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公正”的古今观念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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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第五版 《法律文化周刊》第211期 法律文化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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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启 思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读书的恩泽

“法律与公正”的古今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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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街 头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祥青

公正、正义与中庸

公正既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又是一种社会交往的方式;公正既是伦理的,又是政治的,还是法律的。古代人对“公正”与“正义”的痴迷,东西方相同。古代人的智力尚未发展到精密区分的程度,在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公正”与“正义”通用。在古希腊神话中 , 狄 克 (Dike) 是 宙 斯 和 特 米 司(Themis) 所生的女儿;在希腊早期的文献中,作家使用 Dike 一词指向解决纠纷的古老方式。荷马和赫西奥德的Dike 一词包含法律、判断或者更抽象意义上的正义。赫氏说“Dike 是人类社会显著的特征”;后世学者称,Dike或者法律的目标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古罗马人的意识中,总有法(ius) 与法律 (lex) 之分。法来自正义,乌尔比安所谓“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之“法”,就是在 ius意义上的使用;法律在来自权威机关制定出来的规则,民众大会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lex意义上的使用。法指向公正、自然和神意,法律则包括“限制和禁令”。西塞罗说,“如果某个规则不应当被确定 为 法 (ius), 确 认 该 规 则 的 法 律(lex)则是无效的”。ius和 lex的区分成为罗马法律发展的有效工具,ius 几乎成为了法律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动力,它有时候体现为“诚信”,有时候体现为

“衡平”,有时候体现为“习惯”。现代人区分“公正”、“公平”、“衡平”和

“正义”。德沃金把“公平”(fairness)理解为政治制度的“正确结构”问题,是以正确的方式分配权力;“正义”(justice)则是政治制度所产生的“正确结果”,是对商品、机会和其他资源的合理分配。“公正”、“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是德沃金“法律帝国”中法律道德世界的三个基本原则。

西方人对公正的学术表达,一般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公正是一种免于极端的中间状态,中国的翻译者也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翻译为“中庸”,这也许是古代中西相通的一种表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称,

“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极端花费要么是吝啬要么是浪费,中庸则是慷慨。极穷会觊觎他人的财产,易犯小罪,极富则恣意妄为,易犯大罪。唯有中产阶级才具有中庸的美德,是城邦最好的统治者。相似的表述同样存在于《论语》之中,“过犹不及”是最精练的提法,相似地,

“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最佳的状态则是“中行”。年少时,血气未定,壮年时,血气方刚,年老时,血气已衰。因此,要做个君子,就必须在不同时期要“三戒”:戒色、戒斗和戒得。

西方后世学者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归结为两个基本范畴: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讲,一个人的所得应该与他的身份、财富、地位和才能成正比的关系。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投钱多的人得到的回报就越高。分配正义是贵族政治下的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矫正正义是讲,原本平等的人因为他种原因而不再平等,比如杀人与被杀,打人与被打,那么就需要矫正,将不当多得一方的所得矫正给不当所失的另外一方。矫正正义是平民政治下的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后世的法学家延续了这样的思路,当哈特把“法治”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时候,他对正义的看法也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前者类似于矫正正义,后者类似于分配正义。

法律与正义

把法律归结为正义,应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学说汇纂》记载,“正义是给每个人属于他自己权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法学是有关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优士丁尼在

《法学阶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学就是关于正义的学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的应得。法律的基本原理有三: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康德则把乌尔比安的三原则衍生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三个公式,第一,“正直的生活”,换言之,人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他人达成目的的手段。这是

“我”的生活准则。第二,“不侵犯任何人”,这是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涉及

“我”与“外在世界”的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第三,“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这是指我自己与他人一起加入到生活的生活,涉及“我”与“特定他人”的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这样,“我——特定他人——不特定外在世界”的三维关系的和谐一致,就可以达成正义的法律秩序。如果法律的重心在“我”,那么正义的法律乃是注重个人权利的法律,西方18至19世纪自由主义法律属于此类;如果法律的重心置于“社会”,那么正义的法律乃是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社会责任要么是强调个人对社会的服从,古

代法律即是;要么是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0 世纪的法律则属于此类。简单地划分就是利己主义的法律和利他主义的法律,两种法律反映了不同空间和时间下的正义观。

