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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CND-2016000030] 投诉人:安桥株式会社(ONKYO CORPORATION址:日本国大阪府寝屋川市日新町 2 1 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刚 被投诉人:郑潇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争议域名:onkyo.cn 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 一六年七月六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cietac.orgdndrc.cietac.org/Document/CND-2016000030-C.pdf · onkyo 产品型号 获奖年度 所获奖项 颁奖方 tx-sr605x 2007 最佳产品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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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6000030]

投诉人:安桥株式会社(ONKYO CORPORATION)

地 址:日本国大阪府寝屋川市日新町 2 番 1 号

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刚

被投诉人:郑潇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争议域名:onkyo.cn

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北 京

1

裁 决 书

(201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30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根据 2014 年 11 月 21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

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

定以及投诉人安桥株式会社(ONKYO CORPORATION)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针对域名“onkyo.cn”以郑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

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onkyo.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

CND-2016000030。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

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6年5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6 年 5 月 25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

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 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

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6 年 5 月 26 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

网)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

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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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7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

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

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投

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和《补

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及附件。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CNNIC 及争议域名

的注册服务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本案域名争议向投诉人及域名

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以

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此发表意

见,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

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梁华女士发出

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6 年 6 月 22 日,梁华

女士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6 年 6 月 22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

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梁华女士为本

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

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 日内即 2016

年 7 月 6 日之前(含 7 月 6 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安桥株式会社,地址为日本国大阪府寝屋川市日新

町 2 番 1 号。投诉人授权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赵刚代

3

理本案。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郑潇,联系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

2014 年 5 月 25 日,本案争议域名“onkyo.cn”通过注册商阿里云

计算有限公司(万网)获得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源于 1946 年创立的株式会社大阪电器音响,是一家拥有

70 年历史,在音响领域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的国际知名企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投诉人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40 亿日元(约合人民

币 2.4 亿元)。投诉人现在日本国内拥有 9 家关联公司,日本以外的

美国、德国、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拥有 12 家关联公司,其中在中

国上海、广州、中山、香港拥有 5 家子公司,分别为上海安桥电子有

限公司、中山福朗声纸盆有限公司、安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

州安桥国光音响有限公司以及香港的 Pioneer & Onkyo Marketing

Asia Ltd。

“ONKYO”为投诉人的商号及商标,自 1997 年开始至今在中国进

行大量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对争议域

名无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于 2014 年 5 月 25 日注册与“ONKYO”

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足以混淆并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恶意,损

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号、商标“ONKYO”完全相同,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投诉人对“ONKYO”具有商号权和商标权

4

投诉人的英文名称为 ONKYO CORPORATION,“ONKYO”为投

诉人的商号,其被广泛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投诉人也拥有 ONKYO 系

列商标的商标权,以下是其在中国的部分注册商标信息: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时间 核定使用商品

ONKYO 9 784686 1993-12-03

音像录制;传输;复制设

备;前述设备的零件;配

件和附件

ONKYO 9 G975143 2008-06-27

用于录制、传送、复制、

接收、存储以及编辑声音

或者图像的设备及仪器,

即个人用立体声装置等

ONKYO CORPORATION

9 236292 1984-12-21 有线和无线电信设备;无

线电设备等

9 1323815 1998-03-13

音像接收机;磁带录音

机;音响混频器等

Sound by Onkyo 9 10970735 2012-05-25 录音器具;组合音响;个

人用立体声装置等

9 G1125744 2012-01-10

用于复制和录制音频和

视频存储卡的设备;数字

音频和视频网络播放器

35 G1125744 2012-01-10

广告和广告宣传服务;广

告宣传本的出版;为消费

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

(消费者咨询中心

9 G1139862 2012-11-02 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机

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ONKYO SPEAKERS INSTALLED

9 G1195469 2013-09-24

音频和视频信号的模拟

数字转换器;个人数字助

理等

投诉人的以上商标的申请日期都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2014 年

5 月 25 日之前,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投诉人的商号、商标“ONKYO”在中国进行了大量使用,具

