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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CH3-2~3-3) 政府的體制. 梁雅雯 老師 [email protected].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 p.67. 五權分立的政府架構. 孟德斯鳩. 孫中山. 考試權. 濫用私人!. 行政機關. 監察權. 架空或濫用 監察權!.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 p.67. 西方三權分立的缺失. 1. 行政機關兼掌考試權,易發生 濫用私人 的弊端。 2. 立法機關兼掌監察權,易使監察權形同 虛設 ,或是被濫用而造成 國會 專制。 3. 三權之間相互制衡,容易 降低 政府的效能。. 立法機關.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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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孟德斯鳩 孫中山
課本 p.67
五權分立的政府架構
1. 行政機關兼掌考試權,易發生濫用私人的弊端。
2. 立法機關兼掌監察權,易使監察權形同虛設,或是被濫用而造成國會專制。
3. 三權之間相互制衡,容易降低政府的效能。
行政機關
考試權 濫用私人!
監察權架空或濫用監察權!
立法機關
課本 p.67
西方三權分立的缺失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孫中山先生提出:權能區分理論與五權憲法架構
(1)政治兩力量
政權 管理政府的力量
治權 政府自身的力量
(2)權能區分
人民有權 政權 參政權
政府有能 治權 統治權
課本 p.67小辭典
補救西方三權分立缺失的構想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1.廢除國民大會
2.擴充總統及立法院的職權
3.逐步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所實施 的混合制 (雙首長制 )。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我國雙首長制之下,具內閣制特徵:
憲增修條文 §3: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行政院有提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任;立委有質詢之權。 立法院有權對行政院長行使不信任投票;行政院長有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我國雙首長制之下,具總統制特徵:
憲 §75: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憲增修條文 §3: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
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總統有覆議核可權
二、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總統 ( 國家元首 ) 的職權
中華民國第 12屆總統
馬英九先生
1.對外代表國家,統帥三軍2.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3.宣布戒嚴4.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5.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之權6.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7.人事提名權:司法、考試、監察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審計長、檢察總長、考試及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8.為避免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發布緊急命令,並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1. 全民直選,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正副總統候選人基本資格:
(1) 年滿 40 歲 (2) 具中華民國國籍 (3) 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且已設籍台灣15 年
(4) 須有政黨提名,或經民眾連署達法定門檻
課本 p.67
民國 88 年 9 月 25 日總統緊急命令(921 震災 )
查臺灣地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前所未有強烈地震,其中臺中縣、南投縣全縣受創甚深,臺北市、臺北縣、苗栗縣、 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市亦有重大之災區及災戶,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爰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 88)華總一義字第8800228440號令制定公布;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緊急命令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經立法院院會投票表決通過,予以追認。
•緊急命令可以提高行政機關效率,不需要事事都經立法院同意。例如使用經費、徵用物資。
•我國發布過五次,民國 37 年、民國 48 年、民國 67 年、民國 77 年、民國 88 年
•馬:災害防救法足夠,不頒緊急命令 (2009 年 08 月 12 日 中天 )
1.最高行政機關 ( 內閣 ) ,院長稱閣揆。掌管與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業務。( 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 )
2.行政院接受立法院監督,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之責。
3.憲增修 §2: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
行政院 吳敦義院長
行政首長
任期不定
課本 p.68
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1. 任免院長: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立法院的同意。2. 任命閣員: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3.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除三種情況免於副署外,其他皆須經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
長之副署。1) 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免令2)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令3)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4. 覆議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5. 彙編預算及決算: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之預算及決算,須由行政院彙整編入中央政府之總預算及總決算。
6. 代提法案:總統不能提出法案,因此總統府之有關組織及職權法案,由行政院代為提出於立法院。
7. 總統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等,皆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8. 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得以設立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而使總統在兩岸關係、外交等方面擁有決策權。