从上述三种社会交往的方式来看儒家的法律正义,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孔子法律的公正理想乃是利他主义的正义模式。其一,就“正直生活”而言,孔子强调的是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焉”,“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二,就“不侵犯他人”而言,孔子言,

“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德不孤,必有邻”,“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其三,就

“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孔子个人交往的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外的说法是,“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对于吝啬与借花献佛,孔子是反对的,“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教化他人,也要适可而止,“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帮助他人,则救急不救贫,“君子周急不继富”。从孔子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读出“克己”与“利他”的道德观,符合了古代社会利他主义和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公正理想。拿西方正义的模式作为参照,《论语》里的公正近似于早期基督教式的利他主义道德,接近于康德式的道德哲学,不同于边沁式的功利主义。

古代法律与分配正义

拿此种范式来分析中国儒家的理论,那么明显地,孔子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的正义观有着惊人的相似。韦伯的解读是,孔子和柏拉图“都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哲学家,两者的差别在于:孔子十分专注于对王公们施加决定性的社会改革的影响,而在这个方面,应该说柏拉图仅是偶尔为之”,以柏拉图为代表的西式学者思想独立,而以孔子为代表的

东式学者思想却不独立,但是,共同的是,他们都欣赏贵族制下等级有序的分配正义。

柏拉图说,上帝造人的时候,用了不同的质料,金质的国王、银质的卫国者和铜铁的劳动者。因为质料不同,他们在城邦的地位也就不一样,国王与军人天生是统治者,劳动者天生是被统治者。如果让铜铁的劳动者做统治者,则打乱了秩序,“铜铁当道则家破人亡”。每个人因其天性而适合做他可以做到的事情,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出他们的天赋才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那么人的联合就可以称得上一个公正的城邦。人的品行元素有欲望、节制、勇敢和智慧,不同的人元素组合不同,劳动者有不加节制的欲望,贵族有遏制欲望的节制,军人有节制欲望的勇敢,而国王则有智慧。如果政治的权力掌握在智慧的国王手里,那么一个理想国就应运而生。

在孔子那里,人也是分等级的。不同等级的人,权利与义务不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君子与小人不同,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平民与贵族不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臣与父子不同,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孔子称“仁者爱人”,但是他的“爱”不是墨子的“兼爱”,而是“爱有差等”。“爱”只存在于君臣之间和亲属之间,虽然他也说

“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但他从不反对私人的复仇,对非同道之人,孔子也呼吁“群起而攻之”。不同地位的人际交往,行为举止与礼仪模式也不同。

《论语》上说,入朝的时候,与下大夫交谈,要从容不迫,“侃侃如也”;与上大夫交谈,要和颜悦色,“誾誾如也”;君王上朝了,则要既拘谨又适度,“踧踖如也,与与如也”。不同能力的人,所做的事也不一样。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与孔子谈执政理想。子路想要驾驭“千乘之国”,冉有敢称雄“方六七十,如五六十”,公西华只敢充任祭社和联盟官的角色,做一个“宗庙之事,如会同”的“小相”,曾皙则愿意唱唱歌、跳跳舞,最多做个拜神祈雨的祭师罢了。孔子对四人的回答要么微笑,要么赞许。简言之,柏拉图与孔子一样,欣赏的是分配正义,向往基于不平等的贵族制度。

这就不难解释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独

特之处。八议、官当、赎和不躬坐狱讼这些贵族享受的法律特权、子孙违反教令的加重处罚、夫殴妻妾与妻妾殴夫的不同惩戒,都是基于法律主体之间不同的身份地位。不同的身份、财富和名望的人,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这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言:出资 99 明那的人与出资 1明那的人,如果平等地分配 100明那带来的收益,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可以说,古代社会,不平等也是一种公平。

现代法律与矫正正义

如果说儒家的公正类似于分配的正义,那么法家的法律则类似于矫正的正义。管子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韩非说,“法不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讲的都是平等,平等就是对贵族的反叛。世卿世碌让位于军功,法家反对法律上的特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取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法律上的一种矫正。昂格尔在分析法家理论的时候,称中国在那个时候,社会与政治发生了分离,法律从社会习俗的习惯法走向了实在性和公共性的官僚法。但是,即使如此,法家的法律平等也只是口号上的且不彻底,中国的现代法律秩序无从产生。

