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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處理投訴指引
(參照教育局 2013 年 9 月指引)
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 2014 年 2 月
2
目目 錄錄
前前言言
第第一一章章 適適用用範範圍圍
第第二二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原原則則
第第三三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程程序序
第第四四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安安排排
第第五五章章 覆覆檢檢投投訴訴
第第六六章章 處處理理不不合合理理行行為為
第第七七章章 結結語語
附附件件一一 關關於於學學校校日日常常運運作作及及內內部部事事務務投投訴訴事事例例
1
前前言言
建立溝通文化
香港社會一直十分重視教育。隨著社會日益進步,各界人士
對本身權益有更深入的瞭解,他們對學校的期望亦相應提高,要
求學校提供優質教育,培育社會棟樑,他們對學校管治及服務的
質素,尤為關注。學校的持分者,特別是家長,均非常重視學生
的全面發展,他們對學校各方面的表現亦會不時提出查詢、意見
及建議。因此,學校與持分者保持良好溝通至為重要。學校在建
立各種有效溝通渠道的同時,亦應鼓勵家長、學生及員工善用有
關渠道,向校方表達意見和抒發感受,促進雙方瞭解,建立互信
關係,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積極面對投訴
現今社會追求卓越效率,講求問責透明,即使學校已設有機
制及溝通渠道回應各界的查詢和意見,部分人士仍會因種種原因
和問題,向學校作出投訴。遇有投訴時,學校應以積極正面的態
度面對,耐心聆聽和瞭解投訴人的意見及批評,並盡早或在適當
時間內回應。事實上,建設性的意見和理性的投訴均具有參考價
值,可促使學校進步。學校亦會持開放態度,廣納及包容不同意
見,檢視相關政策、制度和措施,找出是否仍有可改善的空間,
以確保學校的行政管理能不斷優化,更臻完善。若有關意見 /投訴
源於誤解或溝通不足,學校會以誠懇的態度,耐心向投訴人解釋,
以釋其疑慮。不過,教育局亦理解學校有時或會面對個別投訴人
某些極不合理的行為,以致虛耗校方大量的人力,甚至妨礙學校
的運作或服務。因此,教育局建議學校可考慮制定適當的政策及
措施,處理這些不合理的行為,以確保學校運作不會受到影響。
制定校本指引
為了更有效處理投訴,我們會因應本身的情況,制定校本指
引及程序,以便迅速有效地處理日常接獲的意見和投訴,及回應
投訴人的合理訴求。健全的校本機制亦有助校方進一步探討有關
的問題,從而作出適切的跟進。校方會諮詢持分者的意見,以確
2
保有關機制及程序具透明度及認受性,以便日後得以有效地推
行。
增強管治效能
增強學校管治、提供優質教育服務,是教育局與學界的共同
願景,良好的管治文化亦有助減少誤解及投訴。為加強學校的行
政管理效能,教育局於 2012/13 學年在部分公營學校進行「加強公
營學校行政管理試驗計劃」,協助學校更有效地處理行政事務及減
少教師的行政工作。與此同時,我們亦獲教育局邀請在學校推行
處理投訴的試驗計劃,試行建議的修訂處理投訴安排,希望將成
功和值得借鑒的經驗與其他學校分享。
建立良好的溝通文化及制訂完善的投訴管理制度,是優質服
務與管治不可或缺的環節。教育局鼓勵學校與持分者加強溝通聯
繫,維持緊密合作的夥伴關係。同樣地,教育局期望全港公營學
校落實處理公眾投訴的校本機制及程序,有效地處理公眾投訴,
提高學校管治的公信力。
3
第第一一章章 適適用用範範圍圍
1.1 本指引提出學校處理投訴的原則及應採取的有關程序和安
排,以協助學校更有效地處理投訴。指引適用於處理家長、學生
及公眾人士以任何合理的途徑及方式,包括以郵遞、傳真、電郵、
電話或親身提出以下與本校有關的投訴:
(i) 關於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的投訴
根據校本管理精神,《教育條例》已授予法團校董會管
理學校的權力和職能,因此學校會聯同辦學團體仁濟醫
院,制訂校本機制及程序,處理學校事務,包括與本校
有關的投訴。如投訴事項涉及學校的日常運作及內部事
務(事例見附件一),投訴人應直接向本校提出,以便
有效處理。
教育局如接獲來自公眾或其他機構(例如特首辦公室、
立法會、平等機會委員會、區議會、議員辦事處或其他
政府部門等)轉介有關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的投訴,
會在徵得投訴人的同意後,轉介本校跟進調查及直接回
覆投訴人。如投訴人不同意轉介,教育局不會介入調查;
但若投訴內容涉及重要事故或校方行政失誤,即使投訴
人不同意轉介,教育局可在不披露個人資料的情況下,
讓本校知悉投訴內容,以促進學校行政系統的自我完
善。
如投訴事件涉及特殊情況,例如法團校董會行事失當或
