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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2011年9-10月
股票期貨宣導說明會
大綱
股票期貨檔數
商品優勢
法令釋疑
契約調整
獎勵活動
1
股票期貨檔數
2
3
證交所產業類別 檔數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
水泥工業 3 台泥、亞泥、嘉泥
食品工業 6 統一、大成、佳格、聯華、南僑、味全
塑膠工業 9 南亞、台塑、台化、台聚、亞聚、國喬、聯成、中石化、東陽
紡織纖維 6 遠東新、新纖、新紡、南紡、力麗、聚陽
電機機械 5 東元、永大、中砂、AIRTAC、上銀
電器電纜 2 華新、中電
玻璃陶瓷 1 台玻
鋼鐵工業 5 中鋼、東鋼、中鴻、豐興、大成鋼
橡膠工業 6 南港、台橡、中橡、正新、建大、厚生
現有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依產業類別排序)-1
現行股票期貨共計236檔,分屬26項產業
4
證交所產業類別 檔數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
汽車工業 3 裕隆、中華、三陽
建材營造 15國建、國產、太子、中工、冠德、宏盛、宏普、興富發、皇翔、日勝生、華固、遠雄、鄉林、長虹、欣陸
航運業 9 長榮、陽明、華航、益航、新興、榮運、長榮航、台船、大榮
觀光事業 2 國賓、晶華
金融保險 25富邦金、華南金、國泰金、兆豐金、台新金、中信金、彰銀、新光金、永豐金、寶來證、玉山金、元大金、第一金、合庫、京城銀、台中銀、華票、中壽、台壽保、臺企銀、遠東銀、大眾銀、元富證、國票金、群益證
貿易百貨 5 潤泰全、遠百、特力、農林、三商行
其他 8 寶成、大華、成霖、宏全、潤泰新、統一實、美利達、裕融
化學工業 8 榮化、東聯、永光、和桐、中纖、台肥、中碳、信昌化
生技醫療業 2 喬山、永信
現有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依產業類別排序)-2
5
證交所產業類別 檔數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
半導體業 27聯電、台積電、日月光、矽品、旺宏、聯發科、華邦電、矽統、瑞昱、凌陽、京元電、義隆、強茂、晶豪科、聯詠、智原、揚智、景碩、創意、綠能、尚志、KY晨星、力成、同欣電、立錡、松翰、致新
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18仁寶、佳世達、華碩、廣達、宏碁、緯創、光寶科、神達、精英、藍天、技嘉、微星、群光、可成、晟銘電、威達電、銘異、和碩
光電業 27友達、奇美電、勝華、晶電、光磊、佳能、億光、國碩、瑞軒、東貝、大立光、亞光、璨圓、新世紀、揚明光、昱晶、昇陽科、穎台、新日光、艾笛森、洋華、TPK、輔祥、瑞儀、台表科、玉晶光、陞泰
通信網路業 12中華電、友訊、神腦、全新、兆赫、宏達電、明泰、合勤控、啟碁、華寶、台灣大、建漢
電子零組件業 19川湖、台達電、華通、正崴、飛宏、華新科、欣興、晶技、新日興、嘉澤、健策、嘉聯益、聯茂、康舒、台虹、達方、廣孙、健鼎、台郡
電子通路業 5 聯強、燦坤、華立、文曄、大聯大
資訊服務業 1 訊連
其他電子業 7 鴻海、金寶、鴻準、漢唐、科風、震旦行、普安
現有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依產業類別排序)-3
註: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係依據證交所每季公告之上市權證,並依市場狀況審定,作為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
股票期貨商品優勢
6
77
股票期貨之商品優勢
交易成本低
財務槓桿高
操作靈活
造市機制提供流動性
88
交易成本低
股票期貨 vs 股票 vs 信用交易比較股票期貨 股票 信用交易
手續費 買賣各按口計收,各期貨商與交易人自行議訂
(假設手續費100元/口,標的股價70元、手續費約占契約價值之千分之0.71)
買賣各千分之1.425
買賣各千分之1.425
(融券尚有融券手續費約千分之0.75)
利息成本 無 無 融資利率約百分之6.6
利息收入 無 無 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收益(融券利率約百分之0.2)
交易稅 買賣各課徵期貨契約價
值的10萬分之4 (註)賣出時課徵成交價金的千分之3
賣出時課徵成交價金的千分之3
註:例如買1口台積電期貨,價格70元,則課徵70*2,000股*10萬分之4=6元
99
買進股票期貨 vs 買進股票 vs 融資買進股票之成本比較
台積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利息支出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買進1口 70 100 0 6
212賣出1口 70.5 100 0 6
股票買進2張 70 200 0 0
824賣出2張 70.5 201 0 423
信用交易融資買進2張 70 200 197 0
1,021融資賣出2張 70.5 201 0 423
宏達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利息支出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買進1口 700 100 0 56
312 賣出1口 701 100 0 56
股票買進2張 700 1,995 0 0
8,199 賣出2張 701 1,998 0 4,206
信用交易融資買進2張 700 1,995 1,990 0
10,189融資賣出2張 701 1,998 0 4,206
若以買賣約70元之標的證券而言,股票期貨交易成本約為現股買賣的1/4、融資買進的1/5
股價愈高者,交易成本差異愈大。以宏達電為例,股票期貨交易成本約為現股買賣的1/26、融資買進的1/33
註:假設部位持有14天
1010
賣出股票期貨 vs 融券賣出股票之成本比較
