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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07 1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 (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 申請作業須知 · 2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 (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申請作業須知 壹、 背景說明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化快速,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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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壹、 背景說明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化快速,65歲以上老人至 106年 9月底已達 13.66%,

推計至 107 年臺灣將進入「高齡社會」,至 115 年即進入 WHO 所定義老年

人口佔 20%的「超高齡社會」。隨著人口老化,失智人口明顯增加,依據世

界衛生組織(西元 2012 年)「失智症:公共衛生優先議題」顯示東亞地區 60

歲以上老年人口失智症盛行率為 4.98%;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100

年至102年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全國性失智症流行病學研究調查發現,

65 歲以上老人失智症盛行率為 8%,推估 106 年底失智症人口將超過 27 萬,

未來四十年更可能突破 85 萬人。

依本部委辦失智症流行病學研究報告,發現全台九成以上失智者居住於

家中,失智程度以極輕度及輕度者約七成四為多數,又據調查推估顯示失智

者未使用長照服務約占 7 成。然除了失智人口快速增加、多由家人照顧外,

照顧人力也因少子化的影響更加缺乏,在此情勢下,社區力量的凝聚與對失

智者的認同、支持更具必要性。綜觀國內外的文獻,失智症照顧是整合性的

工作,因為病程發展,必須提供各種不同服務模式,才能滿足個案需要;並

應考量失智個案與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與資源,提供介入不同的照顧服務模式;

為使失智症個案盡可能留在家裡或社區中生活,提供早期介入服務,可有效

延緩失智病程的進展,提升生活品質及降低照顧成本。

目前社區中仍有許多失智者尚待發現及診斷,而上述研究調查顯示失智

者利用服務人數比例偏低,且照顧者於病人不同失智階段的照顧需求及服務

支持缺乏,我國對於失智者照護缺乏社區個案管理機制,倘能加以建立將可

減少相當的社會成本或醫療費用支出;本部為提供失智者完善照護服務,自

102 年起積極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資源佈建,惟失智人口增加快速,整體失智

照護服務資源亟須加速佈建。

為使每個失智症者及家庭都能就近找得到資源並使用服務,以獲

3

得適切及妥善照護,減輕照顧負擔,本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 已將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納入服務,失智照護政策更積極以提升失智長照服務能量,

擴大失智照護資源佈建,強化社區個案服務管理機制等為重點,爰辦理本計

畫。主要執行策略包括廣設「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個案及照顧者支持

服務,如認知促進、互助家庭、關懷訪視、家屬照顧訓練及支持團體等;及

創新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個案及家庭照顧者於不同失智程度,

提供醫療、長照資源及生活支援等照護需求及支持協助,並透過共照平台,

協助失智者及時獲得診斷,並於診斷後協助安排適當服務;共照中心並同時

負責社區人才培育、育成新的社區失智據點及提升社區識能率。

貳、 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衛字第 1050037149 號函核定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 2.0 辦理。

參、 計畫目標

一、 廣設「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失智者及照顧者多元複合支持服務,

如認知促進、互助家庭、關懷訪視、家屬照顧訓練及支持團體等,普

及失智社區照顧服務。

二、 建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提供失智者社區個案管理機制及照顧

者需要支持性服務,並負責社區人才培育、育成新的社區失智據點

及提升社區識能率。

肆、 計畫架構

本案計畫係提供以個案及照顧者為中心之 EMC2架構(圖 1)為主

軸,提供並協助失智個案之醫療診斷與照護,依個案照護需要,提供照護

服務及生活支持,協助並引導家庭照顧者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

資源;連結社區資源、強化識能教育宣導,建立友善社區環境,

失智照護架構示意圖 (如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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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失智照護架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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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失智照護計畫運作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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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推動方式

一、 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一)執行單位資格與申請方式:

1. 由合法立案之醫事、長照、社福機構(團體)或其他失智相關服務

等單位,向地方政府提出佈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計畫,各地方政

府佈建個數以不超過附表一之上限為原則。

2. 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計畫由地方政府統籌審查,佈建個數未超過附

表一之上限者,經地方政府審查通過逕予核定,再報本部撥付補

助經費;如超過附表一之上限者,則須提報本部,視資源佈建衡

平性與經費額度審查核定。

3. 考量失智症者及其家屬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06年所核定

之服務據點,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前項

規定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服務對象:

1. 疑似失智症者:經相關評估工具(如 MMSE、AD8 或 SPMSQ 等)

評估為疑似失智症惟尚未確診者 。

2. 經診斷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CDR)值≧0.5 分之極輕、輕度

或中、重度失智。

3.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個案。

(三)服務項目:

1. 提供失智症個案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

(可參考圖 1.失智照護計畫架構),並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

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規劃服務項目、內容及時間安排等計畫之

摘要內容。

2. 每項服務人數至少 20人(含照顧者),每人每週原則可獲得 2半

天(模式一)或 2整天(模式二、三)服務。

3. 據點提供服務項目,亦可連結長照 2.0 各服務項目或本部推動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等結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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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模式與支付標準 :

1. 服務模式與支付標準:

類別 據點開放服務

補助經費上限(萬) 每週天數 時間(小時)/日

模式一 5(週一~五) 4 80

模式二 3(週一~五) 8 96

模式三 7

(含週六、日) 8 240

2. (1)模式一、二,如據點開放服務時間,調整部分時段固定於週

六、日辦理,則視提案時段,每 1半天/週/1年增加補助費用 4

萬元。例如:模式一,據點開放服務 5 天(4 小時/天),其中有

1 天固定於週六或日辦理,則補助經費上限 80 萬元調整為 84

萬元。模式二,據點開放服務 3 天(8 小時/天),其中有 1 天固

定於週六或日辦理,則補助經費上限 96萬元調整為 104萬元。

(2) 模式二:每週增加 1平日(8小時)服務,增加經費補助每年

32萬,如增加 1假日(週六或週日)則增加經費補助每年 40萬。

3. 計畫經費補助請執行單位依自行辦理計畫需求分人事費或業務

費或管理費等編列。

(五)其他配合事項:

1. 依本部規定登錄個案服務與執行相關資料報表。

2. 出席轄區失智共同照護平台聯繫會議與整合活動,並分享成果

發表報告。

3. 配合政策規範,執行個案與家屬,服務介入之前後照護效果評

量。

4. 補助經費編列或費用支出規範請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

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附件一)

辦理。

5. 期末成果報告書須依計畫需求規格編列成冊。

6. 本案計畫規劃申請就地審計,執行單位之支出原始憑證送回地

方政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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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為考量民眾可近性並避免資源重複,本案計畫服務據點設置地

點不能與其他政府補助方案同位址。

8. 本案計畫如併申請本部推動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應以失

智預防及延緩照護方案為主。

二、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一)執行單位資格與申請方式:

1.由地方政府依長照服務網區域之 63 區域(詳附表一) 結合提供

失智相關之醫事、長照及社福機構(團體)整合規劃辦理。依長

照服務網區域之規劃,除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離島三縣(金

門、澎湖、連江)外,其餘縣市得申請 2處,共 38處。

2.各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共同照護中心得由單一機構(團體)設

立,或協調數個有意願之機構(團體)共同成立,但須有主責單

位(計畫主持人)。

3.考量失智症者及其家屬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06 年所核

定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

應依前項規定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個案管理對象:

1.經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醫療院所或其他單位轉介疑似失智個

案。

2.初確診失智症第 1 年個案。

3.確診失智症個案並有複雜情緒行為或照顧者的需求。

(三)服務項目:

1. 個案管理服務

(1) 依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之長照服務項目,協調個案及照顧者

需要之照顧服務使用、轉介及追蹤服務情形。

(2) 對未確立診斷之疑似個案,協助於半年內完成就醫診斷與醫療

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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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陪伴照顧者於失智不同階段所需要之生活照顧與醫療照護之諮

詢、服務、協調、轉介與追蹤。

(4) 協助照顧者對於失智個案急性症狀之諮詢與安排轉介。

(5) 協助登錄與更新服務進度:配合本部規定定期登錄所有服務個

案接受長照服務之情形與更新接受服務之進度。

(6) 執行失智症個案照護介入前後效果量測。

2. 共同照護平台服務

(1) 育成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並協助新設。

(2) 辦理失智照護人才培訓,包括醫事人員、照顧服務人員等。

(3) 辦理失智識能教育宣導。

(四)服務與支付標準:

本項計畫補助以 500 萬元為上限,支付內容依各項之服務項目採

實支實付方式辦理。核銷資料須檢附附表三 (1-3),其他並檢附

相關支出原始憑證辦理。

1. 個案管理:

(1) 依不同失智程度個案或照顧者需求與標準(附件二)提供至

少 12 次照護諮詢服務,計畫提案請呈現個案管理流程、文

件及照護諮詢服務標準、個案或照顧者經個管服務管理。

(2) 個案管理補助,極輕度或重度個案補助 3,600 元(註 1)、輕度

或中度個案補助 6,000 元(註 2)。

註1:極輕度或重度個案補助費用係以每次照護諮詢服務費用300元計算;

每次至少達 15 分鐘,並留有諮詢記錄。

註 2:輕度或中度個案補助費用係以每次照護諮詢服務費用 500 元計算;

每次至少達 30 分鐘,並留有諮詢記錄。

(3) 需進行使用者(失智者及家屬)之個案管理成效調查,並請

使用者簽名;個案管理成效調查問卷由衛福部提供。

2. 共同照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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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成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新設:請呈現預計育成據點設置區

域及地點、執行單位、服務流程、服務內容及時間安排、

人員配置及是否有失智照護知能等,並呈現據點設置計畫

書,據點設置位置與共照中心同一行政區域補助 2 萬元、

其他行政區域補助 5 萬元,補助上限 60 萬。(附表三-2)

(2) 辦理失智醫護與社工專業人才培訓,補助經費上限如下表。

(附表三-3)

對象 訓練時數/梯次 培訓人數/梯次 補助經費/梯次 補助上限

失智(醫護與

社工)專業服

務課程

6 小時 100-150 8 萬 24 萬

失智照顧服

務員 20 小時 70-100 20 萬 40 萬

(3) 社區識能之公共教育:

A.辦理失智大型宣導活動,參加人數達 500 人,補助經費

上限 20 萬元;

B.民眾失智識能教育,每一位民眾補助 100 元。本項服務

補助上限 60 萬元。(附表三-3)

(五)經費編列、使用及核銷原則:

1. 第 1 年(為 107 年核定者),個案服務管理費佔總補助費用為

60-70%、共同照護平台費約佔 30-40%為原則。

2. 第 2 年(為 106 年核定,屬延續型者),個案服務管理費佔總補助

費用為 70-80%、共同照護平台費約佔 20-30%為原則。

3. 本項計畫提供地方政府行政費用之補助,補助經費以分項計畫二

之核定費用 5%為上限,採實際執行核實支付。

4. 經費編列或支用請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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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附件一)辦理。

5.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核銷簡化政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 4點第 2項規定,本

計畫補助執行單位之個案管理費用以檢具服務量報表等相關佐

證資料作為結報及辦理核銷。

陸、其他配合事項

本案之二項計畫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政府及執行單位,應配合下列

事項:

一、106 年度核定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因故未持續運作,地方政府應協助

原個管個案繼續接受服務(含個案資料之交接、移轉)。

二、配合本部視察失智照護服務業務推動情形並進行報告。

三、建立失智個案提供長照服務之管理流程及服務資源轉介機制。

四、建立失智共同照護服務之社區特約單位服務品質監控機制。

五、每一個案服務管理期間為 1 年,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應定期評估失智症

個案獲得服務照護介入前後效果量測,於結案時請摘要提供個案及照

顧者個案成效報告,並配合本部需提供服務成效及所需相關資訊,以

利本計畫順利推展。

(一) 服務提供單位應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及連絡電話,提供民眾、失智

者及家庭所需失智照護服務諮詢。

(二) 為促進失智共照中心平台運作,應規劃失智共照中心組織架構成

員,其中辦理個案管理服務需配置個案管理師,並具有失智相關

培訓或臨床照顧經驗知能。

(三) 辦理失智共同照護中心計畫,每季召開社區失智共同照護網絡聯

繫會議,參與者包括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單

位等。

(四) 本案執行單位之辦理情形與執行成效,將為下一年度核予補助經

費之參考:

1. 經由補助單位(地方政府)於 12 月邀請專家學者至少 2 位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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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分優等、甲等與乙等),其中分項計畫一優等家數上限

