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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 標書編號:CTC 03 / 2016 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 華人廟宇委員會 5/2016

﹝投標書﹞ - ctc.org.hk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更改其個人資料,並有權索 ... 投標簡介 第 1 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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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標書﹞

    標書編號:CTC 03 / 2016

    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

    華人廟宇委員會

    5/2016 年

  • 備忘錄 華人廟宇委員會(「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153 章《華人廟宇條例》成

    立的法定機構。委員會會因應是次招標,要求投標者提供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投標者提供的個人資料,出於自願,但如果投標者未能提供充分資料,將有可能影響其標書的審核。投標者需確保提供的資料真確及完整,而有關資料主要為委員會內部使用,但亦有可能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士披露或作法例容許的用途。除上述所示,倘委員會使用投標者提供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委員會會預先徵得投標者同意。

    投標者於遞交投標文件前請仔細檢查及核對以下資料是否全部填妥,此舉有

    助避免投標者因資料不完整而導致投標書可能作廢。

    第 1 頁 至 第 4 頁 投標簡介及投標章程 第 5 頁 至 第 7 頁 投標表格 第 8 頁 至 第 17 頁 合約條款 第 18 頁 至 第 20 頁 工作及服務說明 第 21 頁 至 第 22 頁 工作及服務標準 第 23 頁 場地圖 第 24 頁 至 第 27 頁 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

    遞交標書日期: 2016 年 6 月 2 日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委員會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由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1 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 33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投標者必須在填妥標書後於標書每頁蓋章,以示確認。如有漏蓋公司印章,委員會有權取消投標者之投標資格。

    如投標者或資料當事人欲查閱已呈交的個人資料,歡迎與委員會秘書處(「秘書處」)聯絡。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聲 明

    投標者在此所提供的相關個人資料將會被用作以下用途:

    1. 處理本標書及於有需要時作聯繫

    2. 委員會日後再次邀請投標者投標時作聯絡之用

    若投標者不能提供所需的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委員會將無法與投標者作出所需

    的跟進,敬請留意及備悉。

    除非委員會已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又或在法例要求/許可的情況下,否則委員會不會將

    於本標書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更改其個人資料,並有權索

    取此標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複本。

    如對此標書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查詢,包括查閱及更改資料,請與委員會秘書處聯

    絡,電話號碼︰3718 6872(李惠玲女士)

  • 目錄

    1. 投標簡介 第 1 頁

    2. 投標章程 第 2 頁 至 第 4 頁

    3. 投標表格 第 5 頁 至 第 7 頁

    4. 合約條款 第 8 頁 至 第 17 頁

    5. 工作及服務說明 第 18 頁 至 第 20 頁

    6. 工作及服務標準 第 21 頁 至 第 22 頁

    7. 場地圖 第 23 頁

    8. 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 第 24 頁 至 第 27 頁

  • 第 1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1. 投標簡介

    1.1 投標書編號 : CTC 03 / 2016

    1.2 投標項目 : 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

    1.3 活動地點 : 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 4 號及 5 號足球場

    1.4 活動及合作宗旨: 本活動旨在向市民推廣廟宇文化及中國傳統習俗,讓

    市民有更深入的認識。

    活動項目包括講座、綜藝表演、攤位遊戲、工作坊及

    示範。

    1.5 活動日期 : 2016 年 10 月 28 至 30 日 (星期五至日)

    1.6 裝拆日期 :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10 月 28 日中午(安裝)

    2016 年 10 月 31 日(拆卸)

    詳見 5.10 項裝拆時間表

  • 第 2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2. 投標章程

    2.1 現發出的「投標文件」(又稱「標書」或「投標書」),包括:

    (1) 投標簡介

    (2) 投標章程

    (3) 投標表格

    (4) 合約條款

    (5) 工作及服務說明

    (6) 工作及服務標準

    (7) 場地圖

    (8) 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

    2.2 投標書必須放入密封信封內,封面註明:

    「投標『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

    及逕交華人廟宇委員會收,投標者必須於 2016 年 6 月 2 日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委員會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由上午 8 時 45 分至下午 1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 33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將填妥的標書放入委員會位於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胡忠大廈 34 樓辦事處指定「投標

    箱」內。

    2.3 若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截止投標當天的上午

    8 時 45 分至中午 12 時內的任何時段生效或維持生效,則截標時間將順延至

    下一個工作天(即 6 月 3 日)的中午 12 時。逾期遞交的標書將不獲考慮。

    2.4 投標者必須完整地填妥投標文件(即上述 2.1 段內提及的整份文件)內所有

    項目,並必須於投標文件內每一頁蓋上公司印章(如適用)或由其授權代表

    簽署(該簽署人必需與「投標表格」內第 3.4C 項之授權簽署人士相同),以

    示確認其同意標書內每一頁之內容。如投標文件內任何一頁發現有漏蓋公司

    印章(如適用)或發現未有授權代表簽署,委員會有權取消投標者之投標資

    格及將整份投標文件作廢。除根據下述第 2.5 條所規定或投標文件另有規定

    外,投標者不得對本投標文件內容作出任何改動(包括任何修改、增加、刪

    減或任何形式之改動),若投標者未經許可而對投標文件的內容或投標條件

    之任何部份作出修改、增加、刪減或任何形式之改動,委員會有權取消投標

    者之投標資格及將投標文件作廢。

  • 第 3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2. 投標章程(續)

