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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6 4 原《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原《技术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截至目前已执行四年时间。 原《技术规定》在降低中心城区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保障道路退 距、山体生态保护等城市规划管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 为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加强国土空 间规划管控,进一步塑造十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避免“城市 病”和规划缺憾,迫切需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完善。 2019 7 月,经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 3 次全体会议 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修 订工作,成立了由局机关以及设计单位业务骨干共计 30 余人组成的 编写小组。经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不断完善,2020 5 月,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报经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委员会第 7 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学 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十堰实际,从国土空间布局、指标体系、管控 要求等方面作出技术规定,重点突出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城市承载 力控制,突出对社区用房、养老、托幼等公建配套规划,以及对天际 线、建筑高度、山地风貌等管控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对 充电桩设置、轨道交通等提出技术要求,对卫生防疫体系规划进行“补 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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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前 言

2016年 4月,原《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

“原《技术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截至目前已执行四年时间。

原《技术规定》在降低中心城区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保障道路退

距、山体生态保护等城市规划管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

为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加强国土空

间规划管控,进一步塑造十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避免“城市

病”和规划缺憾,迫切需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完善。

2019年 7月,经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 3次全体会议

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修

订工作,成立了由局机关以及设计单位业务骨干共计 30余人组成的

编写小组。经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不断完善,2020年 5月,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报经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委员会第 7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学

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十堰实际,从国土空间布局、指标体系、管控

要求等方面作出技术规定,重点突出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城市承载

力控制,突出对社区用房、养老、托幼等公建配套规划,以及对天际

线、建筑高度、山地风貌等管控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对

充电桩设置、轨道交通等提出技术要求,对卫生防疫体系规划进行“补

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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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期间,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给予

大力支持,在此特别对参与编写工作的十堰市建筑设计院、十堰市规

划设计院等技术团队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编写人员水平和眼界局限,《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

定》还存在框架体系不够严密等问题。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批评意见,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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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5

第二章 用地分类…………………………………………… 6

第三章 测绘基本规定………………………………………17

第二篇 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 总体规划………………………………………… 2 6

第五章 专项规划………………………………………… 3 3

第六章 详细规划………………………………………… 4 1

第七章 城市设计………………………………………… 5 1

第三篇 城市用地规划

第八章 规划用地布局…………………………………… 5 3

第九章 规划用地条件…………………………………… 5 7

第十章 规划配套设施…………………………………… 5 9

第四篇 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一章 交通规划……………………………………… 6 8

第十二章 管线及管廊工程……………………………… 9 8

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130

第五篇 建筑工程

第十四章 建筑方案审查………………………………………… 154

第十五章 建筑间距……………………………………… 156

第十六章 建筑退让……………………………………… 164

第十七章 建筑体量………………………………………170

第十八章 建筑面积……………………………………… 172

第十九章 地下空间………………………………………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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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城市风貌特色

第二 十 章 城市景观………………………………………184

第二十一章 游憩公园…………………………………… 193

第二十二章 环境艺术…………………………………… 197

第七篇 城市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章 生态保护…………………………………… 201

第二十四章 历史文化保护……………………………… 205

第二十五章 防灾与减灾………………………………… 209

第八篇 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章 建筑工程监督……………………………… 216

第二十七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 225

第二十八章 信息平台建设………………………………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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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为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生态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建设秀丽、宜居、幸福、和谐十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

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本市

其它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效力

经批准后的技术规定作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技术

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中遵照执行。超出技术规定的

具体事项应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审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年,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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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分类

2.1地上规划用途分类

2.1.1〔分类框架〕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为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

地 3种类型,对应 19种一级分类(表 2.1):

表 2.1.1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框架

2.1.2〔用途分类〕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 19种一级类、

73 种二级类及 33种三级类(表 2.1.2):

分类原则 一级分类(19 类)

农林用地

01 耕地

02 种植园用地

03 林地

04 牧草地

05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06 住宅用地

07 公共设施用地

08 工业用地

09 仓储用地

1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1 公用设施用地

12 绿地与广场用地

13 留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14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15 特殊用地

16 采矿盐田用地

自然保护与保留

17 湿地

18 其他自然保留地

19 陆地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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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2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分类及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分类对照一览表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暂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含义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级 二级

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

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

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

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宽度<1.0 米的固定沟、渠、路和地坎(梗);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

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

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

E2 农林用地

01 耕地

01 水田

02 旱浇地

03 旱地

2 种植园用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

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树达到合

理株树 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包括果地、菜地、橡

胶园等

02 种植园地

01 果园

02 茶园

03 橡胶园

04 其他园地

3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绿地与广场

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内的附属绿地03 林地

01 乔木林地

02 竹林地

04 森林沼泽地

05 灌木林地

06 灌丛沼泽

07 其他林地

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04 草地

01 天然牧草地

02 沼泽草地

03 人工牧草地

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种植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

其中 501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

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

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E2 农林用地 —— 1202 设施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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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农村道路

指在农村范围内宽度≥1.0 米、≤8.0 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

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

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1006 农村道路

503 田坎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宽度≥1.0

米的地坎1203 田坎

504 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

线所围成的水面E13 坑塘沟渠

1104 坑塘水面

505 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1.0 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

渠堤、护路林及小型泵站1107 沟渠

6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07 住宅用地

其中

601 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

含配套的公共设施等用地R 城市居住用地

其中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其中

60101 一类住宅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

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

R1 一类居住用地

60102 二类住宅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

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

60103 三类住宅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简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

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危房、棚

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602 农村住宅用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宅基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0702 农村宅基地

其中60201 一类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集体所有土地

60202 二类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集体所有用地

7 公共设施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科研、商服、社

区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701 行政办公用地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包括乡政府、村委会、各类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公用地

其中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其中

801 机关团体用地

0802 新闻出版用地

702 文化用地 指图书、展览、游乐等文化娱乐活动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0807 文化设施用地其中

70201 图书博览用地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规划建

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70202 文化活动用地

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

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街道),公

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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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3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B31娱乐用地 0506 娱乐用地

70204 游乐用地 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B31

703 教育用地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设施等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

0803 教育用地

其中

70301 高等教育用地

指大学、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A31 高等院校用地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军事院校用地

70302中等职业教育

用地

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70303 中小学用地指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

70304 幼儿园用地 指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R12/R22/R3

2服务设施用地

70305 特殊教育用地 指盲、聋、培智学校、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70306 其他教育用地 业余学校、国际学校、培训中心等非公益性的教育培训机构用地 —— ——

704 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

育设施用地A4 体育用地

0808 体育用地

其中

70401 体育场馆用地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全民健身中

心、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

70402 体育训练用地 指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70403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球场、跳伞场、射击场、溜冰场、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B32 康体用地

705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0805 医疗卫生用地

其中

70501 医院用地

指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

院)、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产

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职业病医院、口腔医院、康复医

院等)、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用地

A51 医院用地

70502 公共卫生用地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

动物检疫站等卫生设施用地A52/A53

卫生防疫用地/特殊医

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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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03其他医疗卫生

用地高端医疗等非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706 社会福利用地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其中

70601老年人社会福

利用地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包括

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

70602儿童社会福利

用地

指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儿童

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70603残疾人社会福

利用地

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

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

70604其他社会福利

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救助管理站、非公益性

的养老机构等

707 科研用地 指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35 科研用地 0804 科研用地

708 商服用地 指商业、商务、物流、批发、农村游览接待等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05 商服用地

其中

70801 商业服务用地

指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包括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

商场、超市、市场,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

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用地

其中

B1 商业设施用地

其中

0501 零售商业用地

0503 餐饮用地

0504 旅馆用地

70802 商务办公用地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创意产业、物流

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 0505 商务金融用地

70803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0502 批发市场用地

70804 其他商服用地 宠物医院、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0507 其他商服用地

709社区服务设施

用地

指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以及为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用

地——

其中

70901城镇社区服务

设施用地

指为居住区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托儿所、社区卫生服

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商业、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环卫、变电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R12/R22/R3

2服务设施用地

70902农村生产生活

服务设施用地

指为农村社区配套的生产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供销社、兽

医站、农机站、咨询服务、晒场;托儿所、农村社区服务站、文

化活动室、综合礼堂、农家书屋、村民广场与绿地、社区卫生服

务站、商店、环卫、变电设施、宗祠、仓储堆场等用地,不包括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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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

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 工业用地

0601 工业用地

其中

801 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规划布局无

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其中

M1 一类工业用地

802 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

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803 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规划布局有

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

9 仓储用地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

车场等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

0604 仓储用地

其中

901 一类仓储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规划布局无

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其中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902 二类仓储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

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903危险品仓储用

指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规划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物

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10道路与交通设

施用地

指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其他用地内的附属道路、停车

场等用地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其中

1001 城镇道路用地指城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其中

1004 城镇村道路用地

1002 村庄道路用地 指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1003城市轨道交通

用地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1002 轨道交通用地

1004 交通枢纽用地指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1005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1005 交通场站用地 指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其中

100501公共交通场站

用地

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

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

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100502社会停车场用

指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

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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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加油加气站用

地指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

1007其他交通设施

用地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1 公用设施用地指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环卫、

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

0809 公用设施用地

其中

1101 供水用地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

其中

U11 供水用地

1102 排水用地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

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

1103 供电用地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

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2 供电用地

1104 供燃气用地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

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

1105 供热用地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设施用地U14 供热用地

1106 通信用地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

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

1107 广播电视用地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

U16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

1108 环卫用地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 U23 环保设施用地

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1109 消防用地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1110 防洪用地 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1111其他公用设施

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

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2绿地与广场用

地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0810 公园与绿地

其中

1201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

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绿地其中

G1 公园绿地

1202 防护绿地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1203 广场用地 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G3 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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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留白用地 指需要预留并进行控制、但尚未确定具体用途的城市建设用地 —— ——

14区域基础设施

用地

指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能源、水利、通信等区

域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

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H3区域交通/公用设施用

地10 交通运输用地

其中

1401 铁路用地 指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其中

H21 铁路用地

其中

1001 铁路用地

1402 公路用地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2 公路用地 1003 公路用地

1403 港口码头用地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3 港口用地 1008 港口码头用地

1404 机场用地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

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H24 机场用地 1007 机场用地

1405 管道运输用地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

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25 管道运输用地 1009 管道运输用地

1406区域公用设施

用地

指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利设施、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15 特殊用地 指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地 —— 09 特殊用地

其中

1501 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

共用设施等用地

——

H41 军事用地

其中

0901 军事设施用地

1502 外事用地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0902 使领事馆用地

1503 宗教用地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0904 宗教用地

1504 文物古迹用地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

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

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0906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1505 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

局用地H42 安保用地 0903 监教场所用地

1506 殡葬用地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0906 殡葬用地

1507 储备库用地 指国家和省级的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用地

—— ——1508 其他特殊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国家公园等的管理与

服务设施等用地

16 采矿盐田用地 指采矿、产盐等地面生产用地

H5 采矿用地

6 工矿仓储用地

其中 1601 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

放用地其中 0602 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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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盐田 指以生产盐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0603 盐田

17 湿地指红树林地,天然或人工、永久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

涂等E 非建设用地 ——

其中

1701 红树林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其中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

0303 红树林

1702 沼泽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森林沼泽、

灌丛沼泽、沼泽草地、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和内陆盐沼等1108 沼泽地

1703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

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

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滩涂,不包括

已利用的滩涂

1105 沿海滩涂

1106 内陆滩涂

18其他自然保留

地指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土地 12 其他土地

其中

1801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集聚,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其中

1204 盐碱地

1802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05 沙地

1803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1206 裸土地

1804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且覆盖面积≥70%的土地 1207 裸岩石砾地

1805 其他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0404 其他草地

19 陆地水域指河流、湖泊等陆地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

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建设用地、道路等用地E1 水域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中

1901 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

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其中

E11 自然水域

其中

1101 河流水面

190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02 湖泊水面

1903 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

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2 水库 1103 水库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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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地下空间用途分类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根据土地利用属性对应

表 2.1.2的用途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 UG字样;表 2.1.2中未列出

的用途类型应符合表 2.2的规定。

表 2.2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一级 二级 类别名称 含义

UG10地下道路与交

通设施

指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

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

其中 UG1008 地下人行通道 指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配套设施

UG11 地下公用设施

指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

的设施,包括 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

地下市政管廊和其他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其中

UG1112 地下市政管线

指地下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配气管线、

再生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

输气管线、给 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

线等

UG1113 地下市政管廊

指用于统筹设置地下市政管线的空间和廊道,

包括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

政管沟

UG27地下人民防空

设施

指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

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UG28 其他地下设施 指除以上之外的地下设施

2.3用地兼容性

用地性质以地块主要规划用地性质为主,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原

则上不超过两种。

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

面集中、独立设置。对单栋混合用地建筑临街多层住宅建筑裙房不

应超过三层;临街高层住宅建筑高度 50 米以下的,裙房不大于 24

米且不应超过四层;建筑高度 50-80 米的,裙房不应超过五层。用

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宜分离建设,

一般不宜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

2.4用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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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城区以内腾退的工业用地、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

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

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幼儿园、养老、医疗卫生、公园绿地等公共

服务设施,可适度留白。

(二)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

学校扩建使用,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

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

2.5开发用地规模

新出让土地一般应少于 1000 平方米。用地规划小于 3000平方

米不得出让开发,鼓励用于公园绿地、停车场、便民农贸市场、市

政公用、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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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绘基本规定

3.1平面和高程系统

统一使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国家高程基准。

3.2测绘比例尺

国土空间规划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

测量、数字线划图(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

模型(DEM)等。

(一)数字线划图(DLG)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的入

库标准和要求,并保持现势性。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域范围内的重大项目选址、重大

方案比选等宜选用 1:5000或 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选址、方案比选、城市设计、乡镇国土空间

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宜选用 1:1000或 1:2000比例尺

数字线划图(DLG)。地下管线和普通建(构)筑工程规划设计、

规划定点等宜选用 1:500或 1:1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

(三)规划监督测量使用的数字线划图(DLG),比例尺应采

用 1:500或 1:1000,范围一般不小于用地红线外 30米,且应包含用

地红线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规划核实

测量范围应拓展至用地红线外 20米,次干路、支路应拓展至用地红

线外 10米;用图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四)原图内主要地貌或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管线等

地物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进行修测。

3.3 技术要求

3.3.1〔地形测量类〕

3.3.1.1(图根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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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根控制测量指直接为测绘地形图而建立的控制测量,其控制

点称为图根控制点,简称图根点。即为直接供测量使用的控制点。

图根控制分为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施测。

图根点相对于临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0.1mm,

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10。

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地形条件确定,平坦开阔地

区图根点密度宜符合表 3.3.1.1的规定。地形复杂、隐蔽及城市建筑

区,图根点密度应满足测图需要,并宜结合具体情况加密。

表 3.3.1.1 平坦开阔地区图根点密度(点/km2) 单位:个

测图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测图法图根

点密度≥64 ≥16 ≥4

3.3.1.2(地形图基本等高距要求)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应按表 3.3.1.2选用。

表 3.3.1.2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地形类别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平坦地 0.5 0.5 1 2

丘陵地 0.5 1 2 5

山地 1 1 2 5

高山地 1 2 2 5

注:1.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地形类别。平坦地:α<3°;丘

陵地:3°≤α<10°;山地:10°≤α<25°;高山地:α≥25°。

2.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等高距。

3.3.1.3(基本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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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

表 3.3.1.3-1规定。

表 3.3.1.3-1 图上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

区域类型 点位中误差(mm)

一般地区 0.8

城镇建筑区、工矿区 0.6

水域 1.5

注:隐蔽或施测困难的一般地区测图,可放宽 50%。

等高(深)线的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

的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3.3.1.3-2的规定。

表 3.3.1.3-2 等高(深)线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的高程中误差

一般地区地形类别 平坦

丘陵地 山地 高山地

高程中误差(m)

注: 1. 为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2.对于数字高程模型, 的取值应以模型比例尺和地形类别按表

3.3.1.2-1取用。

3.隐蔽或施测困难的一般地区测区,可放宽 50%。

工矿区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3.3.1.3-3

的规定。

表 3.3.1.3-3 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

地物类别 点位中误差(cm) 高程中误差(cm)

主要建(构)筑物 5 2

一般建(构)筑物 7 3

3.3.2〔地籍测绘〕

3.3.2.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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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是指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地

块界址线的位置、形状、数量,计算地块相关面积,并绘制地籍图

的专业测绘工作。

3.3.2.2(内容)

地籍测绘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调查、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方面,其中最主

要的工作为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

3.3.2.3(地籍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是以国家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遵循从整体到局部、

由高级到低级布设的原则,逐步测定本测区的基本控制点和图根控

制点,以便于进行下一步的碎部测量和要素采集。地籍控制测量的

方法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全球定位系统定位等。

3.3.2.4(碎部测量)

碎部测量是以测区的基本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为基础,按照操

作规范,完成测区内相关地形地物的特征点数据采集工作。所有数

据采集完成后,由内业按一定的投影方法和比例关系,运用专用符

号描述地籍及有关地物、地貌要素,形成地籍图。地籍图的内容主

要包括地籍要素和地物地形要素。地籍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宗

地界址点和界址线、地籍号、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和等级、土

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等;地物地形要素包括界标物、建筑物、道路、

水系、地貌、土壤植被、其他地物。

3.3.2.5(界址点测量)

测量得到本测区的基本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后,再利用导线测

量、极坐标法、正交法等方法进行界址点测量,以获得界址点的空

间几何位置,对地块进行精确定位。界址点坐标的精度可根据测区

土地经济价值和界址点的重要程度加以选择。对界址点精度的要求

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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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房产测量〕

3.3.3.1(定义)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

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

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

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

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3.3.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控制网布设原则与图根控制测量一致,末

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3.3.3(房产要素测量及房产图绘制)

房产要素测量可采用野外解析法、全野外数据采集法等方法。

测量内容有界址点、丘界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水域

和其他相关地物,房产要素点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0.05m

(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房产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

平面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等。

3.3.3.4(房产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

使用面积等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

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

墙面水平投影计算。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

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

使用的建筑面积。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

定的限查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仪

器和工作。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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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

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以

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穿过房屋的通道和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

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

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

层高在 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

度在 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全封

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

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

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

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室、半

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或有围护

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

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

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

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需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与房屋相连有

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

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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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 2.20m以

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

脚、台阶、无柱雨棚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

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

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

街巷通行的部分;利用引桥、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

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5(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查和中误差不超过表

3.3.3.5计算的结果。

表 3.3.3.5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m2)

3.3.3.6(房产变更及成果检验和提交)

房产变更可采用图解法和解析法,并根据变更申请,现场实施

分户测绘。

房产测绘成果的过程检查应进行 100%的外业巡视,其中主要数

据抽查不少于 30%,内业应 100%检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资料

索引及说明、技术设计、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成果、成

图。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限差 中误差

一 0.02 s +0.0006S 0.01 s +0.0003S

二 0.04 s +0.002S 0.02 s +0.001S

三 0.08 s +0.006S 0.04 s +0.003S

注:S 为房产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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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地图绘制〕

3.3.4.1(绘制方法)

(一)编绘顺序。一般顺序为:内图廓线、控制点、高程点、独

立地物、水系、铁路、主要居民地、公路及附属物、次要居民地、

一般道路、管线、地貌、境界、植被与土质、注记、直角坐标网、

图幅接边、图廓整饰。

(二)元数据文件录入及图历簿的填写。元数据文件及图历簿

应能全面、正确反映每幅地形图的编绘过程。应详细记载所编图幅

的数学基础、平面控制点坐标、数据源、数据分层、图幅编绘说明、

图幅接边、资料使用情况、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成图质量评定等

内容。

(三)地形数据采集。地形数据采集包括基本数据资料预处理、

制作综合参考图、地形数据的取舍与概括、地形数据接边等。接边

处因综合取舍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协调处理。经过接边处理后的要

素应保持相对位置的正确性,属性一致、线划光滑流畅、关系协调

合理。

(四)印刷原图制作。印刷原图制作包括地形数据符号化编辑、

地图接边、地图图廓尺寸确定、地图整饰和地图分色等。地图图廓

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图廓边长与理论值之差不大于 0.2mm;图廓

对角线长度与理论值之差不大于 0.3mm。

3.3.4.2(保密要求)

(一)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

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

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

他内容。

(二)公开地图的位置精度不得高于 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 50

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 100米。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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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

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 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三)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①国防、军

事设施及军事单位;②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③航道

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

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④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

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⑤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

机场)和机关、单位;⑥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

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准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

于 100米: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

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天气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

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

站和安康医院等公共安全相关单位;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

力属性;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五)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重要桥梁的限高、

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

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

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

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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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三类”“五级”。“三类”为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详细规划基础上推进城市设计。

“五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章 总体规划

4.1“三区三线”划定要求

4.1.1 〔定义〕

4.1.1.1(“三区”)

“三区”指三类空间,即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

(一)城镇空间: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

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

发建设空间。

(二)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

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三)生态空间: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

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

滩涂、荒地、荒漠等。

4.1.1.2(“三线”)

“三线”指三条控制线,即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一)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的生

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的底线和生命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

禁止人类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

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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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

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

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三)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

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包括城镇集中建成区、城

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

4.1.2〔三线划定〕

4.1.2.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一)规划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集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

油料、蔬菜作物生产区域,农业科研、教学基础和农业生产基础设

施较好,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2.边界处理。对叠加图层进行图斑聚合处理,合理扣除建设用地、

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3.一般不划入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战略留

白区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

15—25度耕地、被污染耕地、零星分散、不易操作、质量较差、地

力退化的耕地,一般不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4.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质量较好、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耕地划为永

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比例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 1%。

(二)划区定界。

1.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和界桩。在铁路、公路等交通

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原则上每个村应设立

一个。

2.保护标志牌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标志牌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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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永久基本农田标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村、四至范围、

示意图、面积、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标

识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举报电话等。标识应统一设置在

标志牌左上角,右下角标明设立单位,标注“XXX人民政府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字样。

背面:土地整治标识、项目名称、工程简介、批准单位、建设

规模、投资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承担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工期、示意图、比例尺、图例及县级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直接责任人和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点”责任人等内容。标识位于标志牌左上角,

项目建设内容位于标志牌中部;项目简介位于标志牌左下方;示意

图位于右方;落款位于标志牌右下方。

界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

(2)规格要求:

标志牌平面尺寸宽度应为 300cm,高度 240cm,厚度 24cm;底

座尺寸宽度应为 360cm,高度 40cm,厚度 60cm。

(3)材质及制作要求:

标志牌、界桩可选择混凝土浇筑或砖砌;

标志牌牌面贴面应选择石材或瓷砖,底色应为浅色,项目名称

字体应采用红色加粗宋体,其余宋体采用黑色宋体;

标志牌底座选择深色石材;

标志牌应足够安全、牢固、外观简朴,造价节约,符合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界桩可适当布设,醒目即可。

4.1.2.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一)对以下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应纳尽纳: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2.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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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5.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6.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7.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9.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结合实际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

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极小种群物种分布

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等重要

生态保护地。

(二)确定红线边界。

1.边界处理。对叠加图层进行图斑聚合处理,合理扣除独立细小

斑块和建设用地、基本农田。

2.现状与规划衔接。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

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综合分析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提高生态保护

红线划定合理性和可行性。

3.跨区域协调。根据生态安全格局构建需要,综合考虑区域或流

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以地形、地貌、植被、河流水系等自然界线为

依据,充分与相邻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进行衔接与协调,

开展跨区域技术对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连续,实现跨区域生

态系统整体保护。

4.上下对接。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对接,广泛征求各级

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5.勘界定标。统一规范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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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为活动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

动,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

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2.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

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

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察、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

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4.1.2.3(城镇开发边界划定)

(一)评价分析。

1.城镇发展定位研究。明确城镇定位、性质和发展目标。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对国土空间开

发保护适宜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明确适宜、一般适宜和不适宜城镇

开发的地域空间。

3.城镇发展现状研究。分析城镇人口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经济

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城镇发展阶段和城镇化水平,落实上级国土

空间规划规模指标要求,提出行政辖区内不同城镇的人口和用地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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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空间格局研究。综合研判城镇主要发展方向,平衡全域和

局部、近期和长远、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可以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

等方法,科学确定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二)边界初划。

1.城镇集中建设区初划。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

的地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

建设区和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市确

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

2.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初划。在适宜进行城镇开发的地域空间合理

划定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有条

件建设区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 50%。

3.特别用途区初划。特别用途区可以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

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

风景游憩空间、防护隔离空间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要

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

(三)划定入库。

1.明晰边界。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

线、行政管辖边界、保护地界、权属边界、交通线等界线,将城镇

开发边界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由一

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线组成,范围应尽量规整、少“开天窗”,单一闭

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30公顷。

2.三线协调。城镇开发边界原则上不应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交叉冲突。零散分布、确实难以避让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

基本农田,可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4.2空间规划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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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城镇开发边界

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各类边界线无缝衔接,无重叠区域。

(二)对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各类专

项规划、详细规划精准落位在相应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对各县市区、各乡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三条

控制线”进行叠加分析,确保其不违反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

定的“三条控制线”。

(四)对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等强

制性内容进行叠加比对,确保符合十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准,需及时汇交至全市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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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规划

5.1规划原则

(一)遵循上位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

(四)相关性原则,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近远期相结合。

5.2主要专项规划内容

5.2.1〔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一)分析对外交通系统构成以及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关系,

规划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选址和布局原则;

(二)确定客运交通走廊、客运交通枢纽的功能、等级和规模,

确定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

(三)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的方向;

(四)规划城市道路干路网组成和功能等级,研究城市防灾减

灾和应急救援运输通道,提出规划布局原则;

(五)货运交通分布,确定货运交通走廊;

(六)规划步行、自行车交通组织模式,提出步行、自行车交

通系统的总体布局;

(七)提出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和总体布局原则;

(八)提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

5.2.2〔给水专项规划〕

(一)明确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

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

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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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明确供水工

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

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

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明确分

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5.2.3〔排水专项规划〕

(一)确定污水处理能力。对污水量进行水平年预测和污水量

地域分区预测,确定污水厂总处理能力,对污水厂规模、数量,占

地,位置进行规划, 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和排水分区,规划污水干管的

位置、走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

(二)确定排水系统。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和汇水区,规划雨水

干管的位置、走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提出解决城镇内

涝积淹水的措施;给出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三)确定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规模、再生水厂数量、占地、

