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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 福利資源手冊 福利服務項目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關心您 諮詢電話 /03-8227171#382-384 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廣告 109年4月編印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 福利資源手冊 - sa.hl.gov.tw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條件. 1 、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51、71條服務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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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福利資源手冊

    福利服務項目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關心您諮詢電話 / 03 -8227171#382-384

    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廣告109年4月編印

  • 目錄

    壹、身心障礙者定義 ................................................................... 1

    貳、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 ........................................................... 3

    參、特殊教育身分 ....................................................................... 4

    肆、發展階段之轉銜服務 ........................................................... 6

    伍、相關福利服務 ....................................................................... 7

    一、經濟安全 ........................................................................... 7

    二、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 ........................................................ 23

    三、學齡階段 ........................................................................... 27

    四、15 歲以上 .......................................................................... 30

    五、長期照顧 ........................................................................... 39

    六、支持服務 ........................................................................... 48

    七、家庭支持 ........................................................................... 54

    八、保護服務 ........................................................................... 62

    九、社會參與 ........................................................................... 69

    十、聯絡資訊 ........................................................................... 71

    (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71

    (二)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72

    (三) 長照機構 ........................................................................ 73

    (四) 其他身心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 ................................ 84

    (五) 相關網站 ........................................................................ 93

  • 壹、身心障礙者定義

    一、定義: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身心障礙鑑定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者

    申請文件

    1、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2、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代辦者須攜帶身分證。 3、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4、因障礙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鑑者,應另檢具近三個

    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診斷證明請註明疾病名稱或重新鑑定障別等資訊)。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2、如有特殊情形,可至本縣任一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

    課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3、跨縣市郵寄申請:居住於外縣市,請先致電戶籍地公所

    詢問辦理方式。

    - 1 -

  • 三、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服務對象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條件

    1、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51、71條服務者,皆須經需求評估。

    2、如對行動不便資格、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參與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51、71條等福利服務有異議者,可填寫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結果異議申覆書,本府將派員評估。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2、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4、

    348。

    - 2 -

  • 貳、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

    一、發展遲緩: 指自出生後未滿 6 歲之兒童,因各種原因(包括腦神經或肌肉神

    經、生理疾病、心理社會環境等因素) 導致兒童在認知發展、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社會情緒發展、生活自理發展等五項領域遲緩。

    二、早期療育: 以下簡稱早療,為使(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能跟上同齡兒童發展,

    或降低日後發生障礙的機率,而提供的整體性服務。早療資源涵蓋社政、醫療與教育三個體系:

    (一)社政:以社工員為主要服務提供者,工作內容含政策倡導、資訊提

    供及兒童與家庭相關服務規劃等。(二)醫療:

    以診斷兒童發展現況及兒童療育復健訓練為主。(三)教育:

    一般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或諮詢服務)等。

    - 3 -

  • 參、特殊教育身分

    由學校依鑑定安置時程送件申請,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確認為特殊學生,據以提供適切的特殊教育(如特教教師教學服務、專業團隊諮詢、輔具申請與借用等)。鑑定結果,除作為教師教學參考及升學使用外,不會對外公佈。申請對象: 一、未就學之幼兒:

    設籍或居住於本縣學齡 2 至 6 歲(指學齡 9 月 2 日至隔年 9 月1 日)之幼兒,且領有下列各項佐證資料之—者:

    (一)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二)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三)一年內開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說明:診斷證明或綜合報告書需載明個案確有「發展遲緩」或「障

    礙」之情形。惟其中載有「臨界」、「懷疑」、「疑似」或「邊緣性」等敘述時,不予採認個案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事實。

    二、已就學之學生: 教育階段 學前教育階段 高級中學暨國民教育階段

    對象

    就讀本縣公私立幼兒園 就讀本縣體育高中及國民

    中小學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醫院開立之相關診斷證明或兒童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確認為發展遲緩兒童,需入學接受適當特殊教育服務者。

    2、就讀學校發現疑似特殊教育學生,經一般教育輔導後,評估需接受適當特殊教育服務者。

    - 4 -

  • 報名方式 由學校(幼兒園)至教育部通報網通報,備齊各項資料依規定期限逕送花蓮縣鑑輔會辦理。

    聯絡方式

    鑑輔會: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電話:03-8462860#261 ; 傳真03-8462780 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花蓮縣吉安鄉宜昌1街41號 電話:03-8547145#18 ; 傳真03-8549482 網址:http://hlcspe.hlc.edu.tw/

    - 5 -

  • 肆、發展階段之轉銜服務

    一、跨教育階段轉銜工作:

    對象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大班及國小6年級特殊教育學生。

    辦理時程 每年2月至5月。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服務

    服務對象 1、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縣,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疑似

    有身心障礙事實之居民。 2、經本縣各相關單位、機構轉介之身心障礙者。

    服務內容

    1、身心障礙各項福利諮詢。 2、家庭訪視及追蹤扶助。 3、提供教育、醫療、就業、生活、安置服務。 4、多元資源間之尋求、連結、整合與運用。 5、定期邀集相關服務單位會議,連繫及檢視服務資源。

    申請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39896~7、03-8235546 傳真:03-8234990。

    - 6 -

  • 伍、相關福利服務

    一、 經濟安全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2.5倍。 4、全家戶內應計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

