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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論文初稿 請勿引用) 許仁碩 1 摘要: 隨著台灣的民主化,法律開放與集遊經驗漸多,對於集會遊行的觀念,以往 的完全禁絕,已經失去了正當性。而執政者一方面宣稱對言論自由的開放與保 護,另一方面利用法制(rule by law)所營造出來的分界,將其轉化為「經濟安定/ 擾亂社會」、「合法/非法」、「非暴力/暴力」、「真群眾/假群眾」等各組二元區分, 維繫集會遊行者的負面形象,以及社會對集遊破壞秩序的恐懼,進而得到管制措 施的正當性。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國家論述對各種二元對立的概念建構 上,扮演越形吃重的角色。而後,而運動者亦因應政府對法律的倚賴,發展出實 踐經驗與學術敘事的結盟,對於集會遊行法規範正當性展開批判。論述的對抗層 次,漸次從法制(rule by law)層次的「依法界定合法/非法」,上升到法治(rule of law) 2 的討論,挑戰政府對於相關論述的壟斷地位。 關鍵字:社會運動、集會遊行法、法制(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 1 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二年級,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2 對於 rule by law rule of law ,台灣目前並無統一的翻譯,甚至有二者交互混雜的譯法。前 者指涉形式性的依實定法治理,後者則包含了可能挑戰實定法正當性,要求依實質合乎法律論理 的法律治理。本文以「法制」翻譯 rule of law,以「法治」翻譯 rule by law。此種譯法參廖達琪 (2005)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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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論文初稿 請勿引用)

許仁碩1

摘要:

隨著台灣的民主化,法律開放與集遊經驗漸多,對於集會遊行的觀念,以往

的完全禁絕,已經失去了正當性。而執政者一方面宣稱對言論自由的開放與保

護,另一方面利用法制(rule by law)所營造出來的分界,將其轉化為「經濟安定/

擾亂社會」、「合法/非法」、「非暴力/暴力」、「真群眾/假群眾」等各組二元區分,

維繫集會遊行者的負面形象,以及社會對集遊破壞秩序的恐懼,進而得到管制措

施的正當性。在民主化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國家論述對各種二元對立的概念建構

上,扮演越形吃重的角色。而後,而運動者亦因應政府對法律的倚賴,發展出實

踐經驗與學術敘事的結盟,對於集會遊行法規範正當性展開批判。論述的對抗層

次,漸次從法制(rule by law)層次的「依法界定合法/非法」,上升到法治(rule of

law)2的討論,挑戰政府對於相關論述的壟斷地位。

關鍵字:社會運動、集會遊行法、法制(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

1 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二年級,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2 對於 rule by law 與 rule of law ,台灣目前並無統一的翻譯,甚至有二者交互混雜的譯法。前

者指涉形式性的依實定法治理,後者則包含了可能挑戰實定法正當性,要求依實質合乎法律論理

的法律治理。本文以「法制」翻譯 rule of law,以「法治」翻譯 rule by law。此種譯法參廖達琪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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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從 1987 年以來,台灣解嚴,以及隨之而來的集會結社自由,已逾二十年。

而在兩年前的野草莓學運當中,學生提出了修改集遊法的訴求,而面對民間版本

所提出的「自願報備制」,執政黨以「強制報備制」的版本回應,一時間對於集

會遊行的討論,甚囂塵上。而根據在半年後的一份民調顯示,對於集會遊行法的

修正,就算是執政黨的「強制報備制」版本,也只有 45%的民眾支持,而至於較

自由的「自願報備制」,則僅有 29%的民眾支持 (今日新聞網 2009)。顯示出台灣

民眾直至今日,仍舊對集會遊行抱持著負面看法。

但集會遊行法本身的修正,卻是隨著整個台灣社會,朝著自由化的方向進

行。而隨著兩次的政黨輪替,兩黨都有過了上街頭經驗,街頭的集會遊行,或是

集遊自由化的訴求,已經不再是特定政黨的專利。而在解嚴二十多年以來,除了

政治人物以外,各式各樣的團體,教師、農民、工人,甚至連位居社會上層階級

的高級住宅區居民(中國廣播公司 2010),也會以集會抗議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

見。而台灣的集會遊行,除了政黨衝突之外,也已鮮有嚴重暴力衝突的情形產生。

在台灣的集會遊行已廣為各方所利用,漸漸形成社運日常化的運動社會(Social

Movement Society)的今日,每逢修法倡議,民眾仍舊會接受執政者對對集會遊行

的負面論述?

本文認為,不僅有法律的修正本身,會影響形構對於集會遊行的觀念,就法

社會的發展而言,包括立法者的發言、政府的公開言論、司法部門的法律實踐以

及法律專業者的論著,透過了直接或間接,如媒體傳播管道,均在集會遊行論述

的形構上,扮演重要角色。故以下擬對上述多元的法律論述進行考察,探究自解

嚴以來,上述的各種敘事是如何形塑了「集會遊行」的相關政策與觀念,在不同

的時間又如何演變?而在這些敘事當中,「法律」又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貳、 研究方法

在歷史研究的方法上,較之其他研究方法,其特性為著重於跨時間或跨文化

的追蹤或比較,對於歷史事實進行描述(Babble 2007:457-462)。本文將採用「內

容分析法」,以求對集會遊行法相關的相關法律論述,做出精確的描繪。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較。我將於檢視文本之後,針對各時期的集會遊行相關敘事模式變遷,與當中「法

律」所扮演的角色,形成初步的一般假設,並尋找當中是否有互相矛盾的案例以

驗證假設(Babble 2007:435-443)。

於分析的資料範圍方面,時間範圍均為 1987~2010。而關於研究對象的定義

方面,集會遊行的定義根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的定義,共通的定義為發生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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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場所」與「聚眾/集體」,其分別為活動形式,集會是「聚眾活動」,遊行則是

「集體行進」,而根據憲法基本權的界定,集會遊行屬「言論自由」之一部,故

「表達意見」亦是重要特點(陳新民 1988)。本文之研究對象,將循上述「發生

在公共場所」、「聚眾/集體」、「活動或者行進」、「表達意見」之定義,界定研究

對象。

而「國家」之定義,於本文的研究當中,當視事件中行動者的不同,予以

不同的範圍界定,例如以「國民黨政府」、「民進黨政府」區辨不同時期的執政者;

而倘若論及國民黨於解嚴後的權力鬥爭時,便會以「李登輝總統」、「非主流派」

稱呼行動者;而在議會當中則有「行政官員」、「某黨立法委員」之辨。

而由於本文不可能涵蓋研究範圍內之所有集會遊行事件,故於媒體資料的

使用方面,將限定於該時期特定指標性之大規模集遊事件前後,進行資料蒐集與

分析。事件採擇之標準,為社會討論熱烈、集會遊行規模龐大、與其主張與政府

之立場相左。而在歷史分期的採擇方面,因為集會遊行常用來表達政治相關意

見,故相關政策與立法與政治發展的關聯性相當高,因此將以台灣政治發展的重

要轉捩點,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

故在解嚴前做為對照的案例,將以「美麗島事件」為例;而在解嚴後(即立

法後)到 1992 年國會全面改選之間,將以「五二零農運」與「野百合學運」為例;

而 1992 年至 2000 年政黨輪替之前,將以「反核大遊行」為例;在 2000 年到 2008

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則以「紅衫軍運動」為例;至於 2008 二度政黨輪替至 2010

年底,則是以「野草莓學運」為例。

實際上使用文本共包括:

1. 立法院的修法紀錄:

將以「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為關鍵字,所搜尋到的立法院公報,

為分析對象。而至於該資料庫僅涵蓋 2000 年以後之公報問題,則以國會圖書

館針對 1988 與 1991 兩次修正的法律案專輯,以及期刊之修法相關研討與座

談紀錄加以補足。

2. 媒體報導

將以「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等關鍵字,搜尋 UDN 聯合知識庫中

之聯合報,與中國時報「知識贏家資料庫」,期間內各方對於前述重大集會遊

行行為本身(而非訴求)表達意見的新聞報導為主。選擇此二新聞資料庫的理

由,在於其為台灣訂閱率高之大報,且其資料庫跨時性資料的蒐集範圍完整

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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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實踐的文本:

將以法源與植根法學資料庫之收錄內容,以「集會遊行法」進行查詢,以相

關案件判決書之內容,作為分析之文本。

4. 法學論著的論述:

將搜尋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當中「憲法」與「行政法」的專書論著,翻閱

其中與集會遊行自由,或是集會遊行法的篇章;另外將於台灣期刊論文索引

系統,以「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為關鍵字搜尋,以搜尋所得之

法學期刊論文做為文本。並且含括實際執行面之「警學」相關資料,因警察

實際上作為政府論述之實踐者,警察法雖作為行政法之一部,但其警學內容

乃是從警方觀點出發,故除法學之外,尚含括了實務守則、執行技巧、警察

行政等內容,故其觀點與範疇與傳統法學有間,有另行探討的必要。

參、 集遊法的前史與概說

本文的論述重心雖放在解嚴後集會遊行合法後,亦即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

法於 1988 年立法之後之發展,但首先仍將概觀地介紹集遊法的修法沿革與修法

背景,並以美麗島事件為例,略為回顧於戒嚴時期,官方是如何面對民間的集會

遊行的。

一、1987 立法背景與整體修法沿革概述

「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為解除戒嚴之後,由於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得

到解放,加上當時社會上之街頭運動早已如野火般遍地燎原3,故進行該法的制

定。而在 1992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時,因應於此修正為「集會遊行法」。而後

於 2002 年時,因應大法官解釋 445 號與外交公約等因素,再次進行修正至今。

二、立法前的重大集遊案件與國家論述:以美麗島事件為例

相較於有限的結社權,在集遊法立法之前,街頭的集會遊行可說完全受到禁

止,其名稱也並非憲法中所用之「集會遊行」,官方是以「暴力事件」或「暴亂」

名之,將「暴力」與「集會遊行」畫上等號,現在稱呼為美麗島事件的該事件,

在當時的通稱是「高雄暴力事件」4。官方更進一步藉由公布各種「證據」,去「證

3 如後勁反五輕抗爭、果農抗議開放外國水果進口、原民權益運動、民進黨本身的一二二五國

會全面改選大遊行等等(參徐桂峰 1989)。 4 當時出版的專書皆一致地如此稱呼該事件,如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暴力事件(海外 1980);抽絲剝繭看高雄暴力事件(立心 1980);高雄暴力事件專輯(衛向源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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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暴力的存在,例如指控黨外人士雇傭三重與鳳山的流氓、「搜出」採購木棍

的單據等(聯合報 1979a);另一方面則公開表揚與政府憲警站在一起,抵抗暴民

的「勇敢老百姓」:

內政部昨天說,花蓮市民林玉祝本月十日返高雄省親,目睹美麗島暴亂

份子以火把、斧棍,攻擊維持秩序的憲警人員,並惡意攻訐政府,企圖

製造暴亂,危害國家,乃毅然出面勸阻暴行,其冒險犯難,以生命捍衛

正義的勇氣與決心,實足以激勵風尚,為世人楷模(聯合報 1979b)。

另一方面,國家暴力的執行者,負責鎮壓的憲警則宣稱其行動準則為「打不

還手,罵不還口」,將自身定位為「忍辱負重」的「暴力事件受害者」,強力報導

憲警「高達一百八十三人受傷」、傷勢嚴重等等訊息(聯合報 1979c),藉以畫分「反

政府暴民」與「站在政府一方的良民」此一區分,獲取社會大眾支持。

然而有憲兵在日後表示,現場受傷人數僅有八人,是為了誇大「暴動」程度

而造假(范雲 2010)。根據美麗島雜誌社參與者的說法,當天雖然確實民眾與憲

警都有受傷,但他們已設想到遊行的秩序維持問題,從未蓄意暴亂,群眾也相當

平和,反倒是憲警主動鎮壓挑起衝突,才是衝突主因:

當時很多人知道遊行秩序(discipline)的控制,……我們應該要有一些

標誌,以區別遊行隊伍,……群眾都很平和,但他們就是把鎮暴部隊開

過來,……有一些是市長王玉雲安排的流氓,……很明顯是官方發動

的,不可能是黨外人士挑起的(陳儀深 2004a)。

他們兩個(林義雄與康寧祥)...呼籲常司令要節制,他們剛一喊完,第

一輛鎮暴車就開始噴瓦斯,群眾倒了一地,……有一些群眾開始拔安全

島上的欄杆,往憲兵的方向砸,憲兵也跟著砸,兩方都有人受傷就是這

樣造成的(括號內文字為筆者所加)(陳儀深 2004b)。

三、立法前的相關學術研究

在立法之前,雖然有憲法條文保障集會遊行權,但由於缺乏相關法律以及

實踐,以及戒嚴時期的政治禁忌影響,於憲法學專書中並無太多論述,主要是簡

介定義後,區分政治/非政治集會、室內/室外集會、追懲制/報備制之別後,羅

列當時對集會自由的相關限制法令:如戒嚴法第十一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等

(謝瀛洲 1965:56-57;洪應灶 1974:54-55;王鈞章 1986:148-151);此外當

時的憲法論著亦對戒嚴法制進行說明,亦提到司令官得停止集會遊行 (羅志淵

1969)。或者亦有以「聚眾犯」為研究對象之著述(葉志剛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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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言之,當時對集會遊行權的學術著述,是以「戒嚴法制下之限制」為核心,

並無論及如何行使與保障相關人權,更遑論對諸般限制是否得當之檢討,僅有少

數學者於外國法之闡述後接著指出:「以上…各種規定,均係根據憲法第二十三

條而來,自難目為違憲,惟違警罰法之規定,則認為官署有許可及解散之權,文

字過於籠統,是否有違憲嫌疑,殊可研究。」(林紀東 1970:198-213)。

相對於法學對於實踐領域的沉寂,警學相對而言就相當「應時」,除了傳統

上警察行政法對於保安警察業務的說明之外(陳立中 1966:287-288),首先是隨

著美麗島事件的發生,而呼應當時政府官方說法而產生的相關著述:

警察為達成「避免流血」,……局面必至形成「挨打」態勢。所以鎮暴

部隊的盾牌、膠盔、護肩、護膝......乃至催淚瓦斯、煙幕彈、滅火器、

拒馬、鐵絲網......都得用上,......「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是可以

的,即使萬不得已,機槍、迫砲開起火來,也並非還手、報復之意,乃

是另一種為達警察目的的應變措施。

一般民眾對於野心份子的暴亂行為之「不屑一顧」,……美麗島暴徒正

在聲嘶力竭,……小吃攤也正是燈火輝煌……市民們……享受他們…自

由溫馨的消夜。「見怪不怪,其怪自敗。」(張雄世 1980)

上述的警學論述,一方面是極力呼應國家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宣稱,

以及「吃夜市的善良老百姓」與「遊行暴徒」對比的圖像;但另一方面,由於文

章仍舊是在討論鎮暴警察的技術問題,「噴催淚瓦斯『挨打』、機槍迫砲開火也『並

非還手之意』」的說法,反而暴露出忍讓只是「說說而已」的荒謬性。

除了標籤遊行者為暴徒、民族罪人、臺獨邪說以呼應主流論述之外(丁道源

1980),解嚴前尚有許多實務層面的技術探討或譯作,例如小警局的應變經驗(賴

錫欽 1982)、現場攝影蒐證的技術(邱華君 1980)、相關法令依據的介紹等等。

這些警學著述雖然貌似中立地傳授知識,但其實對於集會遊行的偏見與敵

意,已然蘊含其中。例如對於群眾形成的心理因素,即選擇性地引用文獻,只列

出群眾心理的「情緒衝動性、權勢欲擴張、迫害念與排他念、盲從附會性」等負

面論述 (邱華君 1980);實際上,當時的社會心理學著作中,對於群眾心理學部

分,雖然確實有提出社會運動失控的風險,但也同時指出:「集體行為能促進社

會革新的風氣…維護人權至上…力求社會的進步。」、「社會運動的原因乃是藉著

集體的行為,革除不合時宜的規範與概念。」(李長貴 1983:34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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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群眾心理學的論述外,在區分事件類型的分類學上,將群眾事件分為「政

治(指與政治選舉相關的聚眾,如造勢晚會。)、社會(指權利衝突而生的群眾事件,

如二重疏洪道居民拆遷事件)、涉外(源自過度愛國心,如中美斷交)、預謀(政治

陰謀,如美麗島事件)、偶發(請願不可得憤而聚眾)」,並將「政治、預謀、偶發」

貼上「共匪利用以遂分化……常利用之機會乃在民意代表增額選舉活動」、「多涉

政治陰謀,…….打擊政府與領中樞的威信」、「陰謀或野心份子從中煽動」等負面

標籤;而社會性事件則強調政府的關心與明智解決問題,涉外性事件則反而要警

方對群眾「曉以大義,共赴國難」 (黃中良 1986)。而在處理的原則上,則強調

「政府表面應採開放式…警察應秘密調查,以便採取必要之措施」、「運用便衣人

員滲透控制其行動」(邱華君 1980)、「以優勢之力量,做全面性之鎮壓。」、「情

報佈建要深廣。」等(黃中良 1986),應是用來對付「敵人」的論述。

簡言之,當時之警學論述,乃是透過「群眾心理與特性」、「事件分類」與「處

理原則」等方面的論述,建構起反集會遊行的知識體系,使得警察在日常養成中,

便已將群眾依照與政府立場之異同,而加以差別對待而失去中立性;並且建構警

察對群眾之敵意、選舉所謂「民主假期」的不信任,以及凡集會遊行「必有有心

人士(例如共產黨)煽動」5的刻板印象,需以對敵手段強勢鎮壓的行動邏輯。

四、小結

在解嚴與集會遊行法立法之前,國家乃是以「暴力」標籤集會遊行者,並且

操作「暴民」、「有心人士」與「良民及『打不還手』的警察」這樣二元對立的圖

像。而在憲法學上,仍是以戒嚴體制的限制為主。而警學藉由蘊含於論述中的偏

見,加深與呼應了對集會遊行者的汙名,以及形塑了第一線員警對群眾懷有敵意

與不信任,並在執法上秉持「順政府昌,逆政府亡」的價值判斷、情治手法與強

勢策略。在此一階段,「法」的形象與時效相當稀薄,連形式皆不具。在國家權

力的漫無節制下,並不需要倚靠法來取得鎮壓的正當性,而是僅需以輿論與教育

的訊息控制,以及國家暴力的直接行使已足。

肆、解嚴立法時的論爭:以限制為核心(1987-1988)

一、國民黨政府的「進步」與「法治」宣稱

在當時因應解嚴,以及社會運動烽起的局勢,國民黨政府在「保障人民集會

遊行」的宣稱之下,進行了集會遊行法的草擬,並且將其與解嚴本身,及國安法、

人團法等宣傳為「民主法治的重大進步」 (虞舜 1987),以期能夠化解社會的不

5 「有心人士煽動」的說法,不僅強化警方鎮壓的正當性,也在美麗島後一定程度地嚇阻了黨外

的群眾路線(參陳君愷、賴建寰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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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甚至吸納鼓盪的社會力。

但就如同「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說說而已」一般,在「開放權利」的

宣稱後,仍以動員戡亂為名,持續論述「管制」、「秩序」的重要性,要「兼顧秩

序及公共利益」,以合理化實質保守的法案 (徐桂峰 1989:307)。當時的立委吳

淑珍即批評,保障集會遊行的條文於三十多條條文中,僅有第五條一條而已,且

在草案中並沒有罰則,僅由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範,其刑度也較西德與韓國來

得輕,實在看不出保障何在 (立法院秘書處 1988:122)。且在審議過程當中,

可以看出國民黨政府仍舊採取不斷強化集會遊行的既有負面刻板形象的論述策

略,例如內政部長吳伯雄答詢表示:

有關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規定,絕對予以尊重,……某些失控

的集會遊行已帶給民眾相當不安,…因此為了使大多數民眾免於恐懼,

我們的確有必要制定本法。……這種恐懼的心理不僅會影響經濟成長,

而且也會影響民主政治的推動(立法院秘書處 1988:76-77)。

而時任國民黨婦工會副主任,立法委員謝美惠也發言指出:

中共對復興基地的分化……趁機製造混亂,製造第二次美麗島事

件,……「動員戡亂時期」之認知,絕不可無。……集會遊行一旦有某

些別有用心人士的推動與介入,情緒被煽動挑起時,……社會大眾面對

的,…是像定時炸彈般的「暴民」(立法院秘書處 1988:278-280)。

簡言之,當時的國民黨政府與立委,雖然口稱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但在發言

仍舊維持著「少數暴民/多數良民」、「集會遊行/社會秩序」的對立論述,並且將

其與中共以及動員戡亂扣連,認為一切都是「共匪的陰謀」,持續汙名集會遊行,

製造社會大眾的恐懼以樹立正當性。

國民黨政府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說說而已」,也表現在街頭的實踐上。根

據台灣人權促進會的統計,光是在審議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 1987 年,一

年內就有十五起與集會遊行相關的「衝突」與「滋擾」案件,分別遭「妨礙公務」、

「侮辱公署」等罪名起訴與判刑數月至兩年不等的刑期 (台灣人權促進會

1990:40-42)。警政機關在解嚴後,旋即舉行「違常活動之處理與防範」講習,

以違警罰法、刑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令作為執法依據 (徐桂峰 1989:48-49),

而由上述可知其「成果」相當豐碩。足見所謂沒有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就無法

無天,「法律放假」非常危險 (立法院秘書處 1988:244)、「無『法』將何以為

『治』」 (立法院秘書處 1988:253)等「法治」論述,也只是「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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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術浪潮的湧現與「外國法」詮釋爭論

解嚴的來臨,以及立法的審議過程及論爭,使得法學與集會遊行法的相關論

述與辯論,得以開展,湧現了大量的著述。雖然司法行政與司法體系(司法院

1987),以及親國民黨政府的法律人與警學體系(孫性初 1987),均不斷地強調「維

持社會秩序」的重要、複製前述的警學偏見(裴可權 1986)、附和「共黨陰謀論」

(劉世林 1988)等等,例如新竹縣警察局副局長陳春林(1987)即在一篇探討日本法

的文章中,開宗明義地指出:

聚眾集會、遊行……本身即已因藏著擁擠混亂、妨害交通秩序及因

群眾心理釀成騷(暴)亂等,對於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具體危險性。

但另一方面,亦有許多學者,針對審議中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草案,

提出了朝向開放的要求,例如文化法律系教授王志文(1987)認為,集遊法「確保

社會安寧」而非保障集會遊行的主旨是法理觀念誤植,並且指出許可制矮化基本

權,大量的禁制規定則傳遞「反解嚴」的氣氛;台大法律系教授廖義男(1987)也

認為應以申報制即可;經建會副研究員陳銘祥(1987)則主張街道作為公共論壇的

必要性,警察有保護遊行者的義務;台大社工系教授古允文(1987)則質疑,若將

強勢鎮壓所謂「違法亂紀少數份子」,作為「公權力的勝利」,則會掩蓋了政府在

社會福利上的缺失。此外對於賦予警察機關過高裁量權、禁制區過多、罰則過重、

申請團體受限、申請時間太長6、禁止條件抽象、違反之處分不得再訴願(聯合報

1987)等問題,亦有許多批評。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國民黨政府掌握下的警學論述,也開始出現了對該

法的部分批評。例如朱源葆(1988)雖然仍舊強調「我國國民民主素養未臻成熟,

採行報備制容易產生失控現象,甚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但其同時也指出應刪

除動員戡亂條款與三原則7;鄭昆山(1987)則主張應採報備制、縮減禁制區並質疑

自國安法以降的三原則,違反集會遊行權的憲法保留。

而伴隨著學者的論爭,「外國法」成為論爭中重要的正當性基礎8,對學者或

立委而言,無論立場是支持開放(林嘉誠 1987),或是支持國民黨政府草案(蘇永

欽、姚立明 1987),某制度(如禁制區)在外國法中的有無,往往成為重要甚至唯

一的論據(蘇永欽 1988:333-341)。這樣的現象反映了台灣法的繼受慣性,以及

6 上述意見綜合自一篇對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黃東熊、政大法律系教授黃越欽與立法委員黃主