位置进行规划,对出水主要用途给出规划,对出水水质控制目标给

出规划建议;

5.2.4〔电力专项规划〕

(一)确定电网规划思路、原则与总体目标及电网建设项目规

划成果;

(二)确定变(配)电站、开关站、充电站布局规划,根据各

电压等级变(配)电站、充电站选址的原则、技术要求,论证变(配)

电站、充电站的站址布局,规划站址的空间位置;

(三)确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根据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廊道

的原则、技术要求,确定电力线路廊道布局,规划廊道的空间位置;

(四)明确站址和线路廊道的保护和管理要求,说明电网设施

站址和廊道的管控规定和职责。站址包括变电站(配电站)、10kV

开关站、10kV环网站、10kV配电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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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通信专项规划〕

(一)确定近、远期邮政居所、电信居所、移动通信居所、宽

带(IP)居所、广播电视居所等设施的选址、规模;

(二)确定电信居所交换区界,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位置

及服务范围;

(三)确定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

位置及服务范围;

(四)确定地下通信管道的布局,主干路由和主要配线路由以

及管孔数量。

5.2.6〔热力专项规划〕

(一)预测热负荷。划定供热区域、确定热源规划原则、热源

的位置、供热能力、供热参数、供热量、热源用地范围,拟保留原

来锅炉为调峰锅炉的情况,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情况;

(二)明确供热管网。确定供热介质及参数、供热管网规划、

管网敷设方式、管道保温防腐、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疑结水回收站

规划;

(三)确定供热系统控制。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保措施、环境

与减排;明确应急预案及近期建设规划。

5.2.7〔燃气专项规划〕

(一)确定总体构架。估算耗气水平,确定气化范围及供气规

模;确定燃气输配系统,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确

定调峰措施;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里、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

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

(二)确定各类用地布局。确定液化气站点的规模、数里、布

局原则等;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原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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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安全规划。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

消防设施等。

5.2.8〔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一)确定规划目标。合理的预测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

适龄人口规模;

(二)确定规划标准。确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生均

用地、班额人数和配建标准;

(三)确定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小学、初中和高中建设规模,

因地制宜对小学、初中和高中进行布点,提出中小学校选址要求,

明确中小学校具体位置、学校规模(包括班数和用地)、服务范围和服

务人口;

5.2.9〔文体设施专项规划〕

(一)结合城镇未来发展及城镇更新等情况,系统梳理重大项

目及潜力用地,按照各街道划分情况对全市的文化和体育配套设施

进行精准规划,分步骤解决公共文体设施存在的问题;

(二)分层级评估全域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布局现状情况;依据

文体设施相关配置标准,分级分析供需情况;结合城镇更新情况及

发展要求进行文体设施布局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发展目标和发

展策略;制定全面合理的总体规划布局方案,提出布局要求与指引。

5.2.10〔医疗设施专项规划〕

(一)医疗卫生设施发展预测。对医疗卫生设施的需求量、建

设标准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

(二)分级分类对医疗设施进行规划布局;

(三)制定医疗卫生设施近期规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

5.2.11〔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一)重点突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对

于规划新建(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制定图则,明确用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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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相关政策建

议,明确可共建、共享养老设施布局。

5.2.12〔公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一)拟定城市绿地建设各项规划指标,包括各规划层次的森

林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主要指标;

(二)提出绿地系统的规划结构,体现城市风貌特色;

(三)确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各类绿地提出规划策略和规

划要求,统计绿地位置、面积、数量和相关指标;

(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五)确定远近期规划明限和分期规划目标,提出近期建设规划

原则,统计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和绿地指标。

5.2.13〔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一)根据垃圾的性质特点,明确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方案,

明确垃圾处理设施分类分级、处理工艺与建设标准,根据垃圾源距

垃圾处理场的距离,确定城镇垃圾转运模式;

(二)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方案。明确公共厕所、生活垃

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标准,提出规划布局方案和对控规单元的要

求;

(三)明确垃圾转运站布局方案。提出新建垃圾收集站布局原

则与方案;

(四)科学布局环卫车辆保养场站。针对车辆清洗站、环境卫

生车辆停车场提出设置原则及用地面积预测。

5.2.14〔商业设施专项规划〕

(一)明确发展目标;

(二)确定商业业态;

(三)确定布局结构;

(四)确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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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加油加气设施专项规划〕

(一)科学确定规划目标;

(二)确定规划布局方案;

(三)制定实施计划。

5.2.16〔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生活圈专项规划〕

(一)明确各级社区生活圈标准;

(二)指导社区生活圈的有序实施;

(三)促进自下而上的社区治理;

(四)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

5.2.17〔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一)城镇消防重点保护区域规划;

(二)消防站规划;

(三)消防给水规划;

(四)消防通信规划;

(五)消防车通道规划。

5.2.18〔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一)将适宜建设区划分为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

设区,并对其建设内容和强度进行引导;

(二)明确利用类型;

(三)确定竖向整合要求。

5.2.19〔城市地下管廊专项规划〕

(一)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二)明确管廊建设区域;

(三)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

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20〔城市蓝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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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城市蓝线划定标准,包含河道、水库、滞洪区和人

工湿地等,并进行优化及调整;

(二)划定城市蓝线;

(三)提出蓝线管理要求及措施。

5.2.21〔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退二进三)专项规划〕

(一)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

(二)优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布局与用地结构;

(三)明确土地开发强度优化;

(四)开发建设时序安排。

5.2.22〔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专项规划〕

(一)确定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提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措施建议;

(三)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利用要求和措施。

5.2.23〔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一)停车发展战略;

(二)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五)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六)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5.2.24〔人防专项规划〕

(一)明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

(二)人防规划目标与原则;

(三)城市人防工程需求分析;

(四)城市人防工程布局规划;

(五)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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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防工程连通规划。

(七)人防疏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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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详细规划

6.1控制性详细规划

6.1.1〔规划原则〕

(一)综合统筹。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

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

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二)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生态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自然山体保护和土地出让的政

策法规,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规划衔接。与规划范围内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

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相吻合、能落

地。

(四)突出重点。城市核心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

要道路沿线地区、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其他重要发展区等城市重点

地区应开展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地区建筑布局、

指导建筑设计,协调城镇特色景观风貌。

6.1.2〔编制重点〕

6.1.2.1(城市新区控规编制重点)

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各类用地比例;遵循

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公共服务

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各类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山系、水系、

绿系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

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预留预控地下空间利用的通道

和接口以及对城市形态和风貌等提出引导原则。

6.1.2.2(老城区控规编制重点)应当对现行控规实施进行评估。

依据上位规划,加强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权籍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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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调查,研究论证功能定位和功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公共

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

度,有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6.1.3〔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土地开发强度、城市公共资源和设施的配置、

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等要求。

(一)土地利用控制。 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包括用地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在国土

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地区,应确定地下交通辅助空间

和地下停车场(库)等规划控制要求。

(二)公益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性的文化、娱乐、体育、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与应急保障设施,以及行政管理与

小区公共服务等设施。分级落实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配置内容、用

地位置、边界、规模及建设控制要求。

(三)特定意图区。根据地段特点,特定意图区包括城市特色

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地段,规划应确定其控制界线和相关规划控制要

求。

6.1.4〔编制单元划分〕

6.1.4.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国

土空间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

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6.1.4.2(划分原则)

(一)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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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二)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

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

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三)规模合理。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 100—200公顷为宜,用

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

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

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待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

分,应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四)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

一的编码。

6.1.5〔地块划分〕

(一)地块分街区(坊)和基本地块两级,前者一般由城市道

路系统中的支路或其他因素分隔形成,是街区(坊)图则的成图单

元;后者在街区(坊)基础上细分并赋于各种指标要求的地块。

(二)基本地块划分考虑因素: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宗地划分的科学性;

2.照顾用地权属,兼顾基层行政管辖界限;

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

4.有利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

5.有利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6.有利于土地出让;

6.2村庄规划

6.2.1〔生态空间管控〕

乡村规划应落实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

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敏感地区划入生态空间,注重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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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乡土气息、自然地貌形态和田园景观。明确生

态空间管制要求,提出村庄生态环境修复和整治,优化乡村河涌、

林地、山体、绿道等生态环境修复。

6.2.2〔生产空间管控〕

(一)设施农用地管控。

1.用地界定。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

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

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

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

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

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钢结构棚架、温室大棚、禽畜养殖场、

水产养殖场等,以及农田中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占地小于 15 平方

米)。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

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检测、病虫害防控等管理用房,粪便

污水等环保设施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产品

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400 平米),用于村间、田间交

通运输,宽度不超过 8 米的农村道路。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充实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农资临时存放场、农机具临时存放场

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

①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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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

乐;

③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

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

最多不超过 10亩;

②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其

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 10%以内),

但最多不超过 15亩;

③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但最多不

超过 10亩。

④其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或园区: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本地主要的作物品

种种植面积 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 3亩以内;超过上

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亩。

(二)乡村旅游的用地管控。

以下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

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

1.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

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2.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

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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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项目中,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

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

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

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4.旅游项目中,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

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

理。

5.乡村旅游项目中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

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

按实际地类管理。

6.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

可不办理征收(收回)和农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7.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

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办理预留城

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

8.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拓宽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 8米的,在

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

(三)其他产业用地管控。

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合理安排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

展用地,在村庄规划中确定产业用地规模、用途和开发强度。

1.农产品加工、旅游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等与环境相容的产业,

容积率控制在 1.0~1.5;

2.结合村庄自然、文化特色,开展农家乐、民宿等旅游项目,

容积率控制在 1.5;

3.交通条件较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可适度集中建设商业

商务用地,容积率控制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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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

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6.2.3〔生活空间管控〕

(一)宅基地自建住房。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

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原则上“一户一宅”。

(二)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

集中布置、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形成“村社服务中心”。

(三)基础设施。

1.农村道路.

(1)村庄主路是联系各自然村的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6

米,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 1.5米。

(2)村庄支路主要承担自然村内部交通,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3.5米,建筑物后退道路不小于 1.0米。

(3)街巷主要为宅前屋后通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2米,建

筑物不做后退规定,但要与四邻建筑退让协调。

2.农村给水设施。

(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

供水,延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

(2)村庄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

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 10m、二层 12m,二层以上每增

加一层,水头应增加 4m;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 10m。

(3)供水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村庄供水可布置

成枝状管网,但应考虑将来成环的可能性。

(4)负有消防任务的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集中

居住点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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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排水设施。

(1)村庄雨水排水应秉承低影响开发理念,优先采用绿色排水

设施,利用地形就近排放至附近自然水体,条件限制时可建设灰色

排水设施。

(2)城镇污水管网易于覆盖的村庄应优先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处理,偏远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设施就地处理排放。

(3)村庄内涝防治宜结合周边区域整体考虑,条件困难时,可

针对局部排口增加临时排涝设施。

4.电力电信。

(1)村庄的电力应由城市电网提供,生活用电标准参照本标准

基础设施部分执行,集中居住点内需要根据负荷预测结果设置必要

的供电设施,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及良好的电能质量。

(2)村庄通信服务应纳入城市通信系统,集中居住点内需要集

约化通信接入点机房。

5.燃气设施。

(1)在不具备管道燃气的村庄采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液化

石油气钢瓶由瓶装供应站供应。

(2)瓶装供应站宜选择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避开地

基沉陷、雷区等不利地形,站址不受洪水、山洪的威胁。瓶装供应

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1~3Km。

(3)Ⅰ、Ⅱ级瓶装供应站不应设在村庄内,可独立设置在村庄

外绿地或与燃气场站合建,四周设有不低于 2米的围墙。Ⅲ级站可

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建

筑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Ⅲ级站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8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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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Ⅰ、Ⅱ瓶库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

集中设在值班室。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在液化石油

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5)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住宅间距不小于 15米。

6.防灾减灾设施。

(1)5000 人以上的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

织,配备通讯设备和灭火设施,有条件的建设小型消防站。

(2)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村庄道路对外出入口数量不宜

少于 2个,具有消防疏散功能的道路宽度不小于 4米。

(3)结合村庄供水管网设置消防栓,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水体作

为消防水源。

(4)位于洪涝灾害多发地区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

能的公共建筑物及场地,能满足避洪疏散要求。

7.河道、岸线。

(1)村域范围内的原有河道水系原则上予以保留,严禁损害、

侵占河道,破坏岸线及污染水体。

(2)保留利用村庄现有自然水系、岸线和临水建筑环境,形成

自然岸线景观。

8.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塑造。

(1)挖掘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各类古建筑、历史建筑、

近现代优秀建筑和遗址,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和利用。

(2)保留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祠堂、名人故居、碑牌、井台、

渡口等特色文化景观。

(3)保护村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保护好历史文脉

和乡愁,避免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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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合现有村民住宅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加强村民自

建房建筑立面管控,形成“整洁协调的、别具特色”的村庄建筑风

格及景观特色。

(5)挖掘和提炼村庄自然、人文要素符号及传统乡土建筑特色,

兼顾村民实用和现代审美,结合村庄自然生态和田园风光,形成特

色鲜明的村容村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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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设计

7.1城市设计类型

城市设计可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

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及关联区域整

体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局部地区或

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三)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具体地块编

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

设计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四)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的风貌特色、公共

空间、夜景照明、天际线、城市色彩、环境景观设施等特定要素编

制的城市设计。

7.2城市设计内容

7.2.1〔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主要包括制定总体城市设计目标,确定城市风貌

特色定位、城市形态格局、城市景观风貌系统、城市公共空间系统、

城市立体空间系统,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提出实施措施与建议

等内容。

7.2.2〔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主要包括现状分析与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

景观风貌引导、公共空间引导、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引导、交通引

导、环境景观设施引导、重要节点设计和实施策略等内容。推荐区

段城市设计规模以 1至 5平方公里较为合适,不宜低于 0.5平方公里。

7.2.3〔地块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主要包括目标定位、总体布局、交通组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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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建筑群体与单体、环境设施、地下空间、实施措施与建议等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7.2.4〔专项城市设计〕

专项城市设计主要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根据实际需要,对城

市及其所在区域的特定风貌要素或特色系统进行专项研究与设计,

如公共空间专项设计、夜景照明专项设计、城市天际线专项设计、

城市色彩专项设计和环境设施专项设计等,突出体现不同类型要素

在城市特色塑造中的特殊作用,丰富城市个性形象。其编制内容可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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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城市用地规划

第八章 规划用地布局

8.1居住用地

(一)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

行建设。

(二)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

关安全规定。

(三)对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

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四)对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

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8.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8.2.1〔办公建筑选址〕

(一)办公楼的基地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应避开产生粉尘、

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二)城市办公楼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选在市政设施比

较完善的地段,并且避开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或噪声大的地段。

(三)工业企业的办公楼,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合适的地段建

造,但应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条件的有关规定。

8.2.2〔博物馆选址〕

(一)博物馆选址宜地点适中、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完备,

并应具有适当的用于博物馆自身发展的扩建用地。

(二)不应选择在环境污染的区域内,应远离易燃、易爆物。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8.2.3〔展览馆选址〕

(一)展览馆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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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位于城市社会活动的中心地区或城市近郊、利于人流

集散的地方。

(三)交通便捷且与航空港、港口或火车站有良好的联系。

(四)大型展览馆宜与江湖水泊、公园绿地结合。充分利用周

围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旅馆、文化娱乐场所等。

(五)基地须具备齐全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等)。

(六)利用荒废建筑改造或扩建也是馆址选择的途径之一。

8.2.4〔医院选址〕

(一)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

布局要求。

(二)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地形力求规整,以解决多功能分区和多出入口的合理布

局。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

及其设施。

(七)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的场所。

8.2.5〔中小学选址〕

(一)一般在居住区内设置,考虑学校的服务半径及学校的分布

情况(初中服务半径不大于 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米)。

(二)根据当地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和学龄儿童比例选定

校址。

(三)地面易于排水,能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量填挖土方。山

区应注意排洪,要有具备设置运动场的平坦地段。

(四)有足够的水源、电源和排除污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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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布点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避免学生穿行主要

干道和铁路,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

(六)应有安静、卫生的环境,有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通风条

件。

(七)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干扰。

(八)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并避免各种

生物污染;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不应毗邻危及师生安全的危

险品库、工业单位等。

(九)避免学生发育中影响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闹市、娱乐、

精神病院和医院太平间等)。

(十)校园内不允许有架空高压线通过。

(十一)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并向社会错时

开放运动场地。

8.3工业、仓储、物流用地

8.3.1〔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相对集中布局

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园区。

(一)一类工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区,

允许与其它非居住用地功能混合布置。

(二)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

他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

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三)十堰市城区一般不布局三类工业用地,因环保需要确需

布局的,必须远离城市单独布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

址,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

离规定和标准。禁止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城市主导上风向;

禁止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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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遵从相关规定。

8.3.2〔物流仓储用地〕

(一)物流仓储用地宜分类集中布置,并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

关规定。

(二)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防洪、防涝及地基承载力等要

求,避免对居住及其它用地造成环境影响(如噪音、异味、粉尘等)。

(三)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学校等环境

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防火等规范。

(四)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

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镇交通的关系,尽

量减少对城镇交通的干扰。

(五)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布置为仓库管理服务的简

单分拣加工、办公等配套设施,在满足消防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

层仓库。

8.3.3〔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

(一)选址应远离城镇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

保护和防火、防灾、防爆的要求;除配置少量必要的安全管理用房

外,严禁布置其它与危险品仓储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

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安

全距离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2014)执行。

(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

时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

城镇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四)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八章

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满足消防

和环保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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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规划用地条件

9.1规划条件

分为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表 9.1):

(一)强制性指标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1项:用地性质、容

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公益性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

设施、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停车泊位、地

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等。

(二)引导性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艺

术风格、色彩、标识物等规划设计要素。

(三)对于特定意图区,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引导性内容应转

化为强制性内容。

表 9.1 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一览表

类别用地

面积

用地

性质

容积

计容面

积(㎡)

建筑密

度(%)

绿地率

(%)

建筑限

高(M)

停车位

(台)

规划

指标

9.2各类用地强度控制指标

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应符合下列规定要

求。超出下列规定的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

9.2.1〔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

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并按表 9.2.1执行。各类住宅容

积率一般不高于 2.5,历史遗留问题一事一议。

配套

设施

社区

用房

文体活

动用房

物业

管理

用房

垃圾收

集用房

养老

服务

设施

农贸

超市

社区警

务室公厕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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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1 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层数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多层 ≤32% 1.8

中高层 ≤25% 2.5

高层 ≤22% 2.5

9.2.2〔商服用地开发强度〕

商服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商服用地建

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表 9.2.2 商服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层数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商服用地

低、多层 ≤50% ≤2.0

中高层 ≤40% ≤3.5

高层 ≤40% ≤4.2

9.2.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强度〕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表 9.2.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层数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低、多层 ≤40% ≤2.0

中高层 ≤35% ≤3.5

高层 ≤30% ≤4.2

9.2.4〔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应符合《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要求。

表 9.2.4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工业用地 ≥40% ≥1.0,≤1.5

对未列入表中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

的要求确定用地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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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规划配套设施

10.1居住区配套设施

10.1.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分级分为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居住小区(10分钟

生活圈)、居住组团(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

表 10.1.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距离与规模十五分钟生活

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居住街坊

步行距离(m) 800--1000 500 300 --

居住人口

(人)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 1000-3000

住宅数量

(套)17000--32000 5000--8000 1500--4000 300--1000

10.1.2〔配套设施布局〕

(一)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组团(10分钟生活圈)

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二)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

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hm2。

(三)居住组团(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

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

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

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0.3hm2。

(四)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

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

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10.1.3〔服务中心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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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1(居住区—15分钟生活圈)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h㎡,应以综合楼方式

集中布置以下 4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

心、文化活动中心。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 5

项公配设施为:同级居住区公园、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居住区级

养老院、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

10.1.3.2(居住小区—10分钟生活圈)

居住区综合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000㎡,应以综合楼

方式集中布置以下 3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独立地段应酌情设置)、

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

立占地的 8项公配设施为:同级居住区公园、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不小于 2460㎡)、居住区级养老院、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

心、菜市场及中、小学。

10.1.3.3(居住组团—5分钟生活圈)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3000㎡,应以综合楼的方

式集中布置以下 3项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 4项

公配设施项目为:同级居住区公园、社区体育运动场地、幼儿园和

小学。

10.1.3.4(居住街坊)

须配建的设施包括物业管理与服务、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

外健身器械、便利店(菜店、日杂等)、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

圾收集点、居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居住街坊的配套设

施一般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服务设

施,其用地不需单独计。

10.1.4〔各项设施配建要求〕

10.1.4.1(居住区、居住小区设施配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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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设施。

1.服务范围。中小学校服务范围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非立体交通的快速路;小学、幼儿园服务范围不应跨越车流量大、

无立交设施的主干道。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

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小学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 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中心城区范围内根据

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半径。

2.日照要求。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 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

学用房不应设在 5层以上。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寝室、

活动室、公共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 3小时

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

3.2.8条规定),并应布置在最好朝向,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

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3.体育活动用地。小学每生不宜小于 2.88㎡,中学每生不宜小

于 3.88㎡。完小 6班规模学校应规划 100 m直跑道;完小 12班-18

班、初中 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应规划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完小 24班及以上、初中 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应规划 300 m环形

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 6

个班至少有 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

操场”。

(二)卫生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5~10万人的居

住区应单独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

区域进行设置,且不易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建筑

面积为 1700~2000㎡,用地面积面积为 1420~2860㎡的用房。

(三)文化设施。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含

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一处,用地面积 3000~6000㎡,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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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2000㎡。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

低于 25平方米/千人。

(四)体育设施。5~10万人居住区应配建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315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1.5~2.5万

人居住区应配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31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五)养老设施。5~10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

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 200~500床,用地面积 3500~22000㎡,建

筑面积 7000~17500㎡。养老院宜独立占地,集宜临近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幼儿园、小学一级公共服务中心。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

满足冬至日 2小时的日照标准。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

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六)生鲜超市或菜市场。达到 15000人的居住区必须设置生

鲜超市或菜市场一处,按 1000㎡/万人配建。每处生鲜超市或菜市场

规模宜为建筑面积 750~2500㎡,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七)公交设施。依据相关专项规划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车

站,公交车站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米。

10.1.4.2(居住组团设施配建要求)

(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组织

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

房。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 32平方米/千人,建筑面

积 700~1500㎡,用地面积 600~1200㎡。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

包含警务室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

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

(二)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且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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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 3h的日照标准;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三个班及以上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

应小于 30%。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

应小于 2㎡。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

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0.5~1.2万人应配置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可与其它设施联合建设,老年人服务半

径不大于 300米,建筑面积 350~750㎡。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

置卫生服务站。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

以覆盖的社区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

达到 3千人不足 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150㎡卫生服务站

一处;达到 6千人不足 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 250㎡卫生

服务站一处;1~1.5万人的居住区设置 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

处。

(五)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小超市)。居住户数在 1000

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 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

市用房(小超市),服务半径不超过 300m。

(六)体育健身。0.5~1.2万人居住区应设置小型多功能运动(球

类)场地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

(七)生活垃圾收集站。居住人口规模大于 5000人的居住区及

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可单独设置收集站,收集站用地面积 120~

200㎡。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 400m,最大不宜超过 1km,采

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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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居住规模不低于 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并利用小区空地、绿地、露天停车场等开

敞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

10.1.4.3(居住街坊设施配建要求)

(一)物业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

2‰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最少不低于 120平方米。物业服务

用房应满足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并配

有独立卫生间。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

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二)便民店。0.1~0.3万人的居住街坊应按建筑面积 50~100

㎡,设置便民店,经营项目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日常维修

等便民利民项目。

(三)文化体育健身。新建居民小区社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

置不低于 25平方米/千人;0.1~0.3万人居住街坊应设儿童、老年人

活动场地和室外健身器械。

(四)公共厕所。居住规模 200~1000户时,需专门配建建筑

面积不小于 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一座。

(五)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 70米,生活垃圾收集

点应采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

圾容器间方式,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5

㎡,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0㎡。

10.1.4.4(配套商业设施)

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兼容性的居住用地可配套商业设施,商业设

施建筑面积为该项目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0%以内,在规划条件

阶段确定;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业设施

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执行。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

心,可按 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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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停车设施)

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一)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

设置,独立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 10.1.4.5的规定;

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

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 10.1.4.5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控制指标

(车位/100 ㎡建筑面积)

名称 非机动车 机动车

商场 ≥7.5 ≥0.45

菜市场 ≥7.5 ≥0.30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7.5 ≥0.4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

医院)≥1.5 ≥0.45

(二)居住用地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 10.2.1

之规定。

10.2其它配套

10.2.1〔停车位设置规定〕

(一)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除建设

专门立体停车库外,地下停车位不得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

率,一般住宅不设置地面停车,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不超过 40%,

并应将不少于 5%的停车位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二)地面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单车停放点及电动车

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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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停车位应满足《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

的规定。

表 10.2.1 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

号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单 位 指标

1 住宅普通住宅(含安置房)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1.0

保障性住房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2 商业、办公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3 医院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4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剧院

等文化设施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

5

场馆(不

包括设

在学校

内体育

场(馆)

会展中心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4.0

其他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2.5

6 工业、物流仓储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2

7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5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微型车位不纳入指标计算,

计算出的停车位数量不足 1个的按照 1个计算。

2.本表中停车位为建设项目应当配建的停车位数量下限值。

3.宿舍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所服务的建筑功能(如工业等)确定。

5.养老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参照住宅执行,不得低于保障性住房标准,

其地面停车位可以计入配建指标。

6.未列入本表中的建筑配建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四)停车泊位大于 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 2个,出入口间距

不少于 15米;停车泊位大于 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 3个,出入口

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米。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

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大于 50米,距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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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叉口距离大于 80米;停车场(库)地下出入口起坡点前引道

长度不得少于 20米。

(六)(停车场低影响开发设计)地面停车场规划设计时宜配

套布局绿化用地,形成适当的分隔,以便于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综

合处置。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并配建

蓄水模块等蓄水设施,对经过分隔绿带和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

施过滤、净化后的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车、广场冲洗和绿地浇

洒。

(七)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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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一章 交通规划