課本 p.69
1.最高立法機關 ( 國會 ) ,由 113位立法委員所組成。2.制定法律(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律,由總統公布之。除經行政院移請覆議外,總統應於收到法律案十日內公布之,以完成立法程序)、審查中央政府預算、質詢政府官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3.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政府總統罷免案交由公民複決。
立法院立法院 王金平院長
立委互選產生
任期 4 年
課本 p.68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
1.彈劾提案權 ( 違法 ) :全體立委 1/2以上提議, 2/3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2.罷免提案案 ( 不適任 ) :全體立委 1/4以上提議, 2/3以上同意後提出,經公民投票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3.補選副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4.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之官員,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5.總統對外簽定條約、宣戰、媾和以及宣布戒嚴、大赦等,均須經立法院之審議;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之追認。
6.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課本 p.71
1.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之核可。
2.召集臨時會:總統於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3.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4.被動解散立法院:總統可於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通過後 十日內,經行政院長之提請 ,總統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總統對立法院的制衡
課本 p.72
1.最高司法機關,超出黨派獨立審判2.解釋權 ( 大法官會議 ) :大法官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審判權:下設各級法院 (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 )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1)正副總統彈劾案 (2)政黨違憲之解散事宜4.懲戒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
員 )
司法院司法院 賴浩敏院
長
課本 p.68
總統與司法院的關係1.組成:設大法官十五人 ( 含院長、副院長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經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2.職權: (1)司法權 (2)正副總統彈劾審決權, 經憲法法庭判決確立後, 正副總統應立即解職。 (3)違憲審查權
課本 p.68
1.正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 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
2.考選部:舉辦各類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考試 ( 高考、普考 )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 ( 特考 )3.銓敘部:掌理公務員銓敘、保障、撫恤、退休等相關事項
4.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5.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考試院考試院 關中院長
課本 p.68
1.監察委員 29 人 ( 含正副院長 ) ,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2.職權: (1)糾正權 ( 對事 ) :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 ( 處理對象:該行政機關 ) (2)糾舉權 ( 對人 ) :失職公務人員 ( 處理對象:該公務員的主管或上級長官 ) (3)彈劾權 ( 對人 ) :違法公務人員 ( 處理對象: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4)審計權:設審計部 (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 ,審核行政院的決算、審核各政府機關預算→移送立法院或各級政府3.總統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監察院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課本 p.69
彼此制衡之設計
(1)行政院有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2)立法委員有提出質詢之權。
1.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1)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 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於決議送達 10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2)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1/2以上維持原決議,則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2.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可提出覆議
(1)立法院如對行政院施政不滿意,可經全體立委 1/3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委 1/2以上贊成 時,行政院院長應於 10日內辭職。(2)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可呈請總統 解散立法院, 重新改選國會。
3.不信任投票 ( 倒閣權 ) 與解散立法院
課本 p.70-71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
總統
立法行政 B. Step1提出不信任案/倒閣行政院長辭職下台
B. Step2呈請解散國會
B. Step3被動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員改選
A. 覆議案
我國政府體制運作示意圖
課本 p.73
第三節我國的地方政府體制
一、府際關係 二、地方治理
為什麼要有地方自治? 權力分立之制衡:確保人民之權利不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
害。 我國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但司法權為中央所獨佔。 定義:地方上人民在國家法律監督下,自己訂定自治法規、
選舉自治人員組成自治團體,以地方上的人員與財力,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政治制度。
國家權力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行政權 立法權
課本 p.74一、府際關係
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制度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 均權制度
