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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出入口)
細部計畫案計畫書
高 雄 市 政 府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高 雄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表
項 目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
R19 車站出入口)細部計畫案
變更都市計畫
法 令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變更都市計畫
機 關高雄市政府
申請變更都市
計 畫 機 關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本案公開展覽
起 訖 日 期
自民國97年 7月 18日起至民國97年 8月 18日止(刊
登 97 年 7 月 18 日青年日報)
本 案 舉 辦
說 明 會 日 期
民國 97 年 7 月 29 日(楠梓區公所 3 樓會議室)
民國 97 年 7 月 30 日(前鎮區公所 4 樓會議室)
人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無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
會 審 核 結 果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
決議:「照案通過」
目 錄
壹、計畫緣起................................................................................................................5 貳、計畫範圍與位置....................................................................................................5 參、主要計畫概要........................................................................................................5 肆、計畫內容................................................................................................................8 伍、都市防災................................................................................................................9 陸、事業及財務計畫..................................................................................................20 附件一..........................................................................................................................21 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21 附件二..........................................................................................................................24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紀錄..............................24
圖 目 錄
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7 圖二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12 圖三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13 圖四 R5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14 圖五 R19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15 圖六 R5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16 圖七 R19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17 圖八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18 圖九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19
案 名: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出入口)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變更單位:高雄市政府 計畫範圍:如計畫圖 變更類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壹、計畫緣起
高雄捷運紅線總長約 28.3 公里,設有 24 個車站,其中位於高雄市轄區範圍內則有 20 個車站,其餘 4 個車站則位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大部分車站站體(R3-R16)為地下興築,長度為19.8 公里,另 R17-21 車站為高架式建築,長度為 8.5 公里。本案係高雄市轄區範圍內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等因車站位移及出入口位置異動而變更部分工程設計,需使用部份
「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土地,故本案主要計畫業依都市計畫
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配合於「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為交通用地(高雄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案」內變更為交通用地。另依主要計畫變更指導原則及容積管制等
事項,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2 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 貳、計畫範圍與位置
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位置分別位於: 一、捷運 R5 車站出入口 A,位於前鎮區翠亨南路與鎮中路交
叉口西南側,面積 967 平方公尺(高雄市前鎮區仁愛段 1-1 地號)。 二、捷運 R19 車站出入口 A,位於楠梓區加昌路北方之加工出
口區行政區內,面積約 535 平方公尺(高雄市楠梓區和平段二小段647 及 649-1 地號)。
三、面積合計 1,502 平方公尺,計畫範圍與位置詳圖一所示。 參、主要計畫概要
依據「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為交通
用地(高雄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案」都市計畫說明書,為配合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等因車站位移及
出入口位置異動需要,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