文三人的專訪(陳守國、林進坤、何善溪 1987)。 7 係指國安法第二條,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之不得違背憲法、主張分裂國土與

共產主義。 8 本文前述提過的如吳伯雄(泛稱「先進民主國家」)、吳淑珍(西德、韓國)、陳春林(日)、王志文

(英)、陳銘祥(美)、古允文(英)、鄭昆山(西德)等人,均有引用外國法作為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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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嚴前缺乏相關本土研究的結果。但縱有許多對外國法的譯介(Scholler 1987;

姚立明 1987:王皓昱 1987)或解說(楊日旭 1987;丁維新 1987),對於外國相關

立法的詳細歷史脈絡為何,以及是否能夠以「報備制」、「許可制」二分而不思更

詳細地討論其制度內涵;而所引述的外國判例或法規,又是否適用於台灣社會當

前的實際情況之反思,例如吳淑珍的質疑:「西德的集會法應該是柏林的地區型

集會法」、「沒有理由去學軍事獨裁的韓國立法例。」(立法院秘書處 1988:122),

均甚少被提及,呈現去制度脈絡與去本土脈絡的情況。

三、立院攻防

在立院的攻防當中,民進黨與國民黨不斷就「動員戡亂」、「國安三原則」、「申

請許可制」、「禁制區」進行攻防,而另一方面,民進黨也於街頭不斷發動抗爭,

最後在國民黨發動「表決部隊」,與民進黨立委的退席之下,強行通過了國民黨

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徐桂峰 1989:206-207、217-220、322-332)。

四、小結

解嚴以及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制定,帶動了台灣第一波的集會遊行論

爭。國民黨政府依舊維持著「少數暴民/多數良民」、「集會遊行/社會秩序」的二

元對立、「共黨與有心人士」的紅帽子,以及警學來自心理學、警政實務的論述,

鞏固集會遊行的負面印象。社會學者高承恕(1989)即認為,這是由於既有社會結

構重視人際關係,故將社會運動定位為「破壞和諧」的負面刻板印象,會得到大

眾認同,並不斷再增強既有的「結構惰性」。

但不同的是,由於已經解嚴,故國民黨政府仍必須披上「民主法治」、「保障

人權」的外衣,雖然從論述與實踐上,都明顯是「說說而已」,但仍舊開啟了「法

律」的論辯空間。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學界對於該法的百花齊放,開始扭轉既有的

刻板印象,以及原本保守的警學,也從法律論述方面開始鬆動。惟最後仍無法在

國民黨的國會席次優勢下,對法案進行較開放的修正,而國民黨政府也得以在「法

制」(Rule by law)的旗幟之下,依循著其一手打造,無視外界批評的保守法規,

延續其管制集會遊行的正當性。

伍、第一次修正前:從解嚴到終止動員戡亂(1988~1992)

一、 政府論述的變化:政治操作、「流氓」的標籤與「法」的角色

在集會遊行已經「有法可循」之後,至少在形式上肯認了「集會遊行權應予

保障」下,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的論述是否開始有所轉變?於集遊法通過之後,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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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發生了「五二零農民運動」,雲林農權會依法申請了集會遊行後,於 1988 年 5

月 20 日前往台北進行針對農業政策訴求的遊行,爆發了衝突事件。對此,政府

再次將其定位在「暴力事件」,「因公受傷員警」(聯合報 1988a)與查獲「預謀暴

亂的一卡車石塊」(聯合報 1988b)的劇碼也再次上場。即便司機邱煌生指其自白

為受脅迫而來,也有學者至現場調查,指出邱煌生不可能如檢控所言,在無燈光

的公墓中,單獨於一小時內搬運一公噸石頭上貨車,但仍被判一年六個月(台灣

人權促進會 1990:68)。

但除了舊戲碼之外,政府開始也強調「法治」與「執法」的論述:政府在五

二零事件後,宣布「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止暴力」成為取代最早的「打不還

手,罵不還口」、及其後「不擴大、不衝突、不流血」之新原則(彭紹瑾 1989:

350-351、359)。內政部的應變方案,則是研擬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施行

細則,要以「法」來做為對策(聯合報 1988c),對於農民則是不再以共黨、叛亂

論處,而是以實際的法律條文相繩 (律師通訊 1988);再者,李登輝總統也重申

了保障合法集會遊行權利的主張,並未選擇重新戒嚴或行使動員戡亂下的強制處

分權 (聯合報 1988d);而最後國民黨政府肯認了農民上街遊行的權力,而把事

件歸責於「少數非農民暴力分子」(聯合報 1988e)。不過當農民要在五月三十一

日再次上街頭「向台北市民道歉」時,便無法得到許可(聯合報 1988f),足見雖

然在表面上已經無法否定集會遊行權利,但分化並沒有停止,集會遊行的許可與

否,仍舊操之在執政者的政治考量。

簡言之,首先是「保障集會遊行權」持續成為政治正確。而「暴民」的界線

從「未上街者/上街者」,轉移到了「合法遊行/非法遊行」、「多數守法遊行農民/

少數違法暴力分子」,法制取代上街與否,作為二元區分與應對的新判準,開始

浮現。

同樣的分化概念也出現在 1990 年的野百合學運中,國民黨政府當時一方面

肯定學運本身的「理性」、「和平」、「愛國」,甚至總統李登輝於學生的 3/19 大動

員前即罕見地親筆致函學生:

你們關心的事我都知道,我肯定地向大家保證,改革的事,政府一定會

加速做,一定會盡快給大家明確的交代,天這麼冷,請大家愛惜身體,

早點回家,回到學校去吧!(鄧丕雲 1993)

但在肯定學運的同時,國民黨政府也仍舊提出了「外力介入」(江中明

1990)、「變質傾向」(楊志強 1990)的論調,要學生「要以更理性冷靜的態度來關心

國是,以避免被少數有心人士利用。」(何振宗 1990),再次強調了「分化煽動」的

「壞份子」確實存在,以及以對政府威脅小的「和平理性」,甚至是講究起對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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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的「禮貌」(唐春福 1990),確保學生的行為不會對政府造成重大威脅。

但當時國民黨政府的「默許」,甚至警方都對於「非法集會遊行」給予不驅

離的承諾(鄧丕雲 1993:314),如果細究當時的政治情勢,就會發現,在 1988

年蔣經國過世後,李登輝繼任總統,但其權力基礎並不穩固,於 1990 年正面對

著第八屆總統選舉,黨內以李煥為首的「非主流派」反李鬥爭,因此,學運就成

為了其用以反制黨內反對者的籌碼(黃安然 2004:47-48、67-68),因而獲得所有

集會遊行者均前所未有的優待,但並非要保障集會遊行權。

野百合運動受到的優待,僅是出自於李登輝的政治考量,其安排郝柏村就任

行政院長後,郝柏村即首創將街頭運動者與「流氓」畫上等號,以相關的刑事法

規,加以鎮壓。例如將前述論述的「少數暴力份子」,以檢肅流氓條例,制度性

地提報為「社運流氓」(聯合報 1991a)、「環保流氓」(聯合報 1991b),以徒刑與

感訓等措施加以壓制;並且藉由將從事街頭運動者,與吸毒、詐欺等嫌犯相提並

論為「流氓」,製造民眾對於「少數暴力分子」的污名印象。在此,法律不僅是

在衝突發生時產生作用,甚至在未有事件發生的平時,藉由「提報流氓」的法律

操作,都能夠不斷生產「集會遊行者=流氓=良民威脅」這樣的對立想像。

二、 邁步的學說,停滯的司法實務

在這段期間之中,延續著集遊法立法時,在媒體上打破官樣文章的學者論

述,有許多針對集會遊行法正當性以及執行面的學術論著,於本法立法後開始出

籠。雖然有些仍未脫原先對街頭的汙名化,例如強調集會遊行「造成警民衝突」

之外,對執行與法理方面的討論與批判仍增加了(周中臣 1989:1)。中興法律系

教授黃東熊(1988)延續立法前的批判態度,就該法的執行面提出批評,認為警方

的敵對態度將會升高衝突,而七日前申請過早,使得許多集會遊行只得逕行舉

辦,合理性令人質疑。學者陳新民(1988)便著有「示威的基本法律問題」一文,

討論示威權與相對的警察權之限制,以及相關責任歸屬,並呼籲示威者與政府均

應回到法律的軌道上。而張嘉政(1990:120、173)的碩士論文也批評,立法以來

的執法標準不一,「『所謂凡合法的均應保障』,變成『凡許可的均應保障』,…法

只不過是自由意志的代名詞而已」,並犀利地於結論指稱「集會遊行法只能用來

做為減少騷亂的最低限度工具…..用來解決社會衝突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期

望。」唯憲法相關專書的對集會遊行自由的論述內容,卻尚未有明顯改觀 (楊敏

華 1991:66-69;管歐 1992:148-149)。

而在警學的相關討論當中,較之立法前強調「鎮暴技術」(張雄世 1980)、「戒

嚴必要」之論述,雖然仍舊有許多仍舊引用所謂「心理學」的論調,強調群眾從

眾、情緒化、盲目、偏激的「特性」與共黨作亂(陳春林 1987);或者是討論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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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瓦斯(陳春林 1991)、輿論戰(許志錠 1991)甚至視群眾如敵的「孫子兵法」(蔡

湶源 1990)等鎮壓技術論述。但引用具體相關法條作為準據,強調應「依法行政」

的論述也出現了(呂世明 1988),例如王學良(1989)雖然是以集會遊行必有「有心

人士」為前提,但仍舊細緻區分可能的依法調查方法;而朱源葆(1989)則是提出

警察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任原則、目的原則的拘束,不可恣意執法。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依舊無論是以刑法罪名相繩,或是寬鬆認定被提報之「社

運流氓」,在行政機關欲貫徹「依法」的種種區分與壓制時,法院仍舊是相當配

合,並未有明顯進步(陳金章 1990)。但值得注意的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彭紹

瑾(1989:4-113、348-388),撰寫了「群眾與集會遊行之研究」專題報告,研究

架構涵括了警學常見的群眾涵義、類型、心理、行為、運動,以及集會遊行之外

國法、我國法與案例實務,相當詳盡。雖然在「暴力事件」的用語、主張人民應

循議會而非街頭路線等處仍較保守。但在群眾心理、特性、類別、影響等論述上,

則一反警學的偏頗負面引述,持平地呈現學說的正反並陳;而在五二零事件的探

討上,也將從政府角度看待五二零事件的公共秩序研究會的研討報告,以及從群

眾角度看待的省議會專案調查報告並陳。並於報告中,批評憲兵介入將人民當成

「敵人」的心態,並主張警方的應維持行政中立、不以暴制暴以及司法的獨立性。

惟彭紹瑾不久便因執意偵辦法務部長蕭天讚案而去職,其主張司法獨立的見解於

當時的檢察體系中,應非主流。

三、未竟的「脫帽式」修法

1992 年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動員戡亂集會遊行法也面臨修正,但雖

然民進黨立委仍就刑罰規定、禁制區、負責人、許可制等進行修法提案,不過面

對在執行面的如三原則、警察裁量浮濫等批評,內政部長吳伯雄仍堅稱:「本法

內容大致都能保障集會遊行的權利與公共利益,所以已經達到了一個平衡。」、「這

幾年警察的做法進步很多了。」(立法院秘書處 1993:44、52)最後在國民黨的

表決優勢之下,僅修掉了「動員戡亂」、「不得違背憲法」,與一些枝節的條文。

四、小結

在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立法之後,國民黨政府使用的二元對立圖像,開

始以「法制」而非「上街」與否為分類標準,區分「合法遊行者/非法暴民」,以

及郝柏村以「流氓」來進行汙名。然而,從五二零農民運動與野百合學運的對照

之下,可見集會遊行法的執法尺度,是因應執政者的需要而改變的,而非如其所

宣稱的「依法行政」、「準則許可」,「Rule by law」與「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仍是