现代西方法哲学家对法律与公正的理解,则有截然对立的两种看法。一个方面,科学的分析实证学派认为,公正是一个带有主观判断的道德术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正观念。穷人的公正标准与富人的公正标准不同,穷人乞求平等,希望法律矫正社会的不平等,富人则追求个人才智和财富的最大化,并不反对社会的不平等。拿正义的两个标准来说,穷人追求矫正的正义,富人则追求分配的正义。法律经济学派的目标是效率和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乃是文字上的同语反复。他们都否定“法律公平”的概念。另外一个方面,法律的伦理学派则继续捍卫法律的价值判断,罗尔斯提出的“社会正义”理论就是要兼容法律上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在他那里,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是普遍的自由,强调的是分配的正义,次要原则是差别原则,强调的是矫正的正义。当他把“富人在增进

自己福利同时,让穷人的境遇有所改善”当作社会正义理想的时候,他把矫正正义当作了他理论的重心。

如果我们把眼光从法律哲学转向法律的制度,那么可以发现,现代法律都是在法律平等旗帜下的展开。以法律的手段来矫正人类的不平等,贯穿了法律现代化的全过程,法律就是一种矫正。以婚姻法为例,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内家务。外出工作有市场价格,家内劳务却没有市场价值,但是,夫妻财产共有。夫妻离异的时候,财产均等分割。这是婚姻法上的矫正正义,以法律的手段来矫正夫妻在市场——家务劳动中价值不平等。以侵权法为例,紧急避险是牺牲小的损失来避免大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但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理由是受害人有所失,受益人有所得。受益人补偿受害人,就是一种矫正。以所得税为例,国防、教育、道路、消防等公共服务由公共财政支撑,而财政源自税收。每个人享受国家的公共服务是一样的,富人和穷人无差别地和无区分地得益于公共服务,但是,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高收入者所缴纳的所得税多于低收入者,而且,所得税的累进制税率加大了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所得税差额。从国家那里得到的公共服务相同,却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份额,其中的理由也是矫正的正义。在一个现代的共和制国家,财富的过大差距会导致社会的不安。累进制的所得税,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拿出更多的钱来支付社会的公共开支,力求穷富公民之间的大体平等。因此说,现代社会,平等意味着公平,而法律乃是一种矫正。

回顾自己的法官生涯,可谓一直与读书相伴。无论是专业知识的积累,还是法治观念的提升,乃至人生态度的升华,当然得益于外界多方面的帮助,可是感受最为清晰的,还是读书的恩泽。

专业书香 助力裁判

日常阅读以专业书籍居多。与大学时代主要凭兴趣涉猎不同,工作后更多的是带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方查阅、反复求解,真切体会到书到用时方知少的羞惭感觉。

有些问题的答案看似现存和明了,如查找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可日久天长之后仿佛一朝顿悟:再精细的法律条文,相较于法律的精神内涵或案件的多样复杂性,其内容难免会表现出不尽周延、完善之处。如何将简约、滞后甚至略有瑕疵的法条阐发得完整、准确、协调,既是法官面临的日常功课,也是检验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尺。换句话说,对于现行有效的法条,决不能不假思索、拿来就用。必须经由检视、阐发、确信精准解读之后,才可以引为依据。法官从事的是以理服人的职业,要想说服他人,首先必须说服自己,这是正确履职的基本道理。

在大多数的时候,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存在多种见解抑或完全相左的观点。只有经过悉心地比较、鉴别,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倾向和定见。其间,准确解读别人的观点,珍视不同见解各自蕴含的合理内核,养成比较鉴别、兼收并蓄的思维习惯,保持对于思想文化多样性的开阔心胸和开放态度,这些都是

法官在读书过程中当有的修为。相反,如果落入文人窠臼,习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者借助贬损他人企图抬高自身,这些就是读书中的大忌。除了暴露偏执与狭隘,可谓别无补益。对于年轻法官来说,司法经验是裁判底气的重要来源。倘若获取直接经验需要假以时日,经由广泛阅读积累足够的间接经验,则是有效弥补现实短板的不二法门。

