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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7 4 星期五 第五版《法律文化周刊》第211 法律文化部主办 【本期导读】 法律之声 法律之声 法律之声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 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 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 法治星空 法治星空 法治星空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 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 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 环球视野 环球视野 环球视野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 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 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 文化启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读书的恩泽 “法律与公正”的古今观念比较 责任编辑 高领 联系电话 010 67550729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法律街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祥青 公正、正义与中庸 公正既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又是 一种社会交往的方式;公正既是伦理 的,又是政治的,还是法律的。古代人 对“公正”与“正义”的痴迷,东西方 相同。古代人的智力尚未发展到精密区 分的程度,在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公 正”与“正义”通用。在古希腊神话 中,狄克( Dike )是宙斯和特米司 Themis ) 所生的女儿;在希腊早期的 文献中,作家使用 Dike 一词指向解决 纠纷的古老方式。荷马和赫西奥德的 Dike 一词包含法律、判断或者更抽象 意义上的正义。赫氏说“Dike 是人类 社会显著的特征”;后世学者称,Dike 或者法律的目标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 纠纷。在古罗马人的意识中,总有法 ius )与法律( lex ) 之分。法来自正 义,乌尔比安所谓“法是善良与公正的 艺术”之“法”,就是在 ius 意义上的使 用;法律在来自权威机关制定出来的规 则,民众大会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 lex 意义上的使用。法指向公正、自然 和神意,法律则包括“限制和禁令”。 西塞罗说,“如果某个规则不应当被确 定为法( ius ),确认该规则的法律 lex ) 则是无效的”。ius lex 的区分成 为罗马法律发展的有效工具,ius 几乎 成为了法律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动力,它 有时候体现为“诚信”,有时候体现为 “衡平”,有时候体现为“习惯”。现代 人区分“公正”、“公平”、“衡平”和 “正义”。德沃金把“公平”( fairness 理解为政治制度的“正确结构”问题, 是以正确的方式分配权力;“正义” justice ) 则是政治制度所产生的“正确 结果”,是对商品、机会和其他资源的 合理分配。“公正”、“正义”和“正当 法律程序”是德沃金“法律帝国”中法 律道德世界的三个基本原则。 西方人对公正的学术表达,一般追 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公正是一种 免于极端的中间状态,中国的翻译者也 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翻译为“中庸”, 这也许是古代中西相通的一种表现。亚 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称, “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在亚里 士多德那里,极端花费要么是吝啬要么 是浪费,中庸则是慷慨。极穷会觊觎他 人的财产,易犯小罪,极富则恣意妄 为,易犯大罪。唯有中产阶级才具有中 庸的美德,是城邦最好的统治者。相似 的表述同样存在于 《论语》 之中,“过 犹不及”是最精练的提法,相似地, “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最佳的 状态则是“中行”。年少时,血气未 定,壮年时,血气方刚,年老时,血气 已衰。因此,要做个君子,就必须在不 同时期要“三戒”:戒色、戒斗和戒得。 西方后世学者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 论归结为两个基本范畴:分配正义与矫 正正义。分配正义是讲,一个人的所得 应该与他的身份、财富、地位和才能成正 比的关系。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投钱多 的人得到的回报就越高。分配正义是贵 族政治下的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 的不平等。矫正正义是讲,原本平等的 人因为他种原因而不再平等,比如杀人 与被杀,打人与被打,那么就需要矫正, 将不当多得一方的所得矫正给不当所失 的另外一方。矫正正义是平民政治下的 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后 世的法学家延续了这样的思路,当哈特 把“法治”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 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时候,他对正义的看 法也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前者类似于矫 正正义,后者类似于分配正义。 法律与正义 把法律归结为正义,应该追溯到古 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学说汇纂》 记载,“正义是给每个人属于他自己权 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法的准则是: 诚实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法学是有关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 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优士丁尼在 《法学阶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学就 是关于正义的学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 人他的应得。