11.1城市道路

11.1.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应分为干线道

路、支线道路,以及联系两者的集散道路三个大类;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中类和八个小类。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

标应符合表 11.1.1的规定:

表 11.1.1 各等级道路主要设计指标

大类

种类

小类 功能说明设计速度

(km/h)

高峰小时服务交通量推荐(双向pcu)

红线宽度

不含辅路(m)

车道数

(条)

干线道路

快速路

Ⅰ级快速路

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出行提供快速、高效的交通服务

80~100 3000~12000 25~35 4~8

Ⅱ级快速路

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出行提供快速的交通服务

60~80 2400~9600 25~40 4~8

主干路

Ⅰ级主干路

为城市主要分区(组团)间的中、长距离联系交通服务

60 5600 40~50 6~8

Ⅱ级主干路

为城市主要分区(组团)间的中、长距离及分区(组团)内部主要交通联系服务

50~60 1200~3600 40~45 4~6

Ⅲ级主干路

为城市分区(组团)间联系及分区(组团)内部中等距离交通联系提供辅助服务,为沿线用地服务较多

40~50 1000~3000 40~45 4~6

集散道路

次干路

次干路

为干线道路与直线道路的转换以及城市内中、短距离的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

30~50 300~2000 20~35 2~4

支线道路

支路

Ⅰ级支路

为短距离的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

20~40 — 15~20 2

Ⅱ级支路

为短距离的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的街坊内道路、步行、非机动车专用路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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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市快速路统计应仅包含快速路主路,快速路辅路根据承担的交通特

征,计入Ⅲ级主干路或次干路。

11.1.2〔街坊路〕

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计入路网密度统计,街坊路红线

宽度原则上不宜低于 15m。对于十堰市街坊(不含工业用地、物流

仓储用地)道路间距大于 300m或者街区规模大于 6ha的,应增加街

坊路。

11.1.3〔路网密度〕

推广街区制,优化交通路网布局。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

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规划路网密度 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

过 300m,宜为 150m-250m。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

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

应小于 12m2。

11.1.4〔道路横断面〕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

道)、分隔带和绿化带。在同一规划道路起止点间,除地形因素限

制外,横断面型式应保持一致,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适用条件如下:

(一)城市支路一般适用单幅路的横断面型式。需分期实施的

城市道路也可暂采用单幅路的型式。

(二)城市次干路一般适用单幅路或两幅路的横断面型式。

(三)城市主干路一般适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型式。

(四)城市快速路适用双幅路或四幅路的断面型式。

(五)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宜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

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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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应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及交通

方式构成相一致;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道路红线应考虑过渡段的

设置要求。

(七)设置公交港湾、人行立体过街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出入

口等的路段,不应压缩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宽度,红线宜适当加

宽。

(八)不同等级道路横断面可参考下表 11.1.4,并根据横断面设

置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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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1.4 各等级道路参考横断面

序号 道路等级红线宽度

(米)断面形式

1 支路 12

2 支路 18

3 支路 20

4 支路/次干路

20

5 次干路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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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道路等级红线宽度

(米)断面形式

6次干路/

主干路36

7次干路/

主干路40

8 主干路 50

9主干路/

快速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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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机动车道宽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

应符合表 11.1.5规定:

表 11.1.5 各级道路车道宽度

车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60 3.75≤60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 — 3.25~3.5公共汽车停靠站 — 3

11.1.6〔人行道宽度〕

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3m,商业和文化中心区、车

站、机场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应小于 4m,工业园区人行道宽

度在满足通行及管线敷设需要的情况下不低于 2.0m。

11.1.7〔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5m;

(二)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

次干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

廊 500m范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

于 3.5m,双向不宜小于 4.5m,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物理隔离。

11.1.8〔道路净高〕

表 11.1.8 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m) 推荐高度(m)

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 4.5 ≥5小客车 3.5 ≥4

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 ≥3人行道 行人 2.5 ≥3

11.1.9〔道路坡度及坡长〕

根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城市道路坡度应

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极限值,受地形定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

制时,经技术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 1.0%,并应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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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 3‰,纵坡小于 3‰时,应设置

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表 11.1.9-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一般值(%) 3 4 5 5.5 6 7 8极限值(%) 4 5 6 6 7 8 8

表 11.1.9-2 机动车道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坡段最小长度(m) 250 200 150 130 110 85 60

表 11.1.9-3 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纵坡(%) 4 5 6 6.5 7 6 6.5 7 6.5 7 8

最大坡长(m) 700 6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11.2道路交叉口

11.2.1〔道路视距〕

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如有应清除。

11.2.2〔道路交叉口〕

11.2.2.1(道路交叉口形式)

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当符合表 11.2.2.1规定:

表 11.2.2.1 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道路等级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高速公路 A A、A1 A、A1 A1 /

快速路 A、A1 A、A1 A1 /

主干路 A、A1、B A1、B B、D

次干路 B、C、D C、D

支路 D、E

注:A-互通立交或者部分互通立交;A1-分离式立交;B-平面扩大式信号平

交;C-平面环交;D-信号平交;E-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平交。

11.2.2.2(平面交叉)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70

度(特殊困难时为 45°)。新建平面交叉扣不得出现超过 4叉的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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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口、错位交叉、畸形交叉口,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支线道路不宜直接与干线道路形成交叉连通。

(二)平面交叉口应进行红线展宽预留,包括进口道和出口道

展宽,为后续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提供空间。

交叉口展宽示意图

11.2.2.3(立体交叉)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

的整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

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

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

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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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

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表 11.2.2.3

规定:

表 11.2.2.3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

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最小净距离(m) 1000 900 800 700

(六)立体交叉口引道、高架桥、地道引道起坡点外 70米内,

不得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置开放性公共服务

设施。

(七)对于规划为菱形立交(主线下穿或上跨)的节点,主线

应进行道路红线展宽。

(八)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用地宜按照枢纽立交 8hm2~12hm2、一

般立交 6hm2~8hm2控制,跨河通道和穿山隧道两端主要节点宜按高

限控制。

11.2.3〔路口渠化〕

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拓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 3~5m,

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11.3公共交通

11.3.1〔公共交通分类〕

公共交通系统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常规公交、

出租车等。

11.3.2〔一般规定〕

(一)规划人口规模 100万~300万的城市,宜以大、中运量公

共交通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主体,引导

个体机动化客运交通方式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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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中心区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加密城市公共交

通网络和站点,并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

(三)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11.3.3〔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

(一)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

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

(二)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对线路和客、货运车站的功能调

整,必须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便进行相应的用地调整和城市

配套设施安排,满足其运营要求。

(三)市域范围内规划的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需要对线路廊

道、场站用地、换乘接驳进行规划控制,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11.3.4〔城市轨道交通〕

(一)城市轨道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

市用地规划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二)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

规划、交通状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城市轨道线路的管控要求应划定控制保护地界,保护轨

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于进入轨道控制保护地界内的非轨道建

设项目,在规划报批前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

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表 11.3.4 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单位:米)

线路地段 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

地界宽度(m)

已建或在

建线路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50

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30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

侧,每侧宽度10

规划线路

以轨道所在城市道路规划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 60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

道路以外地段专项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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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综合考虑。

轨道停车场和车辆段应开展选址规划进行控制预留,同时宜考

虑上盖综合开发提升土地价值。用地控制规模应结合规划研究确定,

规划控制按照以下约定考虑:

1.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考虑上盖开发

时,宜靠近车站设置。每条运营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线路

长度超过 20km时,宜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千米正线

0.8hm2~1.2hm2控制,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宜按 25hm2/座~35hm2/座控

制,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 10hm2座~20hm2/座控制,综合维修基地

用地宜按 30hm2/座~40hm2/座控制。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所在区位

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

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8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

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 50m

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未站

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50m。

(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通道、车站及附属设施用地均应满

足建设及运营要求。

11.3.5〔城市公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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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

湾式停靠站、综合车场等相关设施。

11.3.6〔公交停靠站〕

(一)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应保证候车乘客的安全,方

便乘客换乘、过街,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进出,减少对其他类型交

通的影响。

(二)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同向换乘

不应大于 50m,异向换乘不应大于 150m,交叉换乘不应大于 150m,

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 250m。

(三)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改建交叉口在出

口道布设公交停靠站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公交线路的停靠

站设在进口道。

(四)交叉口公交停靠站的纵坡度不应大于 2%,冰雪地区不应

大于 1.5%;山区城市地形条件困难时,纵坡度不应大于 3%,个别

地段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不得大于 4%。

(五)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进口道,且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

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不少于 20m处,并将公

交站台与展宽车道作一体化设计;当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

时,停靠站应在右侧车道最大排队长度再加 20m处布设。

(六)当公交停靠站设置在出口道,且出口道右侧展宽增加车

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向前不少于 20m处;当出口道右侧无展

宽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对向进口车道停止线不应小于 50m,在支

路上不应小于 30m。

(七)公交停靠站按其设置的位置分为路中式停靠站和路侧式

停靠站两种,按几何形状分为港湾停靠站和直线式停靠站,公交停

靠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可采用路中式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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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路交叉口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支路交叉口宜采用港湾式停

靠站,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直线式停靠站。

3.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宜沿分隔带设置港湾式停

靠站,当分隔带宽度不足 4m而人行道较宽时,可适当压缩人行道宽

度,但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比例不得超过 40%,并不得小于 3m。

4.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带的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停

靠站,该段人行道宽度缩减不得超过 40%,并不得小于 3m。

(八)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图所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为 0.15m~0.20m;站台宽度不应小

于 2.0m,条件受限制时,不得小于 1.5m。

2.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长度可按下式确定:

Lb=n(lb+2.5)

式中:Lb——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站台长度(m);

n——同时在站台停靠的公交车辆数,无实测数据时,取

n=公交线路数+1

lb——公交车辆长度,一般为 15m~20m。

3.停靠站车道宽度应为 3.00m,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 2.75m;

公交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应设置专用标线。

(九)当多条公交线路合并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到站频率、

站台长度及通行能力确定线路数,不宜超过 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

超过 7条。当线路数超过上述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台间距不应

小于 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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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快速公交站台应与常规公交站台分开设置,应采用港湾

式停靠站,其几何尺寸根据车辆选型而定。双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

小于 5m。单向停靠站台宽度不应小于 3m。

(十一)交叉口附近立交桥匝道出人口段不得设置公交停靠站。

(十二)当进口道公交车流量较大时,宜增设公交专用车道,

其宽度不应小于 3m,长度不应小于 25m。

(十三)出口道公交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0m,其起点距对

侧进口道停止线延长线的距离,应大于进入该出口道的右转车变换

车道所需的距离加上交织段长度。变换车道所需距离可取 30m~

50m,交织段长度宜取 40m。

11.3.7〔出租车停靠站〕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

出租车港湾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

道路交通的干扰。

(三)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四)大型商业、住宅区或办公建筑可利用后退空间设置出租

车、公交车停靠站。

11.4绿廊绿道

11.4.1〔道路绿化〕

11.4.1.1(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功

能,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绿化布置应便于养护;

(二)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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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

合并;

(四)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

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五)干线道路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内,道路绿化设置应符合交

通组织要求。

11.4.1.2(道路绿化覆盖率)

城市道路路段的绿化覆盖率宜满足下表要求,城市景观道路可

在下表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城市快速路宜

根据道路特征确定绿化覆盖率。

表 11.4.1.2 城市道路路段绿化覆盖率要求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m) >45 30~45 15~30 <15

绿化覆盖率(%) 20 15 10 酌情设置

注:城市快速路主辅路并行的路段,仅按照其辅路宽度适用上表。

11.4.1.3(道路绿化带控制)

按照“公交进港湾,车行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理

念进行规划设计。两侧布置公共建筑项目的,应考虑设置辅道或在

其他道路上设置车行出入口,避免占用绿带或在城市快速路直接设

置车行出入口。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化带集

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其他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照

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执行。

11.4.1.4(行道树)

新建道路两侧应各设置 2 排或多排行道树,亦采用适合本地长

势良好的行道树,如小叶樟、栾树、无患子、法桐、榉树、七叶树、

银杏等;不宜采用分支点低的造景树和不适合本地生长的树,如小

叶榕、柏树等。

11.4.2〔绿道〕

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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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型绿廊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 200m,郊野型绿廊绿

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 100m,中心城区绿廊绿道控制范围宽度

一般不小于 20m,旧路改造可适当减少控制范围宽度。

(一)绿廊系统。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

带性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

本底环境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二)人工系统。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

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

(三)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四)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

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

(五)服务设施系统: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

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

(六)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规章标识、警告

标识等。

11.5无障碍设施

(一)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进行无障碍设计。

(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相关设施的无

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11.6其他交通设施

11.6.1〔桥梁〕

(一)新建、改建桥梁修建宽度不应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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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建桥梁应满足防洪要求,应考虑管线的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可燃、

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比例采用黄金分割比:

1.对于多层立交,上下层桥面净空推荐采用黄金分割比 0.618:1

(=0.382:0.618),桥下净高不小于 5m(推荐 6.0m),特殊困难情

况下不得小于 4.5m。

2.横向跨径布置采用等跨径或渐变跨径,渐变跨径推荐采用黄金

分割比,尺寸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跨主路推荐采用一跨过路,中间

不布设桥墩。

11.6.2〔隧道〕

(一)隧道位置选择以地质条件与路线总体走向为首要控制因

素,尽量避免穿越严重的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

层中,洞口段坡体稳定,并有利于两端接线及洞外工程布置。

(二)隧道土建设计体现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的思想,制定

地质观察和监控量测的总体方案。

(三)隧道结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渗不漏,经

济合理。

(四)隧道衬砌设计综合考虑各项条件,并充分利用围岩的自

承能力,衬砌有足够的強度和稳定性,保证长期安全使用。

(五)隧道防排水设计严格按照“防、排、截、堵结合,因地制

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地表水、地下水妥善处理,使洞内与洞外

的排水沟、截水沟等形成完整的防水系统。

(六)注重水保、环保与洞口景观设计,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

坏,使洞门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

(七)本着“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隧道内需

设置与隧道交通量、重要性相适应的运营管理监控设施,各系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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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扩充性和可升级性,使人、车、路、环境和管理运营设施组成

有机统一的交通系统,为隧道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经济

的行车环境。

(八)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九)各级公路隧道隧道照明设置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1.6.3〔人行过街设施〕

(一)在城市快速路上、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

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原则上应设置自动扶梯或

无障碍电梯,并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要求。

(二)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

行廊道或地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桥廊道净宽不宜小于 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3.75m,天

桥和地道宽度不应大于 8m。天桥桥下净高大于 5m,地道通道最小

净高为 2.5m,与建筑相结合的地下通道净高设计以建筑规范要求为

准。

11.7公路交通

11.7.1〔公路等级分类〕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

路。各级公路技术指标如表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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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7.1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设计速度 120 100 80 60 80 60 40 30 20车道数 8 6 4 8 6 4 6 4 4 2 2 2 2 2 1

行车道宽度(m) 2×15.0 2×11.25 2×7.5 2×15.0 2×11.25 2×7.50 2×11.25 2×7.5 2×7.0 2×3.75 2×3.5 2×3.5 2×3.25 2×3.0 3.5

路基宽度

(m)

一般值 45 34.5 28 44 33.5 26 32 24.5 23 12 10 8.5 7.5 6.5 4.5

最小值 42 / 26 41 / 24.5 / 21.5 20 10 8.5 / / / /

中央分隔带宽

度(m)

一般值 3 2 2 2 2 2 / / / /

最小值 2 2 1 1 1 1 / / / /

左侧路缘带宽

度(m)

一般值 0.75 0.75 0.5 0.5 0.5 0.5

最小值 0.75 0.5 0.5 0.5 0.5 0.5

中间带宽度

(m)

一般值 4.5 3.5 3 3 3 3

最小值 3.5 3 2 2 2 2

右侧路缘带

宽度 m)一般值 3或 3.5 3 2.5 2.5 1.5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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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值 3 2.5 1.5 1.5 0.75 0.25

土路肩宽度

(m)

一般值 0.75 0.75 0.75 0.5 0.75 0.75 0.75 0.5 0.25 0.5

最小值 0.75 0.75 0.75 0.5 0.5 0.5 0.75 0.5 0.25 0.5

最小平曲线半

径(m)

一般值 1000 700 400 200 400 200 100 65 30

极限值 650 400 250 125 250 125 60 30 15

视距(m) 210 160 110 75 110 75 40 30 20最大纵坡(%) 3 4 5 6 5 6 7 8 9最小坡长(m) 300 250 200 150 200 150 120 100 60

竖曲线

最小半

径(m)

凸形

一般值 17000 10000 4500 2000 4500 2000 700 400 200

极限值 11000 6500 300 1400 3000 1400 450 250 100

凹形

一般值 6000 4500 3000 1500 3000 1500 700 400 200

极限值 4000 3000 2000 1000 2000 1000 450 250 100

竖曲线最小长度

(m)100 85 70 50 70 50 35 25 20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1/100 二级:1/50、三级:1/25、四级: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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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公路选线原则〕

公路选线应当与城镇总体布局相协调,引导城乡合理布局,促进城

乡协调发展。

路线线位应当与农田、水利建设、城镇建设相结合,避让不可移动

文物、自然保护区,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镇镇区。以上区

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情况、发展情况,采取

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11.7.3〔公路等级选择〕

公路等级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

系、远期发展等因素确定。

(二)一条公路,可以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者选用同一公

路等级,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三)预测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拟建干线公路的,

应当选用高速公路,拟建集散公路的,应当选用一级公路。

(四)干线公路应当选用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

11.8铁路交通

11.8.1〔铁路等级划分〕

铁路等级分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其

中客货共线铁路分为 I、II、III、IV级铁路。

11.8.2〔相关技术指标〕

(一)高速铁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种类为电力;设计速度每小时 250千米至 350千米;

2.正线数目为双线,正线间距按表 11.8.2-1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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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8.2-1 高速铁路最小正线间距

设计速度(km/h) 350 300 250

最小线间距(m) 5.0 4.8 4.6

(二)城际铁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种类为电力;高速铁路设计速度每小时 120千米至 200千米。

2.正线数目为双线,正线间距按表 11.8.2-2取值:

表 11.8.2-2 城际铁路最小正线间距

设计速度(km/h) 200 160 以下

最小线间距(m) 4.2 4.0

(三)客货共线铁路正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种类应根据路网与牵引动力规划、线路特征和沿线自然条件

以及动力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选定,并宜采用电力牵引。I级设计速度为

每小时 120千米至 200千米;II级设计速度为每小时 80千米至 120千

米。

2.直线地段区间线路间距按表 11.8.2-3取值:

表 11.8.2-3 客货共线铁路直线地段区间线路间距(单位:米)

线别间路段设计速度

(km/h)区间直线地段最小线间距

第一、二线间

160<V≤200 4.4

120<V≤160 4.2

V≤120 4.0三线及四线区间的

第二线与第三线间- 5.3

站内正线间 - 5.0

注:区间直线地段两单线铁路并行引人车站时的最小线间距应根据装设信号机

和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情况按需要计算确定。既有线路段设计速度提高到 140km/h〜

160km/h时,可保持 4m的线间距。

(四)重载铁路正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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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引种类应根据路网与牵引动力规划、线路特征和沿线自然条件

以及动力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选定,并宜采用电力牵引。设计速度为每小

时 80千米至 100千米;

2.直线地段区间线路间距按表 11.8.2-4取值:

表 11.8.2-4 重载铁路直线地段区间线路间距(单位:米)

线别间路段设计速度

(km/h)

区间直线地段最小线间距(m)

V≤100 4.0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

第二线与第三线间

- 5.3

站内正线间 - 5.0

(五)III级铁路、IV级铁路按照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11.8.3〔车站要求〕

(一)车站分布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满足远景线路年输送能力的要求。

2.中间站应根据沿线城镇分布及产业布局合理分布。重载铁路的中

间站还应满足大宗货物的集疏运要求。

3.会让站和越行站应按通过能力要求进行分布。有技术作业的中间

站、会让站和越行站还应满足技术作业要求。

4.考虑区间通过能力的均衡性。

5.考虑地形、地质、水文和铁路运营条件,并满足养护维修、教援

等要求。

(二)高、快速铁路主要客站应布置在中心城区内,并宜与普通铁

路客运站结合设置,中心城区外规划人口规模 5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地

区,宜设置高、快速铁路客运站。

(三)车站间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铁路站间距离宜为 30km~60km。

2.城际铁路站间距离宜为 5km~2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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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载铁路单线宜为 15km,双线宜为 30km~50km。

4.客货共线铁路单线不宜小于 8km,双线不宜小于 15km。枢纽内站

间距离不宜小于 5km。

(四)车站规模:

铁路客站的规模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其中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规模见表 11.8.3-1:表 11.8.3-1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规模

车站规模 最高聚集人数 H(人)

特大型 H≥10000大型 3000≤H<10000中型 600<H<3000小型 H≤600

高速铁路与城际铁路客站规模见表 11.8.3-2:表 11.8.3-2 高速铁路与城际铁路客站规模

车站规模 高峰小时发送量 PH〈人)

特大型 PH≥10000

大型 5000≤PH<10000

中型 1000≤PH<5000

小型 PH<1000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应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指标

计算确定:

1.中、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 5m2/人~8m2/人。

2.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 8m2/人~15m2/人。

3.设有与其他交通设施间的换乘区域、城市通廊的站房,换乘区域、

城市通廊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8.4〔安全保护区〕

(一)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的范围在满足噪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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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

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不低于 10米,其他铁路不低于 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不低于 12米,其他铁路不低于 10

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不低于 15米,其他铁路不低于 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不低于 20米,其他铁路不低于 15米。

(二)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1.跨河桥长 5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3000

米。

2.跨河桥长 100米以上不足 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米,

下游 2000米。

3.跨河桥长不足 100 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

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11.8.5〔铁路交叉〕

(一)设计速度 120km/h及以上的铁路和重载铁路,应按全封闭、

全立交设计。

(二)设计速度 120km/h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与公(道)路的交叉

宜设置立体交叉;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置平面交叉,但应采取安全可靠

的保障措施。

(三)铁路与铁路、公(道)路及管道立体交叉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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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铁路与其他铁路、公(道)路等设施立体交叉时,宜采用高

速铁路上跨的方式;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选采用下穿方式时,须采

取防止异物侵入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2.高速铁路之间、其他铁路之间的立体交叉,应根据工程条件、线

路安全性要求、施工对运营干扰等因素,宜选择较高等级线路上跨通过。

3.铁路与公(道)路立体交叉时,宜采取铁路上跨的方式。

4.铁路与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设施交叉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定。

(四)铁路与铁路、公(道)路立交桥的净高和净宽应满足相关铁

路、公(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下净高,应根据铁路限界标准计算确定。

2.铁路立交桥下的乡村道路净高、净宽,应根据通道种类和交叉条件

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宜小于表 11.8.5规定的数值(单位:m):

表 11.8.5 铁路立交桥下的乡村道路净高、净宽最小值

通道种类汽车及大型农机通

机耕和畜力车

通道

人力车和人行通

净宽(m) 6.0 4.0 3.0净高(m) 4.5 3.5 2.5

注:1.通行汽车及大型农机的乡村道路,特殊困难条件下净宽可减至 5.0m,净高

可减至 4.0m。

2.特殊困难条件下机耕通道净高可减至 3.0m。

3.特殊困难条件下仅供人行的道路,净高可按不小于 2.2m设计。

(五)铁路上跨公(道)路时,铁路桥跨设置应满足相应道路对净

空和停车视距的要求,当立交净空不足 5.0m时,应设置限高标志及限

高防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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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越铁路、道路及通航河流的铁路有砟立交桥上应设置防落

网;公(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上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并在

跨越地段安装防抛网。

(七)铁路与铁路、公(道)路立体交叉,应综合考虑地形、相关

设施配套条件,在立体交叉范围设置完整通畅的排水系统。

11.9水运交通

11.9.1〔航道〕

航道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建设规模及标准、航道选线、

航道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度,整治工程的整治线、整治建筑物布置、疏浚

工程、导助航设施布置等,必要时应考虑停泊区、锚地和服务区。停泊

区、锚地和服务区的选址应根据自然条件、河流水文特性航道布置和船

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9.2〔码头〕

(一)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高,绿化带宽度宜

大于 50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

求。

(二)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

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

做环境影响评估。

(三)大型货运港口应优先发展铁路、水运集疏运方式,并应规划

独立的集疏运道路,集疏运道路应与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网络顺畅衔

接。

11.10航空

11.10.1〔布局要求〕

航空港的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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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充分的机场用地,合理设置跑道位置。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机场的要求。

(三)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尤其是气候和地基条件,满足其净空要

求。

(四)与城市有合理的距离,飞机的起飞既不影响城市,又不能与

城市相距很远,并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11.10.2〔净空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

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包括: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 10公里,跑道两端各 20公里,

高出原地面 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米的区域。武当山机场净空保护

区以武当山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 55公里(含)范围构成的区域。

详见附图一:《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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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三)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

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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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管线及管廊工程

12.1管线综合

12.1.1〔规划原则〕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

设防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

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

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三)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

防的相应等级。

(四)编制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

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2.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4.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5.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12.1.2〔敷设原则〕

(一)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1.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沿线管线因入进入。

2.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

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3.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

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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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

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

者机动车道下。

(二)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

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

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

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三)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

设或者架设,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

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

设置。

(四)城市支路各类市政管线宜单排布置。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应

双排布置排水管线、给水配水、低压燃气等管线。

(五)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小与道路、铁路、河道、

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如困难条件下必须交叉时,其夹角不应小于

45°,且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

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

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七)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中水、电力、通信、热力管线。

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

独空间。

(八)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

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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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

全措施,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1.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2.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

修城市道路。

3.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12.1.3〔水平净距〕

(一)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一般应当符合表 12.1.3-1

规定:

表 12.1.3-1 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管线名称

管线名称

给水管线 中

线

线

燃气管线 热力管线 电力管线 通信管线

d≤

200mm

d>

200mm

中压 次高压

直埋管沟 直埋 排管 直埋 排管A B A B

给水

管线

d≤200mm 0.5 1.00.5 1.0 1.5 1.5 0.5 1.0d>

200mm 0.5 1.5

中水管线 0.5 0.5 0.5 0.5 1.0 1.5 1.5 0.5 1.0排水管线 1.0 1.5 1.0 1.0 1.2 1.5 2.0 1.5 0.5 1.0