初始读书,大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擅长阅读者,则可读其思路,得其方法,品其韵味,陶冶性情。著述有优劣之分,读书有境界不同。法官应当选定几本属于自己的专业工具书、枕边书。好的著作是不可能只读一遍的。我学刑法专业,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在学生时代就通读过四五遍,现在仍然置于案头,时常温故知新。真是好书如挚友,惠我无所求。依个人体会,专业阅读大概可分三个进阶或曰境界:一是建立专业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如闭目能够清晰讲述本学科知识体系的篇章结构及其架构原理,各篇章所包含的主要知识点及其基本内容。二是不断填充、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好比在已经结成的知识网络中,不断充实每一网结的具体内容,使知识之网日渐缜密、日趋厚重。例如厘清每一知识点的

发展源流、现行分歧、主流见解及发展趋向等,达成对于相关知识系统了如指掌、如数家珍的娴熟程度。三是准确理解、把握整个知识系统的运动变化规律,达到对各部分知识均能信手拈来、学以致用的水平。从经验层面说,专业知识水平的差异或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或曰质的规定性),从而实现灵活运用相关知识的系统协调性。就方法论而言,规律往往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幸运偶得。唯有厚积薄发,才是读书治学之道。

知识还是不断更新、发展的,法官应当成为专业新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在飞速变化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新类型纠纷及案件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既往理论提出的新挑战,必然不断催生新知识、新视野。因此,法官不仅应当虚心研读万卷书,而且有必要勤于提炼新探索、敢于著书立说。这既是自我总结、提升的一种方法,也是全力推进法治的一种尽责。

熟谙法理 铸就法魂

法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而且应当树立起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回

首自己走过的心路历程,一段段短小精悍的法律名言,恰如一根根悄然矗立的擎天巨柱,稳稳支撑起心中的法治圣殿。

初学法理,习得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如此解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此明白“法”字从造型开始,就以公平如水为本,以惩恶扬善为基。虽经千古演变,但其表明平之若水的水旁,自始延续至今。其后,在阅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又进一步认识到“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铸在铜表上,而是印在人们的内心里。”稍后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所说的一段话,至今记忆犹新:“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这些精辟论述不仅说明了法律的本源,而且阐明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步入法官队伍以后,如何真正执掌法律成为现实的课题。每次重温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经典表述,内心都为之震动:“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时至今日,自己每经手一个案件,箴言似言犹在耳,唯恐稍有不慎而罪恶加身。培根还一并论及法官的修养:“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除了内在的修炼,法官还应培养起抵御外邪的力量和智慧。在此不能不提及英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轶事,即 1608 年大法官柯克婉拒国王詹姆士一世要求审理案件时的精彩对白:“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裁决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翻阅历史的篇章画卷,仿佛游历于中西法律文明史的绵绵长河,不知不觉之中,法魂已经在脑海里悄然铸成。

读书养心 贵在平和

面对急剧变化的时代和社会上

比较普遍的浮躁心态,法官更有必要调养平和的心境。因为,平和才有利于冷静地认识问题,理性地调处纠纷,真切地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置身庄严的法堂,也有司法的柔情,法律的温暖。否则,法官带着情绪处理冲突或矛盾,不经意间就会暴露出态度的偏颇乃至偏离中立的立场,甚至不由自主似地加入到两造中的一方,理当引为教训。法官也是血肉之躯、平凡之人,如何练就超然平和的心态?闲书养心,其理不假。与眼前急速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书中往往沉淀着人类生存、发展的智慧或曰人生哲学。诚如王蒙先生在《我的人生哲学》中所言:学习是人生的“第一智慧”和“第一本源”。常言知书达理,说的也是其中的至理和奥秘。记得有一次合上易中天先生所著的

《中国智慧》,闭目脑海中就蹦出一个念头:法官应当具备“三容”,即“包容”不同的观念,“宽容”他人的过错,“从容”应对是非荣辱。因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并非单一的价值标准,而是一个价值集合体: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人格、尊严等等,都应包含其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应当借助于每一个案及其司法程序,锲而不舍地将其生产与传输出去。读书开启心智,我自感已有不少的体验。但毫无疑问的是,相对书中包含的大情怀、大智慧,此处的表白只能是言不尽意。关于读书的妙趣,还是借用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的名句作为结语:“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也谈法官素养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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