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csustjwc.csust.edu.cn/jwc/rcpy/pyfa/cn2010.doc · Web view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期开学的第1-2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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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本科生学习指南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  录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简介(1)

一、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教学管理办法(3)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籍管理规定(5)

关于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通知(13)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暂行办法(17)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19)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24)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暂行办法(29)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关于制订2009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31)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文化素质教育推荐书目(35)

长沙理工大学人文与科学类素质教育类选修课程一览表(42)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关于学生职业技能资格证认定的办法(46)

二、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49)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本科专业(方向)及专业大类一览表(2010)(51)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52)

金融学专业(58)

市场营销专业(64)

会计学专业(71)

财务管理专业(77)

法学专业(83)

新闻学专业(89)

英语专业(95)

艺术设计专业(1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113)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122)

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128)

自动化专业(热工过程及其自动化方向)(136)

自动化专业(工业电气自动化方向)(142)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148)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155)

通信工程专业(16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67)

物流工程专业(173)

工程管理专业(178)

土木工程专业

道路工程方向(184)

桥梁工程方向(190)

建筑工程方向(198)

隧道与地下工程(205)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211)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219)

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部分实践教学管理制度(227)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实验规则(229)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实习守则(230)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232)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237)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简介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是由原长沙交通学院公路学院和长沙电力学院科技学院于2003年合并组建,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由长沙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中心,位于长沙市赤岭路,临泱泱湘水,望巍巍麓山,校园风景秀丽,人文气息浓郁。

学院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一万余人,26个本科专业(含方向),分属工、管、经、文、法等五个学科门类,设置的专业涵盖了长沙理工大学办学水平高、特色鲜明的优势专业及部分行业增长需求旺盛的热门专业,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的交通、电力及水利等行业特色的多科性大学。

学院的教学和管理由长沙理工大学予以指导,并共享长沙理工大学的师资、教学设施和科研设备等优质教育资源,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注重学生的基础知识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初步形成了符合学院定位及自身特点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理念,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保持在湖南省独立学院的领先水平。

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培养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本科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有志者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公务员和参军入伍等。学院与英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的高等学校建立了广泛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在校生有机会到国外的合作高校进行学习交流和更高层次深造。

学院坚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实施“质量立院、人才兴院、特色强院、和谐治院”的发展战略,充分依托长沙理工大学的学科特色和优质教育资源;同时,发挥与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推行产学结合,吸引有关企业参与办学,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办学模式,形成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努力造就适应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积极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一、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教学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字〔2009〕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学校(院)采用学年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双学位制。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学校(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学校(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教学部、学工部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由校(院)务会议研究,报经学校(院)主管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院)申请入学。经学校(院)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为认定在校学生新学年的学习资格,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学年学籍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条 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期开学的第1-2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按校(院)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特殊情况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以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采用学年学分制。学生可在学校(院)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以下称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修读国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以下称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6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5-7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休学离校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院)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入伍参军者学习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课程数量和顺序,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学分,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必要时办理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基础和技术基础必修课程(一般为二年)以后,按照学校(院)有关规定,可在本院(系)该专业中选择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进行学习。同时可申请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

第十五条 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课程相应成绩绩点。每16学时左右计1学分,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关系是:

课程成绩

绩点(Hi)

学分(Wi)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90~100

85~89

A/优秀

A-

4

3.7

获得课程学分

82~84

78~81

75~77

B+

B/良好

B-

3.3

3

2.7

72~74

68~71

66~67

C+

C/中等

C-

2.3

2

1.7

64~65

60~63

D

D- /及格

1.3

1

<60

E/不及格

0

不获得课程学分

无效

无效

0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Hi)/∑Wi]

总学分数=修读课程学分数之和(∑Wi )

总学分绩点=修读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Hi)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即A、B、C、D、E)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体育课程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如因病,须持校(院)医院指定医生开出的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学部审批,送学校(院)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及其成绩记载:

(一)专业培养计划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和人文科学类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补考,应重修;

(二)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学校(院)安排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进行;

(三)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审批同意缓考者,可参加学校(院)组织的学期补考;

(四)取消考核资格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应重修;

(五)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无故不参加学期补考的,可参加重修,按学分交费;或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前统一组织的毕业补考;

(六)考核不及格及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以同门课程最高分对应的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七)重修课程的成绩可覆盖该课程前次修读成绩或补考成绩(不含成绩计无效的课程)。

六、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利于培养成才;

(三)学校(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教学部审核,学校(院)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报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的;

(六)经学校(院)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一)因病经学校(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学部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城南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院)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报教学部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并上报备案;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系审核,报教学部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备案;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三)经批准复学者,凭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学部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留 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多于24学分少于或等于28学分,应予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前所有课程获得的总学分,如果未取得的学分与规定应得总学分相差30学分及以上者,取消本届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应以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后原则上应随留入年级修读全部课程,已获学分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院)审批,可予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应留级而拒不留级的学生,学校(院)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同类专业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九、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注册在读期间,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4学分的(按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4学分,不在此列);

(二)在学校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校(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精神类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学生,无不良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校(院)审查同意并报批后,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获得22学分及以上者,可继续学习。

(一)试读期间因修读以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与现选课程有时间冲突时,可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院)务会议研究并上报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家长,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院)注销其学籍;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办理。

十、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一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四)取得规定的德育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获得的学分数与毕业应修学分数相差小于19学分(含19学分)者,可在离校前申请一次毕业重修(重考),对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二)获得的学分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大于19学分,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到城南学院教学部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并注册新学年学籍,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

(三)仅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回校(院)补做一次,合格则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本人要求不再延长学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获得的学分总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不足19学分(含19学分),结业并已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两个月后、一年内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同时,修读完某一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数≥1.7,符合《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及所取得的学分达到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的学位由学位委员会在毕业时一次性授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其  他

第五十三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先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经调查研究处理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六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院)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二、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与《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城南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共同实行。由城南学院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关于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通知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字〔201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该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将从2008级开始申请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在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若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将向城南学院的举办高校申请本科生学士学位,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举办高校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模板见附件1。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暂参照《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长理工大〔2010〕29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

附件1 学位证书模板

附件2 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长理工大〔2010〕29号)

附件1 学位证书模板

1.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独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填写格式

学士学位证书

2.未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独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填写格式

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2

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长理工大教〔2010〕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业务标准: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二)考试舞弊。

(三)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四)非考试舞弊原因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7。

(六)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重考(含补考)学分达30学分以上(含30 学分)。

第三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批准可授予第二个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毕业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正式名单。

第五条 我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达到本规定第一条之要求。

(二)申请者必须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三)申请者必须参加学位课程水平考试,且成绩及格。学位课程为两门(一门基础课程、一门专业课程),由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与职责:

(一)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二)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有关材料;

2.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他问题。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院毕业生的情况,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四)学位委员会每年开会两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入校的各年级学生,自2010年9月后修读的课程中,出现重修、重考(补考)的学分超过30学分的,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六)款执行。

第九条 其他条例中有关条款凡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境外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2009〕1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精神,有效推进我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注册目的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普通高校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必要环节。学年电子注册的实施,有助于实现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二条 注册对象

凡通过高考录取,已取得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注册方式

学年电子注册的方式是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我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采取校、院、系三级管理模式,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教学管理平台在线操作完成。

第四条 注册时间

每学年开学的第1-2周,在校生办理缴费手续,缴清学费后到所在系填写注册登记表;第3周各系审核注册登记表并在教学管理网上标注注册信息,第4周学院进行网上公示;第5周教务处接收、整理并审核我院上报的注册数据;第6周教务处将学生注册数据按要求导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第10周下载经教育部审核过的注册信息并导入我校学籍库。新生通过资格复查、获得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资格的,视同完成了第一学年的注册。每年的11月初,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xjxl.chsi.com.cn)向学生提供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查询。