學校管理嚴重失誤,教育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
在處理投訴時,學校可參照相關通告、指引及實務守則,
以確保符合有關方面的要求,例如:
與虐待兒童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1/2012 號「處
理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
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33/2003號「平
等機會原則」)
與性別歧視及性騷擾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2/2009 號「《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的修訂」
與種族歧視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25/2008 號
「《種族歧視條例》」
4
與採購服務及貨品 (例如旅遊巴服務、購買書簿、飯
盒等 )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資助學
校採購程序」、教育局通告第 24/2008 號「學校的商
業活動」及廉政公署的《學校管治與內部監控防貪
錦囊》及《學校誠信管理 ─ 教職員實務手冊》
與收受利益和捐贈有關的投訴:教育局通告第
14/2003 號「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
(ii) 關於教育條例、教育政策或教育局提供服務的投訴
教育局負責制訂教育政策、執行《教育條例》和提供教
育服務。如投訴牽涉以下範疇,即使事件在學校發生,
投訴人亦應向教育局提出投訴,由教育局直接處理:
關於教育政策(例如班級結構、班級人數等)的投
訴;
涉嫌觸犯《教育條例》(例如與體罰、教師註冊有關)
或違反《資助則例》的投訴(例如濫收費用、開除
學生);或
關於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務(例如學位分配、區域
教育服務處提供的服務)的投訴。
教育局在處理上述投訴時,會同時參照教育局的有關內
部指引。
1.2 本指引並不適用於處理下列類別的投訴:
與已展開法律程序有關的投訴
屬其他團體 /政府部門權力範圍的投訴
受其他條例或法定要求規管的投訴,例如貪污舞弊、欺
騙、盜竊等
由學校員工提出的投訴(如本校接獲有關投訴,會按照
校本或仁濟醫院的員工投訴機制及指引處理;如教育局
接獲有關投訴,會按照現行程序處理及直接回覆投訴
人。)
5
1.3 校方一般可以不受理下列類別的投訴:
(i) 匿名投訴:
無論書面或親身投訴,投訴人應提供姓名、通訊
地址 /電郵地址及聯絡電話。校方如有懷疑,可
要求投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身份。如投
訴人未能或拒絕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以致校方無
法查證投訴事項及作出書面回覆,會視作匿名投
訴,校方可以不受理。
匿名投訴可交由副校長 /科組主管視乎情況(例
如已掌握充分證據,或投訴涉及嚴重或緊急的事
件)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例如作內部參考、讓被
投訴人知悉投訴內容或作出有關補救及改善措
施。如決定有關匿名投訴無需跟進,校方亦會簡
列原因,並存檔紀錄。
(ii) 並非由當事人親自提出的投訴 :
投訴一般應由當事人親自提出,其他人士須事先
獲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方可代表當事人提出投
訴。與學生(包括未成年人士及智障人士)有關
的投訴,可由家長 /監護人,或獲家長 /監護人授
權的人士代表當事人提出。
如投訴由多於一位人士代表當事人提出,校方可
要求當事人指定一位代表作為與校方的聯絡
人。
至於由其他組織 /團體,例如立法會議員 /區議員
/工會 /傳媒等轉介或代表當事人提出的投訴,由
於現時沒有相關法例賦權任何組織 /團體代表其
他人士作出投訴,本校不會接納有關投訴。但若
該組織 /團體已事先獲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本
校可按照既定程序處理有關投訴。
(iii) 投訴事件已發生超過一年:
與學校日常運作有關的投訴,一般應在同一學年
內提出,因為事件如發生超過一年,客觀環境 /
證據可能已改變或消失,或當事人 /被投訴人已
6
離職或離校,引致蒐證困難,令校方無法進行調
查。為提供更大彈性,提出投訴時限應以一曆年
計算。
在特殊情況下,即使與投訴有關的事件發生超過
一年,校方可視乎情況,例如已掌握充分證據,
或投訴涉及嚴重或緊急事故,決定應否及能否就
有關投訴進行調查。
(iv) 資料不全的投訴:
校方可要求投訴人就個案提供具體資料。如投訴人
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以致調查無從入手,校方可以