法律的基本原理有三:为 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 得的部分。康德则把乌尔比安的三原则 衍生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三个公式,第 一,“正直的生活”,换言之,人是一个目 的,而不是他人达成目的的手段。这是 “我”的生活准则。第二,“不侵犯任何 人”,这是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涉及 “我”与“外在世界”的关系,属于公法的 范畴。第三,“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 他自己”,这是指我自己与他人一起加入 到生活的生活,涉及“我”与“特定他人” 的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这样,“我特定他人—不特定外在世界”的三维 关系的和谐一致,就可以达成正义的法 律秩序。如果法律的重心在“我”,那么正 义的法律乃是注重个人权利的法律,西 18 19 世纪自由主义法律属于此类; 如果法律的重心置于“社会”,那么正义 的法律乃是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社会 责任要么是强调个人对社会的服从,古 代法律即是;要么是个人权利与义务的 统一, 20 世纪的法律则属于此类。简单 地划分就是利己主义的法律和利他主义 的法律,两种法律反映了不同空间和时 间下的正义观。 从上述三种社会交往的方式来看儒 家的法律正义,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孔子 法律的公正理想乃是利他主义的正义模 式。其一,就“正直生活”而言,孔子 强调的是仁、义、礼、智、信、温、 良、恭、俭、让。“君子食无求饱,居 无求安,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 焉”,“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 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 使人”,“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 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 二,就“不侵犯他人”而言,孔子言, “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君子周 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和而不 同,小人同而不和”,“德不孤,必有 邻”,“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 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君子敬而 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 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其三,就 “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孔 子个人交往的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 于人”,另外的说法是,“不患人之不己 知,患不知人也”,“见义不为,无勇 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 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躬自厚 而薄责于人”,“友直,友谅,友多闻, 益矣”。对于吝啬与借花献佛,孔子是 反对的,“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 乞诸其邻而与之”,教化他人,也要适 可而止,“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 毋自辱焉”,帮助他人,则救急不救 贫,“君子周急不继富”。从孔子的字里 行间,我们可以读出“克己”与“利 他”的道德观,符合了古代社会利他主 义和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公正理想。拿 西方正义的模式作为参照,《论语》里 的公正近似于早期基督教式的利他主义 道德,接近于康德式的道德哲学,不同 于边沁式的功利主义。 古代法律与分配正义 拿此种范式来分析中国儒家的理 论,那么明显地,孔子的正义观与柏拉 图的正义观有着惊人的相似。韦伯的解 读是,孔子和柏拉图“都是从事学校教 育的哲学家,两者的差别在于:孔子十 分专注于对王公们施加决定性的社会改 革的影响,而在这个方面,应该说柏拉 图仅是偶尔为之”,以柏拉图为代表的 西式学者思想独立,而以孔子为代表的 东式学者思想却不独立,但是,共同的 是,他们都欣赏贵族制下等级有序的分 配正义。 柏拉图说,上帝造人的时候,用了 不同的质料,金质的国王、银质的卫国 者和铜铁的劳动者。因为质料不同,他 们在城邦的地位也就不一样,国王与军 人天生是统治者,劳动者天生是被统治 者。如果让铜铁的劳动者做统治者,则 打乱了秩序,“铜铁当道则家破人亡”。 每个人因其天性而适合做他可以做到的 事情,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出 他们的天赋才智,“各司其职、各尽所 能”,那么人的联合就可以称得上一个 公正的城邦。人的品行元素有欲望、节 制、勇敢和智慧,不同的人元素组合不 同,劳动者有不加节制的欲望,贵族有 遏制欲望的节制,军人有节制欲望的勇 敢,而国王则有智慧。如果政治的权力 掌握在智慧的国王手里,那么一个理想 国就应运而生。 在孔子那里,人也是分等级的。不 同等级的人,权利与义务不等,“不在 其位,不谋其政”。君子与小人不同,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 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 利”。平民与贵族不同,“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君臣与父子不同,齐景 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 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 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 有粟,吾得而食诸?”孔子称“仁者爱 人”,但是他的“爱”不是墨子的“兼 爱”,而是“爱有差等”。“爱”只存在 于君臣之间和亲属之间,虽然他也说 “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但他从不反 对私人的复仇,对非同道之人,孔子也 呼吁“群起而攻之”。不同地位的人际 交往,行为举止与礼仪模式也不同。 《论语》上说,入朝的时候,与下大夫 交谈,要从容不迫,“侃侃如也”;与上 大夫交谈,要和颜悦色,“誾誾如也”; 君王上朝了,则要既拘谨又适度,“踧 踖如也,与与如也”。不同能力的人, 所做的事也不一样。