「說說而已」,法律雖然躍上了檯面,但作為分化與汙名的政治工具用途,遠大

於實際上的保障。集會遊行的形象,實際上並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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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學界的相關研究與對該法的批判,在立法後仍持續進行,但仍舊是管制與

開放並陳的情形;警學界探討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獻質量,開始追上了討論鎮壓技

術的文獻。集會遊行議題在學界,開始從執法技術問題,轉化為法律、人權問題。

但學界的邁步並未能影響司法實務與立法結果,司法大體上仍舊配合著行政機關

的腳步。而在立法方面,1992 年的修法,也並未有實質的進步。

陸、民主化與第一次政黨輪替(1992~2000)

一、政府論述與民主化的衝擊

動員戡亂終止,總統直選之後,在民主化的衝擊之下,對於集會遊行衝突場

面的描述亦有改變,例如 1994 年反核遊行當中,雖然參與人數高達兩萬人,而

且一樣出現了衝撞鐵絲網、闖進禁制區以及流血衝突等情況,但並未如美麗島、

五二零一般被以「暴力事件」名之,而是純粹以其「行為」、證據與相應的「罪

名」來進行描述(陳金章 1994a),例如:

警方表示群眾昨天涉嫌違法的事證,計有涉嫌擅闖集會遊行禁制區、打

傷員警、憲兵、毀損車輛、公共危險等情節。……,警方將在日內匯整

各單位蒐證錄影帶、照片、錄音等相關資料,追查滋事者責任(陳金章

1994b)。

過往「栽贓嫁禍」所生產出的「暴力」論述,以及「流氓」的標籤,均漸次

淡去。而取而代之的,是社會成本、公權力象徵等論述,將法律從「鎮暴」的角

色,轉為「利益衡平」,甚至由台北市少年警察隊隊長大談懷柔策略,主張警方

不應該僅用強制力對應群眾,而是應在平時就讓民眾信服:

「警察權威並沒有低落,是原本就不足。」他表示,……而國內民眾尚

未建立對警察的佩服力,所以原本只要用一小條繩子的場面,變成需要

一大排的鐵絲網來維持。……警方在民眾反核四運動的表現,根本沒有

權威存在,也沒有說服民眾,更談不上與民眾交換互利 (葛佩育 1994)。

由此可見,在此一時期集會遊行已經較為正常化,即便警方依舊以許可與否

作為籌碼,干涉遊行的路線與內容(陳金章 1994c),且仍凸顯集會遊行的衝突面

向,營造集會遊行的負面形象。但較之以往的製造事端,全面圍剿,國民黨政府

於此時期處理集會遊行的論述上,攻擊性已然降低。

二、民主化下的學術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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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段時期中的學術發展上,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學者李震山,雖為警大教

授,卻一反警學的保守立場,撰寫了一系列談集會自由權保障的相關著作,乃是

警學界首見抨擊傳統安全優於自由的思維。其認為許可制涉及權利本質侵害,無

法通過比例原則審查,違反事前抑制禁止而違憲;並認為「警察的意識與組織型

態深受政治、社會制度及文化背景所左右」而難以中立執法,戳破了警方恪守行

政中立的神話 (李震山 1992),認為是「盲目、機械奉行『形式依法行政』之藉

口,『惡法亦法』邏輯下的惡性循環,直言「強制力之濫用,實質暴力結果…泰

半出自執法認知與心態上之偏差」 (李震山 1998:263-276)。在學界的其他批判

上,就過往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部分,也有文獻以批評威權政體為出發點

(Gelatt 1996)。

值得注意的是,鄭善印、李震山兩位教授對集會遊行法的施行狀況,進行了

「我國集會遊行法執行之研究」與「集會遊行場所選用之法律研究」,是我國首

次有系統的集會遊行實證研究。但在報告當中,對於現制之許可制、解散規範的

繁雜與不明確、警方執法之欠缺比例原則、缺乏對人民資訊隱私之保障 (鄭善

印、李震山 1992)、禁制區之不合理、場所保證金與維護義務等過度限制 (李震

山 1996)等等,都提出的明確的批判;並且主張不應以「合法/非法」來看待集

會遊行,應當只要是和平的,就應一律保障。

相關論點打破了政府手握「合法」的定義權,但又要以「對方非法」來證立

行使權威的正當性,以及分化對已不利的行動者之主流論述。此外,研究中使用

電訪方式訪問一般民眾,使得「民調」所代表的「民意」,自此漸次成為論述正

當性的來源之一。

除上述研究之外,警學界亦在事件分類論述上,不再強調「有心人士」;此

外亦引入憲法理論(林漢堂 1997)、協商原則(蔡進閱 1992)等拘束警察執法,以

及對現場強勢逮捕等「剛性執法」手段的剖析,並質疑其可能導致執法過當等問

題,均有相關探討(朱源葆 1996:207-233)。惟前述警學見解的出現,並不代表

警學界對集會遊行的論述已經轉向。例如警政署長顏世錫針對集會遊行之探討,

仍是以如下的論述開頭:

人民對憲法所賦與權利的意識高漲……因此…社會的價值體系未

能及時調適而逐漸呈現紊亂,造成違法、脫序現象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顏

世錫 1996)。

包括顏文在內,警學上大部分仍抱持著未來集會遊行會「暴力化」的論述(林

漢堂 1995),以秩序為由支持許可制(許義寶 1997)。而對於群眾特性、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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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擇性文獻引用」現象,仍然持續在警學著作當中出現,如在「群眾行為之

探討」一文中,仍將群眾心理定位為「無責性(不在乎輿論、道德與法律)、盲目

性(盲目從眾,並以 1991 年反核民眾衝眾員警致死為例)、焦點性(集中於特定事

物,提高暴力可能性)、排他性(排斥並反擊外界)、潛意識浮現(理智減弱,情緒

發洩於現場目標)。」(林漢堂 1996),即是警學知識仍延續集會遊行負面偏見建

構的著例9。

在憲法學論述當中,雖然仍有教科書草率帶過集會遊行自由之情形(林騰鷂

1998:112-115;周繼祥 2000:91-93),但在釋字四四五號後,亦出現了加以

進一步評釋的著作 (陳新民 1999:247-275);另一方面,也可以觀察到,強調「政

治/非政治」區分,以及集會遊行「高危險性」的敘述模式,在憲法專書中已少

見其蹤影。

由於有許多本時期的學術論爭是環繞著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進行,故以

下將另闢一節,專門討論與該號解釋相關的政府說法、法學論述與相互攻防。

三、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的攻防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445 號解釋,由於是釋憲史上首次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

辯論,因此備受關注。本案之聲請人為環運人士,由於為於六日內申請遊行而遭

駁回,改以定點請願為名表達訴求,遭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移送法辦,高等法

院有罪判決定讞後,聲請人主張許可制、第四條(二原則)、第六條(禁制區)、第

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不予許可事由)、二十九條(刑罰規定)等條文違憲,聲請

釋憲(張正修 2003:222-231)。而行政院、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等政府機關

的答辯主張大致如下:

1,集遊法是立法部門之「民主程序產物」,具正當性。

2.現制為「準則許可」,不許可比例甚低,程序嚴謹而未逾必要程度。

3.外國立法例亦支持許可制;遵守二原則為遵守憲法之要求。

4.集會遊行確實嚴重阻礙交通,應採許可制。

5.社會心理學已證明群眾之危險性。

6.民意調查顯示民眾支持社會秩序甚於集會遊行自由。

7.處以刑罰之程序嚴謹,足證其反社會之惡性明確 (內政部 1999:149-215)。

9 之所以指稱其為「選擇性引用」,是由於當時的群眾心理、社會心理學文獻,對團體與群眾的

心理剖析並非如所引述般完全負面,例如雖然有去個人化導致衝動的可能,或是從眾的壓力,

但團體同時也有凝聚與社會化的機能,負面影響亦可透過溝通、教育等方式解決(參 Weber

1995:186-193)。甚至社會心理學亦有討論警察的越軌成因,是導致於公務職務衝突兼顧的不

可能性,使得警方違法執行任務,並且以欺騙行為加以掩飾(Douglas、Atwell 1992:22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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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政機關的答辯,可說是相當具代表性地,將當時國民黨政府對集會遊

行的負面論述建構根據,進行了統整。1.的說法是以形式上的「法制」,作為證

立正當性之基礎;2.則是以高許可率形塑警方行政中立的形象;3.為一貫的藉外

國法「也有」證立正當性;4.營造了一般民眾的利益(交通秩序)與集會遊行,乃

是相對立的二元圖像;5.為選擇性引用其他學科的知識建構;6.乃是以如 4.般的

對立命題為基礎,引導民眾支持「社會秩序」,再引民調作為正當性;7.則是將

違反集會遊行法者,冠以「惡性」、「犯罪」、「反社會」之汙名。

而行政機關訴訟代理人與鑑定人的意見,亦具體而微地呈現出當時學術論述

的樣貌:內政部之訴訟代理人羅明通律師與蔡震榮教授,則均多半以「立法裁量

空間」為立論,理由則同行政機關答辯 (內政部 1999:258-307);但蘇永欽教授

則反對「許可/報備」二分,從實際限制內涵出發,認為限制尚稱合理,亦未牴

觸明確性原則,也並未事前審查言論;刑罰部分,構成要件相當嚴苛,不至於產

生寒蟬效應;刑事法院應審酌比例原則以約制行政濫權,但不應因此認定法律違

憲 (蘇永欽 1999:207-264)。

但鑑定人李震山教授與陳慈陽教授,認為第四條違反言論自由,並均以違反

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為由,認為許可制違憲;李震山並指出我國集遊法形式上

為準則許可,但二原則、禁制區、處分附款、其他法令、場所同意等亦為限制,

美、日雖名為「許可制」,但均未有我國如此高之事前抑制性。且目前寬鬆要件

下,行政機關極易羅織入罪而難守中立,故反對刑罰。法治斌教授雖對事前審查

是否違憲持保留態度,但亦認為第四條限制言論、第十一條要件違反明確性原

則,應檢討(內政部 1999:309-432;陳慈陽 1998:33-63)。

若對主張違憲方的論述進行分析,則不難看到其拆解國民黨政府與支持其立

場之論述脈絡:主要是以憲法與行政濫權論述反駁 1.2.的限制,例如主張「只要

有一件申請案適應許可而未許可,…將使更多人不敢申請或參加遊行」(鍾沛東、

林河名 1997)、並以不同角度去詮釋外國法以抗衡 3.、對於 4.5.6.則不認為模糊

的「社會成本」足以構成限制基本人權之理由,並認為如果壓抑集會遊行以至於

阻礙社會改革,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李震山 1998:262)、對於 7.則是由其侵害

法益質量、法規欠明確與刑法謙抑性立論。

最後大法官僅宣告第九條偶發性集會的二日申請限制違憲,與第十一條不予

許可之要件應去除「之虞」二字,至於許可制、刑罰乃至於國安二原則,皆得到

了大法官的合憲認定。而引起了學者對於其審查基準、「內容中立規制」的論述

以及對輕率立法形成空間的批評 (許志雄 1998a:126-133;1998b:110-117;

1998c:1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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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0 年以前的立院相關爭論

在這段期間當中,立法院有過數個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案,首先是 1993 年,

民進黨立委陳婉真提案審查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而於 1997 年時,國民黨的丁守