第五条 注册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的电子标注。主要注册内容包括: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

每年8月1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自动将原本“注册学籍”的在校生状态都变成“待注册”。对于所有待注册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年注册,把注册状态变成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注册学籍:按期返校并缴清学费者。

2.暂缓注册:按期返校但学费尚未缴清者或学费贷款手续不齐备者。学生补缴清学费后,可随时将其学籍状态由暂缓注册变成注册学籍。

3.保留学籍:参军入伍或出国留学、且在教务处办理了有关手续者。 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出国留学一般保留学籍一年。

4.休学:因故申请休学、经城南学院学工部、教学部和教务处同意且办理休学手续者,注册为休学。

二、学籍变动:升级、跳级、留降级(重修)、转学、转专业、复学、专升本。学籍变动主要记载上一学年的异动信息。

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学籍一旦注销,不可恢复。

四、学籍记载:奖惩记录;辅修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六条 注册流程。

新学年开学后的第1-2周内,在校生须按注册流程办理注册手续。

一、按期返校且缴清学费学生,凭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到所在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在校生学年注册学籍登记表》(见附表1);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学生,持获批准的《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新学年暂缓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到学院学工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在校生新学年暂缓注册登记表》(见附表2);暂缓注册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并上报审核同意后,可以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暂缓注册不得超过2次。

三、未在标准年限内毕业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应于第五或第六学年开学后的2周内,直接到院教学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新学年重新注册登记表》(见附表3)。教学部于第三周交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注册学籍。

四、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转入前的学年注册工作在转出学校完成,自在省教育厅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参与学校的学年注册。

新学年学籍注册流程图见附件5。

上述附表1与附表2的信息,均由学院教学部核实无误后在网上标注信息,附表3中的信息由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在网上标注。

第七条 其它。

没有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纳入后续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标注为“注册学籍”状态的次数本科生4-6次(含新生入学当年的学籍注册)。在校生注册为“注册学籍”状态的次数少于规定次数时,不能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申请提前毕业者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城南学院教学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2009〕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求真、创新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教育教学指导性培养计划(以下统称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学科发展的需要,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参加选课的必须是按照学校规定注册在籍的学生。

第二章 选修原则

第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入学年份专业培养计划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选课规程》(见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一学期同时开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应先选必修课程,后选选修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6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5~7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数量。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也不应低于14学分(但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标准学习年限内某一学期应修学分不够或因延长学习年限而导致学分不够不在此列)。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公共和基础必修课程(一般为两年)以后,可在本专业范围内经批准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前两年完成了规定学分数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详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新专业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所取得的学分,不相同的可作为选修课认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须补修。

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读课程。

第十条 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一般不需要办理选修手续。由学生本人按选课规程自主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一般可作为学生本人的选修课进行选修。

第十一条 同一学期多位教师开设同一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每学期的第15~19周为学生选课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学生可以选课和改选。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每学期公布的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在咨询导师意见后,再按教务处规定的学生选课时间及地点选课。

第十三条 凡选修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由教务处进行合并或撤消教学班的处理。选课结束前一周内,学生必须从网上确认(含改选)并获取本人课表。课表一经确定,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课程和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选修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者除外)。否则,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学生也不得参加未选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大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向课程所在系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系审查,教学部汇总后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批准,缴纳考务费后,方可参加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1-2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第四章 课程免听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院领取或上网下载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第二十二条 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院领取或上网下载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或间听。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重选重修,最高次数不限。但必须缴费重修。以下情况可以选择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二)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三)学生对已及格的课程有更高要求,可以选修高级别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可按高级别同一课程的学分数取得学分;

(四)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重修课程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随同下一年级选修相同课程。

(二)某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时,由教务处制定重修教学计划(学时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学生选修。

