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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書 擬定機關:屏東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逕向部陳 …urbanplanning.pthg.gov.tw/pthgfiles/Plans/Final/PF000002000243.pdf · 屏東縣政府為依循行政院「長期照顧計畫」政策,於小琉球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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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書

    擬定機關:屏東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

  • 屏東縣 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

    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案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依 據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擬定都市計畫機關 屏東縣政府

    公 告

    徵求意見

    96.03.01~96.03.30公告30天

    刊登96.03.01~96.03.03民眾日報

    公開展覽

    第一次:

    97.11.05~97.12.04公開展覽30天

    刊登97.11.05~97.11.07民眾日報

    第二次:

    107.03.21~107.04.20公開展覽30天

    刊登107.03.21~107.03.23自由時報

    本 案 公 開 展 覽

    起 迄 日 期

    公 開

    說 明 會

    第一次:

    97.11.21於中福村社區活動中心

    第二次:

    107.03.29於琉球鄉公所二樓

    人 民 團 體 對 本 案

    之 反 映 意 見 無

    縣 級

    99.04.30第169次會

    99.05.25第170次會

    99.07.12第171次會

    99.10.04第173次會審議通過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內 政 部

    102.11.26第816次會審議通過

    103.04.29第826次會審議通過

    106.08.15第906次會議審議通過

  • - I -

    目 錄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計畫緣起 ......................................1 第二節 法令依據 ......................................1

    第二章 現行計畫概要 ...................................3

    第一節 實施經過 ......................................3 第二節 計畫範圍 ......................................3 第三節 計畫性質 ......................................3 第四節 計畫年期 ......................................3 第五節 計畫人口及旅遊人次.............................3 第六節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3 第七節 公共設施用地計畫...............................5 第八節 交通系統計畫 ..................................7 第九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7 第十節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7 第十一節 其他 ........................................7

    第三章 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說明 ...............9

    第一節 變更位置、範圍及面積...........................9 第二節 變更內容 ......................................9 第三節 新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9

    第四章 實施進度及經費 ................................15

    第一節 實施進度 .....................................15 第二節 土地取得及經費預估............................15

    附 錄

    附錄一 二階逕15案變更範圍土地清冊暨土地權屬示意圖..........17

    附 件

    附件一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8月15日第906次會議紀錄文

    (第9案) ............................................19

  • - II -

    表 目 錄

    表一 現行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面積表.....................4

    表二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內容明細表.......................11

    表三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13

    表四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開闢經費概估表.......................15

    圖 目 錄

    圖一 現行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示意圖.............................6

    圖二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位置圖...........................10

    圖三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圖 ..............................12

    圖四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圖.................14

  • - 1 -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計畫緣起

    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作業為考量避免延宕辦理時

    程,影響縣政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整體觀光發展

    計畫之推動,經102年5月2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9次會

    決議,採分階段方式辦理,除部分案件因案情繁複,尚需補充相關資

    料,納入第二階段辦理外,屏東縣政府爰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

    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及103年4月29日第826次會審議通過部分,於103

    年8月11日以屏府城都字第10322769801號函公告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

    討)【第一階段】發布實施在案。

    屏東縣政府為依循行政院「長期照顧計畫」政策,於小琉球離島

    地區建立屬於在地及全縣之全人關懷服務系統,引入養生及長照產業

    ,以為推動長期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經取得主要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之台北市政府同意後,於第二階段審議期間,逕向內政部提出陳情意

    見,並列案為編號第15案(以下簡稱二階逕15案)。

    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作業除第一階段已公告發布實施案件外

    ,連同納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會第816次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計18

    案,業經106年8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06次會議審議通過。

    惟因依是次會議決議,仍有部分案件需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屏東縣

    政府基於地方重大公共建設執行進度考量,爰以分階段方式,就二階

    逕15案提出本計畫,先行辦理再公開展覽暨核定作業。

    第二節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 2 -

  • - 3 -

    第二章 現行計畫概要

    第一節 實施經過

    本風景特定區計畫前身為琉球都市計劃,屬鄉街計畫性質。於民

    國64年9月11日發布實施,其後,為發展觀光遊憩,而改擬定為風景特

    定區計畫,並於民國79年8月15日發布實施,之後共辦理5次個案變更

    ,1次專案通檢。民國103年8月12日發布實施「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

    第二節 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除包括小琉球全島外,並包含由大福漁港(新漁港)