中主張增加禁制區,將醫療區域皆劃入禁制區內;也有民進黨的主張開放版本,

主張將改為報備制、廢除第四條國安二原則、甚至廢除集遊法,唯最後皆未通過。

五、小結

在此一時期,國民黨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的論述,雖然依舊凸顯衝突,已經大

致納入「法」的框架內,使用行為、適用法條與法律效果等用語,談論集會遊行。

而李震山的警學論著與實證研究,在傾向保守的警學當中,開啟了對反集遊論述

的拆解與批判,但警學透過選擇性引用社會科學文獻,以及強調「群眾暴力」、「社

會秩序優先」的方式,營造反集會遊行的論述。而釋字四四五號解釋,乃是一次

學界、國民黨政府、社會運動者正反意見的正式交鋒,雙方各自統整己方對集會

遊行的論述進行攻防。法學界雖然於本次釋字中,奠定了學界對集會遊行應走向

開放的多數共識,但以「法理」對抗「群眾暴力論」、「社會秩序優先論」,最後

仍無法對集會遊行法造成突破性的改變,解釋結果也備受批判,其主要價值在於

論辯的過程,以及再次讓集會遊行法的爭論浮上檯面。

柒、一朝天子一朝臣(2000~2008)

一、走向審慎的司法判決:實質審查的實踐

於大法官解釋 445 號之後,即便未能成功扭轉社會輿論,在條文的開放性上

亦缺乏突破,但仍使得比例原則的審酌,與對首謀認定的限縮,開始出現在普通

法院法官的判決書當中。雖然部分案件在審酌比例原則之要件之後,雖認「該次

集會規模非鉅,時間不長,所生危害不大」,仍然下了有罪判決,只是在刑度上

予以輕判10;但時間越晚的案件,已經漸傾向實質審查,因此而無罪的案例也漸

增11,已非昔日法院如行政權之附庸,民眾永無勝訴之望。比例原則從原本形式

化的具文,透過大法官解釋的強調之後,至今已經化為法院實踐中的一環。

二、換湯不換藥:浮濫的行政裁量與不變的「暴力」形象

2000 年民進黨政府上台,朝野互換的結果,或許集會遊行法的修法就會再

露曙光。然而,2002 年由民進黨政府送出來的草案,卻僅於偶發性集會處放寬,

10

台北地方法院 93 簡上 58 號判決 11

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矚易字第 1 號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617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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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的二原則,以及第十一條不予許可事項的概括

條款,以及依行政程序法規範,不予許可要載明理由;甚至還新增了更多的禁制

區,將正副總統官邸,及外國使館列為禁制區,範圍依舊是由行政機關劃定。對

於令人詬病的許可制、刑罰、警察過大的裁量權等,卻是原封不動(國會圖書館

2002:164)12。

而在審議的過程當中,民進黨政府的行政官員與部分立委,在其執政時的論

述,與國民黨執政時的執政黨官員與立委,似無太大差別:

假如要檢討三一八事件,……過去醫院失序的情況也很多,諸如:抬棺

抗議等都會影響病患的權益問題,……依照英國的規定,在學校、醫院、

圖書館及大學等場所絕對禁止遊行(國會圖書館 2002:178)13。

希望民眾對外交單位的陳情,能透過合法、適當的管道……警政單位會

依法執行,強力排除非法(國會圖書館 2002:169)14。

其相同之處,均是透過「法」的區分,並舉與自己立場相左的事件為例,

將社會秩序與集會遊行對立起來,將責任歸咎於集會遊行者,再援引外國法

來增強正當性,建構集會遊行的負面形象,並無太大改變。15

即便是民進黨立委的提案,民進黨政府的行政部門也並不買帳。例如在

2006 年,台聯立委賴幸媛與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協助社運團體召開集遊法

修法公聽會,抨擊警方執法過當,打壓社運團體時,警政署副署長劉世仍堅

稱:「民眾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法辦的比例很低,警察如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將會加強訓練教育。」(高有智、林庭瑤 2006)

而從 2006 年「紅衫軍運動」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以更加清楚看到集

會遊行相關的論述形構,與該法的恣意性。紅衫軍首先是標榜自身是「合法

申請街頭運動」,以便與「非法」的負面形象切割,並且反對包圍總統府與

癱瘓周邊交通,認為這是不可為的「非法手段」(李家同 2006)。然而對於集

會時間的限制,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卻打破集會遊行不得跨夜的限制,首

12

內政部長余政憲報告。 13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發言。 14

內政部長余政憲答詢。 15有趣的是,陳其邁委員所批評的三一八事件對醫院造成的影響,信義分局副局長林文貴在其

討論三一八事件處理的論文中指出:「警方進行策略性的擴大封鎖範圍,雖然造成民眾諸多不

便,但也形成社會大眾對輿論壓力與譴責,…也能適時運用輿論宣傳凸顯學校停課、交通受

阻、醫院安寧等議題,相對增加民眾對警方在處理上的支持度。」(林文貴 2003:253)可見當時

的不便,實際上是警方封鎖過大範圍造成的,卻反而以操作輿論的手法,將責任推卸至集會遊

行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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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許可了跨日徹夜的集會申請 (簡立欣 2008:64)。馬英九甚至宣告:「無論

紅藍綠的申請,台北市政府都儘可能把現行制度,「運作得跟報備制非常近

似」,台北市是全台灣集會遊行最自由的地方。」(范凌嘉、馮復華 2006)。

而後台北市政府在執行面上,又發生了群眾「自然溢出」申請範圍(馮復華

2006)、「圍攻訓練不算跳舞」而舉牌將於中正紀念堂訓練的簡錫堦送辦(王宏

舜 2006)、路權獲准但申請許可遭駁回(詹三源、莊琇閔 2006)等執行裁量上

的矛盾。當紅衫軍前往全台各縣市「遍地開花」時,各地方政府在場地與集

會遊行申請上,亦有准否不一的情形 (簡立欣 2008:127-128)。

而另一方面,民進黨政府雖然亦走集會遊行路線,由黨進行反制動員,

在紅衫軍的各個集會遊行場所進行場地申請的競爭,以及群眾人數的對抗。

但面對集會遊行過程中產生的衝突,在論述上亦是一方面以「陳總統…說,

民進黨執政後落實民主自由法治的深耕,不同聲音都可以自由表達。」(陳

可文 2006),彰顯崇尚民主法治的風範;但另外一方面官員仍然出面「譴責

暴力」(簡立欣 2008:131-133)、「警察不是機器人,長期消耗下去,衝擊地

方治安」(邱英明 2006)。較親民進黨政府的自由時報,代表其報社官方的

社論則是以「台灣不需要毫無休止的群眾運動」(自由時報 2006a)、「體制外

倒扁運動將為社會帶來分裂和不安」(自由時報 2006b)等標題,批評集會遊

行的「體制外」、大談「社會秩序維護論」。

雖然紅衫軍運動一直以「合法」作為提高運動形象的論述策略,但透過

其申請集會遊行時間的「彈性」、許可及執法標準的前後矛盾,凸顯出警政

機關與地方首長的裁量權之浮濫,法律適用判準之缺乏 (林武宏 2008:

90-91),集會遊行法是「準則」許可制一說,在輿論上已經站不住腳。

此外,雖然相較於以往的集會群眾,此一時期可見到警政人員首度對於

2004 年的連宋抗爭、紅衫軍等行動的集會遊行群眾,其「平和」、「自律」

給予非常高的評價 (周曉 2006),進而抨擊民進黨政府「一面宣示柔性處理

原則,另一方面則明挑暗諷台北市政府執法不利,讓人看了覺得說不出的反

胃。」,甚至主張報備制(陳百卿 2007:110-127)16。然而由於警方在許可裁量

與執法上缺乏明確標準,而導致的許多衝突,無論選擇的報導立場是「挺扁

民眾以多欺少」或是「集會非法,雙方互打」,均會激化對立,無法使得運

動與反運動能夠正常互動(簡立欣 2008:130-134),雙方在衝突升高下,持

續以「暴力」的論述框架互相指責,其結果就是集會遊行並未常態化而被接

受,而是再一次坐實了「暴力論」的標籤。

三、法學界的見解:開放保障的傾向與 2006 年民間版草案

16

陳百卿為嘉義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警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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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 年以後的憲法學書籍,對於集會遊行自由的闡述,內容上已經相當

充實,包括了相關憲法原則、違憲審查理論、行政管制措施 (法治斌、董保城:

2001:62-66)、街道作為公共論壇之權利、對於集遊法內容的分析與批判等等(許

志雄等 2002:127-141)。其他相關學術著述,則有大多是透過自釋字四四五號

解釋以降的討論延伸,批評對集會遊行採取「暴民化理論」、「犯罪防治論」的立

論,以及禁制區、許可制等弊病 (鄺世泰 2000;蔡宜均 2001)。

而於 2006 年初,由於先前蘇貞昌內閣將「集遊、飆車與街頭鬥毆」劃為「整

飭治安,街頭做起。」宣示的掃蕩對象 (黃文雄 2006),導致警方緊縮執法尺度,

許多社運團體負責人遭到法辦,社運團體與學者於是成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展開法律扶助、街頭聲援、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擬17等行動。而學者廖元豪亦以社

會運動與集會遊行為主軸,發表數篇文章,並在當中引述社運團體的實踐困境作

為立論基礎,主張從弱勢者的觀點出發,人民本就有聚眾妨礙秩序作為政治施壓

籌碼,以反駁「秩序優先論」 (廖元豪 2006),並認為許可制創設「原則—例外」

的不利結構,歧視政治表達 (廖元豪 2007a),政府有義務提供公共論壇(廖元豪

2007b)。非僅從法學邏輯推衍,亦非從政府或警察的觀點出發,而是從集會遊行

參與者的觀點出發,看見「弱勢者」在權力落差下對於集會遊行的需要,與在集

遊法下,對政黨寬鬆而對社運團體嚴苛,造成「法碰到權勢者變『麻糬』,碰到

弱勢者卻變『鐵板』」的結構困境(吳佳臻、魏培軒 2006)18。

警學的論述也有所轉變,具代表性的為林漢堂19著,2006 年出版之「聚眾活

動防處之理論與實務」一書當中,雖然於群眾心理與行為之特殊性上,仍延續其

於 1996 年「群眾行為之探討」當中選擇性引用文獻中負面描述之問題;惟經歷

近二十年的實踐,其也於書中承認集會遊行對台灣社會正面效應,以及非暴力化

的趨勢,並主張改採報備制、開放禁制區、刪除無謂的不予許可事項 (林漢堂

2006)。隨著行政程序法的施行,亦探討以行政程序法之概念導入集會遊行法之

實踐,以制約警察權力 (朱源葆 2001;陳英淙 2006)。而於數位保安警察或地

方警政主管的學位論文中,也均可以看到贊同報備制的主張(許董利 2005)20,以

及對禁制區、不予許可事項過寬的批判(鄭加仁 2006)21等傾向開放的論點。但同

時也仍存有諸如前述論及群眾心理、分類、原因等時,選擇性地使用對集會遊行

不友善的汙名論述,例如在論及違反集會遊行法之原因分析時認為:

17

草案完竣後,交由國民黨立委朱鳳芝提案,但並未得到高度注目,亦未能通過。 18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與法務部主任,本文為讀者投書。

19 林漢堂為中央大學刑事科學組碩士,奧克拉荷馬市大學刑事司法碩士,自解嚴前起即於警政

署負責聚眾活動防處業務,並曾參與李震山之「我國集會遊行法執行之研究」,於警大教授「群

眾事件處理」科目,2006 年時為警政署台灣保安警察總隊督察長。 20作者為高雄市鼓山分局偵查隊隊長。

21作者當時為保三總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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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8年 12月 10日發生的高雄暴力事件。都是懷有政治野心的不法

份子所預謀的非法聚眾事件。……民國 38年在台北發生的「46」學潮

事件…由於共產黨潛伏台灣的匪諜和職業學生暗中操縱,逐漸演變成政

治性的非法聚眾活動 (張榮春 1990)。

2002年 5月蘭嶼核廢料儲存場達悟族人抗爭事件…2000年 12月高

雄美濃等地,……對於環保問題的鄰避情節仍然是群眾抗爭的重要因

素……中長期的失業更可能醞釀產生反社會的心態與行為,遇有可對政

府發洩不滿情緒的機會將會積極參與 (林文貴 2003:85)。

第一段文字引自嘉義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警務員陳百卿(2007:75)之論

文,四六事件作為校園白色恐怖事件的開端,文中的指控早於台大的「台大『四

六』事件考察報告書」當中平反(台大四六四件資料蒐集小組 1997),而美麗島

事件的諸多「不法份子」們,當時更早已執政七年,仍逕自引用這段文字實讓人

有「不知今夕何夕」之感。而第二段文字為信義分局副局長林文貴(2003)之原創,

其將環保運動評為「鄰避情節」,並將失業人士貼上「反社會」之負面標籤,此

中偏見,或許可視為數十年來敵視集會遊行的警學思維之遺緒。

四、小結

於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之後,普通法院開始對命令解散之處分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以及對於首謀之認定進行實質審查,無罪判決開始增加。然而,於