子路、曾皙、冉 有、公西华与孔子谈执政理想。子路想 要驾驭“千乘之国”,冉有敢称雄“方 六七十,如五六十”,公西华只敢充任 祭社和联盟官的角色,做一个“宗庙之 事,如会同”的“小相”,曾皙则愿意 唱唱歌、跳跳舞,最多做个拜神祈雨的 祭师罢了。孔子对四人的回答要么微 笑,要么赞许。简言之,柏拉图与孔子 一样,欣赏的是分配正义,向往基于不 平等的贵族制度。 这就不难解释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独 特之处。八议、官当、赎和不躬坐狱 讼这些贵族享受的法律特权、子孙违 反教令的加重处罚、夫殴妻妾与妻妾 殴夫的不同惩戒,都是基于法律主体 之间不同的身份地位。不同的身份、 财富和名望的人,享有不同的法律权 利,这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如同亚里 士多德所言:出资 99 明那的人与出 1 明那的人,如果平等地分配 100 明那带来的收益,那才是真正的不公 平。可以说,古代社会,不平等也是 一种公平。 现代法律与矫正正义 如果说儒家的公正类似于分配的 正义,那么法家的法律则类似于矫正 的正义。管子称,“君臣上下贵贱皆 从法,此谓大治也”,韩非说,“法不 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 夷,矫不直也”,“刑过不避大臣,赏 善不遗匹夫”。讲的都是平等,平等 就是对贵族的反叛。世卿世碌让位于 军功,法家反对法律上的特权。“君 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取代“刑不上大 夫,礼不下庶民”,就是法律上的一 种矫正。昂格尔在分析法家理论的时 候,称中国在那个时候,社会与政治 发生了分离,法律从社会习俗的习惯 法走向了实在性和公共性的官僚法。 但是,即使如此,法家的法律平等也 只是口号上的且不彻底,中国的现代 法律秩序无从产生。 现代西方法哲学家对法律与公正 的理解,则有截然对立的两种看法。 一个方面,科学的分析实证学派认 为,公正是一个带有主观判断的道德 术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正观念。 穷人的公正标准与富人的公正标准不 同,穷人乞求平等,希望法律矫正社 会的不平等,富人则追求个人才智和 财富的最大化,并不反对社会的不平 等。拿正义的两个标准来说,穷人追 求矫正的正义,富人则追求分配的正 义。法律经济学派的目标是效率和财 富的最大化,波斯纳称,“相同情况 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乃是 文字上的同语反复。他们都否定“法 律公平”的概念。另外一个方面,法 律的伦理学派则继续捍卫法律的价值 判断,罗尔斯提出的“社会正义”理 论就是要兼容法律上的分配正义与矫 正正义。在他那里,社会正义的首要 原则是普遍的自由,强调的是分配的 正义,次要原则是差别原则,强调的 是矫正的正义。当他把“富人在增进 自己福利同时,让穷人的境遇有所改 善”当作社会正义理想的时候,他把 矫正正义当作了他理论的重心。 如果我们把眼光从法律哲学转向 法律的制度,那么可以发现,现代法 律都是在法律平等旗帜下的展开。以 法律的手段来矫正人类的不平等,贯 穿了法律现代化的全过程,法律就是 一种矫正。以婚姻法为例,丈夫在外 工作,妻子在内家务。外出工作有市 场价格,家内劳务却没有市场价值, 但是,夫妻财产共有。夫妻离异的时 候,财产均等分割。这是婚姻法上的 矫正正义,以法律的手段来矫正夫妻 在市场—家务劳动中价值不平等。 以侵权法为例,紧急避险是牺牲小的 损失来避免大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或 者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但是要 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理由是受害人有 所失,受益人有所得。受益人补偿受 害人,就是一种矫正。以所得税为 例,国防、教育、道路、消防等公共 服务由公共财政支撑,而财政源自税 收。每个人享受国家的公共服务是一 样的,富人和穷人无差别地和无区分 地得益于公共服务,但是,按照“量 能课税”的原则,高收入者所缴纳的 所得税多于低收入者,而且,所得税 的累进制税率加大了高收入者与低收 入者的所得税差额。从国家那里得到 的公共服务相同,却缴纳不同数额的 税收份额,其中的理由也是矫正的正 义。在一个现代的共和制国家,财富 的过大差距会导致社会的不安。累进 制的所得税,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拿出 更多的钱来支付社会的公共开支,力 求穷富公民之间的大体平等。因此 说,现代社会,平等意味着公平,而 法律乃是一种矫正。 回顾自己的法官生涯,可谓一 直与读书相伴。无论是专业知识的 积累,还是法治观念的提升,乃至 人生态度的升华,当然得益于外界 多方面的帮助,可是感受最为清晰 的,还是读书的恩泽。 专业书香 助力裁判 日常阅读以专业书籍居多。与 大学时代主要凭兴趣涉猎不同,工 作后更多的是带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多方查阅、反复求解,真切体会到 书到用时方知少的羞惭感觉。 有些问题的答案看似现存和明 了,如查找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 具体规定;可日久天长之后仿佛一 朝顿悟:再精细的法律条文,相较 于法律的精神内涵或案件的多样复 杂性,其内容难免会表现出不尽周 延、完善之处。如何将简约、滞后 甚至略有瑕疵的法条阐发得完整、 准确、协调,既是法官面临的日常 功课,也是检验法官办案水平和能 力的重要标尺。换句话说,对于现 行有效的法条,决不能不假思索、 拿来就用。必须经由检视、阐发、 确信精准解读之后,才可以引为依 据。法官从事的是以理服人的职 业,要想说服他人,首先必须说服 自己,这是正确履职的基本道理。 在大多数的时候,针对一个问 题可能存在多种见解抑或完全相左 的观点。只有经过悉心地比较、鉴 别,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倾向和定 见。其间,准确解读别人的观点, 珍视不同见解各自蕴含的合理内 核,养成比较鉴别、兼收并蓄的思 维习惯,保持对于思想文化多样性 的开阔心胸和开放态度,这些都是 法官在读书过程中当有的修为。相反, 如果落入文人窠臼,习于攻其一点不及 其余,或者借助贬损他人企图抬高自身, 这些就是读书中的大忌。除了暴露偏执 与狭隘,可谓别无补益。对于年轻法官 来说,司法经验是裁判底气的重要来 源。倘若获取直接经验需要假以时日, 经由广泛阅读积累足够的间接经验,则 是有效弥补现实短板的不二法门。 初始读书,大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 目的。擅长阅读者,则可读其思路,得 其方法,品其韵味,陶冶性情。著述有 优劣之分,读书有境界不同。法官应当 选定几本属于自己的专业工具书、枕边 书。好的著作是不可能只读一遍的。我 学刑法专业,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 通论》在学生时代就通读过四五遍,现 在仍然置于案头,时常温故知新。真是 好书如挚友,惠我无所求。依个人体 会,专业阅读大概可分三个进阶或曰境 界:一是建立专业知识体系的基本框 架。如闭目能够清晰讲述本学科知识体 系的篇章结构及其架构原理,各篇章所 包含的主要知识点及其基本内容。二是 不断填充、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好比在 已经结成的知识网络中,不断充实每一 网结的具体内容,使知识之网日渐缜 密、日趋厚重。