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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 臺中教區月誌 臺中教區月誌 .教區公告. 南屯天主堂 土地陳情處理進度說明 感謝神長、修女、主內弟兄姊妹們及眾多教會的朋友 對台中教區南屯天主堂土地案的關心、代禱及協助!現就目 前進度作說明,以使大家了解處理現況,並請繼續代禱。 台中教區陳訴監察院,所屬南屯天主堂土地,遭台中 市政府強行納入市地重劃,且該府似有偏袒重劃會違法主導 重劃程序之嫌,嚴重損及權益,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監察 院函請台中市政府說明,嗣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0日至 實地與台中教會座談及履勘,並至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聽取簡 報,再於101年10月16日請台中市政府副市長蕭家淇率同所 屬地政局局長曾國鈞等相關人員,以及內政部地政司業務主 管率同相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委員詢問,業經監察院調查竣 事,經102年1月3日委員會議通過後,於102年1月7日發函 台中教區,摘要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台中市政府依相關重劃法令規定,以都市計劃整 體開發地區單元三之計劃範圍,於95年11月21日核定永春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擬辦重劃(含南屯天主堂土地)範圍,尚 難認有所違誤。又查上開重劃計劃自細部計劃發布實施後, 於重劃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作業辦理期間,台中教區曾於細 部計劃公開展覽期間(99年9月14日至99年10月13日), 提出劃設宗教專用區並剔除於重劃範圍外之要求。惟經當時 台中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認為,該細部計劃係配合台中市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範圍內重劃作業需求辦理變更細部計劃 作業。有關陳情建議宗教專用區之劃設,因涉及主要計畫變 更,爰決議俟完成市地重劃配地作業後,再由陳情人依其土 地所有權範圍,納入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依法定程序自行提 出個案變更申請,該案嗣經台中市政府於99年11月11日公 告。 二、關於「土地人頭」(區內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 該重劃區都市計劃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人 數)問題,台中市政府在核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計劃書時業 已扣除該人數,又第二次會員大會未排除籌備會成立後之 「土地人頭」,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依行為時相關法令規 定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亦難認有何違誤之處。關於未扣 除無同意權之所有權人一節,容有誤解,即便扣除陳訴人 認為同意書重複及核定前已轉移之人數,其同意參加重劃人 數比率亦超過50%。關於虛偽買賣問題,非監院職權行使範 圍,若有需要,宜請逕循司法途徑謀求救濟。 三、觀諸近年來獎勵重劃辦法之修正,內政部試圖建 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並增加不實重劃業者虛偽假造 之難度,以杜絕自辦市地重劃虛增人頭之弊端。然而法令規 範之密度與難度或有不足,若畫地自限,徒賴形式審查,尚 難有效防杜有心人士之規避。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弭 平社會爭議,內政部允應持續加強檢討因應,並督促地方主 管機關落實審核機關之職責,積極主動查處。 四、台中市政府核准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申請 實施市地重劃時,未確實審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 處理經過情形,忽視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者之意見,讓法令 規定形同具文,徒具形式,確有疏失。 五、查台中教區重劃前所有土地原屬農業區建地目土 地,長期作為所屬南屯天主堂及附屬幼稚園使用,加上面臨 已開闢之永春路,即便都市計劃嗣後未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 區並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 則第30條規定,似仍得原來繼續之使用。