    2.5 投標者如認為必須對「工作及服務說明」作出任何修改,必須以另函說明,

    並須隨投標書附上。根據本條文而對本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作出之任何改

    動,必須以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或原子筆或以打字機以打字方式在投標文件內

    以清晰明確之方法列明。如屬刪減的部份,投標者必須以黑色或藍色墨水筆

    或原子筆或以打字機以打字方式以清晰之橫線劃去需要刪減之部份;如屬新

    增之部份,則投標者必須以黑色墨水筆或原子筆或以打字機以打字方式在投

    標文件內其認為須要增加之地方作出清晰明確的記號,並在附近的空白位置

    以正楷中文填寫新增的部份(如有須要,可另紙列明該等新增的部份,唯投

    標者必須確保任何額外加上投標文件的紙張均以穩妥的方式固定於投標文

    件上)。所有之修訂只可以中文作出。投標者須以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或原子

    筆在上述所有修訂的地方簽字為證,並以中文或英文及正楷列明簽署人的姓

    名,而該簽署人必需與「投標表格」內第 3.4C 部份之授權簽署人士相同。

    2.6 投標書須以黑色或藍色墨水筆或原子筆以中文或英文以正楷填寫,或以打字

    方式填寫。任何並非以上述方式填寫的投標書(或其部份),可被視作無效

    及不獲受理。

    2.7 投標者需查核投標文件的頁數。投標者如發現投標文件有任何遺漏、重覆或

    模糊不清,必須立即通知秘書處作出修正。

    2.8 若投標者基於任何理由,對投標文件所載的任何項目或數字的準確意思有任

    何疑問,必須書面通知秘書處以便在遞交投標書之前確定其正確意思。該等

    書信來往在獲得委員會接受後均構成本投標文件及合約的一部份。

    2.9 投標者同意其有責任在填寫投標文件前考慮是否需要根據上述第 2.5 條作出

    修訂,或根據上述第 2.7 條及第 2.8 條作出修正或提出疑問。投標者同意並

    謹此聲明,其不會就投標文件內的任何錯誤或就投標文件內任何不清晰之部

    份所引致的任何投標決定向委員會及秘書處索償,並同意委員會及秘書處均

    不會在任何情況下就該等錯誤或不清晰之部份對投標者引致的損失負責。

    2.10 倘投標者於遞交投標書後發現投標書內所填寫的資料有任何錯誤,可以書面

    指出有關錯誤及作出修訂;若在收取投標書截止時間之前遞交有關修訂,則

    所遞交的修訂可獲受理。任何在收取投標書截止時間之後提出之修訂,委員

    會有權不作處理。

  • 第 4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2. 投標章程(續)

    2.11 委員會沒有責任亦不一定要接納出價最低的投標書或所收到的任何一份投

    標書。投標者同意委員會可就任何一份投標書(或投標書任何部份)與任何

    投標者進行澄清、討論、談判或議價等,惟澄清、討論、談判或議價過程必

    須以公平公正原則處理並運用於所有投標者。僱主亦有權將標書內不同部分

    分拆予不同的承辦商承辦。

    2.12 中標者將獲書面通知投標書已獲接納。

    2.13 投標者同意假若投標者的投標一經接納,並於接獲委員會的書面通知後,即

    就委員會及投標者之間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合約,而本投標文件(即第

    2.1 條所述的整套「投標文件」)及上述委員會的書面通知(包括一切列明於

    委員會的書面通知內就投標者與委員會之間(不論在投標期間或投標後)的

    信件)均構成合約的一部份,投標者毋須為此再填寫任何文件(另有通知除

    外)。

    2.14 所有投標書須以港元為單位,委員會概不會就貨幣匯率波動作出任何調整。

    2.15 逾期或不依照投標程序或未有放入指定投標箱的投標書概不受理。

    2.16 此整套投標文件,須填妥後整套遞交。不完整的投標文件,將有可能被取消

    資格。

    2.17 投標者須遵守一切有關的香港及其他相關的地方或國家之法例(如適用)及

    法律作為提供服務的基礎,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建築物的法例及法律、知

    識產權的法例及法律、有關勞工的法例及法律及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所發出

    之操守、守則、指引、標準及任何條例,及就有關法例及法律所作出之解釋

    等。

    2.18 投標文件內所載價格,投標者不得藉投標日期後的任何因素改變(包括但不

    限於人力資源、物料、運費、保險、外幣匯率波動或任何其他項目的成本增

    減)而作出任何調整。

  • 第 5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3. 投標表格

    華人廟宇委員會

    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

    致:華人廟宇委員會

    3.1 本公司已審閱本投標文件(包括「投標簡介」、「投標章程」、「投標表格」、「合

    約條款」、「工作及服務說明」、「工作及服務標準」、「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

    價目表」),謹此同意,如本公司的投標書(全部或部份)被接納,將按照所

    報之價格淨額及合約(包括但不限於「合約條款」及「工作及服務說明」)

    進行及完成本投標文件內所述的全部或部份工作項目及其他相關的服務使

    活動得以順利及滿意地進行。本公司明白,本投標書項下之合約為一整筆款

    項形式合約(Lump Sum Contract)(另有說明除外),所報之價格淨額為本公

    司履行本投標書項下之合約內的所有責任的全部、唯一及最終代價及報酬,

    當中已包括履行本投標書項下之合約所有條件及條款(另有說明除外)及按

    照本投標書項下之合約進行及完成該合約內的全部或部份工作項目及一切

    相關工作(包括一切為完成本投標書項下之合約合理地所需採取或進行的工

    作、工序、步驟、行為及行動),及以準時及委員會滿意方式完成有關合約

    服務並達至委員會滿意的程度及質素所需及必要的一切有關人力資源、物

    料、監督和其他一切工作所引起的費用及支出等等。本公司亦明白於投標文

    件內所載價格,不得藉合約日期後的任何因素改變(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

    源、物料、運費、保險、外幣匯率波動或任何其他項目的成本增減)而作出

    任何調整。

    3.2 本公司同意本投標書將由「投標章程」內第 2.2 條所載的截標日起計 6 個月

    之期間內有效並不可撤回,而本公司將在該段期間內受本標書所約束,而本

    公司將一直受本投標書所約束,直至該期間屆滿,或直至本標書在該期間屆

    滿前之任何時候被接納為止。本公司明白,一旦投標書在上述日期內被委員

    會接納,即就委員會及本公司之間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合約,且本公司須

    按照合約執行合約內所有職責及責任。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在投標期間及

    投標後直到委員會按本投標文件接納本公司的投標為止之間一切就有關投

    標之澄清、討論、談判或議價等,將在不影響本投標書的約束力及不可撤回

    性下進行,儘管本公司與委員會最終未能就上述之澄清、討論、談判或議價

    等達成共識,亦不影響委員會在上述之 6 個月期間內接納本標書的權力。

    3.3 本公司了解委員會沒有責任亦不一定要接納出價最低之投標書或所收到的

    任何一份投標書。委員會亦有權將標書內不同部分分拆予不同的承辦商承

    辦。

  • 第 6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3. 投標表格(續)

