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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8 1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焦點議題與案例報告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股長 蔡佩珊 2013.6.24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 公務機密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研習會 目錄大綱 前言 焦點議題 案例參考 結語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 公務機密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研習會kcginfo.kcg.gov.tw/Upload/RelFile/38/538/5cdbd3a6-0fb6-43a6-8a67-15c6ad8d48ae.pdf2013/8/8 1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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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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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焦點議題與案例報告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股長

    蔡佩珊

    2013.6.24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 公務機密維護與個人資料保護研習會

    目錄大綱

    • 前言

    • 焦點議題

    • 案例參考

    • 結語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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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來,公務機關屢因民眾告發以各種形式洩漏個人資料,而受理類似案件之際,首因釐清洩漏態樣與洩漏資料—究係純粹公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或是密等公文資料,如為前者,則應回歸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方式,進行後續處理;如係密等文書,則應以洩密案件進行查處事宜,惟此兩者間仍存在模糊地帶,或權責歸屬劃分等問題…

    前言

    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規定,肩負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職責,惟是否應將個人資料之相關管理權責納入,確有討論空間,而回歸個人資料最初立法之用意,應係就民眾個人資料做一全面性之保護,惟實際執行之困難度及複雜度極高,且易產生公務機密分流問題,實有賴各位先進共同提出意見交換,以期凝聚共識,解決現階段爭議。 本處很榮幸能協助廉政署辦理事項研習,如有未盡周全之處,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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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等文件須依 1. 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

    密等規定。 2. 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

    項目。

    公務資料

    個人資料 一般資料

    有無保密必要

    有無保密規定

    有無保密需要

    有,依法保密 無,妥善管理

    有,依規保密

    有,依規保密

    無,妥善管理

    無,妥善管理

    依法或依規應予保密之一般與個人資料

    無需保密之個人資料

    無須保密之一般資料

    仍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蒐集、

    處理及利用

    依文書處理手冊妥為辦理

    都經過三道篩選判斷程序

    保護模式?? 角色?

    焦點議題

    焦點一 • 各機關之一般公務機密文件與個人資料如何界定,兩者關係為何?(參考法規-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個人資料保護法18條、同法施行細則12條第2項第2款)

    說明 ★公務機密之定義: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以外,依法

    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文書處理手冊第51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

    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資料合理利用。(該法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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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保密規定-

    於該法第22條與第52條,主要係公務機關為執行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相關檢查時,知悉他人資料者,

    負保密義務。

    第18條:..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

    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施行細則第24條: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

    ★ 施行細則第25條:

    1.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 任機

    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

    2.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

    公務機密

    個人資料

    兩者關係

    是否與職務有關聯

    個人資料

    焦點議題

    透過各機關主管業務機密項目進行初步概分

    焦點議題 焦點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範圍,甚或依同法第6條所規範之「特種個資」,其內容如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其職務上有相當程度之關係時,是否可據此將該等個人資料界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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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與犯罪

    前科等五項,目前法務部日前行文(101.6.10)

    將其通稱為敏感性個人資料,並要求各機關自

    行訂定行政規則予以保護,惟究係應將該等特

    種個資(敏感性個資)如何定位?

    →純粹個人資料?或屬公務機密範疇?

    →由各機關自行於主管機密範圍項目?

    →司法判解之趨向?

    焦點議題 焦點三

    • 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似未有就各機關之專責機構應歸屬加以明確規範,機關首長該如何指定專責人員,又受機關指定或要求政風單位為主管該法之權責單位,如何因應又是否適宜擔任該法監督角色?

    (依據法務部政風司99年1月13日政五字第0991100278號函,政風單位負責辦理洩密查處案件,不宜擔任個資法專責單位,避免衍生球員兼裁判之角色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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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依據上述上級指導函文,政風單位似不宜擔

    任個資法專責單位,惟目前已有部分機關,

    因受首長指定擔任該法專責單位,是否與上

    述函示產生衝突?

    焦點議題

    適宜於個資保護小組中擔任之角色?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

    小組

    各業務承辦單

    秘書單位

    研考單位

    政風單位?