燃气

管线

低压

0.5 0.51.0

DN≤300mm0.4DN>300mm0.5

1.00.5 0.5 1.0

中压A

1.2 1.0 1.5B

次高

A 1.0 1.0 1.5 1.5 2.0 1.0 1.0B 1.5 1.5 2.0 2.0 4.0 1.5 1.5

热力

管线

直埋 1.5 1.5 1.5 1.0 1.0 1.5 2.02.0 1.0

管沟 1.5 2.0 4.0

电力

管线

直埋

0.5 0.5 0.5 0.5 0.5 1.0 1.5 2.0 0.5排管

沟槽

通信

管线

直埋1.0 1.0 1.0

0.51.0 1.5 1.0

35kv以下0.5

35kv以下2.0 0.5

管孔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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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

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二)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

一般应当符合表 12.1.3-2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

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表 12.1.3-2 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建构筑物

管线名称

建筑

基础

地上杆柱铁路

(堤坡

角)

城市道

侧石边

公路

边缘

围墙

者篱

河道通信照明

以及<10kv

高压铁塔基

础边

≤35KV

>35KV

给水

管线

d≤200mm 1.0

0.5 3.0 5.0 1.5 1.0 6d>

200mm 3.0

中水

管线

d≤200mm 1.0

0.5 3.0 5.0 1.5 1.0 6d>

200mm 3.0

排水管线 2.5 0.5 1.5 5.0 1.5 1.0 6

燃气

管线

低压 0.7

1.0 1.0 5.0

5.0 1.5 1.0 6

中压 1.5 5.0 1.5 1.0

次高压 6.5 5.0 1.5 1.0

热力管 2.5 1.0 2.0 3.0 1.0 1.5 1.0

电力电缆 0.5 0.6 3.0 1.5 1.0 0.5

电力排管 0.5 1.0 3.0 1.5 1.0 0.5

电力沟槽 0.5 1.0 3.0 1.5 1.0 0.5

电信电缆 0.5 0.5 0.6 0.5 1.5 1.0

电信管道 1.0 1.0 1.0 2.0 1.5 1.0

通信照明 2.0 地面杆高

的 4/3倍

≤35KV 3.0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

(塔)高

>35KV 5.0

最高杆

(塔)高加3m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

(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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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应满足表 12.1.3-3要求:

表 12.1.3-3 各类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名称

建(构)筑

(凸出部

分)

通信线 电力线

燃气管

P≤

1.6MPa

其他管道

线

3KV以下边导线 1.0 1.0 2.5 1.5 1.53KV~10KV边导线 1.5 2.0 2.5 2.0 2.035KV~66KV边导线

边导线3.0 4.0 5.0 4.0 4.0

110KV边导线 4.0 4.0 5.0 4.0 4.0220KV边导线 5.0 5.0 7.0 5.0 5.0330KV边导线 6.0 6.0 9.0 6.0 6.0500KV边导线 8.5 8.0 13.0 7.5 6.5750KV边导线 11.0 10.0 16.0 9.5 9.5

通信线 2.0 - - - -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的净距。

12.1.4〔覆土深度〕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表 12.1.4规定,当受条件限制

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覆土深度:

表 12.1.4 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单位:米)

覆土深度

管线种类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含人行道下)

给水管线 1.0 0.8中水管线 1.0 0.8排水管线 1.0 0.8燃气管线 1.0 0.8

热力管线直埋 1.0 0.8管沟 0.8 0.7

电力管线直埋 0.7 0.6保护管 0.7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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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通信管线直埋、塑料、混凝土保护管 0.9 0.7

钢保护管 0.6 0.5

12.1.5〔垂直净距〕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表 12.1.5-1规

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

表 12.1.5-1 市政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单位:米)

号管线名称

给水

管线

污水

雨水

管线

热力

管线

燃气

管线

通信管线 电力管线 再生水

管线直埋 保护

管及

通道

直埋 保护

管1 给水管线 0.15

2 污水、雨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通信

管线

直埋 0.50 0.50 0.25 0.50 0.25 0.25

保护管、

通道

0.15 0.15 0.25 0.15 0.25 0.25

6电力

管线

直埋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25

保护管 0.25 0.25 0.25 0.15 0.25 0.25 0.25 0.25

7 再生水管线 0.50 0.40 0.15 0.15 0.15 0.15 0.50* 0.25 0.15

8 管沟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50* 0.25 0.15

9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50* 0.25 0.15

10 电车(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20 1.50 1.50 1.00 1.00 1.00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 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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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

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18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 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

小垂直净距为 1.50m。

(二)各类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须符合表 12.1.5-2的要求:

表 12.1.5-2 市政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单位:米)

名称建筑物

(顶端)地面 公路

电车道

(路面)

铁路(轨顶)通信线

燃气管

P≤

1.6MPa

其他

管道标准轨电气轨

线

3KV以下 3.0 6.0 6.0 9.0 7.5 11.5 1.0 1.5 1.53KV~

10KV

3.0 6.5 7.0 9.0 7.5 11.5 2.0 3.0 2.035KV 4.0 7.0 7.0 10.0 7.5 11.5 3.0 4.0 3.066KV 5.0 7.0 7.0 10.0 7.5 11.5 3.0 4.0 3.0110KV 5.0 7.0 7.0 10.0 7.5 11.5 3.0 4.0 3.0220KV 6.0 7.5 8.0 11.0 8.5 12.5 4.0 5.0 4.0330KV 7.0 8.5 9.0 12.0 9.5 13.5 5.0 6.0 5.0500KV 9.0 14.0 14.0 16.0 14.0 16.0 8.5 7.5 6.5750KV 11.5 19.5 19.5 21.5 19.5 21.5 12.0 9.5 8.5

通信线 1.5 (4.5)

5.5

(3.0)

5.5

9.0 7.5 11.5 0.6 1.5 1.0

燃气管道

P≤1.6MPa

0.6 5.5 5.5 9.0 6.0 10.5 1.5 0.3 0.3

其他管道 0.6 4.5 4.5 9.0 6.0 10.5 1.0 0.3 0.25

注:1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

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12.1.6〔附属设施〕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各类建筑物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防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

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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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供水工程

12.2.1〔供水体制及管网结构〕

城市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

水源。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

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12.2.2〔水源〕

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12.2.3〔水厂〕

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 12.2.3-1取值,水厂

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的绿化带:

表 12.2.3-1 水厂规划用地指标

给水规模

(万 m3/d)

地表水水厂

地下水水厂

m2/(m

3/d)

常规处理工艺 m2/

(m3/d)

预处理+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工艺 m2/

(m3/d)

5~10 0.50~0.40 0.70~0.60 0.40~0.30

10~30 0.40~0.30 0.60~0.45 0.30~0.20

30~50 0.30~0.20 0.45~0.30 0.20~0.12

注:1.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给水规模大于 50万 m3/d的指标可按 50万 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 5

万 m3/d的指标可按 5万 m3/d指标适当上调。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

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工艺流程确定,并符合

表 12.2.3-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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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2.3-2 水厂附属建筑面积指标

水厂规模(万 m3/d) 5~10 10~20 20~50

地表水厂

生产管理用房(m2) 300~400 400~500 500~700

化验用房(m2) 110~160 160~180 180~200其他用房(m2) 500~600 600~700 700~900

地下水厂

生产管理用房(m2) 150~180 180~250 250~300

化验用房(m2) 80~100 100~120 120~150其他用房(m2) 350~450 450~600 600~800

注: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技术资料、财务、会议、医务等。

2.其他用房包括机修、仓库等。

12.2.4〔输水管(渠)〕

(一)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

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二)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要求。

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三)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

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用水量为设

计水量的 70%。

(四)自备水源或非常规水源给水系统严禁与公共给水系统连接。

12.2.5〔给水泵站〕

配水系统设置加压泵站的,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

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

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带宜与城

市绿化用地结合。

泵站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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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要求其用地

面积宜按表 12.2.5取值:

表 12.2.5 给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给水规模(万 m3/d) 用地面积(m

2)

5~10 2750~4000

10~30 4000~7500

30~50 7500~10000

注:1.规模大于 50万 m3/d的用地面积可按 50万 m3/d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小

于 5万 m3/d的用地面积可按 5万 m3/d用地面积适当减少。

2.加压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12.2.6〔市政公共取水平台〕

结合城市用水精细智能化管理,应由水务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结合

周边居民工作、生活需求、消防需要,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取水平台,

有效减少城区绿化、降尘、消防等用水需求。

12.2.7〔中水回收利用〕

(一)水源。

1.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

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应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产生危害。

2.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

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

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

3.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可按污水处理

厂的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

4.再生水水源水宜通过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输送,不得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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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

水水源。

(二)设计水量。

1.当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最大设计规模应为污水处理厂出水

量扣除再生水厂各种不可回收的自用水量,且不宜超过污水处理厂规模

的 80%。

2.农田灌溉用水量可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用水量指标及灌溉面积

确定。

3.景观环境用水应按不同类别用水量确定。当无设计资料时,可按

下列方法确定:

(1)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量可按水体容量除以换水周期

确定。

(2)其他环境用水量可按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满足植被用水、水

生生物用水等需要,加上非汛期最大月水面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之和确

定。

4.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可按 2.0L(m2·d)~3.0L(m2·d)确定。

5.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

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绿化浇灌用水可按

1.0L(m2·d)~3.0L(m2·d)确定。

12.2.8〔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

实施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逐步实现供水管网区域化、层级

化和精细化管理。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分阶段逐步完成各片区分

区计量管理系统(DWA)的建立,将公共供水管网划分若干个供水区域,

进行流量、压力、水质和漏点监测。

12.2.9〔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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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市政消防给水宜与城市给水合用一套系统,采用“以城

市给水为主、人工水体和自然水体为辅的多种水源互补”的消防给水体

制。

(二)市政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处设置,且间距不应超过 120米,

道路宽度大于等于 4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 2米。管径大于或等于 800mm的给水管上

不宜设消火栓。

(三)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环状消防给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50,支状时不宜小于 DN200。

(四)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

到达取水口(井)后,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12.3排水工程

12.3.1〔排水分区及系统布局〕

(一)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

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

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三)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

理厂宜就近布置。

(四)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12.3.2〔污水处理厂〕

(一)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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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城镇水系下游,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与城镇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6.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置方便。

7.有利于农田灌溉。

8.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

低洼区域内设置。

(二)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

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 12.3.2-1取值。设有污泥处理、初期雨水处理

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

表 12.3.2-1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万 m3/d)

规划用地指标(m2·d/m

3)

二级处理 深度处理

>50 0.30~0.65 0.10~0.2020~50 0.65~0.80 0.16~0.3010~20 0.80~1.00 0.25~0.305~10 1.00~1.20 0.30~0.501~5 1.20~1.50 0.50~0.65

注:1.污水处理规模大的取下限,处理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

定。

2.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

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

3.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

上新增的面积指标。

4.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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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

10m的卫生防护绿带,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项目建设应满足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卫生防护距离按表 12.3.2-2执行:

表 12.3.2-2 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规模

(万 m3/d)

≤5 5~10 ≥10

卫生防护距离(m) 150 200 300

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12.3.3〔排水泵站〕

(一)排水泵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用地。

2.整合周边现状泵站。

3.尚未编制规划或者纳入规划急需建设的泵站,应当结合周边现状

泵站布局情况,以改扩建方式选址建设。

4.确需独立新建的,可结合城市其它基础设施一并设置建设。

5.新建泵站的出入口一般沿城市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二)排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

1.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 12.3.3-1取值:

表 12.3.3-1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万 m3/d)>20 10~20 1~10

用地指标 m2) 3500~7500 2500~3500 800~25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

的面积。

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

2.雨水泵站规模按进水总管设计流量和泵站调蓄能力综合确定,规

划用地指标宜按表 12.3.3-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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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3.3-2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L/s)>20000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用地指标

(m·s/L) 0.28~0.35 0.35~0.42 0.42~0.56 0.56~0.77

注: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三)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

建筑保持不小于 10m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

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四)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

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 1.5~3倍。

(五)排水泵站附属建筑,根据泵站规模、排水量大小、控制方式、

所在位置以及重要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地上设置的,附属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变配电间和辅助间,建筑

面积为 100~300平方米。

2.地下设置的,附属建筑包括控制室和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不大

于 100平方米。

3.地道泵站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40平方米。

(六)单独设置的排水泵站,应当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

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采取除臭措施,周围设置绿化防

护带。

(七)污水管道平面的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

素布置。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

带布置。

(八)雨水管道应当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的原则布置,

雨水干管应当在排水流域的中间布置。雨水、污水管道沿现状道路或者

规划道路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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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

求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十)污废水禁止向河道内直排。污水管道排水口设置,不得影响

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得设置

排水口,在取水口下游设置的,距离应当大于 1000米。

12.3.4〔雨水重现期标准〕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

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 p=2~3年,重要地区选用 p=3~10年;下

穿式立交、隧道、下沉式广场选用 p≥30年;排水明渠防涝标准选用 p≥10

年。

12.3.5〔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

化等因素确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生的区域,宜选用较高标准;目前

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分期达到目标;采用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

内河整治等措施,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

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12.4电力工程

12.4.1〔负荷预测〕

(一)负荷预测方法。

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区域划分,开展规划区的空间负荷预

测,总体规划阶段以单位建设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详细规划阶段以单

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为主,同时需根据规划区负荷预测的数据基础和

实际需要,综合选用三种以及以上适宜的其他方法进行预测,并相互校

核,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性。

(二)负荷预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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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4.1-1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序号 城市建设用地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kW/hm2)

1 居住用地 100~400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00~1200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00~8005 工业用地 200~8006 物流仓储用地 20~407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5~308 公用设施用地 150~2509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30

表 12.4.1-2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序号 建筑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

1 居住建筑 30-702 公共建筑 40~1503 工业建筑 40~1204 仓储物流建筑 15~505 市政设施建筑 20~50

12.4.2〔变电站〕

(一)变电站选址。

1.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和城市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2.站址占地面积满足最终规模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的

布置,交通方便。

3.站内电气设备对周围环境和邻近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有关规定。

4.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

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站址宜避免

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站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行政

主管部门的同意;站址的地质、地形、地貌和环境条件适宜,能有效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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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易燃、易爆、污染严重的地区,利于抗震和非危险的地区,满足防洪

和排涝要求的地区(220kV~500kV变电站地面标高宜在 100年一遇洪水

位,35kV~110kV变电站地面标高宜在 50年一遇洪水位)。

(二)变电站类型。

表 12.4.2-1 城市变电站结构形式分类

大类 结构形式 小类 结构形式

1 户外式1 全户外式

2 半户外式

2 户内式1 常规户内式

2 小型户内式

3 地下式1 半地下式

2 全地下式

4 移动式1 箱体式

2 成套式

城市:一般选用户内 GIS、户外 GIS、户外 HGIS。

乡村:一般选用户外 GIS、户外 HGIS、户外 AIS。

(三)变电站用地指标:

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按变电站最终规模预留,其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宜按表 12.4.2-2取值:

表 12.4.2-2 变电站项目用地指标

变压等级(KV)

主变压器容量

[MV·A/台

(组)]

变电站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m2)

全户外式 半户外式 户内外式

500/220 750~1500/2~4

25000~75000 12000~60000 10500~40000

330/220及330/110 120~360/2~4 22000~4500

0 8000~30000 4000~20000

220/110(66,35) 120~240/2~4 6000~30000 5000~12000 2000~8000

110(66)/10 20~63/2~4 2000~5500 1500~5000 800~4500

35/10 5.6~31.5/2~3 2000~3500 1000~2600 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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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本

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不含生活区用地。

12.4.3〔热电厂〕

热电厂选址应当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接近热负荷中心,交通

便捷、供水安全可靠、废水处置方便,对环境影响小的区域。热电厂用

地指标宜符合表 12.4.3规定:

表 12.4.3 热电厂规划用地指标

装机容量(万 KW) 机组类型 占地面积(hm2)

4×30 高压 55~586×30 高压 65~704×60 高压 60~684×100 高压 80~85

12.4.4〔供配电设施建设〕

新建 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箱式变、环网柜等供配电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便于进出线的地方,其选址和建设应

结合城市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

(二)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环保及消防要求,

宜与其它箱式设施同步规划,集约节约用地。

12.4.5〔架空线路〕

(一)路径选择。

1.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和差异化规划设计的要求,综合考虑电网结

构、线路长度、地形地貌、城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施工条件

和运行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保证线路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优质高效。

2.35kV 及以上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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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电走廊应统筹规划,优化走向和宽度,提高利用率。同一个通

道内的多条输电线路,宜采用同塔双回路或同塔多回路建设。

4.路径选择时,应结合规划需要,合理预留走廊通道和交叉跨(穿)

越地点。

5.线路路径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要求。线路路径

避让林区、经济作物区困难时,应采取高跨方案,避免成片林区的

砍伐。

6.线路路径应尽量避免通过民房密集区域,避免拆迁大量民房;应

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塔基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7.

输电线路与主干铁路、高速公路交叉,应采用独立耐张段,并结合

铁路设计和高速公路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跨越角度。

(二)线路通道控制。

1.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防护距离不应小于表 12.2.5-1规定:

表 12.4.5-1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防护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kV) 导线边线防护距离(m)

500 20220 15110 1035 1010 5

2.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见表 12.4.5-2:表 12.4.5-2 架空线路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kv)1000

(750)500 330 220 66、110 35

高压线走廊宽度(m) 90~110 60~75 35~45 30~40 15~25 15~20

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3.高压线导线与建筑物间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12.4.5-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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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4.5-3 高压线导线与建筑物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220 110 35 10

垂直距离(m) 9.0 6.0 5.0 4.0 3.0

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12.4.6〔电缆线路〕

(一)通道及敷设方式。

1.电缆敷设方式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

因素,以及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的要求选择。

2.电缆通道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外,还应符合城市

道路规划总体要求,并应保证电缆通道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

的安全距离。

3.电缆通道与公路、市政道路建设宜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电缆通道本体宽度。

表 12.4.6 电缆通道本体宽度

敷设方式 电压等级(kV) 断面宽度(m)

直埋 10~35 0.4~1.5(沟底宽度)

排管 10~110 1.0~2.4电缆沟 10~220 1.0~2.4(净宽)

电缆隧道 10~220 1.5~5.4(净宽)

注:断面宽度与电缆根数、截面、排列方式相关

12.5通信工程

12.5.1〔通信基础设施〕

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机房、管道(光缆)及光交接

箱四类。通信基站(铁塔)按照每平方公里 2~3座原则进行设置,杆

塔高度一般宜设置在 20~45m。

通信机房分为核心局房、汇聚机房、接入机房和通信基站机房。核

心局房应独立占地并有较高的防护等级;汇聚机房及接入机房位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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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时,宜与其他建筑结合,不单独占地;位于城市新区或小城镇,

且建设规模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安排用地。

通信基站机房宜按照每基站一座机房的原则进行配置,除单独建设

模式外,也可与其他市政设施(公厕、配电房等设施)以及汇聚、接入机

房合建。光交箱随通信管线结合道路设计同步设置。

12.5.2〔通信管道〕

(一)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规划期需求同期规划,

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二)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2.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

留 1至 2孔作为备用,最少管孔不得少于 6孔。

(三)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应按规划局站远期覆盖用户规

模、出局分支数量、出局方向用户密度、传输介质、管材及管径等要素

确定,不宜小于表 12.5.2的要求:

表 12.5.2 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

城市道路类别 管孔数(孔)

主干路 18~36

次干路 14~26

支路 6~10

12.5.3〔架空通信线敷设原则〕

(一)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

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

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表 12.5.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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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5.3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

名称 与线路方向平行时 与线路方向交越时

架设高度

(m)备注

架设高度

(m)备注

铁路 3.0 最低缆线到地

面8.0 最低缆线到地面

公路(大件

路除外)3.0 最低缆线到地

面5.5 最低缆线到地面

房屋建筑 1.5 最低缆线到房屋平顶

河流 1.0 最低缆线到最高水位

时的船桅顶

树木 1.5 最低缆线到树枝的垂

直距离

其他通信导

线0.4 缆线到缆线

12.6供热工程

12.6.1〔供热体制及原则〕

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

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积极推进分布式能源建

设,条件具备时,结合太阳能、地热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

合利用。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

设置,供热管网不得交叉敷设,重复占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12.6.2〔热交换站设置〕

(一)热交换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

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

提下,宜减少热交换站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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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 100~200平方米,新建热力站应与其

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

12.6.3〔热力管网〕

(一)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

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

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2.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三)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

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

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

方。

(四)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

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

2.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

(五)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

叉。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 60度;与河流、公

路交叉不小于 45度。

(六)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

12.7燃气工程

12.7.1〔用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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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气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总用

气量时,规划人均综合用气量指标应符合表 12.7.1的规定,并应根据下

列因素确定:表 12.7.1 规划人均综合用气量指标

指标分级 城镇用气水平人均综合用气量(MJ/人·a)

现状 规划一 较高 ≥10501 35001~52500二 中上 7001~10500 21001~35000三 中等 3501~7000 10501~21000四 较低 ≤3500 5250~10500

注:单位为兆焦每人每年。

(一)城镇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内

生产总值。

(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当地资源条件和气源供应条件。

(三)居民生活习惯、现状用气水平。

(四)节能措施等。

12.7.2〔天然气厂站〕

(一)天然气厂站站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区

域;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

良好的区域。

(二)天然气厂站包含天然气门站、高压调压站、次高压调压站等

设施,其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表 12.7.2-1、12.7.2-2、12.7.2-3取值:

表 12.7.2-1 门站规划用地指标

设计接受能力

(104m3/h)≤5 10 50 100 150 200

用地面积

(m2) 5000 6000~8000

8000~10000

10000~12000

11000~13000

12000~15000

注:1.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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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

面积指标。

表 12.7.2-2 高压调压站规划用地指标

供气规模(104m3/h) ≤5 5~10 10~20 20~30 30~50

用地面积

(m2)

高压 A 2500 2500~3000 3000~35003500~4000 4000~6000

高压 B 2000 2000~2500 2500~30003000~3500 3500~5000

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

地面积指标。

表 12.7.2-3 次高压调压站规划用地指标

供气规模(104m3/h) ≤2 2~5 5~8 8~10

用地面积(m2) 700 7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

用地面积指标。

(三)门站。

1.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荷分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

设置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规划有 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

布置。

2.当城镇有 2个及以上门站时,储配站宜与门站合建;当只有 1个

门站时,储配站宜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与门站均衡布置。

(四)储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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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

主干管网附近。其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表 12.7.2-4取值:

表 12.7.2-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规划用地指标

储罐储气容积(m3) ≤4500 4500~10000 10000~50000

用地面积(m2) 2000 2000~3000 3000~8000

注:1.储罐储气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计算。

2.储罐储气容积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

标。

(五)调压站。

1.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高

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的中低压

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箱或调压柜。

2.调压装置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表 12.7.2-5规定:

表 12.7.2-5 调压装置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多层建、构筑

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

筑物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

配电柜

调压站(m)

高压(A) 18 30 5 6高压(B) 13 25 4 6

次高压(A) 9 18 3 4次高压(B) 6 12 3 4中压(A) 6 12 2 4中压(B) 6 12 2 4

调压柜(m)

次高压(A) 7 14 2 4次高压(B) 4 8 2 4中压(A) 4 8 1 4中压(B) 4 8 1 4

3.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

调压柜;但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的,不得在地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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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调压站(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表 12.7.2-6

规定:

表 12.7.2-6 地下调压站(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多层建、构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物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下调压站

(柜)(m)3 6 3

5.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照本章规定的形式设置外,可以按

照下列形式设置:

(1)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或者工业

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8Mpa的,可以

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置。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①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②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③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④门窗向外开启。

(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

物的顶层房间内设置。

(3)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

小于或者等于 DN100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置。

(4)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

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置;当调压装置进口

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8Mpa的,可以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者

锅炉房内设置。

6.地下建筑物上方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在满足消防、安

全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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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燃气管道〕

(一)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表 12.7.3 燃气管道分级

名称 压力(MPa)

超高压燃气(输气)管道 P>4.0

高压燃气管道A 2.5<P≤4.0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A 0.8<P≤1.6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A 0.2<P≤0.4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二)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

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3.燃气管道不得下列场所敷设: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

料堆场、腐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4.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三)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

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

(四)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

下列规定:

1.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

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 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 1米。

2.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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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

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 10米;与三级及其以

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 5米。

12.7.4〔输气管线〕

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和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

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

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经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8综合管廊

12.8.1〔断面布置〕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

空间等综合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2.4米;

断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

等要求综合确定: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

宜小于 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2m。

(一)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道不

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电力舱原则上不与热力管道、燃气管道邻舱设

置;必须邻舱时,相邻墙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降温、防爆措施。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

道下方。

(四)综合管廊设计应按消防相关规范配置消防设施,确保可靠安

全运行。

12.8.2〔敷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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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一)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

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

人行道下。

(二)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

绿化种植、地下管网、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

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

(四)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

12.8.3〔管廊布局〕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

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

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一)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

下人防设施、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二)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

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

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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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其他设施〕

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一)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

积应满足使用要求。建议采用小品建筑,设计设置应与周边景观一致。

(二)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三)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四)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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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13.1环境卫生

13.1.1〔垃圾收运基本原则〕

城镇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城镇人均

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1.0~1.3公斤/日计算。

13.1.2〔垃圾收集点〕

住宅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70m,设置餐厨

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收集容器,满足分类收集要求并宜满足居民投放

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

商业办公区、道路、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按

照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

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m2。

13.1.3〔再生资源回收点〕

1000~3000人的居住街坊应设置一处再生资源回收点,用地面积不

宜小于 6m2,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13.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

(一)依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类垃圾投放需要。多层、高层住宅小区可根据

小区实际,合理设置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垃圾箱房或垃圾

压缩站应当成组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

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农村地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设置

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便利、可控”的原则,相应设置有害垃圾、

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每个自然村应当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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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区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用于住宅区生活垃