    3.4 本公司現向委員會提供的下列資料及詳情,並確定其均為完整及正確無誤:

    A. 有關投標者的資料:-

    (i) 基本資料 (a) 投標者名稱

    (個人/公司):

    _______________

    (b) 公司註冊處編號: _______________ (c) 成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 (d) 註冊辦事處地址: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e) 聯絡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 (f) 聯絡人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 (g) 聯絡人傳真號碼: _______________ (h) 聯絡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ii) 有關商業登記之資料 (a) 商業登記號碼: _______________

    (b) 業務性質: _______________ (c) 經營業務之地址: _______________ (如有別於 A(d))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d) 商業登記有效期: _______________

    (iii) 其他資料 (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有關保險的資料

    投標人經已投保勞工賠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詳情如下:

    勞工賠償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

    (i) 保單號碼

    (ii) 保額 按法例要求

    (iii) 保險公司名稱

    (iv) 上述保單有效期 至 至

  • 第 7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3. 投標表格(續)

    C. 獲投標者授權人士簽署

    簽署及蓋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聲明:

    本人為上述簽署人士並謹此聲明本人已獲上述投標者正式授權

    代表上述投標者簽署此投標書。

    簽署:_________

    見証人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註:

    投標者必需提供有限公司之中英文名稱及於香港公司註冊處之註冊編號,及夾

    附相關証明文件(例如公司註冊證書)之副本。

  • 第 8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4. 合約條款

    4.1 合約工作範圍

    負責提供帳篷、舞台、音響、燈光及場內佈置服務,詳情見第 5 項「工作及

    服務說明」及第 7 項「場地圖」。

    活動日期: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30 日(星期五至日)

    裝拆日期: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10 月 28 日中午(安裝)

    2016 年 10 月 31 日(拆卸)

    4.2 釋義

    在本合約中,除文意另有規定外:

    (a)『僱主』指根據香港法例第 153 章《華人廟宇條例》成立的華人廟

    宇委員會。

    (b) 『承辦商』指合約下需向僱主提供合約服務的人士、商號或公司,

    包括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c) 『工作地點』指承辦商根據本合約進行服務的廟宇、活動場地或其

    他指定地方。

    (d) 『僱主代表』指由僱主所委任負責監管合約服務的人員,或獲指

    定接收所述服務的其他管理人員。

    (e) 『合約文件』包括「投標章程」、「投標表格」、「合約條款」、「工

    作及服務說明」、「工作及服務標準」、「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

    表」。

    (f) 『合約服務』指承辦商須按本合約向僱主提供的服務。

    (g) 『合約金額』指於合約文件中的「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

    內所列明的金額。

    (h) 『合約起始日』指承辦商根據本合約內第 4.18 條所指明的合約起

    始日期。

    4.3 合約期

    承辦商必須按照合約文件第 5 項「工作及服務說明」所述的裝拆時間表的指

    定時間或其他由僱主所指定的較後時間內完成合約服務。

  • 第 9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4. 合約條款(續)

    4.4 合約金額

    本合約為一整筆款項形式合約(Lump Sum Contract),承辦商根據本合約可

    獲得的合約金額為承辦商履行本合約內所有責任的全部、唯一及最終代價及

    報酬,當中已包括履行本合約所有條件及條款(另有說明除外)及進行一切相

    關工作(包括一切為完成本合約合理地所需採取或進行的工作、工序、步驟、

    行為及行動),並以準時及委員會滿意方式完成有關合約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並達至委員會滿意的程度及質素所需及必要的一切有關人力資源、物料、監

    督和其他一切工作所引致的費用及支出等等。合約文件內所載價格,不得藉

    合約日期後的任何因素改變(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源、物料、運費、保險、

    外幣匯率波動或任何其他項目的成本增減)而作出任何調整。

    4.5 設計版權(如適用))

    所有製作的設計版權屬僱主所有,僱主有權在任何時間要求承辦商提供所有

    活動的設計檔案作其他用途,該檔案必須能讓僱主自行修改。此外,僱主亦

    有權在其他活動使用同樣的設計。未經僱主許可,承辦商不可將涉及本服務

    合約的任何設計向第三者發放或使用在其他項目上。

    4.6 工作人員

    (a) 為確保活動得以順利進行,承辦商需提供最少 1 名負責人/聯絡人於整

    個活動前後與僱主商討各項目的安排。

    (b) 承辦商承諾履行本合約時支付不低於法例規定的最低工資予所聘請的

    員工及不得僱用非法勞工。如承辦商違反上述承諾或被發現僱用非法

    勞工以履行本合約,僱主有權根據本合約第 4.17 條終止本合約。

    4.7 董事及股權變動

    在未獲得僱主書面同意下,承辦商不得將本合約或其任何部份、或利益,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轉移或轉讓予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承辦商

    於股權或合夥人或董事人選上有任何變動(僅限於實益擁有權的變動),必

    須先通知僱主,否則將被視作違反本合約內第 4.14 條論。本條所示的股權

    變動不適用於法定機構及上市公司。

    4.8 發票

    承辦商須應僱主/僱主代表要求提供任何支出的發票,付款憑單或賬款收據

    的正本。

  • 第 10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4. 合約條款(續)