因此,台中教區 土地與週遭未臨道路、非建地目之原農業區土地,兩者參加 市地重劃之受益程度,尚難謂一致。惟台中教區土地重劃前 地價查估結果,竟與週遭未臨道路、非建地目之農業區土地 相當,又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劃書亦未將台中教區土地 列入重劃負擔減輕之列,是以,據訴,台中教區參與自辦重 劃後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乙節,尚非屬無據。台中市政府評 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地價時,未考量台中教區重 劃前所有土地及重劃受益情形,而為妥適處理,難謂允當。 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主要係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 據,與重劃前後地價係作為計算重劃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 變更補償之標準有所不同。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規 定,公告土地現值僅係查估重劃前地價之參考,倘逕以公告 土地現值作為重劃前地價,而未確實反應原土地所有權人參 與市地重劃之受益比例,自有失之公允。 六、查台中教區前於101年7月17日拜會內政部長,研 商劃設宗教專用區、不列入重劃範圍及差額地價等事項。經 指示另擇期邀集台中市政府、永春自辦市地重劃會及台中教 區協商解決。內政部爰於101年8月14日邀集三方研商結論: 「本案經協商重劃會願意依原分配面積(66及82地號)外 及將比鄰之抵費地(65地號),面積879.68平方公尺增配 予教會,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另為考量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之公平性,差額地價部分則由重劃會發動企業以捐獻方式處 理。上開重劃會之提議,教會是否接受,請教會呈報財團法 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蘇主教決定,並將最後確認之結果告知 本部」。台中教區嗣以101年9月18日函復略以:「…就會 議結論中重劃會提議部分,經本教區召開會議研商後,對於 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為不耽誤重劃完成,擬表同意; 惟針對重劃會提議之分配比例部分,因涉及南屯天主堂需拆 除之房舍除配合永春路擴寬需拆除之教室外,仍涉其他房 舍及活動空間,咸認尚難同意。」目前台中教區雖表示不同 意101年8月14日之研商結論,惟依該次結論試算,協調後 台中教區土地分回比例約為74.01%((2339.75+879.68) /4350≒74.01%),尚難謂台中市政府未協助處理。按台中 教區既已同意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異議之土地分配比例 及差額地價繳交情形,係屬後續私權協調事項,台中市政府 允宜持續積極介入,並基於重劃區開發公平性、保護社會公 益服務,以及重劃受益負擔之合理性,對於台中教區及所屬 南屯天主堂之訴求,提供必要說明與協助。 七、台中市政府核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計劃書時,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審核不 實,難謂允當;至於台中教區不服台中市政府核定公共設施 預算書、圖第一次變更設計及核定計算負擔總表,因已另案 提起行政救濟,允宜靜候處理。 除上述監察院調查意見外,目前台中教區的作法及說 明如下: 一、 繼續依法釐清重劃會相關缺失以保障教 會及重劃區和地主們的權益 1、民事訴訟部分: 台中教區委任之陳律師自接手辦理確認重劃土地分配 決議無效一案以來,法院僅於101年6月間開過一次庭,迄 今尚未通知下次庭期。委任陳律師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閱 籌備會、重劃會自重劃前至今,與台中市政府全部的往來文 件,經過逐一閱覽之後,發現重劃問題重重。其中較為明顯 的瑕疵,包括:同意重劃人數違法灌水、理事會以鼓掌等非 法方式作成決議、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越權核定重劃事務、工 程費用未經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對於重劃前之合法建物未予 以減輕負擔等。相關事證均已提呈法院。 2、訴願方面: 委任陳律師透過法院調閱相關文件之後,發現台中市 地政局越權就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及計算負擔總計表分別予 以核定,乃先以越權為由,提起(第一次)訴願。台中市政 府立刻撤銷地政局的核定處分,並另行以自己名義作成新的 核定處分。