2000 年上台的民進黨政府與部分立委,其行政機關於集會遊行的論述上,仍舊

延續先前的「群眾暴力論」、「社會秩序優先論」等負面論述策略。其原因或許是

因為警政系統之人事與思維並未隨之改變,亦有可能是因為其掌有權力後,後便

輕易改變立場,在此不敢妄下定論。

2006 年的紅衫軍運動,在當中凸顯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對集遊法許可與執

法判準的莫衷一是,充分證明了在許可制、禁制區、刑罰等重重限制之下,賦予

行政裁量極大權限的結果,並非是中立執法,保障人民,而是成為有權者的操弄

工具。結果雖然有大量的民眾上過街頭,而無論立場為何,在過程中都有成為「非

法」的一方而遭壓抑的經驗;但帶來的不是對集遊法的反省,而是讓集會遊行的

「暴力」印象,「非法暴民/合法良民」的二元圖像,在一次次的衝突與互相攻訐

當中不斷被複製。

而在紅衫軍運動之前,受到行政院長蘇貞昌「整飭街頭」的影響,社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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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並對集遊法的行政裁量下,有權者得免而弱勢者

遭到壓制的現象提出批判。隨之而起的集會遊行法法學論述,開啟了社會運動實

踐與法學在論述甚至是行動上相互結合、對話的濫觴。在此之前,雖然數波集會

遊行法的學術論述高峰均是因社會運動而起,但法學著作的內容,似仍是以法律

釋義與外國法引介為主,未充分與本土實踐結合。此外隨著民主的實踐,警學的

立場似乎也持續改變,開始走向開放,惟當中仍能看到威權時代汙名化社會運動

論述之遺緒。

捌、二次政黨輪替:螺旋上升還是反挫(2008~2010)

一、面對野草莓:政府實作與對修法運動的回應

2008 年,曾經在紅衫軍期間矢言「台北市是全台灣集會遊行最自由的地方。」

(范凌嘉、馮復華 2006),並以「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馬

英九 2008)為政見的馬英九當選了總統。但上任未久,即在 2008 年年底,於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時,爆發了一連串以維安、管制區、集會遊行法為名,

闖入飯店私人房間、拆毀陸橋國旗、攔阻掛有國旗的機車、強奪路人國旗以致脫

臼、強關唱片行等嚴重侵害人權的事件 (李建良 2008:1-5)。

而於此局勢之下,一群學生於 2008 年 11 月 6 號於行政院門口靜坐,針對相

關事件,要求「總統、行政院長道歉,國安局長、警政署長下台,修改集會遊行

法。」即為「野草莓學運」22之始。

針對以在禁制區(行政院門口)靜坐,要求負起政治責任與修改集遊法的群

眾,國民黨政府先是於派出行政院組長級官員安撫未果後,於 11 月 7 日由行政

院秘書長薛香川出面回應訴求:

今天我這裡有兩點聲明:我想今天你們的訴求我聽到了……各位回去重

新申請集會,各位都是社會菁英可是這是不合法的,假如你真的有本

事,回去好好申請。

國外的警察皆嚴格執法,只要超出一步,皆有可能被警棍打,

我們在講法治,不是民權,民權是在法制大帽子之下的

昨天晚上我們的統計,警察受傷有一百四十九個(許仁碩 2008)

22

此一名稱為 11 月 9 日,方由參與者投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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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學生遭到驅離,轉往自由廣場靜坐而堅持不申請時,國民黨政府在內部

開會以及與群眾初步接觸後,進一步表示:

訴求政府對警方執法過當道歉…劉揆卻不以為然地說:「這項訴求是與

民意脫節的。」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轉述……希望讓學生進入體制內,也透過公聽會,

大家聽聽社會不同意見

鄭瑞城表示,他建議學生,透過合法、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才會產生

更大力量(林志成等 2008)。

上述的發言摘錄雖短,其實已經言簡意賅地表達了長久以來,台灣的執

政者面對集會遊行的挑戰時,用以應對的「合法/非法」、「良民、無辜警察/

暴民」、「體制內/體制外」二元對立圖像、外國法、依法行政的形式法制、

以「社會秩序優先論」召喚而來的「民意」之論述框架。

然而,由於野草莓運動得到司改會等法律專業團團體的幫助,以「集遊

惡法修法聯盟」的草案為本,擬定了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法草案,要求重定主

管機關、法益衡平應積極保障表意自由、採自願報備制、課以國家保障義務、

廢除禁制區、命令解散與特別刑罰三制度、確立執法人員應主動表明身分(黃

國昌 2008:67-86)。

野草莓與民進黨均已提案,報備制又是馬英九總統的政見,加上最早的

「國民黨立委朱鳳芝版」也早已在立院程序內,面對修法的呼聲,國民黨政

府需有所回應,因此便推出了「行政院版」的草案,針對上述民間版本加以

因應,其主要內容為:將許可制修改成報備制,但為五日前強制報備;要求

兼顧學校、醫院與交通壅塞之公共利益;為維護集會遊行,警察機關得劃設

管制線,驅離進入管制線者;廢除禁制區,改由各機關自行劃設禁止集會遊

行之「安全距離」;廢除刑罰,改採得連續處罰的行政罰 (行政院 2008)。

行政院版所採取的策略,即是透過法律術語的操作,進行換湯不換藥的

修法。表面上改為報備制,但卻是強制報備制,且期間限制一樣存在;廢除

禁制區,卻又要任由行政機關劃設「安全距離」;廢除刑罰,但由警察機關

逕自為之,得連續處罰的高額行政罰,對財力有限的弱勢團體,將比遭函送

地檢署(尚有無罪或輕判可能)更加嚴重(劉靜怡、賴中強、黃國昌 2008)。面

對針對該草案的批評,國民黨政府又再次拿出「社會成本」、「少數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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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為管制根據:「反觀主張自由報備制者…不啻主張權力絕對,成本由

他人負擔……不希望一部份民眾權利的行使,妨礙其他民眾正常生活的權

利,……才是真正的『將街頭還給人民』」(高思博 2009)。而該修正草案,

始終沒有通過。

質言之,國民黨政府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的實作上,對包括集會遊行自由

在內的表意自由、人身自由保障,置若罔聞。而當面臨社會運動的反撲時,

則是先搬出操練已久的論述工具,以「法制」作為二元對立圖像的標準、以

及「暴力」的集會遊行形象建構、「外國法」與(被「社會秩序優先論」召喚

而來的)「民意」背書以消解群眾的正當性。而當遭到進一步要求法治(Rule of

law)的修法訴求,挑戰法制(Rule by law)時,,則開始操作法律術語,以抽換

詞面的方式宣示改革,直到拖到群眾力竭,修法不了了之。

二、進步取向的法學論述

法學界經過解嚴二十多年以來的發展,於本次事件中,一面倒地譴責國民黨

政府的作為,並從集遊法的實踐(蔡震榮 2008:56-65)、刑法(黃榮堅 2008:6-9)、

憲法(李建良 2008:1-5)、人權(黃默 2008:181-187)、民主發展(廖元豪 2008:

235-245)、政府空間管制與公共論壇(劉靜怡 2009:1-46)、公民社會的建立(顏厥

安 2008:201-10)等各個角度展開批判。至此,在數年來社會實踐與法律論述互

相結合的趨勢下,法學界已經足以提出符合台灣本土脈絡的論據以及主張,要求

集會遊行法應朝向去除管制,以開放與保障為原則的方向修正。面對執政者表面

上基於實務的「說說而已」,已經有相應的實證論述能夠加以反駁,而非僅僅形

式操作法律原則與外國法,淪為甲說乙說折衷說的各自表述。

惟警學界的相關論述,有反制學界與社運界主張開放集會遊行論述的趨勢,

例如鄭善印、王家敏即透過對案件「量」的統計,認為集會遊行歷年總件數變化,

主要是隨政治性而非社會、經濟性事件變動,主張「將集會遊行賦予過多浪漫的、

理想性的色彩,例如將集會遊行視為社會改革象徵、弱勢翻身等,都與現狀不

符。」、進而主張若開放集會遊行,則無法處理大型集會遊行,「故自由主義者腦

中設想的案例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不宜盡信。」(鄭善印、王家敏 2009:1-25)

林漢堂亦將其著作中,對集會遊行形象較為負面的論述,包括群眾情境、行

為、特性、情境因素(如都市游擊戰、謠言)等再次整理成期刊文章發表(林漢堂

2010:161-179)23。章光明則以歷史制度論為名,認為警察從「打不還手、罵不

23

就社會心理學角度而言,此類將特定信念與價值歸諸攻擊對象的知識建構,例如此處將集會

遊行者歸諸於「暴民」、「危險群眾」的心態,將會可能會使得攻擊者(警方)將被攻擊對象(群眾)

非人化(dehumanization),強化攻擊的強度(Taylor、Peplau、Sears 2005:58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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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口」到「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是台灣能民主化的重要因素;另

以「政策窗」理論,認為當警政署民調顯示,流入政策窗的民意主張更嚴格的許

可規範,馬英九就應勇於改變其開放集會遊行的訴求,順應選擇社會秩序的「民

意主流」 (章光明 2010:23-45)。

三、小結

國民黨重新執政後,一改在野時高呼開放集會遊行的訴求,在實作上對人民

的集會遊行進行了採取了高強度的壓制。而面對來自野草莓運動以及學界的嚴厲

抨擊,國民黨政府先是以其「法制」(Rule by law)作為「良民/暴民」、「體制內/體

制外」等二元對立圖像的判準、以及再次建構「暴力」的集會遊行形象、並倚「外

國法」與(被「社會秩序優先論」召喚而來的)「民意」背書。

但與以往不同的是,面對以「法治」(Rule of Law)挑戰集遊法正當性,並具

體要求修法的局面時,「法制」(Rule by law)的層次已經不足以因應,因此國民黨

政府採取在法律技術上抽換詞面的論述策略,一方面維持改革形象以爭取民眾支

持,另一方面草案實質上又採取更嚴格的管制。

能夠將國民黨政府逼入「法治」的論理戰場,實有賴於近年來實踐經驗與法

律論述密切結合的趨向,使得對集會遊行應開放的論述,開展了奠基於本土經驗

的紮實批判。惟警學界亦有部分研究,將社會秩序、民意、群眾暴力等論述加以

重新包裝、詮釋,用以反制主張開放的學界論述,日後會如何發展,尚待觀察。

玖、結論:

本文自解嚴以降,以集會遊行法為主軸,爬梳了台灣對於集會遊行的國家與

學術論述演進。解嚴以前是以「暴力」標籤集會遊行者,並且建構「暴民」、「有

心人士」與「良民及『打不還手』的警察」這樣二元對立的圖像。法學以管制為

核心,警學則透過「群眾心理與特性」、「事件分類」與「處理原則」等方面的論

述,建構起反集會遊行的知識與價值體系。在此一時期國家暴力並不受法的約

制,因此「法」的角色相當稀薄。

至解嚴之後,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掀起了波瀾,但解嚴前的國

家論述結構仍然被延續,在國會優勢的情況下,國民黨政府得以通過一部有利於

己的法律,並且主張「法制」(Rule by law),藉以卸除威權的責任,並且以(自己

可恣意裁量適用的)法制作為新的二元對立建構。但這段期間透過立法的討論,

相關討論開放或管制的學說百家爭鳴,連警學界均有部分鬆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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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至解除動員戡亂,再度修法的期間內,從五二零農民運動與野百合學