    4.9 保險

    (a) 承辦商必須替受其聘用作為向僱主提供本合約服務的人員(包括全職式

    兼職)購買香港法例要求的勞工及其他保險。承辦商必須確保並維持該

    等保險於整個合約期內有效。

    (b) 承辦商必須負責因本合約或履行本合約或提供合約服務而直接或間接

    引致的意外而令僱主及/或其代表、公眾及承辦商的員工所蒙受的一切

    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索償及/或訴訟對僱主及/或該等人士作出全面

    的彌償,並使僱主在整個合約期內持續得到全面彌償,承辦商並須盡一

    切努力及提供一切有效保護措施,以防止任何意外發生。

    (c) 承辦商須向有信譽的持牌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賠償限額

    須為每次事故不少於港幣壹仟萬圓正(HK$10,000,000.00)(或其他由

    僱主指定的保額),投保期間的賠償事故次數必須不設上限。承辦商必

    須確保並維持該等保險於整個合約期內有效。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額及

    保障範圍必須包括承辦商及其工作人員及僱員於履行本合約和提供合

    約服務而引起的任何形式的第三者要求、申索或民事或其他索償及其所

    引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就任何和解方案下的付款及其他責任)並就

    該等索償及責任作出保障,而承保的保險公司須將僱主視作「當事人」

    或「投保人」作出彌償及保障。承辦商投保各項保險前,必須事先向僱

    主提供該等保險的細節及詳情,並在獲得僱主批准後才可正式投保,任

    何未經僱主事先同意而投保之保險,除非獲得僱主同意,否則一律被視

    作不符合本合約要求論。而僱主根據本條所作出的同意,並不免除、寛

    免或豁免承辦商就本條下的責任。承辦商須在開展合約要求的服務最少

    7 個工作天前將投保證明書及保險費付款收據副本呈交僱主以作記錄。

    本條下所要求的指定保額,並不免除/寛免/豁免承辦商根據本合約下

    的任何賠償責任,亦不應被視作將承辦商就該等責任的賠償限於投保指

    定保額,及不會免除/寛免/豁免承辦商履行第 4.16 項所述之彌償條

    款下的責任。

    4.10 責任

    合約各方現同意,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由僱主發出的最後或其他證明書

    或任何形式的發票或付款,並不會解除或寛免或豁免承辦商或其僱員或其代

    理人因任何形式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欺詐、過錯或故意偏離本合約所載

    規定等而須承擔的任何責任,或構成僱主就本合約下的任何承認,及不會影

    響僱主就本合約下的任何權利(包括就承辦商的任何形式的違約而向承辦商

    作出追究的權利等)。承辦商仍須負責其及/或其僱員或其代理人所作出的

  • 第 11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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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任何形式的欺詐、過錯或故意偏離本合約所載規定及任何形式的違約,不論

    該等欺詐、過錯、故意偏離本合約所載規定或違約有否在授予上述最後或其

    他付款之前被發現。

    4.11 追討欠付款項

    承辦商同意,凡根據本合約僱主可向承辦商追討或承辦商應向僱主繳付的款

    項,僱主可在本合約當時或其後任何時間應付給承辦商的款項中扣除。

    4.12 拒付款項

    經已完成的所有工作及服務,均須於付款之前由僱主代表檢查,若有關服務

    並非嚴格按照本合約的要求完成,則僱主有權拒付有關款項或扣除部份款

    項。在僱主確認所完成的服務能令僱主滿意後,方會支付有關服務的餘款。

    4.13 合約服務的增減

    任何合約服務增減將不會令本合約無效。若僱主或僱主代表要求進行較合約

    服務範圍所載述為多或少的服務,則上述合約服務及合約金額的增減將由雙

    方協定,並列入合約金額內或從中扣除。

    4.14 次承辦商

    承辦商須視履行本合約為其本身的責任,在未獲得僱主書面同意下,不得將

    本合約、其任何部份、份數或權益直接或間接轉移或轉讓予除承辦商以外的

    任何人士、商號、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亦不可直接或間接使除承辦商以外的

    任何人士、商號、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從本合約中得益(由承辦商直接聘用的

    僱員除外)。除承辦商為法定機構或上市公司外,承辦商如有違反第4.6條

    之規定,將被視作違反本條論。

    4.15 承辦商的僱員

    承辦商須負責有效率地履行本合約,亦須負責維持其代表/僱員在合約期內

    的表現附合僱主的要求。若於合約期內的任何時間,僱主或僱主代表在其絕

    對的酌情權下認為承辦商為履行本合約所僱用的任何人員並不勝任或犯有

    行為不當,僱主或僱主代表可書面通知承辦商並要求承辦商即時更換有關人

    員,而承辦商須在收到僱主書面通知後的7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名另一替代人

    選供僱主考慮及批核,承辦商並須提供足夠有關該人選的資料以供僱主審

    核,如僱主同意有關人選,承辦商須在收到僱主就有關同意的書面通知後的

    7天內正式僱用該人員以展開工作並取代上述被認為不勝任或行為不當的人

    員一職。如承辦商的提名未能獲得僱主同意,承辦商須在收到僱主書面通知

    後的5天內再次提名另一替代人選供僱主考慮及批核,承辦商並須提供足夠

  • 第 12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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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有關該人選的資料以供僱主審核,如僱主同意有關人選,承辦商須在收到僱

    主就有關同意的書面通知後的7天內正式僱用該人員以正式展開工作並取代

    上述被認為不勝任或行為不當的人員一職。如承辦商於第二次的提名仍未能

    獲得僱主就承辦商所提名的人選作出同意,則僱主有權在通知承辦商有關情

    況後的任何時間,根據本合約第4.17條終止本合約。

    4.16 賠償責任及彌償條款

    (a) 僱主及僱主代表及其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i) 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由於僱主或僱主代表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

    或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導致或造成承辦商或其僱員或其代理人的任

    何財物上的損失;及

    (ii) 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因委員會或其任何僱員或代

    理人疏忽造成除外)。

    (b) 若因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以致僱主或僱主代表包

    括僱員、代理人或第三者受傷或身亡,或任何財產蒙受損失或損壞,承

    辦商必須對僱主作出全面彌償。

    (c) 若承辦商未能準時完工而延誤其他項目的展開工程,承辦商需支付其他

    承辦商因該延誤而產生的加班費用及任何因此而引致的額外費用。如承

    辦商工作延誤而導致活動延誤/取消,無論是部份或全部,僱主有權按

    實際損失停止支付餘款及/或要求承辦商歸還所有訂金,並保留向承辦

    商追討賠償有關之損失。

    (d) 承辦商須就因進行本合約所要求的合約服務而引起的、或在進行有關合

    約服務當中或基於有關合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因承辦商及/或其僱員

    及/或其代理人的任何違反本合約及/或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及/或其

    他違法行為及/或因僱主使用承辦商於本合約下提供之服務及/或製

    成品或與上述有關之情況)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財物或非財物、土

    地或非土地財產(包括知識產權)的任何傷害或損害所產生的任何責

    任、損失、索償或訴訟而向僱主負責,並對僱主就該等任何責任、損失、

    索償或訴訟所直接或間接引起的費用(包括法律費用)、損失、損害賠

    償及責任(包括按任何法庭、審裁處、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的任何判決

    或命令或按任何和解協議下僱主須繳付的款項或須作出的行為)作出全

    面的彌償,及確保僱主持續得到彌償及在該等索償或訴訟中向僱主提供

    一切合理的協助。

  • 第 13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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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e) 承辦商承諾其必須提供一切有效保護措施,以防止任何與合約服務有關