但新的核定處分也有許多違背法令之處,例如: 違法使行政處分溯及既往、書面行政處分未附記理由、違背 重劃計畫書而調整重劃負擔、任意變更細部計畫、違反行政 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等。於是,陳律師再針對新的核定處分, 向內政部提起(第二次)訴願。然內政部迄今遲未作成訴願 決定,業已通知延長訴願期間。 二、繼續依理請台中市政府出面協助 如同監察院調查意見六之所示:台中市政府允宜持續 積極介入,並基於重劃區開發公平性、保護社會公益服務, 以及重劃受益負擔之合理性,對於台中教區及所屬南屯天主 堂之訴求,提供必要說明與協助。 三、繼續依情處理 將繼續依全部重劃區及地主公益、教會福傳、敦親睦 鄰及雙方善意等整體考量處理。 四、說明: 南屯天主堂土地依法必須參加市地重劃,然因陳情時 重劃已進入分配的階段,變更為宗教用地依程序已太晚,如 監察院調查意見一所述。 在內政部的協調會中,內政部官員亦表達,即使政府 單位願意幫忙,重劃進程至此,得先經重劃會同意,再經台 中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先前已表達過意見:重劃後再 說),再送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難度相當高。 官員且提醒說,南屯教堂現有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 專用區」也是需要有回饋政府土地或費用負擔的,在拜訪都 市計劃專家監察院劉玉山委員時,劉委員也表示,現在教會 若提出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也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申請 「迅行劃定」的規定: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迅 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劃內 容,大前提主要條件有三:一是因戰爭、地震、火災、風災 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二是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 是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重劃會當然反對,當初教 會出來遊行時,台中市政府受到壓力,在記者會時說願協助 南屯天主堂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決爭議,但要看雙方 司法判決後再說。當時重劃會也召開記者會說,重劃已到分 配階段,南屯天主堂土地如何去剔除?如何變更為宗教專用 區?認為市政府的說法是在壓力下的權宜說法;若要變更, 為何不在一開始就協助教會變更?故在內政部召開協調會 時,重劃會才提出募款增配24%土地給教會的建議,以解決 爭議。 台中教區專案小組及參議會研議後認為,現階段相關 法規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有實際上的困難,而且一樣要負擔 回饋,也未必能保有原來完整土地面積,對教會未必有益, 此時不必堅持一定要變成宗教專用區。因依據101年7月17日 內政部協商會議重劃會所提募款增配至74.01%之方案,南屯 堂仍有部分房舍必須被拆除,故仍應優先據理爭取更多分配 比例。至於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照台中市都市計劃委員 會審議的意見,重劃後也可依法申請。另也要顧及其他多數 已同意分配比例地主的權益,不要因此耽誤重劃完成造成損 己也不利人之情況。 台中教區遂如監察院調查意見六之所示,嗣以101年 9月18日函復略以:「…就會議結論中重劃會提議部分,經 本教區召開會議研商後,對於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為 不耽誤重劃完成,擬表同意;惟針對重劃會提議之分配比例 部分,因涉及南屯天主堂需拆除之房舍,除配合永春路擴 寬需拆除之教室外,仍以其他房舍及活動空間,咸認尚難同 意。」 關於南屯教堂土地馬路拓寬是否導致教會財產權益受 損,因永春路擴寬是都市計劃的一部分,於法必須拆除,當 初的爭議在於安置的問題,重劃會告上地方法院勝訴,教會 提出反擔保在高等法院再審,經過多次庭上攻防及強制要求 和解,且法官也透露心證,為顯示我方的善意,雙方已於 101年12月6日在台中高等法院民事第27法庭和解成立,要 旨為教會同意南屯土地道路擴寬之地上物拆除,並容忍重劃 會於上開土地上施工。重劃會施工完畢後,應負責界址邊設 置圍牆,構造、規格(高度210公分以上)如教會第一項原 被拆除之圍牆,並應保證所設之圍牆結構安全,且應將原被 拆除之地上物恢復原狀,設置圍牆及恢復原狀之費用不得對 天主教會求償。並應負責施工期間開工區及周邊之施工安全 及公共安全。依此要旨,除依法拆除的部分外,教會的權益 是受到保障的。 而南屯天主堂在上述施工後浮現了若干超出和解範圍 之外的爭議,堂區已提出書面意見請教區發文給重劃會,現 正由委任曾律師過目,嗣後將以教區名義發函重劃會要求改 善。 最後,再次感謝監察院、尹祚芊監委、馬以工監委以 及大家的協助與關心,也請繼續為此祈禱! 新春愉快! 天主降福大家! 台中教區主教 2013年1月25日