    投資等合計金額,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加一人增加25萬元。

    5、全家戶內應計人口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706萬元。

    補助內容

    身障程度 補助對象

    輕度 中度以上

    (含重度、極重度) 低收入戶

    (免提出申請) 5,065元 8,836元

    中低收入戶 (免提出申請)

    3,731元 5,065元

    非低收、中低收入戶(須提出申請)

    3,731元 5,065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03-8227171分機397~399。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正本、郵局存簿(需含申請日往前推算6個月之交易明細)、印章、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等),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以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並應繳驗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7 -

  • (二)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內容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者為限,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免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後,由本府主動報送投保單位。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03-8227171分機397。

    - 8 -

  • (三)弱勢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以下者。

    補助內容

    1、醫療補助: (1)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

    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2)欲申請第1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要求醫院註明之;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2、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1)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

    ,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2)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1、中低收入戶且最近3個月累計之費用達3萬元以上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

    倍者,且最近3個月累計之費用達5萬元以上者。健保病床滿床以補助雙人差額為限,每次至多補助3日。

    3、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 9 -

  • 補助費用 補助對象

    醫療補助 看護補助

    每日 每年 低收入戶 全額 1,500元 9萬元 中低收入戶 補助80% 1,000元 6萬元 收入未達2.5倍 補助70% 750元 4萬5,00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救助科03-8227171分機397~399。

    應備文件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村(里)幹事、里長或醫院社工員代為申請。

    共同表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經濟別證明資料: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出具核定公文影本。 (3)非上述兩類者,填列調查表並附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

    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財稅資料。

    4、醫院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5、領款收據正本。

    - 10 -

  • 6、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

    醫療補助: 1、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1、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

    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2、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

    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3、申請人之住院看護費用須由醫院或公費安置機構代墊者

    ,應檢附切結書。

    - 11 -

  • (四)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於花蓮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內容

    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費用基準表,請至本府社會處網站: https://sa.hl.gov.tw (業務資訊→身心障礙福利→經濟扶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經本府核定後,方可購買輔具並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核銷請款。 諮詢電話: 1、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 2、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03-8225365、03-8241657、03-

    8241658。

    注意事項

    1、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2、輔具需依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書購買,經複查與

    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亦不予補助。 3、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 4、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3個月內申

    請。

    應備文件

    申請階段 1、申請表。 2、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3、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若需開立診斷書者,請醫師寫明建議申請輔具項目名稱。

    - 12 -

  • 請款階段 1、核銷申請表。 2、本府補助核定函影本。 3、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4、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6、輔具供應商出據輔具保固切結書之正本。 7、申請人使用輔具之照片。

    - 13 -

  • (五)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花蓮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內容 請至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 http://long-term.hlshb.gov.tw/。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至公所申請,經本縣衛生局核定後購買輔具始予補助,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2、輔具需依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書,經複查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亦不予補助。

    3、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 4、受理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5、諮詢電話:花蓮縣衛生局長照科03-8227141分機345

    、514。

    - 14 -

  • (六)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申請

    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居住家中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費用補助(含同時接受日間照

    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

    補助內容

    使用下列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者: 1、維生器材 (1)經醫師診斷須持續進行呼吸治療、氧氣治療或咳痰、

    抽痰等治療,且實際已使用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化痰機(器)、咳嗽(痰)機、抽痰機及電動拍痰機等維生儀器。

    (2)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須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有使用之冷氣。

    (3)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符合以下任一項: A、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 B、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

    萎縮。 C、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

    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節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且確有使用之電暖器。

    2、必要生活輔具 (1)獲得政府補助(生活輔具補助)購置電腦輔具之眼控

    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等5項生活輔具。

    - 15 -

  • (2)其為自行取得者,應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地方政府設置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於診斷書或評估報告載明必須使用前述5項生活輔具。

    (3)必要生活輔具為自行取得,經醫師診斷有下列情形,並確有使用各該項生活輔具者:

    A、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B、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適用範圍、優惠用電月份及度數

    分類 項目 每月優惠度數

    優惠用電月份

    備註

    維生 器材

    氧氣製造機 238 全年

    每度按表燈非時間電價(非營業用)第二段單價計收。

    呼吸器 64 全年 血氧監測儀

    (不含電池式) 22 全年

    冷氣機 264 5~10月 電暖器(葉片式、陶瓷

    式、石英管式) 432

    12~2月 電暖器

    (鹵素式、碳素式) 288

    抽痰機 6 全年 咳嗽(痰)機 2 全年 化痰機(器) 10 全年 電動拍痰機

    (不含電池式) 1 全年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 36 全年 電動輪椅 18 全年

    - 16 -

  • 必要生活輔具

    電動代步車 18 全年 居家用照顧床 (電動床)

    15 全年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8 全年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各鄉鎮市公所。 2、自行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3、郵寄至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收。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索取,或至本府社會處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曾獲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3、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收據)。 4、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3個月內開立之證明書」,

    並應註明需使用維生器材名稱;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及獲縣市政府補助醫療輔具者免附)。

    5、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申請項目曾獲內政部「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者免附)。

    - 17 -

  • (七)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補助標準者。

    補助內容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標準表,請至本府社會處網站:https://sa.hl.gov.tw。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查驗後歸還。 2、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證明。 3、郵局存簿內頁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退俸收入資料。 4、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

