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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傳至台灣已經70餘年,蒙神特別的眷顧,教會在穩定中不斷的成長
道傳至台灣已經70餘年,蒙神特別的眷顧,教會在穩定中不斷的成長。過去處
於啟蒙時期,主耶穌一直恩待我們,藉神蹟奇事、聖靈能力的帶領與保守,使我
們信仰的腳步不致偏差而走迷了路。感謝慈愛的天父,讓我們一路走來感覺是那
麼踏實,恩典滿滿。
「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現今各地同靈都能深切體會到「躺臥在
青草地上,被領到可安歇的水邊」,那種滿足與喜樂。70年後的今天,是混亂不
安的世代,外在的世界猶如大海起了風暴,我們的教會好像船隻被海浪淹蓋了(
太八24)。你看,異端邪說盛行、價值觀念極力在誤導,使許多人陷入一片混亂
、迷霧之中;加上傳播媒體天天所傳達的泰半為腐蝕人心傷風敗德的訊息與劇情
。尤其電腦網路發達了,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暴力事件充斥整個社會,人們的
心靈、環境嚴重被汙染了……「主阿,救我們,我們喪命喇!」(太八25)。
感謝主,祂的慈愛永不離開我們,且將我們的視線從物質的滿足引到大牧者──
賞賜萬物的主宰身上,讓我們不致被世俗的浪潮所淹沒,曉得及時求神賜予分辨
是非、破解惑象的靈智與靈力,擺脫聲光影音毀人於無形的毒害。如今,我們所
該追求的是真理的充實、清楚的認識神(何六3;太十六15~16)。唯有如此,才
足以在此罪惡滿盈的世代,自我分別為聖、出污泥而不染,堪稱為神的兒女,榮
耀主聖名(林後六14~18)。
因此,這些年來各地教會紛紛舉開聖經講習會;各區辦延伸神學教育、總會有各
種短期神學訓練班,這些都是應信徒對道理渴慕的需求,因為大家都盼望在真理
上扎根,立信仰之基礎於磐石上(太七24~25)。這樣雖身處於亂世之中,亦能
敬虔自守。
然而,過去我們在各種進修會、講習會、神學教育……所用教材均為要道、大綱
式,需作者講解才能明白,鮮有整卷釋義的道理供信徒研經、自修。所以長久以
來,很多同靈都在期待總會能出版整套屬於本會66卷的釋義叢書,希望這一套釋
義叢書對外可代表本會的真理立場,供愛慕道理人士查考、研究,期以引導他們
歸入主的羊圈(約十16)。對內可造就信徒之靈性,立好信仰根基,且能如鹽如
光,在各地為主作美好的見證。
《羅馬書釋義》是謝長老繼《基督徒的社會關懷》後另一精心著作,是作者累積
數十年教授羅馬書的心得,以精簡雋永的文筆為《羅馬書》作註解。以前各區、
教會邀謝長老講解羅馬書時,所用的教材是《羅馬書要道》,許多同靈在聚會時
聽得津津有味,深受感動,可是都來不及作筆記,講義上的解釋又不是很詳細,
所以錄音帶銷售量很大。謝長老退休後,又任神學院院長之要職,一直撥不出時
間來寫羅馬書,直到去年卸任後,才著手根據《羅馬書要道》作補充,增加解釋
,而完成《羅馬書釋義》,這是大家期待已久的一本好書,凡愛慕真理的弟兄姊
妹必定人手一冊,詳加閱讀。願神賜福給所有的讀者,願一切榮耀都歸給基督聖
名,阿們!
著《羅馬書要道》,初版於一九八八年元月問世,著作動機乃為向參加第十七
屆大專班學生靈恩會的學生講課;惟因時間緊迫,日以繼夜的趕寫三星期,而未
能斟酌細節,所以欠妥或錯誤,在所難免。再版本發行於一九九○年九月,那時
又因出國在即,諸事待辦,分身乏術,而無暇修正,殊感遺憾!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台灣總會文宣處召開出版委員會議時,案題二是發行「
聖經釋義叢書」;在該次會議中,筆者被推薦為《羅馬書》及《帖撒羅尼迦前後
書》釋義之撰寫人員。筆者義不容辭,欣然接受這項任務。於是,為使新舊約六
十六卷的「聖經釋義叢書」早日出全而計,筆者即時以原作《羅馬書要道》為底
子,將《羅馬書》全卷十六章作逐節逐句之詮釋,以充實《羅馬書釋義》之內容
,俾使讀者多獲一些參考資料。
既往四十餘年的傳道生涯,在講道或寫文章時,《羅馬書》是筆者常常引證的經
卷之一。筆者所以喜歡《羅馬書》,乃因它是保羅神學的精華,也是一部極有權
威的神學著作。舉凡人類的罪惡、神的經綸、基督的救贖、宇宙觀、終末論、基
督徒的生死觀、生命的更新,以及信仰的實踐等,幾乎無所不談。更可貴的是,
其論述不僅有系統,深入而清晰,又深具說服力;而令人不得不信從基督的福音
,並且立志活出基督的生命來。
《羅馬書》的主題是「因信稱義」。在這個主題之下,保羅根據舊約的預言書、
歷史人物的實例,以及他個人的信仰歷程等,竭力主張「信心」是稱義的惟一條
件;藉以否定法利賽教門時代的自己(七7~25,八1~2;腓三5~9),並否定了
當時的律法主義者(三20~25、28~31,八3~4)。一章十七節那一段經文,便
是《羅馬書》的主題聖句。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羅馬書》的主題也可以說是「生命的更新」。因為藉著這
部神學著作,保羅所要傳給我們的是「生命的信息」。諸如:舊人的生命與生活
(一18~三20)、生命更新的意義與果效(三21~十一36)、生命更新的生活(
十二1~十五13),以及帶領人更新他的生命等(十五14~十六27),各段都洋溢
著生命的信息,而且以「生命的更新」為問題的焦點。
一九八七年十月,筆者以極短的時日趕寫《羅馬書要道》;雖然未能詳細講解,
卻已初具輪廓。這一次筆者以該書為藍本,作必要之修正,而且逐節逐句地詮釋
,增添不少篇幅;前後歷時四個月,才完成《羅馬書釋義》之著作。各地教會在
舉開聖經講習會,或查經班在研究《羅馬書》的時候,若能由本書獲取一些參考
資料,使主內的同靈對《羅馬書》有更正確、更深入、更多層面的瞭解,則感幸
甚矣!
可以自我安慰的是,為了撰寫本書,筆者已竭盡力,嚴謹地研究過《羅馬書》
,以及其他相關經卷與參考書;並且不斷地禱告,求主賜予智慧和啟示的靈(弗
一17),使我能領悟聖經中那些「永古隱藏的奧祕」了(羅十六25~26)。惟因
人的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傳一15),所以筆者在本書所作的詮釋,或許還有錯誤
或遺漏之處。尚祈主內同工與讀者不吝指正,俾使末肢多獲教益,並對同靈有更
大的造就。
主若願意(雅四14~15),筆者被託付的另外兩卷聖經釋義,《帖撒羅尼迦前書
》及《帖撒羅尼迦後書》,希望不久能相繼問世。但願尊貴、榮耀和頌讚,都因
耶穌基督歸與獨一全智的神,直到永永遠遠。阿們(羅十六27)!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於真耶穌教會台灣神學院
作者:使徒保羅(一1)
保羅小傳:
保羅是猶太人,屬於便雅憫支派(羅十一1)。公元2年或3年,出生於小亞細亞基
利家省的首都大數城(徒九11,廿二3);長於耶路撒冷,在迦瑪列門下受教(徒
廿二3)。因此,受希臘文化影響,而且精通猶太人的律法。由一出生就有羅馬的
民籍而知,他出身於名門(徒廿二28)。他熱心於律法,是法利賽派的典型人物
,因而竭力逼迫教會(腓三5~6;徒八1~3,九1~2,廿二4~5,廿六9~12)。
公元36年,為了逼迫教會而往大馬色的途中,蒙主揀選,成為外邦人的使徒(徒
九3~15,廿二6~21,廿六13~23;加二8)。歸主後,為了善盡使徒的任務,退
居亞拉伯曠野三年之久,領受了不少來自基督的啟示(加一11~18)。公元43年
,接受巴拿巴的邀請,由大數去安提阿(徒十一25~26)。後以外邦使徒的身分
,三次由安提阿城出發,向外邦人宣講福音,在各地建立教會。
公元45至48年,首次旅行佈道時,先去居比路島,後到小亞細亞的一些地區,最
後上了耶路撒冷,參加使徒會議。會議結束,又返安提阿(徒十三1~十五35)。
公元50至52年,第二次旅行佈道時,先去敘利亞、基利家、弗呂家、加拉太等地
方;後進入歐洲,在馬其頓省設立腓立比、帖撒羅尼迦、庇哩亞三處教會。在雅
典,向雅典城的人傳福音。再由雅典往哥林多,停留一年半,建立哥林多教會。
然後上耶路撒冷,由耶路撒冷返安提阿(徒十五36~十八22)。公元53至58年,
第三次旅行佈道時,先巡牧加拉太、弗呂家,後到以弗所,駐牧三年;然後又去
哥林多,住了三個月,再返耶路撒冷(徒十八23~廿一26)。
在耶路撒冷時,險些被仇視他的猶太人殺害,幸而被羅馬人救出(徒廿一27~廿
三31)。後被解到該撒利亞,被囚兩年(徒廿三32~廿四27)。因上訴該撒(徒
廿五10~12),經海路被解往羅馬。抵達羅馬後,又被囚兩年,史稱「羅馬首次
被囚」(徒廿七~廿八)。在羅馬獲釋後,先去西班牙,再折返義大利,回東方
,巡牧他在各地所建立的教會。後在尼祿王逼迫教會時,再度被捕,解至羅馬,
史稱「羅馬二次被囚」。公元67年,受斬首之刑。
保羅的書信,都以希臘文寫成。通常保羅只是口述,由別人代筆(羅十六22),
自己只在信尾簽署,或另附數語,問安祝福(加六11),以證明它確是他自己的
信函。
羅馬教會的起源:
羅馬教會的起源,聖經上隻字未提。據一般神學家的推測,可能是猶太、敘利亞
、小亞細亞地方的基督徒移民於羅馬之後,才成立的;也可能是由羅馬去耶路撒
冷的猶太僑民,在耶路撒冷歸主之後(徒二10),將福音的種子帶返羅馬而成立
的。保羅寫《羅馬書》時,羅馬教會已日漸興旺,信德傳遍了天下(一8)。信徒
之中,由外邦來歸主的,多於猶太人(一13,十一13,二17)。
著作的目的:
小亞細亞、馬其頓、亞該亞的工作告一段落之後,保羅切心想望的是,去羅馬和
西班牙傳福音(羅一15,十五22~24、28)。惟因羅馬是當時的世界中心,所以
對於傳福音給羅馬人這件事,保羅特別關心,而深感他必須以純正的福音教導羅
馬教會。
基於這個理由,保羅認為在抵達羅馬之前,必須先以書信教導他們;並且通知他
們,他快到羅馬去了。這是保羅寫《羅馬書》的目的。
本書的特色:
為了達成上述以純正的福音教導羅馬教會的目的,本書不像其他書信處理一些特
殊的問題,而只論福音的根本性質,即「因信稱義」的真理。
關於「因信稱義」的真理,本書敘述的特色是,不僅有系統,而且非常熱烈。就
系統來說,舉凡論罪、稱義、善惡之爭,或論聖靈的釋放等,都既清晰又有層次
,是一部極有價值的神學論著;就熱烈而言,則出於宣揚真理的熱誠,而不像加
