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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托 管 人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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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本 基 金 经 2019 年 12 月 9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9]2784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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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与 资 产 质 量 有 关 ,
比 如 债 务 人 违 约 可 能 性 的 高 低 、 债 务 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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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使 抵 消 权 可 能 性 的 高 低 , 资 产 收 益 受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罢 工 的 影 响 程 度 , 资 产 收 益
与 外 部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的 相 关 性 等 。 如 果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上 述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低 , 则
资 产 风 险 小 , 反 之 则 风 险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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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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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3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49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50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56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58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60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1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6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6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清 算 ..................................................................... 7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7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5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9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12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13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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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编 写 。8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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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编 制 、 披 露 及 更 新 等 内 容 , 将 不 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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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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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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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更 新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指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及 其 更 新 (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编 制 、 披 露 及 更 新 等 内 容 , 将 不
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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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10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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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1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 布 、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1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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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1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1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1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1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16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2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21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22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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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2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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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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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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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3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3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3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36 、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3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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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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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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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50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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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5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等 媒 介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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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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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设 立 日 期 : 2011 年 6 月 21 日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理 芬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亿 元联 系 人 : 何 亚 玲联 系 电 话 : 021-2053 7888
股 权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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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股 东
出 资
额( 万 元
人 民
币 )
出 资 比
例(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000 40
杭 州 市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00 30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夏 理 芬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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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历 任 浙 江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义 乌 证 券 交
易 营 业 部 经 理 、 西 湖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合 规 总 监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执 行 总 经 理 兼 江 西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 现 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财 通 证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浙 江 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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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业 协 会 合 规 风 控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王 家 俊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 营 业 部 市
场 部 经 理 , 汇 添 富 基 金 南 方 大 区 经 理 及 券
商 渠 道 负 责 人 、 南 方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陈 可 先 生 , 董 事 ,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历 任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国 有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董 事 ; 杭 州 市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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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助 理 、 副 部 长 , 财 务
管 理 部 (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公 室 ) 部 长 ( 主
任 ) , 现 任 风 险 管 理 部 ( 法 律 事 务 部 ) 部
长 兼 任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唐 静 波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历 任 诺 亚 ( 中 国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市
场 总 监 , 上 海 中 和 至 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青 岛 易 邦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 海 瀚 叶 财 富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浙 江 瀚 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西 藏 观 复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德 清 瀚 叶 科 创 文 化 园 产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上 海 雍 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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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王 开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科
研 所 应 用 室 副 主 任 、 政 策 法 规 司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科 研 所 副 所 长 ;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党 组 书
记 、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中 平 国 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大
众 公 用 事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安 信 信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梁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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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易 居 ( 中 国 ) 企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万 达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钜 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资 深 会
员 、 专 家 库 专 家 , 财 政 部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
现 任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金 融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及 硕 士 生 导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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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 、 职 工 监 事 :殷 平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产 品 战 略 总 监 、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六 级 产 品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研 发 部 总 监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战 略 部 总 监 。3 、 经 营 管 理 层 人 员 :王 家 俊 先 生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市 徐 汇 支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科 员 、 经 理 助
理 , 个 人 金 融 部 客 户 经 理 、 经 理 ;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财 富 管 理 与 私 人 银 行 部 产 品 经 理 、
个 人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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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刘 为 臻 先 生 , 首 席 信 息 官 兼 运 营 总 监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南 昌 大 学 计 算 数
学 及 其 应 用 软 件 本 科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部 系 统 开 发 与 维
护 员 , 国 联 安 基 金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监 , 德
邦 基 金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 2018 年 10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首 席 信
息 官 兼 运 营 总 监 , 分 管 信 息 技 术 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4 、 督 察 长武 祎 先 生 ,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会 计 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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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预 算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管 部 市 场 监 管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监 管 四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 主 任 科 员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督 察 长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5 、 基 金 经 理 :林 洪 钧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复 旦 大 学 力 学 与 工 程 科 学 本 科 。 曾 就 职 于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机 构 客