不受理有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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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二二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原原則則
2.1 在處理家長、學生或公眾人士提出與學校有關的投訴時,
學校可參考以下原則:
原原則則一一::分分類類處處理理投投訴訴
2.2 為了更清晰瞭解投訴人的訴求及有效地作出回應,投訴應
由提供有關服務或管理被投訴人員 /事務的科組直接處理。按此原
則,與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有關的投訴應由本校負責處理;
與教育條例、教育政策或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投訴應由
教育局負責處理;涉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投訴,應向相關執法部門
/機構(例如廉政公署、警務處、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提出,並由
有關部門 /機構負責處理。
2.3 如投訴同時涉及學校及教育局負責的範疇,應分別交由本
校及教育局跟進。
原原則則二二::即即時時迅迅速速處處理理
2.4 所有查詢、意見或投訴,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提出,本校會
從速處理,及早回覆,以免情況惡化。前線教職員接獲查詢 /投訴
後,會直接處理或立即交由該科組的主管從速處理。如有關主管
未能解決問題,應向副校長 /校長尋求協助。
2.5 如事件經由媒體轉介或報道,校方會採取下列措施:
指派專責發言人,負責優化公眾或媒體的查詢,避免出
現訊息混亂的情況。
盡快向公眾作出適當的回應或澄清,包括已採取的行動
或初步的調查結果,並確保所發布的資料清晰正確及符
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盡可能讓所有教職員、學生及家長知悉事件的發展,並
留意事件是否影響學生或教職員的情緒。如有需要,應
予以適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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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則則三三::機機制制清清晰晰透透明明
2.6 學校應聯同仁濟醫院,制定明確有效的校本程序,處理查
詢及投訴,以便迅速及適當處理查詢及投訴。校方亦會先行徵詢
教師和家長的意見,以確保有關程序廣為持分者接納。
2.7 學校會擬備指引,向持分者清晰交代有關政策、程序以及
負責人員。校方會透過各種公開渠道,例如學校網頁、家長通告、
學生手冊、教職員會議、家長教師聚會、講座及活動等,讓所有
家長和教職員清楚知道有關程序的內容。
2.8 學校會確保所有負責處理查詢與投訴的員工,均瞭解及遵
從有關政策及指引。
2.9 學校會定期檢討有關政策及指引,並考慮是否需要更新處
理程序。
原原則則四四::處處事事公公平平公公正正
2.10 學校會以正面態度面對投訴,公平地對待投訴人和被投訴
的人士。校方會提供足夠的上訴渠道。在有需要時,可以考慮邀
請獨立人士參與處理投訴 /上訴工作。
2.11 在展開調查工作前或在適當的情況下,處理查詢與投訴的
專責人員及相關人士均須向校方申報利益。如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出現,有關人士必須避嫌,不應參與處理有關個案及接觸任何與
個案有關的資料。
2.12 為避免利益衝突,任何被投訴的人員均不應參與或監督調
查工作,或簽署任何給予投訴人的信件。
2.13 學校會確保有關投訴不會影響投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權
益及日後與學校的溝通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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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三三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程程序序
投投訴訴釋釋義義
3.1 為免處理過程變得複雜,學校前線教職員會小心界定何謂
關注,何謂投訴。關注是投訴人基於關心自己 /子女或學校的利益,
向校方提出查詢或表達意見,希望現況有所改變或改善。投訴是
投訴人表達失望、不滿或怨憤。他們可能要求校方糾正失誤之處、