地」、「乙種工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實質變更內容如下表所示。
變 更 內 容 編
號 位 置
變更前 變更後 變 更 理 由 備註
交
R5-1
前鎮區翠亨北
路與鎮中路交
叉口西南側
社教用地
(967 m2)
交通用地
(967 m2)
供捷運 R5 車站出入
口、通風井、冷卻水
塔使用
交
R19
楠梓區加昌路
北方之楠梓加
工區行政區內
乙種工業區
(535 m2)
交通用地
(535 m2)
供捷運 R19 車
站出入口使用
註:本表面積僅供對照參考使用,實際變更
面積以實地測量、現址實際分割情況為準。
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
肆、計畫內容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本計畫區捷運 R5 車站地區所需交通用地依其機能係供
設置捷運系統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之使用,R19 車站地區所需交通用地依其機能係供設置捷運系統車站出入口使用,建蔽
率規定為 40 ﹪,容積率規定為 180 ﹪。 (二)本案供捷運系統使用之「交通用地」依「獎勵民間參與
交通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係指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及大
眾捷運系統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所稱相關附屬設施,依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所示,分別為左列各項: 1.轉乘設施:包括停車場、停車灣、計程車招呼站、汽車轉運
站及站外標誌。 2.電力及通信設施:包括供電系統( 含變電站及電力輸送設備 )
及通信設備(含有、無線電基地台 )。 3.行車控制中心。 4.機廠(場)附屬設施。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必要設施。
二、都市設計基準 (一)場(廠)站新建、增建或改建之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均依「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辦理(詳如附
件一)。 (二)為利整體景觀管制,訂定捷運設施「建築景觀之管制作
業原則」乙種,為原則性規範,捷運暨其相關之設施興建時得在本
規範原則下配合專業顧問之建議,得予必要之增列調整並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可申請建築或設置。 針對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其相關車站設施之建築景觀作
業原則如下列所述: (一)捷運車站設施(包含地下車站之出入口及通風、地面車
站、高架車站、機廠及變電站等)於進行設計,應對路網沿線與各
車站地區進行建築景觀特色之調查與分析,將調查與分析結果作為
造型設計之參考,以建立各路線及車站地區之建築景觀風格。
(二)捷運車站設施之設計除了考量安全便捷、耐久、有質感、
及易於維護之功能外,亦應朝向小而美、有氣質、不奢華、不浪費
之目標設計,並應於車站內外適當配置公共藝術品。 (三)捷運車站設施建築造型宜整合當地景觀與人文特色,並
對當地現有文物加以保護,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以三度空間管制方
式塑造其風格,並對建築量體、高度、色彩、立面元素、夜景塑造、
屋頂等建築景觀表現方式加以管制,必要時可作為表達當地人文特
色或地標性之建築物。 (四)捷運車站區位設於市區中心或鄰近地區之重要集會、活
動場所者,其建築裝修及出入口造型需有特別之設計。 (五)捷運車站用地需配合當地環境有適當之植栽計畫,宜選
用適合當地自然生態環境、易存活及易移植之優勢樹種;必要時除
了栽植常綠開花型或半落葉性之喬木外,宜再搭配灌木、草類等其
他種類之植栽,並設置適當之灌溉與排水設施。
(六)捷運車站用地相關敷地設施,除應舖有具耐磨、止滑、
易維護、色澤具柔感及變化性之舖面外,應考量結合周邊環境之需
求,裝設戶外燈光照明、休憩座椅、標示系統等街道傢俱,街道傢
俱亦需配合當地之風格與捷運車站建築造型之特色,避免造成景觀
上之衝擊。 (七)捷運車站設施進行基本設計階段,必要時宜結合民間參
與之方式,藉由召開車站地區公聽會或說明會、召開研討會、部分
設施公開競圖等方式,由民眾共同參與設計以建立共識。 (八)捷運車站設施之設計應配合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公共藝
術審議等相關制度,將圖說提送相關單位進行審議核可後始得核發
建造執照並進行施工。 伍、都市防災
高雄捷運系統除依計畫區實質發展情形制訂都市防災計畫及
規劃 R5、R19 車站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規劃外,為利公共安全亦訂定有「捷運安全逃生設
計公共區之疏散」乙種如后:
一、都市防災計畫: 本案變更之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 A,為緊鄰主要道路,故
防災計畫之重點乃以道路為主體進行防災避難之界面空間,詳細原
則如下: (一)防災避難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於主要道路
兩側建築物地下室,留設防空避難空間,另地面大型開放空間亦可
作為戶外避難場所。(詳如圖二、三) (二)救難路線:以各捷運車站出入口緊臨之主要道路作為主
要救災道路,聯繫建築物進行救難工作。(詳如圖四、五) (三)疏散、逃生路線:以捷運系統為基礎規劃疏散路線,當
火災、震災發生時,將人群疏散至廣場式開放空間、學校、道路本
身及兩旁退縮空地等空曠地區。(詳如圖六、七) (四)防止延燒空間:道路兩側退縮帶及開放空間、公園、隔
離綠帶等,以計畫道路與二側退縮空地之開放空間,可有效防止火
災延燒。(詳如圖八、九)
二、關於「捷運安全逃生設計公共區之疏散」部分: (一)概述
1 由於高雄捷運系統必須保障系統內所有人員之人身安全,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具有一致性之準則,作為規劃車站緊急疏散設施之
基準。這套準則不但符合高雄捷運系統的營運策略,並與其他新建
捷運系統之營運策略具有一致性。 2 車站之設計應考量在緊急狀況下實施全面疏散之需求。
(二)疏散原因 1 在評估捷運車站公共區之疏散需求時,應就實施全面疏散之
可能原因及發生相關事故之可能性進行分析。 2 火災可能是車站實施緊急疏散的主要原因。高雄捷運系統之
設計應採取高標準之防災措施,以期將發生火災之可能性降至最
低。惟為建立設計準則所需本準則係針對假設之緊急狀況進行探
討,而此假設之緊急狀況應足以代表實際可能發生之最壞狀況。假
設之狀況為在尖峰時段內有一列已誤點之列車在失火的情形下駛
入車站。
(三)一般地下站之疏散目標 1 在緊急狀況下,應有足夠之疏散路徑,使車站月台內之所有
旅客能在四分鐘內疏散完畢,並使位於月台最遠端之旅客能在六分
鐘內疏散至安全地點。穿堂層之出口容量不得低於月台層之出口容
量;至於穿堂層所需之疏散時間則視步行距離而定。 2 地下車站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地面層站外之露天大街
上。高架車站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地面層站外處。地面車站
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站體結構之外或出入口結構之外,以其
中較遠者為準。 3 疏散路徑之規劃應使旅客在遭遇火災時得以安全逃生。在此
情形下,旅客前往出入口、通道、電扶梯或樓梯等逃生路徑之水平
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六十公尺。但在僅有單一逃生方向之部位,其與