    的意外或侵權行為的發生。承辦商承諾,若僱主或僱主代表或其僱員或

    代理人因任何與本合約或合約服務有關的意外或侵權行為而蒙受的任

    何形式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索償或訴訟,承辦商將對僱主或僱主

    代表或其僱員或代理人作出全面彌償。

    (f) 在本條中,“疏忽”之定義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

    中第2(1)條所載的釋義相同。

    4.17 僱主終止合約

    (a) 違約

    若承辦商在下列任何方面違約:

    (i) 承辦商放棄本合約;

    (ii) 承辦商並不根據合約履行工作、提供合約服務或屢次或經常忽略履

    行本合約下有關承辦商的職責或責任並因此而接獲委員會三次或

    以上之書面警告;

    (iii) 承辦商並不勤勉及真實地遵行、履行及落實本合中的契諾、條款、

    但書、條件及規定;

    (iv) 承辦商違反本合約第4.6條(包括(a) 、(b)或(c)段)、第4.7條、第

    4.14條、第4.17條、第4.18條、第4.25條、第4.26條;

    (v) 承辦商未能按第4.15條取得僱主的同意僱用另一人員取代被認為

    不勝任或行為不當的人員;

    則承辦商會被視作嚴重違反本合約論,及僱主可於上述情況的任何一

    項或多項發生後的任何時間,向承辦商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而毋

    須向承辦商作出任何賠償,而本合約將在該通知發出3天後終止。根據

    本條之形式下終止合約,僱主有權向承辦商追討因本合約提前終止而

    令僱主蒙受之一切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提前終止合約而需另聘

    新承辦商所引起之合約差價及其他損失)、損失(包括一切金錢上及

    非金錢上的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提前終止合約而需重新招

    標所引起的所有費用)以及因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直至僱主成功另聘新

    承辦商的日期為止的逾期賠償(唯根據本條計算之逾期算定損害賠償

    僅代表僱主由合約終止日期起計至僱主成功另聘新承辦商的日期為止

    的時間性損失及將不影響僱主向承辦商追討任何包括但不限於重新招

    標的合約差價等的其他損失之權利),及不影響僱主採取法律行動或

    任何補救措施的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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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b) 破產

    於發生下列任何事項時,僱主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合約而毋須

    向承辦商作出任何賠償:

    (i) 若於任何時間,承辦商被法院裁定破產,或法院將針對承辦商發出

    接管令或針對承辦商遺產發出遺產管理令,或承辦商根據任何當時

    有效的破產法例或法律進行任何形式的清盤或債務重整或債務重

    組程序或協議,或承辦商以債權人利益轉讓承辦商財物,或承辦商

    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等有利債權人的安排,或承辦商打算作出

    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行為;或

    (ii) 若承辦商屬公司,將通過決議或法庭頒發命令,將承辦商公司清

    盤,或將委任代表債權持有人的接管人或管理人,或發生任何法庭

    或債權持有人可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的情況。

    根據本條之形式下終止合約,僱主有權向承辦商追討因本合約提前終止

    並不履行、落實及遵行本合約的全部或任何契諾、條款、但書、條件及

    規定而令僱主蒙受之一切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提前終止合約而需

    另聘新承辦商所引起之合約差價及其他損失)、損失(包括一切金錢上

    及非金錢上的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提前終止合約而需重新招

    標所引起的所有費用)以及因合約終止日期起計到僱主成功另聘新承辦

    商的日期為止之時間性損失及將不影響僱主向承辦商追討任何包括但

    不限於重新招標的合約差價等的其他損失,而向承辦商作出索償,及不

    影響僱主採取法律行動或任何補救措施的累算權益。

    4.18 實施合約與完成合約服務

    (a) 實施合約

    就一般合約而言,於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後的第7天,即為合約起始日期。

    承辦商須於收到僱主書面通知後的7天內(或根據僱主於該書面通知內

    指定的日期)即時展開合約服務。

    (b) 完成合約服務

    本合約下的合約服務必須按合約文件內的「工作及服務說明」所述的合

    約流程(第5.10項)分階段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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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4.19 逾期完工

    如承辦商未能根據本合約第4.3項、4.18項及5.10項指定期間竣工或得到僱主

    對合約內容的工作進度發出書面延期或修訂指示,僱主有權根據第4.16項及

    4.17項向承辦商追討賠償。

    4.20 有效期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截標日起計6個月內,僱主可於有效期內接納投標書。

    若已超逾上述期間,僱主將會要求承辦商確認投標書的有效性,方會接納投

    標書。

    4.21 支付費用

    就承辦商於本合約下所應得的合約金額將根據合約期分成3期,由僱主以支

    票方式支付予承辦商:-

    第一期(30%)* 於僱主發出聘用書後的45日內

    第二期(70%)* 活動順利完成及清場後45日內

    * 所有應付款項以申領當時的合約金額(包括任何以書面確定的增減數目)

    乘以有關百份比計算

    4.22 承辦商形式的合約

    承辦商與僱主之間就本合約下的關係僅為獨立承辦商形式的關係,本合約不

    構成僱主與承辦商之間的任何僱傭合約,或就僱主與承辦商之間產生任何僱

    傭關係。

    4.23 不屬於本合約範圍之服務

    僱主保留權利將不屬於本合約服務範圍的服務交由其他承辦商完成。

    4.24 防止賄賂條例

    (a) 承辦商承諾確保承辦商的每位員工及其代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

    得向僱主、僱主代表及其工作人員和任何與本活動相關的團體/人物索

    取或提供任何餽贈、小費、費用、借貸、賞金、額外款項或任何其他形

    式之利益,不論在節日或任何其他時間亦然。

    (b) 無論在任何情況之下,承辦商不得向僱主、僱主代表及其工作人員和任

    何與本活動相關的團體/人物索取或提供任何餽贈、小費、費用、借貸、

    賞金、額外款項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利益,不論在節日或任何其他時間亦

    然。

    (c) 提供任何餽贈、費用、借貸、或其他利益將構成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

    港法例第201章)。

  • 第 16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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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d) 根據本合約條款,承辦商必須於本合約生效期內沒有觸犯或被裁定觸犯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e) 若任何時間,承辦商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僱主可給予承辦商通知