    往北至烏鬼洞間沿線海域。計畫面積陸地部分共680.05公頃,海域部

    分共476.20公頃,計畫總面積合計1,156.25公頃。

    第三節 計畫性質

    本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為保持優美風景而擬定之

    風景特定區計畫,並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

    畫合併擬定。

    第四節 計畫年期

    以民國110年為計畫目標年。

    第五節 計畫人口及旅遊人次

    一、計畫區人口

    本計畫區至民國110年之計畫區人口為29,900人;居住密度每

    公頃約250人。

    二、旅遊人次

    本計畫區至民國110年全年遊客數估計約80萬人次。

    第六節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一、旅遊設施部分

    為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及開發本島為休閒渡假勝地之需要,劃

  • - 4 -

    設綜合遊憩區2處及濱海遊憩區、海景休閒渡假區、生態休閒渡假

    區各1處(詳見表一、圖一),申請開發時應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

    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或施工。另

    配合本區海底資源及海域地形劃設海底景觀區及海域遊樂區,供

    海上遊憩活動及海洋生態研究等使用,區內從事活動應先徵得觀

    光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其他使用部分

    以現有集居聚落為基礎,劃設住宅鄰里單元,另劃設商業區

    、工業區、電信專用區、保存區、珊瑚礁保護區、保護區、農業

    區等使用分區(詳見表一、圖一)。

    表一 現行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面積表

    項 目

    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一階段)面積

    (公頃)

    百 分 比 ( 1 )

    (%)

    百 分 比 ( 2 )

    (%) 備 註

    綜 合 遊 憩 區 51.47 13.78 4.45

    濱 海 遊 憩 區 12.19 3.26 1.05

    海 景 休 閒 渡 假 區 4.94 1.32 0.43

    生 態 休 閒 渡 假 區 8.74 2.34 0.76

    海 底 景 觀 區 292.24 - 25.27

    海 域 遊 樂 區 179.74 - 15.55

    住 宅 區 105.19 28.17 9.10

    商 業 區 13.00 3.48 1.12

    工 業 區 2.15 0.58 0.19

    電 信 專 用 區 0.26 0.07 0.02

    保 存 區 2.43 0.65 0.21

    珊 瑚 礁 保 護 區 12.47 - 1.08

    保 護 區 137.45 - 11.89

    農 業 區 160.97 - 13.92

    使

    小 計 983.24 53.66 85.04

    旅 遊 服 務 用 地 2.31 0.62 0.20

    機 關 用 地 17.04 4.56 1.47

    消 防 用 地 0.40 0.11 0.03

    學 校 用 地 13.58 3.64 1.17

    公 園 用 地 54.02 14.47 4.67

    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2.67 0.72 0.23

  • - 5 -

    表一 現行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面積表(續前)

    項 目

    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一階段)面積

    (公頃)

    百 分 比 ( 1 )

    (%)

    百 分 比 ( 2 )

    (%) 備 註

    綠 地 0.18 0.05 0.02

    市 場 用 地 1.42 0.38 0.12

    廣 場 用 地 2.64 0.71 0.23

    停 車 場 用 地 0.65 0.17 0.06

    醫 院 用 地 0.56 0.15 0.05

    港 埠 用 地 11.41 3.05 0.99

    民 用 航 空 站 用 地 5.92 1.59 0.51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0.29 0.08 0.03

    變 電 所 用 地 0.95 0.25 0.08

    加 油 站 用 地 1.13 0.30 0.10

    碼 頭 用 地 0.23 0.06 0.02

    屠 宰 場 用 地 0.20 0.05 0.02

    墳 墓 用 地 4.90 1.31 0.42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1.45 0.39 0.13

