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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b view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及應邀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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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公報

 政  令 

檢送修正臺東縣挖掘道路作業程序……………………………………………… 1

檢送修訂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21

檢送修正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23

檢送臺東縣政府臺東縣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30

檢送修正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會館提成服務費發放要點…………………38

訂定臺東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38

訂定臺東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要點…………………………39

 公  告 

預告修正臺東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41

公告增列臺東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43

預告修正臺東縣兒童及少年安置辦法……………………………………………44

公示送達使用牌照稅退稅支票……………………………………………………51

公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申請地下水

其他用途溫泉水權展限登記…………………………………………………52

公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申請地下水

其他用途溫泉水權展限登記…………………………………………………53

公告林次郎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展限登記……………………… 54

公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處申請地下水

農業用水水權變更登記……………………………………………………… 55

公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太平溪水系

家用及公共給水水權展限登記……………………………………… 56

公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太平溪水系家用

及公共給水水權展限登記…………………………………………… 57

公告張榳栯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水權移轉登記…………………… 58

第17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臺 東 縣 政 府 行 政 處 編 輯 發 行 每 月 發 行 2 期)  

************

法 規

************

臺東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府建土字第1010145445號

主旨:檢送本府101年7月修訂「臺東縣挖掘道路作業程序」乙本,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1年7月10日會議紀錄辦理。

正本: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計畫處、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建設處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挖掘道路作業程序

(1.管線單位填寫申挖道路及橋樑附掛申請書及編製交通安全維持計畫書)

(3.本縣道安會報交安計劃審查) (2.管理機關核定申請書)

(4.管理機關核算修復費用通知繳費)

(5.管線單位繳費收據送管理機關)

(8.管理機關編制修復預算書) (6.管理機關會勘施工標誌核定 施工日期)

(7.管線單位施工) (9.發包)

(10.管理機關會勘接管修復路面)

(11.管理機關填報月報表)

1、 緣起:

為提昇交通服務品質,經常保持縣境內公路系統、市區道路及都市計劃區外村里連絡道、巷道之路面平整,並兼顧管線單位因業務上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明確劃分路權管理單位與使用公路用地埋設管線單位之權責,藉以提高行政效率而達服務便民之目的。

2、 依據:

(1) 公路法。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 市區道路條例。

(4) 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

(5)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6) 公共管線工程挖掘道路作業規定。

(7) 公路局挖掘道路作業程序手冊。

三、適用範圍:

(1) 省道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申請核定。

(2) 鄉道路線範圍,為單一鄉鎮市者,由各該管轄鄉、鎮、市公所核定,縣道由委託代養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核定。

(3) 村里連絡道(未編號道路)、巷道及市區道路由各該管轄鄉、鎮、市公所核定。

(4) 本縣道路主管機關為台東縣政府,協辦機關為台東縣警察局、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5) 受理申請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若施工範圍跨越二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時,由管理機關協商。

(6) 各種道路與省道、縣道、鄉道重疊部分,由省道、縣道、鄉道主管機關經現場會勘後協商核定機關。

(7) 鄉道系統路線與都市計劃區內重疊部分,由都市計劃主管鄉、鎮、市公所核定。

(8) 主管機關有爭議時,由其上一級機關協商。

(9) 縣道如委託府外機關代養,由代養機關核定。

四、作業程序:

(1) 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

1. 依據本府規定申請書格式,填寫乙式五份送管理機關審核。

2. 申請書內除核定施工日期欄及答覆欄外,其餘各欄均應詳細填寫。(平面圖橫斷面圖挖掘中心與道路中心橫斷面圖管溝底寬、挖掘寬度均需詳細填列,另需檢附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之座標資料)

3. 申請道路樁號起訖點,均依順向公路里為準,並註明左、右側。無樁號者,東西向道路以西側為起點計算,南北向以北側為起點計算。

4. 市區內道路應加註門牌號碼。

5. 申請書內應附交通維持計畫、施工計畫書(包括穿越構造物細部設計詳圖)及剩餘土石方計畫書等,如以剩餘土石方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粒料時,應先依剩餘土石方性質試拌,檢附合格配比試驗報告,並於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中註明。

6. 交通維持計畫、施工計畫書及剩餘土石方計畫書等提送相關單位審核,建議各申請單位以年度計畫(開口契約)方式向審核機關申請核備。

7. 油管、瓦斯管線應套繪圖說。(該類油、氣管線之證明文件)

8. 申挖單位申辦人員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

(2) 道路管理機關審核(鄉鎮市公所),本程序申請資格限公有之公共設施或民營公用事業之公共設施埋設物,個(私)人申請不受理。

1. 禁挖限制:

(1) 道路拓寬改善完成未滿三年者。

(2) 路面加封未滿三年者。

(3) 國慶祭典春節期間。(每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及農曆12月16日至元月15日止)

(4) 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上有必要者。(配合選舉期間或政府政策之活動期間)

2. 暫緩受理申請:

(1) 擅自挖掘道路經依法處罰尚未結案者。

(2) 違規施工未依規定期限改善結案者。

(3) 無法配合本府工程施工單位辦理管(桿)線遷移者。

(4) 申挖單位於核定施工期限後,超過三十天(含)以上,仍未移交路權單位接管修復案件,累計三件以上之申挖單位者。

(5) 因管線單位過失因素,發生國賠案件,管線單位未積極配合,負擔責任者。

(6) 管線單位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人(手)孔蓋鬆脫或與路面不平齊,經發現函請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 特殊案件請准免受禁挖限制:

(1) 經中央單位核准之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需限期完成者。

(2) 禁挖路段已有前項特殊案件管線挖掘路段,其他管線單位應(可)配合施工之管線者。

(3) 重大軍事管線工程經核准者。

(4) 人民新接用水、用電等管線工程。

(5) 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有急迫性經警察機關核可者)。

4. 搶修案件挖掘單位應先電傳道路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三日內(例假日順延)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及搶修施工照片補辦申挖手續,逾期視同擅自挖掘道路。

