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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062019.05.31 星期五 责编:陈媛媛 电话: (010)67113382 传真: (010)67113772 E-mail:[email protected]
各相关单位:近年来,随着 技 术 的 进 步 和 业 务 方 式 的 探 索 ,无 人
机 被 广 泛 应 用 在 生 态 环 境 各 个 领 域 ,大 大 提 高 了 工 作效 率 。 特 别 是 利 用 无 人 机 协 助 巡 查 排 污 企 业 和 环 境 违法 行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了 环 保 监 管 效 能 。 为 安 全 高 效 地使用无人机配合执法、环境巡查拍摄等环境相关应用任务的开展,中国环境报社培训中心拟于 2019 年 7 月 6 日~7 月 19 日组织开展无人机操作培训,学员通过培训修满学时后,参加并通过相关考试后可取得《中国民航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无人机驾驶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中国环境报社培训中心二、承办单位: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三、培训内容:(一)理论培训课程:包括无人机概述与系统组成、民航
法规与术语、空域的飞行与申报、航空气象与飞行环境、无人机分类及主流布局形式、无人机构造、飞行原理与性能、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无人机飞行手册及其他文档。
理论课程总计 55学时。(二)实操培训课程:包括模拟飞行、飞机拆装、维护、维
修和保养、地面站设置与飞行前准备、起飞与降落训练、本场带飞、本场单飞、紧急情况下的操纵和指挥、考核与结业。实操课程总计 51学时。
四、相关安排:(一)培训安排:培训类型:多旋翼视距内驾驶员培训时间:2019 年 7月 6日~2019 年 7月 19日培训时长:12天考试时间:2019 年 7月 19日
(二)理论、实操培训及考试地点:北方天途起降场五、报名条件:(一)年满 20周岁,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二)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五年内无犯罪纪录。(三)身体要求:矫正视力 1.0 以上,无色盲、色弱,无传
染性疾病、无心脑血管及精神类疾病,肢体无残疾,无不良嗜好。(需提交体检报告)
(四)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请 驾 驶 员 执 照 :
品 质 性 心 脏 病 、美 尼 尔 氏 症 、眩 晕 症 、癔 病 、震 颤 麻痹 、以 及 影 响 肢 体 活 动 的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等 妨 碍 安 全飞 行 疾 病 的 ;长 期 服 用 依 赖 性 精 神 药 品 成 瘾 尚 未 戒除的。
六、考试规则(一)视距内驾驶员:理论 70分合格;(二)实践考试项目:GPS 模式下,飞水平 360°自旋,
水平八字,口试。七、培训费用(一)培训费用:7500 元/人,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设备
使用费、考试费、制证费、发票税费等。(二)汇款账户:户名:中国环境报社有限公司税号:91110000MA00470B8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崇文门外大街支行账号:0200000509200033732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号八、食宿及班车安排(一)食宿安排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餐费 500 元/人(含午餐、晚餐各 13 次),住宿协议酒店价格 380 元/间/天(标间),含双早。
(二)班车安排培训期间为学员提供班车接送:上课:在酒店门口上车,将学员送至上课地点;下课:在天途大厦门口上车,将学员送至住宿酒店。九、联系方式(一)中国环境报社培训中心联 系 人:郑晓萌手 机:18210558263(微信号)联系电话:010-67119011(报名咨询)邮 箱:[email protected]地 址: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号环境大厦
(二)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联 系 人:毛燕丽手 机:13370153148联系电话:010-60729260邮 箱:[email protected]
生态环境系统无人机驾驶员培训通知 杜绝黑飞避免事故
本报记者孙秀英海口报道海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近 日 发 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海南省禁塑工作又向前迈进一步。
今年 2 月,海南省印发相关
实施方案,明确 2019 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形成替代产品供给能力。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
次计划出台的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为禁塑工作提供必备的法治保障。
记 者 从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获悉 ,该 条 例 目 前 尚 未 正 式 出台 ,现 诚 挚 向 社 会 各 界 广 泛征 求 意 见 ,以 进 一 步 修 改 完善 条 例 相 关 内 容 。 意 见 征 集时间截至今年 6 月 10 日,公众可 通 过 信 函 、电 邮 、传 真 等 方式将意见建议向省生态环境厅反馈。
本报讯 5 月 21 日上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获悉,北海市严守生态红线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为严守生态生命线提供了扎实的法制和制度保障。
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 个 规 定 、两 个 方 案 、五 个 条例,划定了一条红线。一个规定是《北海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两个方案是《关于推进生态立市的行动方案》《北海市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实施
方案》,五个条例是《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北海市沙滩保护条例》《北海市红树林保护条例》《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和《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这些规定和条例当中划定环保责任田,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环保部门 的 责 任 ,建 立“ 谁 主 管 谁 负责 ”“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 党 政 通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环保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体系。
北海市严守生态红线的主体责任,坚持按照人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思路,加强管控结合,采取多种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体系,扎实生态保护建设的行动目标,为严守生态生命线提供了扎实的法制和制度保障。
今 年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70 周年,也是国务院把北海列入进一 步 对 外 开 放 沿 海 城 市 35 周年。“十二五”以来,北海在环保领域的投入超过 35亿元,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8.5%,主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 100%。北海生态环境良好、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居全国、自治区前列,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达 100%,被评为“全国10个空气质量最好的城市”“中国十大宜居城市”。
韦夏妮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孙勇强日照报道 为进一步夯实打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 的 群 众 基础,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体系,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 行)》(以 下 简 称《实 施 细则》),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细则将于今年 6 月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对 有 奖 举 报 的 原 则 、对 象 、途径、奖励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制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目 的 。
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有奖举报的举报方式及所需的举报材料,规定了奖励范围、标准以及奖励范围外举报的处理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有奖举报受理登记、交办、查处、奖励领取的程序等相关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保障、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实行时间。
《实施细则》规定,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等方式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 经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查 实的,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 500 元、1000元或 2000 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 生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费 融 介 绍 说 ,下 一 步 ,日 照 市各 级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将 严 格 落实《实 施 细 则》,对 举 报 人 的投 诉 ,认 真 开 展 调 查 处 理 ,做到“ 违 法 必 惩 、举 报 有 奖 、为举 报 者 保 密 ”。 同 时 ,针 对 群众 反 映 较 多 的 热 点 问 题 ,主动 出 击,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对经查属 实 的 环境 违 法 企 业 和 行 为 ,将 以 最快 的 时 效 、最 严 厉 的 手 段 ,严格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行政 处 罚 或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当 事 人 刑 事 责 任 ,铁 腕 治 污 ,决不手软。
■立法前沿
海南公开征求禁塑条例制定意见2019 年底前,建立禁塑法规和标准体系
北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划定环保责任田 严守生态生命线
日照为举报奖励定细则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奖 2000 元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意见》的编制过程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答:2009 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