若以買賣約70元之標的證券而言,股票期貨交易成本約為融券賣出的1/4
股價愈高者,交易成本差異愈大。以宏達電為例,股票期貨交易成本約為融券賣出的1/29
台積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融券手續費 利息收入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賣出1口 70.5 100 0 0 6
212買進1口 70 100 0 0 6
信用交易融券賣出2張 70.5 201 106 19 423
911融券買進2張 70 200 0 0 0
宏達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融券手續費 利息收入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賣出1口 701 100 0 0 56
312買進1口 700 100 0 0 56
信用交易融券賣出2張 701 1,998 1,052 190 4,206
9,061融券買進2張 700 1,995 0 0 0
註:假設部位持有14天
1111
股票期貨當沖交易 vs 股票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之成本比較
股票期貨多空皆宜,且具融資券效果,對當沖交易者而言,具成本優勢,可視為信用交易之最佳替代品
若以買賣約70元之標的證券而言,股票期貨當沖交易成本約為股票當沖交易成本的1/4
股價愈高者,交易成本差異愈大。以宏達電為例,股票期貨當沖交易成本約為股票當沖交易成本的1/30
台積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融券手續費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賣出1口 70.5 100 0 6
212買進1口 70 100 0 6
信用交易融券賣出2張 70.5 201 106 423
930融資買進2張 70 200 0 0
宏達電 價格 手續費支出 融券手續費 交易稅 交易成本合計
期貨賣出1口 701 100 0 56
312買進1口 700 100 0 56
信用交易融券賣出2張 701 1,998 1,052 4,206
9,251融資買進2張 700 1,995 0 0
1212
財務槓桿高
以操作相同規模所需準備的資金而言,股票期貨約是現股買
賣的7分之1,是融資買進的3分之1、是融券賣出的6分之1
註:實際原始保證金之比例,以期交所公告為準
交易類型 自備資金 槓桿倍數
現股交易 50元*2000股=10萬元 1
融資買進 融資自備款4成,10萬*40%=4萬元 2.5
融券賣出 融券保證金9成,10萬*90%=9萬元 1.1
股票期貨原始保證金(註) 13.5%,50元*2000股*13.5%=1.35萬元
7.4
1313
操作靈活
股票 股票期貨
當沖限制 需有信用交易資格 無資格限制
資券限制1.有停資、券期間2.融券有強制回補問題3.融券有券源不足問題
無相關限制
放空限制除台灣50及中型100成份股外,平盤下不得放空
無相關限制
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較少
可避險、套利,亦可搭配股票、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其他相關衍生性商品形成不同的交易策略
造市機制提供流動性
透過股票期貨造市者制度提供市場基本流動性,並建置詢價機制(目前股票期貨造市者共計11家)
目前上市之股票期貨達236檔,考量市場時有不同題材之輪動,故
造市者資格不區分標的,造市者可就所有標的自行挑選進行報價。
惟為使市場報價集中,有效提升市場流動性,故每月就特定股票期
貨標的提供額外手續費折減優惠。
依前期現貨及期貨市場狀況選取50檔股票期貨,及當月交易量排名前
40檔股票期貨契約。
舉辦造市者獎勵活動提供更充足之造市誘因
造市者除每月針對特定標的進行報價外,另若對其他標的進行報價
,達一定門檻,則依報價績效取得獎勵金。
針對市場詢價部分,造市者就市場詢價訊息出現時,積極回應詢價
者,另可獲得額外獎勵金。
14
股票期貨法令釋疑
15
1616
法令釋疑Q1
Q1股票期貨因標的證券除權、息契約調整部分,是否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
依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5月28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90213301號函。
A1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課稅。然股票期貨交易人並非公司股東,其交易之股票期貨因標的證券除權、息契約調整部分,因未自股票發行公司取得配發之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故除權、息契約調整部分,不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應免計入期貨交易人之所得課稅。
1717
法令釋疑Q2
Q2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得否交易以其金控母公司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
依據 金管會100年3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78951號函。
A2
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或受任人尚非不得從事股票期貨交易,但不得有期貨交易法第106條、第107條及第108條所規範之禁止行為。
1818
法令釋疑Q3
Q3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是否受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內線交易之規範?