拉太書發乎與律法主義爭論的情緒。
著作的時地:
依據「十五25~28」的經文可知,保羅寫完本書之後,就帶著馬其頓和亞該亞的
捐項去耶路撒冷,供給該城窮乏的聖徒(徒十九21,廿1~16);因而可以推測,
本書是在第三次旅行佈道的末期,留在哥林多的三個月中所寫的。「十六1」記載
,保羅向羅馬教會舉薦堅革哩教會的女執事非比。堅革哩和哥林多都屬於亞該亞
省,堅革哩是哥林多東邊的港口。一般解經家猜測,非比或許有事須由堅革哩去
羅馬,而途經哥林多時,保羅便將本書託她帶去了。「十六23」記載,保羅代替
接待他,也接待全教會的該猶,向羅馬教會問安。可見本書寫於該猶的家裏,而
該猶是哥林多人(林前一14);時間是,公元57至58年之間。
本書內容簡介:
本書共有十六章,可分為五段。第一段是問安(一1~17),並提示《羅馬書》的
主題──義人必因信得生;第二段論罪惡(一18~三20),包括外邦人的罪,以
及猶太人的罪;第三段論救贖(三21~十一36),先論個人的得救,後談全人類
的得救;第四段論信仰的實踐(十二1~十五13),敘述基督徒的教會生活,以及
社會生活之規範;第五段是結尾(十五14~十六27),除了表白自己的心志之外
,也有向羅馬教會問安的話,以及頌讚神的話。
壹.問安(一1~17)
一.發信人和受信人(一1~7)
二.感謝和願望(一8~15)
三.義人必因信得生(一16~17)
貳.論罪惡(一18~三20)
一.外邦人的罪(一18~32)
二.猶太人的罪(二1~三8)
三.全人類的罪(三9~20)
.論救贖(三21~十一36)
一.個人的得救(三21~八39)
二.全人類的得救(九1~十一36)
肆.論信仰的實踐(十二1~十五13)
一.獻身的生活(十二1~2)
二.愛心與謙卑(十二3~21)
三.基督徒與社會的關係(十三1~14)
四.基督徒彼此之間的關係(十四1~十五13)
伍.結尾(十五14~十六27)
一.表白自己的心志(十五14~33)
二.問安(十六1~24)
三.頌讚(十六25~27)
壹.
一.發信人和受信人(一1~7)
1.發信人的身分(1~2)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1上)
a.遵行主的話(路六46)
b.討主的喜歡(加一10)
c.不事奉二主(太六24)
奉召為使徒(1中)
a.為外邦人做使徒(加二8)
b.受啟示,知道外邦人也會蒙揀選(弗三2~6)。
c.敬重自己的職分(羅十一13)
特派傳神的福音(1下)
a.主啊!我當做什麼(徒廿二10)?
b.主派任他為福音的見證人(徒廿二15)
c.全力以赴(羅一14~15,十五19、23)
福音在聖經上早已應許(2)
a.聖經為基督做見證(約五39;路廿四27、44)
b.眾先知預言基督受死、復活、升天,完成救恩(彼前一10~11)。
c.聖經證明因信稱義這項真理(羅三21)
2.耶穌的人性和神性(3~5)
大衛的後裔──人性(3)
a.預言的應驗(太一1;啟廿二16)
b.從出生為嬰孩開始(路二10~12、16),有成長的過程(路二40)。
c.成為歷史上的人物(約一14)
d.否定「神哲主義」Gnostic(約壹四1~3,二19)
e.有人性,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來四14~16)。
神的兒子──神性(4)
a.以復活的大能顯明祂的神性(4中~下;弗一20);有神性,才能拯救世人。
b.耶穌復活,才能做救主,叫我們稱義(林前十五17~18;羅四25)。
c.聖靈叫耶穌復活(羅八11)
d.預言的應驗(詩二7;徒十三33)
e.神的兒子即神(太廿六63~66;約五18,十30~36)
福音的中心人物──萬民的救主(5)
a.我們從祂受了恩惠(5上)
做神的兒女(羅九7~8;約壹三1)
與神、人和好(弗二13~17)
身心平安(弗六15)
承受天上基業(弗一13~14;彼前一3~4)
b.受了使徒的職分(5中)
是神的恩(林前十五9~10)
使徒的任務(徒九15,廿六18)
使徒的憑據(林前九1~2;林後十二12)
c.叫萬民為祂的名信服真道(5下)
耶穌是生命之道(約壹一1~2;約一14)
要高舉主的名(徒三16,四10、12;林後四5)
在萬國傳揚(路二10~11,廿四47)
3.受信人的身分(6~7)
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6)
a.蒙召的人
蒙選召,才會信主(約六37、44)。
蒙選召是恩典,預定於創世以前(弗一4~5;提後一9)。
揀選的主權在主耶穌(約十五16;徒十六14~15)。
b.屬耶穌基督的人
受洗時,歸屬基督(加三27;歌七10;林後十一2)。
不屬於世界(約十五19)
不屬於自己(林前六19~20)
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人(7)。
a.神所愛的人
耶穌捨命,顯明神的愛(羅五7~8)。
祂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路十五1~7)。
無法測度的愛(弗三18~19;約壹三1)
b.奉召作聖徒的人
一切蒙選召的人,都是聖徒(林前一2)。
受洗時,已有成聖的身分(林前六11)。
要做一個名副其實的聖徒(林後六14、17~18)。
二.感謝和願望(一8~15)
1.感謝的話(8)
羅馬教會的信德傳遍天下(8下)
a.不是傳遍了天下每一個角落,而是傳遍了天下各地的教會。
b.帖撒羅尼迦教會也有同樣的信心(帖前一8)
c.信德的影響,不受空間的限制。
d.是傳道人的喜樂(腓二16~18;帖前二20)
順服的美德也傳於眾人(羅十六19)
a.順服神是信心的表現(來十一17)
b.順服傳道人的教訓也是(帖前四1;帖後二15)
值得感謝的美事(8上)
a.信心的果效是魂(soul)的救恩(彼前一9)
因信稱義(羅一17)
勝過世界(約壹五4)──罪惡、名利
抵擋惡者(弗六13、16)
忍受試煉(伯一21~22)
b.人不都是有信心(帖後三2;徒廿八24;羅十16)
魔鬼弄瞎心眼(林後四3~4)
心地剛硬(林後三14~16)
求主幫助(可九23~24;路十七5)
2.切望前往羅馬(9~15)
求神開路,使他能前往羅馬(9~10)。
a.關懷羅馬教會的信徒(9)
b.照神的旨意(10):不敢強求(太廿六39)
為了堅固他們的信仰(11)
a.要分些屬靈的恩賜給你們(11中;林前十二8~11;提前四14;提後一6)
b.使你們藉此多得造就,信仰更堅固(11下;林前十四12)。
因彼此的信心,同得安慰(12)。
a.保羅很謙虛,不說我去教導你們。
b.同得安慰:幾種譯本都譯為鼓勵。
同得鼓勵(呂振中譯本)
同時互相鼓勵(現代中文譯本)
彼此激勵(日本口語體譯本)
為了得些果子(13)
a.傳道人是農夫,教會是田地(林前三6、9)。
b.得果子,就是收穫信徒(雅一18)。
c.到如今仍有阻隔(13下)──傳福音的工作甚忙,分身乏術(羅十五19~23)
。
為了傳福音給住在羅馬的人(14~15)
a.傳福音是為了還債(14)
希利尼人:接受希臘文化的人,包括羅馬人。
化外人(barbaros):原文的意思是,野蠻的,異族人,非希臘人等。新譯本
譯為「未開化的人」,即沒有文化的民族。在新約聖經上,有二處譯為「土人」
(徒廿八2、4)。
欠他們的債(14下):傳福音,是為了還債。
b.我情願盡力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15)
向猶太人(徒十八5)
向外邦人(羅十一13)
三.義人必因信得生(一16~17)
1.福音要救一切相信的人(16)
我不以福音為恥(16上)
a.在希臘文化的中心雅典時,雅典人因聽見基督復活的見證,而譏誚他(徒十七
32)。
b.在哥林多時,有哲學思想的智慧人,則以十字架的道理為愚拙(林前二1~3,
一18、22~23)。
c.雖然為福音,作了帶鎖鍊的使者(弗六20),卻不以福音為恥。
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16中)。
a.能更新人的生命(羅六6~8;西二12)
b.能改變人的生活(羅八1~2;多三5)
c.能叫人出死入生(約三16,五24)
救贖的順序(16下)
a.先是猶太人
這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創廿二18;加三16;羅十一27)
救恩出自猶太人(約四22;徒三26)
b.後是希利尼人
猶太人棄絕福音,成為外邦人得救的開端(徒十三46,十八5~6)。
猶太人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外邦人因為信,所以被接上去(羅十一19~
20)
2.義人必因信得生(17)──《羅馬書》的主題
福音顯明神的義(17上)
a.人的義:人自己的義行(羅九31,十3)
b.神的義:因信主而得到的義、恩典的義(羅三21,九30;林後五21)。
c.律法要求人的義,福音顯明神的義。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17中)。
a.本於信
呂振中譯本譯為「始於信」,即以信心為起步。
因信而受洗,赦罪、稱義(可十六16;徒二38;林前六11),是得著神的義之
開端。
b.以致於信
呂振中譯本譯為「終於信」,即將起初的信心堅持到底(來三14)。
受洗後,我若終身信從神的話,則在神面前,我至死仍然是義人。
義人必因信得生(17下)
a.義人因信得生(哈二4)
舊約聖經所說的義人,是遵行神的話,有義行的人。
但《哈巴谷書》卻說,「義人因信得生」;而不是說,「義人因義行得生」。
原來,因信稱義這項真理,早已隱藏在舊約聖經中了。
b.義人所以要行義的原因
舊約時代的義人所以要行義,乃因相信公義的神必照各人的行為施行審判(利
十八5;伯卅四11;詩六十二12;箴廿四12)。
信心是行義的根本原因,義行是信心的必然結果(雅二26)。所以說,義人所
以能得永生乃因信,不是因為義行。若說義人因義行得永生,便是本末倒置,以
果為因了。
不信主耶穌的人,有的也很善良,但他們行義的動機卻不是「因信」;而是因
為良心的緣故,或基於道德觀念。難道他們能因為他們的義行而被神稱義,而得
永生嗎?
