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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經濟部
102年7月25日
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台南市商業會、
台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簡介
經濟部
服務貿易是啥米碗糕??? (1/2)
服務貿易係指「服務業的貿易」。
服務貿易 貨品貿易
無形商品 有形商品
無通關程序 通關程序
無關稅調降 關稅調降
經濟部
服務貿易是啥米碗糕??? (2/2)
由於服務通常不具實體,世界貿易組織(WTO)將服務貿易區
分為4種模式:
模式一:指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臺灣的設計業者透過網路、電話
、傳真等方式提供在大陸的消費者設計服務;
模式二:指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例如陸客來臺觀光;
模式三:指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
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
模式四:指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
例如臺灣的銀行派遣臺灣員工至其大陸分行擔任經理。
經濟部
目 錄
壹、背景說明
貳、協議內容介紹
(一)文本
(二)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
(三)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
伍、產業及民眾之溝通
陸、結語
附件1、陸方承諾分類
附件2、我方承諾分類
附件3、陸資來臺投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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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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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1/3)
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過程
前(100)年2月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1
次例會宣佈啟動協商。
在兩會安排下,雙方協商團隊於100年3月至102
年3月分別在兩岸進行多次磋商,過程中並安排雙
方主管機關對口討論,於本年上半年獲致共識,
並於本年6月21日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簽署。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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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2/3)
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原則
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爭取我產業最大利益或最小衝擊
不涉及證照承認之專業服務業市場開放
不涉及大陸勞工來臺或移民、居留問題
在開放陸資來臺的基礎上逐步自由化
維持現有對陸資來臺的管理機制
免驚! 沒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更沒開放移民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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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3/3)
三、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
文本(即條文) :4章、24條
附件1、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放清單)
附件2、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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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第3條)
適用雙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機構。
不適用於有關就業或居留之措施。
不適用於政府採購。
不適用於一方之補貼或補助。
不適用於兩岸空運及海運協議相關措施。
貳、協議內容介紹-文本(1/4)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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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規範(1/3)
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第4條)
原則上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不適用於現有不符措施及其修改。
減少、消除不符措施沒有時程表,未來陸資來臺投資的待遇及開放速度,仍操之在我。
透明化(第5條)
及時公布與服務貿易有關措施的內容。
但不包括一經披露即妨礙執法、有違公益、或損
害特定企業正當利益的機密訊息。
貳、協議內容介紹-文本(2/4)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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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規範(2/3)
管理規範(第6條)
應以合理、客觀、公正的方式,實施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且應提供客觀、公正的行政救濟。
應在一定期間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亦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資訊。
資格要求等措施應客觀公正,且應為維持服務品質所必須。
可依自身規定或相互同意認許他方資格要求等。
對已做出開放承諾之專業服務業,提供驗證專業能力之程序(註:我方未對專業服務業做出承諾)。
貳、協議內容介紹-文本(3/4)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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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文本(4/4)
二、主要規範(3/3)
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獨占或聯合壟斷等商業行為
(第7條)。
一方若因開放而對其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第8條) 。
雙方可採取或維持與GATS規定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 11條) 。
經雙方同意,可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 磋商,其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第16條)
經濟部
我對陸方共做出64項開放承諾,陸方對我則有80項開
放承諾。
陸方在WTO所做的承諾均已一體適用我國;服貿協議對我方開放內容,均超出陸方在WTO所作承諾,其中
66項等於或優於中國大陸與香港CEPA的待遇;
