4 英呎深的凹槽或壕溝、船艙、
管線、人孔及下水道。
四、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TWA):
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
有不良反應者。
五、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STEL):
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
忍受之刺激,或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或麻醉昏暈作用、事故
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六、最高容許濃度(CEILING):
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
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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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適用範圍
凡從事侷限空間(缺氧作業)相關之檢查、維修、清理等臨時性
作業、常規性作業,均屬之。
伍、單位權責
一、計劃作業單位:
從事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之作業主管,應督導所屬同仁
及承攬商,於從事作業前應告知其危害因素、進行安全防護並申請
作業工作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並於作業後確實清點人數,確保
作業人員安全。
二、勞工安全衛生室:
配合侷限空間作業之會勘、現場環境檢測、作業許可之簽發及
協助意外事故處理搶救。
三、其他單位及人員:
隨時發現違法情事(非經申請私自作業或已發生危害),隨時通
報勞安室(汀州院區 15344;內湖院區 88022),如為非上班時段則通
知總值日官室(汀州院區 88555;內湖院區 88995)。
陸、危害標示
作業主管應禁止非從事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之員工,擅自進
入作業場所,並應於作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意見之處所,公告相關注意事項
及警告標語,使作業人員週知。
一、公告注意事項應包含: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作業。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4
5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
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二、警告標語包含:
(一)關閉電源並上鎖。
(二)上鎖標識可附相關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以辨識身分提高其他人員
之警覺性(如附圖 C)。
(三)關閉氣體或液體導管及掛上禁止操作標示(如附圖 A、B)。
(四)取下皮帶或鏈條等傳動裝置。
(五)將侷限空間(缺氧作業)中任何機械運轉裝置上鎖、上鏈條或
其他工具卡住,使其不能轉動。
(六)視情況置備侷限空間(缺氧作業)場內場外的警報裝置。
柒、進入程序:
本辦法所述之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區應依下列進入流程辦理
相關事宜。
一、作業規範:
(一)工作許可申請。
(二)能源移除並上鎖標示。
(三)作業環境檢測。
(四)通風。
(五)動火許可及現場人員監控。
(六)個人防護具、滅火設備之使用。
(七)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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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流程:
空氣測試結
果是否合法
是
否
實施適當通風
自然通風
是否合適
是
空間中是否使
用化學物質
是
否
是否需實
施動火
是
是
依規定申請動
火許可
否
許可證
簽發 監控人員全
程監控 需使用供氣設備
作業現場
標示 作業完成並進
行人員清點
依進入程
序執行
通風並採取持
續空氣監測
否
重覆空氣監測
否
空氣測試結
果是否合法
許可書上記載測試結果
實施空氣測試 (O2/LEL/H2S 或其他有害物)
移除能量來源 (上鎖/上標籤)
許可證申請
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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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工作許可申請:
欲進入疑似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除應辨識作業環境中之危害後,
需先行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申請單如附件一),經作業主管及勞工安
全衛生室人員現場會勘及檢測完成無安全疑慮後,方可進入作業。
申請流程如下:
設備是否有侷
限空間之虞 查詢其他標準
是否需
進入
否
防止未經許
可進入
是
工作由承商負責,
通知其已知之危害
計劃單位員
工需進入
成立協議組織進
入空間作業
是
否
防止未經許
可之進入
空間內是
否有危害
是否
危害可
否清除危害清除
非侷限空間,查
詢其他法令
該空間可
進入
是
否
空間可維持
於安全情況
是
否是否為可
接受情況
否
是
同意進入該侷
限空間作業 作業中持續
進行監控 簽發工作許可 作業完成
工作許可
不予簽發
否是
通知作業人員
辨認侷限空間作業(缺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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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動火許可申請:
各計劃單位於侷限空間作業現場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於作業進行前先行申請動
火許可,於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動火申請書如附件二)。
申請缺氧空
間作業
辨認現場是
否有缺氧情
形 是
作業現場危害標示
指定動火作業負責人
移除可燃物或可燃設備
空氣檢測
是否合格
否
是
許可證簽發
實施適當通風
重覆空氣監測
空氣檢測
是否合格
是
通風並採取持
續空氣檢測
作業完成
否
否
申請動火許可