    人身分證明文件。

    - 18 -

  • (八)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補助對象及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所租賃房屋位於本縣。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4、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5、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6、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7、無自有住宅。

    補助項目及標準

    1、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2、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2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3、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4、實際租金總額低於補助金額度者,以實際租金金額覈實補助。

    5、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6、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所申領之補助金,併同依其

    他法令所領取之6、各項補助總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55。

    - 19 -

  • (九)身心障礙者承租商店攤販租金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年滿20歲。 2、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3、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2年。 4、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以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項目及標準

    身心障礙者承租商店攤販租金補助額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80%。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55。

    - 20 -

  • (十)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服務對象

    20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申請人及其配偶於申請時,無自有住宅而首次購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

    倍。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未曾接受本補助或各政府機關同

    性質之貸款(補助)。 4、申請人或其同住扶養人經承貸金融機構徵信,具有償貸

    能力。 5、購屋契約簽訂日至申請日止,未逾5年期間,且經承貸

    金融機構核貸予7年以上之貸款。 6、購屋之所有權登記,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所有權人為限。

    但亦得以共有方式登記。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覈實補助,但最高以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

    申請窗口

    1、申請人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間申請。受理案件依收文順序排列,受理期間之申請案件逾公告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抽籤結果除公告外,並於14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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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項目 及標準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地方稅務局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每人以一輛為限。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得以下列車主之車輛辦理,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1)本人。(免申請) (2)不須同戶籍:配偶。 (3)須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或輔助人。 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

    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花蓮縣地方稅務局03-8226121#242、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

    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01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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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且為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個案,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設置聯合評估

    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

    補助內容

    1、療育訓練項目:經政府立案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機構、社團、幼教機構、醫療(非健保給付項目或全額自費者)單位之療育項目如下: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行為治療、音樂治療、藝術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其它。

    2、療育費用補助方式: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500元,實報實

    銷。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300元,實報實銷。

    3、縣外補助: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300元,療育次數每人每月最多以10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03-8523355分機1。

    應備文件 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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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與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於當年度

    首次申請時檢附)。 3、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

    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開立之證明書),一年內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於有效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或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於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

    4、療育補助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醫療單位、社會福利機構應於申請書上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期,醫師、治療師或特教老師並療育費紀錄單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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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發展遲緩兒童療育交通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花蓮縣且為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之個案,至本府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褔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包括小見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等),或至外縣市經本府同意之立案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機構者。

    補助內容

    依兒童戶籍或實際居住地與療育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距離遠近,分第一類、第二類補助: 1、第一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00 元,每月最高

    補助 2,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150元,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2、第二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250元,每月最高補助2,5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籍膳本或戶口名簿與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於當年度

    首次申請時檢附)。 3、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

    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開立之證明書,一年內有效)、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於有效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或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於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

    4、早期療育費用交通補助紀錄表:療育單位、社會福利機構應於表上填妥療育日期、項目、療育單位及療育人員核章。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03-8523355分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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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且為本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個案。

    補助內容

    申請接受到宅服務,或至本府認可之特定療育定點接受外展療育服務者,亦可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補助辦法如下: 1、由本府委託適當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組成療育專業

    團隊提供到宅服務或外展療育服務,接受到宅服務或外展療育服務之個案,其所需支付之服務費用,得透過申請由本項補助支應。

    2、到宅服務費用及外展療育費用每次補助新臺幣800元(當次服務時數最少1小時),可全額補助之。

    3、到宅式療育補助、外展療育補助,及本計畫之一般性療育訓練及交通費用補助,三者可同時申領,補助款項經申請核定後按季直接撥付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承辦單位及外展療育委託單位。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管中心03-8523355分機1。

    (四)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教育補助

    服務對象 2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或機構之幼兒。

    補助項目及標準

    就讀本縣立案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或機構,每人1學期補助7,50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就讀之幼兒園代為申請。 2、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電話:03-8462860分機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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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學齡階段 (一)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

    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

    服務對象

    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得申請減免或補助就學費用。 1、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

    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子女。

    補助項目及標準

    1、縣立高中職就學費用減免基準: (1)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全額 (2)中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70% (3)輕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40%

    2、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補助基準: (1)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全額

    (即新臺幣1,010元)。 (2)中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70%(即新臺幣

    707元)。 (3)輕度身心障礙減免公立學校就學費用40%(即新臺幣

    404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就讀學校代為申請。 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電話:03-8462860分機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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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奬補助

    服務對象 就讀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民教育階段,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項目: 1、獎學金: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

    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2)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 2、補助金: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競賽

    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 (2)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在60分以上,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 (3)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同時符合獎學金、補助金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且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用以重複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同性質獎補助金及上學年度曾領取本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補助人數與金額: 1、獎學金: (1)縣立高級中學:每學年度1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2)國民中學:每學年度25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3)國民小學:每學年度5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

    2、補助金: (1)縣立高級中學:每學年度1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2)國民中學:每學年度25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 (3)國民小學:每學年度50名,每名新臺幣1,00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就讀學校代為申請。 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電話: 03-8462860分機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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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

    服務對象

    1、年滿6歲至15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花蓮縣籍重度身心障者。

    2、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3、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3,500元, 上、下學期各發一次。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就讀學校代為申請。 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電話:03-8462860分機269