我對陸方開放部分,有27項係現行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屬新增或擴大開放項目包括非金融的28項及金融
的9項,均未超出我對外人來臺投資的待遇。
搭配我國服務業發展規劃,我方爭取到大陸開放數位內容、文化創意、醫療照護、低溫物流等產業。
大陸「十二五」規劃之21個服務業項目,有17項陸方均有開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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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1/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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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2/6)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1/3)
電子商務:可在福建設立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持股比
例可達55%,服務範圍可及於全大陸。此項開放承諾超越陸港CEPA,為大陸對外開放最大幅度者,有利我網購平臺業者在大陸經營,及增加我產品在大陸銷售管道。
資訊服務:放寬認定我電腦服務業者資質,僅需學歷及
從業經歷即可評定資格,在臺灣的業績也可計入評定資質之條件,降低我業者市場進入門檻。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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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3/6)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2/3)
線上遊戲:對臺灣研發的線上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有助我業者爭取市場先機,解決因產品審查時間冗長而被大陸業者模仿的問題。
臺灣圖書進口: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將有助臺灣圖書出口大陸市場。
電影片後製及沖印: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可在臺灣進行
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有助於建立臺灣電影後製產業之環境及人才養成,擴大我電影後製的市場規模。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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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4/6)
一、陸方承諾重點項目(3/3)
金融服務:支持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
險業務;臺灣的銀行可申請在大陸設立村鎮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服務對象包括從第三地投資的臺商;放寬臺資證券公司的合資持股比例等,都是我方金融業者的
重點訴求,有助我金融業者開拓大陸市場。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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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5/6)
二、我方承諾各界關切項目(1/2)
印刷業:限陸資投資我現有事業,持股不得超過50%,以換取陸方更大印刷市場。雙方均未開放出版業。
美容美髮及洗衣服務:陸方已對我開放。考量我國市場小,競爭激烈,陸資來臺誘因不大。我方設有事前審查及事後查核機制,倘有衝擊情事,亦有因應措施。
殯儀館及火化場:大陸為成長中市場,需求高,我方業者具開拓大陸廣大市場潛力。其中,陸方開放我方經營禮儀社而我方未開放,為我業者帶來商機。而此類設施我方設立條件規定嚴格,陸資進入不易。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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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協議內容介紹-清單 (6/6)
二、我方承諾各界關切項目(2/2)
營造業:我方僅允許陸資合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不具控制力,換取陸方開放我業者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外資投資比例限制。
老殘照護機構:大陸市場需求大,我方僅開放小
型、合夥且陸資不得具控制力,我業者可開拓大
陸廣大市場。
中藥材批發: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中
藥材批發業,並未開放中藥材零售業;此次服貿
協議我也沒有開放中藥材零售業。中藥材批發業
開放近4年,陸資來臺投資中藥材批發業僅1家資
金到位,影響不大。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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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避免外資企業搭便車。
二、適用範圍:超出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
三、法人特殊限制:
同業經營限制:應經營相同服務業別。
實質商業經營限制:A、需達一定經營年限(金融及
建築業連續5年,其餘服務業連續3年);B、須繳納所得稅;C、須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四、補正程序:已在大陸從事服務業經營者,也可提出申
請,以享有本協議中超出WTO承諾之優惠待遇。
貳、協議內容介紹-關於
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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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助服務業的發展及輸出
利用陸方開放承諾:提高獨資/持股比率、擴大經營範
圍、簡化審批程序等便利性措施,有助我業者快速進
入大陸市場,增加我業者在大陸的競爭力,擴大服務
業出口動能。
二、活絡經濟,增加就業機會
目前我國服務業相對大陸仍具有競爭優勢,藉由新增
開放項目,擴大吸引陸資來臺,以活絡經濟、增加就
業機會,提高國內服務品質,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
並透過競爭帶動產業調整。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1/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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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步促使大陸落實或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雙方參考WTO有關服務業漸進式自由化的精神,於
條文中約定未來可在彼此同意的情況下,對服務業市
場之進一步相互開放進行磋商。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2/6)
開會協商
取得共識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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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國際接軌,為簽署其他經貿協議做準備
服貿協議我方市場開放承諾約有三分之一超出我國