例如厘清每一知识点的 发展源流、现行分歧、主流见解及发展 趋向等,达成对于相关知识系统了如指 掌、如数家珍的娴熟程度。三是准确理 解、把握整个知识系统的运动变化规 律,达到对各部分知识均能信手拈来、 学以致用的水平。从经验层面说,专业 知识水平的差异或高低,在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能否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或 曰质的规定性),从而实现灵活运用相 关知识的系统协调性。就方法论而言, 规律往往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绝不 可能一蹴而就、幸运偶得。唯有厚积薄 发,才是读书治学之道。 知识还是不断更新、发展的,法官 应当成为专业新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 者。在飞速变化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 新类型纠纷及案件层出不穷。新情况、 新问题对于既往理论提出的新挑战,必 然不断催生新知识、新视野。因此,法 官不仅应当虚心研读万卷书,而且有必 要勤于提炼新探索、敢于著书立说。这 既是自我总结、提升的一种方法,也是 全力推进法治的一种尽责。 熟谙法理 铸就法魂 法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而 且应当树立起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回 首自己走过的心路历程,一段段短小精悍 的法律名言,恰如一根根悄然矗立的擎天 巨柱,稳稳支撑起心中的法治圣殿。 初学法理,习得东汉许慎所著《说 文解字》如此解说:“灋,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从此明白“法”字从造型开 始,就以公平如水为本,以惩恶扬善为 基。虽经千古演变,但其表明平之若水 的水旁,自始延续至今。其后,在阅读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时,又进一步认识到“真正的法律,不 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铸在铜表上,而 是印在人们的内心里。”稍后德国历史 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中所说的一段话,至今记忆犹新:“一 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 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法 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 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 法。”这些精辟论述不仅说明了法律的 本源,而且阐明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步入法官队伍以后,如何真正执掌 法律成为现实的课题。每次重温英国哲 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经典表述, 内心都为之震动:“一次不公正的裁 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 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 比污染了水源。”时至今日,自己每 经手一个案件,箴言似言犹在耳,唯 恐稍有不慎而罪恶加身。培根还一并 论及法官的修养:“法官应当学问多 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 重超过自信。”除了内在的修炼,法 官还应培养起抵御外邪的力量和智 慧。在此不能不提及英国法律发展史 上的一件轶事,即1608年大法官柯 克婉拒国王詹姆士一世要求审理案件 时的精彩对白:“的确,上帝赋予了 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 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 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 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 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 裁决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 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 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 进行司法审判。”翻阅历史的篇章画 卷,仿佛游历于中西法律文明史的绵 绵长河,不知不觉之中,法魂已经在 脑海里悄然铸成。 读书养心 贵在平和 面对急剧变化的时代和社会上 比较普遍的浮躁心态,法官更有 必要调养平和的心境。因为,平 和才有利于冷静地认识问题,理 性地调处纠纷,真切地让诉讼当 事人感受到置身庄严的法堂,也 有司法的柔情,法律的温暖。否 则,法官带着情绪处理冲突或矛 盾,不经意间就会暴露出态度的 偏颇乃至偏离中立的立场,甚至 不由自主似地加入到两造中的一 方,理当引为教训。法官也是血 肉之躯、平凡之人,如何练就超 然平和的心态?闲书养心,其理 不假。与眼前急速变化的社会现 象不同,书中往往沉淀着人类生 存、发展的智慧或曰人生哲学。 诚如王蒙先生在《我的人生哲学》 中所言:学习是人生的“第一智 慧”和“第一本源”。常言知书达 理,说的也是其中的至理和奥秘。 记得有一次合上易中天先生所著的 《中国智慧》,闭目脑海中就蹦出一 个念头:法官应当具备“三容”, 即“包容”不同的观念,“宽容” 他人的过错,“从容”应对是非荣 辱。因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并非单 一的价值标准,而是一个价值集合 体: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人 格、尊严等等,都应包含其中。法 官的职责,就是应当借助于每一个 案及其司法程序,锲而不舍地将 其生产与传输出去。读书开启心 智,我自感已有不少的体验。但 毫无疑问的是,相对书中包含的 大情怀、大智慧,此处的表白只 能是言不尽意。关于读书的妙 趣,还是借用南宋著名理学家朱 熹的名句作为结语:“半亩方塘一 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 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也谈法官素养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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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第五版 《法律文化周刊》第211期 法律文化部主办▶