圾的集中存放和环卫车辆的停靠接驳。0.5~1.2万人的居住区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站用地面积 120~200m2,不足 0.5万人的住宅区,可与相邻区

域联合设置分类收集站。分类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

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95m2,其中包含 80m2

站房和 15m2管理间及休息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应设置再生资源回

收区,设置明显标志,包括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织物垃圾等贮存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应临

车行道设置,便于环卫车辆出入。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与相邻建筑

间距自分类收集站外墙起算。建设标准应按表 13.1.4-1执行:

表 13.1.4-1 收集站建设标准

类型 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

2) 处理规模

(吨/天)

与相邻建筑间

距(m)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站

≥95 120~200 10以下 ≥8

(三)商业商务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垃圾分类

收集站;体育馆、文化场馆等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

乡镇和农村地区可根据服务区域要求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垃圾分类收

集站宜建设为地下式或园林式,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

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标准应按表 13.1.4-2执行:表 13.1.4-2 收集站用地标准

类型

附属式分类

收集站建筑

面积(m2)

独立式分类

收集站用地

面积(m2)

处理规模

(吨/天)备注

环卫

垃圾

分类

收集

100~145 300~400 20~30

地上建筑面积 60万m2以上的商业商务

用地;用地面积 60公顷以上的教育科

研用地。应建设压缩式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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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 200~300 10~20

地上建筑面积 30~60万m2的商业商务

用地;用地面积 30~60公顷的教育科

研用地。可建设压缩式或非压缩式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站。

≤95 120~200 10以下

地上建筑面积 15~30万m2的商业商务

用地;用地面积 15~30公顷的教育科

研用地。可建设压缩式或非压缩式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站。

13.1.5〔生活垃圾转运站〕

城镇新区或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应按照 15~45万人设置一处

中型垃圾转运站,收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km;在中型垃圾转运站选

址困难或服务范围难以覆盖的区域应按照 5~15万人设置一处小型垃圾

转运站,收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km;其各项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中小型垃圾转运站兼有再生资源转运、环卫停车功能,设置位置应交通

便利且易安排清运线路。中型转运站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地下空间开

发。用地标准应按表 13.1.5-1执行:

表 13.1.5-1 中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垃圾转运站级

服务人口

(万人)

设计转运量(吨

/天)

用地面积

(m2)

与相邻建筑

间隔(m)

小型 5~15 (含)50~150 (含)1000~4000 ≥10

中型 15~45 (含)150~450 (含)4000~10000 ≥15

当中小型垃圾转运站与垃圾处理厂的运距大于 20km时,应选择在

城区边缘的合适位置设置大型垃圾转运站负责垃圾二次转运。大型垃圾

转运站宜建设为兼有再生资源分拣、环卫停车、环卫办公及其他创新型

功能的综合体,鼓励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并应符合表 13.1.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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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1.5-2 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类型 设计转运量(吨/天) 用地面积(m2) 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m)

大型I 1000~3000 ≤20000 ≥30

II 450~1000 10000~15000 ≥20

中型 III 150~450 4000~10000 ≥15

小型IV 450~1000 1000~4000 ≥10V ≤50 500~1000 ≥8

当生活垃坡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

运站。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 l0km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

均距离超过 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13.1.6〔公共厕所〕

(一)城镇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

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

标偏高的城镇可适当提高。

(二)城镇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

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

出入口和管理室。新规划建设的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60m2,同时附设不小于 15m2的环卫工人作息房。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 3m的绿化隔离

带。

(三)在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

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

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

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且应设置公共

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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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沿道路或沿河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 20m的,独立式公共

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市政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

化及景观设计。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表 13.1.6的规定:

表 13.1.6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

设置位置 设置间距(m)

商业区周边道路 <400

生活区周边道路 400~600

其他区周边道路 600~1200

13.2停车场(库)

13.2.1〔一般规定〕

(一)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 500个车位。

(二)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 25m2-30m2

计。停车楼(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 30m2~40m2计。

(三)鼓励建设停车场。

(四)鼓励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楼建设。

13.2.2〔停车场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5m,且不

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70m以上。

(三)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单向行驶时不

应小于 4m。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 13.2.2的规定,当车道

数量大于等于 5且停车当量大于 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

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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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2.2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停车规模

出入口和

车道数量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1000 501~1000 301~500 101~300 51~100 25~50 <25

机动车出入口

数量

≥3 ≥2 ≥2 ≥1 ≥1

非居住建筑出

入口车道数量

≥5 ≥4 ≥3 ≥2 ≥2 ≥1

居住建筑出入

口车道数量

≥3 ≥2 ≥2 ≥2 ≥2 ≥1

注:对于停车当量小于 25辆的小型车库,出入口可设一个单车道,并应采取进

出车辆的避让措施。

(五)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坡段不宜小于 7.5m。起

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

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六)建筑基底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

路上,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

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

序安排。

(七)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距

主干路交口不小于 8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距次干路交叉口不

小于 7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

交叉口不小于 50m,距离支路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30m。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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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

入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九)支路不宜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形成交叉连通。

(十)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

外的 5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十一)沿城市道路同侧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自缘

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小于 70m。车行出入口与地铁

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m。

(十二)停车库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

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 30m。

13.2.3〔非机动车库〕

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

坪高差大于 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

于 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 500辆

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 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13.2.4〔路边停车〕

(一)不在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支路应严

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

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镇建设要求。

(二)路外已有 100个车位以上规模公共停车场的路段,以停车场

出入口为准,300m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13.3公交场站

13.3.1〔公交场站分类〕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

13.3.2〔公交场站规划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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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 300m半径计算不

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50%;以 500m半径计算,不控应小于

90%。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 70~120m2控制。

各类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13.3.2的规定。

表 13.3.2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70~120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停车场、保养场 120~150

注: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老城区等用地紧张地区采用“简易乘降型首末站”

以 70平方米/标准车落实场站用地;在用地条件良好的地区,推荐首末站以 120m²/

标准车控制用地。

(三)公交场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线

用地面积可按 1000~1400m2计算。

13.4城市客运场站、货运场站

城市客、货运场站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外,还应当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

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

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

协调,同时应考虑物流功能的需求。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人口之

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200m。

13.5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

13.5.1〔选址布局〕

13.5.1.1(加油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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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宜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其出

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 100m。

(二)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

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避开重要公共建筑物、

重要基础设施及人流密集地区。

(三)建成区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

道的交叉口附近。公共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车辆入口

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均宜控制为右进右出,并在站内设置车辆等候车道。

(四)城镇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1km~2km;外围公路设置加

油站间距应控制在 5km左右,并与公交场站结合形成综合服务区。1

(五)公共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结合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13.5.1.2(充电站、桩)

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2.5~4km,城镇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

宜取低值。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2500~5000㎡,公共换电站

用地面积宜控制在 2000~2500㎡。每 2000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

充电站。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其选址布局、消防安全等要求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

13.5.2〔等级规模〕

13.5.2.1(加油加气站)

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

13.5.2.1的规定。

表 13.5.2.1 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气)的车次数 加油加气站等级 用地面积(㎡)

2000以上 一级 3000~3500

1500~2000 二级 2500~3000

300~1500 三级 800~2500

注:1.特殊地段或绿岛站结合技术措施,经论证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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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2.对外主要通道附近的加油站用地面积宜取上限。

13.5.2.2(充电站)

(一)综合充电站。大力支持综合充电站的选址规划建设,可结合

长途客运站和有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建设大型综合性充电站,满足城际

和市内公交、出租车、私家车充电要求。每个站点建议含有城际公交充

电工位 1个,城市公交充电工位 3个,出租车快速充电工位 4个,直流

电桩 10个,交流电桩 10个。

(二)公交场充电设施。新建公交站场,应规划建设或预留公交充

电工位不少于 3个,并考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场地。支持具备场地条件

现状公交站场增设充电工位。

13.5.2.3(充电桩)

建设项目须按表 13.5.2.3-1、13.5.2.3-2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表 13.5.2.3-1 十堰市建设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标准

序号 类别 单位新建项目

配建比例

已建项目

配建比例

1 住宅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10% 10%

2 商业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15% 5%

3 办公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20% 10%

4 文体设施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20% 10%

5 医疗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10% 5%

6 公园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20% 10%

7 教育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10% 5%

8 交通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20% 10%

9 工业与仓储 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10% 5%

10 社会公共停

车场桩位数量/车位数量 20% 10%

注:1.经计算,不足 1个时按 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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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配建标准批准实施前已完成规划报建,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的项目,以及已经建成投用的项目为“已建项目”,其他的项目为

“新建项目”;“已建项目”如果在本配建标准批准实施后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则

改建及扩建部分应按照“新建项目”规定执行。

3.用于计算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比例的“车位数量”为项目根据

我市有关规定应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用于计算已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

比例的“车位数量”为项目现有停车位。

4.上表中给出的“配建比例”为最低比例要求,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上述

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5.充电桩应结合停车位配建,配建的位置应易见易达;通过管理,保证配

建车位的机动性,满足每一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住宅项目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原则上应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

6.新建项目的停车位应不低于上表中配建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未建设充

电桩的停车位应安装充电插座。电力负荷配置应按照所有充电设施同时使用进行配

电设施规划。

7.已建项目充电设施的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8.上表中序号 1-9 所列类别与《十堰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中所

列的建设项目类别内容一致。

表 13.5.2.3-2 十堰市电动汽车公共充电站用地标准建议值

区域特征 服务对象 建设标准面积

(㎡)备注

旅游区及重

大交通枢纽

旅游客的自驾及

接送电动车辆

每个大型停车场至少

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800以上

满足“点”上需求,

可同时满足16辆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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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快速路行驶在高快速路

上电动车辆

每百公里至少建设 2

对公共充电站

1000 以

满足“线”上需求

同时满足 16 辆充电

城市建成区

(一般区域)

在城市一般建

成区域电动车

每站服务半径为 3 公

里500以上

满足“面”上需求

同时满足 8辆充

注:上表应结合十堰市有关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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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13.5.3〔安全间距〕

(一)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

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3.5.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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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续表 13.5.3-1

站外建(构)

筑物

站内汽油设备

埋地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无油

气回

收系

有卸油

气回收

系统

有卸油和

加油油气

回收系统

无油

气回

收系

有卸油

气回收

系统

有卸油和

加油油气

回收系统

无油

气回

收系

有卸油

气回收

系统

有卸油和

加油油气

回收系统

无油

气回

收系

有卸油

气回收

系统

有卸油和

加油油气

回收系统

城市

道路

快速

路、主

干路

10 8 7 8 6.5 5.5 8 6.5 5.5 6 5 5

次干

路、支

8 6.5 5.5 6 5 5 6 5 5 5 5 5

架空通信线

和通信发射

1倍杆(塔)高,且不应小

于 5m 5 5 5

架空

电力

线路

无绝

缘层

1.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

于 6.5m1.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

于 6.5m 6.5 6.5

有绝

缘层

1倍杆(塔)高,且不应小

于 5m0.75倍杆(塔)高,且不应

小于 5m 5 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

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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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

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 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

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闽距的 70%,并不得小于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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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二)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

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3.5.3-2的规定

表 13.5.3-2 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柴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

通气管管

口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25 25 25 25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12.5 12.5 10 10

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6 6 6 6二类保护物 6 6 6 6三类保护物 6 6 6 6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12.5 11 9 9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

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2埋

地甲、乙累液体储罐

9 9 9 9

室外变配电站 15 15 15 15铁路 15 15 15 15

城市道

快速路、主干

路3 3 3 3

次干路、支路 3 3 3 3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

0.75倍杆(塔)

高,且不应小

于 5m5 5 5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0.75倍杆(塔)

高,且不应小

于 6.5m

0.75倍杆(塔)

高,且不应小

于 6.5m6.5 6.5

有绝缘层

0.5倍杆(塔)

高,且不应小

于 5m

0.5倍杆(塔)

高,且不应小

于 5m5 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

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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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

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三)LPG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

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36.5.3-3的规定

表 13.5.3-3 LPG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地上 LPG 储罐 埋地 LPG 储罐

一级站二级

三级

一级

站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 45 38 33 30 25 18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45 45 40 25 22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

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2埋

地甲、乙累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城市道

快速路、主干

路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

1.5倍杆

(塔)高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

(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0.75倍杆(塔)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

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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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

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

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 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

墙时,LPG 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闽距的 70%。

5.容量小于我等于 10 时的地上 LPG 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

建( 构 ) 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 80%。

6.LPG 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时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

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 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四)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PG卸车点、加气机、

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3.5.3-4的

规定。

表 13.5.3-4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站内 LPG 设备

LPG 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 25 18 18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2 20 20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

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2埋

地甲、乙累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铁路 22 22 22

城市道

快速路、主干

路8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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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路、支路 6 6 5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

塔0.75倍杆(塔)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

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晶生产厂房确

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

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

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 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

时,站内 LPG 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闽距的 70%。

5.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独立的民

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 80%,并不应小于

11m。

(五)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 13.5.3-5的规定。CNG

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

13.5.3-5的规定。

表 13.5.3-5 CNG 工艺设备与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 CNG 工艺设备

储气瓶集中放散管管

储气井、加(卸)

气设备、脱硫脱

水设备、压缩机

(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30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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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

25 25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

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

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2埋地甲、乙累液体

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铁路 30 30 22

城市道

快速路、主干

路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

塔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1.5倍杆(塔)

1.5倍杆(塔)

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

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晶生产厂房确

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

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

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 50m。

4.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

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

时,站内 CNG 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

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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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LNG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表 13.5.3-6的规定。L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

安全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13.5.3-6的规定。

表 13.5.3-6 LNG 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闰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 LNG 设备

地上 LNG 储罐 放散管管

口、加气

LNG 卸

车点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 35 30 25 25 25民用建

筑物保

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4 14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35 30 25 25 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

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2埋

地甲、乙累液体储罐

25 22 20 20 20

室外变配电站 40 35 30 30 30铁路 80 60 50 50 50

城市道

快速路、主干

路12 10 8 8 8

次干路、支路 10 8 8 6 6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

1倍杆

(塔)高0.75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

(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

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

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晶生产厂房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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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

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接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埋地 LNG 储罐、地下 LNG 储罐和半地下 LNG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

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 LNG 储罐的安全间距的 50%、70%和 80%,且最小

不应小于 6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

时,站内 LNG 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 70%。

5.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 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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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建筑工程

第十四章 建筑方案审查

14.1条件

比对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条件约定的用地性质(商住比)、容

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比对土地使用权人

是否一致,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

14.2配套

核查幼儿园配建、保障房配建、养老用房配建、社区用房配建

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14.3退距

审查建筑后退道路、用地界线、后退河道等水利设施的距离以

及建筑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场地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

隧道、公交港湾间距及道路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衔接关系,地下停

车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主次干道,审查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无障碍

设计要求。

14.4安全

审查消防通道、回车场、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登高扑救面

设置,须符合 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审查规划建筑物与场地上空高压线水平、垂直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

范要求,电力部门是否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审查是否在机场净空区,

是否征求民航部门意见,建筑高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武当山机场

周边项目须提供民航部门意见。确有特殊原因需突破居住区规范 80米限高的项目“一事一议”,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查。

14.5日照

审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对内对外日照时间是否须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

14.6美观

符合《风貌特色规划》要求,建筑物主色调采用青灰色色系,

谨慎使用红、黄色调及玻璃幕墙。尽量不出现“梅花桩”、“插筷

子”设计,要求显山露水,天际线错落有致。临街 LED显示屏是否

设置美观合理,

14.7其他

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拆迁到位,不得先审批再拆迁。规划设计

方案容积率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公示期间是否有市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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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表 14.1 审查要点对照表

审查要点是否符合出让合同、规划

条件或相关规范要求备注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

停车位

幼儿园

公租房

廉租房

养老用房

消防要求

日照分析

高压线

河道蓝线

人防设施

建筑间距

后退道路距离

土地出让金缴纳

高压线安全审核

是否拆迁到位

是否列入“黑名单”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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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建筑间距15.1基本原则

(一)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二)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

距系数及在际线控制,具体可按表 15.1 换算。

表 15.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0°~15°

(含)

15 ° ~ 30

(含)

30 ° ~ 45

(含)

45 ° ~ 60

(含)>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

15.2日照标准

(一)十堰市集中建设区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不低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 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

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

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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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城区常住人口中

(万人)≥50 <50 ≥50 <50 无限定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8时~16 时 9 时~15 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高的外墙位置。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

低于 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小时的

日照标准。

(四)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小

时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

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与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

1.对于高度不超过 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 1.5

倍,且最大不超过 12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2.对于高度超过 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 1.2倍

且最大不超过 18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七)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构成遮挡的地形

指的是山体、挡土墙等。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

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不包括上款中提到的阳台、

檐口、女儿墙和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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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照时间采用真太阳时,有效时间带为大寒日 8:00-

16:00;冬至日 9:00-15:00;日照时数为在有效时间带内建筑物获得日

照的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15.3日照分析方法和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

况,以确定日照分析范围。

(二)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为建筑的主要朝向。

1.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2.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

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作日照分析。

3.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

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三)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

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 0.9米的高度确

定。

(四)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1.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

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

3.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

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录);

4.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

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

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

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

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

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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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

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五)其他分析要素要求:新建建筑,除建筑主体应按实际轮

廓建立建筑模型外,建筑的屋顶、女儿墙、檐口以及阳台应纳入日

照分析范围。原进行过日照分析的建筑,可采用原报告建筑模型要

求进行分析或以《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规定的资料次序选择。

1.建筑屋顶、女儿墙和阳台,可简化处理——将屋脊、女儿墙高

度计入建筑高度,阳台、檐口纳入外墙轮廓线处理。

2.建筑屋脊和女儿墙高度无法确定的,按实侧建模。

3.阳台栏板或栏杆高度无法确定的,按实侧建模。

(六) 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等无

须纳入计算。

(七)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

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

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进行模拟日照分析。日照分析结果,仅

供行政审批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15.4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

(一)日照分析采用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理位置:十堰市区,东经 110°47′,北纬 32°39′;

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

3.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真太阳时间,大寒日为 8:00~

16:00,冬至日为 9:00~15:00;

4.日照基准年:公元 2001年;3.2.5 连续有效日照时间段:大于

1分钟;

5.时间统计方式:连续有效日照时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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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窗户设置:现状或拟建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1.8米的,可按实际宽度布窗,但不得低于 0.9米;宽度大于 1.8米

的,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0.9m为计算范围。宽度小于

0.6米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三)窗户选取:新建住宅,主朝向所有居室的窗位均应布窗

做具体分析,至少有一个居室须满足日照标准。现状住宅,已进行

过日照分析的,按原日照分析报告中窗户的位置、大小及参数设置

进行分析,满足日照标准的居室数量按原报告执行;未进行过日照

分析的,其主朝向所有居室的窗位均应具体分析,满足日照标准的

居室数量不得减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居室其原有日照时间不得减

少。

15.5建筑间距的一般规定

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民用建筑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5.5的规定。

表 15.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

筑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

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15.5.1〔居住建筑间距〕

十堰市城区内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 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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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

筑高度的1.0倍,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不

少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 10米以上时,最

小间距不小于 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 10米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 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 10米以上时,最

小间距不小于 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 10米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 6米。

(二)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不

少于 26米。

(2)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

为 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 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 0.1 倍计

算。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 32 米。计算公式

为(单位:米):

建筑间距=24+(H-24)×0.1(24 为基本间距;H 为建筑总高度)

2.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米。

3.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

其背后一侧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6米。

4.建筑之间无重叠面的,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米。

(三)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 24米及以下

居住建筑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建筑高度 24米及以下建

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以南侧建筑物高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按

照本条第(一)项第 1目或者第(二)项第 1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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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其南侧建筑高度 24米

及以下建筑物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15米,与其他方向建筑高度 24

米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18米;

3.多层建筑纵墙面与主朝向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

不少于 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14

米;

4.建筑高度 24米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建筑高度 24米及以下建

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13米。

5.建筑之间无重叠面的,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3米。

15.5.2〔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与其南侧、东侧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规

定 15.5条执行,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

范。

(二)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西侧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

规定 15.5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得超过 15%,并应符

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三)非居住建筑内有居住功能空间的,按照居住建筑计算间

距。

15.5.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居住建筑与其南侧、东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 18.5

条执行,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二)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

第 15.5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消

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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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有日照要求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有日照要求的大、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与相邻建筑(含居住建筑和

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 15.5条要求;鼓励大、中、

小学校运动场地临近主要道路一侧布置。

15.5.5〔其他情况〕

15.5.6〔非平行间距〕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按建筑物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

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 0.7倍;非平行角度

超过 60°的间距,按建筑物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距离计算;建筑物纵

墙面之间的夹角小于 15°的,按照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空

间景观要求布置的新建建筑物与周边现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间距按

照本章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建筑间距可以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

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15.5.7〔间距计算方式〕

建筑间距计算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一)建筑物间距按最凸出部分的间距计算。

(二)当两幢建筑之间有地坪差时,其差额小于 1米时不计地

坪差,大于 1米时将遮挡阳光的建筑物提高或降低到相对高度计算

间距;若被遮挡的一侧建筑底层及以上裙楼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

居住用房)时,计算日照间距可减去该建筑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

住用房)层数的高度。

(三)建筑物山墙面长度大于22米的,按照建筑物纵墙面计算建筑

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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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建筑退让

16.1退界距离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后退地界一般规定。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建筑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3.多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 6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

少于 4米;高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 15米,山墙后退用地

界线不少于 6 米。

(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1.多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6米,山墙不得少于 4米。

2.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12米,山墙不得少于 6米。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 5米,地下室顶部标高

超出在相邻地块正负零标高的,超出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退后地

界。为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邻地块之间协商一致,且各地

块消防、疏散等均能独立满足各项规范要求且同时开工建设的情况

下,经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可

不后退各自用地红线或局部相互连通,减少地面车流。

(四)本规定后退规划用地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凸出外墙起计

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

投影线起算。

16.2退道路红线

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

红线的距离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并且须满足表 16.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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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表 16.2

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25米,并满足

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三)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通透式围墙、绿篱退道路红线距离

同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其形式应美观、通透。

(四)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置踏步、花坛、

停车位等设施。

表 16.2 城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

建筑高度

退距

道路等级

24 米以下24-50 米

(含 24 米)

50-80 米

(含 80 米)80米以上

一级景观路 大于 30 米 大于 30 米 大于 30 米 大于 30 米

快速路(≥40 米) 大于 22 米 大于 22 米 大于 22 米 大于 22 米

主干路(≥30 米) 20 米 20 米 20 米 大于 20 米

次干路(≥20 米) 18 米 18 米 18 米 大于 18 米

支 路(≥10 米) 10 米 12 米 14 米 大于 14 米

居住

区内

道路

小区道路 5米 8米 10 米 大于 10 米

组团道路 3米 5米 8米 大于 8米

宅间小路 3米 5米 5米 大于 5米

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2.城区道路等级详见审批的各道路方案。

3.主干道包含东岳路、柳林路、江苏路和镜潭路。

4.建筑后退有特殊要求的景观道路的距离另行规定。

16.3退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

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当交叉口形式为立交时,建筑物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以 100 米

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当交叉口形式为平交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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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以 80米

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

(二)临城市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

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以 60 米为半径画圆,此范

围作为公共空间。

(三)临城市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

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以 5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

围作为公共空间。

(四)丁字路口处,在道路交叉口一侧,建筑退距不少于上述

规定要求,预留公共空间;另一侧建筑退距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

离按照 16.2条执行。

主干道交叉口建筑退距图示 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建

筑退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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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道交叉口建筑退距图示 丁字路口建筑退距图

16.4退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黄线

(一)用地退让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 20米。

(二)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 5

米。

(三)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橙线、黄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

批准的专项规划中退让距离的规定。

(四)建筑物退让黑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

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

架空电力线边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在以下距离以内(含垂直于地面所

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1.1千伏至 10千伏的线路 10米。

2.35千伏至 110千伏的线路 15米。

3.220千伏至 500千伏的线路 50米。

4.超过 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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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不得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

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16.5退高架路、铁路、高速公路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高度

不得大于 3米。

(二)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

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 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米。

4.其他地区,不少于 15米。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

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

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两侧各 50米。

2.国道两侧各 20米。

3.省道两侧 15米。

16.6退市政设施(加油站、垃圾转运站、水厂、污水处理厂、

高压廊道、变电站等)

(一)在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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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2.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

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3.500千伏变电站防护距离不低于 30米,防护带内应当采用绿

化隔离,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二)(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设

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应

当划定卫生防护带。

(三)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密集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

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放置臭气泄露。供水主干管和污

水一、二级管线的管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

设规模要求。

(四)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公用

设施及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宜先期建设。

(五)加油(气)站、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厂房及仓库、生产

和储存易燃易爆固体和液体的厂房及仓库与铁路、道路、其他建筑

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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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建筑体量

17.1建筑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两侧建筑后退距离(S)的 1.5倍,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

求。即 H≤1.5(W+S)。

(一)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S为道路红线宽度;W为建

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

高度。

(三)涉及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以及电台、无线

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和景观廊道等地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

筑物高度控制,采用视线分析法:视点距保护对象的距离大于等于

保护对象高度的 3倍,在这一视域范围内,拟建建筑物不得高出被

保护对象。

17.2建筑面宽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7米的,最大面宽应满足消防控

制要求及景观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70米,

重要节点建筑面宽根据城市设计合理确定。

(三)严格限制规划建设超高层“摩天楼”,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建筑,新建 100 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严格执

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

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中小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

筑,县城住宅要以多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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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设计

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破坏城市风貌。及时整治奇奇怪怪的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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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建筑面积

18.1建筑面积计算

18.1.1〔住宅高层〕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

于 3.3米,不大于 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 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5.1米时,其建筑

面积在 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

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 (厅)、门厅、餐厅、

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阳台层高在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

超高范围。

18.1.2〔办公〕

办公建筑 (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4.9米,当建筑标

准层层高大于 4.9米,不大于 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 5.5米时,其建筑面积

在 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

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并计算容积率。

18.1.3〔商业〕

商业建筑(包括酒店、旅馆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大于 5.4米。大于 5.4米,不大于 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 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 2.2米即增加一

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顶部含结构转换层,层高在 2.0米以下时,

结构转换部分不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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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内的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影院、