在WTO入會承諾,有利我產業及早因應貿易自由化
,為我國參與開放水準更高的區域經濟整合奠定基
礎。
服貿協議之簽署將向全球放送兩岸經貿合作及穩定
發展之強力訊息,加上臺星協議已完成實質協商、
臺紐已於本年7月10日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可望激
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3/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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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陸資來臺有配套措施(1/2)
以穩健的方式,逐步開放陸資來臺,並維持現有的配
套機制,搭配協議條文規範 ,可降低對產業、就業及
國家安全等之可能影響。
依照我現行規定,陸資必須在臺投資20萬美元以上,
始能申請2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及執行董監事業務
」,經理人來台亦有資格及人數限制。自開放陸資來
台迄今,398件陸資來台投資案,僅有216名大陸籍主
管或技術人員來台,而雇用我國員工至去年底已達
6,771人。
申請來台者僅可申請有時效的停留證,並非「一般投
資移民」的永久居留 。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4/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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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陸資來臺有配套措施(2/2)
文本中規定,若因實施本協議對我方的服務部門有
實質性負面影響時,可要求與陸方磋商,尋求解決
方案。
對於因服貿協議市場開放措施而可能受影響之服務
部門,政府訂有「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
案」,10年匡列952億元預算額度。針對不同對象
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3種調整支援
策略,提升其競爭力及輔導轉型,目前正針對服務
貿易可能受衝擊產業,檢視其適用條件、輔導措施
及所需經費 據以專案編列或調整相關經費預算支應
。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5/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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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應作法
責成主管機關針對特定行業,成立產業因應小組。
-參與產業溝通 -觀察產業就業、市占率變動及競爭情形 -擔任業者及民眾投訴窗口
啟動現有產業就業輔導機制或措施。
-協助產業轉型、升級 -勞工就業輔導機制納入自營作業者 -推出服務業勞工技能推升專案
協助國內中小型業者開拓大陸市場。
-籌組中小型企業大陸參訪團 -對有意赴陸投資之業者,提供必要之協助
參、效益及配套措施(6/6)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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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前是否經過評估?
政府在推動洽簽ECFA時,已就貨品及服務貿易自由化進行影響評估,評估結果對整體經濟發展有利,惟考量兩岸現實情況,係採架構協議搭配早收計畫方式處理,並在ECFA第4條規定,雙方要繼續協商服務貿易協議。
在服務貿易協議協商過程中,各主管機關皆會徵詢相關業者意見,就雙方要求及開放內容進行協商,經評估利大於弊後,才會列入承諾。而若評估結果對我弊大於利,則不會開放,例如涉及服務品質(如律師等專業服務)、公共安全(如工程設計)、以及國家安全(如第一類電信服務)者,皆經主管機關檢討後未納入開放範圍,其餘業別也是徵詢業者意見,經整體評估利大於弊後,才同意完成協商並簽署。
經衡量各業別開放內容後,評估服務貿易協議內容對我經濟影響確係利大於弊,並非沒有經過評估。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1/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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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陸資來臺有無管理機制?
服貿協議及我國法規均對不公平競爭(獨占、聯合壟斷)有
規範,若對經濟、社會、文化上敏感或影響國家安全者,可不允許其投資;且我國對陸資來臺投資設有管理機制,均需經過審查,也訂有事後管理機制,倘投資後有違反規定者,可要求撤資(管理機制如附件3)。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2/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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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方開放陸資來臺是否會衝擊我就業市場?
或讓大陸人士變相移民?
服務貿易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
至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
人員進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
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時,即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
關人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
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倘發現有經營非核准之營業
項目,或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台工作等不法活
動,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
來臺僅約216人,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以上,並無發生大陸
人士大量來臺衝擊我就業市場情事。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3/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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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僅對大企業有利,中小企業無利可圖 ?
服務業的特質和人密切相關,並非規模大就有競爭優勢。且企
業能否發展不在大或小,而在有無競爭力,例如85度C,原先
在臺灣都不是大品牌,而是到了大陸這個廣大的市場發展後,
成長成為大企業的。
臺灣服務業發展較早,占GDP規模已達7成,市場競爭激烈。
而大陸即使到了本(2013)年第1季,也只達到47.8%,市場還
有相當成長空間,故儘管我方的業者資本額等規模或許不如陸
方業者,但在服務技術及態度等方面應較大陸業者有競爭力。
我方爭取到陸方降低資本額門檻、合併承認我業者在臺業績、
縮短或取消我人員在大陸停留之最短期限等多項承諾,均可降
低大陸市場對我廠商之進入門檻,有利我中小企業至大陸發展
。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4/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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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貿易協議的影響評估報告顯示效益不高?