(3) 道安會報審查交通安全維持計畫:

1. 挖掘路面施工期限省道、市區主要幹道(含15公尺以上)施工期間達三天以上者,提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審議。但施工期間未達三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第一款之道路挖掘,核定後正式施工前三日,施工單位應擇新聞、廣播、電視等媒體之適當方式公告週知,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原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相關管制及導引措施,會同相關主管單位會勘後,始得施工。

3. 市區次要幹道(15公尺以下)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提道安會報審議。但施工期間未達一個月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4. 一般道路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施工期間占用道路單向車行寬度二分之一且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提送縣道安會報審議,未達上揭標準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5. 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為求時效由修護單位緊急搶修,以維護人車安全。

6. 橋樑附掛案件各受理單位應要求申請單位檢附結構安全計算書、附掛詳細圖等。

(4) 計算修護費用及繳費:

1. 核算修復費用:

(1) 管溝挖掘寬度,應按申挖道路注意事項辦理。

(2) 挖掘快車道路面者,加收全幅寬五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費用。

(3) 屬省、縣、鄉道或市區道路幹線系統,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已滿三年者,其挖掘路寬未達一個車道者,按一個車道寬度收五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費用。

(4) 其他次要道路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已滿三年者,其挖掘路寬未達一個車道者,按一個車道寬度收五公分厚之瀝青混凝土費用,其路寬未滿六公尺者,以實際寬度收費。

(5) 配合年度已編列經費整修、改善者,相同路段之申挖案件,管線單位經管理機關通知後,仍未能於同時段配合辦理申請埋設者,除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不得申挖外,一律按收費標準核收修復費。

(6) 本縣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全部按公路總局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標準表收費,該表未規定者核實收費。

2. 繳費:

(1) 通知繳費:按本縣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表規定核算代辦修復費用,由管理機關填具繳款通知書,交由申請單位於十日內繳納入受理機關公庫內,逾期未繳納者,申請書作廢並退還原申挖單位。

(2) 繳費收據送核:繳款書第一、六聯送管理機關。

(5) 挖掘道路作業規定:

鄉鎮市收到申請書後應即勘查挖掘位置。申請挖掘路寬十公尺以上或開挖面積一五○平方公尺或開挖長度二○○公尺以上者,應會知縣府。未達上開標準者,由受理機關自行核定辦理。

交通頻繁之重要道路及橫越道路之挖掘,必要時應於零時至六時內採低噪音方式施工,並完成回填工作,若未及回填時及舖設瀝青混凝土時,應於管溝上加蓋相當強度之止滑鐵板,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避免滑動並與路面保持平順,以利車輛通行。

1. 由管理機關定期會勘標誌(申挖長度一百公尺以上或申請挖掘施工期限十工作天以上者,須先會同管理機關會勘施工標誌後,再核復申請書,其餘案件由申挖單位於施工前自行設置標誌)。

2. 持會勘紀錄由管理機關核復挖路申請書。

3. 申挖單位持核復之挖路申請書,向施工單位路段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備後,按核定日期施工。

4. 因故無法按核定日期施工之挖掘案件,應即辦理展延手續,如逾核定施工日期未施工,且未辦理展延手續者,該核准申請書予作廢,並由申挖單位辦理申請退費手續。

5. 凡申挖路面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案件,先由管理機關初審後,邀集各有關管線單位召開配合挖掘路面施工協調會,以避免同一路段一再重複挖掘而遭民眾指責,凡未能於同時段配合埋設管線之單位,於路面完成修復之保固期限內,不再受理申挖。

(6) 管線單位施工應按申請挖掘道路注意事項確實辦理。

1. 挖掘道路前,應以切割機整齊切割至路面底部,切割寬度最小六十公分。

2. 埋設管線挖出之剩餘土石方應即時全部運離工地,須依「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規定辦理。

3. 管線單位埋設完竣時,其人(手)孔應與原有路面同高,回填料應使用低強度混凝土材料並於強度達可承載值後加舖至少五公分厚以上之熱拌瀝青混凝土,並完成原有熱拌標線補繪。

4. 管線單位埋設完成後,應即函知管理機關訂期會勘接管,並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辦理會勘,如有不合格部分,限期七日內改善完成,如再驗仍不合格,除再限期改善外,並停止該單位申挖案件。

(7) 各管線單位申請挖掘埋設地下化管路,原地面上桿線應於管路埋設完成後配合遷移(或提出半年遷移計畫),免收取道路修護費,未於申請埋設地下管線日起半年內遷移者,日後遷移桿線,依本作業程序重新辦理申請。

(8) 管理機關與挖掘管線單位會勘挖掘道路及路面修復注意事項:

1. 按申請書內容及會勘紀錄表內容逐項填註及勾選。

2. 會勘合格時,若完成發包於會勘當日通知承包商辦理修復,並於路面修復通知單內簽收,送核定單位併原申請案歸檔。

(9) 填製報表

管理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填製月報表送管理機關彙整月報表後,填製彙整表,副知本縣道安會報。

(10) 本程序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一、本縣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

二、本縣申請挖掘案件送核單。

三、挖掘路面申請書。

四、申請挖掘道路注意事項。

五、挖掘道路有關法令

六、標誌設置示意圖。

七、管線施工告示牌。

八、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會勘紀錄。

九、分段施工紀錄暨申請挖掘路面埋設管線分段施工完成路段會勘紀錄。

十、使用公路用地挖掘道路修建地下管線工程會勘接管紀錄。

十一、本縣挖掘道路違規罰鍰單。

十二、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用收支月報(甲表)。

十三、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用收支月報(乙表)。

十四、綠島PC路面收費明細表

十五、蘭嶼鄉PC路面施作明細表

附件一

本縣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收費標準表

項次

挖掘位置及管溝回填方式

修復費用單價(元/m2)