    (四)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補助服務

    服務內容 提供服務為恆牙第一大臼齒臼齒窩溝封填、一般口腔檢查及衛教指導。

    服務對象 1、山地原住民鄉及離島地區國小一、二年級學童。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國小一、二年級學童。

    補助項目及標準

    每顆補助新臺幣470元。

    諮詢窗口 花蓮縣衛生局健康促進科03-822714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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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15 歲以上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服務內容 以個案管理之方式,整合並連結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或重返職場,獲得適性及穩定就業。

    服務對象 提供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具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就業諮詢、工作媒合等服務。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服務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三)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服務內容

    為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不足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如:工作技巧訓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且薪資與勞動條件均符合相關勞動法規規定。

    服務對象 提供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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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服務對象

    1、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年齡在20歲至60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完成營利事業登記者。

    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1、本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每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利息貼補金額以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一般申請人由就業基金補貼60%。

    2、合資共同創業者符合本自治條例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請人不得超過4人。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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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服務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的特性、條件,如體力、感覺能力、職業經驗及期望等,提供應用輔具,透過工作分析,分派適當的工作,改善工作環境,或調整職務內容與作業方法,以發揮事配合人之功能,提升產能、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實施項目 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服務對象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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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服務內容

    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養成訓練指對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服務對象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補助項目及標準

    訓練單位申請時間:各縣(市)政府於辦理委託前公告上網,訓練單位檢附計畫及相關表件於規定期限內投標,經評選通過後辦理招生作業。 補助項目: 1、訓練單位: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輔導費、行政費、營

    業稅。 2、學員:勞保費、訓練生活津貼(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或就業保險法規定者)。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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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學費補助

    服務內容 協助本縣身心障礙者參加考選部舉辦之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促進就業。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且未曾接受與公職考試補習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申請程序: 1、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

    逕向本府登記,依申請順序受理報名,額滿為止。 2、申請人須於申請後一個月內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機

    構、學校、補習班等所開設參加國家考試為目的之班次課程(面授為主),並先行繳交學費,於課程結束後檢附學費收據正本、考選部舉辦之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准考證影本、到考證明向本府申請補助款。

    二、補助名額:本計畫暫定每年度補助人數 50 人,並得視實際經費預算調整之。

    三、補助金額及標準: 1、每人依實際繳納學費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 萬

    元為上限。 2、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

    追回補助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四、申請補助款期限:申請人最遲應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申請書制式表格得

    向本府索取): 1、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學費收據正本。 3、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准考證及到考證明。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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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2、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服務提供單位評估可參與作業活動之身心障礙者,作業時間以每日4小時,每週20小時為原則。

    3、須經本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建議使用,倘若未經本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通過者,需逕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覆作業,依申覆結果提供適切服務。

    服務項目 1、作業活動為主。 2、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 ※內容依各單位規劃而有所不同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社團法人花蓮縣自閉症協會,電話03-8311353。 2、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電話03-8221571分機

    406。 3、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私立安德啟智中心,電

    話03-8886543。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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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含樂活補給站、日托站)

    服務內容 提供基本身體檢測、動態課程(例:身心機能活化運動、團體活動、健康操等),及靜態課程(例:手工藝課程、園藝活動、衛生教育等)等活動。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15歲以上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 1、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電話:03-

    8338009分機201。 2、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花蓮服務

    中心,電話:03-8704747分機42。 3、社團法人花蓮縣智障福利協進會,電話:03-8237756。 4、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玉里),電話:

    03-8980601分機213。 諮詢及申訴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 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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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社區居住

    服務內容 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服務團隊,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6人),讓身心障礙者回歸社區,促進社會參與。

    服務對象

    1、18歲以上之心智障礙者。 2、須經本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建議使用,倘若未經本府身

    心障礙需求評估通過者,需逕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覆作業,依申覆結果提供適切服務。

    補助項目及標準

    無補助,使用者需自費,收費標準依各單位而有所不同。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 1、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洽詢電話:03-8221571

    分機404。 2、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洽詢電話:03-8883141分

    機438。 諮詢窗口: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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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服務對象

    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2、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3、聘僱看護(傭)。 4、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

    助。

    服務內容

    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1、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

    、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

    2、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3、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4、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社團法人花蓮縣幸福協會,電話03-8461360。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備齊下列資料,向廠商提出申請: 1、廠商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中、低收入戶或身障生活補助費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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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長期照顧 服務對象:65 歲以上失能老人/55 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失能身心障礙者/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一)長期照顧居家服務

    補助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

    補助內容

    1、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換穿尿布、上下床、陪同散步、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2、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專線。

    (二)長期照顧日間照顧服務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

    服務內容

    1、服務內容:生活照顧、生活自理訓練、健康促進、文康休閒、交通服務、社區連結、簡易護理服務、復健服務、營養餐食、午憩服務、多元活動延緩退化。

    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的全日或半日。不提供夜間或住宿服務。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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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

    服務內容

    1、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器具及其他活動。

    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滌修補、文書服務、備餐服務(每日提供中餐)、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文康休閒及協助參與社區活動等。

    3、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其他相關服務。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以10小時為原則。不提供夜間或住宿服務。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及戶籍證明文件。 3、經濟審查必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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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

    服務內容

    1、服務內容:為提供長者個別化照顧服務,減輕家屬照顧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推動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以日間照顧中心為基礎,擴充辦理居家服務、臨時夜間住宿(喘息服務)等多元項目,由固定照顧團體提供長輩安適、自在之照顧,滿足長輩需求,落實在地老化。