貳.
一.外邦人的罪(一18~32)
1.不敬虔的罪(18~25)
神的忿怒已顯明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18)
a.不虔──對神,硬心不信。
b.不義──對人,不道德。
c.行不義阻擋真理(18下)
阻擋(katechO):原文的意思是,留下,拘留,攔阻等。在新約聖經上,或譯
「留住」(路四42),或譯「攔阻」(帖後二6、7)。
惡人為了肆無忌憚的行不義,必須阻擋真理的活動。
d.神的忿怒已顯明在他們身上(18上)
現在任憑他們(羅一24、26、28)
將來施行公義的審判(羅二5~10)
藉著拜神的本性,神已向人顯明祂的存在(19)。
a.神的事情(19上):只說神存在的事實,不是說有關神的一切事。
b.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19中)。
所能知道的:日本文語體譯本譯為「所該知道的」,原文也有這種含意。
人有拜神的本性,是神所賜與的。
各種民族的文字或語言,都有「神」這個字。
藉著所造之物,可以曉得神的永能和神性(20)。
a.神的永能和神性,藉著所造之物顯明(20上)。
天地萬物的建造,以及宇宙的秩序之維持,顯明神的永能(來三4,一3)。
動物的生存,顯明神的愛(詩一四五9,一四七8~9;太六26)。
世界歷史的演變,顯明神的公義和慈愛(詩一○三19;耶十八7~10;但二31~
45;拿三4~10)。
b.雖是眼不能見,卻叫人無可推諉(20下)。
藉著人有拜神的本性,應該知道(19)。
藉著神所造的萬物、宇宙的秩序,以及世界的歷史,也可以領悟(20)。
他們拜偶像,是明知故犯(21~23)。
a.雖然知道神(18~19),卻不榮耀祂,也不感謝祂(21上)。
藉著拜神的本性,以及受造之物,他們已經知道神(19~20)。
但他們卻不把造物主當作神來榮耀祂,也不感謝祂。
b.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21下)。
思念變為虛妄: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思想荒唐」,思高譯本譯為「所思想的,
反成了荒謬絕倫的。」
無知的心就昏暗了:或譯「心智暗昧」(現代中文譯本),或譯「愚頑的心就
迷糊了」(新譯本)。
「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九10)。因此,不敬畏真神的結果是,
「思想荒唐,心智暗昧。」(現代中文譯本)。
c.自稱為聰明,卻做傻事──以偶像取代真神(22~23)。
他們因為有文化,而自以為聰明(22上)。
他們所做的卻是愚拙的事(22下)──以偶像取代真神(徒十七22~30)。
以必朽壞的人和動物,當作永遠不能朽壞的真神(23)。
以人為偶像:盛行於希臘和羅馬。
以動物為偶像:埃及的宗教。
神任憑他們行汙穢的事,以致玷辱自己(24)。
a.神任憑他們(24上)
神任憑他們:表示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要善用,不要妄用(加五13;創二16~17)。
b.他們行汙穢的事,以致玷辱自己(24下)。
創造世人的真神,才是他們應該服事的丈夫(賽五十四5)。
世人不倚靠真神,反而倚靠偶像,就是以偶像為丈夫;這種行為等於與偶像行
淫,對神不貞潔(耶三8~9;結廿30~31;何二2、5、8~10,四12~13)。
不敬拜造物主,反而敬拜受造之物(25)。
a.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25上)
變為(metallassO):原文的意思是,換,調換。
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即拿偶像來取代真神,以假亂真,自欺欺人。
b.他們敬拜受造之物,不敬拜造物的主(25中)。
世人的「思想荒唐,心智暗昧」(羅一21下:現代中文譯本),莫此為甚。
世人忘本之罪,昭然若揭,還能躲避神的忿怒嗎?
c.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5下)。
主有絕對的能力,值得稱頌(耶卅二17)。
主的權柄統管萬有,一切被造的,都要稱頌祂(詩一○三19~22)。
主永遠不改變(來十三8)──包括祂的能力、權柄、尊榮、聖潔、慈愛、公義
、信實等。
阿們(ameen):原文的意思是,誠心所願,實在的。原為崇拜儀式用語,是猶
太人在宗教儀式結束時所說的。主耶穌講道時,常用此字來表示祂鄭重的宣告。
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152處。其中49處譯為「實在」,25處譯為「實實在在」,
其餘則音譯為「阿們」。
2.同性戀的罪(26~27)
女人與女人之間的同性戀(26)
a.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26上)
神任憑他們:此語表示罪惡的連鎖關係。即由與偶像行淫,發展為人與人之間
的淫亂;由顛倒對造物主與受造之物的敬拜,發展為顛倒「順性」與「逆性」之
用處。
放縱可羞恥的情慾:「情慾」(pathos)一詞,在新約聖經上只見三處,都用
在劣等的感情上。除了此處可羞恥的「情慾」之外,也譯為「邪情」。其中一處
,與淫亂、汙穢連在一起(西三5);另外一處,則有放縱性慾之含意(帖前四5
)。
24節的「情慾」(epithumia),原文用另一個字,它有時也用在好的意願上。
例如:主說,我很「願意」在受害以先(路廿二15);或保羅說,我「情願」離
世與基督同在(腓一23);又說,我們很「願意」見你們等(帖前二17)。當然
,24節的「情慾」是邪惡的慾念。
他們所以被認為「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乃因女人與女人之間以及男人與男人
之間,發生了同性戀。
b.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6下)
所謂顛倒「順性」與「逆性」的用處,就是女人與女人之間的同性戀。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女人顛倒性的正用,有了違反自然的性行為」。
男人與男人之間的同性戀(27)
a.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27上)。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男人也放棄跟女人正當的性關係」。
兩性之間的正當結合,乃是神在創造男女之初所設定的原則(創二24)。因此
,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便是違反自然的性變態。
b.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27中)。
男性之間的同性戀,不但是可羞恥的事,而且也是被神認為「可憎的事」。
律法規定行了這種可憎之事的,總要把他們治死(利廿13)。
c.同性戀者必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7下)
同性戀者因為違逆自然的法則,身心必陷入悲哀的狀態。
以今日可見的事實來說,「愛滋病」(AIDS)便是他們當得的報應。
所多瑪城因為同性戀,而被神毀滅(創十八20,十九4~9、13、24~25;猶7)
。
英文“Sodomy”(男色、雞姦、獸姦)這個字,乃由「所多瑪」(Sodom)這個
地名演變而來。
3.不義的罪(28~32)
神任憑他們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
a.他們故意不認識神(28上)
神不但賜與人拜神的本性,而且藉著受造物向他們顯明祂的存在(19~20)。
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以偶像取代了神(21~25)。所以說,他們是故意不認識
神。
b.神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下)。
邪僻(adokimos):原文的意思是,試驗的結果不及格,而被認為應該放棄的
。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八處。除此處譯為「邪僻」之外,四處譯為「棄絕」(
林前九27;林後十三5、6、7),三處譯為「廢棄」(提後三8;多一16;來六8)
。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所以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可棄絕的,不好的)的心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藉以懲罰他們了。
裝滿了各樣不義(29~32)
a.28節所說「不合理的事」,即29節以下所提到的「各樣不義」。這些不義的事
,共有二十件(29~31)。由思想上的關聯來看,可以分為下列四類:
△第一類是,不認識神之人的根本罪惡,包括邪惡、貪婪、惡毒。
△第二類是,遠離神之人的常態,喜歡加害於別人,包括嫉妒、兇殺、爭競、詭
詐、毒恨。
△第三類是,由於喪失謙卑的美德而產生的諸惡,包括讒毀、背後說人、怨恨神
、侮慢人、狂傲、自誇。
△第四類是,喪失理性和天然感情的表象,包括造惡事、違背父母、無知、背
約、無親情、不憐憫人。
b.明知故犯,而且喜歡別人同流合汙(32)。
△這些不義的事,由於良心的作用,他們知道不該行(羅二14~15)。
△由於所受的道德教育,他們也知道不該行這些不義的事。
△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他們的罪惡已經達到極點,無可救藥了
。
二.猶太人的罪(二1~三8)
1.神對猶太人的審判(二1~5)
猶太人沒有資格論斷外邦人(1)。
a.論斷人的,等於定自己的罪(1上)。
△「論斷」(krinO):原文的意思是,審判,論斷,定罪。
△在新約聖經上,除了論斷之外,或譯「審判」(約五22、30;羅二12、16、27
,三6、7),或譯「定罪」(約三18;帖後二12)。
b.你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1下)。
△外邦人所犯的罪(羅一18~32),猶太人並不是完全未犯。
△猶太人既然與外邦人一樣,也在罪惡之下(羅三9),怎麼可以論斷人呢?