户 部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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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 融 研 究 员 , 先 后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 专 户 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助 理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兴 证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三 部 固 收 总 监 。 2018 年 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王 家 俊 先 生 , 总 经 理 ;张 毅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林 洪 钧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金 梓 才 先 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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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立 先 生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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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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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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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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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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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 五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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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和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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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2 、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1 ) 控 制 环 境公 司 建 立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4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管 理 层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 行 — 复 核 ”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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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监 督 制 衡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 有 关 的 法 规 与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 熟 知 公 司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与 操 作 流 程 ,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2 ) 风 险 评 估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风 险 、 人 员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等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通 过 科 学 的 风 险 量 化 技
术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限 额 控 制 对 投 资 风 险 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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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量 分 析 和 管 理 。 通 过 收 集 与 投 资 组 合 相
关 的 会 计 和 市 场 数 据 , 建 立 一 个 投 资 风 险
测 评 与 绩 效 评 估 的 信 息 技 术 平 台 。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风 险 测 评 报 告 。( 3 ) 内 控 机 制公 司 全 部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 均 按 照 明 确
成 文 的 决 策 程 序 与 规 定 进 行 , 防 止 超 越 或
违 反 决 策 程 序 的 随 意 决 策 行 为 的 发 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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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 部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 。 同 时 ,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 规 范 操 作 、 有
限 授 权 、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 信 息 与 沟 通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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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不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6 ) 风 险 管 理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介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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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检 查 、 参 加 业 务 部 门 专 题
会 议 和 进 行 访 谈 的 方 式 , 不 定 期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风 险 文 化 教 育 活 动 来 提 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事 中 风 险 控 制 则 是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全
程 的 跟 踪 , 以 及 实 现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 析 与 总 结
来 开 展 。 公 司 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对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 业 务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的 梳 理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 及 时 进 行 解 决 。 在
投 资 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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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提 醒 业 务 部 门 , 并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报 告 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 的 风 险 和 结
构 进 行 规 划 和 分 析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与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 决 后 台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加 强
评 估 公 司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由 督 察 长 管 辖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开 展 , 在 组 织 结
构 及 报 告 制 度 上 均 独 立 于 公 司 日 常 的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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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营 部 门 。 风 险 报 告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和 撰 写 签 发 , 能 保 证
报 告 独 立 性 与 客 观 公 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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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名 称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住 所 : 南 京 市 中 山 路 28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升 荣成 立 时 间 : 1996 年 2 月 6 日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4 〕 405 号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010,601.6973万 元 人 民 币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1 、 托 管 业 务 概 况南 京 银 行 成 立 于 1996 年 2 月 8 日 , 是 一 家
具 有 由 国 有 股 份 、 中 资 法 人 股 份 、 外 资 股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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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及 众 多 个 人 股 份 共 同 组 成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实 行 一 级 法 人 体 制 。
南 京 银 行 历 经 两 次 更 名 , 先 后 于 2001 年 、
2005 年 引 入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和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入
股 , 在 全 国 城 商 行 中 率 先 启 动 上 市 辅 导 程
序 并 于 2007 年 成 功 上 市 。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为
101.06亿 元 , 下 辖 17 家 分 行 , 200 家 分 支 机 构 ,
员 工 总 数 10000余 人 。南 京 银 行 坚 持 走 差 异 化 、 特 色 化 、 精 细
化 的 发 展 道 路 , 努 力 做 成 中 小 银 行 中 的 一
流 品 牌 , 将 中 小 企 业 和 个 人 业 务 作 为 战 略
业 务 重 点 推 进 , 丰 富 业 务 产 品 体 系 , 倾 力
满 足 中 小 企 业 与 个 人 融 资 需 求 , 业 务 品 牌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 自 2007 年 设 立 第 一 家 异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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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行 以 来 , 跨 区 域 经 营 不 断 推 进 , 先 后 设
立 了 泰 州 、 北 京 、 上 海 、 杭 州 、 扬 州 、 无
锡 、 南 通 、 苏 州 、 常 州 、 盐 城 、 南 京 、 镇
江 、 宿 迁 、 连 云 港 、 江 北 新 区 、 徐 州 、 淮
安 17 家 分 行 , 机 构 战 略 布 局 持 续 深 化 。2014 年 4 月 9 日 , 南 京 银 行 获 得 证 监 会 和
银 监 会 联 合 批 复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取 得 资 格 后 , 南 京 银 行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公 司 、 资 产 管 理 等 牌 照 齐 全 的 优 势 , 持
续 加 强 与 金 融 市 场 、 投 资 银 行 等 业 务 的 条
线 联 动 优 , 托 管 产 品 种 类 不 断 丰 富 , 目 前
可 以 开 展 公 募 基 金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托 管 、
基 金 公 司 专 户 产 品 托 管 、 基 金 子 公 司 专 户 /
专 项 产 品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 集 合 资 产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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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计 划 托 管 、 信 托 计 划 保 管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 截 止 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南 京 银 行 托 管 产 品 组 合 数 超 过 3400
只 , 托 管 规 模 超 16000亿 。 2 、 资 产 托 管 部 组 织 架 构 和 人 员 配 置 情
况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南 京 银 行 成 立 了 独
立 的 一 级 部 门 ----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运
营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系 统 支 持 部 、 内 控 稽
核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研 究 开 发 部 六 个 内 设
部 门 。目 前 , 南 京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58 人 ,
其 中 从 事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 清 算 、 投 资 监 督 、
信 息 披 露 、 内 控 稽 核 的 人 员 35 人 , 市 场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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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销 11 人 。 相 较 同 期 获 批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其
他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在 托 管 运 营 上 配 备 较 强
的 人 力 。3 、 托 管 系 统 情 况南 京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建 设 由 深 圳 市 赢
时 胜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 使 用 了
其 最 新 版 本 的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能 支 持
目 前 市 场 上 大 多 数 公 募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
该 系 统 采 用 了 基 于 EJB技 术 的 B/S 结 构 , 支 持
远 程 接 入 功 能 , 能 够 实 现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相 关 业 务 机 构 的 系 统 安 全 对 接 , 具 有 良 好
的 安 全 性 、 稳 定 性 、 开 放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且 与 本 行 的 其 他 业 务 系 统 严 格 分 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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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部 开 发 建 设 了 自 己 的 “ 鑫 托 管 ” 业 务
系 统 。 2016 年 10 月 , 我 行 自 主 研 发 的 “ 鑫 托
管 ” 系 统 上 线 , 解 决 了 清 算 系 统 问 题 , 大
大 提 升 了 划 款 效 率 。 2017 年 5 月 , “ 鑫 托
管 ” 系 统 二 期 功 能 上 线 , 实 现 了 全 业 务 流
程 系 统 操 作 , 同 时 推 出 了 “ 鑫 托 管 ” 托 管
网 银 系 统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托 管 网 银 实 时 查
询 托 管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 托 管 产 品 处 理 进 度 ,
可 以 通 过 托 管 网 银 系 统 进 行 指 令 录 入 、 划
款 材 料 上 传 等 。 2018 年 2 月 , “ 鑫 托 管 ” 系
统 推 出 深 证 通 、 专 线 渠 道 , 实 现 与 管 理 人
指 令 系 统 直 联 。 2018 年 5 月 , 推 出 “ 鑫 托
管 ” 系 统 微 信 服 务 号 ,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微 信
端 实 时 查 询 托 管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 托 管 指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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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处 理 进 度 等 。 下 阶 段 , 将 持 续 推 动 系
统 建 设 ,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 提 升 营 运 效 率 。
一 是 着 力 完 善 “ 鑫 托 管 ” 系 统 功 能 , 使 鑫
托 管 系 统 成 为 集 业 务 处 理 、 数 据 管 理 、 绩
效 考 核 、 内 控 管 理 、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于 一 体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平 台 ; 二 是 实 现 “ 鑫 托
管 ” 系 统 直 联 中 债 登 、 上 清 所 以 及 中 证 登
业 务 系 统 , 进 一 步 优 化 交 易 确 认 和 监 督 流
程 , 满 足 客 户 交 易 时 效 性 要 求 ; 三 是 建 设
“ 鑫 托 管 ” 大 数 据 平 台 , 对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利 用 , 更 好 为 客 户 服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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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南 京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由 业 务 运 营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系 统 支 持 部 、 内 控 稽 核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研 究 开 发 部 六 个 部 门 组 成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配 备 内 控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其 他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执 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落 实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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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措 施 。 同 时 , 总 行 风 险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内 设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该 部 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内 设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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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行 资 产 与 基 金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运 作 部 门 与
研 发 和 营 销 等 部 门 严 格 分 离 。(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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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 正 。(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增
业 务 时 , 做 到 先 期 完 成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以 及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领
导 进 行 问 责 。4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2 )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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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台 分 离 , 不 同 部 门 、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内 控 稽 核 部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中 心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6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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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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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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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 二 ) 登 记 机 构名 称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理 芬电 话 : 021-2053 7888