依據 金管會98 年 12 月 16 日金管證期字第0980064800號函。
A3
依據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中規定,明定期貨交易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
期貨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包括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故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公司內部人如有內線消息,不得於消息公開前,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股票期貨之交易。
1919
法令釋疑Q4
Q4
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交易以其金控母公司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是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之2及25條事先申報、事後持股變動申報之規定?是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有關歸入權之規定?
依據 金管會100年3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78951號函。
A4
股票期貨係採現金交割結算方式,並無涉及股票所有之移轉,自無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之適用。惟股票期貨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從事股票期貨交易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有關歸入權規定之適用,金管會尚在研議中。
2020
法令釋疑Q5
Q5
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期貨自營之證券子公司及其期貨子公司,交易以該金控母公司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是否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8條規定?
依據金管會100年3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78951號函、100年2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及第10000040741號令。
A5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期貨商自營業務之證券子公司與其期貨子公司不得從事以該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交易。
2121
法令釋疑Q6
Q6
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期貨自營之證券子公司及其期貨子公司,如從事以其「利害關係人」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是否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事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據 金管會100年3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78951號函。
A6
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兼營期貨商自營業務之證券子公司與其期貨子公司從事股票期貨交易時,如交易之股票期貨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訂利害關係人,應依金管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規定,研議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規範辦理。
2222
法令釋疑Q7
Q7證券商交易以其他證券商為標的之股票期貨有無牴觸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規範?
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9年5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0989號函。
A7
股票期貨因屬期貨契約,並採現金交割結算方式,尚非屬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商交易以其他證券商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並無牴觸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3項證券商不得投資於其它證券商之規定。
股票期貨契約調整
23
股票期貨於何種情況下,會進行契約調整?
依據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21條規定,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期交所將進行該契約之調整,並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內容:
(一)分派現金股利。
(二)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三)現金增資。
(四)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五)消除累積虧損之減資。
(六)其他致使股東所持股份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24
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內容
(一)根據標的證券異動情形,調整股票期貨「約定標的物」內容:
25
契約調整情事 契約調整後約定標的物
分派現金股利
2,000股除息後標的證券(約定標的物不含現金股利,契約調整生效日
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於調整生效日就標的證券之現金股利數
額,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分派股票股利2,000股除權後之標的證券+2000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或
新股權利證書
現金增資2,000股標的證券+2,000股標的證券可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合併後
為消滅公司
存續公司為已上市股票期貨標的證券:約定標的物為2,000股消滅公司
股票換領存續公司股票之數
存續公司非已上市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以消滅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
股票期貨應終止上市
消除累積虧損
的減資減資後之標的證券,其股數為2000股依減資比例減少後之數
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內容(續)
26
(二)調整「契約乘數」及「開盤參考價」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遇到除權息等情形時,該標的證券之股數與開盤參考價將會進行調整,故股票期貨比照現貨市場作法,調整「契約乘數」及「開盤參考價」
1.契約乘數:為調整後「約定標的物」中,標的證券「股
數」(僅除息者契約乘數不變)
2.開盤參考價
契約調整生效日開盤參考價 = (S-D)/(1+m)
S:期貨前一日結算價
D:現金股利
m:無償配股率
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內容(續)
27
(三)調整契約代碼及加掛標準型契約
由於股票期貨契約調整後之約定標的物內容,與
原標準型契約(即2,000股標的證券)有所差異,故
原則上,將於契約調整生效日調整原契約代碼,
並加掛標準型契約
惟股票期貨標的證券僅除息時,調整後之約定標
的物仍為2,000股標的證券,故仍以原契約代碼繼
續交易,不另加掛契約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除息之契約調整
28
範例:假設台積電7/8每股配發現金股利3元。前一日台積電期貨7月份契約結算價為73元,則:
7/8為契約調整生效日
契約代號仍為【CDF】■約定標的物為:2,000股除息後之台積電股票