懲處涉嫌違規者或尋求方法解決問題。負責人員會避免混淆二者,
以決定採取適當的程序處理。
3.2 除非有關人士指明提出正式投訴,在一般情況下,負責人
員可先透過簡易處理程序,即時或盡快為有關人士提供協助或解
決問題。本校處理投訴的流程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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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簡易易處處理理程程序序
即時 /盡速處理
3.3 學校如能盡快妥善處理查詢或投訴,可澄清誤會,化解危
機,甚至令當事人對本校的印象改觀。本校會參考下列安排:
學校如接獲公眾查詢、意見或非正式投訴,不論以口頭
或書面形式提出,前線教職員應辨別事件的性質及採取
相應措施。一般來說,如有關事件毋須蒐證調查或當事
人沒有要求正式書面回覆,前線教職員可按照學校既定
的簡易程序處理。
前線教職員應細心聆聽,理解及澄清當事人的想法和要
求,如事件輕微,應盡可能提供協助及所需資料,或盡
快就當事人所關注的事項作出回應及協助解決有關問
題。
如有需要,應安排負責有關事務的教職員與當事人直接
對話或會面,交代學校的立場,澄清誤會,釋除疑慮或
解開心結。
校方會按情況設定初步回應時限為不超過三個上課
日。
如有需要,前線教職員可尋求協助,轉交有關科組主管
處理,務求盡快跟進及解決問題。視乎個別情況及個案
的性質,校長可決定是否直接介入處理。
回覆投訴 3.4 對口頭提出的查詢 /意見 /投訴,校方會以口頭回應。以簡易
處理程序解決的個案,一般無須書面回覆,但負責人員可因應個
別情況,並先得校長批准後,方可向當事人 /投訴人作簡單的書面
回覆,例如對方以書面提出意見 /投訴或校方需要釐清立場 /交代
細節。
投訴紀錄 3.5 以簡易程序處理的個案,一般無需正式存檔。如有關查詢 /
投訴已即時解答或解決,建議可在科組會議重點報告,以供日後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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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跟進 3.6 校方會檢討與查詢 /投訴有關的政策或處理方式是否恰當,
並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處理同類事件的手法或防止同類事件
再發生。負責人員亦可視乎需要,向有關人士概述校方的跟進行
動及處理結果。
正正式式調調查查投投訴訴程程序序
調查及上訴階段的安排
3.7 如校方已盡力嘗試透過簡易處理程序解決問題,但有關人
士仍不接受校方的回應或問題仍未解決,應啟動正式調查投訴程
序(包括上訴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 ii )) 調查階段
學校如接獲正式投訴(包括由教育局或其他機構轉介的投訴),
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根據校本指引,委派適當人員(見第四章)負責調查及
回覆投訴人。
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收到有關投訴及徵求投訴人
同意校方索取其個人及與投訴有關的資料,並知會負責
處理投訴人員的姓名、職銜及電話,方便聯絡。
如有需要,聯絡或約見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士,深入瞭
解事件情況或要求有關人士 /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盡快處理有關投訴,一般在接獲投訴起計兩個月內完成
調查,並發出書面回覆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
如投訴人接納調查結果,投訴可以正式結案。
如投訴人不接納調查結果或校方的處理方式,並能提供
新證據或足夠理據,可在學校的覆函發出日期起計 14
天內,向校方書面提出上訴要求。
(( ii ii )) 上訴階段
學校如接獲投訴人的上訴要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根據校本指引,委派適當人員 (較負責調查階段的人員
更高職級或另一組別的人員,見第四章 )負責處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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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及回覆投訴人。
盡快處理有關上訴個案,一般在接獲上訴要求起計兩個
月內完成上訴調查,並就上訴結果書面回覆投訴人。
如投訴人接納上訴結果,可以正式結案。
如投訴人仍不滿上訴結果或校方處理上訴的方式,校方