c.無罪的人,才有資格定別人的罪(約八3~9)。
△除了基督以外,沒有人可以審判人(約五22;徒十七31)。
△基督把審判權授與教會(太十八18;約廿21~23)。
凡行不義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2)。
a.這樣行的人(2上):行不義的人。
b.神必照真理審判他(2下)
△神的審判絕對正確,必不誤判。
△下列的譯本之譯文,可做參考:
「上帝的處刑是按著真實的。」(呂振中譯本)。
「神的審判是合乎真理的。」(日本文語體譯本)。
「神必正確的審判。」(日本共同譯)。
「上帝審判……是沒有錯的。」(現代中文譯本)。
你既然犯了同樣的罪,必不能排脫神的審判(3)。
a.猶太人受了割禮,做神的選民,以為必定得救。因此,自以為他們有資格論斷
外邦人。
b.但若不悔改,選民也必被定罪(太三7~10)。
神所以容忍猶太人,是為要給他們有悔改的機會(4)。
a.不可藐視神的寬容(4上)
△神的愛是真理的愛,不是糊塗的愛;祂的寬容既有限度,又有時間性(傳八11
~13;約十三11、21~27)。
b.當知道神的恩慈是要人悔改(4下)
△神不喜悅惡人死亡,乃喜悅他回頭而存活(結十八21~23)。
猶太人因硬心到底,永遠不知悔改,所以必受神公義的審判(5)。
a.猶太人不悔改,為自己積蓄忿怒(5上)。
△剛硬:對於神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4上),感覺遲鈍,毫無反應。
△不悔改:神施與恩慈的目的,是要領他悔改(4下),但他卻藐視。
△積蓄(theesaurizO):原文的意思是,貯存,積存,儲蓄等。在新約聖經上,
出現過八處。其中六處,都用在「積財」的事上(太六19、20;路十二21;林前
十六2;林後十二14;雅五3)。硬心不悔改的人,等於為自己儲蓄神的忿怒,將
來必如數歸在自己的身上。
b.神公義審判的日子必來到(5下)
△是大而可畏的日子(賽十三6~13;結七14~19;珥二10~11)。
△無處藏身(俄4;啟六12~17)。
2.公義的審判(二6~16)
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6)。
a.照各人的行為審判,是神永遠不變的原則(伯卅四11;詩六十二12;箴廿四12
;太十六27;提後四14;彼前一17)。
b.基督徒也要受審判(林後五10;弗六8;彼前四17)。
△得救的人,報賞分大小(路十九17~19;林前十五41~42)。
△滅亡的人,刑罰分輕重(太十一20~24;路廿47)。
△審判的速度很快(伯卅四23),因為祂始終都在鑒察(箴十五3;傳十二14;太
七23)。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7~8)。
a.能得永生的人(7)
△恆心行善的人(7上;加六8~10)
△尋求榮耀、尊貴、不能朽壞之福的人(7下;提後四7~8、18;啟十四13)。
b.惹神忿怒惱恨的人(8)
△結黨(8上):結黨的目的,乃為自己爭利。呂振中譯本譯為「營私爭勝」,新
譯本譯為「自私自利」。
△結黨是紛爭之源(林前一10~13)
△結黨的人必排除異己,重利薄義;也必拒絕真理,反而順從不義(8上)。這種
人,神當然會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8下)。
神不偏待人(9~11)
a.猶太人並沒有特權,若是作惡,仍然要受懲罰(9)。
b.希利尼人並未被冷落,若是行義,仍然可得報賞(10)。
c.神不偏待人(11)。祂審判的原則是,就事論事(利十九15;申十17;代下十
九7;伯卅四19)。
d.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9下、10下)。
△救恩(羅一16;徒三25~26,十三46)
△賞善罰惡(羅二9~10)
律法是審判的依據(12~13)
a.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必不按律法滅亡(12上)。
△沒有律法的:即外邦人(羅二14)
△若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四15下,五13下)。
b.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審判(12下)。
△在律法以下的:即猶太人
△律法是審判的依據,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
c.遵行律法,才能被稱義(13)。
△聽而不行,還是被定罪(羅四15上)。
△聽道又行道,才能得福(雅一21~25)。
是非之心,具有律法的功用(14~15)。
a.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4)。
△本性(14):人類原來的「善良的人性」,即良心,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天性
」。
△外邦人若順著本性去行事,等於遵行了律法。
b.是非之心,具有律法的功用(15)。
△是非之心(15):良心,能分辨是非。呂振中譯本譯為「良知」。
△良心能辨別是非,具有律法的功用。
基督再臨審判人的日子,各人必照自己所行的受報應(16)。
a.基督再臨的日子,必審判人的隱祕事(16上)。
△基督從死裏復活,是祂能審判天下的憑據(徒十七31)。
△神的眼目遍察全地(伯卅四21;箴十五3;耶十六17),連一切隱藏的事,祂都
必審問(傳十二14)。
△基督一旦再臨,必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林前四5)。
b.照著我的福音所言(16下)
△我的福音:即基督直接向我啟示的福音(加一11~12、16)。
△照著我上面所說的(6~15),基督必照著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3.屬肉的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二17~29)
猶太人的誇口(17~20)
a.稱為猶太人(17上)
△亞伯拉罕的子孫(約八33、39)
△分別為聖的選民(申十四2)
△特別蒙恩的民族(羅九4~5)
△稱為猶太人,是一切猶太人所誇口的(林後十一22;腓三5)。
b.倚靠律法(17中)
△日本新改譯譯為「安於持有律法」。
△猶太人認為他們持有律法,對得救已有保障,而可以安心。
c.指著神誇口(17下)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誇口你跟神有特殊關係」。
△猶太人是神的子民,以色列國是神的國度(申七6~8;詩一一四2)。這是他們
所誇口的特殊身分。
d.從律法中受了教訓(18上)
△神的聖言(律法)交託給他們,是極大的好處(羅三1~2)。這是外邦人未曾
享有的恩典。
△猶太人的男孩子從十二歲起,就要接受律法的訓誨,而且要上聖殿去參加宗教
儀式(路二42、46)。
e.曉得神的旨意(18中)
△律法記載神旳旨意,有益於教導人學義(提後三16)。
△明白了神的旨意,才不會得罪神(詩一一九11)。
f.能分別是非(18下)
△神的是非標準,與人不同(賽五十五8~9)。
△律法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詩一一九89),是分別是非的絕對標準。
△律法是選民之行為的規範(詩一一九9、105)
g.能給瞎子領路,是黑暗中人的光(19)。
△瞎子:即心眼失明,不能分別是非的人(太六22~23;約九39~41)。
△黑暗中人:因為心眼失明,而終日活在黑白不分之中的人。
△猶太人認為他們已經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所以有能力教導沒有律法的外邦人。
h.是蠢笨人的師傅(20上)
△蠢笨人(aphrOn):或譯「無知的人」(路十二20)、「愚妄人」(林後十一
16、19)、「糊塗人」等(弗五17)。
△猶太人認為他們可以做外邦人的師傅,教導他們學習屬靈的知識。
i是小孩子的先生(20中)
△小孩子:即幼稚的人(林前十三11),此處乃指沒有屬靈知識的外邦人。
j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20下)
△猶太人因為持有律法,而認為他們已經有屬靈的知識,也明白真理。
△下列的譯文,可做參考:
「在律法上得了整套的知識和真理」(新譯本)
「有法律作知識和真理的標準」(思高譯本)
「你又認為,因為你擁有摩西的律法,就掌握了知識和真理。」(現代中文譯本
)
「在法律上擁有具體之知識,即具體之真理。」(呂振中譯本)