運的對照即可得知,集遊法仍然作為分化與汙名的政治工具用途,遠大於實際上

對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因此,既然國家並非真的要保障集會遊行自由,集會遊

行的形象,實際上並未改善。然而集會遊行議題在學界,已開始從執法技術問題,

轉化為法律、人權保障問題,惟仍無法撼動立法與司法領域。

而在終止動員戡亂至政黨輪替前,國民黨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的論述,已經大

致納入「法」的框架內。釋字四四五號是國家與學界論述的第一次大辯論,國民

黨政府總動員民主正當性、法制、「群眾暴力論」、「社會秩序優先論」、「民意論」

等解嚴以降的論述工具,對抗要求開放集會遊行的憲法論述,雖然在鑑定人的意

見看來,是支持開放的,但大法官會議最終仍做成了保守的決定,民意似也未有

太大變化。

到了政黨輪替之後,面對第二次的集遊法修正,民進黨政府仍舊延續先前的

「群眾暴力論」、「社會秩序優先論」等負面論述策略,在集遊法的形象建構與法

律修正上,均未有進展。紅衫軍運動爆發後,集遊法的裁量搖擺,法制(Rule by law)

的工具性表露無遺,也使得衝突越演越烈;倒扁與挺扁民眾雖然均進行了集會遊

行,但都並未跳脫「合法/非法」、「暴民/良民」的框架,而是均援引既有框架互

相指責,強化了這個以法為區分的二元對立圖示。但在學界,在釋字四四五號之

後,相關討論均漸趨向開放;而後透過「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社會運動,開啟

了與本土實踐經驗結合的法學論述。連一向保守的警學,在法制應然面的討論

上,亦開始走向開放,亦修正了部分對於心理學、社會學相關學術體系的選擇性

引用,惟其中尚有威權遺緒。

進入二次政黨輪替後,國民黨政府侵害人權的實踐引來的劇烈的批評以及反

撲,國民黨政府先是以其慣用之「法制」進行「良民/暴民」、「體制內/體制外」

等二元對立圖像建構、以及再次生產「暴力」的集會遊行形象、並倚「外國法」、

與被其「社會秩序優先論」召喚出的「民意」背書。但法制(Rule by law)的論述

層次,已不足以因應出自法治(Rule of law)的改革要求,故國民黨政府採取在法律

技術上抽換詞面的論述策略,一方面借用社會運動的詞彙,維持改革形象,博取

民意的支持,以維繫其民主正當性;另一面又採取更嚴格的管制。

長久以來,無論是哪一黨執政,對於集會遊行均是採取表面開放,實際汙名、

管制的「說說而已」策略。但從上述的脈絡觀之,說久了也會「假戲真做」,從

法律論述與實踐中,長出實質反抗的力量。當「國王的新衣」被道破時,或許可

以如 2008 年般,再撒一個更精巧、複雜的謊加以掩飾。但只要改革者從社會實

踐與學術中持續擷取力量,終有一天能夠以所有人都能理解與認同的論述方式,

堂堂正正地說出:「國王,沒有穿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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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展望與後記

本文目的在於就政府及其批判者的集會遊行敘事正當性競奪,進行歷史資

料的爬梳,惟尚有若干尚待補強與發展之處。首先較缺乏與既有本土社會學研究

文獻的充分對話,例如李丁讚、林文源(2003)認為台灣的街頭運動漸次走向「馴

化」的過程,而台灣的社會運動,在 2000 年後亦產生了「體制內參與路線」的

行動劇碼(杜文苓、彭渰雯 2008),社運抗爭劇碼的轉化,是否與論述的轉化相互

對應,便值得探討;陳雨君(2010)則是以對於「去政治化」的敘事社會學分析,

較完整地處理了政治行動者意圖,與政治敘事轉化的關係。其次,在社會運動理

論的應用上,關於構框(Frame Alignment)(Snow 1986),以及文化環境(Cultural

environment)(Williams 2004)等社會運動文化象徵層面的討論,亦能與文中的論述

轉型過程相互對照,並進一步類型化地詮釋行動者獲取論述正當性的途徑與原

因。而 Della Porta(2004)對於集會遊行中的警察行為(Policing Protest)的剖析,則是

能較完整地整合本文中散置的警學知識、意識形態、警察實作等概念的分析取

徑。此外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著重於探討運動者利用法律的行動策略,及

其影響(McCann 1994;Silbey 1998),對於本文所述之「學界與社運界結盟」所產

生之實踐策略內涵究竟為何,此一觀點能有更細緻的描繪。惟本文限於篇幅與完

稿期限,已無力再處理與上述觀點的對話,望未來尚有機會進一步加以拓深。

參考書目

一、中文參考文獻

Ann L. Weber 著、趙居蓮譯,1995,《社會心理學》。台北:桂冠,。

Earl R. Babble 著、陳文俊譯,2007,《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雙葉。

Gelatt, T.著,1996,〈集體人權與個人人權〉。頁 83-92,收於陳隆志編,《台灣憲

法文化的建立與發展》。 台北:前衛。

Douglas Jack D、Atwell, Freda Cruse 著、張宇、朱欣民譯,1992,《當代社會問題 [越

軌社會學的觀點]》。台北:風雲論壇。

Scholler 著、李震山譯,1987,〈示威活動實例二則之評釋〉。《警學叢刊》18(2):

96-104。

Shellsy E. Taylor, Letitia Anne Peplau, David O. Sears 著、張滿玲譯,2005,《社會心理

學》。台北:雙葉。

丁道源,1980,〈從法律觀點談高雄暴力事件〉。《警學叢刊》11(1):5-6。

丁維新,1987,〈從韓國集會示威法談我國集會遊行法立法之取向〉。《實踐》,

769:56-60。

內政部編,1999,《集會遊行法有否牴觸憲法等釋憲案相關資料輯要》。台北:內

Page 29: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政部。

王志文,1987,〈評集會遊行法草案〉。《中國論壇》24(10):46-50。

王晧昱譯,1987,〈法國集會遊行及人民團體組織法〉。《中山社會科學譯粹》,

2(1):117-122。

王鈞章,1986,《中華民國憲法論》。台北:宏政。

王學良,1989,〈集會遊行事件處理與法律問題〉。《警學叢刊》19(3):33-42。

古允文,1987,〈公權力戰勝了嗎?〉。《中國論壇》25(4):5。

台大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1997,《台大四六事件考察 : 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

總結報告》。台北:台灣大學。

台灣人權促進會,1990,《台灣 1987-1990 人權報告》。台北:台灣人權促進會。

立心出版社編,1980,《抽絲剝繭看高雄暴力事件》。台北:立心。

立法院秘書處編,1988,《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案(上冊)》。台北:立法院秘

書處。

_______________,1993,《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案》。台北:立法院秘書處。

朱源葆,1988,〈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內容評析〉。《警政學報》14:113-45。

_______,1989,〈論警察裁量權之法律界限﹣﹣以處理集會遊行案件為例〉。《警

學叢刊》19(3):22-32。

_______,2001,〈警察執行集會遊行時之法律界限〉。《警學叢刊》32(2):71-90。

行政院,2008,行政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未來集會遊行採報備制。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4299&ctNode=3764&mp=1,取用日期:2011 年

7 月 1 日。

杜文苓、彭渰雯,2008,〈社運團體的體制內參與及影響-以環評會與婦權會為例〉。

《臺灣民主季刊》5:119-148。

呂世明,1988,〈警察對於群眾運動應有之認識〉。《警學叢刊》19(1):30-32。

李丁讚、林文源,2003,〈社會力的轉化:台灣環保抗爭的組織技術〉,《台灣社會

研究季刊》 52:57-119。

李長貴,1983,《社會心理學》。台北:臺灣中華。

李建良,2008,〈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1106 圓山事件案〉。《台灣法

學雜誌》117:1-5。

李震山,1992,〈集會遊行舉辦之申請制度與集會自由之保障〉。《警政學報》20:

1-20。

_______,1996,《集會遊行場所選用之法律研究》。台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專題研究計畫。

_______,1998,《警察任務法論》。高雄:登文書局。

周志宏等,2008,〈防制衝突或製造衝突?--集會遊行法立法與執行之檢討〉。《台

灣法學雜誌》117:66-79。

周繼祥,2000,《中華民國憲法概論》。台北:揚智。

林文貴,2003,《三一八群眾抗爭事件危機管理之研究》。台北:台北大學公共行

Page 30: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政暨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武宏,2008,《從審議民主論我國集會遊行法之法制發展與改革》。基隆:海洋

大學碩士論文。

林紀東,1970,《憲法逐條釋義》。台北:三民。

林漢堂,1995,〈臺灣地區聚眾活動發展趨勢之研究〉。《警學叢刊》25(4):55-82。

______,1996,〈群眾行為之探討〉。《警學叢刊》27(1):187-205。

______,1997,〈論基本人權之保障與限制--兼論集會遊行立法之必要性與適切性〉。

《警學叢刊》27(5):195-217。

______,2006,《聚眾活動防處之理論與實務》。台北:華泰。

______,2010,〈聚眾活動防處之重要情境因素及其對策探討〉。《警學叢刊》40(5):

161-79。

林騰鷂,1998,《中華民國憲法》,台北:三民。

法治斌、董保城,2001,《中華民國憲法(修訂三版)》。台北:國立空中大學。

邱華君,1980,〈警察鎮壓群眾事件之研究〉。《警學叢刊》10(4):71-75。

姚立明譯,1987,〈西德有關人民團體之重要規定〉。《中山社會科學譯粹》2(1):

96-100。

洪文玲譯,1981,〈群眾控制與小型警察局〉。《警學叢刊》11(4):169-70。

洪應灶,1974,《中華民國憲法新論》。台北:作者自刊。

范雲,2010,〈說故事與民主討論----一個公民社會內部族群對話論壇的分析〉。《台

灣民主季刊》7(1):65-105。

律師通訊,1988,〈請願偏離方向,觸犯九項罪嫌〉。《律師通訊》105:15。

孫性初,1987《「示威遊行」不是民主自由》。《律師通訊》97:12。

徐桂峰,1989,《台灣集會遊行十年記事》。台北:自立晚報。

海外出版社編,1980,《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暴力事件》。台北:海外。

馬英九,2008,馬英九人權政策,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

http://2008.ma19.net/policy4you/humanrights,取用日期:2011 年 7 月 1 日。

高承恕,1989,〈台灣新興社會運動結構因素之探討〉。頁 9-19,收錄於徐正光、

宋文里合編,《臺灣新興社會運動》。台北:巨流。

國會圖書館,2002,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國防、法制二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

錄。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取用日期:2011 年 7 月 1 日。

張正修編,2003,《憲法與行政法制 》。台北:一橋。

張雄世,〈鎮暴警察的目的手段與方法〉。《警學叢刊》10(3):2-4。.

張榮春,1990,《非法聚眾活動防處要領》。桃園:中央警官學校。轉引自陳百卿,

2007,《政府處理違反集會遊行法活動之研究》,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75。

章光明,2010,〈我國集會遊行制度之回顧與前瞻〉,《中央警察大學學報》47:

23-45。

許仁碩,2008,薛香川秘書長回應學生的逐字稿,

Page 31: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http://ilyagram.org/blog/archives/2216.html 。取用日期:2011 年 7 月 1 日。

許志雄,1998a,〈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評析(上)〉。《月旦法學》37:126-33。

______,1998b,〈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評析(中)〉。《月旦法學》 38:110-17。

______,1998c,〈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評析(下)〉。《月旦法學》39:108-115。

許志雄等,2002,《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

許志錠,1991,〈輿論與宣傳在群眾行為上的應用〉。《警學叢刊》22(1):82-88。.