必須再審慎檢視有關處理過程,確保已採取恰當的程
序。
如投訴人提出新的投訴事項,校方可另立案處理,以避
免新舊投訴糾纏不清。
調解紛爭
3.8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校方會因應個案性質,考慮是否適宜
採取不同方式,例如尋求調解員的協助,進行調解,或邀請獨立
/專業人士,以持平的態度,提供意見,協助當事人(包括投訴人
及被投訴人 /組織),找出解決方案,迅速地化解衝突或糾紛。
回覆投訴 /上訴
3.9 如投訴或上訴以書面提出,校方會以書面回覆;如投訴或
上訴以口頭提出,負責人員可視乎個案情況,決定以口頭或獲校
長批准後以書面回覆;如個案由教育局 /其他機構轉介,調查結果
會抄送予教育局 /有關機構備考。
3.10 一般來說,回覆時限會由收到投訴或投訴人同意校方索取
其個人資料之日起計。如因資料不全,校方會要求投訴人補充資
料,回覆時限會在校方收到所需資料的日期起計。如未能在指定
時間內回覆,校方應向投訴人書面解釋為何需要較長時間處理有
關投訴 /上訴。
投訴 /上訴紀錄
3.11 經正式調查投訴程序處理的個案,學校會保存清楚記錄(包
括來往書函、調查報告及會面記錄等)。除保存投訴資料外,學校
會貯存經正式調查程序處理的投訴及上訴個案統計數據,以作日
後參考。
13
適當跟進
3.12 調查 /上訴階段結束後,學校會檢討有關方面的政策及處理
方式是否恰當,並建議適當的措施,以改善處理的手法及防止再
發生同類事件。專責人員會通知當事人校方的跟進行動及有關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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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四四章章 處處理理投投訴訴安安排排
專專責責人人員員
4.1 本校會因應校本處理查詢 /投訴的安排,考慮個案的性質、
涉及對象和牽連程度,委任適當專責人員或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處
理投訴。學校會參照下列安排:
負責調查及上訴階段的人員會有所不同,原則上負責上
訴階段人員的職級應較高。若實際情況不容許,本校會
另作安排,例如委派另一組別的人員再作調查,以確保
處理公正。
如有需要,學校 /仁濟醫院可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某些特
別投訴個案,因應情況,小組可包括法團校董會成員及
仁濟醫院的代表;或邀請獨立人士,例如社工、律師、
心理學家等,及與個案無關的家長或教師,加入小組,
以增加公信力,並就專業問題提供意見和支援。
有關人員應主動與查詢 /投訴人溝通,提供所需的資料及
迅速回應查詢 /投訴事項。學校應確保專責人員獲適當授
權及明白所擔當的角色與責任。
關於處理學校投訴各個階段專責人員的安排,會參考下
表:
涉及對象 調查階段專責人員 上訴階段專責人員
教職員
科組主管 副校長
副校長 校長
校長 校監
校長 校監 仁濟醫院專責人員
法團校董會調查小組* 校監/法團校董會上訴小組*
校監/
法團校董會
仁濟醫院專責人員#/專責小
組
仁濟醫院專責人員#/專責小
組
* 如投訴涉及校長,法團校董會調查 /上訴小組成員可包括獨立人士 /校
董。
# 仁濟醫院專責人員可由教育部人員或主管出任。
15
資資料料保保密密
4.2 所有投訴內容及資料應絕對保密,只供內部 /有關人員查
閱。
4.3 如學校在處理投訴時需要收集個人資料,或收到當事人索
取有關個案的資料 /記錄的要求,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有關規定及建議,包括清晰說明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及有關資料只用於處理投訴或上訴個案。學校可參考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有關條文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網頁 (http://www.pcpd.org .hk/chinese/ordinance/ordglance.html )。
4.4 學校會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例
如將資料妥善存放在安全地方。建議電腦資料以密碼保護,不鼓
勵使用可攜式貯存裝置來貯存個案資料,但如有實際需要,可使
用具備加密功能的可攜式貯存裝置。
4.5 學校會確保只有獲授權負責人員才可查閱有關資料。在未
獲授權的情況下,負責人員不得披露亦不應公開談論有關個案的
內容及資料。
4.6 如需與相關人士進行會面或會議,為免產生誤會,校方會:
在作出會面 /會議安排時,清楚申明當事人可否由其他人
士(例如親友、法律代表)陪同出席,並在會面 /會議開
始前,重申有關立場。
在會面 /會議開始前,聲明是否禁止錄音 /錄影,或須徵
得與會人士的同意,方可進行錄音 /錄影;並在會面 /會
議結束前重申有關立場。