教導別人不可違背律法,自己倒犯律法(21~24)。
a.教導別人的,也應該教導自己;叫人不可犯法的,自己也必須守法(21~22上
)。
△教會的領導者,必須以身作則(腓三17;彼前五3)。
b.你既然厭惡偶像,就不該偷竊廟中之物(22下)。
△以弗所城的書記說,保羅並沒有偷竊廟中之物(徒十九37)。由此可知,當時
的猶太人因偷竊廟中之物,而聞名於外邦人中。「反猶」的宣傳,把「耶路撒冷
」(Hierosolyma)諧音為「竊擄寺廟」(hierosylia),可能與此有關。(依據
《聖經啟導本》資料)。
c.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23~24)。
△你既然干犯律法,則指著律法的誇口便落空了(23)。
△不但誇口落空,而且連神的名都受了褻瀆(24)。
可貴的是遵行律法,過著成聖的生活(25~29)
a.你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禮就毫無意義了(25)。
△猶太人向來都以受割禮為誇口(腓三3~5),而拒絕與未受割禮的人往來(徒
十28,十一1~3)。
△重要的是遵行律法的教訓,並不在乎受割禮(林前七19;加五6)。
△實踐律法的精神,勝於拘守律法的字句。
b.遵行律法的義,等於受了割禮(26)。
△條例(dikaiOma):原文的意思是,審判,辯明,條例,公義等。在新約聖經
上,或譯「義行」(羅五18),律法的「義」(羅八4),「所行的義」等(啟十
九8)。日本文語體譯本譯為「律法的義」,更能達意。
△所謂「律法的義」(羅二26,八4),就是律法上所要求的義行。律法分為禮儀
律、衛生律和道德律。禮儀律和衛生律要求成聖,道德律要求愛神和愛人;因此
,成聖的生活,以及愛神和愛人的行為,便是「律法的義」(參看本書43~44頁
,「三31」之釋義)。
△外邦人雖然未受割禮,但若遵行了律法的義,滿足律法的要求,便被算為受過
割禮了。
c.實踐律法的精意,比拘泥儀文更重要(27~29)。
△儀文(gramma):在新約聖經上,除了「儀文」(羅二27、29,七6)之外,也
譯為「字句」(林後三6)。
△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的儀文(字句),但若能全守律法(實踐律法
的義),則有資格審判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猶太人(27;太十二41~42)
。
△有儀文和割禮的猶太人若不悔改,切實遵行律法的義,必至滅亡(太三7~10,
八11~12)。
△形式上拘守律法的字句,或肉身的割禮,都不重要(28)。
△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29上):內心的虔誠,勝於敬虔的外貌(提後三5)
。
△在乎靈,不在乎儀文(29中):靈(pneuma),或譯精意(林後三6)。律法的
精意,比律法的字句更重要(林後三6)。
△「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十六7)。神所看重的是「心裏的割
禮」(申十16;耶四4),不是肉身的割禮;祂所要求的是實踐律法的義,不是儀
文(28~29)。
△從人來的稱讚(29下):遵守律法的字句,並且以肉身的割禮為誇耀的人,所
得著的稱讚。
△從神來的稱讚(29下):實踐律法的精意,並且心裏受割禮,除掉一切汙穢的
心思意念之人,所得著的稱讚。
△拘泥律法的儀文,誇口肉身的割禮之人,只能得著從人來的稱讚;惟有遵行律
法的義,過著成聖、愛神和愛人的生活之人,才能得著從神來的稱讚。
割禮的意義
a.舊約選民的記號(創十七9~14)
b.歸入猶太教教門的宗教儀式(出十二48~49)
c.分別為聖的記號(書五5、7~9;士十四3;徒十28,十一2~3)
d.除掉心裏的汙穢(申十16;耶四4):原文的意思是,心要受割禮。
割禮預表洗禮(西二11~12)
a.新約選民的記號(加三27~29)
b.歸入基督教教門的宗教儀式(太廿八19)
c.分別為聖的記號(羅六1~4;林後六14、17~18)
d.除掉汙穢(徒廿二16;彼前三21)
4.猶太人的優越不致改變神的公義(三1~8)
猶太人的長處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1~2)。
a.照以上所說,猶太人與外邦人既然沒有差別,他們還有什麼長處呢?這是猶太
人可能產生的第一個疑問(1)。
b.答案是,神藉著摩西將聖言交託他們(2;徒七37~38),是他們所得著的好處
。這是外邦人未曾享有的特權。
神的信實和公義,永遠不改變(3~4)。
a.即使他們不信,神仍然真實可信(3~4上)。
△猶太人中若有(甚至多數)不信耶穌是基督的,他們的不信會廢掉神的信,叫
神解約嗎?這是猶太人可能產生的第二個疑問(3)。
△答案是,「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4上)。下列的譯文,可做參考:
「甚至人人都虛謊,上帝還是真實的。」(現代中文譯本)。
「上帝總是真誠的,雖則人人都撒謊。」(呂振中譯本)。
△神的真誠永遠不改變,縱然人對祂失去信心,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
自己(提後二13)。
△救贖猶太人,是神與他們的列祖所立的約(羅十一27~28;加三16~17;創廿
二18),神怎麼會因為他們不信就解約呢?
b.如經上所記:「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4下),係依據七十士譯本「詩五十一4」。表示神絕對公義,不怕被人議論。
△下列的譯文,可做參考:
「你在話語上,顯為公義;你被論斷時,必然得勝。」(新譯本)。
「你實現所說的話,以顯示自己的公正;被控訴的時候,可以得勝。」(日本共
同譯)。
△保羅所以要引證這段經文,乃為要說明神絕對公義,猶太人中即使有人,甚至
多數人不信耶穌是基督,祂的公義仍然不會有所改變。對於不信的人,祂就施行
公義的審判;對於信的人,祂就施與公義的拯救。
△祂若因為有人不信而改變祂的公義,廢掉祂的約,對那些要信的人來說,不是
不公義嗎?惟因祂絕對公義、清正,所以被人議論(或譯被控訴)的時候,可以
得勝。
神降怒,仍然公義(5~6)。
a.我們的不義若導致神公義的審判,讓祂有「顯出祂的義」之機會,我們不是應
該得報賞嗎?但祂卻反而降怒,這豈不是祂不義嗎?這是第三個疑問(5)。
△「照著人的常話說」(5上):或譯「照人的想法講」(現代中文譯本),或譯
「按俗見說」(思高譯本)。即當時一般人的議論。
b.神降怒,仍然公義(6);否則,祂怎能審判世界呢?
△人的不義不但沒有幫助神,反而混亂神所創造的世界之秩序。事實如此,神可
以不降怒嗎?
因為我的虛謊,神越發顯出祂的榮耀,我仍然要受審判(7~8)。
a.由於我的虛謊,神的真實才越發顯明,而得著榮耀;因此,我的虛謊有利於神
。若然,我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好像罪人呢?這是第四個疑問(7)。
△這種觀念若是正確,我們也可以說:「若因我的詐欺(詐欺是虛謊的行為),
我被法官判罪,叫法官有機會顯明『他的真實』,為什麼我還要受審判呢?法官
判我有罪,表示他反對虛謊,正可顯明他的真實;而且可以替社會消除虛謊,使
社會更為真實。我既然對法官和社會都有幫助,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呢?」這種邏
輯,多麼荒謬!
b.「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8上)。
△或譯「讓我們作惡,使善來到」(呂振中譯本),或譯「為了顯明善而作惡吧
!」(日本新改譯)。
△這就是說,由於我們的不義,神才顯出祂的義(5);因為我的虛謊,神才顯出
祂的榮耀(7)。這麼說來,我作惡豈不是等於行善嗎?我們不是可以作惡,讓善
來到嗎?這是第五個疑問(8上)。
△亞當犯罪,才有神的救贖;猶太人不信耶穌是基督,救恩才傳給外邦人。許多
事實證明,因為人的作惡,反而讓神完成善事,所以作惡等於行善。不是嗎?
c.這是毀謗的話,其實我們未曾如此宣講。這等人被定罪,是應該的(8下)。
△其實,保羅不可能說這種話(8上)。
△人犯罪或不信,反而成全神的旨意,是神永遠計畫的實現,人並沒有幫助神,
神也不需要靠人幫助祂。神知道人會犯罪或不信,卻不是說神要人如此,所以人
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三.全人類的罪(三9~20)
1.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罪(9~18)
猶太人並不比外邦人強,都在罪惡之下(9)。
a.我們比他們強麼(9上)?