■ 7月CDF開盤參考價:70元(73元-3元)
■ 7月CDF契約價值: (7月CDF期貨價格x2,000股)元
調整生效日前一營業日收盤持有部位者,期交所於調整生效日開盤前進行調整:(1)買方權益數加項:+6,000元 (3元x2,000股)
(2)賣方權益數減項:-6,000元 (3元x2,000股)
(3)買賣雙方權益不因開盤參考價下調至70元而受影響
■買方權益不變:﹝(70元-73元)x2,000股﹞+6,000元=0
■賣方權益不變:﹝(73元-70元)x2,000股﹞-6,000元=0
股票期貨標的證券除權之契約調整
29
範例:假設中信金8/31每股配發股票股利0.5元。前一日中信金期貨9月份契約結算價為21元,則:
8/31為契約調整生效日 原契約【CNF】調整契約代號為【CN1】 調整後契約【CN1】
■約定標的物為:2,100股除權後之中信金股票
■ 9月CN1開盤參考價:20元(=[21元/(1+0.05)])
■ 9月CN1契約價值:(9月CN1期貨價格x2,100股)元
買賣雙方權益不因開盤參考價下調至20元,及股數調整為2,100股而受影響■調整前契約價值:21元×2,000股=42,000元
■調整後契約價值:20元×2,100股=42,000元
新掛標準契約【CNF】■約定標的物為:2,000股除權後之中信金股票
■ 9月CNF開盤參考價:20元
■ 9月CNF契約價值:(9月CNF期貨價格x2,000股)元
註:其他範例請參考期交所「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或上期交所網站「交易制度」項下之「股票期貨/選擇權契約調整相關事項」查詢。
股票期貨獎勵活動
3
股票期貨獎勵活動
對象 活動名稱 主辦單位 活動期間
期貨商、IB 股票期貨明日之星 期交所 2011/5/3~10/31
造市者 造市者報價獎勵活動 期交所 2011/9/1~12/31
自然人 期股非凡 期交所 2011/5/3~10/31
自然人 期股萬先三十而勵 期交所 2011/7/1~12/30
自然人、期貨商 期股爭鋒擂台賽 經濟日報 2011/8/1~12/30
自然人 全民股票期貨王 工商時報 2011/8/15~2012/1/13
自然人 百年一見期權盟主(模擬交易競賽)
期交所 競賽期間1:2011/8/18~9/21
競賽期間2:2011/9/22~10/19
競賽期間3:2011/10/20~11/16
競賽期間4:2011/11/17~12/21
股票期貨明日之星
獎勵對象:期貨商及IB (2011/5/3~10/31) 月主題獎
以「參賽者營業據點平均交易量」、「參賽者營業據點合計交易量」二主題,每月循環作為競賽主題,該月主題成績最佳且達獲獎標準者,可得新台幣3萬元。
月特別獎 每月「參賽者新增交易戶之合計交易量」成績最佳且達獲獎標準者
,可得新台幣1萬元獎金。 每月「參賽者所屬單一營業據點交易量」成績最佳且達獲獎標準者
,可得新台幣1萬元獎金。 明日之星總獎
活動期間「參賽者營業據點平均交易量」總計成績前三名且達獲獎標準者,第一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第二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第三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
活動期間「參賽者營業據點合計交易量」總計成績前三名且達獲獎標準者,第一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第二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第三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
期股非凡/期股萬先 三十而勵
期股非凡
活動期間2011/5/3~10/31
交易人只要在活動期間內任一交易月份,交易股票期貨達5口(含)以上,依活動辦法登錄相關資料後,即可獲得13期非凡商業周刊
期股萬先 三十而勵
活動期間2011/7/1~12/30
交易人只要在活動期間內任一交易月份,交易股票期貨達30口(含)以上,依活動辦法登錄相關資料後,即可獲得13期萬寶週刊或先探週刊(二擇一)
期股爭鋒擂台賽/全民股票期貨王
報社 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
活動名稱 期股爭鋒擂台賽 全民股票期貨王
活動期間 2011/8/1~12/30 2011/8/15~2012/1/13
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即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
週週抽 各週股票期貨累積交易超過5口(含)者,每週抽出5名,各可獲得1萬元
每一交易帳戶每週成交口數每達1口者,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週抽出10名,單週送《野趣生活家雜誌》一年期一份,雙週送《時報周刊》半年期一份
交易人交易獎 競賽期間,交易前50大股票期貨之近月及次近月契約超過500口(含),且至少有3個月交易量達100口(含)以上者。取前5名,可獲得15萬至2萬元不等獎金
競賽期間,每一交易帳戶總成交口數每達100口即可獲得一次抽獎機會,活動期間抽出3名,可獲得馬爾地夫卡尼島7天5夜雙人行(價值$153,000元)、夏威夷來回機票兩張(價值$96,000元)、【團體旅遊】泰國曼谷5天4夜雙人行(價值$53,000元)
期股爭鋒擂台賽/全民股票期貨王 (續)
報社 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
新開戶交易獎/月月送
當月開戶股票期貨累積交易口數超過5口(含)者,每月抽出50名,可獲得[三個月]經濟日報
1.每一交易帳戶每月成交口數達50口以上者,每達50口,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月抽2名,可獲得Apple iPad 1台
2.每一交易帳戶每月成交口數未達50口者,每達20口,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月抽出4名,可獲得《工商時報&旺報》三個月份
期貨商團隊獎/有獎徵答
每月自參與單位中,取當月所屬參賽之交易人交易股票期貨戶數,交易戶數最高前三名發給獎金;可獲得5萬至1萬元不等獎金。
每月15日至次月14日舉辦一次有獎徵答活動,答對者,每月抽出10名,每位得獎者可獲得《超值組合餐-工商E報、旺E報及五年新聞檢索》一年期
活動官網 http://edn.gmg.tw/ACT/2011/futures/index.html
http://sfk.ctu.com.tw/index.php
客服專線 (02)2308-7111ext 3718、5639 02-8692-5588 ext 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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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一見 期權盟主模擬交易競賽
參賽對象:年滿20歲且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
競賽期間:2011/8/18~12/21,依新契約開始交易日區分4個
競賽期間
活動網址: sim.taifex.com.tw
原始投資金額:新台幣200萬元
競賽商品:本公司上市之新台幣計價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
權、個股類期貨與選擇權
獎項:
總盟主獎/期貨盟主獎/選擇權盟主獎/股票期貨特別獎
各頒發1~2萬元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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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
2011年9-10月
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向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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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規劃緣由
規劃內容
法源依據
辦理情形
預計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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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緣由
依主管機關所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現行期貨交易人辦理股票或國際債券抵繳保證金,向證券商申請將其集保帳戶內之有價證券轉帳至期交所開設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時,需至證券商營業處所臨櫃辦理