跟跟進進檢檢討討
4.7 學校會全面深入檢討處理投訴事件的策略、過程及步驟,
以汲取經驗,改善處理同類事件的手法及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
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glance.html
16
4.8 如需改善服務或修訂相關政策,校方會作適當的跟進措施,
以提升專業服務水平。
4.9 校方會定期檢討處理投訴的政策及向法團校董會報告處理
學校投訴的情況,例如有關投訴 /上訴個案的數據,並在有需要時,
提出改善措施,以完善校本處理投訴的程序。
支支援援培培訓訓
4.10 學校會提供適當的支援及培訓,協助教職員有效地處理查
詢 /投訴,例如提供有關溝通、談判、調解技巧等課程,或安排同
工分享處理投訴的經驗和心得,以提升前線 /專責人員處理投訴和
排解糾紛的能力。
4.11 為提升學校人員(包括校長、教職員)的預防及處理投訴
技巧,教育局會提供相關的培訓課程。本校會留意教育局的培訓
行事曆網頁,鼓勵同工參與有關課程。
17
第第五五章章 覆檢投訴
5.1 絕大部分與學校有關的投訴應可透過簡易及正式調查投
訴程序處理和解決。某些投訴個案可能經調查和上訴階段處理後,
仍然未能解決。在以下情況,投訴人或有關機構(包括學校 /教育
局)可要求由教育局成立的「學校投訴覆檢委員會」(覆檢委員會)1 覆檢個案 :
投訴人提出足夠的支持理據或新證據,證明學校 /教育
局處理不當。
有關機構已按既定程序適當處理投訴,但投訴人仍不接
納調查結果,並繼續投訴。
5.2 要求覆檢個案必須已經過學校 /教育局的調查和上訴階段
處理。有關人士在提出覆檢要求前,須具體交代不滿的原因(例
如投訴未有按適當程序處理、調查結果不客觀等)及提供足夠的
支持理據新證據,否則覆檢委員會可以不受理。覆檢流程見圖二。
否
是
1 學校投訴覆檢委員會的組成見 5.3 及 5.4 段。
圖圖二二::覆覆檢檢階階段段
教育局通知投訴人/有關機構覆檢結果
覆檢委員會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交覆檢結果
投訴人/有關機構申請覆檢
覆檢委員會覆檢個案
覆檢申請
獲接納
教育局通知投訴人/
有關機構拒接納結果
18
覆檢委委員員會會的的組組成成
5.3 教育局會成立由不同界別的獨立人士組成的學校投訴覆檢
委員團 (覆檢委員團 ) 2,委員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委任。覆檢委
員團設有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委員人數不少於十名,任期兩年。
5.4 覆檢委員團可按需要成立多個覆檢委員會,分別為不同投
訴個案進行覆檢。每個覆檢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i) 覆檢委員團主席或副主席;及
(ii) 兩名其他成員,由覆檢委員團委員輪流出任。
如有需要,個別覆檢委員會可邀請不多於兩名非委員 (例如學校人
員、教育局代表或專業人士 )加入,就個案提供資料及 /或意見。
5.5 覆檢委員會成員須申報利益,如與個案有關的機構及 /人士
有利益關係,不能參與該項覆檢工作。
覆檢委委員員會會的的職職權權
5.6 覆檢委員會負責覆檢經學校或教育局按調查及上訴階段處
理與學校有關的投訴個案,並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交覆檢結果
及建議。
覆覆檢檢程程序序
5.7 學校須於上訴覆函中通知投訴人,如不接受上訴調查結果
或處理方式,可在覆函發出日期起計 14 天內,向教育局書面提出
覆檢申請,教育局會將有關個案交由覆檢委員團處理。申請書須
提供足夠的支持理據或新證據,以協助覆檢委員團決定是否接納
有關覆檢的申請。
5.8 如申請獲接納,覆檢委員團會成立一個覆檢委員會負責處
理有關覆檢。如申請不獲接納,教育局會書面回覆申請人 /機構,
並列明拒納覆檢個案的原因。
2 教育局已於 2013年 1月成立學校投訴覆檢委員團。獨立覆檢安排暫時只適用於與參加
「優化處理學校投訴管理先導計劃」的學校有關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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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要求覆檢的人士須簽署同意書,授權覆檢委員會可就個案
的覆檢,將投訴的資料交予本校 /仁濟醫院及 /或其他有關機構 /人
士;覆檢委員會亦可向投訴人、本校 /仁濟醫院及 /或其他有關機構
/人士索取與投訴 /覆檢有關的資料。
5.10 覆檢過程主要包括審閱有關的調查報告及資料文件,但因
應個案的內容和性質,覆檢委員會可決定採取適當的覆檢程序,
包括:
檢閱投訴人、被投訴人、本校 /仁濟醫院及 /或教育局提
供的資料及相關檔案記錄。
要求投訴人、被投訴人、本校 /仁濟醫院及 /或教育局澄
清資料,及 /或提供新證據。