權力分配 事權集中在中央政府憲法將 部分權限交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依事務性質分配給中央、地方
地方政府角色
地方政府只是由中央派出的機關,一切都需聽命於中央,地方不能自作主張
有自主權 部分事務有自主權
優點權力集中、對外對內均可表現出一致的力量、行政效率較高
注重地方發展、人民熱中參與公共事務 適合國情、
富有彈性、避免極端缺點 不能因地制宜,導致政令
不能適應各地方的情勢
過度分權容易導致國家政治力量分散,使國力脆弱;地方政府可能因人力、財力不足,使地方事業不易發展
例子 法國、古代的秦朝 美國 (聯邦制 )、南非 我國
課本 p.74一、府際關係
均權制度之分工
事務性質
全國一致
因地制宜
中央政府Ex: 外交、國防
地方政府Ex:颱風假
遇有爭議 由立法院議決之
課本 p.74一、府際關係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現行權限劃分:有彈性,但不夠明確。 (1)中央立法,中央執行 ( 中央專屬事項 )
地方制度法 §107
(2)中央立法,地方政府執行 ( 委辦事項 ) 地方制度法 §108
(3)地方政府立法並執行 ( 自治事項 ) 地方制度法 §110
課本 p.74一、府際關係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現行權限劃分的問題: (1)地方政府享有自主權限「組織權 ( 地方制度法§62)、財政權 ( 地方制度法 §70)及人事權 ( 地方制度法 §56)」,才能適切反應地方需要與民主價值。 中央補助地方:考量地方政府之間的均衡發展,或使地方施政維持一定標準,可由國庫補助地方,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
地方補助中央:地方對中央也有協力支援義務。例如:中央可依法要求地方分擔全民健保的補助費用。
(2)長久以來地方政府,如人事、主計、警察及政風在中央集權體制下,產生雙重隸屬、雙重指揮情形。
課本 p.74一、府際關係
我國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 地方制度法 §24-1: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台北捷運、河川整治、垃圾清運、公車路線協調、橋梁與道路興建…
課本 p.75一、府際關係
孫中山先生有言:
• 地方自治的實施 --依據: 1.孫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精神,及憲法本文的規定 2.因應時代變遷,訂定《地方制度法》〤地方自治
法 --台灣地區於民國 39年開始實施地方自治 --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指直轄市、縣 ( 市 ) 、鄉鎮市
課本 p.76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
地方政府的組織課本 p.77
二、地方治理
精省前後「省」地位之差異
省( 精省前 )
省( 精省後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行政院派出機關 省主席、
省政府委員及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長
提請總統任命
虛級化原因:省管轄範圍與中央政府管轄範圍高度重疊,故精 簡地方自治組織,強化行政效率,於民國 86年將省府虛級化。
職權:接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二、地方治理 課本 p.77
地方自治團體指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
二、地方治理 課本 p.78
我國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數目 (民國 99年 )
層級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直轄市 -5個台北市、新北市、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大高雄市
市政府:(1)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2)設副市長二位,市長任命,報請行政院備查。
市議會:市議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縣 ( 市 )- 共 17個14縣及 3 省轄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縣市政府:縣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縣市議會:縣市議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鄉鎮市 -211個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二、地方治理 課本 p.78
縣市合併之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 §7-1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 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地方治理
2007年地方制度法 §4修正,設計了「準直轄市」,亦即縣人口聚居達 200萬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不論預算編列額度、公務員人員編列等,均比照直轄市規定辦理。
首先適用者為台北縣,但準直轄市並非直轄市,仍屬「縣」之地位,僅因人口達 200萬,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給予較好之人事權、財政權等。
地方政府的職權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職權包括:
地方自治權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自願辦理
法律要求辦理
•地方自行負擔 經費•可自行立法 並執行
•上級機關負擔 經費•在上級政府指揮 監督下,執行其 交辦事項
非屬該團體事務
Ex:兵役、教育
Ex:教師節禮金、垃圾費
二、地方治理 課本 p.77
地方自治事項舉例: 99年教師節禮金 台北市: 2000元禮金 台北縣: 1000元禮金 基隆市: 500元禮金 宜蘭縣:電影票 桃園縣: 300元禮金 新竹縣: 300元圖書禮券 新竹市: 500元提貨券 雲林縣、高雄縣:未發放 高雄市: Email電子賀卡 2 張(市長、教育局長) 金門縣: 1 公升瓷品酒 1 瓶 澎湖縣:嚴長壽著作一本
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事項舉例台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
《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目的:為促進台北市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充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財源,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
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 §25: 直轄市、縣 ( 市 ) 、鄉 ( 鎮、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如《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二、地方治理
地方政府與民間第三部門的協力關係
建立公私夥伴關係:整合政府、私人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的第三部門,共同來擔負解決公共事務的責任,建立政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 EX.公辦民營
第一部門第一部門 第三部門第三部門第二部門
政府公部門政府
公部門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
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
企業私部門
政治力政治力 社會力社會力經濟力經濟力
二、地方治理 課本 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