(三)因重修学生人数不够,或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最高学习年限限制而不能参加相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采用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重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选课规程

一、选课资格

1.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并进行电子注册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2.教务处根据电子注册数据,确认学生选课资格并安排学生选课。

二、选课要求

1.学生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2.选课之前,各系务必认真组织本系学生仔细阅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该学期课程开设计划和课程简介。学生应就选修课程的有关问题详细咨询后,根据本人的学习基础条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自己该学期修读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前往规定的选课地点、在计算机选课程序的提示下输入所选课程和教师,并加以确定。

3.选课前,学生应弄清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见课程信息)。选课时,先选先行课程,后选后续课程;首选必修课课,后选选修课、跨专业的课程。培养计划中部分课程实行分级教学(A、B、C档),学生必须选修本专业基本要求或以上级别的课程。

4.学生选课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得请人代选,否则,学生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生不得任意更改他人选课信息。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选课,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5.为使学生具有合理的学习负担,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多于30学分。

6.凡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者除外);否则,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学生也不得参加未选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

7.学生选课完毕后,应将各门课程上课时间、教室、任课教师记入自己的课程表或下载课程表,按此课程表听课。学生不得再对自己该学期的修读计划作修改。

三、选课程序

1.教学部配合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统筹安排各专业学生进行选课,分机选和自选两种。机选是由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在学生上机选课前为学生自动生成好课程表。自选为学生自己上机选课。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按行政班级安排,不实行选课。

2.学生可通过访问长沙理工大学站点或教务处站点进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首次选课的登录密码为学生学号,登录成功后,应首先修改密码(长度不超过10位,不少于4位),并牢记密码注意保密,选课完毕后应将浏览器关闭,以保障自己选课数据的安全。

3.选课流程图

四、选课时间安排

1.每学期第15-18周为学生上机选课时间(选下学期修读课程)。各专业学生的第一次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选课。

2.每学期第19周为学生自由选课时间,学生应在自由选课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补选、改选。第20周系统自动关闭,学生不能再进行选课。

3.每学期第4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补考后的重修和补选选课时间(选本学期课程)。

4.学生若因家庭困难需办理缓交学费以及助学贷款,需在每学期第1周前向学工部申请办理,第3周前学工部将审批数据汇总到教学部。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选修重修、辅修专业和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学生应与该期必修课的选修统筹考虑,在不超过最高选修学分的前提下合理分期安排。并按省物价规定学分制收费等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到教务处、计财处集中办理。

2.必须自觉遵守机房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学生在选课终端上不允许作与选课无关的操作,对违规操作不听劝告者,将停止其选课;对故意损坏软件和硬件设备者,将根据学校有关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2009〕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形式

第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考核。

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1学时。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系(部)组织实施。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

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七条 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中进行。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格要求。

第九条 所有考试课程都应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10套以上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凡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选用试题库。所有考试一律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各教研室要根据教学和改革需要,适时对试题(卷)库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 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使用教材、课堂讲授内容以及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和资料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不可出偏题、怪题和过于简单的题。

第十一条 试题一般分为三类:

1.基础题。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并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研究创新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类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60%~70%,综合题占30%~20%,研究创新题占10%左右。任课教师或系(室)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二条 考卷由教研室主任指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卷,教研室主任审批,审批之前应指派教师试做,以分析和调整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

试卷原则上要求打印,个别打印困难的试卷,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专用纸”上,以便胶印。

教研室指派专人汇集和整理试卷,将其归入教研室教学档案,妥善保存。

各类考试,对试题要严格保密,教师不得以出复习提纲、划定复习范围和指定复习重点等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及其类型。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由教学部与任课系共同组织,主管领导分别担任主考和副主考。