如下、分項計畫二優等家數不能超過核定家數之 1/2。

據點設置總數 優等上限數

≦5 2

6~10 3

11~15 4

16~20 5

21~25 6

26~30 7

2. 核予補助經費參考,例如優等者則以前一年核定經費增加補助費

上限之 10%、甲等維持公告補助額度、乙等者則減少補助費上限

之 20%或不予補助),相關規範仍依下一年度公告之計畫申請作業

須知辦理。

3. 本(107)年度地方政府提報計畫,亦應提供 106 年度辦理成效及審

查結果供參。

陸、 計畫執行期間

一、 本案計畫執行採分年簽約。

二、 107 年度為本案第二年計畫,核定單位執行期程如下:

(一) 如屬 106 年核定執行單位且於 107 年 1 月繼續提供服務者,執行

日期為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107 年新核定之執行單位,契約執行日期為自核定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柒、 經費之申報(請領)、撥付及核銷:

一、 計畫經費撥付:本案計畫由本部分 3 期撥付地方政府。

(一)第一期款撥付契約價金 30%:地方政府於簽約後於 1 個月內檢送

計畫執行規劃書及領據,辦理請款撥付,本部撥付後請地方政府

直接依同契約價金 30%先撥付執行單位。

(二)第二期款撥付契約價金 40%:地方政府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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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成果報告 1 式 1 份(含電子檔)及第二期款領據,辦理請款撥

付,本部撥付後請地方政府直接依同契約價金 40%先撥付執行單

位。

(三)第三期款撥付契約價金 30%:地方政府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函

送期末成果報告 1 式 2 份(含電子檔),並俟執行單位檢送計畫執

行之原始支出憑證(支出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收支明細表、核

銷清單各 1 式 2 份)送地方政府後,由地方政府檢附領據、收支

明細表及核銷清單(1 式 2 份),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函送本部,

經審查通過後,撥付餘款,如有結餘款應一併繳還。

捌、 甄選(審查)作業方式及程序:

一、 受理申請方式:

(一) 地方政府應盤點轄區失智社區照護資源,結合並鼓勵醫事、長照及

社福機構(團體)等單位,申請服務提供單位分別依本案分項計畫一、

二提具計畫書。

(二) 除分項計畫一,據點佈建個數未超過附表一之上限者,由地方政府

審查通過逕予核定後執行,再報本部撥付補助經費外,本計畫由地

方政府審查後,彙整提案計畫書暨地方政府佈建規劃含失智社區服

務據點總表(附表二)或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預估服務績效一覽表(附表

三)函送本部審理後核定。

(三)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計畫書之撰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格式可參考附件四(範

例)。

․ 計畫緣起(背景說明)

․ 計畫目的

․ 計畫期程

․ 計畫目標 (含關鍵績效指標)

․ 執行策略及方法

․ 預定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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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需求

․ 預期效益

2. 計畫書應以 A4 規格紙張左冊裝訂一式 2 份(以雙面印刷,前言

部分請摘述之)及合併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郵寄,計畫書之

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各項數據應再行確認。另依本部需求必要

時得再檢送計畫書。

3. 所送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資料須完備,並不予寄還。

4. 地方政府應於107年3月 日前完成審查(含共同照護中心初審),

並整合轄區「107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函送本部,以郵戳為

憑。

5. 倘計畫年度編列預算遭凍結或刪減,不能如期動支,本部得延後

或調整變更經費或中止辦理權利。

6. 有關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情形將作為次一年度是否補助簽約之

參考依據。

7. 如對本案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部長期照顧司籌備辦公室第四

科姜小姐,聯絡地址:11558 臺北巿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 號

9 樓;聯絡電話:02-85906666 分機 6287。

二、 其他配合事項:

(一) 本計畫申請說明相關規定,如有未詳盡事宜,依照本部獎補助相

關規定辦理。

(二) 相關經費核銷本案計畫核銷應檢具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附件

五)、核銷清單(1 式 2 份)、期末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含服務

量、成本效益分析及購置設備電子圖檔)及電子檔、辦理核銷。

另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含明細表)將留於地方政府備查。

(三) 申請核予辦理計畫,對計畫執行過程之抽查、督考,本部亦請地

方政府共同參與執行,確保計畫品質。

(四) 本案應確實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及預算

法第 62 條之 1 之規定,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銷方式進行。

(五) 研討會場地應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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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004326A 號函之規定,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公設場地