联 系 人 : 薛 程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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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负 责 人 : 俞 卫 锋联 系 电 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丁 媛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 丁 媛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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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9]2784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 二 ) 基 金 类 型 及 基 金 存 续 期 间1 、 基 金 类 型 : 债 券 型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3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三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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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 四 ) 募 集 期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五 ) 募 集 对 象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六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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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 七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1 、 认 购 费 用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注 : M: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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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投 资 者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2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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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当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元 , 认
购 费 率 为 0.6%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
元 , 则 可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1+0.6%) = 9940.36 元认 购 费 用 = 10,000-9940.36= 59.64 元认 购 份 额 = (9940.36+ 1)/1=9941.36份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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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得 到 9941.36 份 基 金 份 额 。3 、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单 笔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酌
情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笔 认 购 和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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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4 、 认 购 的 程 序(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确 定 ,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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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3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4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5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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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6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九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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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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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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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持 续 运 作 、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在 6 个 月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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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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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网 站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示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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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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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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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确 保 投 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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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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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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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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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 元
( 含 申 购 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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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交 易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3 、 本 基 金 暂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若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人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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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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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 M< 200
万0.5%
200 万 ≤ M<500
万0.3%
M≥500 万 每 笔 1000 元( 注 : M: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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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 Y)
赎 回 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1%
T≥30 日 0
( 注 : 赎 回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计 算 , 以 该
份 额 在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日 开 始 计 算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或 等 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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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及 不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持 续 营 销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 在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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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
资 人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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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当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5,000/(1+0.8%)=4960.32元申 购 费 用 =5,000-4960.32=39.68 元申 购 份 额 =4960.32/1.1280=4397.45 份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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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0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 份 基 金 份 额 。2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公 式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二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份 基 金 份 额 五 天 后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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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费 率 为 1.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1.1480=11,480元赎 回 费 用 =11,480×1.50%=172.20 元净 赎 回 金 额 =11,480-172.20=11,307.80元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五 天 后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307.8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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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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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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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发 生 上 述
第 8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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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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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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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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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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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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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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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 内 ( 含
2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 1 ) 、 ( 2 ) 方 式 一 并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 告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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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并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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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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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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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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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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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 十 八 ) 其 他 业 务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117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118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回 报 。
( 二 ) 投 资 范 围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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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资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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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三 ) 投 资 策 略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增 长 、 通 货 膨 胀 、
利 率 走 势 和 货 币 政 策 四 个 方 面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券 种 收 益
率 、 信 用 趋 势 和 风 险 的 潜 在 影 响 。 本 基 金
注 重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大 类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和 信 用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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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券 类 属 配 置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和 信 用 债
券 的 结 构 , 依 然 坚 持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的
策 略 , 在 获 取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优 化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1 、 久 期 调 整 策 略本 基 金 根 据 中 长 期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和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趋 势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未 来 的 走
势 , 并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以 分 享
债 券 市 场 上 涨 的 收 益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2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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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除 了 考 虑 系 统 性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移 的 影 响 之 外 , 还 将 考 虑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如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回 购 及 市 场 拆 借 利 率 等 , 形
成 一 定 阶 段 内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动 趋 势
的 预 测 , 据 此 调 整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 铃 型 策 略 。3 、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在 投 资 市 场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信 用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变 化 、 流 动 性 情 况 和 市 场 规 模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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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相 机 调 整 不 同 市 场 的 信 用 债 券 所 占 的 投 资