【本期导读】法律之声法律之声法律之声:::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司法公开调研会发言摘登法治星空法治星空法治星空:::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将法大的印记珍藏心底环球视野环球视野环球视野:::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

文 化 启 思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读书的恩泽

“法律与公正”的古今观念比较

责任编辑 高 领联系电话 (010)67550729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法 律 街 头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祥青

公正、正义与中庸

公正既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又是一种社会交往的方式;公正既是伦理的,又是政治的,还是法律的。古代人对“公正”与“正义”的痴迷,东西方相同。古代人的智力尚未发展到精密区分的程度,在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公正”与“正义”通用。在古希腊神话中 , 狄 克 (Dike) 是 宙 斯 和 特 米 司(Themis) 所生的女儿;在希腊早期的文献中,作家使用 Dike 一词指向解决纠纷的古老方式。荷马和赫西奥德的Dike 一词包含法律、判断或者更抽象意义上的正义。赫氏说“Dike 是人类社会显著的特征”;后世学者称,Dike或者法律的目标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古罗马人的意识中,总有法(ius) 与法律 (lex) 之分。法来自正义,乌尔比安所谓“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之“法”,就是在 ius意义上的使用;法律在来自权威机关制定出来的规则,民众大会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lex意义上的使用。法指向公正、自然和神意,法律则包括“限制和禁令”。西塞罗说,“如果某个规则不应当被确定 为 法 (ius), 确 认 该 规 则 的 法 律(lex)则是无效的”。ius和 lex的区分成为罗马法律发展的有效工具,ius 几乎成为了法律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动力,它有时候体现为“诚信”,有时候体现为

“衡平”,有时候体现为“习惯”。现代人区分“公正”、“公平”、“衡平”和

“正义”。德沃金把“公平”(fairness)理解为政治制度的“正确结构”问题,是以正确的方式分配权力;“正义”(justice)则是政治制度所产生的“正确结果”,是对商品、机会和其他资源的合理分配。“公正”、“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是德沃金“法律帝国”中法律道德世界的三个基本原则。

西方人对公正的学术表达,一般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公正是一种免于极端的中间状态,中国的翻译者也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翻译为“中庸”,这也许是古代中西相通的一种表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称,

“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极端花费要么是吝啬要么是浪费,中庸则是慷慨。极穷会觊觎他人的财产,易犯小罪,极富则恣意妄为,易犯大罪。唯有中产阶级才具有中庸的美德,是城邦最好的统治者。相似的表述同样存在于《论语》之中,“过犹不及”是最精练的提法,相似地,

“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最佳的状态则是“中行”。年少时,血气未定,壮年时,血气方刚,年老时,血气已衰。因此,要做个君子,就必须在不同时期要“三戒”:戒色、戒斗和戒得。

西方后世学者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归结为两个基本范畴: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讲,一个人的所得应该与他的身份、财富、地位和才能成正比的关系。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投钱多的人得到的回报就越高。分配正义是贵族政治下的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矫正正义是讲,原本平等的人因为他种原因而不再平等,比如杀人与被杀,打人与被打,那么就需要矫正,将不当多得一方的所得矫正给不当所失的另外一方。矫正正义是平民政治下的正义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后世的法学家延续了这样的思路,当哈特把“法治”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时候,他对正义的看法也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前者类似于矫正正义,后者类似于分配正义。