有极高知名度

投诉人“ONKYO”品牌音响产品及其周边产品深受中国广大消费

者的欢迎,其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遍布全国大中型城市,如北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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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深圳、广州、天津、沈阳、长春、杭州、武汉、长沙等。而且,

投诉人每年会在中国投放中文的产品目录,用以介绍自己的新产品和

热门产品。

投诉人在中国积极参加大量业内展会,如投诉人 2013 年 10 月

参加了成都音响展、2014 年 3 月参加了 QQ 音乐盛典、2014 年 4

月参加了国际消费电子展(CES)上海发布会、2014 年 11 月参加了

广州音响展、2014 年 12 月参加了南宁音响展、2015 年 5 月参加了

亚洲国际消费电子展(CES ASIA)、2015 年 7 月参加汕头高级视听

展。同时,投诉人在中国的业内杂志上也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

新产品也在业内杂志上被广泛报道,如:数字家庭(2014 年 5 月 15

日版)、家庭影院技术(2014 年 6 月版)、影音极品 SUPER AV(2014

年 6 月版)、现代音响(2014 年 7 月版)、现代音响(2014 年 8 月版)、

家庭影院技术(2014 年 9 月版)、影音极品 SUPER AV(2015 年 5

月版)、家庭影院技术(2015 年 5 月版)。

而且,由于“ONKYO”品牌商品的品质优良,其深受中国消费者

的喜爱,投诉人的“ONKYO”品牌商品也在中国获得了诸多业内奖项,

部分奖项信息如下:

ONKYO 产品型号 获奖年度 所获奖项 颁奖方

DAC-HA200 2014 年度优秀影音器材榜

D/A 音频转换器推荐产品 家庭影院技术杂志

TX-NR636 2014 年度优秀影音器材榜

合并式 AV 放大器推荐产品 家庭影院技术杂志

TX-NR838 2014 影音极品器材大赏 综合实力奖 影音极品杂志

TX-NR636 2014 影音极品器材大赏 年度人气奖 影音极品杂志

除了在中国之外,投诉人的“ONKYO”品牌商品也在世界范围内

广受消费者的认可和推崇,并获得了国外各种权威专业媒体颁发的大

量奖项,部分奖项如下:

ONKYO 产品型号 获奖年度 所获奖项 颁奖方

TX-SR605X 2007 最佳产品大奖 欧洲 EISA(欧洲最权威的家电评测

机构)

6

TX-SR608 2009 BEST BUY 大奖

日本 Hi Vi (日本最受欢迎的影音

杂志,以专业,博学,实用而闻名,

best buy 意味着性价比高)

A-5VL 2010 纯音乐器材金奖 日本 VGP(日本影音和家电的权威

媒体,每年一度的器材大奖)

TX-NR609 2011 BEST BUY 大奖

日本 Hi Vi(日本最受欢迎的影音杂

志,以专业,博学,实用而闻名,

best buy 意味着性价比高)

CS-N755 2012 年度产品大奖

WHAT HI-FI(欧洲音响界最权威的

专业媒体之一,该奖代表了整个年

度产品的最高荣誉)

TX-NR616 2013 年度金奖

日本 VGP(日本影音和家电的权威

媒体,每年一度的器材大奖,金奖

为其最高荣誉)

可以看出,投诉人的商号及其商标“ONKYO”经过使用,已经在

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知名度。

(3)投诉人商号、商标“ONKYO”受保护记录

由于投诉人的商号、商标“ONKYO”具有极高知名度,所以招致

他人的恶意模仿。早在 2001 年,中国商标局就曾在(2000)商标异

字第 2465 号案件中认定被异议商标 1291265 号“安之乔 OMKXO”与

投诉人的“ONKYO”及“安桥”商标近似,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另外,投诉人的商标“ONKYO”曾经在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巴西、

越南也因为投诉人对“ONKYO”拥有在先商标权而受到当地商标主管

机关的保护。对于他人在智利非法注册域名“onkyo.cl”也经过投诉人

的异议而被成功转让至投诉人名下。

(4)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号、商标“ONKYO”完全相同,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由于“ONKYO”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ONKYO”已经与投诉人