第十四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采用流水作业式判卷、统分。

重修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不单独组织出卷。重修班考试与期末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同课程使用同一试卷、统一组考安排。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有试卷库的课程均由试卷库抽卷进行考试,无试卷库的课程从以前该课程期末考试时所出试卷中的剩余卷中抽卷。经批准的单独插班或补考以及结业生返校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院)教务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进程,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公布考试安排表,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应做好试卷印制、试卷保存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题,若有泄题,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考必须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要求学生清理考场并宣读《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考试(查)考场规则》,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年级、班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坚决、严肃、及时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并及时通报。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学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在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予以通报,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1.违反监考人员守则;

2.被巡考人员发现或学生举报不按监考程序操作并造成不良影响;

3.在考试中疏于管理而未能发现或制止学生舞弊行为;

4.在监考中造成考卷遗失;

5.监考迟到或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岗;

6.擅自请人代监考。

第十九条 考试按安排的时间、考场进行,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试安排。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由教师根据学生听课纪律、作业完成、课程实验完成等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查,并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到学生本人。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结束只安排一次考试(查)和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因故申请缓考经批准的,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补考可安排在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中进行,但均须在考试前与教学部联系,由教学部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审批,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缓考要从严控制。考试期间不批准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缓考。因病需要缓考者,要填写缓考申请单,并由校医院指定的医生签署意见后,再到教学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缓考者,应一律在考前办好缓考手续,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要有本人签字),考前未办理手续者,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有下列伤病情况者,可批准缓考:

1.因伤病住院者;

2.临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脓性扁桃体炎等)发烧39℃以上者;

3.急腹症:急性胃肠炎、胆道炎、胰腺炎、菌痢等病所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者;

4.急性外伤所致骨折、脑震荡、脑挫伤、眼球损伤者;

5.急性肝炎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治疗者;

6.其他疾病经校医院指定医生诊断,确认必须缓考者。

第二十二条 学期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教务处为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表及补考学生个人考表于开学第一周前在网上发布,学生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信息。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至第二周进行。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返校补考。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两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南学院同意,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批准并到计财处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返校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学分、相应绩点的方式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以平均学分籍点数和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

学分(Wi)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绩点(Hi)

获 得 学 分

90~100

85~89

A/优

A-

4

3.7

82~84

78~81

75~77

B+

B/良

B-

3.3

3

2.7

72~74

68~71

66~67

C+

C/中

C-

2.3

2

1.7

64~65

60~63

D

D- /及

1.3

1

未 获 得 学 分

<60

E

不及格(不通过)

0

无效

/

/

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总学分数=修读并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i)。

总学分绩点=修读并获得全部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Hi)。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Hi/∑Wi)。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分由教研室统一组织,评阅人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评阅考卷,统计考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应进行复核。阅卷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数量不得少于每班试卷数的1/5(各等级成绩的试卷都要有)。当发现不符合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教研室主任应将复核试卷情况记入《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30%以上不及格)时,系(室)集体或系(室)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期终(或结束)考试成绩。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院(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经批准实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占50%。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情况三方面的分数和评语,提出记分等级,送交系毕业答辩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5日之内,任课教师按学号、姓名填入“学生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后,通过校园网指定网址报送,任课教师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交任课教师所在系教务办,系教务办汇总纸质成绩单,一份交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一份系保存备查。

教务处接到纸质成绩单后,须认真核对教师网上报送成绩的准确性,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安全保存好成绩数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院(部)打印学生成绩总表2份,签字交教学部审核(签章)后,一份送学生工作处(部)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成绩复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城南学院教学部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后并组织任课系(部)教师复核(阅卷老师和任课教师回避,仅复核统分和是否漏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确有漏判或统分有误的,予以更正成绩。复核教师需签署姓名,写明更正原因或复核结果,并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由教务处加以确认,更正后的成绩由学院通知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质疑。允许学生书面(据实、署名)提出质疑报告,城南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并组织审查。如审查属实,将组织任课系(部)重新评定该门课程成绩并认定任课教师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城南学院教〔2005〕7号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激励学生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一、第二课堂活动主要内容及要求

1.各级各类竞赛;