△「我們」:猶太人,包括保羅。
△「他們」:外邦人。
b.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下)。
△「猶太人」:有律法的人。
△「希利尼人」:接受希臘文化的人,而未必是希臘人,可以代表一切外邦人。
△已經證明(proaitiaomai) :原文的意思是,已經控告。在新約聖經上,只見
於此處。新譯本譯為「已經控訴過」,呂振中譯本譯為「已經起訴」。
△猶太人的罪(羅二1~三8),以及外邦人的罪(羅一18~32),在前面已經控
訴過了。
△在罪惡之下:不但犯罪,成為罪人,而且臣服在罪的權勢之下,終身做罪奴(
約八34;羅七20)。
△我們「比」他們「強」(proechomai)麼(9上)?也可以譯為「我們被勝過嗎
?」即他們比我們強嗎?日本新改譯的譯文是,「我們勝於別人嗎?」但在欄外
卻註明,也可以譯為「不如」,即我們不如別人嗎?依據這種譯文,猶太人雖然
常常違背律法(羅二17~24),卻並非不如外邦人。因為我們已經控訴過,猶太
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下),希利尼人並不比猶太人更好。
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行善的都沒有(10~18)。
a.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以人的標準看,世上也有義人(創六8;結十四14;太廿三35;彼後二7~8);
但以神的要求看,世上卻沒有義人。在神的面前,人所有的義都像汙穢的衣服(
賽六十四6)。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句話是本段(10~18)的總論。
b.沒有人尋求神,沒有人行善(11~12)。
△「10~12」:引證七十士譯本「詩十四1~3,五十三1~3」的經文。
△沒有明白的(11上):律法和良心,都能使人明辨是非(羅二18、14~15)。
只因他們硬心,所以對他們沒有作用。
△沒有尋求神的(11下):尋求神,是神對人的期待(徒十七26~27);敬畏神
,是人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3)。但世人卻不願意尋求神;即使有人尋求神,也
是只為肉身的平安而已。
△都是偏離正路(道德淪亡),一同變為無用(12上)。
偏離正路的原因是:
拒絕神的聖言,喪失行為的絕對標準(詩一一九9、11、89;提後三16~17)。
此其一。
遠離基督生命的光,終身走在黑暗中(約八12;約壹二11)。此其二。
心眼被惡者弄瞎,顛倒是非(林後四4;太六22~23;約九39~41)。此其三。
△變為無用(achreioO):原文的意思是,使無益,變為敗壞的,變為無用的。
人若偏離正路,道德淪亡,他的生存還有什麼意義呢?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下)
沒有人行善的原因是:
不肯行;因為行善的人,常吃眼前虧(傳七15,八14;太廿四12)。此其一。
不能行;因為被罪律轄制,沒有能力行善(羅七14、18~21,八7下)。此其二
。
c.喉嚨汙穢,口舌邪惡(13~14)。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上)
滿心汙穢,喉嚨成為發出臭味的出口(太十二34、35,廿三27~28)。
△用舌頭弄詭詐(13中)
亞哈王吩咐人誣告拿伯,將他殺死,搶奪他的葡萄園(王上廿一8~16)。亞哈
王欺騙人民,殺害無辜,便是用舌頭弄詭詐。
猶大到耶穌跟前說:「請拉比安!」就與祂親嘴,表示親善。猶大用這個暗號
出賣了主耶穌(太廿六48~50),也是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13下)
虺蛇的口裏有叫人致命的毒氣。惡人往往只說一句話,就可以使人遭殺身之禍
(太十四6~11)。
△滿口是咒罵苦毒(14)
這是嫉妒和怨恨的發洩(路七33~34)。
d.他們所走的是血腥的路(15~17)
△為了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
排除異己或復仇者,往往如此瘋狂。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所到的地方,留下了破壞和悲慘的痕跡。」新譯本譯為「
在經過的路上,留下毀滅和悲慘。」社會上所發生的群毆或械鬥,常常留下破壞
和悲慘的痕跡。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
平安(eireenee):原文的意思是,和平,和睦,平安等。在新約聖經上,除
了「平安」之外,好多處都譯為「和平」或「和睦」。由本段「15~17」的內容
看來,此處應該譯為「和平的路」更能達意。新譯本譯為「和睦之道」,思高譯
本以及幾種日譯本,都譯為「和平的道路」。
e.他們眼中不怕神(18)
△眼中不怕神,是世界充滿罪惡的根本原因(詩十4、13,十四1~3,卅六1)。
△約瑟被他主母誘惑之時,因為眼中怕神而堅毅的拒絕她(創卅九7~12)。
2.全人類都伏在審判之下(19)
律法以下之人(19上)
a.所有的猶太人,都出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5)。
b.連外邦人也出生在律法以下,因為人的良心具有律法的功用(羅二14~15)。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下)
a.猶太人常常違背律法(羅二17~24),外邦人也犯了許多罪(羅一18~32)。
b.因此,對於神的審判,沒有人能抗議(19中~下)。
3.行律法不能蒙神稱義(20)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20上)。
a.律法屬乎靈,人屬乎血氣,本質不同;而且人已經賣給罪,做罪的奴僕(羅七
14)。事實如此,人怎能遵行律法?
b.人既然無法切實遵行律法(雅二9~11,四11、17),怎能因行律法而被神稱義
?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下)
a.若沒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叫罪(羅七7)。
b.但律法不僅不能幫助我脫離罪律的捆綁,反而要審判我,叫我受刑(羅二12下
,四15)。
.
一.個人的得救(三21~八39)
1.稱義(三21~五21)
神的義已經顯明(三21~26)
a.顯明在律法以外(21)
△律法以外(21上):福音(羅一17)
△律法要求人的義(羅九31,十3),福音顯明神的義(羅一17)。
△神的義是恩典的義,也是因信而得的義(羅三22、24~28、30)。
△此事舊約聖經早已有預言(賽五十三4~12;路廿四27;約三14~15,五39)。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下):律法預表救恩(約一29;林前五7;來十1~10)
,先知預言救恩(賽五十三4~7;徒八32~35;彼前一10~11)。
b.一切犯罪的世人,只要相信耶穌,就能白白的稱義,這是神的恩典(22~24)
。
△沒有分別(22):沒有種族、身分的分別,也沒有性別的歧視(羅三29~30;
加三26~28)。
△世人都犯罪,虧缺神的榮耀(23):神造人是為祂的榮耀(賽四十三7)。因此
,世人犯罪便虧缺神的榮耀了。
c.神的義之顯明,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25~26)。
△挽回祭(25上):或譯「贖回的供物」(日本口語體譯本),或譯「贖罪祭」
(新譯本),原文的直譯是「蔽罪所」。
△寬容“paresis”(25下):思高譯本和幾種日譯本都譯為「放過」,呂振中譯
本譯為「不追究」。
△「神的義」(25中)、祂的「義」(26上):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公義」。因
為世人都犯了罪(23上),必須滅亡才能顯明神的公義;但主耶穌卻代替世人捨
命流血,而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
△祂自己為義(26中):祂自己是公義。
惟信能叫人蒙神稱義(三27~31)
a.人稱義是因著信,所以說沒有可誇的了(27~28;弗二8~9)。
△何「法」、信主之「法」(27):思高譯本譯為「制度」。
△立功之法(27):遵行律法的義行。
b.因信稱義的恩典,沒有猶太人與外邦人之差別(29~30)。
△神不偏待人(徒十34),因為全人類都是祂手所造的(伯卅四19)。
△在新約時代,有沒有受割禮並不重要(林前七18~19);重要的是,因為相信
主耶穌而蒙神稱義。
c.律法非但未因信而被廢掉,反而更堅固(31)。
△摩西所頒布的律法,分為禮儀律、衛生律和道德律。
△禮儀律是一種宗教儀式,包括潔淨禮、獻祭和割禮。潔淨禮或用水(出廿九4,
卅18~21;結卅六25),或用血(出廿九20~21;來九19~22),使人潔淨。獻
祭有贖罪的功效(利一3~4),可以使人得著成聖的身分。割禮的意義是,除掉
心裏的汙穢;但沒有實質的功效。「你們要將心裏的汙穢除掉」(申十16):呂
振中譯本和其他幾種譯本,都依照原文直譯為「你們要給你們的心行割禮」。
△衛生律,包括飲食衛生和生理衛生。飲食衛生記在《利未記》十一章,限制潔
淨的動物才可以吃;立法的精神是,要選民聖潔(利十一45)。生理衛生記在《
利未記》十五章,制定男女潔淨自己的律例;立法的精神是,要選民與汙穢隔絕
(利十五31)。
△道德律,涵蓋十條誡命(出廿3~17)。前四誡是人對神當盡的本分,要求人盡
心、盡性、盡意愛神;後六誡是人對人當盡的本分,要求人要愛人如己。這是律
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二37~40)。
△依據上述,禮儀律和衛生律都要求選民過著成聖的生活,道德律則要求選民盡
本分愛神和愛人。堅固律法的途徑是,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洗去罪(徒二38,
廿二16),並且得著成聖和稱義的身分(林前六11)。然後,順從聖靈的感動和
引導,克制肉體的情慾(羅七23~25,八1~2、13;加五16),過著成聖、愛神
和愛人的生活(腓四13;帖後二13;約壹四19~21,五1~3)。如此,便滿足了
律法的要求,使律法的地位更堅固了。
亞伯拉罕因信被算為義(四1~12)
a.亞伯拉罕是因信被算為義,不是因行為,所以沒有可誇的(1~3)。
△憑著肉體(1下):憑著血氣的修養、行善。
△「因信稱義」的真理,早已顯明在亞伯拉罕的身上(3;創十五6)。
△生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猶太人所誇耀的(約八33、39;腓三5)。而他們所敬
仰的亞伯拉罕尚且因信稱義,何況他們呢?