    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的全日或半日。提供臨時夜間住宿服務。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

    (五)長期照顧營養餐食服務

    補助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不適用於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及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內容

    餐費:每週一至週六,每日一餐以70元計。 經濟身分別 餐數 (每餐70元) 政府補助 民眾負擔 低收入戶 2餐 100%(140元) 0% (0元) 中低收入戶 2餐 90%(126元) 10% (14元)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長照分站,電話:03-8226889或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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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長期照顧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服務對象 依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

    服務內容

    依據107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1、補助額度自核定補助起「3年」,以新臺幣4萬元為限。 ※依照顧組合表中各項目所訂之購買給付上限金額為限。

    政府補助 民眾負擔 一般戶 70% 30%

    中低收入戶(含長照中低收) 90% 10% 低收入戶(含長照低收) 全額補助 無

    2、申請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之流程採「事前申請制」,符合申請者本府發核定公文後始可購買補助項目。

    3、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

    (七)失智症團體家屋

    服務對象 經醫師診斷中度以上失智症(CDR2分以上)為原則,具行動能力、須照顧之失智症長者。

    服務內容 1、服務內容:日常生活協助與照顧、生活自立訓練、健康

    促進、護理服務、餐食服務、復健服務、家屬服務。 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的全日型照顧。

    申請窗口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電話:03-83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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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且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對象者;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服務,其他用途不得提供服務。 補助額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最高補助300元;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自付0%。 2、中低收入戶:補助93%,自付7%。 3、一般戶:補助79%,自付21%。

    申請窗口 申請窗口: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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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服務對象

    1、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3、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之獨居老人。 5、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衰弱老人。

    服務內容

    為落實在地老化政策目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服務體系,增進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分布之密度,讓民眾獲得近便、多元的服務,開發長照2.0資源,推動社區整體三級照顧服務: 1、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縣(市)政府合法立

    案,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並經本府特約之組織或機構。其服務內容透過個管服務,依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核定結果,協助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長照服務。

    2、B級單位(社區複合型服務中心、長照專賣店):依法接受縣(市)政府特約、許可、委託或補助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之機構。

    3、C級單位(巷弄長照站):結合社區基層組織,提供社區內衰弱、亞健康及健康長者,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等4項服務。另具有能量的C級單位可加值提供特約喘息服務。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3-8226889或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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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年滿65歲,經長照中心評估符合第4級(中度) 失能以上者。

    補助內容

    1、公費養護: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經長期照顧評估認定符合中、重、極重度失能,無氣切或呼吸照護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2、公費長期照護: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經長期照顧評估認定符合重、極重度失能,需氣切或呼吸照護等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3、公費失智:列冊低收入戶或列冊中低收入戶,且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神經內科或身心科(精神科)等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中度(CDR 2分)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須受照顧,其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4、公費安養:不需經過評估,需列冊低收入戶,且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5、其他情況特殊或者遭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不符就養服務且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機構安置必要者。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383。

    應備文件 1、入住申請表。 2、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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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最近3個月內公私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愛滋病、梅毒檢查、糞便檢查(蟯蟲、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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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服務對象 照顧長照十年計畫2.0服務對象之家庭照顧者。

    服務內容

    每位家庭照顧者所面對的問題不一,借助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評估,並連結以下各項支持性服務,減輕照顧壓力; 1、個管服務 2、到宅照顧支持服務(護理技巧指導、復健技巧指導、用藥

    安全指導、紓壓引導等) 3、照顧技巧訓練 4、支持團體 5、紓壓活動 6、心理協談服務 7、替代性服務 8、電話關懷 本縣家庭照顧者服務據點: 北區服務據點(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

    鄉):社團法人花蓮縣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電話03-8223685分機212

    中區服務據點(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電話03-8761827

    南區服務據點(卓溪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電話03-8980601分機212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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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支持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重建

    服務內容

    針對中途致障有生活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由專業人員於其重建關鍵期,提供專業到宅服務,如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活動課程、心理支持、社會福利相關諮詢等服務,協助重新建構獨立自主生活能力。

    服務對象 設籍或居住本縣中途致障,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本府需求評估審查通過。

    申請及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

    服務內容

    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個別性之生活重建服務如定向行動教學課程、生活技能課程(簡易亨煮、個人照護、外出購物、金錢管理)、盲用電腦教學(智慧型手機、上網、點字)、視覺輔具評估、心理諮商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增進自我照顧能力與提升生活品質。

    服務對象 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本府需求評估審查通過。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社團法人花蓮縣盲人福利協進會03-8239085, [email protected]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三)心理重建

    服務內容 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應用心理學之原則及方法,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心理適應問題,重建其環境適應能力。

    申請窗口 花蓮縣政府衛生局醫政科03-8227141分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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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服務內容

    提供身心障礙者依自己的意願、需求及選擇,擬定自立生活計畫,藉由他人支持協助,達到社會參與,生活自立目標。服務項目與內容如下: 1、同儕支持服務:透過身心障礙者「同儕支持員」分享自