2.论文和科技成果;

3.科研活动;

4.各类过级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

5.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等;

6.“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或“阳光艺术团”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7.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8.各系根据自身特点确定的活动或项目(不超过3学分)。

学生参加上述各类活动并至少获得10学分方可毕业。具体活动及学分折算关系见附表。

二、学分认定

1.各系成立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系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系主任任组长,支部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

2.各系依照本办法制定“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参照附表格式),并依据本办法和各系的实施细则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予以认定。各系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需报教学部和教务处(成绩与学籍管理科)备案。

各系“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原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积极性等);

(2)系“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组织机构(成员及职责分工);

(3)第二课堂活动具体学分标准(各项活动的具体学分值和具体要求等);

(4)系“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的管理(包括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学分认定、审核、学分登记、上报以及原始依据的保存等);

(5)其他。

3.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统计表按学期由系统计,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报教学部,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一份各系存档。

4.各系第二课堂学分上报时间为每学期第十七周。学生获得第二课堂学分的原始依据由各系保存备查。

5.教务处、教学部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第二课堂学分核计工作量(每个行政班每学期不超过5学时),由各系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讨论具体工作量分配方案。

三、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普教本科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折算表

类别

活动内容

要 求

学分

备 注

1

各级各类

竞赛

国家级

获一等奖

8

参加各类竞赛获第一名、第二名者与一等奖等同,获第三名至第五名者与二等奖等同,获第六名至八名者与三等奖等同

获二等奖

7

获三等奖

6

参加

3

省级

获一等奖

6

获二等奖

5

获三等奖

4

参加

2

校级

获一等奖

4

获二等奖

3

获三等奖

2

参加

0.5

2

论文和科技

成果

国家级

4

学生发表的作品参照此标准记学分

省级

3

校级

2

3

科研活动

参与科研项目

1-3

凭立项文件核记学分

主持,视项目进展情况

3-6

4

各类考试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

六级(八级)

4

达到及格成绩

四级(四级)

2

计算机等级考试

四级

3

凭证书核计学分

三级

2

二级

1

全国计算机软件

资格、水平考试

获程序员证书者

3

获高级程序员证书者

4

获系统分析员证书者

5

职业技能

考核

获初级证书

2

获中级证书

4

5

社会实践

活动

提交调查报告

1

按参加次数计算

个人被校团委或团省委评为积极分子者,集体被校团委或团省委评为优秀实践队者

2

6

公益劳动等

劳动1周

1

最低学分单位为0.5学分

7

各类培训班

30学时或1周

1

8

其他

各种社团活动,各学院根据自身特点自行确定的活动项目

1~3

由校团委、学工部(处)及各学院自行确定记分标准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关于制订

2009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

长理工大城南学院教〔2009〕5号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管理、监控和评估的基础性文件。为制订好本轮人才培养计划,特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推进素质教育,突出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特色,实现与母体学校错位发展,落实城南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总目标,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创新意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

根据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城南学院自身特点,按照“注重基础,强化能力、突出专长、提高素质”的总体要求,以“精练、实用”为原则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一)明确培养目标,形成人才培养的特色

依托长沙理工大学的办学优势,根据城南学院的特点,主要培养面向基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强化为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突出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的优势。

(二)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目标,激发学生自主发展意识,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以“精炼、实用”为原则,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

妥善处理好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专业方向)课程的关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主干学科与相邻学科、课内与课外、教与学等方面的关系。注重知识内容的针对性,加大课程整合力度,提高课程的综合化程度。根据专业需要,精选基础课程,增加能力培养型的课程,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增加专业选修课程。

(四)注重系统性和实效性,整体设计实践教学,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优化实践教学环节与内容,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确保实践教学的可控性和实效性,做到实践教学活动的四年不断线。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和社会的需要,适当增加学科竞赛、社会(工程)实践或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创业项目培训等实践教学环节。