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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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環境檢測:
為防止侷限空間因氧氣含量不足,影響作業人員安全,除於現場應進行持續性
通風或換氣外,更應進行環境境測,檢測值在容許濃度(TWA)以下,方可作業;
發生源如為存放其它物質,亦應進行檢測。
一、侷限空間(缺氧作業)空氣中之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 八小時時量平均容許
濃度 TWA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
濃度 STEL
最高容許濃度
Ceiling
備註
氧氣 - - - >18﹪
二氧化碳 5000PPM 5000PPM -
硫化氫 - - 10PPM
一氧化碳 35PPM 52.5PPM -
可燃性氣體 - - <30﹪
其他有害性氣體
二、相關侷限空間(缺氧作業)環境檢測位置至少應測定 3 點以上,如下圖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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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承攬商管理:
各計劃單位承辦相關工程購案發包時,應確實與承攬商簽署承攬商管理準則或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簽認單。涉及危險性工作,應督導承商辦理工作許可後方
可進行作業,並進行監控。
相關指導、督導事項:
一、告知並要求承攬人辦理侷限空間之潛在危害及管制的必要事項。
二、告知進行該侷限空間作業員工或在附近工作之勞工作業應注意事項。
三、告知並要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作業人員需使其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相關證照。
五、查核承攬人是否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六、確實要求作業人員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七、計劃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該作業場所負責人,
進行作業聯繫、指導、督導等作業。
八、作業現場需置備有乾粉滅火器或滅火設備。
九、作業完成後確實清點人數,並清除現場雜物。
十、現場監督人員應進行全程監控,防止災害發生及遇有災變時配合進行搶救。
十一、其他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拾貳、緊急應變處理:
計劃單位應於侷限空間作業前請承商提供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聯絡名冊;事
故發生時,現場監督人員應立即採取現場救災措施,並告知計劃單位主管、勞工
安全衛生室及相關災變處理人員,計劃單位應立即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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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修定本作業之程序:
一、本管理辦法應適時提出修正檢討,經院長同意或經院長書面審查後由勞安室作
書面修正令頒實施。
二、如遇政府相關法令修改、組織變更、作業變更時,將隨時依上述程序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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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侷限空間作業工作許可證 附件一
承攬工程名稱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狀況 可能存在之危害物質
進入目的
申請工作許可時間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承攬負責人簽章 一、簽發前檢點事項:(認可者打√)
能源切除/試驗 緊急逃生救援器材
管路切斷/盲封/上鎖 救生索
危害物質清除/通氣 滅火設備
通風換氣 防爆工具
安全區(警告標示) 救援程序/緊急救援名冊
呼吸防護具/防護衣勘用、數量足夠 動火許可
有無共同作業情形(協議組織) 安全帶
其它
二、作業環境檢測:(符合法令請打 v)
參考值 檢測數值
氧氣濃度 >18﹪
可燃性氣體爆炸下限 <30﹪
一氧化碳 TWA<35ppm 硫化氫 Ceiling<10ppm
二氧化碳 STEL<5000ppm
其他
氣體測定器名稱、型號:
承攬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工程管理人)
簽名︰
(對上列工作已負責推動及校正)
三、許可工作核定︰
勞工安全衛 許可部門主 許可部門承
生室簽章︰ 管 蓋 章︰ 辦人蓋章︰
註︰一式三份︰承攬商、許可部門、勞工安全衛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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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總醫院動火許可申請書 附件二
承攬工程名稱 動火地點 工作內容
施工單位或廠商
動火種類
申請動火時間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承攬負責人簽章 一、簽發前檢點事項:(認可者打√)
辦認現場無缺氧、中毒、火災、爆炸、感電、掩埋等潛在危害。
已備妥動火作業警報標示。
指動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消防及緊急應變。
動火現場可燃物或可燃設備已移開或加設隔熱裝置(防火罩或金屬版),避免與高溫、火花或
熔渣接觸。
已清除儲槽或管線中之易燃氣體如油氣、酒精蒸氣等,並關閉網路來源。
是否預防火花或熔渣落入附近侷限空間(密閉空間、部份開放空間或導管等)的可能性,避
免導致該處可燃物燃燒或爆炸。
已備妥安全設備(如面罩、滅火器、防護衣物等相關安全設備)。
其它應確認項目:
承攬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工程管理人)
簽名:
二、許可工作核定:
勞工安全衛 許可部門主 許可部門承
生室簽章︰ 管 蓋 章︰ 辦人蓋章︰
註︰一式三份︰承攬商、許可部門、勞工安全衛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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