1

挖掘AC路面並以CLSM(MRC)回填者

530

2

挖掘AC路面並以碎石級配料回填者

740

3

挖掘土石路肩並以土石料回填者

300

4

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並以CLSM(MRC)回填者

1,200

5

挖掘地磚人行道並以CLSM(MRC)回填者

1,150

附註:

1. 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未滿三年者,按挖掘長度×全路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方向島者,以分向島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2. 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已滿三年且路況良好者,按挖掘長度×1/2路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方向島者,以分向島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四車道以上者,以道路中心分向線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3. 配合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者,按挖掘長度×管道佔用車道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

4. 橫越管道及零星挖掘路段,按管道佔用AC車道寬度×4m長度涵蓋面積計算。

5. 不同單位同時於相同範圍申挖者,依挖掘長度所佔比例分攤核算收費。

6. 挖掘破壞之公路設施,未屬表內所列性質者,其修繕所需費用,由申挖單位與路權管理單位以協議方式處理。

7. 本收費標準以本島為準,離島鄉鎮(綠島、蘭嶼)因運費高其收費標準以符合成本為原則,另訂定如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8. 管線單位如年度編列辦理管線全面更新工程,仍參考本收費標準表由管理機關裁量酌收。

9. 管線單位配合「本縣推動路平專案計畫」辦理人手孔下地作業,若下地後有緊急需提昇人手孔蓋部份則不收費,若為永久提昇之人手孔蓋則參照本收費標準表收費。

10. 本收費標準表係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損壞修復計算參考表修訂。

附件二

本縣申請挖掘案件送核單

送達機關

鄉鎮(市)公所

發文字號

檢送 申請在 挖掘

道路乙案,報請 鑒核。

項 目

說 明

一、路線里程樁號

線 K+ ~ K+

二、路面寬度厚度

M寬 CM厚

三、加封日期

加封□已滿二年 □未滿二年(加封驗收合格日期 年 月 日)

四、拓寬改善日期

□已滿三年 □未滿二年(加封驗收合格日期 年 月 日)

五、屬都市計劃區內或外之道路

屬都市計畫區□內、□外

六、挖掘位置

□快車道 □慢車道

七、費用計算

□需全幅加封費□一車道加封及刨除費□慢車道加封刨除費□免收加封費

八、其他建議事項

此致 鄉鎮(市)公所

附件四

申請挖掘道路注意事項

(1) 使用公路用地修建地下管線工程請依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2) 申請挖掘道路須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二份發還申請人(其中一份由申起人逕送當地警察機關),其餘三份由管理機關轉存。

(3) 管線單位應切實按照核定期限施工,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施工,需將變更後施工日期通知管理機關,經同意後再行施工,否則以未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處罰。

(4) 施工中之管線埋設工程,管理機關如認為必須暫停施工時,管線單位不得拒絕。

(5) 申請挖掘道路案件,除例行之接水、接電、瓦斯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由管理機關逕行同意外,其餘(含橋樑附掛案)應由管理機關於七日內轉報道安會報核定。

(6) 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分段限制長度施工為原則,市區及交通繁忙地段最長以三百公尺為限,郊區地段最長以五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再縮短之,每挖掘一段後,必須整修完成經管理機關會勘同意後,方可繼續挖掘次一路段,否則依公路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罰緩。

(7) 為瞭解管線單位切實依規定回填滾壓完成,會勘前管線單位需檢附各分層回填,滾壓之所有品管紀錄及施工過程照片,交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再行會勘。

(8) 挖掘道路除特殊狀況經本府(道安會報)同意得於日間施工外,均應於夜間施工(次日早上六時前應將路面整理通暢)。

(9) 挖掘道路其總深度在1.5公尺以內者,其開挖邊坡按1:0.15斜率計算,另每邊各加十公分計算,其挖掘路面寬度,(詳申請書附圖)繳納費用,完工後會勘丈量挖掘路面寬度,如超過申請挖掘面積時管線單位應於三日內補繳,挖掘路面寬度如未達六十公分時,以六十公分計價收費,其挖掘總深度超過1.5公尺者,由管理機關另行協商處理。

(10) 管線埋設位置,應在道路橫斷面圖上標明並嚴格執行,如有變更應經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否則如因道路改善而受損時由管線單位自行負責。

(11) 管線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在快慢車道不得少於1.2公尺。

(12) 臨時搶修管線需挖掘道路或橫越道路時,應舖蓋至少三公分厚之條紋式鋼板,以維持交通。

(13) 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不論土質為如何,均應隨挖隨即運離工地。

(14) 碎石級配或粗砂回填,但最上層三十公分必須回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過程應按規定施工,即應分層(每層不得超過三十公分)灑水滾壓(用壓路機、震動機或搗固機)其壓實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並加舖五至十公分厚瀝青混凝土路面,並應就原有標線先行以反光標線繪設,完工驗收合格後,通知工務局會勘修復路面,在未會勘認可前,管線工程有關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仍應由管線單位負責,因而發生損害事件均應由管線單位負責賠償。

(15) 挖掘道路施工導致公路損壞,或損壞其他管線,或因安全設施不當導致交通事故,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搶修或處理,除應負責所需修護費用外,其善後事宜蓋由申請單位逕行協商處理,並負全部責任與縣政府無關。

(16) 道路快車道應避免挖掘,如屬必須挖掘埋管時,不論原路面新建或封層年限多長,除其挖掘部分按原路面厚度及底層計收修復費外,應加收全幅路面五公分之封層費用,如路中央設有分隔島者,以分隔島為界。

(17) 自來水管道須在到路兩側同時埋設,以免接支管線時,橫過道路挖掘快車道。

(18) 挖掘道路應以切割至路面底部,挖掘機限使用輪胎式,以免損壞公路路面,如有損壞其修復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因未先行放樣而致路面不整齊者,由管理機關責成施工單位改善,於改善無效時,得勒令停工,註銷其挖路許可,並應恢復路面整齊,且不退還其修復費。