依據中經院評估報告之結果顯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估計將
使我國總體實質GDP增加9,700萬至1.34億美元,增加率介於
0.025~0.034%之間。服務業總就業人數估計約可增加11,380至11,
923人,總就業成長幅度約為0.15~0.16%。
本次評估效益較低,主要原因為本次服務貿易協議的實際相互開放程
度,遠低於國際間一般自由化協定(FTA)的自由化程度,也低於中
經院2009年所提出之ECFA經濟效益評估中「全面開放」的假設情境
,而此結果反應政府在協商過程中,已充分考量兩岸特殊性,做好嚴
密把關的工作。
由於外資或陸資企業在臺灣投資的產值亦算入我國GDP,所以服務
業開放可吸引陸資、帶動產值成長是很自然的事。
肆、外界關切議題及回應(5/5)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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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產業及民眾之溝通
一、簽署前之溝通情形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協商過程中,依據國際經貿談判慣例,不可能大規模舉辦
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以免談判底線外露,但對於個別產業,政府已充分徵
詢相關公協會之意見,各主管機關利用個別拜訪、電話聯繫、開會討論及委託
研究等各種方式,蒐集業者意見。
(二)針對近日各界關切之美容美髮及印刷業,舉例說明如下:
業別 溝通對象 溝通情形
美容美髮
曾與「臺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國際美容交流協會」及「台中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溝通
有些業者表示:先往來,多一些交流再開放。另有些業者表示:大企業不用擔心,但應考慮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也有業者認為,樂觀其成,相信有競爭能力就不怕。
102年6月實地訪談「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女子美容美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主要擔心低價競爭、聘用大陸勞工等問題,但也有業者認為,台灣經營美容技術優於大陸。但政府仍應有配套,輔導業者參加與國際交流。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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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產業及民眾之溝通 業別 溝通對象 溝通情形
印刷業
曾與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溝通,該公會於99年3月16日來函表達意見。
業者反對及贊成理由都有,其中,反對者擔心,我方市場飽和,對大陸開放易造成削價競爭。贊成者則認為,開放陸資可擴大產業規模,並透過策略聯盟共同開發新技術與客源。
102年4月12日藉由「中華民國印刷七團體理事長暨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平台,了解產業界看法。出席單位包括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印刷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國印刷學會、社團法人中華印刷科技學會、高雄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
業者主要擔心兩岸關稅不對等,因為市場飽和,不支持陸資投資台灣的平版印刷。
102年6月18日與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印研中心董事長溝通
業者擔心衝擊國內市場,以及兩岸審查制度不對等而受影響。 本部說明僅開放陸資投資台灣現有事業,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且國內針對陸資來台有嚴謹之專案審查制度,避免投資涉及提他未開放業別,或對國內經濟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陸方開放程度優於我方,且對台資企業赴陸投資降低最低註冊資本額要求,有助我中小業者開拓商機。未來將與公會建立良好溝通平台,了解業者在大陸投資之困境,並持續努力為台商爭取更多權益(如簡化申請准印證之制度及程序),排除在大陸投資障礙。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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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簽署後之溝通情形
(一)與媒體溝通
1.輿情處理:針對媒體不實報導,經濟部均立即協調相關部會共同處理發
布新聞稿,並自6月24日至7月5日止,針對媒體關心的課題,安排每日
向媒體作說明,將續視議題需要安排。
2.召開記者會:6月21日及25日(由產業界代表現身說法,澄清大眾對於
市場開放的疑慮),7月15日(向外界說明服貿影響評估報告),均由經濟
部張部長主持,現場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
(二)與產業界溝通
自6月19日至8月間已規劃辦理綜合性論壇、產業別座談會及說明會等
計56場,其中7/3、7/4在臺中、高雄舉辦綜合性論壇恭請總統及副總
統蒞會指導,7/9、7/11行政院副院長、院長出席在新北市及桃園舉辦
的活動,7/17在花蓮舉辦綜合性論壇,7/25在臺南舉辦說明會。
伍、 產業及民眾之溝通
經濟部
(三)與民眾溝通及其他廣宣作為
1.持續於各財經雜誌深度報導協議內容。
2.錄製廣播廣告於重要電台(如:飛碟聯播網、台中廣播、寶島新聲
電台、港都電台、中廣流行網、快樂聯播網)進行廣播,共計播出
400檔。
3. 7月12日委託中國時報舉辦座談會,邀請知名學者與談。
4.安排部會首長上廣播節目或接受媒體專訪,截至7月17日已安排8場。
5.洽請學者專家、產業龍頭、消費者團體代表、具說服力立委等透過
平面媒體,電視、廣播等方式宣導服務貿易協議重要性。
6.成立Facebook粉絲專業、Youtube 創意病毒影片、關鍵字購買、創意
遊戲APP等。
7.製作各式文宣資料、與平面媒體合作刊登服貿協議導讀、彙編問答集
(Q&A)。
8. ECFA服務中心 (電話:0800-002-369;(02)2397-7590;(02)2397-7591)
9. ECFA專網 (http://www.ecfa.org.tw) 33
伍、 產業及民眾之溝通
經濟部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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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將為兩岸投資、貿易環境及經濟自由化市場之開拓,創造有利空間,也對ECFA後續協議之協商及我國與他國洽簽經貿協議,產生積極推進力。
陸方於本協議開放範圍大、程度深,在類似單一協議中前所未有,值得我方把握。
貿易自由化一定有部分產業受衝擊,有得有失,然而市場開放有助擴大市場規模,提升產業競爭力,調整產業結構,加速產業升級轉型,讓我國有競爭力的產業走出去。
對於社會各界有關協商過程太過保密、以致民眾一時無法接受的批評,本部已加強溝通。
敬請各位支持!