    即時終止本合約。惟本合約的終止將不損及或影響僱主當時或其後的任

    何權利或補償,而承辦商無權就此以任何理由索取賠償。

    4.25 合法性的法律效力

    承辦商承諾其必須確保其在提供合約服務的過程中,完全遵守一切適用及生

    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任何相關地方)的法律、法規、條例、規例、行政

    辦法、守則、標準及操守等。

    4.26 適用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適用於本合約。合約各方同意,一切由本合約引起的

    任何爭議,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4.27 標題

    本合約及合約文件內所有標題均僅作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委員與承辦商之間

    的合約的一部份。

    4.28 可分割性

    本合約及合約文件內任何被或可能被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根據適

    用法律在任何方面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文,將就該等不合

    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範圍內被或被視作與本合約及合約文件內其他部份分

    割。若任何本合約及合約文件內的條文或其部份在任何時間根據適用法律被

    裁定、被視為或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將不應影響本合約及合約文

    件內的任何其他條文或其部份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強制執行的能力。

    4.29 圍標

    倘若承辦商於中標後被發現在投標本合約過程中,直接或間接與其他投標者

    就投標價格一事進行洽商或達成任何形式的協議、或參與該等活動,委員會

    有權即時終止本合約,並要求承辦商賠償委員會因而所受的損失(包括但不

    限於重新招標所引起之費用等),以及向有關當局舉報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

    4.30 通知

    任何根據本合約送達予承辦商的通知,可以普通郵遞方式、傳真或手送方式

    送達予承辦商於合約文件中的任何地址或傳真號碼,或任何委員會已知的承

    辦商的其他地址。該等通知,如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將在投寄當天被視作

    成功送達予承辦商;以手送方式送達的話,則在手送當天當作被送達;以傳

  • 第 17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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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約條款(續)

    真方式傳真至承辦商提供的傳真號碼,並註明負責人仕接收,於成功傳送後

    將被視為收件者已收到該通知。

    4.31 日期的計算

    若按本合約任何行為須在某指定日期後的一段指定的期限內作出或由某指

    定日期起計的一段指定期限內作出,該段期限將在緊接該日期後開始計算,

    若有關指定期限內包括的任何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即任何根據《公眾假期條

    例》(香港法例第149章)定為公眾假期的日子),均不須計算在有關指定

    期內。

    4.32《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 並不適用於本招標,本委員會不會就

    本標書/服務合約賦予任何第三者(即並非合約一方的人士)權力或權益。任

    何第三者均不可援引《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向本標書/服務

    合約的任何一方作出申索。如承辦商在任何時刻引致本委員會負上任何法律

    責任,或其行為或疏忽引致第三者對本委員會作出任何索償,承辦商必須向

    本委員會作出全部賠償。

  • 第 18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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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及服務說明

    5.1 法定義務

    除本文件其他部份載述外,所有工程、物料、搭建及製造項目的安排,必須

    符合工作及服務說明。

    5.2 工程及物料

    承辦商所僱用的員工,須勝任工作,持有合法工作證件及所需牌照,並須具

    備熟練的相關技能及經驗。不符合規格及要求的任何物料、工程及服務,將

    被終止及重新查察,有關費用由承辦商負責。

    5.3 (a) 服務聯絡人

    在籌備整個服務期間,承辦商必須安排最少一名具豐富相關經驗的項目

    聯絡人負責跟進整個服務計劃的進行。

    (b) 工作場地負責人

    在搭建舞台、佈置場地及整個活動進行期間,承辦商須派遣一名勝任主

    管/管工/負責人常駐工作地點,以監督搭建工程進度及確保符合安全

    指標及適用的法例。

    於整個服務及活動的進行,僱主或其代表向該等人員發出的任何指示,

    將視作向承辦商發出的指示。

    5.4 活動當日安排

    承辦商必須在活動期間委派合資格的員工及符合本合約要求的人手或經僱

    主同意的人手(如燈光技術員、音響技術員、搭建物技術員及前台技術員)

    駐守會場以確保其所提供的項目運作正常,使活動得以順利完成。如活動因

    承辦商的疏忽而引致任何意外/傷亡/財產損壊等、甚至未能完成或中途結

    束,僱主有權拒絕繳付餘款或要求承辦商賠償一切的損失。

    5.5 工作人員識別

    活動期間,所有承辦商之工作人員在工作範圍內必須配帶由僱主簽發或經僱

    主批准由承辦商自行提供之工作証及如僱主認為有需要,穿著僱主指定的制

    服。

    5.6 保護場地工程

    承辦商須施行一切保護措施,以免由僱主借用之活動場地受到臨時搭建物或

    其他原因所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按活動場地的要求在帳篷下加上木板或以膠

    布遮蓋地面讓工程車輛駛入球場內,否則僱主可根據第4.16項保留一切追究

    權利。

  • 第 19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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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及服務說明(續) 5.7 安全

    (a) 在搭建舞台、攤位、任何結構物及佈置場地期間,承辦商必須提供一切

    有效之安全設備及急救用品等,並需經常提醒及督導工作人員注意安

    全。

    (b) 所有搭建物、包括舞台、天幕、任何結構物及場地佈置的物料及設計必

    須於搭建前提交樣稿予僱主代表批核。如有需要,有關搭建物必須經專

    業人員(如結構工程師)審批,並取得註冊結構工程師及相關政府部門

    提供設計及建築的安全証明。

    (c) 承判商必須規定所有員工,在活動場地搭建期間及活動範圍內不准吸

    煙。

    5.8 物資處置、清理廢料及清洗場地(如適用)