    垃 圾 處 理 場 用 地 1.90 0.51 0.16

    道 路 用 地 49.16 13.17 4.25

    小 計 173.01 46.34 14.96

    合 計 ( 1 ) 373.38 100.00 -

    合 計 ( 2 ) 1,156.25 - 100.00

    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百分比(1)係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百分比(2)係占總計畫面積比例。

    3.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含海底景觀區、海域遊樂區、珊瑚礁保護區、保護區、農業區面積。

    第七節 公共設施用地計畫

    共劃設旅遊服務用地3處、機關用地13處、消防用地1處、國小用

    地4處、國中用地1處、公園用地11處(其中10處為生態公園)、公園兼

    兒童遊樂場用地6處、綠地2處、市場用地6處、廣場用地5處、停車場

    用地4處、醫院用地1處、港埠用地3處(港一供漁船停泊使用,港二供

    漁船兼供交通船停泊使用,港三專供交通船、遊艇停泊使用)、民用航

    空站用地1處、自來水事業用地1處、變電所用地1處、加油站用地2處

    、碼頭用地1處、屠宰場用地1處、墳墓用地3處、污水處理場用地4處

    及垃圾處理場用地1處(詳見表一、圖一)。

  • - 6 -

    圖一 現行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示意圖

  • - 7 -

    第八節 交通系統計畫

    一、聯外交通

    本島未來對外交通係以海運為主,空運為輔,故配合發展現

    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劃設供交通船使用之港埠用地2處(港三及港

    二)及民用航空站用地1處,以提供完善之聯外交通設施。

    二、區內交通

    劃設含環島公路在內之5條主要道路,另配設次要及出入道路

    、人行步道等,聯繫計畫區內之現有集居地區及遊憩設施。

    本計畫區內道路開闢時,如遇珍貴或需保存之植栽、地形地

    質及古蹟時,應予適當保存。

    第九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增

    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

    第十節 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為提昇本特定區觀光環境品質,形塑本地區離島亞熱帶風情建築

    與環境特色、維持及強化本特定區內人為建築與自然景觀之整體協調

    ,彰顯海洋島嶼地方特色及人文地景,期藉由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塑

    造為質精、適量、價值高、優美的離島渡假基地。依「變更琉球風景

    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第二十八點之規定,訂定都市設計事項,以供進行本特定區都市

    設計管制及審議事宜。

    本特定區實施都市設計地區分為「重點景觀審議地區」及「一般

    景觀管制地區」。「重點景觀審議地區」包括:1.綜合遊憩區、2.濱

    海遊憩區、3.海景休閒渡假區、4.生態休閒渡假區、5.旅遊服務用地

    、6.公共工程、公有公共建築之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般景觀管制地區」則為「重點景觀審議地區」以外之地區。

    第十一節 其他

    另為本特定區之開發及管理需要,訂有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實施

    進度及經費、都市防災計畫等。

  • - 8 -

  • - 9 -

    第三章 第二階段逕向部陳情意見第15案說明

    第一節 變更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階逕15案變更位置係於醫院用地及公(兒)一用地西側,範圍包

    括琉球鄉本漁段189-1、189-2、190、216、220、221-1、234、234-1

    、235、236-1、407、420、424地號等13筆土地全部、及190-1、216-3

    、248-1地號等3筆土地部分,面積合計2.17公頃。(詳圖二及附錄一)

    第二節 變更內容

    為配合現有醫院用地,規劃建構整體長照服務系統,變更醫院用

    地週邊部分住宅區(面積1.12公頃)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社一)、及部

    分農業區(面積0.87公頃)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社二)。另為構成一連

    續、友善之無障礙開放空間,變更公(兒)一與醫院用地間之原8公尺計

    畫道路用地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0.18公頃),納為公(兒)一

    用地之一部分,並就原部分道路截角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社會福利設

    施用地(社一)及醫院用地。(詳表二、圖三、表三、及圖四)

    第三節 新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新增劃設之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增訂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內容如下:

    一、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社一)

    以供高齡、身心障礙、及其他弱勢族群等相關之社會福利設

    施使用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二)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行政管理設施。