辦理為原則,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

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其膳雜費用仍依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標準辦理。

(六) 本案經費部分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據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

金審議作業要點第 20 點第 11 款:「接受補(捐)助者,應於獲

補助之各項服務、措施或活動所製作之單據、單張、文宣品、媒

體傳播、活動舞台背景、出國報告、研究成果報告、訪問報告等

補(捐)助項目或範圍明顯適當位置,註明主辦機關名稱及『菸品

健康福利捐補助』等經費來源字樣。標示文字範例包括:「本經

費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使用菸捐挹注經費」、「經費來自菸捐」、

「經費(部分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運用菸捐支應」等經費來源字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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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長照服務網區域及 107 年失智共同照護計畫規劃目標一覽表

大區 次區域 小區名稱 共照中心(處)/

據點(處)

22 63 合計 38/264

基隆市 基隆 中正區、七堵區、暖暖區、仁愛區、中山區、安樂區、信義區 1/5

臺北市

東區 南港區、內湖區、信義區

2/9

西區 萬華區、中正區

南區 松山區、大安區、文山區

北區 北投區、士林區

中區 大同區、中山區

新北市

深坑 深坑區、新店區、汐止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平溪區、

坪林區、石碇區、烏來區

2/21

雙和 中和區、永和區

淡水 林口區、泰山區、五股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

萬里區、八里區

三峽 三峽區、土城區、鶯歌區、樹林區

板橋 板橋區

三重 三重區、蘆洲區

新莊 新莊區

桃園市 桃園 大園鄉、蘆竹鄉、桃園市、八德市、大溪鎮、復興區、龜山鄉

2/9 中壢 觀音鄉、中壢市、新屋鄉、楊梅市、平鎮市、龍潭鄉

新竹市 新竹 香山區、東區、北區 1/2

新竹縣

竹北 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

2/9 竹東 竹東鎮、北埔鄉、峨眉鄉、寶山鄉、五峰鄉

橫山 新埔鎮、關西鎮、橫山鄉、尖石鄉

苗栗縣

海線 後龍鎮、西湖鄉、通霄鎮、苑裡鎮

2/13 苗栗 苗栗市、公館鄉、銅鑼鄉、三義鄉、頭屋鄉、獅潭鄉、大湖鄉、

泰安鄉、卓蘭鎮

中港 竹南鎮、頭份鎮、三灣鄉、南庄鄉、造橋鄉

臺中市

山線 北屯區、北區、豐原區、石岡區、新社區、和平區、東勢區、潭

子區、后里區、神岡區

2/21 海線 西屯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大甲區、

外埔區、大安區、大雅區

屯區 中區、西區、南區、南屯區、東區、霧峰區、大里區、太平區、

烏日區

南投縣

埔里 埔里鎮、仁愛鄉、魚池鄉

2/9 草屯 國姓鄉、草屯鎮

南投 南投市、名間鄉、中寮鄉

竹山 竹山鎮、鹿谷鄉、集集鎮、水里鄉、信義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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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區 次區域 小區名稱 共照中心(處)/

據點(處)

