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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張志忠
02-23977370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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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源依據
2. 管理辦法
3. ECFA產證管理
4. 自行具證
簡 報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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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發單位
貿易法第20條之2 1. 出口人輸出貨品需要申請產證 2. 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備工商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3~3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產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es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1. 產地認定基準 2. 產證格式 3. 簽發 單位條件 4. 申請產證檢附文件 5. 其他
Law Relationship
申請
核發
出口人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得依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 3~3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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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通關網路公司
申
請
人
貿易局
網站申
請帳號
密碼
國外 進口商 國外
海關
貿易局
產證線
上作業
系統
貿易便捷網 關港貿單一窗口
一次登打可同時申請輸出入許可證、進出口報單、產證或其他相關
文件
列印產證
查驗產證真偽
郵寄產證
簽發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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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第1條 ):
貿易法第20條之2第4項
原產地證明書分類(第 2條)
我國之產證;外國之產證
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3, 4, 5 條)
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 共同參與者以
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外貨復出口產證原產國認定(第 6條)
原產國原產地證明書or原進口報單影本。
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產證應以原產國產證所載之原產國為原產地。
加工證明書定義(第 7條)
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其加工未符合實質轉型者,得申請在我國加工之加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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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料 來 源
本國
非本國
完全取得
完全生產
實 質 轉 型
Rule #1. 稅則號列變 更(6位碼)
Rule #2. 附加價值 > 35 %
完全用土產材料產製; 且產製過程均在 我國境內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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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C﹦TV-VNM *100
TV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方式
RVC:附加價值率(以百分比表示)
T V :貨品出口價格(FOB)
VNM:進口原料價格(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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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
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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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單位簽發產證條件 (第8, 9,9-1, 10 條 )
符合條件之財團法人、工商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農產品產銷協會,可依規定簽發產證及加工證明書。另可申請簽發特定產證。
簽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局得廢止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之核准:
一、每年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數量未達60件。
二、申請終止簽發特定原產地證明書。
三、違反簽發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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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種類 簽 發 單 位 備註
優惠關稅 (台巴、台瓜、台尼、
台薩宏FTA產證)
16個政府機關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加工出口區管理局及其分處(5個)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
(ECFA產證)
61個簽發單位
16個政府機關、1個財團法人
44個工商團體
放行前產證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產證、輸歐盟大蒜產證、輸巴西飲料酒產證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外貨復出口產證、第三國產證、加工證明書
103個簽發單位
18個政府機關、1個財團法人
76個工商團體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農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放行後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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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產證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 (第 11 條)
輸出貨品之國內實際出口人(報單出口人)
電子資料傳輸產證及列印產證份數之規定 (第 12, 13, 15 條 )
申請人及簽發單位應透過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辦理申請及簽發業務。
正本3份及副本6份以內(因列印不清晰或其他正當合理原因正本5份及副本10份以內),超過正本5份及副本10份需經貿易局專案許可。
產證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發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產證及加工證明書申辦(第 14 條)
申請人透過作業系統申辦證明書前,除使用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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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應檢附文件 (第 17,18,19,20,22條 )
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檢具1.出口報單影本(但系統可連線出口報單資料則不需檢附) 2.其他依
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後復出口)
檢具 1.原進口報單影本 2.出口報單影本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轉口轉運)
檢具 1.轉運准單影本 2.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影本
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檢具 1.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
2.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加工證明書:
檢具 1.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進口報單影本 或相關證明文件
2.出口報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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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前申請產證及加工證明書及結案規定(第23, 24, 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請原產地
為我國之產證、原產地為外國之產證或加工證明書:
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產證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
二、產證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或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 尚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3日以內。
三、優質企業。
海關放行前申請,應檢具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向簽發單位申辦。外貨復出口產證或加工證明書,另附原進口報單影本或其他進口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於前項產證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透過系統登錄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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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出口人名稱欄填寫規定 (第 26 條 )
產證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之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憑辦。
註銷、遺失補發、塗改規定 (第 27, 28 條)
銷或註(繳)銷換發者:
應檢具正本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全份者,得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憑辦。
遺失補發者:
申請人應檢具說明資料(切結),向原簽發單位申請。
補發後再申請遺失補發者:
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憑辦。
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之日起2年內為之。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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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及文件保存規定 (第 29, 30, 31 條)
簽發單位:應負保密責任。
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2年
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5年
貿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
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5年。
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產證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證明
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產證收費規定(第32條)
每件新臺幣250元;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不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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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99.08.17--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
99.09.11--海基會及海協會書面相互通知
依協議第15條規定自99.09.12生效
第15條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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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附件1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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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附件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16條(直接運輸)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除符合相關
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尚須於兩岸間直接運輸,除非有特
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轉運或停留。
第17條(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執行本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由
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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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日起,出口屬陸方早收清單產品且符合ECFA
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之原產貨品,可透過貿易局原產地
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ECFA產證,予中國大陸進口商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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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原產地證明書定義(第1條)
依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明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面文件。
原產地證明書樣式(第2條)
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且其項數不超過20項,僅能簽發1份正本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簽證機構自簽發之日起,應各保存副本及相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3年。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第4條)
進口商應在報關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適用優惠關稅,並提交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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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保證金之收取與退還(第5條)
原產地查證(第6條)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第7條)
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八位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內容需與報單相符)
保密條款(第8條)
海關協商機制(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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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符合 不符合
取得出口或進口之貨品稅則號列(至少8位碼)
至ECFA官網(www.ecfa.org.tw) 查詢是否為早期收穫清單貨品
貨品原料來源或製程 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cp.trade.gov.tw)
ECFA產證 一般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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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紐、台星
格式:約定格式或非約定之格式
自行具證
台紐自行具證 原產地證明書 or原產地聲明
台星自行具證 原產地聲明書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貿易法增訂自行具證相關規定(第20條之3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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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止規定之罰則 (第28條第4項) 違反第20條之3第2項及第4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3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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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進出口貨品屬協定附件1關稅表之產品,且符合協定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進口商、出口商、生產者、供應商)
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或原產地證明書,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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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貿易法增訂自行具證相關規定(第 20條之3第1項) 出口貨品屬協定附件3A新加坡關稅減讓表之貨品, 且符合附件4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時, 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出口商、生產者) 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書(Declaration of Origin),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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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 管理
簽發單位
廠 商
事後 稽核
簽發單位
廠 商
1. 產證線上申請帳號密碼 2. 提供申請人教育宣導 3. 產證相關問題答詢服務 4. 專案案件申請
1.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2. 國外海關產證核發確認
1. 查核產證貨品原產地 2. 國外海關產證查驗
違反規定 者處分
1. 資格條件審查 2. 提供簽發人教育訓練 3. 明訂授權核發產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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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口
陳怡禎 02-23977371 (ECFA產證)
傅中美 02-23977373 (一般產證)
劉慧儀 02-23977374 (FTA產證)
系統操作問題請洽 02-2397-7384 or 02-2397-7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