分別與投訴人、被投訴人及 /或其他有關人士會面,以便
直接收集更多資料。
邀請投訴人、被投訴人、本校 /仁濟醫院代表及 /或教育
局代表出席個案會議。
5.11 為了遵守保密原則,如未徵得有關方面(包括投訴人 /被投
訴人及本校 /仁濟醫院)同意,覆檢委員會 /教育局不得向任何人士
披露與投訴有關的任何個人資料。
5.12 如覆檢委員會需與有關人士會面或召開個案會議,會作以
下安排:
出席會面及會議的人士必須與該宗投訴有關,並須得到
覆檢委員會主席的批准才可出席。
在會面及會議中,投訴人不得向被投訴人及其他證人查
問,被投訴人及其他證人亦不得查問投訴人。
會面及會議進行期間,禁止錄音及錄影。
覆覆檢檢結結果果
5.13 覆檢委員會會審視個案是否按適當調查投訴程序處理及
有關方面的調查結果是否公平合理,並就覆檢結果提出建議,包
括是否終止處理個案、可否採取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應採
取的跟進 /改善措施或是否有需要重新調查個案。覆檢結果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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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5.14 教育局會參考覆檢委員會的覆檢結果及建議,就個案作出
最終結論,並於收到覆檢申請後三個月內,書面通知有關人士 /機
構覆檢結果。如教育局接納覆檢委員會的建議終止個案,教育局
及本校均不會再處理有關投訴。要求覆檢的人士 /機構如不接納覆
檢結果,可循其他可行的申訴渠道作出申訴。
5.15 如覆檢委員會建議個案須由校方 /教育局重新調查,本校 /
教育局應委派高於原有處理人員最少一個職級的人員負責。有關
機構須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向覆檢委員會書面報告調查結果。
經覆檢委員會同意後,有關機構須書面回覆投訴人,及抄送相關
的回覆予覆檢委員會。如有關機構未能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應
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原因及所需的回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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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六六章章 處處理理不不合合理理行行為為
6.1 適當的溝通和調解有助消除誤解,在一般情況下,學校不
應限制投訴人與校方接觸。然而,部分投訴人的某些不合理行為,
可能會為學校帶來極大的不良影響,包括虛耗校方大量人力、妨
礙學校運作或服務,以及影響負責處理人員及其他持分者的安全
等。因此,學校會按下列措施處理這些不合理行為,以確保學校
運作不會受到影響,能繼續恰當地運用公帑,提供優質的教育服
務。
不不合合理理行行為為定定義義
6.2 投訴人的不合理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三大類 :
(( ii )) 不合理的態度或行為,例如:
行使暴力或作出威脅恐嚇行為。
以粗言穢語或帶侮辱歧視性的語氣作出投訴。
提供虛假失實資料或蓄意瞞騙事實。
(( ii ii )) 不合理的要求,例如:
要求大量資料或特別待遇。
不停致電要求對話或會面或指定要某些人員回覆。
指定與某些人員於某些時間、地點會面。
(( ii ii ii )) 不合理的持續投訴,例如:
經恰當程序調查後,堅持不接受校方的解釋及調查結
果,及 /或堅持要求校方 /教育局懲處某些人員。
就相同個案,不斷重複提出相同投訴或提出一些與之
前相若的理據,但未能提出新證據。
就相同個案,不斷提出新投訴事項或對象,但未能提
出具體證據。
以不合理或不理性的態度理解事件或在瑣碎細節上糾
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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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理理不不合合理理行行為為的的政政策策及及措措施施
6.3 本校會按以下政策及措施,處理投訴人的不合理行為:
校方會委派適當的人員,負責界定投訴人的行為是否不
合理及決定校方應採取的措施。一般來說,校長應可作
出有關判斷。如投訴涉及校長,應由校監或法團校董會
作出決定。
6.4 學校在處理投訴人各種不合理行為時,會考慮下列措施:
(i) 不合理的態度或行為
任何不合理的態度或行為,包括暴力、威嚇、粗言穢
語及帶攻擊或侮辱性的行為或語言,無論是親身或經
由電話 /書面表達,均不能接受。處理人員會表明不接
受不合理的態度行為,並要求對方改變態度及停止有
關行為,如對方依然故我,在發出警告後,處理人員