(五)文理渗透,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

坚持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人文教育和科学、工程教育的结合,提升学生人文和科学素养。理工类专业学生要加强人文教育,人文社科类专业要增强科学素养教育,要从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两者内在一致性与相容性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三、基本要求

(一)课程体系

按“基础平台+专业模块(或专业方向)”的方式构建课程体系。总体要求:削枝强干,凸显特色。结构如下:

公共基础模块 (必修)

通识教育课程平台

基础平台 人文科学素质模块 (限选+任选)

课程 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必修或必修+限选)

体系

专业模块(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 (必修+选修)

(二)理论教学环节及课程设置

1.通识教育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计算机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军事理论和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等。通识教育课程按照学院要求统一规划设置。

(1)思想政治课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意见》要求,分课内、课外执行,课内教学9.5学分,课外社会实践4.5学分。课外以学生社会实践、撰写读书报告等方式执行,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审阅读书报告(调查报告)、论文等并写出成绩。

(2)形势与政策、就业与创业教育等课程,可单独开课或开设讲座,学分计入第二课堂学分。

(3)体育课程包括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要对学生的课外锻炼提出具体要求,执行《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体育课程考核暂行办法》。

(4)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分为三类,即“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艺术及其他类”,每个学生至少取得8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修读“人文社科类”和“艺术及其他类”课程并分别取得3学分以上(含3学分);经管文法类专业学生选“自然科学类”和“艺术及其他类”并分别取得3学分以上(含3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修读“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并分别取得3学分以上(含3学分);学生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可按课程性质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证可认定为相应的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最高可冲抵2分。认定办法见“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关于学生职业技能资格证认定办法”。

2.学科(专业)基础课程

各专业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的开设应按照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设置,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要满足专业的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3.专业(专业方向)课程模块

各专业可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增强学生就业针对性。专业(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突出专业(方向)特色,有利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工科专业的专业课程模块中必须开设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的概论课程;经管文法类专业的专业课程模块中必须开设相关工程领域的概论课程和工程实践性课程。专业(专业方向)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类。每个学生必须完整修读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课程。

(三)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为主线,优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整合实验教学内容

按照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基本技能、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要求,构建实验教学体系,在保证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各专业可按照实验内容的要求和能力培养的内在联系整合实验教学内容,独立设置实验课程。

2.优化实践教学体系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含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工程实践或社会实践等)、课程设计(含课程设计、综合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案例教学实践等)、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专业可根据专业性质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当增加校内模拟(虚拟)实习和课程设计门数以及校外实习环节,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四)学分分配

标准学制为4年。对少数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一年继续完成学业。

1.总学分及学分分配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175学分(不含第二课堂10学分)。

各类课程学分分配如下:

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占总学分82%左右(其中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为必修课,占总学分20%~22%左右),选修课占总学分18%左右。

确因社会需要和专业技能强的专业,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可提高至25%左右,但需经论证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2.学时分配

按四年标准学制,教学时间为160周,每学期原则上为20周。其中,军训、入学与毕业教育累计4周,考试7周。周学时应控制在24学时以内。

原则上工科及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少于12周,其他类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少于10周。

3.学分与学时折算关系:理论课程:16学时/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30学时/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周/学分。

(五)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系自行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为3-5门。

(六)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

城南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

1.每个专业(没有三届毕业生的新专业除外)都应为其他专业的学生辅修本专业制订相应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应包括该专业至少2/3的主要课程,且提供课程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含必修和选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单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不少于20学分(含必修和选修)。

2.每个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没有三届毕业生的新专业除外)都应为其他学科的学生修读本专业制订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计划所列课程应包括本专业全部专业主要课程,且提供课程总学分不低于90学分(含必修和选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单列。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不少于60学分(含必修和选修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七)第二课堂

营造包括第二课堂在内的多维学习环境,与第一课堂有机结合,扩充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和素质养成的渠道。