最近逃生路徑間之水平步行距離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圖二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圖三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圖四 R5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圖五 R19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圖六 R5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圖七 R19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圖八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圖九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陸、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案交通用地原則以無償撥用或有償撥用方式取得,辦理供捷
運設施設置之使用,其事業及財務計畫詳如附表所示:
附件一 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9 日(7 月 30 日生效) 發文字號:高市府都三字第 0920040752 號函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便捷的大眾運輸環境,提供安全、順暢及舒適之都市公共空間,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針對捷運場(廠)站之新建、增建、改建能兼顧都市景觀、環境品質及交通運輸需求,特訂
定本規範。 捷運場(廠)站新建、增建或改建之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捷運場(廠)站除提供市民交通轉運功能外,須表達本市城
市意象,並且應兼具安全防災及提昇都市景觀的功能。 三、捷運場(廠)站用地指供市民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車站用地
及機廠用地,該車站包括平面、立體化車站。 都市設計主要審議部分為突出地面層之相關設施物與建築體。 四、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法定空地之綠覆率原則不得低於百
分之六十。惟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但仍須視情況予以適當立體
綠化,以美化都市景觀。 五、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之地面層應距道路境界線至少三公
尺始得建築,該退縮地得為法定空地,並須予綠化或美化,但因用
地不足或位於公園、學校及機關用地內之捷運設施不在此限。 六、捷運場(廠)站之出入口前應留設供行人等候及緩衝之空間。 七、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沿道路側應栽植至少一列之喬木,
植株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喬木的樹種選擇以遮蔭型式為主,並搭
配灌木栽植形成完整植栽群落。但因捷運設施功能需求或用地不足
者不在此限。 八、捷運場(廠)站範圍內之開放空間及人行道應配合場(廠)站
作創意性設計,其鋪面材質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耐磨、防滑、易
維護材質。色澤須具柔和感及變化性、並作藝術圖案設計拼貼。 九、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融合當地區景觀色彩,並得凸顯公共
運輸建築之特殊性為原則,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同意得採用高明度之色彩基調,以彰顯其地標性。 十、捷運場(廠)站須設置明確、統一之識別系統,並須能表達
路線、站名資訊等。 十一、捷運場(廠)站用地之建築物外觀設置任何型式之廣告物
時,應依廣告物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廣告物須與建築物外觀
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視覺景觀,且不得設置側懸式廣告物。 十二、捷運車站用地,原則不得設置圍牆,但得以低矮樹欉作
為阻隔之用,樹欉高度介於一‧○至一‧二公尺為原則。惟因捷運
功能或安全管理考量需要者除外。 十三、站體設計須結合公共藝術作整體設計。 設置公共藝術其設置地點、形式等須以發揮地區藝文特色,不
妨礙通行順暢為原則,並應與夜間照明配合。 十四、捷運場(廠)站應儘量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區供轉乘其他運
具使用,以避免影響道路車流。
前項路外臨時停車區應區分為小型車與機車區。
捷運場(廠)站附設停車場之汽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五公尺範
圍內。並須有規劃連接場站區之人行步道,其寬度至少須二公尺以
上。 十五、捷運場站出入口如設置於原路權之人行道上時,應維持
原人行道寬度至少一‧二公尺,或該處已有供人行之騎樓空間者,
配合騎樓空間整體設計,得酌減其寬度。 十六、捷運場(廠)站建築物若於屋頂層或地面附設之各種空
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兼顧公共衛生健康,並配合建築物造
型及本地區整體特殊設計建築風貌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十七、為提高捷運場(廠)站之可及性,週邊道路相臨接處,得
視需要設置人行天橋、地下道或其他立體連通空間,並應做整體規
劃設計,以建構完善之立體人行動線系統。 十八、捷運場站周邊應設置夜間照明系統,以維都市安全。為
創造都市景觀兼顧夜間安全,捷運場(廠)站用地上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及沿周邊道路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
得低於六勒克斯。地面層站體部分須於主要立面及造型特殊處,以
投射燈光表達捷運建築夜間特色。 十九、捷運車站應配合用地條件規劃機車及腳踏車停車位,若
設於地面時應結合周邊道路空間整體設計。 二十、捷運車站周邊其它大眾運輸系統之等候區位之佈設,應
配合捷運車站出入口緩衝空間整體規劃之。其他大眾運輸系統之停
靠站(含計程車候客區)應設置路面停車彎,劃設專用停車區,以減少對道路服務水準的影響。
二十一、捷運車站之出入口緩衝空間應與鄰近公園、廣場等開
放空間配合設計,以塑造整體都市景觀。另車站出入口周邊現有人
行道鋪面、街道家具,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予以整體更新設計。 二十二、捷運場(廠)站應設垃圾之分類暫存空間。 車站出入口應設垃圾分類收集桶,並維清潔。 二十三、高架軌道之設置宜予以適當綠化或美化,以創造良好
之都市環境。 二十四、捷運場(廠)站須進行環境影響分析,特別須對交通影
響、量體衝擊提規劃說明,本委員會另得決議要求重要項目之環境
影響分析說明。 二十五、機廠設施須與周邊土地保持適當距離,並設置至少六
米之景觀植栽帶,以作為適當區隔,其景觀植栽帶得設置步道。 二十六、設置於現有人行道之捷運出入口,其高度與量體應儘
量減小,以降低妨礙周邊建築使用為原則。 二十七、捷運場(廠)站建築物如因環境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
得經本委員會同意,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二十八、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本委員會審訂後修訂之。
附件二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