    身經驗、提供心理支持及專業知識,協助增進自我瞭解,並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

    2、個人助理服務:個人助理為協助執行以下之自立生活計畫。

    3、社會參與協助:如外出(購物、參加活動)、健康支持、行政文書等。

    4、個人生活協助:如簡易備餐、簡易環境清潔、個人身體清潔等。

    ※備註: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服務。

    服務對象

    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18歲以上,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並經本府需求評估審議通過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個人助理支持費用每小時新臺幣200元整,補助額度每月最高60小時,依評估補助費用說明如下- 1、一般戶: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政府補助90%,民眾自付10%。

    3、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8221574轉405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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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巴氏量表平地走動項目為五分以下。 2、重度以上視障。

    服務範圍

    1、花蓮縣13鄉鎮市。 2、跨縣境:提供臺東縣關山鎮及長濱鄉以北,往返花蓮縣

    玉里鎮、卓溪鄉或富里鄉的交通接送服務(起、訖點之一端必須為花蓮縣玉里鎮、卓溪鄉或富里鄉)。

    服務內容

    每週8趟 1、就醫、就業、就養。 2、社會參與(配合本府社會處活動調度)。 3、洽公(至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洽公)。 4、以上服務項目以就醫為優先,其他項目次之。

    服務時間

    1、一般服務時段:每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30分。 2、夜間服務時段:每日晚上6時至10時。 3、國定假日及勞動節視廠商車輛及駕駛員調度狀況提供服

    務。 4、倘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花蓮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上

    課時得停駛。

    服務方式 服務使用者於委託單位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以電話預約,預約期間為乘車之日前7天至乘車當日。

    收費方式

    花蓮縣境 低收入戶 檢附證明文件者全免

    非低收入戶 以花蓮縣政府公告計程車費率50%

    跨縣境 依本府公告計程車費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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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及 諮詢窗口

    服務單位及預約電話: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03-8358684。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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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服務內容

    1、至各縣市均能優先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2、停放縣內公有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享前3小

    時免費之優惠。 3、停放縣內公有停車場一般停車位者,享前1小時免費之優惠。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且符合以下資格者: 1、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同址分

    戶)之家屬1人。 2、持身心障礙證明101年7月11日以後,需經評估為行動不

    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

    二、資格限制: 1、申請停車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

    、計程車為限,公司車或租車不得申請。計程車限身障者本人駕駛且為自有車輛,始得申請(持身心障礙者證明得以營業車輛申請,身障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申請停車證以1張為限。 3、停車證及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五年期限屆滿前一個

    月應重新申請。 5、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障者往生、戶籍或使用車輛

    變更等),應將停車證主動繳還本處註銷;未繳還者直接註銷。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方式: 1、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2、電子信箱申請:[email protected]。 3、至花蓮縣政府服務中心辦理。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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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

    服務對象

    1、機關團體:本縣或外縣市就業服務單位、各公家機關(學校)、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需要手語翻譯之機關團體。

    2、聽語障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聽(語)障礙者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服務項目

    1、駐點或外展服務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服務。 2、提供一般性案件(法院、醫院、學校、就業服務站等之

    簡易溝通及面談工作徵選)之手語翻譯、同步聽打服務。 3、服務預約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至17:30。

    申請及 諮詢窗口

    1、應於3至7個工作天前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以傳真、親洽、Line、電子郵件申請,並檢附會議及相關活動資料,電話03-8227171轉384、03-8235546,傳真03-8234990,手機簡訊:0988-773328,Line:0988-773328,公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2、申請表可至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

    備註 1、緊急或臨時性需要,得隨時提出申請,惟本府得視人力

    調配狀況,酌予提供服務。 2、本項服務不及於私人商業利益或行為。

    (八)婚姻及生育輔導

    服務內容 由專業人員應用專業知能與技巧,提供身心障礙者有關兩性交往、性教育、性諮詢、婚姻諮商、生育保健及親職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申請及 諮詢窗口

    婚姻輔導 行政專線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03-8462860分機533

    諮詢專線 4128185

    生育輔導 花蓮縣衛生局健康促進科03-822714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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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家庭支持 (一)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服務

    服務對象 家庭成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家庭即可申請服務。

    服務內容 由本縣關懷訪視服務提供單位之訪視員至身心障礙者家庭家中,了解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狀況及需求,適時提供相關福利資訊並針對有福利服務需求之個案進行轉介。

    諮詢窗口 諮詢窗口: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383。

    (二)照顧者支持、訓練及研習

    服務內容 由本府主辦或補助本縣民間團體辦理照顧者研習課程、支持紓壓課程及團體。

    服務對象 家庭成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研習課程、支持紓壓課程及團體需求之家庭照顧者即可使用服務。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三)身心障礙者照顧者諮商輔導服務

    服務內容 由本縣社工或委任心理師至家中訪視,了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及諮商輔導等需求,適時提供專業心理師資源,以提供情緒支持,紓緩照顧負荷。

    服務對象 家庭成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本府評估照顧負荷重有諮商輔導需求之家庭照顧者即可申請服務。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3、03-82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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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名稱 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定點式、短期式

    服務內容

    1、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不協助烹飪,短期照顧則不在此限。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經本府認可確有提供必要者。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身心障礙者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庭照顧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機關需求評估審查通過。 2、未接受當年度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或長照喘息服務。 3、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

    費用補助。 4、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家庭托顧、日間照顧或居家

    照顧服務。 5、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

    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者於外籍看護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並符合以下情形:

    a.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 b.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c.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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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額度: (1)領有輕、中度證明者每年最高補助3萬3,600元,重度

