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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318佔領國會,你服不服?
邱彥瑜/製作
先回顧一下 反黑箱服貿的前因 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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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服貿反很久
2013/06/21
陸委會簽署 海峽兩岸服貿協議
2013/07/29
律師賴中強與台灣民間社團 組成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013/07/31
因立法院拒絕學生旁聽服貿公聽會,學生企圖翻牆入立院,發生衝突2013/08
多所大學學生因反服貿成立色島國青年陣線
2013/09/30
為抗議張慶忠三天排定八場公聽會,學生進入立院遭擋
2013/10/08-10
青年佔領凱道行動訴求「毀憲虐民、馬吳江下台」,要求退回服貿,遭警方驅離
2013/11-2014/3
民間社團多次召開記者會、遊行談判資訊公開、明確規範談判機制、討論監督機制法制化 要求保障勞工權益、評估產業衝擊
318之後的太陽花
2014/03/17
國民黨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30秒將服貿送出委員會、存查
2014/03/18
學生與抗議群眾衝入議場2014/03/23
2014/03/30
五十萬人上街反黑箱服貿
警方數度試圖進入清場,但失敗濟南路與青島東路聚集上千群眾
佔領行政院事件出動鎮暴警察以水車、警棍等強力驅離遭質疑執法過當、血腥鎮壓
2014/04/10
佔領群眾退出議場
2014/03/31-04/09
針對服貿議題、兩岸監督機制展開多次討論
2014/04/21
八名行動參與者主動到北檢說明
佔領國會,你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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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失靈、︑憲政秩序遭到破壞,⼈人民要起身守護憲法與
民主!
公民不服從係啥︖?少數要服從多數啊︖? 不服從就佔領國會︖?
不服從也要接受 法律制裁啊!
邁來亂啦! 我們在進⾏行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對於不正義的反抗行動
當政府忽視公民的呼籲,仍堅持執行不正義的政策時,除了透過社會運動外,公民也可能選擇透過公民不服從來表達其主張。然而,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挑戰法律的公開違法行動,行動者往往會與國家執法者發生衝突,甚至付出沉重代價。
整個社會體制是由人民交出權利讓政府運作,但人民才是主人,因此積極抵抗的抵抗權是一種宣示主權的權利,而消極抵抗稱之為公民不服從。
高中公民課本說:
《正義論》作者John Rawls說:
在近乎正義的民主國家中,對於政府的不正義法律或政策,進行公開、非暴力(願意接受抗爭造成的法律責任、接受民主原則規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前大法官許玉秀說:
7問「公民可以不服從嗎?」事情有這麼嚴重嗎?公民不服從的前提
台灣已經很民主!時代不同了?
有必要佔領國會嗎?真的走投無路?
尊重法治,惡法亦法?
和平理性非暴力?
敢做敢當!違法就要接受制裁?
司法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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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有這麼嚴重嗎?法務部長羅瑩雪: 對政府⼀一些法律或措施有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時候⼈人民才可以⽤用拒絕服從的⽅方式表⽰示意⾒見。︒⽴立法院現在還沒有通過服貿審查,也不⼀一定會過。︒
總統⾺馬英九以黨主席身份綁架黨籍⽴立委,更架空⽴立法院監督,所以317的30秒通過,讓⼤大家看到結構性危機。︒因此,維持憲法運作需要客觀制度,但更需要⼈人民保護它的意志。︒(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嘉尹)
對外在國會⼀一黨獨⼤大,對內⽤用嚴格黨紀約束成員,讓黨主席⼀一⼈人獨裁,連帶地使國家政治運作都遁入政黨之中。︒如果⾺馬英九沒在國民黨內部會議中要求本會期通過服貿,根本就不會發⽣生張慶忠的30秒通過,如果30秒可以通過服貿,那也可以通過兩岸和平協議。︒(318義務律師尤伯祥)
台灣已經很民主!時代不同了?
9
⾏行政院長江宜樺: 民主法治國家的政治是⼈人民透過民主選舉,因此,對現任⽴立委或⾸首長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榮堅: 江宜樺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但其實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
聯合報社論: 梭羅的抗議背景是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南北戰爭之前,那是另⼀一個時空的事
的施政是定期透過「選票決定去留」,⽽而不是透過佔據國會或官署等⽅方式。︒
相形之下,台灣已經民主化⼆二、︑三⼗十年,學⽣生卻以「公民不服從」來反⼀一件區區服貿協議,不僅是殺雞⽤用⽜牛⼑刀,也曲解了⼿手段。︒
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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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佔領國會嗎?前⼤大法官許⽟玉秀: 有什麼⽅方法讓已送院會存查,或退⼀一步要在院會表決的服貿
府⽅方:占領⽴立院 於法不容 假如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屈服,未來有任何要求者,
前⼤大法官許宗⼒力: 318當天⽴立院決議程序的違法瑕疵已無其他糾正可能,因為寄望
「是不是去佔領⽴立法院,就可以達到⽬目的︖?」如此社會將永無寧⽇日,民主法治精神也蕩然無存。︒(聯合報)
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 ⾏行使抵抗權者可以和平⽅方式透過合法集會遊⾏行進⾏行訴求,無須強占國會,導
致重⼤大妨害憲政機關職權運作,⽽而與其⽬目的要維護憲政秩序背道⽽而馳。︒
協議凍結︖?讓⽴立法院院會開不成,不是唯⼀一的⽅方法嗎︖?⽽而比起對⽴立法委員⼈人身的限制,對於議事空間的控制,不是侵害較⼩小的⽅方法嗎︖?