    (a) 除租用/借用的器材/物資外,一切搭建的活動物料(如道具、佈置、

    裝飾物等)均屬僱主所有,僱主有權於活動完結後保留有關物料。承辦

    商需按僱主指示於活動結束後將物資妥善包裝,並送往僱主指定的地方

    存放。承辦商須於指定時限內清走所有搭建物及廢料,整理及確保活動

    場地不致引起任何危險或對僱主或附近其他活動或第三者造成不便。

    (b) 除僱主指明需要保留的物料外,其餘不可再用的廢料須由承辦商負責清

    理,並清潔所有受影響的地方等,直至僱主滿意為止。此外,承辦商需

    自行負責繳付各有關政府部門所定的棄置廢料及垃圾之費用及遵從有

    關規則。

    (c) 於活動完結後,承辦商需於僱主指定的時限內還原、清理場地至僱主及

    場地所屬機構滿意為止。

    5.9 物料及樣辦

    承辦商須按僱主要求提供物料之樣辦或說明書等,供僱主代表檢視及批核。

  • 第 20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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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及服務說明(續)

    5.10 裝拆時間表

    事項 預計日期

    1 與康樂及文化事務處驗收場地,並展開場內

    所有搭建物工程

    2016年10月27日

    早上9時

    2 完成搭建攤位及帳篷等工作,並同時進行場

    內佈置

    2016年10月28日

    中午12時或之前

    3 提供由結構工程師簽發確認的安全証明予康

    樂及文化事務署

    2016年10月28日

    下午2時或之前

    4 完成搭建舞台、背幕、觀眾席及組裝音響及

    燈光

    2016年10月28日

    下午5時或之前

    5 清理場地後交僱主作開幕禮綵排 2016年10月28日

    下午5時

    6 展開拆卸工作 2016年10月30日

    晚上10時30分

    7 完成所有拆卸及清理廢物工作

    2016年10月31日

    下午5時前

    8 僱主及承辦商交還場地予康樂及文化事務處 2016年10月31日

    下午5時30分

  • 第 21 頁,共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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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工作及服務標準

    6.1 工程指引及相關條例

    所有服務的提供及進行須遵守香港各有關法定規例,並將以最新出版及修訂

    的條例為準,下列為承辦商須特別留意並遵守的條例及標準(如適用):

    -華人廟宇條例;

    -香港勞工處制訂的條例及工作守則;

    -香港環境保護條例;

    -香港水務條例;

    -香港建築物條例;

    -香港消防條例;

    -個人私隱條例;

    -知識產權條例;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公開演奏牌照;

    -噪音管制條例;及

    -其他有關政府條例及指引。

    6.2 服務項目、活動詳情、分項價目表及數量單

    (a) 投標者需仔細閱讀此標書內容、工作範圍,並需視察活動現場環境,以

    了解實際活動之細節、內容、現場環境之條件限制而引申所需的工程及

    服務和要求之標準。

    (b) 此「工作及服務說明」及「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只可作為工

    作及服務範圍之指引,投標者不能以此作為一份唯一及概括之工作表。

    投標者需參閱本標書的全文及活動實際需要以定出有關之投標價格。

    (c) 投標者需於所有細項填上價格,投標者必須於其投標價內包括所有為求

    完成服務而所需之工人價、物料價、還原受影響地方(以達至回復原有

    狀況為準)等所需之一切費用,及其他一切未有此標書內刻意提及,但

    在為成功完成此服務項目時不可缺少之工作費用。

    (d) 除另有所示,所有在本標書內提及之尺寸大小及數量,只為大約或基本

    要求,投標者需到現場視察及度尺,以確定實際之尺寸及數量。

    (e) 所有因進行此活動而受影響之地方,需於完成活動時,還原受影響地

    方,以達至回復原有狀況為至,承判商不得另外收費。

  • 第 22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6. 工作及服務標準(續)

    (f) 製作/服務項目可能需因應實際環境,而需分期或分段進行以減低對第

    三者之影響,承判商需在開工前,與僱主代表商討並共識有關工程之分

    期及分段情況。承判商並需提供所需之特別措施。

    (g) 所有服務或工作需達至僱主之滿意及有關政府部門要求標準。

    (h) 任何因承判商未有詳細參閱本標書之所有內容,而引致之後加索償,將

    不會受理。

    (i) 所有活動程序及日期均為暫定,僱主有權作出修改,承辦商不得異議,

    亦不能因此而向僱主收取額外費用。

    (j) 所有項目如因活動當日的實際情況、環境或天氣而有所減少或取消,即

    使合約內已批准該項金額,僱主仍有權按該項目實際已製作的幅度/數

    量所涉及的支出計算應付金額;如有關項目已進行生產或屬不可取消項

    目(承辦商必須提供証明),則涉及的金額將予以支付。

  • 第 23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7.場地圖

    (此場地圖只供參考,各帳篷位置有待落實)

  • 第 24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8.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

    第一部份:帳篷(參閱第 7 項的場地圖)

    位置 呎吋及詳情 帳篷數量 金額 備註

    A

    呎吋:20 米(闊) x 25 米(長) x 4 米(高)

    四邊不用圍布

    1

    B 呎吋: 10 米(闊) x 8 米(長) x 3 米(高)

    四邊不用圍布;或

    1

    二選一 呎吋: 5 米(闊) x 5 米(長) x 3 米(高)

    四邊不用圍布

    4

    C 呎吋: 10 米(闊) x 8 米(深) x 3 米(高)

    三邊圍布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

    1

    D 呎吋: 5 米(闊) x 8 米(深) x 3 米(高)

    每個需三邊圍布, 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或

    4

    二選一 呎吋: 6 米(闊) x 8 米(深) x 3 米(高)

    每個需三邊圍布, 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

    4

    E 呎吋: 30 米(闊) x 8 米(深) x 3 米(高)

    三邊圍布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

    2

    F 呎吋: 20 米(闊) x 8 米(深) x 3 米(高)

    三邊圍布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

    2

    G 呎吋: 5 米(闊) x 5 米(深) x 3 米(高)

    兩邊圍布由承辦商掛上, 圍布物料為噴畫, 由僱主提供

    1

    H 呎吋: 3 米(闊) x 3 米(深) x 3 米(高)