    、極重度者每年最高補助6萬7,200元。 (2)學生身分、已使用家托、日間照顧服務者,僅補助身

    心障礙者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時間,每年最高補助3萬3,600元。

    備註:同時使用居家式、定點式或短期式臨時照顧服務者時數需合併計算,且當年度最高合併補助6萬7,200元。 2、收費標準: (1)定點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200元計。每日最多不超

    過12小時,超出時數者由使用者自行支付(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2)短期照顧:全日以2,400元計(含餐食),超過12小時未滿24小時以1日計。

    (3)超過本府核定年度補助時數時,應自行負擔費用。

    補助對象 補助比率 每小時補助

    金額 自付金額

    低收入戶 100% 200元 0元

    中低收入戶、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費、單親、主要照顧者為65歲以上

    90% 180元 20元

    一般戶 70% 140元 6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 1、花蓮縣私立慈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26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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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花蓮縣私立玉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886533

    3、花蓮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03)8980299 4、花蓮縣私立惠馨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528868 5、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03)8358141 6、花蓮縣私立愛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887136 7、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伯特利會總會附設花蓮縣私立長榮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03)8420122 8、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養護型)(03)8529789 9、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03)8237756 10、花蓮縣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03)8522020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03)8223111 12、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03)8886141 13、花蓮縣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542258 14、名揚護理之家(03)8322785 15、花蓮縣私立長春養護之家(03)8549946 16、社團法人花蓮縣幸福協會(03)8461360 17、花蓮縣私立富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571151 18、花蓮縣私立全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03)8572877 19、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設花蓮縣私立聲遠老人

    養護之家(03)8610075 諮詢窗口: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2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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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名稱 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居家式

    服務內容

    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膳食:以提供餵食協助為原則。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若個案為兒童或心智障礙或精神障

    礙者,應有家屬一起陪同(常態性之復健、洗腎及民俗療法等不在服務範圍內)。

    4、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而文書協助如需外出,以至學校、銀行、郵局、政府機關洽公為限。

    ※以上服務不含到學校陪讀服務、訓練服務、侵入性(插管)及接送服務(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身心障礙者家庭內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庭照顧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機關需求評估審查通過。 2、未接受當年度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或長照喘息服務。 3、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

    費用補助。 4、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家庭托顧、日間照顧或居家

    照顧服務。 5、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

    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者於外籍看護 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並符合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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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獨居(僅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同住)。b.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c.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補助標準

    收費方式: (1)領有輕、中度證明者每年最高補助3萬3,600元,重度

    、極重度者每年最高補助6萬7,200元。 (2)學生身分、已使用家托、日間照顧服務者,僅補助身

    心障礙者返家後、例假日、國定假日家屬無法照顧時間,每年最高補助3萬3,600元。

    備註:同時使用居家式、定點式或短期式臨時照顧服務者時數需合併計算,且當年度最高合併補助6萬7,200元。

    補助對象 補助比率 每小時補助金額 自付金額

    低收入戶 100% 200元 0元

    中低收入戶、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費、單親、主要照顧者為65歲以上

    95% 190元 10元

    一般戶 85% 170元 30元

    a.依據廠商評估結果核定補助額度,每次申請以1小時為單位,每日使用最多不超過12小時,超出時數者由使用者自行支付,另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五),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民眾部分負擔無調整)。

    b.超過機關核定年度補助額度時,應自行負擔費用。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富爾捷居家護理所03-831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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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諮詢窗口: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82、03-823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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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心智障礙雙老家庭服務

    服務對象

    1、居住在社區內,未接受機構24小時收容安置之心智障礙雙老家庭。

    2、心智障礙係指鑑定領有第一類 (智能、自閉、精神)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合併有上述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3、雙老係指心智障礙者本人35歲以上,同住之主要照顧者60歲以上之雙重老化家庭。

    服務內容

    1、福利諮詢:各項社會福利服務諮詢或連結。 2、健康維護:陪同或協助就醫,連結健康照護資源。 3、照顧資源:連結居家服務、照顧者支持等服務,減輕家

    庭照顧負荷。 4、社會支持:關懷訪視、增進社區鄰里關係建立、連結社

    區服務等資源。 5、經濟安全:協助經濟陷困、財務管理或財產信託。 6、未來規劃:理解未來照護規劃之焦慮及期待,提供相關

    資源及規劃方向。

    諮詢窗口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39897、03-8235546。 傳真電話:03-823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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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保護服務 (一)預防走失服務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縣,有走失之虞者(失智症患者、智能障礙者及精神疾病患者),或有派出所走失紀錄證明者

    服務內容

    1、提供諮詢及服務窗口。 2、提供有走失之虞的老人、心智障礙者及家屬預防走失手

    鍊申請服務。 3、本項服務由本府全額補助,不符資格者若要申請需自費

    700元。

    申請及 諮詢窗口

    申請窗口:社團法人花蓮縣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 電話:03-8330522 傳真:03-8330532 地址:花蓮市中華路486號。 諮詢電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轉382、03-8223874

    應備文件 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認知功能不佳之診斷證明或走失協尋紀錄(擇一),至申請窗口提出申請並領取手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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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中低(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之一般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年滿65歲以上因患病、行動不便,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 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補助內容

