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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撤銷:違法,就該撤。

13 行政處分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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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撤銷:違法,就該撤。

違法處分,該撤銷就主動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

亦得為之。

§ 117

2

二種情況,不得撤銷。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

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

其信賴利益顯然 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者。

§ 117

3

利不可及費

4

利大於弊,才能撤銷。

5

誰有權撤銷?

原處分機關:自廢武功 上級機關:逐出師門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二年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121

7

撤銷的效力,以溯及既往原則。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118

撤銷後信賴補償:鴨子飛了,就給雞。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

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120

這些情形,受益人不值得保護。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

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119

10

如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給付之訴。

11

信賴補償的請求權時效,有長有短。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121

12

撤銷,違法處分的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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