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看到“ONKYO”就会联想到投诉人。而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ONKYO”完全相同,该域名显然非常

容易被网络用户误认为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有关,

而实际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

标、商号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被投诉人注

册该域名的行为侵犯了投诉人商号权及商标权,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

7

在先权利。

2.被投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是 2014 年 5 月 25 日,远晚于投诉人的

企业成立时间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且,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无

任何关系,投诉人也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ONKYO”商号及商标。所以,被投诉人应被视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

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商号、商标“ONKYO”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

诉人在未经投诉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争议域名,其显然是明

知该知名商号及商标的存在的情况下而有意进行的注册,该注册行为

具有恶意。而且,点击被投诉域名所对应的网站“onkyo.cn”,页面上

显示该域名正在出售。这说明被投诉人对“ONKYO”根本不享有任何

合法权益,其注册域名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向包

括投诉人在内的他人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由于域名中的

“ONKYO”与投诉人的商号、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有理由认为,该

域名的注册是为了混淆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相关公众。所以,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该域名的注册违反了《解决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故此,投诉人据此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名

下。

(二)被投诉人辩称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或者书面材料。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

8

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

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

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

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

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

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

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鉴于本案程序进行期间,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或证据材料,

专家组仅依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

《补充规则》的规定,形成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认定

1.投诉人的民事权益

9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

标志享有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

为证明其商标权,投诉人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

发的第 784686 号商标证书、G975143 号商标注册证明的扫描件,

其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均为“ONKYO”,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9 类商

品,但范围不同。此外,投诉人还提交了与“ONKYO”文字或图形有

关的其他中国或国际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具体商标号及核准使用范

围均如投诉人前文列表。

对于上述证据,被投诉人未就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其他异

议,专家组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

投诉人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是第 784686 号“ONKYO”商标,该商标

注册时间最早为 1995 年 10 月 21 日,经续展,该商标保护有效期延

展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此外,第 G975143 号“ONKYO”商标,保

护期为 2008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同时,投诉人提交

的其他与“ONKYO”文字和图形有关的中国或国际商标注册(指定保

护至中国)的商标证书,其商标也均在保护有效期内。本案投诉人作

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合法受让人均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因

此,专家组对投诉人就与本案争议域名有关的“ONKYO”标志在中国

享有在先商标权予以认定。

除此,投诉人还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ONKYO”为其公司商号,

鉴于本案中投诉人的前述商标权已经满足《解决办法》对于在先民事

权利的要求,因此,专家组就投诉人提交的其他权利证明材料不再进

行分析和认定。

2.关于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为“onkyo.cn”,其中“.cn”为通用部分,识别部分为

“onkyo”。“onkyo”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ONKYO”除字母大小写

不同外,并无任何不同,鉴于域名注册不区分大小写,所以该字母大

小写的不同并不构成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ONKYO”标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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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的在先

商标标志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现有证据无

法证明被投诉人注册过与“onkyo”相关的任何商标或享有与之相关的

民事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曾给予被投诉人与“ONKYO”商标

有关的权利许可、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相关权益,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

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的“ONKYO”商标经过投诉人的

多年使用、经营和宣传,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的“ONKYO”商标,被投诉人亦不可能不知

晓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投诉人提交的由北京市国立公

证处提供的公证书表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页面上显示该域名

正在出售。这说明被投诉人在明知他人对“ONKYO”享有商标权,自

身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而且,其注

册之后并未进行实质性的使用,其出售域名的行为也说明被投诉人注

册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他人

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再则,由于网络域名具有的唯一性的技术特点,被投诉人注册本

案争议域名必然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开展网上宣传和业务,

对投诉人行使正当权利构成妨害。被投诉人的行为会误导相关公众混

淆其与投诉人的区别。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明显是利用投诉人及“ONKYO”标

志商誉,故意混淆、误导公众,获取不当商业利益,其行为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11

五、裁 决

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并基于

上述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家组认定:投诉人

基于“ONKYO”标志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

先权利的“ONKYO”标志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域名及其主要

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且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

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

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域名 “onkyo.cn”应转移给投诉人安桥株式会社

(ONKYO CORPORATION)。

独任专家: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