《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 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提供了参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制定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专门规定。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此次印发实施《意见》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状况如何?
答:2009 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
《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 号),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提供了参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基本实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全覆盖,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极大程度地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由于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目前已制 定 的 裁 量 基 准 在 规 范 化 、科 学化 、合 理 化 程 度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差异。比如,江苏南京、浙江台州等地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特点,对单个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裁量因子,但很多地方设定的裁量因子还比较单一;江苏南京、甘肃、青海西宁、重庆渝北等地开发了专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裁量基准采用的仍然是较为简单的表格形式;甘肃、河北、天 津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等 地 在 全 省
(市、建设兵团)范围内推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现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裁量基准,但大部分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 的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并 不 统一。总体来说,各地在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均已具备良好基础,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问: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是什么关系?自由裁量的边界在哪里?
答: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内,
就如何做出处罚决定所作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同时它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以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为限,即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
同时,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担心“没有具体依据”,为规避履职风险,实践中往往想用但不敢用,希望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几种具体适用情形。《意见》积极回应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需求,尝试性地列举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供各地参考。
问: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哪个阶段?
答:自由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
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在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定性证据和定量证据。
在案件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使用裁量基准,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
在案件告知阶段,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同时,应当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在处罚决定阶段,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意见》的编制过程?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2018年初,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就制定了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计划,并着手起草《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地 方 的 经 验 做 法 进 行 了 收 集 、研究,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形成《意见》初稿后,我们广泛征求、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向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二是赴浙江省、湖南省进行实地调研,三是邀请专家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代表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我们反复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通过。
问: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立足于生态环境执法和处罚工作实际,从切实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角度出发,全面规范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提供基本方法和范例,着力体现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二是明确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和基本方法;三是规定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包括起草和发布、宣传和实施、更新和修订程序;四是规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要求,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五个阶段的适用要求,以及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等裁量的特殊情形;五是要求加强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考评,从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及适用
监督三个方面提出监督、考评工作要求;六是附件,提供了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地方参考。
问: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由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裁量基准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由于地区差异,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难以实现全国统一。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同一地区量罚一致,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统一贯彻实施,同时考虑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实际能力和节约行政资源,《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综合、全面考虑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体现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裁量基准应尽量细化、量化,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对难以明确量化处罚的采取划定格次的方式,将处罚裁量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
问:《意见》对自由裁量系统的电子化是如何规定的?
答: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来辅助裁量,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地方经验,看到了这些地区取得的良好效果。首先,基于电子化的信息系统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能 够 尽 可 能 地 细 化 、量 化 裁 量 基准,增强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全面性、科学性、系统性;其次,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能够切实减轻案件审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裁量过程的电子化、系统化,能够进一步规范裁量工 作 流 程 ,加 强 对 裁 量 过 程 的 监督,降低执法廉政风险。因此,《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为尽可能的细化、量化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提供载体,为规范、高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帮助。同时,为增强适用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统一性,《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系统、统一裁量,并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 设 置“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计 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
问: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于何时制定完成?制定裁量基准后,是否还要开展其他工作?
答:我们在《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中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 2019 年9 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裁量规则和基准后,一是应当编制配套编制解读材料,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二是应当通过行政处罚案卷抽查、督办案件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应当建立快速、严谨的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已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自由裁量基准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近日从全省环境执法人员中抽调优秀干部进行执法能力培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铁军的素质和能力。
四川省第一期优秀环境执法干部能力提升班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