法律与正义

把法律归结为正义,应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学说汇纂》记载,“正义是给每个人属于他自己权利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法学是有关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优士丁尼在

《法学阶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学就是关于正义的学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的应得。法律的基本原理有三: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康德则把乌尔比安的三原则衍生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三个公式,第一,“正直的生活”,换言之,人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他人达成目的的手段。这是

“我”的生活准则。第二,“不侵犯任何人”,这是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涉及

“我”与“外在世界”的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第三,“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这是指我自己与他人一起加入到生活的生活,涉及“我”与“特定他人”的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这样,“我——特定他人——不特定外在世界”的三维关系的和谐一致,就可以达成正义的法律秩序。如果法律的重心在“我”,那么正义的法律乃是注重个人权利的法律,西方18至19世纪自由主义法律属于此类;如果法律的重心置于“社会”,那么正义的法律乃是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社会责任要么是强调个人对社会的服从,古

代法律即是;要么是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0 世纪的法律则属于此类。简单地划分就是利己主义的法律和利他主义的法律,两种法律反映了不同空间和时间下的正义观。

从上述三种社会交往的方式来看儒家的法律正义,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孔子法律的公正理想乃是利他主义的正义模式。其一,就“正直生活”而言,孔子强调的是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焉”,“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二,就“不侵犯他人”而言,孔子言,

“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德不孤,必有邻”,“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君子敬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其三,就

“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还给他自己”,孔子个人交往的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外的说法是,“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对于吝啬与借花献佛,孔子是反对的,“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教化他人,也要适可而止,“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帮助他人,则救急不救贫,“君子周急不继富”。从孔子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读出“克己”与“利他”的道德观,符合了古代社会利他主义和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公正理想。拿西方正义的模式作为参照,《论语》里的公正近似于早期基督教式的利他主义道德,接近于康德式的道德哲学,不同于边沁式的功利主义。

古代法律与分配正义

拿此种范式来分析中国儒家的理论,那么明显地,孔子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的正义观有着惊人的相似。韦伯的解读是,孔子和柏拉图“都是从事学校教育的哲学家,两者的差别在于:孔子十分专注于对王公们施加决定性的社会改革的影响,而在这个方面,应该说柏拉图仅是偶尔为之”,以柏拉图为代表的西式学者思想独立,而以孔子为代表的

东式学者思想却不独立,但是,共同的是,他们都欣赏贵族制下等级有序的分配正义。

柏拉图说,上帝造人的时候,用了不同的质料,金质的国王、银质的卫国者和铜铁的劳动者。因为质料不同,他们在城邦的地位也就不一样,国王与军人天生是统治者,劳动者天生是被统治者。如果让铜铁的劳动者做统治者,则打乱了秩序,“铜铁当道则家破人亡”。每个人因其天性而适合做他可以做到的事情,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出他们的天赋才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那么人的联合就可以称得上一个公正的城邦。人的品行元素有欲望、节制、勇敢和智慧,不同的人元素组合不同,劳动者有不加节制的欲望,贵族有遏制欲望的节制,军人有节制欲望的勇敢,而国王则有智慧。如果政治的权力掌握在智慧的国王手里,那么一个理想国就应运而生。

在孔子那里,人也是分等级的。不同等级的人,权利与义务不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君子与小人不同,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平民与贵族不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臣与父子不同,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孔子称“仁者爱人”,但是他的“爱”不是墨子的“兼爱”,而是“爱有差等”。“爱”只存在于君臣之间和亲属之间,虽然他也说

“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但他从不反对私人的复仇,对非同道之人,孔子也呼吁“群起而攻之”。不同地位的人际交往,行为举止与礼仪模式也不同。

《论语》上说,入朝的时候,与下大夫交谈,要从容不迫,“侃侃如也”;与上大夫交谈,要和颜悦色,“誾誾如也”;君王上朝了,则要既拘谨又适度,“踧踖如也,与与如也”。不同能力的人,所做的事也不一样。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与孔子谈执政理想。子路想要驾驭“千乘之国”,冉有敢称雄“方六七十,如五六十”,公西华只敢充任祭社和联盟官的角色,做一个“宗庙之事,如会同”的“小相”,曾皙则愿意唱唱歌、跳跳舞,最多做个拜神祈雨的祭师罢了。孔子对四人的回答要么微笑,要么赞许。简言之,柏拉图与孔子一样,欣赏的是分配正义,向往基于不平等的贵族制度。