    資訊單位

    法制單位

    建議模式

    政風單位不宜單獨成為負責個資之權責單位

    角色扮演

    怎麼做才好呢???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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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焦點四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容易造成機關誤解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安全維護工作」與政風單位職掌之「機關安全維護工作」相同,以至於要求政風同仁擔任個資法第18條規定之「專人」或專責單位,另個人資料保護法雖於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相關個資保護重點項目,惟似未有具體執行模式(如密等文件處理程序?專責小組?認證?個別化保護方式辦理?),以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角度,其可能產生疑問如下:

    1.公務機關如有洩漏一般公務機密資料,屬政風 機構職掌;惟如係洩漏個人資料時(與一般公 務機密無涉),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查察之單位為何? 2.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案件-執行後續查察程序? 3.個資安全維護工作-負責單位?

    焦點議題

    說明 • 以上述法務部政風司99年1月13日政五字第0991100278號函立場,政風單位雖不宜擔任專責單位,惟遇有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案件查察權限、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職責劃分等疑義…

    • 各政風機構應先討論合宜應對機制,有清楚一致之立場面對,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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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 部分洩漏個資案件,在案件查察初期,均以公務員涉有違法失職問題,交付查處,而經深入查察後,如無公務員貪瀆不法情事,且有時涉及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案件,則政風單位是否仍接續辦理相關查察事宜?

    焦點議題

    說明

    • 個資安全維護V.S機關安全維護??

    • 個資維護 V.S公務機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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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焦點五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政風機構如受機關指定為是項檢查業務之權責單位,是否適宜?又如何因應?

    焦點議題

    說明

    • 以上述法務部政風司99年1月13日政五字第0991100278號函立場,政風單位雖不宜擔任專責單位,惟遇有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案件查察權限、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職責劃分,各政風機構是否應先討論合宜應對機制,有清楚一致之立場面對,俾免於嗣後面對類似問題產生疑義。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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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焦點六

    • 他機關、民意代表或司法檢調機關調卷可否概以為保障個人資料或事涉公務機密之因應方式拒絕,又政風機構亦可能遭其他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案卷,如何因應?

    焦點議題

    說明

    • 上述問題又可再細分下列幾項問題:

    1.他機關請求基於職務協助立場, 提供相關公務資料,如無相關 法律明文規定,則機關本有許可 與否之權限,惟如涉及個人資料, 則可否因此拒絕提供?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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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2.地方政府之民意代表(如議員)可否直接向各機關調卷? 調卷內容如涉及個人資料,可否據以拒絕提供?

    可不可以調卷 能不能調卷 要不要調卷

    調卷主體適不適格?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並無文件調閱權,且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90)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

    文件調閱權。

    調卷內容有無法令

    限制調閱? 如已有不得提供之法律規定時,縱然業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或與議案有關,仍不得提供。相關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提供或公開資訊之規定,仍得作為拒絕地方民意機關調閱市府文件之法律依據。

    具正當理由,可否拒絕?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行政機關如有正當理由仍可拒絕議會調閱文件。(釋字)585號

    焦點議題 目前各地方議員未如立法委員可行使文件調閱權限,則有關調卷問題,提供相關判斷方式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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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提供應拒絕調閱之政府資訊可構成懲處及懲戒事由並有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可能。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因此,公務員如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不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自可由機關長官基於監督權,對違反義務之公務員循法定考績程序,作成懲處處分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如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不得公開或提供之檔案或卷宗資料,係屬「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即有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可能。

    補充

    焦點議題

    說明

    3.司法檢調機關可否直接向各機關調卷? →調閱一般性公務資料? →調閱含個人資料性資料? →調閱機關受理中之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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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4.他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如銀行、保險公司等)以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政風機構調卷? →如何因應?

    焦點議題 焦點七

    •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保護

    個人安全 (如檢舉人身分) 、隱私 (如醫療、財務等或犯

    罪紀錄等) 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 (如人事採購作

    業等) ,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可於

    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

    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其中「有關個人權益之保護」其定義與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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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目前處理密等文件均需加註解密條件,而依據該函示所提-有關~ 1.個人權益之保護?何謂個人權益,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個人資料有無區別?抑或相同? 2.依法應持續保密?依何種法令?持續進行保密作為亦或保持密等? →與現階段實務作法有無衝突?