經濟部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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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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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陸方承諾分類(1/2)
第1類:在WTO承諾的基礎上提高合資持股比例、允許獨資或降低設立資格要求,共計40項:
提高合資持股比例:市場調研、出版物的印刷、電子商務、批發及零售(計3項承諾)、演出場所經營、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客貨運站(場) (計2項承諾)、證券期貨(計5項承諾)。
允許獨資:軟體執行、物業服務、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計3項承諾)、會議展覽、複製、筆譯和口譯、環保、醫療機構(計2項承諾)、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體育設施的經營、港口裝卸貨櫃場和倉儲(計2項承諾)、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殯葬業。
降低設立資格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旅行社(計2項承諾)、貨物運輸代理、商標代理。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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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陸方承諾分類(2/2)
第2類:在WTO承諾的基礎上擴大服務提供之業務範圍或
地域範圍,共計15項:
涵蓋行業別包括會計、技術檢測(計2項承諾)、展覽、電信(計2
項承諾)、電影、建築、醫院、銀行(計5項承諾)、證券期貨。
第3類:提供服務貿易便利化措施(例如免最短停留期間限制、加快審批程序等),共計25項:
涵蓋行業別包括審計(計2項承諾)、建築師工程等專業技師(計6
項承諾)、電腦服務、技術檢測、圖書進口、展覽、電影(計3
項承諾)、營造(計3項承諾)、環境、醫療機構、線上遊戲、公路
貨運、保險、銀行、證券。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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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我方承諾分類 (1/2)
第1類:現行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者
共計27項。
涵蓋行業別包括電腦、租賃、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非涉及家
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附帶於礦業之服務、設備維修、建築物
清理、攝影、複製、翻譯及傳譯、批發(武器、警械、軍事用品、
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零售(武器、
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經銷、觀光旅館、餐廳、遊
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海運輔助性服務(限促參
案件)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公路貨物運輸、公路運輸
設備維修服務(限促參案件或投資汽車製造業或批發業所附帶經營)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促參案件)、空中纜車運輸、線上遊戲(
限製作與研發)。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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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我方承諾分類 (2/2)
第2類:新增或擴大開放陸資者
包括非金融28項及金融9項。
涵蓋行業別包括管理顧問、廣告、市場研究、技術檢測、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
查服務)、包裝 、印刷、展覽、郵寄名單編輯、電信、
快遞之陸地運送部分、電影、營造、環境、醫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旅行社、演出場所經營、運動場館營運、空運之銷售與行銷、倉儲、貨運承攬、洗衣
及染色、美容美髮、殯儀館及火化場、保險、銀行、證券期貨。
經濟部
事前
審查
1.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2. 第8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經濟上具有獨占、 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等情事,得禁止其投資。
事後
管理
1. 第11條第1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2. 第1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查驗前項資料,或掌握資陸投資事業之經營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針對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經貿人士之庚、辛類) 」申請來臺之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
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 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不法活動。
違反
規定
依法
處分
陸資來臺投資如違反兩岸條例第7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依據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附件3、陸資來臺投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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