剧场、多功能厅、大型宴会厅、体育活动场地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

建筑通高部分,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一空间达到 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

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

型体育场馆,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18.1.4〔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工业建筑等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

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

行。

18.1.5〔阳台〕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

别计算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1/2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 (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有围护设施 (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

(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面积。

18.1.6〔飘窗〕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

上的凸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窗台

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以下的凸 (飘)

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及以上的凸 (飘)窗,不应计算建

筑面积。

18.1.7〔附属构件〕

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的花池、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

筑部件(不含室外空调机搁板),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外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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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 0.6米,围护设施高度不

大于 0.3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每套住宅所有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不应超过 5.0平方米,单个设备平台不应大于 3.0平方米。

18.2建筑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计算容积率面积包括地上面积和地下计容建筑面积,地上

标准层计容面积按前款规定计算,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18.2.1〔地下空间〕

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

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

不超过 0.6米作为室外地坪。

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 (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

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商业、娱乐、办公、

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 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面积。

18.2.2〔架空层〕

(一)容积率大于 1.5 的居住用地,其高度大于 54米的住宅建

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

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 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不得低于该建筑标准层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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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

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

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底层设计用于停车功能,计算全面积并

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楼)按 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

积后,计算 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

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8.2.3〔局部掩埋〕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

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

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

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

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16米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分隔。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

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

16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分隔,依此类推。

(五)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

16 米进深部分,计入容积率;进深不足 16 米的,据实计入,并应

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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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若设计为

商业、娱乐、办公、管理等其他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并按 0.5系

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面积。

(七)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18.2.4〔屋顶〕

建筑屋顶上的出屋面楼梯、电梯机房、设备机房等,均计入容

积率,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并

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 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8.2.5〔其他情况〕

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 2.2米的计算 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层高在 2.2米至 3.6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 3.6

米的参照 18.1条实施。

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

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附: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一览表

地上一面露出、三面完

全掩埋

二面露出、两面完

全掩埋

地下

半地

下室

住宅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0.5

系数

折算

0.5

系数

折算

商业、娱乐、

办公

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0.5

系数

折算

0.5

系数

折算

配套公建

(物业、社

区、文体用

房等)

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0.5

系数

折算

0.5

系数

折算

位置

计容

方式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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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不计

不计

人防、设备

用房

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不计

不计

仓库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不计

不计

架空停车全计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16 米进深内全计

容,以外按照 0.5

系数折算

不计

不计

结构转换空

不计

容不计容 不计容

不计

不计

避难空间不计

容不计容 不计容

不计

不计

架空活动空

不计

容不计容 不计容

不计

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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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地下空间

19.1基本准则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

划,科学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

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

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

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

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四)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

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

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无障碍电梯或

斜坡道。

(五)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

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

协调。

19.2地下空间分区管制

19.2.1〔地下空间分区〕

坚持因地制宜的分区发展策略,结合城市区位、交通、用地功

能等条件特点采取不同的地下空间发展策略。

表 19.2.1 地下空间利用分区

分区类别 具体内容

禁建区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历史城区、历史文

化街区紫线范围、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生态保

护红线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重点区 城市重要发展地区、交通枢纽地区

一般地区 上述地区以外为一般地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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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地下空间使用功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

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

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鼓励地下空间使用功能适度混合。

表 19.2.2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

功能类别 具体内容

主要发展功能 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商业、地下防灾设

适度发展功能 地下公用设施、地下工业仓储、公共设施

禁止发展功能 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

19.2.3〔地下空间分层利用〕

(一)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深层,实行分层开发利用。

根据我市土层或岩层的工程地质适宜性和水文地质适宜性,浅层地

下空间为地表以下 15米的空间,次浅层地下空间为地表以下 15到

30米的空间,深层地下空间为地表 30米以下的空间。

(二)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原则宜符合表 19.2.3的规定。市政道

路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3米。

表 19.2.3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原则

利用深度 市政道路下部空间 建设地块下部空间

0米~-15 米 市政管线、综合管沟、轨道、

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

间、人防工程

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停车、

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场站、工业

仓储空间

-15 米~-30 米 轨道、地下物流设施、地下

车行干道

地下停车、交通集散、人防工程、

地下市政场站、危险品仓库

-30 米及以下 储水系统、特种工程、远期

预留

储水系统、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三)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

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9.3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19.3.1〔地下空间开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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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须满足道路地下管线要求,

且不小于 5米。

(二)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建筑退让执行。

(三)对于规划有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地下建筑须避让综合

管廊。

19.3.2〔地下空间连通的控制〕

(一)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统一开发地下空间,应编制详细

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鼓励相邻用地(含 24米及以下道路)的地下空间相连通,

地下连接用于通道的不得做停车位使用。

(三)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下

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此类

交通设施进行相互连通。

(四)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须确保连通工

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

19.3.3〔地下交通空间〕

(一) 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道路、地下公共停

车库和地下行人通道等。

(二)下穿式城市道路等地下交通设施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十

四章的有关规定。

19.3.4〔地下公共停车库〕

(一)城市公园绿地宜适度开发地下空间,利用城市公园绿地、

广场等建设地下公共停车空间的地面绿地面积不宜小于 0.3公顷;地

下空间占总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 50%。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同

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行人安全。

19.3.5〔地下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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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

站点,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

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 100米之内。

(二)连续无自然通风采光的地下行人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

米,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 10米以内;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 米

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 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9.3.6〔地下商业街〕

(一)地下商业街宜与公交枢纽等整合建设,与区域商业中心和

商业综合体相协调,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二)地下商业街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顺畅的交通指引。

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米,净高不宜小于 3

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8米,净高不宜小于

3.5米。

(三)地下商业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商业街的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

交通设施总面积。

(四)与地下街商业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9.3.7〔地下公共服务空间〕

(一)地下公共服务空间主要包括地下文化娱乐设施、地下体育

设施、地下展览馆和集散广场等,单体建筑规模不宜大于 10000平

方米。

(二)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充分考虑地下人行交通集散需求,宜

与周边地下空间平层对接,尽量扩大对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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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开敞舒适,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有条件时设置下沉广场、采光槽、采光井等与地面保持空间联系,

并采取景观处理手法提升地下空间品质。

19.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一)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

天桥、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

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二)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

进行采光和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可利用科技手段,将

自然光通过孔道、导管、光纤等传递至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库等设

置通风采光井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

污染。

(三)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

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

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1.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2.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

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3.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如防水挡

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4.国家、省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四)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要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

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五)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附属设施宜在绿

化带内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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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下空间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地

下人行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和多种形式的风雨连廊,与关联建

筑物的出入口整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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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城市风貌特色

第二十章 城市景观

20.1城市总体风貌

突出十堰市“城融山水,景秀车城”的城市特色,自然山水格局、

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河岸线和江岸线是展现城市风貌的重要载体。

20.2景观视廊

(一)临山、滨水建筑布局应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的原则。

(二)高度超过 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三)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20.2.1〔建筑界面〕

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及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应体

现片区城市特色,形成连续、丰富、有序列、有韵律、有层次的建筑

界面。

20.2.2〔临水界面〕

(一)建筑临水方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应以低、多层为

主,高层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退让滨水边界距离的比

值不大于 1:1。

(二)临水建筑布局应开敞、通透,管控视线通廊,避免出现屏

风效应,连续高层居住建筑不超过 2个单元。高层建筑间口率(高层

建筑沿滨水的总投影面宽与滨水界面宽度的比例)不宜大于 50%。

(三)临水宜布局公共建筑,可建设标志性建筑,以形成富于变

化的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组织专家

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临水区域建设应充分利用滨水景观资源,建设连续、多样

的滨水开放空间系统,鼓励因地制宜建设景观节点、公共空间节点、

亲水平台、休闲堤岸、绿带等。

20.2.3〔临山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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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界面管控以山体边界以外、周边主次干道围合的区域作为山

体景观协调区。山体景观协调区应保证景观通透性,避免景观资源被

连续展开的裙楼、高层建筑物所遮挡和阻隔,高层建筑宜采用点式布

局,连续居住建筑不超过两个单元,沿山基地高层建筑间口率(基地

内高层建筑相对山体的总投影面宽与基地相对山体的投影面宽的比

例)不宜大于 50%。

20.2.4〔临路界面〕

(一)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的建筑布局应当注重临街建筑界面

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宜采用高低错落的组合形式,形成富有韵律感的

城市天际线,建筑宜采用点式布局,连续高层居住建筑不超过 2个单

元。

(二)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塔楼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

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 50%;并保留视线通廊。

(三)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塔楼间开敞面的宽度

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 40%。

20.3建筑色彩

20.3.1〔色彩基调〕

十堰市城区建筑色彩以“秦巴流青,丹黄点睛”为主基调。

20.3.2〔控制指引〕

20.3.2.1(分区控制指引)

(一)城市建筑色彩分区内的建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

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不同,做到主色

调统一、辅色调统一、场所色统一等方法进行色彩搭配设计。

(二)本区内建筑色彩必须与片区内的特定的标志性或代表性建

筑(群)的色调风格相协调,并与周边环境氛围相一致,以营造和保

持本片区内在的建筑特色风貌;在本区内的现状建筑色彩与该地区城

市色彩景观相冲突的,有必要在适当时期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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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改造方案必须通过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审批。

20.3.2.2(分类控制指引)

(一)生活居住建筑色彩是市民生活、休息环境的重要景观成分,

对于大面积规模建设的居住区要求具有温暖、轻松、愉悦、安全的色

彩环境,对于大体量的高层居住建筑要求具有稳重、和谐、明朗的色

调;推荐采用米白色、青灰色。

(二) 公共建筑的色彩设计应以人性化、公众性、时尚性为核

心,体现当代城市市民的生理、心理和文化的特点和审美情趣,杜绝

杂乱无序、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推荐采用灰色、白色。

(三) 行政办公性建筑物外部色彩应以敦实、庄重、严肃的色

调,可考虑运用低彩度的灰色或是明度对比高的冷色调;推荐采用青

灰色、白色。

(四)历史性建筑或街区改造,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

标准,修复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进行,建

筑的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

(五)高科技工业园区的色彩应体现现代化的高科技色彩景观,

宜用色应简洁、明快,以浅色、低明度为主;推荐采用灰色、蓝色、

白色。

(六)文教建筑是城市居民学习、求知的场所,应根据学校的性

质、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进行选择。幼儿园的颜色要活泼、明亮;小

学的颜色要鲜艳松弛,与学生共创一个欢快的环境气氛,中学的色彩

环境应体现温暖、安静、严肃,大学的色彩环境应该是冷静、平和、

严肃;推荐采用白色、辅助红色。

(七)金融商务建筑要求风格严谨、用色庄严,体现理智、冷静、

高效率的形象,主色调应选用稳重、大气的中性或偏冷、灰色为主的

复合色;推荐采用玻璃幕墙及灰色。

(八)商业性场所要求有醒目、悦目、舒适、明快和协调、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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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视觉指向,应尽可能营造热闹、繁荣的氛围,色彩选择可以较

为鲜艳、亮丽,色彩丰富,尽量避免使用混饨、嗳昧、纷乱、无秩序

以及晦暗的低明度色彩;推荐采用玻璃幕墙、米黄色。

(九)大型交通性建筑的色彩要求具有明显标志性的高明度纯色

色调,以展示城市的风格和文化气质,体现城市热情、亲切、时尚的

特点;推荐采用白色,青灰色。

20.3.2.3(重点区域控制原则)

(一)滨水城市景观区。

1.包括犟河、红卫河、张湾河、百二河、神定河、马家河、茅塔

河、汉江、百二河水库、岩洞沟水库等色彩控制片区。体现十堰市城

市滨江、滨湖特色的重要地区,更是需要通过严格控制建筑色调,形

成我市滨水特色风貌景观环境的重要地区。

2.本区内的建筑色调必须考虑到周围环境的色彩特征,禁止使用

任何破坏周围环境整体色调的建筑色彩。

3.特别严格控制直接朝向风景名胜区、滨水景观区和大型城市绿

地的建筑外墙和屋顶色调,要求建筑主立面色彩进行多种色彩搭配方

案比选;本区内大体量建筑的色调宜根据推荐色谱进行选择设计,屋

顶的色调以较暗的蓝色、灰绿色为主,以烘托十堰城市“湖光山色”

静谧、素雅、清新的山水美。

(二)大型城市景观节点。

1.包括机场、高铁站广场、火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大型

城市景观节点,涵盖了展现城市风采和精神面貌的“窗口”地段,建

筑色彩必须体现节点景观的标志性要求,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材料色

彩必须严格控制。

2.本区内的大型建筑外观色彩搭配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功能,建筑

主色调应真实反映建筑的使用功能和性格特征,辅助色应能发挥强调

或弱化建筑形体的作用,点缀色应控制在建筑门窗、特定构造、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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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等小范围内,起到明确指示或隐喻暗示作用;

3.从严控制本区内建筑的屋顶色彩,本区内建筑屋顶色彩必须考

虑具有城市标志性和俯瞰城市的效果;

4.本区内建筑附属场所的铺地色调必须考虑与街道景观、场所环

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协调搭配,原则上允许不同功能场地选用不同的

色调,但必须有合理的过渡和衔接,同一场地内的铺地也可以根据场

地活动领域不同采用不同的铺地色彩,但必须具有同一的基色。

(三)主要城市道路色彩控制带。

1.包括十堰市中心城区人民路、朝阳路、东岳路、北京路、公园

路、上海路、车城路等城市重要的色彩界面控制带,是体现城市总体

形象和色彩表现的重要廊道;本区内的建筑色调应以“多样统一”的

色彩形式表现出具有活力的景观特色风貌。

2.铺装地面色彩应选择反射系数低的材质和低明度色彩,推荐运

用促进热闹气氛的米色、暗红色等相互搭配成活泼图案,原则上一条

街道两侧的铺地允许采用不同的图案,但必须采用同种色调。

20.3.3〔城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

20.3.3.1(选用标准)

我市城市建筑色彩选用GB/T 15608-2006《中国颜色体系》,包

括冷灰色系、暖灰色系、中灰色系、重彩色系和淡彩色系等五类色彩,

具体的建筑色彩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材料、体量和周边环境进

行选取和运用。

20.3.3.2(选用范围)

色相范围控制由5R逆时针方向至5B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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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3(城市建筑色彩选用搭配色谱)

城市建筑色彩根据面积和部位的不同,分为主色调、辅色调、点

缀色三类,城市建筑色彩选用色彩搭配主要指建筑的主色调和辅色调

搭配所产生出建筑色彩的整体观感效果,城市具体的建筑色彩运用色

彩搭配方案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在建筑选用推荐色谱基

础上,根据建筑功能、材料和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来实现,不排除有创

意的色彩搭配成分。

(一)城市建筑主色调:占建筑的大面积外表面的部分,能真实

反映建筑的功能、体量、形式和用材特征。

(二)城市建筑辅色调:用色面积应小于主色,起到有力地衬托

主色调的配色作用,使主体建筑与建筑环境成为有序的色彩环境。

(三)城市建筑点缀色:主要运用在建筑物形象需要加强的部分

十堰市建筑色彩主导色的应用比例为 70%;辅助色的应用比例为 2 0

~2 5 % ;点缀色的应用比例为 5~1 0 %。

表20.3.3.3 (城市建筑色彩属性控制)

基准的使用部位 色相 明度 彩度

主色调

5.0R~4.9YR6以上8.5以下 4以下

8.5以上 1.5以下

5.0YR~5.0Y6以上8.5以下 3以下

8.5以上 2以下

其他6以上8.5以下 2以下

8.5以上 1以下

辅色调(点缀)

5.0R~4.9YR

4以下

5.0YR~5.0Y 6以下

其他 2以下

20.4建筑立面

20.4.1〔基本原则〕

建筑外立面应当体现建筑使用功能并与周围环境相结合,避免不

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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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

形成良好的韵律感、秩序感。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城市主次干道、大于 2 万

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其建筑外立面应当

采用公建化处理,并对其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

行遮蔽处理(含居住区内部建筑)。

(二)商务办公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

室外冷却塔、屋顶水箱、楼(电)梯房和各类管线等附助设施应当遮

蔽美化处理。

(三)工业厂房建筑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

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

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

20.4.2〔立面设施〕

(一)幕墙使用的擦窗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

建筑物整体外观。

(二)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

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

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3.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

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三)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

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

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

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四)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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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

直距离应不小于 2m。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

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

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

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20.4.3〔建筑屋顶〕

(一)屋顶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建筑屋顶

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

化;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三)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

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除以上遮蔽功

能造型处理外,屋顶不得设置其他形式构架。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

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

定。其他建筑用于支持幕墙的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相邻的幕墙顶点,

用于支持太阳能板或幕墙的屋面构架不得超过 2.4米。确需突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20.4.4〔建筑材料〕

(一)鼓励结合现代技术融入钢材、铝合金、混凝土、人造石等

材质。

(二)不得采用低端、淘汰、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三)有色建筑材料不得改变色彩属性、色彩标准。

20.4.5〔建筑幕墙〕

建筑立面不宜出现大面积玻璃幕墙。如需用玻璃幕墙需满足以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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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

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

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

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鼓励玻璃幕墙建筑相对集中布局,不

得呈点状分散式布局。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一般不用玻

璃幕墙。

(二)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环保玻璃,考虑对邻近

建筑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满足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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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游憩公园

21.1山体公园绿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有山体地形地貌现状的基础上,配备少量

必要的公共设施的开放型公园绿地。

21.1.1〔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生春的原则。保护和维护好山体原有的自然资源、

物种多样性以及山体林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山体公园

化绿地具有整体性、科学性、生态性。使人与自然环境和谐。

(二)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体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种植设

计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采用乡土植物,有利于提高成活率,减少病

虫害,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三)坚持保护文脉的原则。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区域的建设,

应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建筑风格,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民族民

俗特色及风貌。涉及文化遗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四)坚持经济节能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宜采取经济、节能、

环保的措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游人使用要求的同时,应合

理利用地形地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营造使用方

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自然环境。

21.1.2〔规划布局〕

(一)山体公园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

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地以山体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

化绿地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山体

公园绿地周边的水体(山塘、溪流)、湿地(水田)、林地、草地等。

(二)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与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

色斑块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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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体公园绿地的出入口应与城镇道路红线有机结合。沿城

镇主、次干道的山体公园化绿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镇公共

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设置游人集散地。

(四)山体公园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

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山体公园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及主要园路应

设置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设施,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

(五)园路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及原有地形、地貌为依据,结合游

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园路应在符合游人行为规律的

基础上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路纵坡不应大于 12%,支路、小路纵坡不

宜大于 18%。纵坡超过 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 18%路

段,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 2级。坡度大于 58%的

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拦设施。

(六)游憩服务设施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及山体公园绿地规模为依

据,以保护山体林地、方便游人使用和便于养护管理为前提,控制各类

设施体量,提高其适用性、艺术性。山体公园绿地内的游憩服务设施

设计应符合表 21.1.2的规定。

表 21.1.2 山体公园绿地游憩服务设施

设施

类型

设施项目绿地面积(公顷)

<2 2-<5 5-<10 10-<

20

20-<

50

≥50

游憩

设施

亭、廊、棚

○ ○ ○ ● ● ●

园椅、圆凳 ● ● ● ● ● ●

体育健身

器械

○ ○ ○ ● ● ●

服务

设施

小卖店 ― ― ○ ○ ● ●

茶座 ― ― ○ ○ ○ ○

公用

设施

厕所 ○ ○ ○ ● ● ●

园灯 ○ ● ● ● ● ●

公用电话 ○ ○ ○ ○ ● ●

垃圾箱 ● ● ● ● ● ●

标识标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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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设施

管理用房 ― ― ○ ○ ● ●

治安机构 ― ― ― ○ ○ ●

垃圾转运

― ― ― ― ○ ●

变电室、泵

― ― ○ ○ ● ●

电话交换

― ― ― ○ ● ●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设。

(七)游憩服务设施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

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环境

要素统一协调。

(八)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园路的照明设计,应

突出节能、美观、适用。

(九)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集散地、园路交叉口、重要景

点、险要地段应设置标识标牌,指引方向,介绍情况,提示警告,表达信

息。

(十)严禁在山体公园化绿地设立各类开发区、疗养院、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与原有植被、地形地貌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和构筑物,并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范围。

21.1.3〔城市重要公园控制〕

(一)四方山公园:严格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同时对四方山公园周

边区域进行景观控制、开发限制,重点加强对发展大道以北用地规划

管控,预留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二)牛头山森林公园:严格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同时对公园周边

道路、居民区环境进行综合改造治理。

21.2街头绿地

(一)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

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

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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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45% ,

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三)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

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四)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

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

的景观通透性。

(五)可利用街头绿地适当建设小型运动场。

21.3社区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

(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河或者沿主次干道设置。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

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 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 50米、短

边不小于 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3万平方米、小于 6万

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 3%,每块开敞

空间长边不小于 30米、短边不小于 10米。

(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

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

(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21.4其它开敞空间

(一)商业用地、商务用地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

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二)城市开敞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合理连接。广场、绿

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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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环境艺术

22.1户外广告

(一)在十堰市主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十堰市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并

满足《十堰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要求。

(二)店招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内容、位置、尺度、类型、样式应

满足相关规范及专项规划要求,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影响街道生活、

损害城市风貌或建筑物形象。

(三)店招可结合遮阳蓬、雨篷进行设置。店招与户外广告设施

应有良好的艺术品质,在尺度、色彩、位置等方面相互协调,处理好

与建筑立面元素及细节的相互关系。原则上形式不宜过多与过于繁

琐。

22.2城市亮化

22.2.1〔重点亮化区域〕

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

(二)桥梁、码头、机场、车站、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

景区(点)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城市主要水系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上述区域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

(六)夜景灯光专项规划要求设置的其他范围。

22.2.2〔设置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专项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

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将城市夜间场所和夜景对象按不同的控制层次进行筛选,

分区域、分级别确定照明要求。应与城市区域环境协调,凸显多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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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彰显城市活力;以黄、白两色为基调,以蓝色系为辅助色,其他

色彩为点缀。

(三)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

(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四)城市道路、公园、景区(点)、山体、河道沿岸以及桥梁的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风貌特征、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

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五)照明方式以泛光照明,辅以点照明+线照明;减少使用轮

廓灯、跑灯及其他色调灯。

(六)夜景照明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表现形式,体现

所在区域和组团风貌特色。

22.2.3〔灯光设置规定〕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气象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四)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五)不过度亮化,杜绝形象工程建设。

22.3城市小品

22.3.1〔基本原则〕

(一)街道家具应美观、富有地方特色,多样统一,不应杂乱丑

陋;沿街休息座椅应舒适宜人;材质选择应经久耐用,安全环保、便

于维护清洁;鼓励结合街道休闲环境设计,在绿化带分段布置休息座

椅,提高人行街道的宜人性;

(二)鼓励结合街头绿地、小广场设置精美的、富有情趣的、富

有艺术品位的小品设施,提升街道环境品质。

22.3.2〔城市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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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雕塑应突出城市组团特色。

(二)城市雕塑应注重艺术品质和细节设计,同一道路应有统一

的设计风格,在特殊路段和个别节点,可进行特色设计,为街道增加

色彩和趣味性,丰富视觉体验。

22.3.3〔公共标识〕

(一)公共标识的设计要简洁、明快、清楚;车行交通指示标识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识的位置应醒目,且不对行人交通及景观环

境造成妨害标识宜放置在街道转角处,或是在公共空间人流较为集中

的区域;标识与其他街道家具一同设计,例如可附在交通信号灯杆、

路灯杆或电线杆上;标识的色彩、尺度和体量应亲切宜人,美观、大

方、富有艺术情趣;

(二)特色历史风貌区内应融入传统文化元素,构造传统风貌;

标识的用材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维修、环保节能道路两侧绿

化带应结合乔木、灌木、草木等设计营造不同的绿化层次,鼓励多采

用美观、经济的当地树木,营造舒适的林荫大道;鼓励道路绿化植被

种植采用当地开花植物,在特别重要景观大道或迎宾大道两侧种植花

色美观、叶行漂亮的行道树种;人行道的地面铺装宜选用渗水的环保

材料;

(三)历史街区以及市中心区,人行道铺装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展

示面进行多样化的设计;路面铺装应采用特征鲜明的铺装设计,不宜

采用光滑、反光系数较大的材料。

22.3.4〔市政设施〕

(一)变电站、消防栓、地铁站风亭、电气功能性构筑物及其他

市政附属设施建议结合道路绿化带设置;宜采用“一杆多用、一箱多

用”

(二)宜采取半地下、地下式建设,若须设置在街道地面,则尽

量通过造型和环境景观设计进行美化,与周边街道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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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设置要求有条件的街道建议采用

港湾式停靠的公交车站、出租车停靠点,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若

必须占用机动车道的站点,则应有明确的标线区分。

(四)候车亭设计风格应与其所在风貌片区相协调,在形态、色

彩和细节等方面要舒适宜人,适当运用考虑传统文化特色符号,凸显

特色;站牌设置尺寸要求采用站牌形式设置时,站牌整体高度不宜大

于 3m,全宽宜在 0.5~0.8m,最外边距路缘石不宜小于 0.4m。

22.4围墙围栏

(一)临路单位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和草坪等形式与

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因使用功能确需

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围墙的高度应控制在

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二)建设中和待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

不得低于 2.2米,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围

墙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

面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

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临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

口路面应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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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城市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章 生态保护

23.1山体保护

23.1.1〔保护山体的划定〕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区

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

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具体范围依据《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

护规划》划定。

23.1.1.1(一级保护山体)

(一)相对高度 40米以上、坡度 25度以上的山体。

(二)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山体。

(三)有文化价值或者文物保护价值的山体。

(四)有珍稀植物的山体。

(五)河道、主干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山体,机场航线可

视范围内的山体。

(六)生态敏感区内形态完整、自然植被良好、起隔离防护作用

的山体。

23.1.1.2(二级保护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是指规划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山体以外的山体。

山体保护规划中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的具体范围详见

《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

23.1.2〔保护要求〕

(一)一级保护山体为禁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消

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城市干道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

础设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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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前

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适度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

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坚持实行“谁管

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23.2水敏感空间保护

23.2.1〔保护要求〕

(一)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

城镇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

宽度,并划定蓝线加以保护。

(二)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

求的 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与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三)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