    說明

    焦點議題

    →僅提本處目前之作法,供參考: 1.經歸屬為密等文件之公文,應依文書處理手冊-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2.惟密等文件一經解密條件成就,辦理解密程序後,即轉換成普通公文,但需待保存年限屆滿方可銷毀,於此其間涉含有個人資料之公文,應訂定相關保護(如檔案調閱、限制調閱等)規定,以確保此類含有檢舉、陳情人案情等個資之公文,無個資洩漏之疑慮。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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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

    案法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

    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

    或複製品為原則。核准閱覽之檔案,部份

    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

    予閱覽。

    補充

    焦點議題

    焦點八

    •承上,如有涉及個人權益保護事項(例如檢舉或陳情人身分),如何核定解密條件?始能符合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釋規定。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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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目前各機關保管之密件可分為: •未加註解密條件 •永久保密 •已加註解密條件 因應前述函示與個資法上路後,對於後續解密條件之檢討、修正與核定,應如何辦理較為妥適?

    焦點議題

    焦點九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前述二法是否有衝突?應如何分別運用?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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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目前對於公務資料提供產生爭議,則又經常衍生是否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衝突? •如判決書? •如訴願決定書? •各機關應資訊公開之資料涉含個人資料? •如目前要求機關辦理行政透明? 有無較佳之釋疑方向?

    焦點議題

    焦點十

    •有關政風機構為因應業務需求建置各項資料庫,如何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下,合法合理有效運用? (例如:蒐集各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一覽表等資料,以研析行政程序有無不合時宜之處)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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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議題

    說明

    •目前各政風機構建置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一覽表是否合乎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無牴觸?

    案例分享

    一、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醫療院所執行員工年度健康檢查,而該醫療院所不慎洩漏該機關涉含個人資料健檢結果,則本案經員工檢舉始發現,惟受理本案後續查察機關應否為政風機構? 委外辦理洩個資,究竟誰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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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二、詐騙集團因取得公務機關某科室之通訊錄,因此針對該科室同仁進行詐財,得逞20萬元,嗣後發現係同仁未善加保管所致,則該公務通訊錄性質係公務文件,抑或為單純個人資料,可否列為密等文件,並對洩漏同仁課以洩漏職務上秘密罪? 個資滿天飛,列密不列密?

    案例分享

    三、消防局因應個資法施行,乃由秘書室簽陳局長核准後推動將「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火災證明書」以密件紙本簽核程序辦理陳核、傳遞及歸檔。惟同仁反應前揭文書作成數量甚鉅,如均以密件處理恐顯繁複而增長業務時效。 本案係將個人資料歸為密等文件辦理而衍生問題…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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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四、環保局接獲民眾檢舉A 騎車行經某路段時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檳榔汁或隨地丟棄菸蒂)規定情事,環保局人員依據該檢舉畫面,以車追人,可否向監理單位請求提供車主B資料(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性別等)? 因公務需要,可否配合查調?

    案例分享

    五、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所建檔之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等人之個人資料,於天災發生時可否逕行提供予消防單位或救災團體,以便於第一時間掌握受困民眾名單?承前,如行政機關認為受災戶處境相當可憐而欲減免其下年度之稅負,可否要求上述救災單位或團體將受災戶之資料及情形提供予機關將其改列減免稅負之用? 客觀事實上對當事人有利,可否據以蒐集與利用…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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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六、如洩漏或被害之資料已為「匿名化」或「加密化」處理,是否可主張當事人權益未受有侵害? 案件內容可辨識 匿不匿名不重要?

    案例分享 七、如機關所屬之公務員C死亡,其家屬可否向機關請求提供C之個人資料,例如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經歷及現職、任免及銓敘審定、獎懲、考績考核、簡要自述等)、薪給資料、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考績表、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國民旅遊卡申請書等資料? 判斷重點--是否有利於當事人???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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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八、晨起運動之路人甲,被酒醉駕車之乙少爺迎面撞上,經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甲之配偶丙可否向醫院請求提供甲之病歷及醫療之個人資料,向乙少爺請求賠償? 判斷重點--是否有利於當事人???

    案例分享

    九、對於當事人未請求之事項,公務機關可否主動更正?若個人資料的內容為機關於情理不便調查之情形(較有可能發生在人事資料管理部分),則維持資料之正確性極有困難。又更正權是否包括銷毀? 維護資料主體為何?更正權為何?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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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十、原告A之父X與Y女士於民國70年1月15日結婚,80年6月6日申請結婚登記,X於94年12月31日死亡。A於95年1月25日以該結婚登記之申請文件有明顯且重大瑕疵為由,函請戶政事務所撤銷前開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否依該請求為更正?(亦即,利害關係人得否請求更正他人之個人資料?) 資料更正權??

    結語

    • 提出問題

    • 找出方案

    • 焦點討論

    • 解決爭議

    • 順利執行

  • 20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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