这就不难解释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独

特之处。八议、官当、赎和不躬坐狱讼这些贵族享受的法律特权、子孙违反教令的加重处罚、夫殴妻妾与妻妾殴夫的不同惩戒,都是基于法律主体之间不同的身份地位。不同的身份、财富和名望的人,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这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言:出资 99 明那的人与出资 1明那的人,如果平等地分配 100明那带来的收益,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可以说,古代社会,不平等也是一种公平。

现代法律与矫正正义

如果说儒家的公正类似于分配的正义,那么法家的法律则类似于矫正的正义。管子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韩非说,“法不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讲的都是平等,平等就是对贵族的反叛。世卿世碌让位于军功,法家反对法律上的特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取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法律上的一种矫正。昂格尔在分析法家理论的时候,称中国在那个时候,社会与政治发生了分离,法律从社会习俗的习惯法走向了实在性和公共性的官僚法。但是,即使如此,法家的法律平等也只是口号上的且不彻底,中国的现代法律秩序无从产生。

现代西方法哲学家对法律与公正的理解,则有截然对立的两种看法。一个方面,科学的分析实证学派认为,公正是一个带有主观判断的道德术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公正观念。穷人的公正标准与富人的公正标准不同,穷人乞求平等,希望法律矫正社会的不平等,富人则追求个人才智和财富的最大化,并不反对社会的不平等。拿正义的两个标准来说,穷人追求矫正的正义,富人则追求分配的正义。法律经济学派的目标是效率和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乃是文字上的同语反复。他们都否定“法律公平”的概念。另外一个方面,法律的伦理学派则继续捍卫法律的价值判断,罗尔斯提出的“社会正义”理论就是要兼容法律上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在他那里,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是普遍的自由,强调的是分配的正义,次要原则是差别原则,强调的是矫正的正义。当他把“富人在增进

自己福利同时,让穷人的境遇有所改善”当作社会正义理想的时候,他把矫正正义当作了他理论的重心。

如果我们把眼光从法律哲学转向法律的制度,那么可以发现,现代法律都是在法律平等旗帜下的展开。以法律的手段来矫正人类的不平等,贯穿了法律现代化的全过程,法律就是一种矫正。以婚姻法为例,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内家务。外出工作有市场价格,家内劳务却没有市场价值,但是,夫妻财产共有。夫妻离异的时候,财产均等分割。这是婚姻法上的矫正正义,以法律的手段来矫正夫妻在市场——家务劳动中价值不平等。以侵权法为例,紧急避险是牺牲小的损失来避免大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或者受益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但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理由是受害人有所失,受益人有所得。受益人补偿受害人,就是一种矫正。以所得税为例,国防、教育、道路、消防等公共服务由公共财政支撑,而财政源自税收。每个人享受国家的公共服务是一样的,富人和穷人无差别地和无区分地得益于公共服务,但是,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高收入者所缴纳的所得税多于低收入者,而且,所得税的累进制税率加大了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所得税差额。从国家那里得到的公共服务相同,却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份额,其中的理由也是矫正的正义。在一个现代的共和制国家,财富的过大差距会导致社会的不安。累进制的所得税,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拿出更多的钱来支付社会的公共开支,力求穷富公民之间的大体平等。因此说,现代社会,平等意味着公平,而法律乃是一种矫正。

回顾自己的法官生涯,可谓一直与读书相伴。无论是专业知识的积累,还是法治观念的提升,乃至人生态度的升华,当然得益于外界多方面的帮助,可是感受最为清晰的,还是读书的恩泽。

专业书香 助力裁判

日常阅读以专业书籍居多。与大学时代主要凭兴趣涉猎不同,工作后更多的是带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方查阅、反复求解,真切体会到书到用时方知少的羞惭感觉。

有些问题的答案看似现存和明了,如查找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可日久天长之后仿佛一朝顿悟:再精细的法律条文,相较于法律的精神内涵或案件的多样复杂性,其内容难免会表现出不尽周延、完善之处。如何将简约、滞后甚至略有瑕疵的法条阐发得完整、准确、协调,既是法官面临的日常功课,也是检验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尺。换句话说,对于现行有效的法条,决不能不假思索、拿来就用。必须经由检视、阐发、确信精准解读之后,才可以引为依据。法官从事的是以理服人的职业,要想说服他人,首先必须说服自己,这是正确履职的基本道理。

在大多数的时候,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存在多种见解抑或完全相左的观点。只有经过悉心地比较、鉴别,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倾向和定见。其间,准确解读别人的观点,珍视不同见解各自蕴含的合理内核,养成比较鉴别、兼收并蓄的思维习惯,保持对于思想文化多样性的开阔心胸和开放态度,这些都是