(19) 通過市鎮街道,或路基狹窄地區,或重要公路挖掘道路施工時,應事先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處理。

(20) 管理機關加封路面時,管線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提昇所屬人(手)孔(鐵)蓋與新舖路面齊平。

(二一) 施工地段標誌及號誌,應遵照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關規定設置「標誌力求先明顯目夜間加設閃光燈、紅燈或貼反光紙」完工後經主管公路單位驗收合格七日後,其安全設施方可撤除。

(二二) 挖掘道路施工時,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應即停止挖掘,由申請單位負責協 商解決後再行施工,不得以工務局以已許可挖掘而推諉或侵犯私權。

(二三) 管線單位保固期為二年,保固期限內管線埋設單位應隨時派員巡視挖掘路段,二 年內如因挖掘部份未夯實至路面下陷,經查係屬管線埋設單位施工不良者,管線埋設單位應負責重新舖設,其費用由管線埋設單位負擔,如因而發生損害案件時,由管線單位負賠償責任。

(二四) 管線埋設單位於開工前,應將全線交通安全設施及施工設備等備受(如切割機、小型壓路機、挖掘機、搗固機等)並會同管理機關檢查合格後方可施工,並於施工路段起訖點設置公告牌,內容包括施工單位名稱、承包商、預定開竣工日期,施工單位電話及核准文號等。

附件五

挖掘道路有關法令

(一)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擅自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各項設施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公路計劃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二)公路法第七十八條:本法規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得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十條:因公路興建、改善、拓寬或交通安全需要,需將公用或公有設施遷移時,使用人應立即予以配合,有關配合管線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

1. 辦理國道及省道公路工程時已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其所需費用,依原設計標準,按新設計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管線單位負擔三分之二,公路施工單位負擔三分之一。

2. 附掛於前款公路橋樑之管線,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管線單位應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並配合施工。

3. 辦理第(一)款公路以外之公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管線單位應立即予以配合,並自行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4. 遇有管線屬臨時遷移時,或輸配水管不需遷移,其產權屬用戶所有之給水管線遷移時,由公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搶修費用。

5. 前項第(四)款所稱臨時遷移係指既有管線影響公路工程施工,須予遷移,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一次以上之遷移作業時,其最末一次以前之各次遷移由臨時遷移管線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為原則,並應配合公路工程施工適時辦理;必要時可協商委由公路施工單位代辦設計、施工,管線單位如有擴充其容量或補強換新者,其擴充及補強換新部分所增費用,由管線單位負擔。

6. 第一項設施之遷移,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通知使用人估計所需費用並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如屬急需工程,不及編列預算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先行墊付,再由使用人列入下年度預算歸還。

(四)公共施設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第十一條:三年內不得因管線工程挖掘道路之規定,左列情形不受其限制:

1.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工程。

2.已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3.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4.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直向人行道聯接

管線工程。

5.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有左列情形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1.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豎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誌者。

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繡坊其他類似物者。

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莚席、演戲、拍攝電影及其他類似行為者。

10.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申請人應於施工時設置警告標誌,竣工後應將路面修復請管理機關會勘。管理機關應於接獲報驗日起五日內會勘,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會勘合格七日後始得拆除警告標誌。

(六)四線道以上路面,第一線快車道部分(內側車道)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精神,原則以不准挖掘埋設管線辦理,以維持行車舒適及順暢。

附件八八

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會勘紀錄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地點:

繳費單號碼:

管線工程名稱:

申挖地點:

申挖面積:

會勘結果:

會勘人員(單位): (姓名)

附件八

附件九

分段施工紀錄暨申請挖掘路面埋設管線分段施工完成路段會勘紀錄 核準日期:

核準文號:

第 路段

施工路段

線 公里 公尺至 公里 公尺長度 公尺

核定施工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日(夜)間施工

承辦人: 課長: 秘書: 鄉鎮(市)長:

分段施工申請書

第 段挖掘路面埋設管線已於 年 月 日 施工完成,並以瀝青混凝土修補路面完竣,未會勘一交接管前,仍由本申挖單位繼續負責交通安全維護工作,請續核定第 路段施工日期。

申挖單位:

附件九-1

分段施工紀錄暨申請挖掘路面埋設管線分段施工完成路段會勘紀錄

1、 申挖單位:

2、 申挖地點:

3、 管線工程名稱:

4、 本次完成路段:

5、 預定下次施工路段:會勘內容及結果(請將結果在□內打勾)

(1) 土方清除:□已清除,□未清除。

(2) 挖掘前就路面切除:□已切割,□未切割。

(3) AC路面案切割修復平整:□是,□否。

(4) 其他(路面龜裂、鬆軟等):□合格,□不合格。

(5) 挖掘面積:□相符。超挖□平方公尺,應補繳修復費用。

6、 其他:

7、 會勘結果:

(1) □合格。本次會勘紀錄僅係作為核發次一路段「分段施工許可證」之依據,非

完工會勘接管之依據。

(2) □不合格。按會勘內容改善後另定期會勘。

會勘簽認

管線單位代表:

管理單位代表:

會勘日期: 年 月 日

8

附件十

使用公路用地挖掘道路修建地下管線工程會勘紀錄表

申請單位

管線單位名稱

使用公路埋設管線路段起訖裝號

東 號線鄉道自 k+ m起至 k+ m訖

東 號線鄉道自 k+ m起至 k+ m訖

核准文號

年 月 日 第 號

繳費收據號碼

挖字第 號

挖掘路面面積m2

項次

項目

原核准

實施

超挖

減挖

項次

項目

原核准

實施

超挖

減挖

1

30cm碎石路面

7

175cmAC路面

2

5cmAC路面

8

20cmAC路面

3

75cmAC路面

9

20cm水泥路面

4

10cmAC路面

10

地磚人行道路面

5

12.5cmAC路面

11

10cm路肩碎石路面

6

15cmAC路面

會勘內容及結果請將結果在□內畫記號

廢土清理

□全部清除。 □部份未清除,不合格。

安全設施

□合格,應於七日後再行撤除。□不合格,應即補設。

管溝回填

□回填表面與原有路面水平,合格。

□回填表面與原有路面不水平,不合格。

AC路面

□舖設完整合格。

□未按規定舖設或已破損需再修補,不合格。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應就以上不合格部分改善完成後,再定期會勘。

核定修復費

□應繳修復費金額新台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已繳修復費金額新台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應補退修復費金額新台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其他說明

本項會勘路權單位係僅就挖掘管溝及土地之表面狀況勘認,不對施工內容及品質負責倘因施工時若有挖損其他公共設施而匿未修復日後產生後果均應由挖掘單位負責。

管線單位於會勘時,應先自行備妥依規定審查簽證之回填料、篩分析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各一份,供附於本紀錄上。

通知管線單

位會勘日期

當面通知: 年 月 日

收到通

知日期

年 月 日

會勘

日期

年 月 日

電話或派員通知: 年 月 日

會勘人員簽章

申請單位: 職稱: 姓名:

管理機關: 職稱: 姓名:

修復承包商簽收

預定修復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本縣挖掘道路違規罰鍰單

挖掘單位

填發單位

鄉鎮(市)公所

挖掘地點

道 線 公里 公尺起至 公里 公尺,共長 公尺

違規事實

挖掘面積

平方公尺

罰鍰理由

依據公路法第 條及違反挖掘道路違規施工罰責標準第 項。

罰鍰金額

新台幣 佰 捨 萬 仟 佰 捨 元整。

繳納地點

各鄉鎮(市)公所指定之農會銀行(帳號 )

繳納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十天)

注意事項

請依應繳納期限,攜帶本通知單前往繳納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辦。

填發: 課長: 秘書: 鄉鎮(市)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本 縣 年 月 代 辦 挖 掘 路 面 費 用 收 支 月 報 表 (甲表)

申請核准

接管修復

結餘

日期

收據

號碼

申挖

單位

申挖

地點

修復費

核定施

工日期

實際施

工日期

工程

編號

工程名稱

預算

金額

決算

金額

開完

工日期

合計

填表說明:請按繳費日期順序填列並按月統計。

附件十三

台東縣( )公所

年度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用收支月報表(乙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單位

新台幣元

單 位

本月收入

本年度截至本 月底止收入

發包數

使用數

備 註

金額

累計數

金額

累計數

說明:各項金額依據代辦挖掘路面修復費用收入表編製,本表應編制乙式三份,一份送主計室,

一份送道安會報,一份業務單位自存。

填表: 審核: 主辦業務單位: 主辦統計人員: 機關首長:

附件十四

綠島鄉PC路面收費明細表

施工地點:綠島鄉

單價:1300/m2

 

工料項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210kg/cm2混凝土

m3

0.2

3,200.0

640.0

(含運費)

2

點焊鋼絲網

m2

1

120.0

120.0

(含運費)

3

路面打除

m2

1

120.0

120.0

4

挖方

m3

0.3

50.0

15.0

5

棄方運費

m3

0.3

50.0

15.0

6

路面基底回填級配

m3

0.2

1,000.0

200.0

(含運費)

7

切割費

1

30.0

30.0

8

模板

1

70.0

70.0

9

交通安全維護費

1

50.0

50.0

10

工程發包修復作業費

1

40.0

40.0

 

 

 

 

合計

1300

 

附件十五

蘭嶼鄉PC路面收費明細表

施工地點:蘭嶼鄉

單價:1500/m2

 

工料項目

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1

175kg/cm2混凝土

20cmTH

m3

0.20

3,600

720

 

2

路面打除

m2

1.00

120

120

 

3

挖方

m3

0.30

50

15

 

4

棄方運費

m3

0.30

50

15

 

5

路面基底回填級配

含夯實

m3

0.20

2,400

480

 

6

切割費

1.00

30

30

 

7

模板

1.00

40

40

 

8

安全設施維護費

1.00

40

40

 

9

雜項作業費

1.00

40

40

 

 

 

 

 

合計

1500

 

臺東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府授衛長字第1010015265號

主旨:檢送新修訂「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1年5月24日召開「101年度臺東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提案(一)

委員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更積極、有效推動本縣長期照顧業務及整合醫療、社會資源,建立未來實施長照保險之基礎,於前條之會議決議由衛生局局長兼任長照中心主任。

三、本案修訂原「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第3條部份內容略以︰「本中心設置主任一名,由本府參議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推動...」修訂為「本中心設置主任一名,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推動...」。

正本:吳委員玉琴、黃委員瑞蘭、王委員世庚、林委員秀花、黃委員清泰、蕭委員燕菁、呂委

員信雄、本府社會處、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臺東縣衛生局

副本:本府法制科,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府社福字第097300368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府授衛長字第1010015265號函修訂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整長期照顧資源,依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設立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功能如下:

(一)訂定區域層級之年度照顧計畫及編列預算。

(二)調查並掌握區域人力及資源供需資訊。

(三)開發、整合及管理社區長期照顧資源。

(四)聯繫協調與甄選服務提供者。

(五)教育訓練,訓練對象包括長照中心內部同仁及外部機構之服務提供者。

(六)積極擴增服務據點,以協助個案發掘、轉介。

(七)執行照顧管理工作:

1.個案發掘及轉介機制。

2.需求評量。

3.核定服務資格。

4.擬訂照顧計畫。

5.連結服務。

6.複評。

7.結案工作。

(八)定期自我評估照管業務執行情形。

(九)監督各項直接服務之品質。

(十)協助長照十年計畫執行成效之評估。

三、本中心設置主任一名,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負責中心業務之規劃,研究與發展。