南屯天主堂土地陳情進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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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天主堂土地陳情進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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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南屯天主堂土地陳情進度說明

2013年02月 2013年02月臺中教區月誌臺中教區月誌 臺中教區月誌臺中教區月誌.教區公告.

南屯天主堂土地陳情處理進度說明

感謝神長、修女、主內弟兄姊妹們及眾多教會的朋友

對台中教區南屯天主堂土地案的關心、代禱及協助!現就目

前進度作說明,以使大家了解處理現況,並請繼續代禱。

台中教區陳訴監察院,所屬南屯天主堂土地,遭台中

市政府強行納入市地重劃,且該府似有偏袒重劃會違法主導

重劃程序之嫌,嚴重損及權益,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監察

院函請台中市政府說明,嗣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0日至

實地與台中教會座談及履勘,並至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聽取簡

報,再於101年10月16日請台中市政府副市長蕭家淇率同所

屬地政局局長曾國鈞等相關人員,以及內政部地政司業務主

管率同相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委員詢問,業經監察院調查竣

事,經102年1月3日委員會議通過後,於102年1月7日發函

台中教區,摘要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台中市政府依相關重劃法令規定,以都市計劃整

體開發地區單元三之計劃範圍,於95年11月21日核定永春

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擬辦重劃(含南屯天主堂土地)範圍,尚

難認有所違誤。又查上開重劃計劃自細部計劃發布實施後,

於重劃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作業辦理期間,台中教區曾於細

部計劃公開展覽期間(99年9月14日至99年10月13日),

提出劃設宗教專用區並剔除於重劃範圍外之要求。惟經當時

台中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認為,該細部計劃係配合台中市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範圍內重劃作業需求辦理變更細部計劃

作業。有關陳情建議宗教專用區之劃設,因涉及主要計畫變

更,爰決議俟完成市地重劃配地作業後,再由陳情人依其土

地所有權範圍,納入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或依法定程序自行提

出個案變更申請,該案嗣經台中市政府於99年11月11日公

告。

二、關於「土地人頭」(區內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

該重劃區都市計劃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人

數)問題,台中市政府在核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計劃書時業

已扣除該人數,又第二次會員大會未排除籌備會成立後之

「土地人頭」,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依行為時相關法令規

定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亦難認有何違誤之處。關於未扣

除無同意權之所有權人一節,容有誤解,即便扣除陳訴人

認為同意書重複及核定前已轉移之人數,其同意參加重劃人

數比率亦超過50%。關於虛偽買賣問題,非監院職權行使範

圍,若有需要,宜請逕循司法途徑謀求救濟。

三、觀諸近年來獎勵重劃辦法之修正,內政部試圖建

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並增加不實重劃業者虛偽假造

之難度,以杜絕自辦市地重劃虛增人頭之弊端。然而法令規

範之密度與難度或有不足,若畫地自限,徒賴形式審查,尚

難有效防杜有心人士之規避。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弭

平社會爭議,內政部允應持續加強檢討因應,並督促地方主

管機關落實審核機關之職責,積極主動查處。

四、台中市政府核准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申請

實施市地重劃時,未確實審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

處理經過情形,忽視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者之意見,讓法令

規定形同具文,徒具形式,確有疏失。

五、查台中教區重劃前所有土地原屬農業區建地目土

地,長期作為所屬南屯天主堂及附屬幼稚園使用,加上面臨

已開闢之永春路,即便都市計劃嗣後未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

區並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依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

則第30條規定,似仍得原來繼續之使用。因此,台中教區

土地與週遭未臨道路、非建地目之原農業區土地,兩者參加

市地重劃之受益程度,尚難謂一致。惟台中教區土地重劃前

地價查估結果,竟與週遭未臨道路、非建地目之農業區土地

相當,又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劃書亦未將台中教區土地

列入重劃負擔減輕之列,是以,據訴,台中教區參與自辦重

劃後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乙節,尚非屬無據。台中市政府評

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後地價時,未考量台中教區重

劃前所有土地及重劃受益情形,而為妥適處理,難謂允當。

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主要係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