比 例 。在 品 种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各 品 种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和 信 用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分 析 等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绝 对 收 益
率 等 因 素 , 采 取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各 种 不 同 信 用 级 别 的 信 用 债 券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4 、 精 选 个 券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公 司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分 析 系
统 , 针 对 发 债 主 体 和 具 体 债 券 项 目 的 信 用
情 况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并 及 时 跟 踪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和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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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市 场 地 位 及 竞 争 情 况 ,
并 结 合 债 券 担 保 条 款 、 抵 押 品 估 值 、 选 择
权 条 款 及 债 券 其 他 要 素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风 险 和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进 行 细 致 调 研 ,
并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 着 重 挑 选 信 用 评 级 被 低
估 以 及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良 好 , 信 用 评 级 有 可
能 被 上 调 的 券 种 。5 、 息 差 策 略在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品 种 的 票 息 收 入 和 回 购
利 率 后 , 在 控 制 组 合 整 体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于 回 购 利 率 的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操 作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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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 四 ) 投 资 限 制1 、 组 合 限 制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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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品 种 可 以 不 受 此 条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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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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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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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致 ;( 13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 上 述 ( 2 ) 、 ( 9 ) 、 ( 11 ) 、 ( 12 )
情 形 之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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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 禁 止 行 为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13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32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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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 指 数 收 益 率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该 指 数 样 本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是 中 国 目 前 最 权 威 , 应 用 也 最
广 的 指 数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反 映 了 债 券 全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随 着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 或 者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 停
或 终 止 发 布 或 变 更 名 称 , 或 者 推 出 更 权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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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能 够 代 表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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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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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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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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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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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原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符 合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 监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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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且 能 够 获 取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报 价 的 投 资 品 种 , 在 估 值 日 有
报 价 的 , 除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外 ,
应 将 该 报 价 不 加 调 整 地 应 用 于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估 值 日 无 报 价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报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估 值 日 或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报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与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相 同 , 但 具 有 不 同 特 征
的 , 应 以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 并 在 估 值 技 术 中 考 虑 不 同 特 征 因 素 的
影 响 。 特 征 是 指 对 资 产 出 售 或 使 用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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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如 果 该 限 制 是 针 对 资 产 持 有 者 的 , 那
么 在 估 值 技 术 中 不 应 将 该 限 制 作 为 特 征 考
虑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考 虑 因 其 大 量
持 有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所 产 生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 二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优 先 使 用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只 有 在 无 法 取
得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才 可 以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三 ) 如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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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对 估 值 进 行 调 整
并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四 ) 估 值 方 法1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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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税 后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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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期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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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6 、 其 他 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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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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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立 大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净 值 精 度 应 急 调 整 机 制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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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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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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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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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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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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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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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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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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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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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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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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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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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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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8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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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 当 年 天 数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人
指 令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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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当 年 天 数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人
指 令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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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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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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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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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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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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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及 时 性 、 简 明 性 和 易 得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及 指 定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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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不 同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不 同 文 本 之 间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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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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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更 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其 他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 年 更 新 一 次 。 基 金 终 止 运
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再 更 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4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是 基 金 招 募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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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明 书 的 摘 要 文 件 , 用 于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简 明
的 基 金 概 要 信 息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更 新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其 他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 年 更 新 一 次 。 基 金 终 止 运 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再 更 新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提 示 性
公 告 和 《 基 金 合 同 》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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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 基 金 合