形势政策教育、班团活动、文明行为习惯的培养等都是养成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安排适当的形势与政策教育讲座,帮助学生了解国内外重大时事,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清当前的形势与任务,增强民族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注重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建设。积极开展各种文化科技系列讲座、课外阅读活动、社会调查活动、学生科技发明活动,组织各种知识竞赛、文化艺术节、读书报告会、音乐会、书画展等活动,形成良好文化科技氛围,陶冶学生情操。

第二课课堂可结合学、团活动开展,要注重实效。第二课堂活动实施学分制,其组织与管理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至少获得12学分方可毕业。

(八)教学进程计划表要求中英文对照。

四、培养计划文本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基本要求

(三)主干学科

(四)主要课程

(五)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六)毕业学分

(七)第二课堂活动要求

(八)学习年限

(九)授予学位

(十)指导性教学进程计划

(十一)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

2009年4月21日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文化素质教育推荐书目

一、人文科学类

1.《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2.《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马克思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3.《法兰西内战》马克思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4.《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5.《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自然辩证法》恩格斯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7.《国家与革命》列宁著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著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理想国》 (古希腊)柏拉图著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0.《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1.《论法的精神》 (法)孟德斯鸠著

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12.《西方哲学史》 (英)罗素著

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3.《中国哲学简史》 冯友兰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4.《经济学》 (美)保罗·A·萨缪尔逊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5.《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J·M凯恩斯著

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16.《科学管理原理》(美)F·W泰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17.《管理学》哈罗德·孔茨;海因茨著

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从无序到有序》普利高津等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19.《系统、结构和经验》拉兹洛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20.《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美)戈布尔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21.《熵:一种新的世界观》里夫金等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

22.《结构主义和符号学》(英)特伦斯·霍克斯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3.《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美)阿尔蒙德·鲍威尔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4.《现代政治分析》 (美)罗伯特·达尔著,王沪宁、陈峰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5.《当代史学主要趋势》巴勒克拉夫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6.《供应学派革命》罗伯茨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7.《大众传播模式论》麦奎尔等著,祝建华、武伟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28.《转折点——科学、社会和正在兴起的文化》 (美)弗里乔夫·卡普拉著 卫钢英译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

29.《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

国际文化出版社1985年版

30.《中国人的精神》辜鸿铭著

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

31.《人工科学》 (美)赫伯特·A·西蒙著 武夷山译

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2.《国富论》 (英)亚当.斯密著

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

33.《伦理学》(荷)斯宾诺莎著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4.《人性论》(英)休谟著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5.《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6.《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德)马克斯.韦伯著,彭强,黄晓京译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7.《乡土中国》费孝通著

三联书店1985年版

38.《飘》(美)玛格丽特.米切尔著 戴侃译

外国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

39.《喧哗与骚动》 (美)威廉·福克纳著 李文俊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40.《诗经选》余冠英选注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41.《楚辞选》马茂元选注

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42.《汉魏六朝诗选》余冠英选注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43.《唐诗选》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选注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44.《唐宋词选释》俞平伯选注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45.《三国演义》罗贯中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6.《水浒传》施耐庵著

北大出版社1981年版

47.《西游记》吴承恩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48.《儒林外史》(清)吴敬梓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49.《红楼梦》曹雪芹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

50.《聊斋志异》蒲松龄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51.《鲁迅选集》杂文·散文 鲁迅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2.《女神》郭沫若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53.《子夜》茅盾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年版

54.《家》巴金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

55.《围城》钱钟书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56.《曹禺选集》 曹禺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57.《艾青诗选》艾青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58.《叶圣陶散文选集》叶圣陶著

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59.《冰心选集》冰心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

60.《朱自清全集》一、二、三卷 朱自清著

江苏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61.《丁玲文集》丁玲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62.《沈从文小说选》沈从文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63.《红岩》罗广斌、杨益言著

中国青年出版社1989年版

64.《伊利亚特》(希)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