據,與重劃前後地價係作為計算重劃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

變更補償之標準有所不同。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規

定,公告土地現值僅係查估重劃前地價之參考,倘逕以公告

土地現值作為重劃前地價,而未確實反應原土地所有權人參

與市地重劃之受益比例,自有失之公允。

六、查台中教區前於101年7月17日拜會內政部長,研

商劃設宗教專用區、不列入重劃範圍及差額地價等事項。經

指示另擇期邀集台中市政府、永春自辦市地重劃會及台中教

區協商解決。內政部爰於101年8月14日邀集三方研商結論:

「本案經協商重劃會願意依原分配面積(66及82地號)外

及將比鄰之抵費地(65地號),面積879.68平方公尺增配

予教會,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另為考量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之公平性,差額地價部分則由重劃會發動企業以捐獻方式處

理。上開重劃會之提議,教會是否接受,請教會呈報財團法

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蘇主教決定,並將最後確認之結果告知

本部」。台中教區嗣以101年9月18日函復略以:「…就會

議結論中重劃會提議部分,經本教區召開會議研商後,對於

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為不耽誤重劃完成,擬表同意;

惟針對重劃會提議之分配比例部分,因涉及南屯天主堂需拆

除之房舍除配合永春路擴寬需拆除之教室外,仍涉其他房

舍及活動空間,咸認尚難同意。」目前台中教區雖表示不同

意101年8月14日之研商結論,惟依該次結論試算,協調後

台中教區土地分回比例約為74.01%((2339.75+879.68)

/4350≒74.01%),尚難謂台中市政府未協助處理。按台中

教區既已同意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異議之土地分配比例

及差額地價繳交情形,係屬後續私權協調事項,台中市政府

允宜持續積極介入,並基於重劃區開發公平性、保護社會公

益服務,以及重劃受益負擔之合理性,對於台中教區及所屬

南屯天主堂之訴求,提供必要說明與協助。

七、台中市政府核定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計劃書時,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審核不

實,難謂允當;至於台中教區不服台中市政府核定公共設施

預算書、圖第一次變更設計及核定計算負擔總表,因已另案

提起行政救濟,允宜靜候處理。

除上述監察院調查意見外,目前台中教區的作法及說

明如下:

一、�繼續依法釐清重劃會相關缺失以保障教

會及重劃區和地主們的權益

1、民事訴訟部分:

台中教區委任之陳律師自接手辦理確認重劃土地分配

決議無效一案以來,法院僅於101年6月間開過一次庭,迄

今尚未通知下次庭期。委任陳律師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閱

籌備會、重劃會自重劃前至今,與台中市政府全部的往來文

件,經過逐一閱覽之後,發現重劃問題重重。其中較為明顯

的瑕疵,包括:同意重劃人數違法灌水、理事會以鼓掌等非

法方式作成決議、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越權核定重劃事務、工

程費用未經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對於重劃前之合法建物未予

以減輕負擔等。相關事證均已提呈法院。

2、訴願方面:

委任陳律師透過法院調閱相關文件之後,發現台中市

地政局越權就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及計算負擔總計表分別予

以核定,乃先以越權為由,提起(第一次)訴願。台中市政

府立刻撤銷地政局的核定處分,並另行以自己名義作成新的

核定處分。但新的核定處分也有許多違背法令之處,例如:

違法使行政處分溯及既往、書面行政處分未附記理由、違背

重劃計畫書而調整重劃負擔、任意變更細部計畫、違反行政

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等。於是,陳律師再針對新的核定處分,

向內政部提起(第二次)訴願。然內政部迄今遲未作成訴願

決定,業已通知延長訴願期間。

二、繼續依理請台中市政府出面協助如同監察院調查意見六之所示:台中市政府允宜持續

積極介入,並基於重劃區開發公平性、保護社會公益服務,

以及重劃受益負擔之合理性,對於台中教區及所屬南屯天主

堂之訴求,提供必要說明與協助。

三、繼續依情處理

將繼續依全部重劃區及地主公益、教會福傳、敦親睦

鄰及雙方善意等整體考量處理。

四、說明:

南屯天主堂土地依法必須參加市地重劃,然因陳情時

重劃已進入分配的階段,變更為宗教用地依程序已太晚,如

監察院調查意見一所述。

在內政部的協調會中,內政部官員亦表達,即使政府

單位願意幫忙,重劃進程至此,得先經重劃會同意,再經台

中市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先前已表達過意見:重劃後再

說),再送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難度相當高。

官員且提醒說,南屯教堂現有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

專用區」也是需要有回饋政府土地或費用負擔的,在拜訪都

市計劃專家監察院劉玉山委員時,劉委員也表示,現在教會

若提出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也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申請

「迅行劃定」的規定: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迅

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劃內

容,大前提主要條件有三:一是因戰爭、地震、火災、風災

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二是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

是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重劃會當然反對,當初教

會出來遊行時,台中市政府受到壓力,在記者會時說願協助

南屯天主堂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決爭議,但要看雙方

司法判決後再說。當時重劃會也召開記者會說,重劃已到分

配階段,南屯天主堂土地如何去剔除?如何變更為宗教專用

區?認為市政府的說法是在壓力下的權宜說法;若要變更,

為何不在一開始就協助教會變更?故在內政部召開協調會

時,重劃會才提出募款增配24%土地給教會的建議,以解決

爭議。

台中教區專案小組及參議會研議後認為,現階段相關

法規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有實際上的困難,而且一樣要負擔

回饋,也未必能保有原來完整土地面積,對教會未必有益,

此時不必堅持一定要變成宗教專用區。因依據101年7月17日

內政部協商會議重劃會所提募款增配至74.01%之方案,南屯

堂仍有部分房舍必須被拆除,故仍應優先據理爭取更多分配

比例。至於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照台中市都市計劃委員

會審議的意見,重劃後也可依法申請。另也要顧及其他多數

已同意分配比例地主的權益,不要因此耽誤重劃完成造成損

己也不利人之情況。

台中教區遂如監察院調查意見六之所示,嗣以101年

9月18日函復略以:「…就會議結論中重劃會提議部分,經

本教區召開會議研商後,對於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為

不耽誤重劃完成,擬表同意;惟針對重劃會提議之分配比例

部分,因涉及南屯天主堂需拆除之房舍,除配合永春路擴

寬需拆除之教室外,仍以其他房舍及活動空間,咸認尚難同

意。」

關於南屯教堂土地馬路拓寬是否導致教會財產權益受

損,因永春路擴寬是都市計劃的一部分,於法必須拆除,當

初的爭議在於安置的問題,重劃會告上地方法院勝訴,教會

提出反擔保在高等法院再審,經過多次庭上攻防及強制要求

和解,且法官也透露心證,為顯示我方的善意,雙方已於

101年12月6日在台中高等法院民事第27法庭和解成立,要

旨為教會同意南屯土地道路擴寬之地上物拆除,並容忍重劃

會於上開土地上施工。重劃會施工完畢後,應負責界址邊設

置圍牆,構造、規格(高度210公分以上)如教會第一項原

被拆除之圍牆,並應保證所設之圍牆結構安全,且應將原被

拆除之地上物恢復原狀,設置圍牆及恢復原狀之費用不得對

天主教會求償。並應負責施工期間開工區及周邊之施工安全

及公共安全。依此要旨,除依法拆除的部分外,教會的權益

是受到保障的。

而南屯天主堂在上述施工後浮現了若干超出和解範圍

之外的爭議,堂區已提出書面意見請教區發文給重劃會,現

正由委任曾律師過目,嗣後將以教區名義發函重劃會要求改

善。

最後,再次感謝監察院、尹祚芊監委、馬以工監委以

及大家的協助與關心,也請繼續為此祈禱!

新春愉快!

天主降福大家!

台中教區主教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