為提升期貨交易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之便利性,本公司爰參酌現行證券市場客戶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有價證券轉帳之規範,研議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向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轉帳作業
規劃內容
鑒請主管機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以函令核准本案
證券商於其受理客戶採非當面方式辦理匯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應事先與客戶簽訂非當面辦理同意書
證券商於客戶申請撥券時,應確認本人身分及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1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等事項
將前揭作業內容,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洽請集保結算所配合本案修改存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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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內容
1.期貨交易人與證券商簽訂「非當面辦理同意書」
2.期貨交易人以電話等方式,向證券商申請有價證券匯撥至本公司抵繳專戶
5.抵繳之有價證券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後,期交所即計算抵繳價值並計入權益數,完成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
3.證券商於客戶申請撥券時確認期貨交易人身分及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1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等事項後。
4.證券商透過集保結算所存託系統執行有價證券匯撥至期交所抵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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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5日金管證期字
第1000023634號令,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
之客戶,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
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向參加人證券商申請以有價
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
轉帳申請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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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
刻正洽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 修改存託系統、結算系統及相關作業規章
2. 轉知各證券商於其受理客戶採非當面方式辦理匯撥有
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應事先與客戶簽訂非
當面辦理同意書,並於客戶申請撥券時確認本人身分
及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
保存1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等事項
3. 將期貨交易人得採非當面方式向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業務,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預計實施日期
本案將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修改存託系統及修訂相
關規章時程,並將相關控管機制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後,由本公司另行公告正式實施日期,
預計100年年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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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0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
令 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
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
證券另 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
知 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
請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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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同意書(參考範例)
附錄3:可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標的
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制度自97年11月10日正式實施
後,為鼓勵交易人利用該制度,以提高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
本公司前於99年10月18日正式公告,新增本公司股票期貨
契約之標的證券及台灣50 ETF為可抵繳保證金之標的,並於
同日實施
配合本公司於100年5月3日及同年8月18日分別新增股票期
貨契約新增標的172檔及24檔,現行本公司可抵繳保證金之
標的證券已達242檔
交易人可至本公司網頁首頁\結算業務\保證金\有價證券抵繳
保證金之可抵繳標的,查詢得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相
關資訊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5/5_14.asp47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11年9-10月
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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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
保證金追繳作業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開戶應注意加強瞭解事項
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爭議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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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
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9條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 期貨商於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