    2.住宿設施。

    3.餐飲設施(包括餐廳及廚房等附屬設施)。

    4.圖書閱覽及會議設施。

    5.展示及零售販賣服務設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00平方公

    尺)。

    6.室內文康休閒設施。

    7.戶外休閒運動設施。

    8.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 10 -

    (三)申請開發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如有設置

    圍牆(或綠籬)之必要者,圍牆(或綠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

    退縮5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社二)

    以供休閒農業、教育解說等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及土

    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

    (二)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行政管理設施。

    2.環境教育展示及解說設施。

    3.農作展售設施。

    4.園藝及農作設施。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圖二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

    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位置圖

  • - 11 -

    表二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

    情意見第15案)】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 更 內 容核

    再公展編號

    位 置 原 計 畫

    (公頃)

    新 計 畫

    (公頃)

    變 更 理 由 備 註

    住宅區

    (1.12)

    社會福利設施

    用地(社一)

    (1.12)

    農業區

    (0.87)

    社會福利設施

    用地(社二)

    (0.87)

    一 一 逕

    15

    醫院用

    地北側

    及西側

    道路用地

    (0.18)

    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用地

    (0.18)

    社會福利設施

    用地(社一)

    (-)(8㎡)

    醫院用地

    (-)(9㎡)

    1.依循行政院「長期照顧計

    畫」,縣府於小琉球離島

    地區建立屬於在地及全縣

    之全人關懷服務系統,推

    動長期照顧等社會福利工

    作,並引入養生及長照產

    業,除提供島上年長者及

    身障者深度之健全照護服

    務環境外,並增加在地新

    的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

    濟發展。

    2.配合醫院用地整體規劃,

    提供本基地未來所需之醫

    療服務,本案考量實際需

    求,利用醫院用地週邊公

    有土地,變更部分住宅區

    及農業區為社會福利用地

    ,另為因應不同之設施需

    求,劃分為2種社會福利

    用地。

    3.為與公兒用地連結,構成

    一連續、友善之開放空間

    ,變更公(兒)與醫院用地

    間之8公尺計畫道路用地

    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原道路截角配合毗鄰分

    區變更。

    1.詳圖三。

    2.變更後公

    園兼兒童

    遊樂場用

    地併入公

    (兒)一用

    地之一部

    分。

    註:1.表列面積應以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登記面積為準。

    2.微小面積部分以「(-)」表示,面積略之不計。

  • - 12 -

    圖三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

    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圖

  • - 13 -

    表三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

    情意見第15案)】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

    通 盤 檢 討 後

    項 目

    通盤檢討前

    計 畫 面 積

    (公頃)

    通 盤 檢 討

    增 減 面 積

    (公頃) 計 畫 面 積

    (公頃)

    百分比(1)

    (%)

    百分比(2)

    (%)

    綜 合 遊 憩 區 51.47 51.47 13.75 4.45

    濱 海 遊 憩 區 12.19 12.19 3.26 1.05

    海 景 休 閒 渡 假 區 4.94 4.94 1.32 0.43

    生 態 休 閒 渡 假 區 8.74 8.74 2.34 0.76

    海 底 景 觀 區 292.24 292.24 - 25.27

    海 域 遊 樂 區 179.74 179.74 - 15.55

    住 宅 區 105.19 -1.12 104.07 27.81 9.00

    商 業 區 13.00 13.00 3.47 1.12

    工 業 區 2.15 2.15 0.57 0.19

    電 信 專 用 區 0.26 0.26 0.07 0.02

    保 存 區 2.43 2.43 0.65 0.21

    珊 瑚 礁 保 護 區 12.47 12.47 - 1.08

    保 護 區 137.45 137.45 - 11.89

    農 業 區 160.97 -0.87 160.10 - 13.85

    使

    小 計 983.24 -1.99 981.25 53.24 84.87

    旅 遊 服 務 用 地 2.31 2.31 0.62 0.20

    機 關 用 地 17.04 17.04 4.55 1.47

    消 防 用 地 0.40 0.40 0.11 0.03

    學 校 用 地 13.58 13.58 3.63 1.17

    公 園 用 地 54.02 54.02 14.43 4.67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2.67 +0.18 2.85 0.76 0.24