    三邊圍布, 由承辦商提供及掛上

    1 選擇性項目

    *請注意:1. 由於搭建時間有限,承辦商需提供較易搭建及合適的帳篷予僱主使用;

    2. 如呎吋未能配合, 請承辦商於「備註」一欄內註明能提供的帳篷呎吋及另紙提供圖片以供參考。

  • 第 25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8.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續)

    第二部份:舞台、背幕、音響、燈光

    項目 詳情 金額 備註

    1. 舞台 1. 安裝及拆卸舞台

    呎吋: 6 米(深) x 12 米(闊) x 台高 0.9 米(即 3 呎)

    1. 舞台樓梯連紅地毯

    4 呎(闊)放舞台左右兩邊

    8 呎(闊)放舞台中央

    2. 提供舞台(3 邊)有摺紅色圍邊及紅地毯

    圍邊: 24 米(闊) x 0.9 米(高) (即 3 呎)

    地毯: 6 米(深) x 12 米(闊)

    3. 後台等候室

    與舞台背板相連, 用木板組裝, 不需封頂, 需提供兩邊開門位置

    備兩個 2 米 x 2 米帳篷作更衣室, 4 邊圍布

    闊度與舞台相同, 深度 4 米, 需提供足夠照明

    2. 背幕 方案一:

    3D 立體背幕 (必須連木背板)

    呎吋:約 12 米(闊) x 3 米(高)

    包設計、製作及裝拆

    需提供設計概念

    方案二:

    整體呎吋與方案一相同,但傳統 2D 設計的平面背幕內置 LED 顯示屏

    LED 顯示屏呎吋:約 5.12 米(闊) x 2.88 米(高)

    置於背幕中央, 離台面約 0.6 米

    其他要求:

    1. 駐場技術人員 1個

    2. 包 5段程式設計(每段 3分鐘)、運送、組裝及拆卸

    3. P6戶外防水顯示屏

    4. 高亮度 (>6000 nits)

    5. 支援多種視頻輸入(HDMI / DVI / VGA / Dispaly port / SDI)

  • 第 26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8.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續)

    第二部份:舞台、背幕、音響、燈光(續)

    項目 詳情 金額 備註

    3. 音響*

    舞台活動包括:講座及即場示範、道樂團表演、折子戲、武術、變臉、

    舞蹈表演、魔術、歌唱表演等

    基本要求:1. 道樂團將有 20 人同台演出,需備足夠數量及合適的咪及咪架;

    2. 折子戲需使用襟咪,數量不能少於 4 隻;

    3. 音量範圍只需幅蓋舞台及觀眾席便可,不需幅蓋至兩個足球場;及

    4. 需提供不少於兩名的技術操作員。

    需提供器材資料及數量

    4. 燈光*

    舞台活動可參照上述「音響」一項

    基本要求:需在舞台活動期間提供燈光技術操作員

    * 活動時間 : (1) 10 月 28 日晚為開幕禮(約晚上 6 時至 10 時,包括綵排時間);及

    (2) 10 月 29 及 30 日的日間舞台活動主要為講座、即場示範及綜藝表演;晚上則為道樂團表演、折子戲及歌唱表演。

    (約由早上 11 時至晚上 10 時)

    第三部份:場地配置

    項目 詳情 單價 所需數量 金額

    1. 租借長枱 2 呎 x 6 呎, 備枱布 30 2. 嘉賓椅 備金色椅套 100 3. 一般摺椅 紅色 400 4. 租用不鏽鋼排隊柱 觀眾席範圍及小舞台用 100 5. 租用鐵馬 每隻長 1.5 米, 需配備膠腳套, 並必須按僱主要求將每隻鐵

    馬搬擺放至指定位置, 活動完成後收回所有鐵馬

    總長度:150 米

    (如承辦商提供的鐵馬呎吋與僱主建議的不同, 請按鐵馬呎

    吋及總長度計算所需數量)

    100

    6. 租用波浪布 長度:150 米 (以每米計) 由承辦商計算 7. 租用展板 呎吋 1 米 x 2 米 (請提供式樣) 20 8. 租用發電車 全場供電及按僱主要求提供全場駁電 ----- ----- 9. 防火設備 按消防指引提供場內所有防火設備 ----- -----

  • 第 27 頁,共 27 頁

    (投標者須於投標文件的每頁蓋印)

    8.工作/服務範圍及分項價目表(續)

    第四部份:場內佈置

    以下埸內佈置需提供設計概念、用料、呎吋、模式、運作方式、製作及裝拆資料

    * 報價需包括建築物結構証明書

    項目 詳情 金額 備註

    1. 祈福閣 製作 10 米 x15 米的框架, 包圍五貢及三枝大香, 讓市民掛上祈福物品, 如絲帶或心願咭

    2. 出入口中式花牌設計 於第 7 項場地圖內的「銅鑼灣方向出入口」及「天后方向出入口」以中式花牌製作出入口裝飾

    3. 入口指示 (i) 為維園 1 至 6 號七人足球場側的緩跑徑兩旁燈柱設計彩旗

    或吊飾, 營造氣氛引領市民走到球場內參與活動;

    (ii) 於通往銅鑼灣及天后方向的沿途製作吉祥物裝飾吸引市民;

    (吉祥物設計由僱主提供)

    (iii) 於面向中央圖書館出入口處製作花牌/拱門/橫額裝飾

    4. 3D 攝影區 可善用後台木板另加地台設計 3D攝影區, 闊度與後台相同, 高度由承辦商自行釐定

    5. 舞台帳篷入口設計 即於 20 米 x25 米的金字塔帳篷入口處提供設計 6. 場內燈柱懸掛中式燈籠 燈籠內必須有燈泡 7. 其他: 由承辦商建議 註:(1) 僱主不一定要接納最低價的投標書或投標書的任何一部份或收到的任何一份標書;

    (2) 僱主亦有權將不同部分分拆予不同的承辦商。

    重要事項:除以上報價表外,承辦商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1. 各式帳篷的結構圖

    2. 各式帳篷的實物圖

    3. 背幕設計圖

    4. 第四部份場內各項佈置的設計圖

    授權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辦商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