区域 内尤其是城镇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

相协调,确保水系用地在总规及控规中得以落实。

(四)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

广场等用地。根据城镇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镇排水通道,并

和城镇道路交通规划和城镇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五)科学规划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河湖水系生态环

境。

23.3海绵城市

23.3.1〔指标控制〕

城市建成区实现将 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 2020年,

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 2030年,城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规划期末(2035年),城市建成区达

到目标要求的面积不应减少,并且形成成熟的具备“自然积存、自然

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确定本地年 TSS(悬浮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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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率不低于 60%。十堰市合流制管网年溢流次数不超过 10%。绿地

率达到 45%。城市内河生态岸线比例 2030年不低于 50%。

23.3.2〔技术指引〕

23.3.2.1(海绵建设控制指引)

表 23.3.2.1-1 海绵建设控制指引

用地类型 状态生物滞留设施占

侧分带面积比例

透水铺装占人行

道面积比例

道路新建 80% 60%

改建 30% 40%

表 23.3.2.1-2 典型用地海绵建设控制指引

用地

类型

透水铺装占场

地人行步道(非

机动车道)、地

面停车场、小区

广场总面积比

屋顶

绿化

占屋

顶面

积比

雨水桶(调蓄

容积/屋顶面

积)

调蓄池(调

蓄容积/硬

化面积)

生物滞留

设施占场

地绿地比

小区

新建 80% 20% 1.5m³/100㎡ —— 60%

改建 60% 0 1.5m³/100㎡ —— 30%

公建

新建 80% 20% 1.5m³/100㎡ —— 60%

改建 60% 0 1.5m³/100㎡ —— 30%

工业

物流

新建 30% 30% 1.5m³/100㎡ 20m³/1000㎡

60%

改建 20% 0 1.5m³/100㎡ 20m³/10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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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2.1-3 不同类型道路海绵化参数

道路类型生物滞留设施占

侧分带面积比例

透水铺装占人行

道面积比例

非工业用地周边

道路

新建道路 80% 60%

改建道路 30% 40%

一类工业用地周

边道路

新建道路 80% 60%

改建道路 30% 40%

二类和三类工业

用地周边道路新建/改建道路

通过雨水管网收集初期雨水,并排放到

周边的调蓄池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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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历史文化保护

24.1文物保护单位

24.1.1〔认定〕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

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4.1.2〔保护利用〕

(一)由省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

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

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

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

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四)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

开工建设。

(五)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

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

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4.3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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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根据批准主体及批准程序的不同,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及

历史建筑的两个保护层级。

24.3.1〔优秀历史建筑〕

24.3.1.1(认定)优秀历史建筑是指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24.3.1.2(保护利用)

(一)应按照已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带以及保护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在相关规划中。

(二)优秀历史建筑应重点保护建筑外观形式、建筑与历史环境

的关系、有特色的空间组织方式和结构形式、有特色的室内陈设与装

饰等。在确保其价值特色的前提下,允许对其内部进行设施改造、结

构优化和使用性质调整,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守下列原

则:

1.除确需建造的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应新建建筑物,应

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

2.允许加固危房及工程管网设施做必要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改

善环境条件,不应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

动。

3.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

应在功能、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

协调,不应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不应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

正常使用。

24.3.2〔历史建筑〕

24.3.2.1(认定)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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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

研究价值。

(二)反映十堰市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

(四)在产业发展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它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4.3.2.2(保护利用)相关规划编制中,若发现未被公布为优秀

历史建筑,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将其确定为历史建筑,

价值显著的应按相关规定申报优秀建筑进行保护。

24.4国家工业遗产

24.4.1〔认定〕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

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

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

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

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

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

企业文化等。

24.4.2〔保护利用〕

(一)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

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

明。

(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

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

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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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

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四)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

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

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五)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

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

创意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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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防灾和减灾

25.1城市消防

25.1.1〔消防站分类〕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

(二)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其中普通消防

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详见表 25.1.1.1)

表 25.1.1.1 消防站设施指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2700—4000

2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400 1800—2700

3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4000—5600

4 消防训练培训基地 20000—30000 4000—6000

5 消防车辆维修基地 8000—10000 4000—6000

注: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半地下停车的建筑面积。

25.1.2〔基本规定〕

城市消防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 5分钟内消防队可

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普通消防站的辖区不宜大于 7平方公里,

近郊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 15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任务

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

速度下 30分钟内到可以到达其服务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消防站至

其服务水域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30公里。

(三)消防站建设执行《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之规定。

25.1.3〔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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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加水柱等应成系统,并应充分

利用江河、湖泊、坑塘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并符合

规范的规定。

25.1.4〔消防车道〕

消防车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 160米。

(二)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

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三)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米,与建筑外

墙的距离宜大于 5米。

(四)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 3%。

25.2城市人民防空

25.2.1〔城市人民防空标准〕

十堰市执行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全部为甲类人防工程建

设区域,人防工程规划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规范》以及相

关政策要求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25.2.2〔基本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

一的原则。

25.2.3〔防空地下室〕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 6%的

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

5%的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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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 4%的标准

建设。

(四)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

家有关规定确定。

25.2.4〔地下设施〕

(一)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二)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

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25.2.5〔人防工程安全〕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 5米以内及结构顶

板上方垂直距离 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 5米以内

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 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 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25.3城市防震减灾

(一)十堰市城市建设选址应避开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

(二)十堰市城市建设按照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区设防,建立相应

的报警、防震体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

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提高抗震设防的设

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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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重点)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

灾害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大型

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5.4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应编制十堰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并按规划组

织实施,城市建设应避开活动断层、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尽量避开地

质灾害高易发区,减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斜坡类地质灾害对规划

区或建设工程产生威胁。

25.5城市防洪

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

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

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 GB/T50805)中的相关要求。

25.6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重大危险设施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重大危险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用地选址在

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须满足建设要求,与周边工程设施的

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规范。

(二)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以及其他危险品仓

储区应相对集中布局,远离城市建成区,宜利用山体形成天然的安全

屏障,并充分考虑输运的安全和便利。

(三)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选址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远离

人员密集区域,运行压力 4.0兆帕以上油气管道不应穿越城市建设区。

(四)重大危险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单元,并在防灾单元周边设

置防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应设置消防供水、应

急救援行动支援场地、救援疏散通道、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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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及其它危险品仓储

区、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规划建设时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并按照城市橙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25.7应急避难场所

25.7.1〔基本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遵守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统一规划、资源

整合,平灾结合、多灾兼顾,远近结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25.7.2〔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室外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

25.7.2.1(室外避难场所)

室外避难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及其他需要室外避难的突发事

件,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个等级。

(二)室外避难场所主要利用公园、绿地、体育场、广场、学校

操场、停车场和空地等室外场地进行设置,中小学、体育场、社区公

园易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三)室外避难场所选址应避让地震断裂带、水库泄洪区、蓄滞

洪区、难以整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压走廊,以及次级高压以上燃

气管道、产品油输送管道、大型油气及其它危险仓储区、大型化工园

区等危险品设施的影响范围和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表 25.7.2.1 室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标准

室外避难场所等级 服务半径(公里) 有效用地面积(公顷)

紧急避难场所 ≤0.5 ≥0.1

固定避难场所 ≤2 ≥0.5

中心避难场所 ≤10 ≥5-10

(四)紧急避难场所应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按场所服务范

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配置;固定避难场所按避难人员不低于规划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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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的 20%~30%进行配置,中心地区还应适当考虑发生特别突发事

件时难以归宅的人口。

(五)紧急避难场所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 1平方

米/人;以疏散为主、不需临时安置的商业办公区和城中村等避难空

间资源紧缺的区域,可适当降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指标,但不低于

0.5平方米/人;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不宜小于 2平方米/人。

(六)固定避难场所应配置应急供水、供电、厕所、住宿、消防、

排污、垃圾储运、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洗浴、指挥管理和信息发布

等设施,必要的还应设置气象观测设施。中心避难场所除配置上述固

定避难场所的设施外,还应设置应急停车场、停机坪和救援部队驻扎

营地设施。紧急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配置应急供水、供电和

厕所等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厂址及配

套设施的要求。

(七)室外避难场所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最少

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及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其中固定避难场

所和中心避难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八)室外避难场所内部应考虑残疾人、老年人、伤病员等弱势

群体的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

25.7.2.2(室内避难场所)

室内避难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内避难场所适用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核设施事故及

其他需要室内避难场所的突发事件。

(二)室内避难场所主要利用体育馆、学校、社区(街道)中心、

福利设施和条件较好的人防工程等室内场所进行设置。

(三)室内避难场所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区、内涝区域,远离各

类危险源。

(四)室内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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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室内避难场所容纳的避难人员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

规模和灾害发生可能性确定。

(六)人均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3平方米。

(七)室内避难场所应配备应急供水、照明设施和厕所,储备一

定数量的食品等生活必须品,有必要的还应配置气象观测设施、应急

信息发布系统。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室内避难场所,可配备必要的医

疗、救灾、灶具等设施。

(八)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灾时应急避难功能,配平时开展防灾

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功能所需的各类设施。

(九)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救生通道等指示标识,形成清晰明确

的标识系统。

25.8公共卫生防疫

(一)规划预留卫生防疫用地,控制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周

边用地的划拨、出让,为医院发展空间预留,并在医院规划中单独规

划发热门诊。

(二)在医院周边适当规划布局旅馆用地,便于在疫情发生时改

造作为隔离病房。

(三)体育馆、展览馆、学校礼堂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建

设时,要充分考虑应急避难所需的水电供应,以及垃圾处理需求。

(四)强化医院及周边区域的“三废”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规

划建设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及通道。

(五)强化社区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六)规划医疗废弃物处理用地,推动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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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章 建设工程监督

26.1规划放线

26.1.1〔放线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主动同

步开展放线工作。

26.1.2〔放线内容〕

建(构)筑物平面位置

26.1.3〔放线组织实施〕

验线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测绘单位承担具体的

测绘工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经过放线,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基槽(坑)开挖。

26.2规划验线

26.2.1〔验线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 时(市政项目或地下工程可根

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验线)。

26.2.2〔验线内容〕(依据工作实际)

(一)用地范围;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尺寸、间距、退距、出入口;

(三)建设工程设计±0标高;

(四)其他需要核验的内容。

26.2.3〔验线组织实施〕

验线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测绘单位承担具体的

测绘工作。

未经规划验线,或验线未通过,建设单位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联合预验收。

26.2.4〔验线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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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线未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

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

法处理,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该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经整改到位,或

依法处理到位、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予办理验线手续。

26.3预售阶段联合预验收

26.3.1〔联合预验收内容〕

实际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容积率、用途、出让金缴纳情况、建

筑层高、层数、平面位置、间距、退距等。

26.3.2〔联合预验收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

26.3.3〔联合预验收组织实施〕

联合预验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地产服务中心、住建等相关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联合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土地审批及

规划许可要件、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预验收对比图、土地利用

现状图等),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通过联合

预验收。

(一)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地条件,符

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予以通过联合预验收,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核实核验情况的函》连同配套不动产单元号一并推送至房地

产服务中心。

(二)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情况,不予通过联合

预验收,并函告房地产服务中心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责

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予通过联合预验收。

(三)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该情况作为

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函请房地产服务中心不予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该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26.4核实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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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核实核验内容〕

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并同步开展,简称为核实核验。主要核对

实际用地范围、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容积率、商住比、正负零、建

筑用途、外观、高度、层数、平面位置、间距、退距,出入口、停车

位、还建房、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位置、出让金缴纳情况等。

26.4.2〔核实核验时间〕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向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申请核实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

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

(二)公建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硬化,消防、绿化工程符合

专项验收标准,车库(位)建成。

(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均按要

求拆除完毕。

(四)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经依法依规

处理到位。

26.4.3〔核实核验责任单位〕

核实核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并邀请房地产服务中

心、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联合开展。

26.4.4〔核实核验组织实施〕

26.4.4.1(形成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

的前提下,现场全面核查与测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及周边相关

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测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让距离、建筑间距、

层数与层高、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内部道路、出入口、停

车泊位(停车形式)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或规模;实测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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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使用性质、配套公建的内部分割、建筑形式和立面色彩及材质等。

2、测算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单体建筑面积与

占地面积、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等;测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商住比等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3、测绘建筑工程 1:500现状地形图、编绘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核

验测量成果图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附图,编写《建

设工程竣工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等。

26.4.4.2(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

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应在测绘生产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

各类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按规定的格式编制而成。测绘成果报告一

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目录;

(二)技术说明书;

(三)测量成果表;

(四)平面位置关系信息对比图;

(五)建筑立面测量示意图;

(六)容积率测算图;

(七)地下空间实测平面图;

(八)竣工建筑单体分层平面图;

(九)竣工核实测绘成果图;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附图;

(十一)附件。

26.4.4.3(现场比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依据土地审批及规划许可要件、测绘单位

出具的测绘成果、核实核验技术分析报告,组织 2人以上(一般为 3

人)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见表 26.4.4.3),综合住建、房地产服

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通过核实核验的决定。核实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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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相邻关系、公共利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予

以公开公示。核实核验结果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未通过核实核验的项目,市住建局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表 26.4.4.3 核实核验清单

核实核验内容描述比对出让合同、审批红线/方案

是否通过 处理意见

用地边界

建筑面积

计容面积

容积率

商住比

用途

正负零

建筑物是否移位

外观

高度

层数

退距

绿地率

停车位

出入口

还建房

公建配套设施

幼儿园

养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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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用房

物业用房

其他

应当拆除的

建(构)筑物

是否拆除

再次与土地

出让合同、审

批方案、红线

比对情况

其他

对通过核实核验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证明》及附图;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一)存在超用地范围建设,建筑容积率、平面位置、间距、退

距、建筑高度、正负零超误差许可范围,擅自增(改、扩)建,擅自

改变用途或建筑外观,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不满足配建要求等不符

合土地及规划审批要求的情形,且未整改到位;

(二)房地产服务中心、住建等相关部门反馈不予通过;

(三)其他不符合本《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或依法依规不予

通过情形。

26.4.5〔分期核实核验〕

核实核验工作原则上以宗地或单期规划为单位实施,一个《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证明》。确需分期办理核实核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功能、出行、安全、

配套可自成系统。

(二)申请分期办理核实核验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

除完毕。

(三)经会议研究分期办理核实核验的一般不应超过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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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栋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分期办理核实核验。

26.5核实核验标准

26.5.1〔计容面积核实核验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经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计

容建筑面积与实建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存在误差的,按表 26.6.1规定

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

项目土地规划核实核验审批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全额补

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超出

表允许误差值的,核定实建超审批建筑面积并移送执法部门,按违法

建设处理。

表 26.5.1 建设工程竣工后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 误差控制范围

2万平方米以内(含 2万)误差比例不得大于 2%,且误差面积小于等于 200 平

方米

2万~10 万平方米(含 10

万)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 1%,且误差面积小于等于 400 平

方米

10 万~20 万平方米(含 20

万)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 0.4%,且误差面积小于等于 600

平方米

20 万平方米以上误差比例不得大于 0.3%,且误差面积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

除 26.5.1规定允许临时保留情形外,建设工程计容面积误差在合

理误差范围内,但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加层、增建成套或单体建(构)

筑物等增(扩)建的行为,仍属于违法建设。

26.5.2〔建筑高度核实核验标准〕

26.5.2.1(可予通过情形)

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

于等于 0.5米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2.2(不予通过情形)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偏差大于 0.5米的,不

予通过核实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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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层数与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不符,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三)建筑高度超过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

消防设计规范、航空限高要求,或是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

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3〔建筑平面位置及间距、退距核实核验标准〕

26.5.3.1(平面位置核实)

实测建筑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经

规划许可建筑平面位置的差值小于等于 0.6米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大于 0.6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因受消防、人防、供电、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影响,或因地质环

境及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实际建筑平面位置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实

际建筑平面位置对规划实施不构成影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证明材料,相关证据材料,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

续。

26.5.3.2(间距、退距核实)

实测建筑间距、退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

0.6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使周边建筑

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或是误差值大于 0.6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4〔建(构)筑物色彩核实核验标准〕

26.5.4.1(色调、风格一致)

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不影响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的,可

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4.2(色调基本一致)

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较大色差,但尚可满

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认可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4.3(色调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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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

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建设单位应自行

整改。

26.5.5〔正负零核实核验标准〕

实建正负零与设计正负零误差小于等于 0.5米,且满足日照分析

要求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或是

误差值大于 0.5米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6〔配套设施核实核验标准〕

26.5.6.1(可予通过情形)

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许可

建筑面积且未超容积率的,可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6.2(不予通过情形)

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

积的,不予通过核实核验。

26.5.7〔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核实核验标

准〕

26.5.7.1(地下停车库/位)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审批

的建筑面积,但能够满足审批车位数量及配建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

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26.5.7.2(地面停车位)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规划审批要

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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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

27.1国土空间规划督察

27.1.1〔督察重点〕

(一)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年度计划指标等上级国土空间规

划的刚性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广场绿地等强制性内容落

实情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土地、规划、矿产资源等方面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

事项、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7.1.2〔督察要求〕

督察发现涉及督察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按以下程序

发出督察意见建议: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影响较

小的问题,督查组(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造成

较大影响的问题,督查组(员)应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研究,

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抄送其同级人大

常委会。

27.2监察执法

27.2.1〔城市管理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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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局审批后的项目实施监管,对违

法建设行为给予专业性意见后移交市城管执法委。

(二)对未经审批和乱搭乱建的违法行为由区政府负责安排执

法部门实施监管处罚。

(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验之后的项目和业主集中居住

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乱搭乱建、楼顶加层、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由区政府负责安排执法部门实施监管并处罚。

(四)工业园区内区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27.2.2〔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执法〕

27.2.2.1(监察执法队伍基本要求)

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熟悉土地、规划、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

(二)持证上岗。

(三)衣着整洁、举止文明、讲普通话。

(四)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

和工作秩序。

27.2.2.2(监察执法重点)

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规划巡查、土地巡查“三合一”,重点巡查、

处置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规划、土地手续,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公示牌,是否按照审批的项目用地、规划等指标进行建设;基本农

田和耕地是否非农化;闲置土地是否有效利用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

27.2.2.3(监察执法准备工作)

执法前执法监察人员应提前准备好执法文书。对实施行政强制、

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应携带执法记

录仪或录音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音像记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文书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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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嫌犯

罪案件移送书》等。

27.2.2.4(监察执法基本程序)

外出执法不得少于 2人:

(一)亮明身份。

(二)告知。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

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三)行为制止。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

止违法行为。

(四)取证。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进入违法现

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必要

时可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

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线索分析。针对违法基本事实,分析案件定性、责任认定、

处理建议等。

(六)作出处理决定。针对违法不同情形,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专业性意见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

用地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

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27.2.2.5(执法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由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在 7个工作日内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

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27.2.3〔立案查处〕

27.2.3.1(批准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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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

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四)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五)符合本部门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不

予立案。

27.2.3.2(中止立案调查)

出现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二)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

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五)其他情形。

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27.2.3.3(终止立案调查)

出现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终止案件调查:

(一)立案后,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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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违法建(构)筑物没收机制〕

27.2.4.1(分类处置)

(一)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构)筑物,

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的违法建(构)筑物,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坚决拆除。对于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法规应拆除而无法拆除,且已作出没收决定的,财政部门采取自持、

公开拍卖、责令回购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对具备完善手续条件,且可以设置单独不动产单元的,由

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

关部门完善手续,并将不动产证办理给财政部门。

(三)对具备完善手续条件,且不可以设置单独不动产单元的,

由财政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节点的市

场价值对超出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面积进行整体评估,并上浮 10%

的价格,可由违法建设主体回购,回购款缴清后,由财政部门提出补

办手续意见或建议,并报有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住建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对违法建设主体拒不回购的,将违

法建设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推送到社会信用平台向

社会公布。

(四)对不具备完善相关手续或一时难以完善手续的,由财政部

门指定代管部门进行管理,代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违法建(构)

筑物管理或处置方案,对违法建(构)筑物可以采取出资、作价入股、

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五)对依法没收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交

由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7.2.4.2(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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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违法建筑(构)物处以没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

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等情况,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

移交的实物予以接收、接管或委托管理,并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送达

回证。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财政部

门将资产处置后,分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

依据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属于物业管理对象的,

经公开拍卖处置后,应纳入小区物业统一管理,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等

部门监督实施到位。

27.2.5〔卫片执法〕

27.2.5.1(卫片)

(一)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图斑,以“季度+年度”

监测为主;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主生产的卫片图斑,按月提取、按

月下发,以“月度”监测为主。

27.2.5.2(执法)

(一)执法重点。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以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产业政策、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方面为切入点。

2.不符合专项检查要求的行为。

(二)举证。

1.初步核查。查阅档案,现场踏勘拍照,面积测算、地形初步测

绘等技术测算。

2.调查。具有执法资格的两人以上进行现场询问。

3.取证。行政许可、公文,违法照片(视频),调查笔录。

(三)判定。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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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卫片按执法系统要求上

报;月度卫片按月填写《卫片执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表》,主要内容

包括:违法情况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侵占生态红线、是否拆除到

位、是否复耕复绿、是否立案查处或整改到位等。

(五)警示约谈。对违建管控不力、违法整改不力、仍处于违法

状态的自然资源违法数量较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六)挂牌、督办。对警示约谈后工作仍开展不力、涉诉涉访或

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由市局抽取一定数量的典型违法图斑在市

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挂牌,公开督办,必要时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直

至整改到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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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信息平台建设

28.1数据中心机房建设

数据中心包括主机房(服务器机房、存储机房、网络机房等)、

辅助区(进线间、监控室)、支持区(变配电室、电池室)和管理区

(办公室、值班室)等。

数据中心一般分为 A级、B级和 C级。根据数据丢失和网络中

断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所属级别。A级为容错

型、B级为冗余型、C级为基本型。结合实际情况,市局数据中心应

达到 B级标准。

28.1.1〔选址及设备布置〕

28.1.1.1(选址标准)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直接下方,不应与振动和

电磁干扰源为邻。一般不选择地下室和顶层,考虑综合布线以最中间

楼层为佳。

28.1.1.2(设备布置)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正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 1.2m,用于搬运设备

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

28.1.2〔环境要求〕

28.1.2.1(温度、湿度及空气粒子浓度)

主机房冷通道或机柜进风区域的温度为 18℃~27℃。不间断电源

系统电池室温度为 20℃~30℃。

28.1.2.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控制室长期固定工作位置测量的噪声应小于 60dB(A)。

28.1.3〔建筑与结构〕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管线安装及通风要求确定。主机房

外墙不宜设采光窗。新建数据中心时,主机房净高不宜小于 3.0m(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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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块化机房不受此限制)。机房抗震不应低于丙类。主机房和不间断电

源系统电池室均要按照国家标准考虑承重。

28.1.4〔空气调节〕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可

以根据情况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28.1.5〔电气〕

28.1.5.1(供配电)

电子信息设备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

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

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E≧1.2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

荷 P,单位[kW/(kV·A)]。

28.1.5.2(照明)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

般照明照度值的 10%。

28.1.5.3(静电防护)

主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

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

2.5×104Ω~1.0×109Ω,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28.1.5.4(防雷与接地)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

其中最小值确定,地阻应小于 1Ω。

28.1.6〔电磁屏蔽〕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数据中心,应设

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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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 60dB、小于或等于 120dB的屏蔽室,结

构形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

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28.1.7〔网络与布线〕

主机房内设置一个专属区域作为主配线柜,设置在靠近后门的机

柜,强电柜设置在靠近前门的机柜,机柜内及机房顶部弱电和强电距

离保持在 300mm,确需交叉,需考虑屏蔽设备。

28.1.8〔智能化系统〕

智能化系统包括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总控中心。

28.1.8.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要具备监控机房电力、温度、

湿度、漏水监测及报警功能。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

录。核心设备区及高密度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8.1.8.2(安全防范系统)具备视频安防、入侵报警、出入口控

制等模块。

28.1.8.3(总控中心)总控中心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宜接入基础

设施运行信息、业务运行信息、办公及管理信息等信号。

28.1.9〔给水排水〕

数据中心不应有与主机房内设备无关的给排水管道穿过主机房,

相关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电子信息设备的上方。进入主机房的给水

管应加装阀门。数据中心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

施。

28.1.10〔消防与安全〕

建筑面积大于 120m2的主机房,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

布置。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的主机房,或位于袋形走道尽端、建筑

面积不大于 200m2的主机房,且机房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

大于 15m,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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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且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模块化组合式机房出口处应设置安全

出入口指示标志灯、火灾声光报警器、灭火剂喷放指示灯、紧急启停

按钮和手自动转换装置,设备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机房出入口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28.2网络及信息安全

参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19》和《信息

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GB/T 25070-2019》

28.2.1〔网络及分区〕

自然资源业务网(简称“专网”)是上联自然资源部和省厅、下

联县局和所的网络。建设标准是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承载非密但敏感

信息。

内部局域网(简称“内网”)是覆盖市局、登记中心、大厅窗口

和各县市区局的内部局域网络。建设标准是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承载

非密但敏感信息。

市局电子政务外网(简称“外网”)是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的一部

分,仅覆盖市局机关。建设标准为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承载非密信息。

28.2.2〔安全通信网络〕

28.2.2.1(网络架构)

应保证网络处理能力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应保证网络各部分带

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应提供通信线路、关键网络设备和关键计算

设备的硬件冗余,保证系统可用性。

28.2.2.2(通信传输)

应采用校验技术或密码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应采

用密码技术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保密性。

28.2.2.3(可信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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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重要配置参数和应用程序等进行可信验证,在应用程序关键

执行环节进行动态可信验证。

28.2.3〔安全区域边界〕

28.2.3.1(网络边界防护)

应能够对非授权设备私自联到内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和限制;

应能够对内部用户非授权联到外部网络的行为进行检查和限制;应限

制无线网络的使用,保证无线网络通过受控的边界设备接入内部网

络。

28.2.3.2(网络访问控制)

应在网络边界或区域之间根据访问控制策略设置访问控制规则,

默认情况下拒绝非信任区域访问信任区域一切 IP一切协议一切接口。

应对进出网络的数据流实现基于应用协议和应用内容的访问控制。

28.2.3.3(网络入侵防范)