b.沒有善行的罪人被算為義,是福氣(4~8)。
△這項「因信稱義」的真理,大衛早就闡明過了(6~8;詩卅二1~2)。
△不作工(5上):比喻沒有好行為。
△行為以外(6上):新譯本譯為「不靠行為」,思高譯本譯為「沒有功行」。
△遮蓋(7中):罪被遮蓋就看不到,意思是罪被赦免。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赦免
」。
c.未受割禮的人,也可以因信被算為義(9~10)。
△這福(9上):6至8節所說的福氣。
△亞伯拉罕先因信被算為義(創十五6),十四年後才受割禮(創十二4,十六3、
16,十七9~14、22~24)。
d.亞伯拉罕受割禮,有雙重的意義(11~12)。
△就外邦人來說,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之前已因信稱義,叫他作未受割禮而信之
人的父(信仰的父),使他們也被算為義(11)。此其一。
△就猶太人來說,亞伯拉罕在被算為義之後也受了割禮,作因信稱義的印證,叫
他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信仰的父),就是那些跟隨他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
人,使他們也被算為義(12)。此其二。
△如果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後,才因信被算為義,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便不能單
因信而被稱義了。
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四13~16)
a.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3)。
△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所以能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因為
他聽了神的應許,便即時為神築壇獻祭(創十二7),表示他的感恩了。當時,亞
伯拉罕若不是因信而被算為義,便無分於神的應許了。
△承受世界,涵蓋兩件事。第一件是,承受迦南地為永遠的產業(創十二7,十三
14~18,十五18,十七8)。第二件是,基督降生為亞伯拉罕的後裔,然後福音傳
遍世界,使世界成為基督的國,並使萬民因信主而得福(創十二2~3,廿二18;
加三16;啟十四6,十一15)。
b.人得為後嗣,是憑著神的應許,不在於是否屬乎律法;是本乎信,所以就屬乎
恩(14~16)。
△人得為後嗣,是憑著信心肯定神的應許,而超越了律法的限制(14)。
△律法只叫人知罪,不能幫助人脫離罪;而犯罪的後果是惹動神的忿怒,叫人受
刑。因為違背律法就是罪,若沒有律法,過犯也不算過犯(15,三20;約壹三4)
。
△人得為後嗣這個應許,要憑著信心去兌現。這個應許要歸給一切效法亞伯拉罕
之信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相同(16;加三7)。
亞伯拉罕信心的特色(四17~25)
a.亞伯拉罕因為相信神能叫死人復活,並且能使無變為有,而得以做多國的信仰
之父(17)。
△使無變為有:亞伯拉罕年老而沒有兒子的時候,對於神的應許──「你的後裔
將要像天上的眾星,多得無法數算」,完全相信(創十五5~6)。
△叫死人復活:神先前曾對亞伯拉罕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創廿一12);現在卻說,「要把以撒獻為燔祭」(創廿二2)。於是,亞伯拉罕認
為神必叫以撒復活,神的應許才能兌現。當他依照神的吩咐,舉刀要砍下去的時
候,在他的心理上,以撒已經死了;因為他並不知道神會預備一隻替死的公羊,
所以說「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創廿二9~13;來十一17~19)。
△相信神能使無變為有,祂能將不可能變成可能;並且相信神必叫以撒復活,祂
是信實的神。這就是信心的本質,也是對主所說,「你若信,就必看見神的榮耀
」那一句話所做,最好的詮釋(約十一40)。
b.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還是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18~22)
。
△無可指望的時候(18):亞伯拉罕已將近一百歲,即九十九歲(創十七1~6)
;撒拉的生育也已經斷絕,即月經斷絕(創十八11)。依人看來,是絕對不可能
得孩子的時候,但亞伯拉罕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8~19)。
△作多國的父(18中):亞伯拉罕因為對神存著絕對的信心,而如願得著一個兒
子以撒,又從以撒的後裔中生出基督。然後,由於福音傳遍世界的緣故,亞伯拉
罕便得以「作多國的父」──信仰之父了。
△亞伯拉罕滿心相信神的話,緊緊地抓住了祂的應許;不但沒有因不信而起疑惑
,反倒因信而得堅固。因此,被神算為義(20~22)。
△信心的歷程,好像在走一條路。這條路不管有多遠,只要沒有走錯,必定越走
越接近目的地,而不可能越走越遠離目的地。亞伯拉罕所敬拜的是能使無變為有
的神,也是信實的神,他並沒有走錯路;因此,他雖然越等越老,但信心卻日益
堅固,而得了所應許的(來六14~15)。如今,我們所敬拜的與亞伯拉罕所敬拜
的是同一位神,我們走上這條信仰的路是正確的;只要滿心深信神的應許,並且
照著祂的旨意求,則一切所求的,遲早都必得著(太七7;約壹五14~15)。
c.「算為他的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23~24)。
△亞伯拉罕所盼望的是,遲早必實現的神的應許;我們所要相信的則是,已經成
為事實的基督的復活。基督的復活,是我們也必復活的保障(林前十五12~13)
。我們若以基督的復活為信心的依據,盼望將來的復活,就因此而被算為義了。
△對那些硬心不信耶穌的猶太人,主的門徒如何見證耶穌已經復活呢?第一是,
藉著聖靈的澆灌(徒二32~33)。因為主耶穌曾說,祂若不復活升天,保惠師(
聖靈)就不來;祂若升天而去,就差祂來(約十六7)。第二是,奉主耶穌的名,
當眾行了神蹟(徒三1~8、15~16)。因為主耶穌若沒有復活升天,在天上垂聽
門徒的禱告,這些神蹟便不可能因祂的名而發生(徒五12~16、27~32)。
△基督的復活,發生在兩千年前,地點在遙遠的以色列國。我們雖然沒有在現場
親眼看見實況,卻仍然深信不疑基督復活的事實。為什麼?第一是,使徒所見證
的聖靈之澆灌,我們也能體驗。因為我們受聖靈的經歷與原始教會一致,可以讓
人「看見」身體震動,「聽見」說方言(徒二33,十44~47)。第二是,我們奉
主耶穌的名禱告,幾十年來體驗許多神蹟奇事,使主耶穌的應許不斷地兌現(約
十四14)。
d.耶穌的死和復活,是為叫我們赦罪和稱義(25;林後五21)。
△耶穌被交給人去釘死在十字架上,乃為擔當我們的過犯,替我們受刑,使我們
的罪得赦(賽五十三4~6;太廿六28;可十45)。
△耶穌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因為祂若沒有復活,就不是救主,我們的信便是
徒然(林前十五17~18)。
△就神救贖的恩典而言,赦罪是消極的動作,稱義是積極的動作;前者使我們獲
判無罪,後者則使我們得著義人的身分。
△依據「林前六11」,赦罪和稱義的功效,同時發生於受洗的時候。該段經文所
說,「已經洗淨」,就是洗淨了一切的罪;「成聖稱義」,就是在身分上成聖,
而且稱義。至於「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一句,則表示洗禮所
以能發生赦罪、成聖和稱義的功效,乃因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施洗,並且有聖靈的
見證(約壹五6~7)。
因信稱義的果效(五1~21)
a.與神相和(1下)
△罪人與神為敵(西一21),終身活在祂的震怒之下(約三36)。
△耶穌是中保,靠著祂的血,我們被稱義;因而免去神的忿怒,可以坦然親近神
(約壹二1~2;羅五9~10;弗二13)。
△與神和好的人,因為可以親近神而得享身心的平安(弗六15;約十四27;腓四
6~7)。這是因信稱義的果效之一。
b.現在進入恩典中(2上)
△現在所站(hestekamen):文法上的含意是,過去被放置在其中,現在仍然留
在其中。
△進入(prosagOgee):原文的意思是,被導入。
△「我們……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中」一句,或譯「我們已進於所站立的
這恩典中」(呂振中譯本),或譯「我們因信被導入現在這恩典的狀態中」(日
本共同譯)。
△因信稱義的果效之二是,既往被導入恩典中,現在仍然持續站在這恩典中。
c.將來進入神的榮耀(2下)
△歡歡喜喜(kauchaomai):原文的意思是,自誇,矜誇,誇耀。在新約聖經上
,或譯誇口(羅二17、23),或譯自誇(林後十一16、18、30)。
△「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一句,或譯「因可得上帝之榮耀的那種盼望而歡喜
誇勝」(呂振中譯本),或譯「以參與神的榮耀之希望為誇耀」(日本共同譯)
。
△原本屬於神的榮耀,神的兒女將來也能分享;對基督徒來說,這種盼望是值得
誇耀的;而所要誇耀的是,因基督救贖工作的勝利,使我們得以承受基業(弗一
14)。
△將來得以進入神的榮耀,是好得無比的福分(腓一23);為了實現這盼望,現
在即使為基督受盡苦楚,也算不得什麼(羅八18;林後四17)。這是因信稱義的
果效之三。
d.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3~5)。這是因信稱義的果效之四。
△3節和2節的歡歡喜喜,原文都用「誇耀」(kauchaomai)這個字。以患難為誇
耀,因而滿心喜樂,是基督徒信仰的特色;因為不信主的人即使能忍受患難,也
未必有這種超然的心態。
△基督徒在患難中所以能滿心喜樂,乃因知道下列五項事實:
患難生忍耐(3下):「生」(katergazomai)一字,原文的意思是,成就,完
成,致使,以致。在新約聖經上,或譯「成就」(林後四17;弗六13),或譯「
作成」(腓二12)。患難是神所賜予,學習忍耐之工夫的機會。此其一。
忍耐生老練(4上):若能把握學習忍耐之工夫的機會,克服一切患難,就達到
老練的境界了。此其二。
老練生盼望(4下):應付無數的患難而達到老練的境界之後,因為每一次患難
都未被打倒,盼望便油然而生;這種盼望並不是永遠難以實現的夢想,而是經歷
諸般患難所產生的活潑的盼望。此其三。
盼望不至於羞恥(5上):惟因這盼望是經歷無數的患難而產生的盼望,遲早必
實現,所以不至於羞恥。此其四。
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5下):當神賜給我們聖靈的時候,聖靈便將神
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了。因為聖靈是神的靈,而神就是愛(約壹四8)。惟因神的
愛是「諸般的慈愛」(哀三22),所以有時候也會藉著患難來表達。既知患難也
是出於神的愛,便可以歡歡喜喜的接受了。此其五。
e.基督顯明神的愛(6~11)