同 》 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登 载 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同 时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4 、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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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指 定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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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将 年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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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 将 中 期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中 期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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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中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指 定 网 站 上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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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事 项 ;( 2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基 金 清 算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合 并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 核 算 、 估 值 等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核 算 、 估 值 、 复 核 等 事 项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变 更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 8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或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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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最 近 12 个 月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最 近 12 个 月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因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相 关 行 为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刑 事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因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相 关 行 为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刑 事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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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7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18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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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9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0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或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1 ) 增 加 、 取 消 或 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22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3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4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认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183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8 、 澄 清 公 告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 以 及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10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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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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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书 面 或 电 子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一 家 报 刊 披 露 本 基 金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报 送 拟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相 关 报 送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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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 信 息 发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将 信 息 置 备 于 各 自 住 所 ,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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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形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不 可 抗 力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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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与 个 券 业 绩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业 绩 ,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1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可 能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及 行 业 的 走 势 。2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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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产 生 风 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化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4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 或 者 其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 将 会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进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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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将 获 得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利 率 风 险 加 大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6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受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 二 ) 管 理 风 险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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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三 ) 估 值 风 险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能 高 估 或 低 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共 同 协 商 ,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会 对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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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实 质 性 的 损 害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价
格 变 现 ,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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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194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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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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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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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 内 ( 含
2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 1 ) 、 ( 2 ) 方 式 一 并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 告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影 响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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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和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 在
此 情 形 下 , 投 资 人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被 拒 绝 , 同 时 投 资 人 完 成 基 金 赎 回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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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与 其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同 。(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 金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
在 此 情 形 下 , 投 资 人 接 收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将 可 能 比 一 般 正 常 情 形 下 有 所 延 迟 。(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投 资 人 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四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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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中 的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 金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 在 此 情 形 下 , 投 资 人 没 有 可 供 参
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同 时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被
延 期 办 理 或 被 暂 停 接 受 或 被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5 ) 摆 动 定 价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申 购 或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基 金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将 会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而 进 行 调 整 , 使 得 市 场 的 冲 击 成 本
能 够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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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 五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债 券 型 基 金 ,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债 券 的 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主 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
行 业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与 资 产 质 量 有 关 ,
比 如 债 务 人 违 约 可 能 性 的 高 低 、 债 务 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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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使 抵 消 权 可 能 性 的 高 低 , 资 产 收 益 受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罢 工 的 影 响 程 度 , 资 产 收 益
与 外 部 经 济 环 境 变 化 的 相 关 性 等 。 如 果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受 上 述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低 , 则
资 产 风 险 小 , 反 之 则 风 险 高 。
( 六 ) 其 他 风 险1 、 技 术 风 险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2 、 其 他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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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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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0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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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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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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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209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清 算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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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21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212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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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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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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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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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泄 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217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8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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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22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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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222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223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 情 况 除 外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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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22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226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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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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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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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未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按 照 相 关 法23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一 ) 召 开 事 由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23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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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 增 加 、 取 消 或 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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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别 设 置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7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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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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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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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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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238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239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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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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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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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243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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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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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246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247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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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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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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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1 、 现 场 开 会