法官在读书过程中当有的修为。相反,如果落入文人窠臼,习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者借助贬损他人企图抬高自身,这些就是读书中的大忌。除了暴露偏执与狭隘,可谓别无补益。对于年轻法官来说,司法经验是裁判底气的重要来源。倘若获取直接经验需要假以时日,经由广泛阅读积累足够的间接经验,则是有效弥补现实短板的不二法门。

初始读书,大多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擅长阅读者,则可读其思路,得其方法,品其韵味,陶冶性情。著述有优劣之分,读书有境界不同。法官应当选定几本属于自己的专业工具书、枕边书。好的著作是不可能只读一遍的。我学刑法专业,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在学生时代就通读过四五遍,现在仍然置于案头,时常温故知新。真是好书如挚友,惠我无所求。依个人体会,专业阅读大概可分三个进阶或曰境界:一是建立专业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如闭目能够清晰讲述本学科知识体系的篇章结构及其架构原理,各篇章所包含的主要知识点及其基本内容。二是不断填充、夯实专业知识基础。好比在已经结成的知识网络中,不断充实每一网结的具体内容,使知识之网日渐缜密、日趋厚重。例如厘清每一知识点的

发展源流、现行分歧、主流见解及发展趋向等,达成对于相关知识系统了如指掌、如数家珍的娴熟程度。三是准确理解、把握整个知识系统的运动变化规律,达到对各部分知识均能信手拈来、学以致用的水平。从经验层面说,专业知识水平的差异或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或曰质的规定性),从而实现灵活运用相关知识的系统协调性。就方法论而言,规律往往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幸运偶得。唯有厚积薄发,才是读书治学之道。

知识还是不断更新、发展的,法官应当成为专业新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在飞速变化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种新类型纠纷及案件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既往理论提出的新挑战,必然不断催生新知识、新视野。因此,法官不仅应当虚心研读万卷书,而且有必要勤于提炼新探索、敢于著书立说。这既是自我总结、提升的一种方法,也是全力推进法治的一种尽责。

熟谙法理 铸就法魂

法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而且应当树立起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回

首自己走过的心路历程,一段段短小精悍的法律名言,恰如一根根悄然矗立的擎天巨柱,稳稳支撑起心中的法治圣殿。

初学法理,习得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如此解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此明白“法”字从造型开始,就以公平如水为本,以惩恶扬善为基。虽经千古演变,但其表明平之若水的水旁,自始延续至今。其后,在阅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时,又进一步认识到“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铸在铜表上,而是印在人们的内心里。”稍后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所说的一段话,至今记忆犹新:“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这些精辟论述不仅说明了法律的本源,而且阐明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步入法官队伍以后,如何真正执掌法律成为现实的课题。每次重温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经典表述,内心都为之震动:“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时至今日,自己每经手一个案件,箴言似言犹在耳,唯恐稍有不慎而罪恶加身。培根还一并论及法官的修养:“法官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德高望重甚于巧言善辩,慎重超过自信。”除了内在的修炼,法官还应培养起抵御外邪的力量和智慧。在此不能不提及英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轶事,即 1608 年大法官柯克婉拒国王詹姆士一世要求审理案件时的精彩对白:“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裁决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翻阅历史的篇章画卷,仿佛游历于中西法律文明史的绵绵长河,不知不觉之中,法魂已经在脑海里悄然铸成。

读书养心 贵在平和

面对急剧变化的时代和社会上

比较普遍的浮躁心态,法官更有必要调养平和的心境。因为,平和才有利于冷静地认识问题,理性地调处纠纷,真切地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置身庄严的法堂,也有司法的柔情,法律的温暖。否则,法官带着情绪处理冲突或矛盾,不经意间就会暴露出态度的偏颇乃至偏离中立的立场,甚至不由自主似地加入到两造中的一方,理当引为教训。法官也是血肉之躯、平凡之人,如何练就超然平和的心态?闲书养心,其理不假。与眼前急速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书中往往沉淀着人类生存、发展的智慧或曰人生哲学。诚如王蒙先生在《我的人生哲学》中所言:学习是人生的“第一智慧”和“第一本源”。常言知书达理,说的也是其中的至理和奥秘。记得有一次合上易中天先生所著的

《中国智慧》,闭目脑海中就蹦出一个念头:法官应当具备“三容”,即“包容”不同的观念,“宽容”他人的过错,“从容”应对是非荣辱。因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并非单一的价值标准,而是一个价值集合体: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人格、尊严等等,都应包含其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应当借助于每一个案及其司法程序,锲而不舍地将其生产与传输出去。读书开启心智,我自感已有不少的体验。但毫无疑问的是,相对书中包含的大情怀、大智慧,此处的表白只能是言不尽意。关于读书的妙趣,还是借用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的名句作为结语:“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也谈法官素养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