△還軟弱的時候(6上):因為肉體的軟弱,而活在罪中的時候(羅七18~19、2
5下,八3上)。
△按所定的日期(6下):即時候滿足(加四4),神所預定的日子已經到了。
△少有(7上):呂振中譯本譯為「僅僅有」,幾種日譯本都譯為「幾乎沒有」。
「義人」是行為正直的人,在社會上並不多見;雖然如此,卻幾乎沒有人願意為
他捨命。「仁人」是有仁愛的善人,比義人更難得;或者有人敢為他捨命,但仍
然難以肯定。因為人的生命比任何事物都寶貴,別人肯為我死,我非常感激;但
若要我為別人死,則考慮幾天都很難下決心。
△基督的死,顯明神的愛(8):基督的死,既不是為義人,也不是為仁人,乃是
為全世界的罪人;更可貴的是,祂的死並不是尋常的死,而是被釘十字架的死。
這是神愛世人,至高至大,而且最具體的表現(約三16;約壹四9)。
△基督的血,使我們免去神的忿怒(9):基督為我們捨命所流出的血,不但洗淨
我們的罪,而且使我們蒙神稱義;如今罪人既然變成義人,將來神審判世人的時
候,便可以免去祂的忿怒了。這是因信稱義的果效之五。
△基督的死,使我們與神和好(10上):「作仇敵的時候」,即因體貼肉體、活
在罪中,而與神為仇的時候(羅八7)。在那種不虔不義,凡事悖逆神的時候,基
督已經為我們死,使我們得以與神和好了。
△基督的生,使我們得救(10下):「生」(zOee)這個字,原文的意思是生命
。在新約聖經上,或譯「生命」(約十10;羅五18),即永遠的生命;或譯死而
復「生」(羅十一15),即復活的生命。基督已經升入高天作尊榮的大祭司,是
永遠常存的祭司,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從死裏復
活的生命是永遠的生命,祂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四14,七24~25)。這是
因信稱義的果效之六。
△藉著基督,以神為樂(11):藉著基督的死和「生」(復活的生命),得以與
神和好,是能以神為樂的緣由。因為與神和好的人,已經蒙神稱義,可以免去神
的忿怒,而且能得救(9~10),當然會終身以神為樂了。禁卒全家因為信神,都
很喜樂(徒十六34),是一個典型。這是因信稱義的果效之七。
f.罪和死由亞當來(12~14)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12上):「一人」,即人類的始祖亞當,但也包括夏娃
在內。因為夫妻是一體(創二24),所以被神趕出伊甸園的雖然是兩個人,但聖
經卻說打發「他」出,把「他」趕出,而未說「他們」(創三23、24)。其次,
丈夫是妻子的頭(弗五23),妻子屬於丈夫(歌七10),所以因被引誘而陷在罪
裏的雖然是夏娃,並不是亞當(提前二14),但聖經卻以亞當為背約的代表人物
(何六7)。
△死是從罪來的(12中):人所以會死,或因疾病,或因衰老,或因意外事故;
但這些都只是致死的原因之一,而不是絕對原因。「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罪才是人所以會死的根本原因。
△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2下):「罪從一人入了世界」(12上)
,是「原罪」(原始罪)的聖經根據;原罪包括「罪汙」(詩五十一5),以及「
罪性」(犯罪的傾向)。「犯了罪」(12下),已經有犯罪的行為,就是「本罪
」(本身罪)。惟因原罪包括罪性,所以原罪便成為本罪的原因(詩五十八3;創
八21);且因眾人都犯了罪,所以死就臨到眾人了。嬰孩雖然沒有本罪,卻有原
罪(詩五十一5),所以死仍然會臨到他們。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13上):神吩咐亞當說,「不可吃分別善惡樹
上的果子」(創二17),就是伊甸園中惟一的律法。在沒有這條律法之先,罪(
罪律)已經在世上了。什麼叫「罪律」?「律」就是律法,有限制人的行為之權
力;罪律便是控制人的行動,叫人犯罪的力量。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13下):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羅三20,七7),
也是判罪的依據(羅二12)。只因沒有律法,罪(罪行)也不算罪(不被定罪)
,所以罪律不必活動;等到神頒布律法之後,罪律便開始活動,叫人因為犯罪而
死了(羅七8~10)。
△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14上):所謂「死就作了王」,就是說,因為眾
人都犯了罪,所以都被死權轄制(傳八8)。「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並
不是說,摩西以後,死就不作王了;乃是說,不是因為干犯摩西的律法,才被判
死。因為亞當在伊甸園之時已經有律法,就是不可吃「善惡果」那一條禁令,而
違命的後果是死(創二16~17)。亞當因為犯罪而死,又把罪帶入了世界,使眾
人都因為有罪而被死權轄制。
△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14中):除了亞當之外,全世
界沒有一個人與亞當犯了同樣的罪過(吃善惡果);只因人人都有罪,所以都伏
在死權之下,而不能逃脫。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14下):「以後要來之人」,就是末後的亞
當。「首先的人亞當(人類的始祖),成了有靈的活人(這活人卻因罪而死)。
末後的亞當(基督),成了叫人活的靈(因罪而死在亞當裏的人,基督能叫他們
復活)。」(林前十五45)。「豫像」,即預定的形像。亞當受造之前,神已經
「預知」他會犯罪,所以早已「預定」基督取了亞當的形像,降生為人的樣式(
腓二7),以實現救贖普世的罪人之計畫了。
g.恩典由基督帶來(15~19)
△過犯不如恩賜(15上):「恩賜」(charisma)一詞,雖然與聖靈的恩賜用同
一個字(林前十二4、9、28、30),但此處的恩賜卻是指稱義和得生命(16、17
、18)。所謂「過犯不如恩賜」,就是說,蒙神稱義和得生命這種恩賜(恩典的
賞賜),比過犯更美好。
△因為亞當一人的過犯,把罪帶進世界來,使眾人都死了;何況因基督一人恩典
中的賞賜(稱義、得生命),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嗎(15下)?因為基督是道
成肉身的救主(約一14、1;羅九5;提前三16),而且既沒有原罪,又沒有本罪
(約八46;彼前一19),所以祂為我們所流出的血,足夠洗淨我們一切的過犯,
使我們蒙神稱義,得享永生(林後五21;來九12~15)。
△定罪不如恩賜(16上):因為亞當一人犯罪,眾人都被定罪,成為罪人,所以
稱義和得生命這種恩賜比定罪更美好。
△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16下):因為亞當一
人犯罪,把罪帶進世界來,致使全人類都被定罪;但恩賜(基督恩典的賞賜)卻
要除掉許多人的過犯,稱他們為義。因此,恩賜當然比定罪更美好。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17上):如果因為亞當一人的過犯,
把罪帶進了世界,使眾人因為有罪而被死權轄制。
△何況那些蒙所賜之義(蒙神稱義)的,豈不更要因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17下)?所謂在生命中作王,就是說基督所賜予的生命之權力,足以勝過死權。
這是因信稱義的果效之八。
△「如此說來」(18上):綜括上述12節至17節這段經文,可以下一個結論,即
亞當一人的過犯與基督一人的恩賜,給全世界的人帶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局。什
麼結局呢?如下:
△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18上):亞當違命吃善惡果只有一次而已,卻
致使眾人都被定罪。
△因一次的義行,眾人被稱義得生命(18下):基督只有一次獻上祂的身體,被
釘死在十字架上,就完成了救贖之恩,使眾人成聖(來十10~14)、被稱義、得
生命了。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19上):因為亞當的違命,眾人都被定罪,成
為罪人。
△因一人的順從,眾人成為義(19下):因為基督的順從(太廿六39;腓二8),
成為代罪的羔羊(約一29),使眾人被稱義,成為義人。
△神賦予亞當自由意志,准許他「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創二16)。但
這個自由卻是有所限制的自由,所以說「只是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創
二17)。換句話說,只要不違反神的旨意,任何事都可行(林前十23);但若妄
用自由意志,便是放縱,而不算自由(加五13)。
△亞當因為妄用自由意志,做了錯誤的選擇,致使全人類都被定罪(16、18),
因而被死權轄制(14、15、17);基督卻善用自由意志,順從神的旨意,叫一切
信祂的都被稱義(15、16、18、19),因而得生命(17、18)。
△亞當與基督的行為和影響告訴我們,人人都被賦予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選擇他
的行為;但在選擇之前,他卻應該考慮到後果,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當一
個人決定選擇某種行為之後,他並不是單獨為自己做決定,而是為全人類作決定
,甚至為歷史作決定。因此,選擇是自由的,同時也是痛苦的;這種痛苦的感受
,乃愈有影響力的人愈明顯。主在客西馬尼的禱告,就是這種痛苦的心聲(太廿
六39)。
h.律法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裏(20~21)
△律法本是外添的(20上):幾種日譯本都譯為「律法進來」,思高譯本則譯為
「法律本是後加的」。神藉著摩西頒布律法的目的,是要叫過犯顯多(20上)。
因為若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13);律法越多,過犯也越多。
△罪顯多,恩典就更顯多(20下):罪顯得越多,人越知道自己的軟弱無助,也
越恐懼,這是人尋求救恩的必經途徑(羅七21~25)。於是,主的救恩終於臨到
他,使他的罪顯得越多,所要臨到他的恩典也顯得更多了(提前一15~16)。所
以說,律法是訓蒙的師傅,可以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
。
△亞當犯罪之後,知道自己赤身露體不好,便拿無花果樹葉編作裙子穿;但經日
曬風吹,樹葉裙就枯萎,無法遮掩身體。於是,神作皮衣給他穿(創三7~10、2
1)。用樹葉編作裙子是人的方法,如同憑著血氣的努力去遵行律法,經不起考驗
(賽六十四6;羅三20,九31~32);用獸皮作衣服是神的方法,預表我們受洗披
戴基督(加三27),赦罪稱義,良心無虧,可以坦然見神(林前六11;彼前三21
)。
△亞當必須先經歷樹葉裙無法遮掩自己赤身露體的羞恥,才願意接受神為他製作
的皮衣;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