可以終止與投訴人的會面或談話。
處理投訴人員時刻提高警覺,並採取適切措施保護自
身安全。校方可賦權處理投訴人員,如投訴人的行為
對負責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即時威脅或損害其切身利
益時,他們可就當時情況,決定終止與投訴人的會面
或談話及請投訴人離開會面地點。在緊急或有需要的
情況下,校方可採取適當果斷行動,例如報警或採取
法律行動。
(ii) 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投訴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本校產生不良的影
響,例如妨礙本校的運作或服務;或其他持分者受到
投訴人不合理行為影響,校方會考慮限制投訴人與學
校接觸,包括規定投訴人與本校人員聯繫的時間、次
數、日期、時段及溝通的方式(例如到校前須預約、
以書面方式表達意見、與指定人員聯絡等)。校方會
以書面知會投訴人有關安排及處理程序。
如投訴人的不合理行為有所改善,校方可重新考慮是
否需繼續執行有關限制。如校方決定仍維持限制,應
定時檢討有關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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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不合理的持續投訴
面對不合理的持續投訴,如校方已按既定的調查及上
訴程序,詳細審查及妥為處理個案,並已就投訴的調
查結果,向投訴人作詳細及客觀的書面解釋,專責人
員可決定應否限制或停止與投訴人的接觸,並終止處
理有關個案。
校方應以堅決肯定的態度,令投訴人明白校方已就事
件作出最終裁決,不會改變有關決定,以免投訴人對
投訴結果產生不合理期望。
如收到無理的重複投訴,本校會發出「回覆卡」,指
示投訴人參閱校方之前給予的回覆,並重申校方不會
再就同一事件作覆或與投訴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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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七七章章 結結語語
有效的校本指引
7.1 本校已按本身情況及持分者的需要,建立一套包含下列要
素的校本處理投訴程序,以確保公眾查詢 /投訴得到妥善處理:
清晰明確
公開透明
簡明易用
公平公正
資料保密
持續完善
7.2 有效的校本處理投訴程序,不但增加公眾對學校管治的信
心,亦可避免公眾的意見 /查詢演變為正式的投訴,或不必要地提
升到教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門 /機關。
保持良好溝通
7.3 除了制定有效的處理投訴指引和程序,本校會加強與家長
和教職員的溝通,繼續維持緊密的夥伴合作關係。本校的家長教
師會委員亦可發揮溝通橋樑的作用,協助學校向家長解釋校方的
政策、疏導家長的不滿情緒,及在有需要時,充當調解的角色。
此外,本校亦經常保持開放的態度,聽取仁濟醫院及不同持分者
的意見,找出校本處理查詢 /投訴指引及程序需要改善的地方,以
提升學校的專業服務水平。
不斷完善進步
7.4 教育局推出「學校處理投訴指引」作為本校參考之用,建
議處理投訴的政策及程序,並釐清有關方面的角色。我們相信這
是支援本校完善校本處理查詢 /投訴的正確第一步,我們亦會朝着
這方向,繼續與教育局及持分者緊密接觸,聽取各方的意見,完
善指引和程序,為本校建立有效的處理公眾投訴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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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關於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投訴事例
範疇 事例
管理與組織 校本課程(例如科目課時)
選科分班(例如學生選科安排)
學校帳目(例如帳目記錄)
其他收費(例如課外活動費、留位費)
政策方針(例如獎懲制度、停學安排)
承辦商服務水準(例如旅遊巴服務、飯盒供應)
服務合約(例如招標程序)
環境衞生(例如噪音、蚊患)
學與教 家課作業(例如家課量、校本評核標準)
學生考核(例如評分標準)
校風及
學生支援
校風(例如校服儀表)
對學生支援(例如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支援)
學生紀律(例如粗言穢語、吸煙、打架、欺凌)
學生表現 學生整體表現(例如成績、操行)
課外活動安排(例如興趣小組或活動的安排)
其他 家校合作(例如諮詢機制、溝通渠道)
教職員表現(例如教職員的行為態度、工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