許義寶,1997,〈論未經許可集會遊行之命令解散〉。《中央警察大學學報》31:

113-38。

許董利,2005,《警察處理集會遊行之研究-高雄市案例之分析(2001-2005)》。

高雄: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立中,1966,《警察行政法論》。台北:作者自刊。

陳百卿,,2007,《政府處理違反集會遊行法活動之研究》,中正大學政治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

陳君愷、賴建寰,2008,〈給我洲後村,我將翻轉全臺灣-試論二重疏洪道洲後村

拆遷抗爭事件的歷史意義〉。《中央大學人文學報》36:185-217。

陳雨君,2010,《去政治化的政治:台灣政治事件的敘事社會學分析》。台北:台

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春林,1987,〈日本對於聚眾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管制〉。《警學叢刊》17(4):

117-23。

陳春林,1991,〈善用催淚瓦斯順利完成驅散逮捕任務〉。《警學叢刊》 21(3):50-59。

陳英淙,2006,〈行政程序之陳述意見應用於集會遊行法之探討〉。《中央警察大

學法學論集》11:29-58。

陳慈陽,1998,〈「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合憲問題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

59:33-63。

陳新民,1988,〈示威的基本法律問題〉。《政大法學評論》38:221-257。

______,1999,《中華民國憲法釋論》。台北:三民。

陳銘祥,1987,〈是保障而非管制:集會遊行法的省思〉。《中國論壇》25(4):35-38。

陳儀深,2004a,〈艾琳達(Linda Gail Arrigo)女士訪問紀錄〉。《口述歷史》12:37-73。

______,2004b,〈周平德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12:74-97。

彭紹瑾,1989,《羣眾與集會遊行之研究》。桃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

黃中良,1986,〈群眾事件處理〉。《警學叢刊》16(4):87-93。

黃文雄,2006,台灣是不是集遊的警察國家?。

ttp://blog.roodo.com/right_of_assembly/archives/2015848.html.。取用日期 2011 年 7

月 7 日。

黃國昌,2008,〈關於集會遊行法之修正--法律專業團體版的緣由〉。《全國律師》

Page 32: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12(12): 67-86。.

黃榮堅,2008,〈問題不在暴力,問題在正當性〉。《台灣法學雜誌》,117:6-9。

黃默,2008,〈臺灣人權的回顧與展望〉。《臺灣民主季刊》5(4):181-87。

葉志剛,1973,《聚眾犯之研究》。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廖元豪,2006,〈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臺

灣本土法學雜誌》85:1-4。

_______,2007a,〈敵視集會遊行權的集會遊行法〉。《月旦法學教室》58:6-7。

_______,2007b,〈不准在我的土地說話?--言論自由與公共論壇〉。《月旦法學教

室》62:8-9。

_______,2008,〈臺灣人權再檢驗〉。《臺灣民主季刊》5(4):235-245。

廖達琪,2005,〈「人治」與「法治」遭遇下的菁英角色及憲政發展 -台灣憲政運

作之回顧及前瞻(1950~)〉。《臺灣民主季刊》2(3):33-54。

廖義男,1987,〈制定『集會遊行法』應把握的原則〉。《政治評論》45(9):15。

劉世林,1988,〈處理『聚眾活動』之理論與實際〉。《警學叢刊》19(1):2-16。

劉靜怡,2009,〈台灣民主轉型的“人權保障”未竟志業-『言論自由』和『集會

遊行自由』往何處去〉。《臺灣民主季刊》 6(3):1-46。

蔡宜均,2001,《論我國憲法集會自由之保障與限制》。台北:國防管理學院法律

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湶源,1990,〈孫子兵法給保安警察的明訓與啟示〉。《警學叢刊》 21(1):76-81。

蔡進閱,1992,〈論我國集會遊行法之執行--以協商為例〉。《警學叢刊》 23(2):

3-29。

蔡震榮,2008,〈從江陳會論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界限〉。《台灣法學雜誌》117:56-65。

衛向源編,1980,《高雄暴力事件專輯》。台北: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

鄭加仁,2006,《集會遊行法制與實務之研究》。桃園: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

究所碩士論文。

鄭昆山,1987,〈從『國安法』草案論集會遊行的法律規範〉。《警學叢刊》18(1):

67-82。

鄭善印、王家敏,2009,〈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及相關判決之研究〉。《警政論叢》9:

1-25。.

鄭善印、李震山,1992,《我國集會遊行法執行之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

賴錫欽,1982,〈群眾事件之現場攝影〉。《警學叢刊》12(4):106-11。.

謝瀛洲,1965,《中華民國憲法論》。台北:作者自刊。

簡立欣,2008,《媒體時代的群眾運動:試論倒扁運動的框架演變》,台北:台灣

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鄺世泰,2000,《日本國憲法中集會自由權的法理研究--兼論台灣集會遊行法的違

憲問題》。台北: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論文。

顏世錫,1996,〈如何加強人民街頭集會遊行之秩序維持〉。《研考雙月刊》20(2):

Page 33: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13-21。

顏厥安,2008,〈人權破損與公民社會的團結自救-臺灣人權再檢驗〉。《臺灣民

主季刊》 5(4):201-10。

羅志淵,1969,《憲法論叢》。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蘇永欽,1988,《憲法與社會文集》。台北:作者自刊。

_______,1999,《違憲審查》。台北:學林。

二、外文參考文獻

Della Porta, Donatella and Olivier Fillieule, 2004 ,Policing Social Protest. Pp.217-241

in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 D. A. Snow, S. A. Soule

and H. Kriesi. Malden, MA and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Michael W. McCann, 1994, Rights at Work,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ilbey, Susan S 、Patricia Ewick,1998, The common place of law: 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now, David et al., 1986,“Frame Alignment Process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1: 464-481.

Williams, Rhys H. ,2004, “The Cultural Contexts of Collective Action: Constraints,

Opportunities, and the Symbolic Life of Social Movements.” Pp.91-115 in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 D. A. Snow, S. A. Soule and H.

Kriesi. Malden, MA and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ing.

三、媒體文章

中國時報,1987,〈「保障憲法賦予權利,建立共同規範」----訪學者對集會遊行

法草案意見〉。中國時報,第 2 版,7 月 23 日。

中廣,2010,〈選前倒數 大安居民市府抗議小帝寶〉,11 月 25 日。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0,5248,130506x132010112501064,00.html。取

用日期:2010 年 11 月 29 日。

今日新聞網,2009,〈517 遊行民調/集遊法改成強制報備 4 成 5 受訪民眾贊

成〉,5 月 14 日。http://www.nownews.com/2009/05/14/91-2451113.htm。取用日

期:2010 年 11 月 29 日。

王宏舜,2006,〈圍攻不算跳舞 警方要辦簡錫堦〉。聯合報,10 月 3 日。

司法院,1987,〈維護法律尊嚴,維持社會秩序〉。司法周刊,第 1 版,10 月 14

日。

江中明,1990,〈無名外力影響,質變緊要關頭〉。聯合報,第 4 版,3 月 24 日。

自由時報,2006a,〈台灣不需要毫無休止的群眾運動〉,自由時報,A2 版,8 月

19 日。

Page 34: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自由時報,2006b,〈體制外倒扁運動將為社會帶來分裂和不安〉,自由時報,A2

版,8 月 29 日。

何振宗,1990,〈李鍾桂肯定學運,呼籲以更理性冷靜態度關心國是〉,聯合報,

第 4 版,3 月 25 日。

吳佳臻、魏培軒,2006,〈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中國時報,A19 版,9 月 30 日。

李家同,2006,〈街頭運動:今日倒扁,他日倒誰?〉,聯合報,A16 版,8 月 18

日。

周曉,2006,〈警察心聲 火車站靜坐民眾 真可愛〉,聯合報,A15 版,9 月 24 日。

林志成等,2008,〈教長探視:肯定學運 但應守法」〉,中國時報,A5 版,11 月

11 日。

林嘉誠,1987,〈由各國立法談集會問題〉,台灣時報,第 2 版,4 月 28 日。

邱英明,2006,〈楊秋興:稱施「師傅公」 兩碼事〉,聯合報,A5 版,9 月 28 日。

范凌嘉、馮復華,2006,〈馬:再多自由 也不能濫用〉,聯合報,A9 版,11 月 6

日。

唐春福,1990,〈不該直呼元首姓名,邱創煥指學運代表失禮〉,聯合報,第 4 版,

3 月 27 日。

高有智,林庭瑤,2006,〈痛批惡法 侵犯人權 綠委倡議廢除集遊法〉,A4 版,7

月 19 日。

高思博,2009,〈把街頭真正還給人民〉,中國時報,A14 版,6 月 22 日。

陳守國、林進坤、何善溪,1987,〈「保障憲法賦予權利,建立共同規範」----訪

學者對集會遊行法草案意見〉。中國時報,第 2 版,7 月 23 日。

陳金章,1990,〈流氓寄生社運 首件社運流氓核定 楊姓男子將強制到案〉,聯合

報,第 6 版,9 月 16 日。

_______,1994,〈五二九反核遊行 駁回後再提申請〉,聯合報,第 2 版,5 月 24

日。

_______,1994,〈五二九反核遊行三負責人送辦〉,聯合報,第 7 版,6 月 19 日。

_______,1994,〈陳婉真的國會助理 駕黑吉普車 衝撞鐵絲網 曾清雲被收押〉,

聯合報,第 3 版,7 月 13 日。

馮復華,2006,〈取消集會權 馬打鎮定劑?〉,聯合報,A2 版,10 月 13 日,。.

黃東熊,1988〈集會遊行法實施後之檢討〉,聯合報,第 11 版,6 月 6 日。

楊日旭,1987,〈論美國憲法上集會與遊行的權利〉,台灣日報,第 3 版,4 月 13

日。

楊志強,1990,〈圓滿結束 學生之間已浮現奇怪的不同聲音〉,聯合報,第 3 版,

3 月 23 日。

葛佩育,1994,〈撤離拒馬蛇籠 警察沒有權威﹖〉,聯合報,第 39 版,7 月 21

日。

詹三源、莊琇閔.,2006,〈紅衫軍回凱道 警駁回〉,聯合報,12 月 6 日。.

劉靜怡、賴中強、黃國昌,〈荒謬的國民黨版集遊法草案〉,蘋果日報,論壇,7

Page 35: 解嚴後集會遊行的法律論述與形象建構 以國家與學術敘事為核心 …€¦ · 內容分析法適合分析人類既有的傳播紀錄,並且能夠進行跨時性的變遷比

月 14 日。

聯合報,1979a,〈搜出購買木棍單據,顯見預謀暴亂〉,聯合報,第 3 版,12 月

16 日。

_______,1979b,〈林玉祝表現勇氣 內政部決予表揚〉,聯合報,第 3 版,12 月

20 日。

_______,1979c,〈治安人員忍辱負重‧各界慰問致敬 嚴正譴責暴力行為‧要求

依法懲兇〉,聯合報,第 3 版,12 月 12 日。

_______,1987,〈集會遊行法,立法普獲支持 主委與學者,認為禁制太多。〉

聯合報,第 2 版,7 月 23 日。

_______,1988a,〈總統指示深入調查暴力事件 追究滋事分子 力求毋枉毋縱〉,

聯合報,第 1 版,5 月 22 日。

______,1988b,〈檢警南下搜索雲林農權會 查扣資料並開臨時偵查庭〉,聯合報

第 6 版,6 月 4 日。

______,1988c,〈維護治安‧加強規範 研訂集遊法施行細則〉,聯合報,第 1 版,

5 月 26 日。

______,1988d,〈保障人民合法集遊權 總統排除緊急處分令〉,聯合報,第 1 版,

5 月 23 日

______,1988e,〈有備而來?真假農民?〉,聯合報,第 3 版,5 月 21 日。

_______,1988f,〈五二○夠了 五三一免啦!向台北市民致歉 被北市警局駁回〉,

第 3 版,5 月 27 日。

_______,1991a,〈政府對警政署下達五項反台獨指示〉,聯合報,第 1 版,10 月

18 號。

_______,1991b,〈鄰長曾榮權 以施工汙染為由 向包商恐嚇勒索 環保流氓裁付

感訓 開先例〉,聯合報,第 1 版,2 月 2 日。

鍾沛東、林河名,1997,〈集遊法違憲?三大論點激辯〉,聯合報,第 6 版,12

月 6 日。

蘇永欽、姚立明,1987,〈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個觀念與問題〉,聯合報,第 2 版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