    經濟身分別 政府補助 民眾負擔 低收入戶 100%(1,500元) 0% (0元) 中低收入戶 100%(1,500元) 0% (0元) 一般戶 90%( 1,350元) 30% (150元)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訪視評估後,核定補助每月租費1,500元,由政府全額補助,申請者免自行負擔。

    一般戶有特殊需求者,經照管中心訪視評估後,核定補助每月租費90%計1,350元、申請者每月自行負擔10%計150元;自裝(拆)機日起算,未滿1個月者,申請者每人每日負擔5元。

    申請窗口 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鄉鎮市衛生所長照分站,電話:03-8226889、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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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服務對象

    設籍或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有遭受以下各項之情事者: 1、遺棄。 2、身心虐待。 3、限制自由。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 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

    之行為。

    服務內容

    1、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 (1)全天候受理通報轉介。(2)由專責社工員提供緊急處遇或庇護安置等。(3)提供各項福利服務諮詢與轉介。(4)追蹤資源使用情形,提供支持與關懷。

    2、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工作: (1)監護/輔助宣告:協助因精神障礙或心智功能損傷,

    導致需由他人協助代為或輔佐處理生活相關事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改定監護人,以維護其權益。

    (2)涉訟協助:針對本縣身心障礙者面臨刑事案件偵訊或審理程序時,因無法完全陳述,恐致權益受損者,由本府社工員協助陪同或由法院指派擔任輔佐人。

    申請窗口

    1、結合「113 保護專線」及「1999縣民專線」,24小時受理通報。

    2、通報專線: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分機348、03-8239897。

    3、通報傳真電話:03-8234990。

    備註 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等案件由本府社會處社工科提供服務,電話03-8227171分機3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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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財產信託

    服務對象 家屬及身心障礙者只要有財產信託的需求,皆可以根據自己希望的財產管理方式與信託業者訂立個別化的信託契約。

    服務內容

    財產所有權人(即委託人)將財產權(即信託財產)移轉給可信賴的自然人或是法人(即受託人),並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讓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並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申請窗口

    下表提供多家信託業者,得就各自信託需求選擇合適之銀行直接申請,或向中華民國信託業同業公會洽詢。關於財產信託、成年監護(輔助)或相關法律諮詢皆得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附表: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業者 編號 承作銀行 商品名稱 信託財產種類 諮詢窗口

    1 臺灣銀行 安養撫育信託 金錢、有價證券 02-23494222

    2 臺灣土地銀行

    銀髮安養信託 金錢、有價證券 02-23483936

    3 合作金庫土地銀行

    幸福長壽退休安養信託 幸福年年子女教養信託

    金錢 各營業單位信託經辦

    4 第一商業銀行

    家庭財富信託 金錢、有價證券 02-23481355

    5 華南商業銀行

    退休安養信託 子女教養信託

    金錢 各營業單位信託經辦

    6 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2-23568111 分機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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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2-27186888 分機958

    8 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

    退休安養愛的信託 身心障礙養護愛的信託

    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

    02-25466767 分機3179

    9 高雄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7-2385188 分機51

    10 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2-25633156 分機3144

    11 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有價證券 02-25597171 分機5433

    12 瑞興銀行 安養信託 金錢 02-77293900

    13 三信商業銀行

    安養金錢信託 金錢 04-22807366 分機353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退休安養金錢信託 個人財富信託

    金錢 02-23123636 分機11200

    15 元大商業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 金錢 02-21736699 分機7203

    16 玉山商業銀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2-21751313 分機8512

    17 臺新國際商業 銀行

    規劃型金錢信託 保險金信託

    金錢 02-5576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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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

    長者安養信託 金錢 02-33277777 分機5927

    19 瑞士銀行 臺北分行

    無特定商品名稱 金錢 02-87227505

    20 彰化商業銀行

    安養信託 金錢 各營業單位信託經辦

    21 聯邦商業銀行

    生活保障信託 金錢、存款商品 02-25074066 分機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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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成人監護及輔助宣告

    服務對象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明定,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例如因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監護(輔助)之宣告。

    服務流程

    1、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2、檢附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向法院遞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

    3、向法院陳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 4、接獲法院、醫院通知,前往指定醫院繳費,準備心智鑑

    定。 5、收到法院裁定書後兩個月內,監護人需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完成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

    諮詢窗口 服務專線:03-8227171分機348、384。 服務傳真電話:03-8234990。

    備註 聲請狀書寫範例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或逕向各級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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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社會參與 (一) 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服務

    服務內容

    1、 持愛心乘車卡(首次領取或換發者洽戶政事務所辦理)搭乘客運時請配合出示身心障礙證明。

    2、 提供本縣境內,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郷富南及學田村之客運及鐵路交通服務。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客運:憑愛心乘車卡得免費搭乘本縣境內固定行駛之路線及班次。 鐵路:每人每月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受補助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乘車票根、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及印章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但每年十一、十二月乘車者,以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限。 捷運:身心障礙者持本縣愛心乘車IC卡刷卡享優惠;身心障礙之必要陪伴者持愛心乘車陪伴卡可享同樣優惠(須跟隨愛心乘車卡之後刷卡),或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臨櫃購買。優惠額如下: (1)臺北捷運:4折。 (2)高雄捷運、高雄輕軌、桃園捷運、新北捷運:5折。 愛心計程車:身心障礙者持本縣愛心乘車IC卡(卡內應儲值足額)搭乘皇冠愛心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