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及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3.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 受託契約主要內容應包括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4. 本公司「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IB招攬之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
,期貨商應立即通知IB,並同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期貨商應檢查保證金追繳紀錄,注意期貨交易人是否於所定時間內補繳保證金,若有未依時間及金額補繳者,期貨商應依受託契約處理其部位。
期貨商對IB進行盤中及盤後風險管理之原則與程序,應記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向本公司申報,其日常實際作業情形應與申報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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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相關規範(續)
5. 本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5條
受託契約內容,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6. 本公司100.3.17台期結字第10003002590號函
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IB通知補繳保證金後,逾期未補足追繳款項、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時,由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但期貨商委任IB執行代為沖銷做業者,IB應依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商及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及IB之內部稽核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應辦理事項。
期貨商應明訂對其交易人之保證金追繳期限、代為沖銷作業之執行程序及保證金維持率下限標準,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應行注意事項等具體作業規範,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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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追繳作業
時點
期貨商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期貨商委任)
當面 電話 書面 當面 電話 書面
盤中 (至少選擇一項) × (至少選擇一項) ×
盤後 ×
(經與交易人約定,可以電子郵件替代書面)
× ×
保證金追繳方式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
期貨商亦可依其資訊系統設備及對交易人之風險認知,除規定之通知方式外,
輔以簡訊、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等加強對交易人之追繳通知
逾期未補足保證金之處理
每日開盤前及盤中,期貨商及IB應檢視交易人是否已依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之追繳期限,將追繳款項補足。
期貨交易人未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期貨商及IB不得接受其新增部位委託,惟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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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期貨交易人經通知補繳保證金,未依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期
限補足款項
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或受託契約約定之比率
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
及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應將沖銷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由期貨商或IB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期貨商及IB應彙整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經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後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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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應加強注意瞭解事項
期貨商開戶應加強注意事項 應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補繳時限 期貨商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 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 交易糾紛處理方式 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及相關處理程序
期貨交易人開戶應加強注意事項 應詳盡瞭解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應確實瞭解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 應瞭解期貨商保證金計收方式及帳戶維持率之計算方式 應瞭解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補繳時限 應瞭解期貨商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例:代為沖銷比例)與相關事項之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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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違約處理
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由期貨商依規定以電腦傳輸或函報方式申報違約
超額損失及違約
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處理後續帳務追討作業
對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通知及處理
處理情形相關資料彙整後,應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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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案件之處理
期貨商及IB應設置申訴管道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
糾紛發生原因調查
由期貨商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人員
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處理
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調查結果除通知期貨交易人外,期貨商及 IB事後應留存完整處理報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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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完 畢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