(二)監督與評估照管業務執行成效。

(三)協助長照十年計畫執行成效評估。

(四)參與並承辦本縣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工作。

四、本中心置督導一名以約聘方式聘僱,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輔導照顧管理員執行照管工作並監督長服務品質。

(二)訂定區域層級之年度照顧計畫。

(三)調查並掌握區域人力及資源供需資訊。

(四)掌握需求人口及分布。

(五)開發、整合及管理社區長期照顧資源。

(六)聯繫協調服務提供者。

(七)對長照中心內部同仁及外部機構之服務提供者實施教育訓練。

(八)初評照顧管理專員工作績效。

(九)調解民眾陳案件。

五、本中心照顧管理員四名以約聘方式聘僱,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個案發掘及轉介。

(二)個案需求評估。

(三)服務資格核定。

(四)照顧計畫擬訂。

(五)連結服務。

(六)複評。

(七)結案工作。

(八)監督各項服務方案之品質。

(九)長照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

(十)處理民眾申訴案件。

(十一)辦理其他照顧管理相關工作。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經費補助支應之。

七、本中心之行政督導單位為本府社會局及臺東縣衛生局。

臺東縣政府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府建都字第1010148553號

主旨: 函頒修訂「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自即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檢附「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1份。

正本: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建設都市計劃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劃科(承辦人)(均含附附)

縣 長 黃 健 庭

申   請   書

一、為        之需,依「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規定,於 計畫區內(   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申請土地核准使用,請核辦。

二、附件:

㈠地籍圖謄本  份,土地登記簿謄本  份。

㈡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㈢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及平面位置圖。

㈣地形圖(非山坡地範圍內者免)。

㈤計畫書(內容概要:計畫緣起、計畫宗旨及依據、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經

費籌措、服務項目及對象、預期效益、組織架構、業務執掌)。

㈥其他。

申 請 人:機關名稱或負責人         簽章

住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府觀都字第014107號函頒

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330349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府城都字第0973016682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7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730226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府建都字第1010148553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核准使用之各項設施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但農業設施項目之申請,應依「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 (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畫道路或「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之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第二點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依法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八)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之地區。

五、申請基地範圍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三十%;位於山坡地地區者,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十三章之平均坡度定義計算。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數家相關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設置,惟其申請基地之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公共事業設施不受前項限制。但申請基地之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於「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如附表)

(二)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圖為準。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其他相關文件。

八、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前開各點規定辦理外,亦應符合「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之規定。

臺東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

分 區

使 用 項 目

應 具 備 條 件 及 規 定 事 項

備 註

農業區

一、公用事業設施

(1) 加油站、加氣站

(2) 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3) 抽水站

(4) 電信相關設施

(5) 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6)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7) 廢(污)水處理設施

(8) 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9) 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10) 其他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廿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站、加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各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

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

位堪定後設置。

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農業區

二、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三、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四、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五、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

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

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

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

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

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

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

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不得影響附

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

範圍內。

六、應經本府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七、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

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

置實體圍牆。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

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

二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

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

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

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

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四、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

地板面積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

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

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

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

尺)。

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保護區

一、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

保防之各項設施

二、公用事業設施

(1) 加油站、加氣站

(2) 變電所、鐵塔、連接站

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

㈢抽水站。

㈣電信相關設施。

㈤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

施。

㈥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㈦廢(污)水處理設施。

㈧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㈨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

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應具備完善之供水及排水系統。

三、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該現有巷道寬度應在二十公

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

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

(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班室、

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

位堪定後設置。

㈩其他

三、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四、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

地板面積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

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

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

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保護區

五、營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

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

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

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七、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

八、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

為之工程

九、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廢

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出入交通情況

下,得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園及社會福

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廢

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環境衛生

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一百公尺以

上。

三、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

計畫辦理,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

積之限制。

四、不得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五、不得位於風景特定區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

範圍內。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七、應經本府環保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八、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五公

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或於基地周圍設

置實體圍牆。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

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十

二公尺。

二、申請設施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

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及橋樑引道口、消

防栓及消防隊應有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

尺),基地周圍未臨接道路部分應設置高度

二公尺以上之實體隔音牆。

四、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稚

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

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

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

及安全設施。

四、須設置氣體洩漏之防止及警報設施。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六、有關設施及其安全距離應符合「中國國家標

準─液化石油氣罐裝場設施安全標準」之規

定,其設計、施工並應依營建、勞工安全衛

生、消防及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保護區

十、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十一、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

兒童遊樂場、籃球賽、網

球場、棒球場、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

爾夫球場、棒球練習場)

及露營設施

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基地內

並應設置適當停車空間。

二、申請範圍內應保持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來地貌

,且非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砍伐原有

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土,其採

自然邊坡者,應植生綠化,且高度不得超過

二公尺,其邊坡垂直與水平之比不得小於一

比二;其採檔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者,高度

不得超過三公尺。上述應保持原來地貌之土

地,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供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以下

簡稱使用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

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建築物構造以木竹造、

磚石造、玻璃纖維補強塑膠構造及金屬架構

式構造為限,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

面積之百分之五,且地面不透水性舖面面積

(含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

三十,臨時性之建築物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

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申請基地內應設置充足之廢棄物儲存及處理

設施;其設施並須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

五、申請基地內供飲用之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排放系統應接

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

共水域,如經排放於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者,應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但環保主管機

關認為使用性質及規模無須設置前項設施者

,不在此限。

六、如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

口一定距離以內者,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

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

不得設置「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中所訂

之機械遊樂設施。

八、申請基地面積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

之限制,但最大面積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九、申請人應具結將來如因妨礙都市計畫、公共