彰化縣

北彰化

和美鎮、秀水鄉、花壇鄉、芬園鄉、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

鹿港鎮、福興鄉、埔鹽鄉、員林市、大村鄉、埔心鄉、永靖鄉、

社頭鄉、溪湖鎮 2/19

南彰化 芳苑鄉、二林鎮、埤頭鄉、竹塘鄉、大城鄉、田中鎮、二水鄉、

田尾鄉、北斗鎮、溪州鄉

雲林縣

西螺 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麥寮鄉

2/14 北港 北港鎮、水林鄉、元長鄉、四湖鄉、口湖鄉

虎尾 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臺西鄉、東勢鄉

斗六 斗六市、大埤鄉、林內鄉、莿桐鄉、古坑鄉、斗南鎮

嘉義市 嘉義 東區、西區 1/4

嘉義縣

嘉西 太保市、朴子市、水上鄉、鹿草鄉、東石鄉、布袋鎮、義竹鄉、

新港鄉、六腳鄉 2/13

嘉東 民雄鄉、溪口鄉、大林鎮、梅山鄉、竹崎鄉、番路鄉、中埔鄉、

大埔鄉、阿里山鄉

臺南市

新營

白河區、後壁區、東山區、柳營區、六甲區、鹽水區、新營區、

下營區、大內區、官田區、麻豆區、佳里區、學甲區、北門區、

將軍區、七股區

2/26 永康

安南區、楠西區、玉井區、左鎮區、南化區、新化區、善化區、

安定區、新市區、山上區、西港區、永康區

安平 東區、中西區、北區、安平區、南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

龍崎區

高雄市

三民 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

2/27

苓雅 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

鳳山 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

岡山 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

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

旗山 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

桃源區、那瑪夏區

屏東縣

高樹 九如鄉、里港鄉、鹽埔鄉、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高樹鄉、

泰武鄉

2/23

屏東 屏東市、萬丹鄉、長治鄉、麟洛鄉

潮州 崁頂鄉、新埤鄉、潮州鎮、來義鄉、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

東港 東港鎮、新園鄉、林邊鄉、南州鄉、佳冬鄉、琉球鄉、枋寮鄉、

春日鄉

恆春 枋山鄉、獅子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牡丹鄉

宜蘭縣 溪北 宜蘭市、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大同鄉

2/9 溪南 羅東鎮、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冬山鄉、三星鄉

花蓮縣

花蓮 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

2/9 鳳林 萬榮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

玉里 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18

大區 次區域 小區名稱 共照中心(處)/

據點(處)

臺東縣

台東 臺東市、卑南鄉、綠島鄉、蘭嶼鄉

2/11 關山 關山鎮、池上鄉、海端鄉、鹿野鄉、延平鄉

成功 成功鎮、長濱鄉、東河鄉

大武 大武鄉、達仁鄉、金峰鄉、太麻里鄉

澎湖縣 澎湖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1/4

金門縣 金門 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烏坵鄉 1/4

連江縣 連江 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莒光鄉 1/3

註 1.據點數係依各縣(市)小區個數乘以百分之七十,四捨五入計算。

註 2.除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離島三縣市外,每縣市可設置 2 處共同照護中心。

19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 註:凡未列於下表之經費項目原則上不得編列(例如加入相關學會之年費、論文出版費用…等)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人事費

研究助理薪資

保險

公提離職儲金或

公提勞工退休金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之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

等。

實際支領時應附支領人員學經歷級別。計畫書

預算表內所列預算金額不得視為支領標準。

在本計畫支領專任研究助理薪資者,不得在其

他任何計畫下重複支領。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編

列應由雇主負擔之保險項目(非依法屬雇主給

付項目不得編列,補充保險費則編列於管理

費)。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助理人員之公提離職儲

金(計畫執行機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或公

提勞工退休金(計畫執行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

者)。

依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

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支給基準表」編列。

有關勞保及健保費用編列基

準請自行上網參照中央健康

保險署以及勞工保險局的最

新費率辦理。

業務費

講座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係實施本計畫所需訓練研討活動

之授課演講鐘點費或實習指導費。專家指導授

課之交通費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於國內旅費項下核實支給往返

交通費用。

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等酬勞者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講座鐘點費分內聘及外聘二

部分:

外聘: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二千

四百元。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

點費一千六百元,與主辦或訓

附件一

20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臨時工資(含其他

雇主應負擔項目)

文具紙張

郵電

印刷

租金

實施本計畫特定工作所需勞務之工資,以按時

計酬者為限。受補(捐)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

時工資。

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碳粉匣、紙張、文具等

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郵資、快遞費、電報、電話費、

網路費,但不得編列手機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成果報告等之印刷裝訂

費及影印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房屋場地、機器設備

及車輛等租金。

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

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

費一千二百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

校人員,每節鐘點費八百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

課人員,每節鐘點費比照同一

課程講座二分之一支給。

授課時間每節五十分鐘。

以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本工

資時薪標準編列(每人天以八

小時估算,實際執行時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如需編列雇主負擔之勞健保

費及公提勞工退休金則另計。

受補(捐)助單位若使用自有

場地或設備,以不補助租金為

原則。但如確為執行本計畫而

租用單位內部場地或設備,且

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

標準等證明文件,並經本部認

可後,始得據以編列,並檢據

報支。

21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設備使用服務費

維護費

油脂

調查訪問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使用之相關服務

費。

實施本計畫所使用儀器設備所需之修繕及養

護費用。

實施本計畫所需車輛、機械設備之油料費用。

(車輛之油料費用,係指從事實地訪查,而非

屬派遣機關人員出差,其性質與出差旅費之報

支不同,受補(捐)助單位如無公務車可供調

派,而需由實地訪查人員駕駛自用汽(機)車從

事該訪查,且此項情況已於補(捐)助計畫(或契

約)訂明者,其所需油料費,得由各受補(捐)