國會⾃自律,會陷入內部多數決循環論證當中,⽽而⼤大法官也不能審查依據⽴立法院內規所發⽣生在⽴立法院內部程序效果的程序⾏行為,所以學⽣生攻入議場具備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
沒有必要! 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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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治?惡法亦法?
桃園地⽅方法官錢建榮: ⼤大法官針對2008年野草莓學運做出的解釋, 雖有部分違憲,但此號解釋仍只認定「偶發、︑緊急性的集會」不⽤用申請,對於⼀一般集會仍保留許可制,⼤大法官仍然在配合⾏行政權,維持事前許可制。︒探求政府施政何以導致⼈人們⾛走上街頭的原因,比探求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差別更加重要。︒
⽂文化部長龍應台: 這次學運的思想層⾯面非常薄弱,很遺憾充滿⽭矛盾與沒想透的東西。︒雖號稱「民主的捍衛者」,但卻採取破壞法制的⽅方式︔;反對服貿的程序不正義卻採⽤用霸占國會的⽅方式。︒
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薛智仁: 公民不服從應該是指涉「道德正當性」的⾏行為,不該將道德跟法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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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理性非暴力?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 像美國這樣強調民主法治的國家,絕對不會容許任何⼈人,無論以何種身分,採取暴⼒力強制⼿手段去占領國會議場,執意破壞國會公物,對公權⼒力施暴,這樣的⾏行為在美國社會不會被容忍。︒
台灣已簽署的兩公約保障和平集會的⾃自由,無論合法與否。︒⼀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對付抗議者,當抗議者受到挑釁⽽而不得不使⽤用武⼒力,違法的也是政府。︒(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
必須考量到違法的程度、︑比例原則以及⼿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聯,假設你明天就要變成中國⼈人了,你還會在意⽴立法院前那塊玻璃有沒有是好的還是破的嗎︖? (法扶基⾦金會律師李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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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要接受制裁?4/21八名參與318佔領運動學⽣生主動到台北地檢署說明: 他們認為,警察淪為國家暴⼒力的執⾏行者,決定直接⾯面對檢察官,也公開宣⽰示坦蕩⾯面對的態度與勇敢承擔的決⼼心。︒ 他們表⽰示,依循公民不服從的法理,採取具體⾏行動挽救已陷險境的憲政民主,勇於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
法務部長羅瑩雪: 全世界各國的例⼦子(公民不服從),都是他們承認⾃自⼰己違法,也接受法律的處罰,所以主張公民不服從運動的⼈人,⼤大部份都入監服刑。︒
⾏行政院長江宜樺: 若要⽤用公民不服從的⽅方法,就可能會⽤用違法的⽅方式⾏行使,因此表達意⾒見後,也可能會接受法律制裁。︒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 雖然有違法的外觀,但應該要經過構成要件、︑違法性等審查,頂多只能說有犯罪嫌疑。︒公民不服從跟抵抗權,應該要做實質的衡量,⽽而不是僅有外觀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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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怎麼看?
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薛智仁: 在⾏行政院刻意迴避監督、︑國會失靈的情況下,判決視同切斷少數政治⾔言論監督政府的管道,影響不亞於限制表達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等同於剝奪國民參與、︑監督國家重要事務的可能性。︒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李艾倫: 在⼀一般的情況下,打破⾨門窗、︑破壞公物、︑侵入住居等⾏行為,光看⾏行為外觀的確需要符合刑法懲罰的要件,但因為正在⾏行使⾔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刑罰的界限需要考量做某程度的退卻。︒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 違法阻卻事由當中的「緊急避難」情況,或許就可類推為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 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公民不服從可參考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憲政秩序受損的緊急避難!
應保障⾔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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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類似案件刑法135# 妨礙公務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刑法136# 公然聚眾妨礙公務
2013/07/23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管制區喊⼜⼝口號被捕
法官認定徐世榮僅消極未配合員警折返路邊,並無拉扯、︑攻擊或對員警惡⾔言相向等強暴、︑脅迫之⾏行為。︒
常見法條
2013/08/15⾏行政院潑漆抗議
法官認為群眾靜坐喊⼜⼝口號(政府拆⼤大埔等),⽽而員警架離民眾,未看到民眾對警察施以強暴脅迫等⾏行為,亦未對警察施以強暴脅迫或侮辱之⾏行為,單純消極不配合之⾏行為,難以達到「強暴、︑脅迫」構成要件,也難以認定被告有聚眾妨害公務等。︒
結果:不起訴 結果:不起訴
判決書參考:http://ppt.cc/rMDF判決書參考:http://ppt.cc/Py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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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邱毅明顯在指揮⾞車上帶領群眾,群眾依其⾔言論衝撞法院鐵⾨門、︑並丟擲棍棒。︒也認為邱毅明知鐵⾨門內執⾏行公務員警可能會受傷,但仍如此指揮群眾,實際造成鐵⾨門損壞、︑員警受傷之結果。︒以刑法第136條⾸首謀聚眾妨害公務、︑277條傷害罪起訴。︒
2012/12/17桃園地鐵促進會抗議事件
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認定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5、︑26條命令解散之條件,主管機關應該尊重集會遊⾏行法第26、︑29條,以及兩公約保障⼈人民和平集會之⾃自由,維護表意⾃自由兼顧社會秩序︔;群眾也未達成刑法第136條之聚眾妨害公務條件,也就是並未有妨害警員之強暴、︑脅迫⾏行為。︒ 結果:一審不起訴、並駁回檢方上訴
2004邱毅衝撞⾼高雄地⽅方法院
結果:最高法院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遇特赦減刑為七個月
判決書參考:http://www.slideshare.net/PNNPTS/941261
判決書參考:www.slideshare.net/PNNPTS/201303071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