安全或因公益上之需要,需拆除或停工、限

制使用時,不得提出異議,其設施物並不得

要求補償。另嗣後該等臨時性設施物如擬移

轉他人經營時,需報經本府主管單位核准。

十、本項設施限供社區活動使用並不得營業。

臺東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府建土字第1010154088號

主旨:檢送本府101年8月編製之「臺東縣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乙本,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1年7月3日簽呈辦理。

正本: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計畫處、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建設處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

壹、依據: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境內道路規劃、修建、養護,增進交通安全,提昇交通服務品質,經常保持道路之路面平整,並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落實對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之管理及經費運用,特依據下列法令規定訂定本計畫。

一、公路法。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市區道路條例。

四、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

五、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六、公共管線工程挖掘道路作業規定。

七、臺東縣挖掘道路作業程序。

貳、辦理單位:

一、承辦單位:本府建設處。

二、受督導考核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參、實施方法:

一、督導:

(一)督導小組:由本府建設處組成督導小組,平時督導各鄉鎮市公所。

(二)督導項目:(評分表如附表1)

1.定期報表提報情形:依限提報及資料之正確性(規定格式如附件1、附件2)。

2.平時抽查:由本府建設處採無預警方式辦理,於每季(1~3月、4~6月、7~9月、10~12

月)進行平時督導工作,並將所見缺失作成紀錄,即時要求改善。

二、考核:

(一)考核小組:

考核委員遴聘:於每次考核前進行遴聘作業;府內委員人數5~7人,由本府財政、主

計、建設等單位遴選;外聘委員2~3人,遴聘退休公教人員、公務機關人員、道路維

護管理相關專業人員擔任。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二)考核方式:

1.每半年採預先通知考核時間方式辦理,由考核委員以實地考核方式進行,於每年4~6

月及10~12月期間進行實地考核工作。

2.鄉鎮市公所於每年3月底前及9月底前分別推薦指定6條道路接受考核,再由考核

小組於考核當日公開抽選其中3條道路(加總最少3公里),進行考核。

(三)考核項目:(評分表如附表2)

1.書面資料及簡報(資料整列如附件3)。

2.實地查證。

三、教育訓練:

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擇期邀集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辦理國內優良案例觀摩活動、教育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肆、成績計算:(評分表如附表3)

一、督導小組督導成績佔20%。

二、考核小組考核成績佔80%。

三、依督導考核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名次,每半年辦理獎勵金(補助款)核定及行政敘獎乙

次。

伍、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鄉鎮市公所,每半年之督導考核取前三名為績優單位。

二、補助方式:績優單位由本府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勵金(補助款)及敘獎有功人員。

(一) 第一名:獎勵金(補助款)300萬元;獎狀乙幀、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壹次。

(二) 第二名:獎勵金(補助款)200萬元;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貳次。

(三) 第三名:獎勵金(補助款)100萬元;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壹次。

三、經費運用規定:

(一) 道路維護管理工程。

(二) 辦理道路維護管理各項宣導活動,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10%)。

四、於本府擴大縣務會議(或適當場合)頒發獎勵,並於本府行政資訊網公布前三名績優鄉

鎮市,以激勵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重視道路維護管理工作。

陸、經費來源:

本計畫督導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於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柒、預期成效:

藉定期之督導、考核,落實道路維護管理作業,提昇交通服務品質,增進交通安全,以

達成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之目標。

捌、附則:

本計畫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玖、附表及附件:

附表1: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督導評分表

附表2: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考核評分表

附表3: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督導考核成績計算總表

附件1:每月定期報表

附件2:管線申挖調查統計表

附件3: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考核資料整列

附表1

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督導評分表

督考對象:各鄉鎮市公所

日期: 年 月 日

機關別

道路巡查修補資料:12分

管線申挖調查統計表:8分

分數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第 季

第 季

臺東市公所

成功鎮公所

卑南鄉公所

大武鄉公所

東河鄉公所

鹿野鄉公所

池上鄉公所

綠島鄉公所

延平鄉公所

海端鄉公所

達仁鄉公所

蘭嶼鄉公所

太麻里鄉公所

長濱鄉公所

關山鎮公所

金峰鄉公所

41

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考核評分表

督考對象:

日期: 年 月 日

現場抽查路段:

5

4

3

2

1

評分

一、聽取簡報及資料查證

1

書面及簡報資料

2

簡報人員對業務瞭解程度

3

其他

二、養護制度

1

養護計畫及方法

2

養護巡查資料填報及建檔

3

經費調配

三、申挖管理作業

1

管線埋設管理

2

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開挖許可費相關

四、用路人反映

1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

2

民眾反映維護不良之處理

五、現場公路設施維護抽查

1

路面坑洞修整及管線單位人手孔平整維護

2

管線人手孔下地執行情形及路面平坦度

3

路容清潔維護及辦理情形

4

排水溝渠、護欄、地下道正常維修及損壞情形

5

交通設施標線、標誌正常維修及損壞情形

6

安全島內、行道樹植裁及邊坡割草生長情形

7

人行道、分隔島外觀環境整潔維護狀況情形

8

廣告物拆除、垃圾清除等情形

9

橋隧維護狀況

10

其他

養護績效核計分數*80%

附表2

考核委員:

附表3

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督導考核成績計算總表

日期: 年 月

機關別

考核委員1

考核委員2

考核委員3

考核委員4

考核委員5

考核委員6

考核委員7

考核委員8

考核分數

督導分數

合計

名次

臺東市公所

成功鎮公所

卑南鄉公所

大武鄉公所

東河鄉公所

鹿野鄉公所

池上鄉公所

綠島鄉公所

延平鄉公所

海端鄉公所

達仁鄉公所

蘭嶼鄉公所

太麻里鄉公所

長濱鄉公所

關山鎮公所

金峰鄉公所

備註:考核分數為各委員評分加總後之平均

附件1

道路巡查修復統計表( 年 月份)

機關別

修復資訊來源(件)