    綠 地 0.18 0.18 0.05 0.02

    市 場 用 地 1.42 1.42 0.38 0.12

    廣 場 用 地 2.64 2.64 0.71 0.23

    停 車 場 用 地 0.65 0.65 0.17 0.06

    醫 院 用 地 0.56 0.56 0.15 0.05

    社 一 -- +1.12 1.12 0.30 0.10社會福利設施

    用 地 社 二 -- +0.87 0.87 0.23 0.07

    港 埠 用 地 11.41 11.41 3.05 0.99

    民 用 航 空 站 用 地 5.92 5.92 1.58 0.51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0.29 0.29 0.08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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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

    情意見第15案)】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續完)

    通 盤 檢 討 後

    項 目

    通盤檢討前

    計 畫 面 積

    (公頃)

    通 盤 檢 討

    增 減 面 積

    (公頃) 計 畫 面 積

    (公頃)

    百分比(1)

    (%)

    百分比(2)

    (%)

    變 電 所 用 地 0.95 0.95 0.25 0.08

    加 油 站 用 地 1.13 1.13 0.30 0.10

    碼 頭 用 地 0.23 0.23 0.06 0.02

    屠 宰 場 用 地 0.20 0.20 0.05 0.02

    墳 墓 用 地 4.90 4.90 1.31 0.42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1.45 1.45 0.39 0.13

    垃 圾 處 理 場 用 地 1.90 1.90 0.51 0.16

    道 路 用 地 49.16 -0.18 48.98 13.09 4.24

    小 計 173.01 +1.99 175.00 46.76 15.13

    合 計 ( 1 ) 373.38 +0.87 374.25 100.00 -

    合 計 ( 2 ) 1,156.25 1,156.25 - 100.00

    註:1.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百分比(1)係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百分比(2)係占總計畫面積比例。

    3.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不含海底景觀區、海域遊樂區、珊瑚礁保護區、保護區、農業區面積。

    圖四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

    陳情意見第15案)】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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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實施進度及經費

    第一節 實施進度

    配合計畫目標年,預計實施進度為民國107年至110年。

    第二節 土地取得及經費預估

    涉及台北市政府土地及國有土地部分,應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

    點」及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

    劃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私有土地部分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辦

    理。

    表四 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部陳

    情意見第15案)】開闢經費概估表

    土地取得方式總 工 程 經 費 ( 萬 元 )

    公 共 設 施

    種 類 細 目

    面 積

    (公頃)

    徵 收 補

    償 費工 程 費合 計

    主 辦

    單 位

    實 施

    進 度

    經 費

    來 源

    公園兼兒童

    遊樂場用地 0.1808 ˇ ˇ 26.25 - 26.25

    醫 院 用 地 0.0009 ˇ 3.15 3.15

    社一 1.1200 ˇ - - -社會福

    利設施

    用 地 社二 0.8700 ˇ - - -

    合計 1.9917 29.40 - 29.40

    屏東縣

    政府

    107~

    110

    依年度

    預算逐

    年編列

    註:1.表內面積應以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登記面積為準。

    2.表內所列徵收補償費按擬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告現值1.4倍估算,工程經費應依主辦單位實覈作業

    工程發包費用為準;實施進度得由主辦單位視年度預算狀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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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 -

    附 錄

    附錄一 二階逕15案變更範圍土地清冊暨土地權屬示意圖

    鄉 鎮 市 地 段 地 號 登 記 面 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管 理 單 位 變 更 範 圍

    琉球鄉 本漁段 185-1 7.66 私有土地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189-1 438.67 中華民國 台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189-2 549.94 中華民國 國有財產署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190 1,632.69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190-1 759.68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部分

    琉球鄉 本漁段 216 3,335.04 中華民國 國有財產署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16-3 608.08 中華民國 臺北市政府 部分

    琉球鄉 本漁段 220 512.20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21-1 43.85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34 4,374.98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34-1 642.21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35 664.02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36-1 381.63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248-1 187.99 私有土地 部分

    琉球鄉 本漁段 407 78.97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420 6,429.19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

    琉球鄉 本漁段 424 1,557.31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