25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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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 通 讯 开 会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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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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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25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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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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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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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四 ) 清 算 费 用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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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26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清 算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26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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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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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名 称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理 芬成 立 时 间 : 2011 年 6 月 21 日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1 】 840 号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企
业 经 营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 凭 许 可 证 件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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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名 称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8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升 荣成 立 日 期 : 1996 年 2 月 6 日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4 】 405 号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资 本 : 1,010,601.6973 万 元 人 民 币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26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回 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资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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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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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268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金 品 种
可 以 不 受 此 条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269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27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13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 上 述 2 、 9 、 11 、 12 情 形 之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27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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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部 分 第 ( 十 三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部 分 第 ( 十 三 ) 条 所 述 的
相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不 再 受 该 等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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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274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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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276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条 件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与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不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监 督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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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签
署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前 , 应 提 前 就 账 户 开 立 、
资 金 划 付 和 存 单 交 接 等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配
合 操 作 事 宜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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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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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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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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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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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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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正 当 合 理 理 由 可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284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85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实 现 分 账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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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与 配 合 , 但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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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并 加 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方 为 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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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予 以 协 助 , 提 供 开 户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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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留 印 鉴 的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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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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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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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六 )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 其 预 留 印 鉴 经 各 方 商 议 后 预 留 ,
但 至 少 有 一 枚 预 留 印 鉴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人 员 章 。 本 着 便 于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存 款 行 应 尽 量 选 择 南
京 银 行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对 于 任 何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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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该 协 议 作 为 划 款 指 令 附 件 。 该 协 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 明 确 条 款 : 存 款 证 实 书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 于
转 让 和 背 书 , 本 息 到 期 归 还 或 提 前 支 取 的
所 有 款 项 必 须 划 至 托 管 专 户 ( 明 确 户 名 、
开 户 行 、 账 号 等 ) , 不 得 划 入 其 他 任 何 账
户 。 如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未 体 现 前 述 条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划 款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从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支 取 , 原 则 上 要 求 存 款 银 行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相 关 人 员 亲 自 上 门 办 理 。
若 采 用 邮 寄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传 递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可 能 造 成 的 调 换 、 丢 失 、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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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等 责 任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和 支
取 事 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若 产 生 息 差 ( 即 本 委 托
财 产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 资 金 利 息 差 额 ) , 该 息 差 的 处 理 方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七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开 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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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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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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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及 其 与
原 件 的 完 全 一 致 性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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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立 大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净 值 精 度 应 急 调 整 机 制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复 核 程 序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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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复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30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301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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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303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6 、 清 算 费 用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304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三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上 ,
并 将 清 算 报 告 提 示 性 公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四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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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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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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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对 账 单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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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对 账 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为 有 交 易 且 定 制 账 单 的 客 户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账 户
状 况 电 子 对 账 单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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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 人 订
阅 “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方 网 站 www.ctfund.com 或 客 户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 主 的
账 单 服 务 方 式 , 仅 为 坚 持 订 阅 纸 质 账 单 的
客 户 继 续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服 务 , 引 导 基 金 持
有 人 共 同 为 保 护 地 球 绿 色 资 源 贡 献 一 份 力
量 。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与 基 金 产 品 等 信 息 的310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查 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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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官
网 或 者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 六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312
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 诉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 七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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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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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暂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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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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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2 、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财 通 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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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存 放 地 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及 网 站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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