緊急修復完成時間(處)

民眾

通報

其他機關

轉知

自行

巡查

總數

(件)

自行巡查比例未達6成

4小時

以內

24小時

以內

48小時

以內

48小時

以上

總數

(處)

原因分析

改善對策

臺東市公所

成功鎮公所

卑南鄉公所

大武鄉公所

東河鄉公所

鹿野鄉公所

池上鄉公所

綠島鄉公所

延平鄉公所

海端鄉公所

達仁鄉公所

蘭嶼鄉公所

太麻里鄉公所

長濱鄉公所

關山鎮公所

金峰鄉公所

說明:1.如由機關所構建之通報組織架構所得知(如派員巡查、委由村里長通報等)或委由廠商辦理巡查得知等,均屬自行巡查案件。

2.緊急修復時間統計,主要係指涉及安全性需優先處置,以維持路面平整及不危害用路人安全之案件,如不需緊急處置案件,可改採派員現勘確認時間。

附件2

管線申挖調查統計表

日期: 年 月

機關別

年度內

申挖件數

管線單位

備註

台電

中油

自來水

中華電信

下水道

水利

其他

臺東市公所

成功鎮公所

卑南鄉公所

大武鄉公所

東河鄉公所

鹿野鄉公所

池上鄉公所

綠島鄉公所

延平鄉公所

海端鄉公所

達仁鄉公所

蘭嶼鄉公所

太麻里鄉公所

長濱鄉公所

關山鎮公所

金峰鄉公所

備註:每季統計乙次

附件3

臺東縣政府加強道路維護管理實施計畫考核資料整列如下:

1、 督導考核程序為:聽取簡報、資料查閱、實地查證、座談詢答、小組成員會議評核。

2、 簡報內容請依考核事項(一)、(二)、(三),並編製目錄及大綱,逐項以統計表、圖表或成果據以呈現(成果包含照片)。書面資料依考核事項(一)、(二)、(三)將相關資料編輯、整理成冊,於現場查閱。

三、 考核小組考核事項如下,據以核計各鄉鎮市公所之養護績效:

(1) 養護制度:

1. 養護計畫及方法:養護計畫預算、進度、計畫年度執行情形及自辦或委外契約執行情形。

2. 養護巡查資料填報及建檔:道路巡查、修補資料填報,並將檔案資料分類,檔案首頁應列項目總表,利於查閱。

3. 經費調配:年度養護經費之養護工程及改善工程分配及執行情形。

(2) 申挖管理作業:

1. 管線埋設管理:挖掘申請案件應逐案列表,載明申請單位、核准文號,並統計申挖案件之件數、許可費收費數額,以利往後年度審核使用費數額之依據。

2. 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開挖許可費相關:使用費、許可費管理統計建檔。

(3) 用路人反映:

1.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列表統計建檔,回復陳情民眾處理情形。

2. 民眾反映維護不良之處理:民眾反映維護不良之處理。

(4) 現場公路設施維護抽查:

1. 路面坑洞修整及管線單位人手孔平整維護。

2. 管線人手孔下地執行情形及路面平坦度。

3. 路容清潔維護及辦理情形。

4. 排水溝渠、護欄、地下道正常維修及損壞情形。

5. 交通設施標線、標誌正常維修及損壞情形。

6. 安全島內、行道樹植裁及邊坡割草生長情形。

7. 人行道、分隔島外觀環境整潔維護狀況情形。

8. 廣告物拆除、垃圾清除等情形。

9. 橋隧維護狀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養護績效核計後,養護績效得分各再扣減十分:

(1) 路面坑洞影響行車安全達五處者。

(二)遭擅自開挖未察覺達三處者。

臺東縣政府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府民客字第1010155141號

主旨:修正「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會館提成服務費發放要點」第三點,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會館提成服務費發放要點」1份。

正本:臺東縣公教會館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民政處客家事務科

臺東縣自治法規修正對照說明表

(法規名稱草案)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會館提成服務費發放要點

擬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三、發放金額在旅館收入之百分之五內核發。但全年度發放金額連同用人費用不得超過會館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

三、發放金額在旅館收入之百分之五內核發。但全年度發放金額連同用人費用不得超過會館年度收入百分之二十五。

原條文「但全年度發放金額連同用人費用不得超過會館年度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為避免與「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會館管理須知」第48條牴觸,故修正為「但全年度發放金額連同用人費用不得超過會館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府社福字第1010153004號

主旨:訂定「臺東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臺東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乙份。

正本: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綠島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101年8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10153004號函頒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東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

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及應邀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臺東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府社福字第1010152957號

主旨:訂定「臺東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檢附臺東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乙份。

正本: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臺東縣綠島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縣 長 黃 健 庭

臺東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101年8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10152957號函頒

一、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醫療補助審核作業,為減輕本縣列冊低收老人、中低

收老人及中低收入戶老人就醫自行負擔所需醫療費用經濟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

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要點第五條

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 列冊低收入戶老人: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列冊中低收入老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證明者。

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列冊低收入戶老人,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二) 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於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 列冊中低收入老人,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於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七十;未達二點五倍中低收入老人於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五十。

前項認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要點所訂補助費用,以老人自付部分費用為限。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為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療費用不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等)、指定醫生、特別護士(如呼吸照護等)、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衛生材料費、清潔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營養指導費、雜費、電話費、行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支出。

(二)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自費「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 (特殊材料費)、「管灌飲食費」及「病房費」等,請檢附藥品及材料明細清單並經醫院註明該項費用確非屬「指定藥品費」、「指定材料費」及「指定病房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不予補助。

六、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老人,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辦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期)。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

(八)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案審查作業如下:

(1)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依本規定初審後於七日內彙送本府複核。

(2) 本府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補助經費及結果,並於十日內函復申請人及公所。

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1) 提供不實之資料或重複請領者。

(二) 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處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本要點經奉核通過後自102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