应在关键网络节点处检测、防止或限制从外部发起或从内部发起

的网络攻击行为;应配置入侵防御设备,对网络行为进行分析,实现

对网络攻击特别是新型网络攻击行为的分析。

28.2.3.4(网络恶意代码和垃圾邮件防范)

应在关键网络节点处对恶意代码和垃圾邮件进行检测和清除,并

维护防护机制的更新和升级。

28.2.3.5(网络安全审计)

应在网络边界和关键网络节点处进行安全审计,对重要的用户行

为和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审计。应能对远程访问的用户行为、访问互联

网的用户行为等单独进行行为审计和数据分析。

28.2.4〔安全计算环境〕

28.2.4.1(服务器身份鉴别)

密码复杂度要求 15位及以上,含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特殊

字符、数字四类字符。密码要求定期更换,至少 3个月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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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三次密码锁定 30分钟。

服务器密码专人管理,所有用户远程管理都通过堡垒机远程。

28.2.4.2(服务器访问控制)

应授予管理用户最小权限,及时删除、停用多余或过期的账户。

服务器密码专人管理,所有用户远程管理都通过堡垒机远程。

28.2.4.3(服务器安全审计)

远程服务器通过堡垒机远程,运维审计系统要定期对所有针对服

务器的操作记录进行备份。

28.2.4.4(服务器入侵防范)

所有服务器尽可能使用 Linux系统。使用 window系统的服务器,

要及时修补漏洞(可通过杀毒软件服务器进行补丁更新),必须开启

防火墙,并在入站规则和出站规则中拒绝所有系统不用的端口,特别

是 135-139、445等高危端口。

28.2.4.5(服务器恶意代码防范)

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在内网核心交换上部署态势感知设备。

28.2.4.6(服务器操作可信验证)

对于服务器关键执行环节进行动态可信验证。

28.2.4.7(数据备份与恢复)

重要数据实现本地备份与恢复的基础上,做到异地实时备份,应

配置 CDP数据持续保护系统,实现对任意时间点的数据保护,数据

丢失量可以降低到几秒。重要数据处理系统要具备热冗余,双活的计

算节点要留足充足的计算资源,以保障某一计算节点故障时可以自动

漂移到其他计算节点,以三台计算节点为例,每台计算节点 CPU资

源和内存资源分配不得超过 66%。

市局重要数据资源及对应软件系统的目标是将本地双活扩展到

同城两地三中心。

28.2.5〔安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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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内网中划分出特定的安全管理区,应配置安全运行管理系统

和态势感知系统,对内网中的网络安全设备或安全组件进行管控,对

网络安全设备、网络交换设备、服务器、存储等运行状况进行集中监

测。

28.2.6〔安全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每年要关键系统进行三级

等级保护测评,要求按照预测评结果及时整改并最终通过测评。

日常管理中要形成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等

构成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确保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升,确保系统

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审计管理员等由不同人员担任。关键岗位签署

责任协议。

重要的系统变更、物理访问和系统接入建立审批程序,建立逐级

审批制度。

定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28.2.7〔应急预案〕

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启动、应急处理流程、系统恢复流

程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对原有应急预案进行中心评

估和修订完善。

28.2.8〔安全可靠替代〕

加快推进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加快国产密码算法应用。此处标准

属于不公开范畴,在此不展开描述。

28.3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标准

28.3.1〔总体原则〕

数据资源要确保即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

28.3.2〔即时性〕

28.3.2.1(数据汇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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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和监管业务要求在内网中办理,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系统政务云平台上搭建流程,确保数据沉淀。

即时性汇交实现机制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抽取,即数据中心从应用平台中抽取,关于非空间

结构化数据抽取,数据中心管理平台通过 ETL工具抽取不动产登记

平台、政务云平台、执法平台上产生的业务数据,ETL的抽取间隔不

得大于 10分钟;空间数据抽取通过中间库的方式实现,要求应用平

台即时写入中间库(采用通用 SDE中间库形式,空间数据以国家 2000

投影坐标系为空间基准),数据中心通过 FME工具监测中间库变化

情况实现空间数据汇交更新。

第二种是被动写入,即数据中心提供基于OGC标准的webservice

服务(以WFS服务为主)接口,由应用平台调用对应的服务进行数

据的汇交。

第一种方案将汇交工作交由数据中心完成,减轻了应用平台压

力,但即时性方面考虑抽取频率对服务器性能影像故有一定时间延

迟;第二种方案将汇交工作交由应用软件完成,增加了应用平台开发

量,但可以做到实时性。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28.3.2.2(数据服务规范)

数据中心利用不切片技术实现发布的数据服务在调取时始终是

最新的,其数据服务可以供各应用平台调用。

数据服务分类表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英文

简称 说明

TDD01网络地图服

Web MapService

WMS

基于地理信息动态生成具有空间

参照的地图的服务,如 GB/T25597 《地理信息 万维网地图服

务接口》定义的各版本服务。

TDD02网络地图瓦

片服务

Web MapTileService

WMTS

基于预先定义地理数据内容、范

围和分辨率等并具有空间参考的

地图瓦片数据提供的地图服务,

如 OGCWMTS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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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D03网络地图矢

量瓦片服务

Web MapVectorTileService

WMVTS

基于预先定义地理数据内容、范

围和分辨率等并具有空间参考的

矢量地图瓦片数据提供的地图服

TDD03网络要素服

WebFeatureService

WFS

为客户端提供访问和管理要素存

贮的服务,如 GB/T 30169 《地理

信息 基于网络的要素服务》定义

的服务。

TDD04网络覆盖服

WebCoverageService

WCS为客户端提供访问覆盖和覆盖存

贮的网络服务,如 OGCWCS服

务。

TDD05数据目录服

DataCatalogue Service

DCS

在数据、服务等资源实例元数据

集的基础上发布、搜寻和管理元

数据的服务,如 OGC CSW服务。

TDD06数据共享服

DataSharingService

DSS为客户端访问空间数据集提供的

数据服务。

TDD99其他数据服

OtherDataService

ODS

28.3.3〔准确性〕

依据各类数据的图层名称、属性结构,按照质量要求,在临时存

储区开展数据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图层名称与属性结构规范性、数

学基础、字段是否为空、值域等检查。

28.3.3.1(图层内拓扑)单个图斑必须闭合、不得自相交、不得

有重复界址点;图层内相邻图斑不可出现相互压盖和缝隙。

28.3.3.2(图层间逻辑一致性)数据库多层之间叠加,两层或多

层之间如有联系的数据应无逻辑冲突。

28.3.4〔完整性〕

28.3.4.1(数据资源完整性)以一张图数据资源体系目录为准。

28.3.4.2(功能资源完整性)应用服务分类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

服务平台应用服务内容为基础,形成分类目录,包括地理编码服务、

空间量算服务、分析处理服务、路径规划服务及其他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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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服务接口描述内容应包含接口名称、协议、接口功能和接口

方法,要求如下:

(一)接口名称:接口命名采用大小写混合的方式,每个单词的

首字母大写。

(二)协议:应明确接口遵循的网络协议,一般为 HTTP、SOAP、

REST 等。

(三)接口功能:应明确接口所包含的功能。

(四)接口方法:应明确列出接口包含的功能,并给出方法定义;

应明确参数类型、长度等;应明确返回值及其含义;方法、参数采用

驼峰命名法,第一个单词的首字母小写,其他单词首字母大写。

28.3.5〔安全性〕

所有需要接入地图服务的委办局系统需同时具备网络安全三级

等级保护,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其他安全体系保障在 35.1和 35.22

中已明确。

28.4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标准

28.4.1〔时空大数据汇聚内容〕

28.4.1.1(基础时空数据)

内容至少包括矢量数据、影像数据、高程模型数据、地理实体数

据、地名地址数据、三维模型数据、新型测绘产品数据及其元数据。

矢量数据。进一步丰富大比例尺矢量数据,确保 1:500、1:1000、

1:2000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至少覆盖规划区范围,1:5000或 1:10000应

覆盖市辖范围。

影像数据。进一步丰富高分辨率影像数据,0.1米或 0.2米影像

等至少覆盖规划区范围,0.5米影像应覆盖市辖范围。

高程模型数据。进一步丰富高程模型数据,0.5米、1米格网至

少覆盖规划区范围,2米、5米格网应覆盖市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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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实体数据。以地形图为基础,对境界、政区、道路、水系、

院落、建筑物、植被等内容进行实体化,并赋予唯一编码,作为与其

它行业和专题数据进行关联的基础。

地名地址数据。应扩充自然村以上的行政地名,建立市级、县(区)

级、乡(镇、街道)级和行政村(社区)级四级区划单元,实现市辖

范围精细化地名地址全覆盖。

三维模型数据。至少分等级实现市辖范围全覆盖。政治、经济、

文化、交通、旅游等方面的地标(标志)性中心区、中心商务区(CBD)

以及特定区域应建立一级模型;除上述以外的政治、经济、文体、交

通、旅游等中心区域,高档住宅、公寓以及特定区域应建立二级模型;

其他政治、经济、文体、交通、旅游等中心区域,普通住宅以及特定

区域应建立三级模型;城中村、棚户区、工厂厂房区等区域,远郊、

农村地区以及特定区域应建立四级模型。

新型测绘产品数据。宜涵盖全景及可量测实景影像、倾斜影像、

激光点云数据、室内地图数据、地下空间数据、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等。

28.4.1.2(公共专题数据)

内容至少包括法人数据、人口数据、宏观经济数据、民生兴趣点

数据、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数据及其元数据。其中民生兴趣点数据宜

涵盖制造企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和邮政、住宿和餐饮、信息传

输和计算机服务、金融和保险、房地产、商务服务、居民服务、教育

科研、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公共管理和社会组

织等内容。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数据种类涵盖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

理要素等基本国情数据和专题国情数据。

28.4.1.3(物联网实时感知数据)

通过物联网智能感知的具有时间标识的实时数据,其内容至少包

括采用空、天、地一体化对地观测传感网实时获取的基础时空数据和

依托专业传感器感知的可共享的行业专题实时数据,以及其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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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实时获取的基础时空数据包括实时位置信息、影像和视频,行

业专题实时数据包括交通、环保、水利、气象等监控与监测数据。

28.4.1.4(互联网在线抓取数据)

根据不同任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在线抓取完成任务所缺失的数

据。

28.4.2〔时空大数据汇聚方式〕

对于基础时空数据,定期从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将分级分类后可共

享的数据内容离线拷贝;对于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等公共专题数据,

通常源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智能感知的基础时空数据,依照

保密规定,在线或离线共享,行业专题可共享的实时数据,通过有线

或无线网络接入;对于互联网在线抓取的数据,面向任务需求实时动

态抓取,确有必要时,经时空序化后动态追加至时空大数据。

28.4.3〔时空大数据服务资源池〕

28.4.3.1(数据服务)

针对基础时空数据、公共专题数据、物联网实时感知数据、互联

网在线抓取数据和根据本地特色扩展数据,池化的服务通常以表 1所

示模式提供。

数据类型服务提供方式

时空基准实时位置服务

基础时空数据、公共专题数据、根据本地特色扩展数据地理实体

数据。

要素服务WFS(Web Feature Service)

地图服务WMS(Web Map Service)

影像数据和高程模型数据 地图服务WMS(Web Map Service)

覆盖服务WCS(Web Coverage Service)

三维模型数据 模型数据服务 3D-WMS(Web Model Service )

地形数据服务 3D-WTRS(Web Terrai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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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理数据服务 3D-WTTS(Web Texture Service)

矢量要素服务 3D-WFS(Web Feature Service)

目录服务 3D-CSW(Catalog Service Web)

地名地址数地名地址服务WFS-G(Web Feature Gazetteer

Service)

实时感知与在线抓取数据 基于位置的感知信息服务

28.4.3.2(接口服务)

网络应用程序接口(Web API)至少应包括 14类,并应根据应

用需要预留扩展空间。

— 基本 API:描述 GIS应用的工程属性。

— 地图类 API:地图要素的描述、操作以及编辑。

— 地理实体类 API:包括行政区划、建筑物、道路、水系等实

体要素的描述、操作及编辑。

— 事件类 API:地图交互中可侦听和触发的事件。

— 控件类 API:GIS系统中常用控件的操作。

— 数据解析类 API:格式化数据的读写和解析。

— 三维类 API:三维地理信息的定义及操作。

— 专业 API:专业化应用的描述。

— 实时感知 API:感知设备定位、接入、解译、推送与调取。

— 在线抓取 API:种子网页确定、过滤、链接地址解析、关键

词搜索。

— 历史分析 API:历史数据的分析。

— 比对分析 API:按空间、时间、属性等信息的对比。

— 模拟推演 API:过程模拟、情景再现、预案推演。

— 平台管理 API:平台管理如用户认证、资源检索、申请审核

等。

28.4.3.3(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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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服务包括四种:

— 地图必选模块:至少包括注册认证、登录认证、权限认证;

地图的放大、缩小、漫游、切换;距离、面积量测;属性查询、空间

查询、兴趣点定位;二三维地图浏览、历史地图切换、历史资源叠加、

历史要素检索展示。

— 地图可选模块:至少包括服务加载;目录浏览、查询、订阅

和检索;元数据注册、查询、下载、编辑、图形预览;角度量测;叠

加、缓冲、最佳路径、统计等空间分析;专题地图;地理编码;定制

服务;数据托管与发布;服务注册、查询、聚合和链接;服务申请、

审核、授权和预览;服务元数据查询、服务元数据自动更新;服务状

态监测、服务统计分析。

— 地图专业模块:至少包括保密处理、坐标转换、投影转换等。

— 其他非地图类的功能服务:具备服务访问日志收集与分析、

用户注册审核、用户消息通知等。

28.4.3.4(知识服务)

大数据分析形成的专题信息时空分布规律、关联规则和时空演变

等潜藏在大数据深层的规律和隐性联系,池化为知识服务。

28.5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

28.5.1〔信息系统无缝集成〕

政务云平台门户中集成办公所需的行政审批、日常办公、综合监

管、决策分析、数据中心等各业务系统。建立十堰各县市区政务系统、

省政务云、十堰数据中心、不动产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

用户名密码间关系,制定各系统间用户关系表。省市政务云平台、各

应用子系统、数据源无缝集成,实现系统之间无缝共享和交换数据,

提供 SSO服务(会话共享服务),用户只需登录一次,形成单点登

录凭证统一管理。

28.5.2〔政务定制平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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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1(工作流编辑器)

政务云平台提供图形化界面定义业务的流程模型,提供串行、分

支、并行、汇合、循环、同步与协同、子流程等丰富的流程逻辑结构,

支持对这些流程属性进行定义。通过工作流引擎自定义工作流程,当

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只需修改相关设置即可。

(一)Web形式的用户界面:通过Web浏览器将过程及表单定

义控件通过前端技术显示;通过浏览器登录到工作流编辑器,启动新

的流程、处理其工作项等。

(二)现有服务集成:结合政务平台审批人员及审批流程,集成

各流程各节点复杂业务逻辑,配合工作流编辑器设置各流程各节点业

务操作服务,形成可选操作服务界面。(如配置公文转发文、建设用

地转发文、移交、填写意见等)。

(三)数据存储与访问

包括过程定义数据、工作流数据以及用户数据。用户可以通过客

户端所提供的各种工具(如 CAD系统、CAPP系统、字处理系统)

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可以与数据库系统进行交互,如查

询数据库中信息,或将某些应用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等。

28.5.2.2(表单设计器)

支持表单自定义和管理,以可视化界面将表单呈现给用户,使用

简易的点击、拖拽操作来完成对表单布局的设置。通过表单组件,设

计人员通过对业务流程中涉及的纸质文档进行提炼,通过本工具可方

便快速的将其转换为电子表单,表单在流程定制过程中进行流程节点

挂接。

28.5.2.3(GIS框架建设)

通过Web GIS 客户端开发提供的 JavaScript 类库包,用于实现

标准格式发布的地图数据访问。如支持 Open GIS 协会制定的 O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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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规范。从而利用已有的空间分析处理服务来对加载的地理空

间数据进行计算。

28.5.3〔分布式框架搭建服务〕

(一)分布式框架主要功能包括:1.基于 spring boot实现,依赖

MQtt、mysql、oracle、redis、MongoDB、Guava;2.完全分布式,支持

混合云,可指定主机或指定集群运行;3.支持定时任务,并支持服务

端动态配置;4.支持基于队列分发任务,支持错误重试,并支持服务

端动态配置;5.支持多种规则的任务报警;6.支持同一套程序多个实

例运行定时任务和队列任务。

(二)分布式任务框架实现原理如下:1.采用 java监听者模式监

听队列是否执行,如果执行则触发日志;2.采用 Spring自带的

Scheduled、TaskScheduler实现多线程定时任务;3.基于 redis实现的

分布式序列的生成;4.定义自己的异常类,来实现不同调度任务,返

回不同的异常信息;5.采用 AtomicBoolean、ConcurrentHashMap实现

多线程安全;6.队列的请求和返回参数采用泛型实现,以适配各种各

样的数据源;7.使用 RateLimiter进行队列限流。

(三)分布式框架搭建服务如下:

1.案卷信息处理服务【CASE/INFO Service】

2.会话共享服务【SSO Service】

3.认证服务【AUTH Service】

4.表单【FORM Service】

5.工作流编辑【WF Service】

28.5.4〔数据对接方式〕

28.5.4.1(系统库数据对接)

(一)设计统一项目编号。十堰自然资源和规划云平台调用统一

项目编号服务,保障项目编号的唯一性。按照定制项目编号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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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生成方案,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

本要素统一。

(二)统一认证。为各业务子系统资源提供高性能的统一安全认

证、单点登录、访问控制、帐号管理,为用户提供便捷安全的一站式

访问平台。

28.5.4.2(中间库对接)

(一)与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对接。按照《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与自建系统对接标准》,采用“前置库”的方式,由工程

建设管理系统新建项目流程,政务系统建立定时器,定时读取前置库

数据并推送至政务云平台中,以供开启政务审批流程。政务审批流程

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回写至前置库。

(二)与省厅政务云平台对接。

1.报件表单和附件材料。根据省厅下发的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清

单,在本级政务云平台的审批流程中,嵌套省厅的申请表单和附件材

料页面。业务办理时,系统统一调用省厅申请表单和附件材料页,填

写完毕后信息直接更新至省厅数据库,并同步保存于本地数据中心。

2.工作流改造。根据省厅下发的行政审批业务事项清单,配合政

务工作流编辑器改造本级政务云平台的工作流,确保顺利完成业务审

批。

3.前置检查。在窗口收件之前,调用省厅前置检查模块,由计算

机根据业务逻辑执行自动计算机检查,形成前置审查结果意见,确保

进入各级电子政务系统正常运转的报件没有业务逻辑问题。

(三)与十堰市数据中心对接。

1.图形辅助审批。经办人组卷阶段和业务人员审核阶段,直接调

用十堰市数据中心一张图开展图形审批。基于数据中心已有的基础数

据,实现机器智能化辅助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规则的要点进行分析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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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回写。实现政务审批流程与数据中心的对接。业务审批完

成后,直接对数据中心数据进行更新,确保数据中心数据的完整性和

鲜活性。

3.查询统计。充分利用本级数据中心的数据成果,根据业务需求

提供业务办理情况的查询统计服务,以图表的方式对辖区自然资源利

用开发情况进行展示。从而让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能够全面掌握自然资

源动态,为自然资源管理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28.5.5〔移动端协同技术〕

(一)工作消息实时掌控。结合移动端特点,基于消息驱动业务,

与政务云平台深度协同。待办提醒、通讯消息、通知公告等通过消息

中心实时推送,用于提醒工作人员处理自己各项待办事宜。

(二)工作待办一键处理。结合移动端特点,对各行政业务进行

信息裁剪和布局优化,满足基本信息查看、附件查看、意见填写、移

交功能,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审批办理的影响,满足用户随时随地查

阅各类业务信息的需求。在移动办公上进行业务审批时,可以调用市

级数据中心分析服务进行叠加分析,移动端显示分析结果。

(三)业务报表及时获取。运用 H5前端技术,调取政务综合统

计数据,以图表的形式展示十堰市自然资源基本情况、土地征收、农

用地转用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情况、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等数据。若关注某个信息,可查看该信

息更详细的统计情况。

(四)移动地图应用。

移动地图可使用项目搜索、定位、导航、兴趣点、坐标采集、面

积测量、距离测量、现场记录、现场拍摄等功能,外业可调取各类基

础类、专业类、管理类图层,并查询图层中图斑属性,方便工作人员

进行巡查、核实等工作。外业采集初步坐标范围,可以调用市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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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分析服务进行叠加分析,移动端显示分析结果方便工作人员进行

外业踏勘、项目选址等工作。

(五)特色服务功能结合。指纹认证、移动签章、嵌入集成 VPN、

设备绑定等。

(六)微服务。利用微服务架构可扩展性、容错性、技术选型灵

活、开发运维效率更高的优势,把原来的一个完整的进程服务,拆分

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程服务,且互相之间存在调用关系,与原先单

一的进程服务相比,就是“微服务”。Spring Cloud作为目前最流行

的微服务开发框架,使用 Spring Cloud框架开发微服务架构的系统,

使系统具备微服务架构的优势。

28.5.6〔档案行业标准〕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

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安

全高效的原则,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档案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

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XML文件在应用程序和多系统协作之间数据交换起重大作用。

XML使用元素和属性来描述数据。在数据传送过程中,XML始终保

留了诸如父/子关系这样的数据结构。几个应用程序可以共享和解析

同一个 XML文件,对每个数据字段做描述,同时保留数据关系结构。

使用XML做数据交换可以使应用程序更具有弹性。在多数据归档中,

制定了标准化属性定义,符合规定的 xml文件才可以入库成功。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云平台建设中应遵循以下国家档案

行业标准:

(一)DA/T85—2019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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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A/T82—2019 基于文档型非关系型数据库的档案数据

存储规范

(三)DA/T80—2019 政府网站网页归档指南

(四)DA/T77—2019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光学字符识别 OCR

工作规范

(五)DA/T75—2019 档案数据硬磁盘离线存储管理规范

(六)DA/T74—2019 电子档案存储用可录类蓝光光盘(BD-R)

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七)DA/T73—2019 档案移动服务平台建设指南

(八)DA/T28—201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九)DA/T46—200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

(十)DA/T47—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

(十一)DA/T48—2009 基于 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

(十二)DA/T50—2014 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十三)DA/T53—2014 数字档案 COM和 COLD技术规范

(十四)DA/T56—2014 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十五)DA/T57—2014档案关系型数据库转换为 XML文件的

技术规范

(十六)DA/T70—2018 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

28.6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目标是保证地质灾害数据从采集、录入、整

合、分析、管理、更新、共享到应用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

28.6.1〔地质灾害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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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1 (信息采集)建立信息采集样数表,同时采集现场全貌

照片、局部变形影像等资料;明确必填项,字段是数值的要明确到保

留几位小数。

28.6.1.2(信息录入)满足详查数据的调查结果的录入功能,包

括单条信息录入与批量数据导入,当需录入的数据量较大时,选择批

量数据导入,减少数据录入的工作量。数据录入可通过电脑 PC端、

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录入。

28.6.1.3(信息整合)建立信息录入过渡库,各地基层自然资源

部门通过移动平台录入的信息统一进入过渡库,待技术协管员复核、

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数据库信息整合。

28.6.1.4(信息分析)可对单次或多次历史调查、监测记录进行

分析,可高效统计生成不同条件不同内容的地质灾害统计图表,满足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地质灾害统计分析能够统计出指定范围或条

件内的所有地灾信息,并能以分析图的方式直观的表达统计结果,还

能将统计结果导出打印。

28.6.1.5(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审核机制,数据审核

功能具备对不同权限用户编辑的地质灾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功能。

28.6.1.6(数据更新)针对已经录入好的数据,随着时间与其他

影响因子的变化,部分数据需要进行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与

准确性。基于地质灾害业务支撑平台和移动办公平台,可实现数据的

更新操作。明确各数据项的更新频率。

28.6.1.7(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提供地质灾害数据和图形查询

基础调查数据的功能,查询后,能够显示与浏览每个灾害点的基础调

查数据,并关联展示灾害点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群测群防信息、监测

预警信息、治理工程信息等。

28.6.1.8(监测预警体系)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并重,将人工监

测和自动化监测均纳入到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统一管理,人工监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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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录入数据中心,并实现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化

监测数据自动分析、提醒、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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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

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

3.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

4.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

高的比值。

5.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

或檐口的高度。

6.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

地、通道、停车场(库),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的公

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7.低层建筑:低层住宅则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

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建筑。

8.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l0 米,小于或等于 24 米的建筑。多

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在 l0 米以上,小

于或等于 20 米。

9.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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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层建筑: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他

民用建筑指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

11.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指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

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

地。

12.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3.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

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 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 22

米。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建筑间口率:高层建筑沿对应界面的总投影面宽与对

应界面宽度的比例。

16.用地界线: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

17.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

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附属建筑。

18.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

道路绿化带和两侧人行道)。

19.建筑红线: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

界线和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规划用地范围: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

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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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当量小汽车:以 4~5 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

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22.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

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

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

划设计。

23.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

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4.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

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

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

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5.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

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6.商业区: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27.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8.旧城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

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

貌等的建设活动。

29.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

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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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海绵城市: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

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

的水循环过程,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

然”,下雨时下垫面能够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

又可经适当的迁移和转化作用,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31.低影响开发: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采用源头控制

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通过构建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实现

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基本一致

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模式。

32.低影响开发设施: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

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

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

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33.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

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34.绿色屋顶: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

部设有排水通道的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

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

35.生物滞留设施:通过土壤的过滤和植物的根部吸附、吸收

等作用去除雨水径流中污染物,延缓雨水的人工设施。包括入渗

型、过滤型及植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36.透水铺装:可渗透、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结构。包括透水

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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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植草沟: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

雨水的植被型草沟。包括排水型和入渗型两种类型。

38.雨水收集回用: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

过适宜的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

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39.人工湿地: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以雨水沉淀、过滤、

净化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

水和沉水植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

40.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

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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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汪正义

编委:唐志永 赖锦章 袁光辉 李传文 何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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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赵 宁 孙 波 陶利佳 王晓杰 朱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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