助單位本於職責自行核處,檢據報支)

實施本計畫所需問卷調查之填表或訪視費。

問卷調查或訪視時所需之禮品或宣導品費

用。經本部審查核可之全國性之大型訪問調

查,得比照「衛生福利部委託研究計畫之調查

車輛租用僅限於從事因執行

本計畫之必要業務進行實地

審查或實地查核時,所產生之

相關人員接駁或搬運資料、儀

器設備等用途,須提出證明文

件,得列入本項,且不得重複

報支差旅交通費。

受補(捐)助單位若以單位內部

儀器設備提供相關服務者,以

不補助設備使用服務費為原

則。但如確為執行本研究計畫

而使用單位內部儀器設備,且

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

標準等證明文件,經本部認可

後,始得據以編列,並檢據報

支。

每份 50 元至 300 元(訪視費

及禮品費合計),依問卷內容

繁簡程度,酌予增減。經審查

核可之全國性之大型訪問調

22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電腦處理費

材料費

出席費

國內旅費

訪問費審查標準」編列經費,並應詳列調查訪

問所需細項經費;倘受補(捐)助單位有虛報情

事者,得請其重新檢討或終止契約。(調查訪

問除非需求說明書中載明,否則不得委外執

行)

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費。包括:資料

譯碼及鍵入費、磁片、硬碟、隨身碟及光碟片

等。

電腦軟體、程式設計費、電腦周邊配備、網路

伺服器架設、網頁及網路平台架設等係屬設

備,依規定不得編列於此項。

實施本計畫所需消耗性物品、與本計畫直接有

關之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單價未達一萬元之

非消耗性物品等費用(應詳列各品項之名稱

﹙中英文並列﹚單價、數量與總價)。使用年

限未及二年或單價未達 1 萬元之非消耗性物

品以與計畫直接有關為限;且不得購置普通性

非消耗物品,如複印機、印表機、電腦螢幕、

碎紙機等。

實施本計畫所需專家諮詢會議之出席費。計畫

項下或受補(捐)助單位之相關人員及非以專

家身分出席者不得支領。

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及出席專家之國

內差旅費。

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查,不受上開經費限制。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

支給要點」,每人次 2,500 元。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

23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餐費

保險

其他

雜支費

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

受補(捐)助單位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

宿費。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

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

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

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

存根。但受補(捐)助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

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

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報經本部事前

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而召開之相關會議,已逾

用餐時間之餐費。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辦理服務之個案團體保

險,如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其他未列於本表之項目。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雜項費用。

理,差旅費之編列應預估所需

出差之人天數並統一以二千

元/人天估算差旅費預算。

於距離受補(捐)助單位三十

公里以內之地區洽公者,不得

申報出差旅費。實際報支時應

按下列標準支給:

交通費:

出差人若搭乘飛機、高鐵、船

舶者,應乘坐經濟(標準)座

(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受補(捐)助單

位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

實,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

簡任級:每天一千八百元

薦任級以下:每天一千六百元

雜費:每天四百元

申請餐費,每人次最高八十

元。

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並

說明需求原因。

最高以業務費扣除國外旅費

後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且

不得超過十萬元。

24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管理費

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運用,使用項

目如下:

(1)水、電、瓦斯費、大樓清潔費及電梯保

養費。

(2)執行機構人員協辦研究計畫業務之加班

費為限。

(3)第 2 點所稱「加班費」,即受補助單位

的正職人員,為辦理補助計畫所額外增

加之工作,無法於正常上班時間完成,

需加班趕辦,所需之加班費,可由此項

支應。

(4)除上規列範圍內,餘臨時工資、兼任助

理或以分攤聘僱協辦計畫人員之薪

資,不得以此項核銷。

(5)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受補(捐)助

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應負擔之補充保

險費(編列基準請依中央健康保險署之

最新版本辦理)。

(人事費+業務費)×10%為上

25

失智不同程度之個案應接受之基本長照服務內容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標準

極輕度 輕度 中度 重度

居家服務 - v v v

家庭托顧 - v v v

居家護理 - v v v

居家復健 - v v v

環境改善 v v v v

輔具服務 v v v v

日間照顧 - v v v

團體家屋 - - v v

機構照護 - - v v

認知促進、緩和失智 v v v -

喘息服務 - v v v

安全看視 v v v v

家屬支持團體 v v v v

互助家庭 - v v v

家庭關懷訪視 v v v v

家屬照顧課程 v v v v

協助門診完整評估 v v v v

協助診療照護諮詢 v v v v

協助醫療照護追蹤 v v v v

協助急性醫療照護 - v v v

失智緩和醫療 - v v v

附件二

26

附表二、地方政府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總表

縣市別: 單位:元

提案單位 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

經費需求 認知促

互助家

照顧者

訓練課

家屬支

持團體

家庭關

懷訪視

安全看

視創新

方案

友善社

區多元

方案

○○○單位 ex:週一~週五半天 v v - v v v v

ex:週一~週四全天

經費合計

27

附表三、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預估服務績效一覽表 單位:元

縣市別 服務鄉

鎮市區

提案單

服務項目

經費需

個案管理服務(人數) 共同照護平台

疑似或

極輕度 輕度 中度 重度

聯繫會議

(場次)

育成新設

失智據點

(家數)

失智專業

人才培訓

(場次)

公民識能

教育(場

次)

年度失

智大型

宣導活

開發失智

識能教育

網路傳播

方案

記者會

(場次)

28

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附表三-1、失智個案服務管理核銷清單

單位:元

編號 個案

姓名

國民身

分證統

一編號

收案

日期

收案

方式

失智

程度

個案接受長照服務

照護諮詢紀錄

照護諮詢

服務提供

次數

單價 核銷

金額

個管服務 照顧者服務 醫療照護 是否

結案

日期 摘要 日期 摘要 日期 摘要

1.為免個人資料外洩,當事人姓名第三個字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 4 碼請以「X」表示。

2.個案管理服務費支付以每年提供 16 次照護諮詢服務支付,每次照護諮詢服務費用,極輕度或重度個案為 300 元計算、輕度或中度個案為 500 元計算

3.照護諮詢紀錄請記載日期及起訖時間及內容

計畫負責人簽章:

個案管理師簽章:

29

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共同照護平台核銷清單

附表三-2、育成新設社區服務據點總表 單位:元

編號 育成單位名稱 據點設置區域 辦理事項 具體成效 可核銷金額上限 實際支付金額

總計

計畫負責人簽章:

30

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共同照護平台核銷清單

附表三-3、辦理人才培訓、公共教育及失智創新服務方案等一覽表 單位:元

編號 項目名稱 辦理日期 辦理事項內容(含服務對象) 具體成效 可核銷金額上限 實際支付金額

總計

計畫負責人簽章:

31

(範例)

衛生福利部

107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計畫申請書

計畫名稱:

□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縣 市 別: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32

目 錄

頁碼

封面

目錄

壹、綜合資料

貳、計畫摘要(摘述本計畫之目的與實施方法及關鍵詞)

參、計畫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五、設置規劃

六、預定進度

七、人力資源管理

八、過去執行失智症醫療及照護等相關服務績效

九、計畫經費需求

十、預期效益及未來一年具體目標規劃與展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書

壹、 綜合資料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縣市別

執行單位

計畫主持人 職稱 電話 手機

計畫連絡人

e-mail 聯絡

地址

計畫內容

概要

預期效益

計畫總經費 申請衛生福

利部補助

自籌經費

(申請案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等)

34

貳、計畫摘要(摘述本計畫之目的與實施方法及關鍵詞)

35

參、計畫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目的(如現況分析,包括失智症之長照需求面及供給

面分析、長照服務的使用情形、長照服務資源缺乏之問題分析)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36

二、計畫期程

(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37

三、計畫目標(如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

依計畫服務內容規劃擬定關鍵績效指標,例如:

服務個案人數

健康促進活動團體場次/人次

關懷訪視服務

(實際服務數/需求人數)

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

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

其他(自行列舉)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38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例如服務模式、流程、在地資源連結、當地人

才之培育、服務內容及效益、課程內容及宣導活動之規劃)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39

五、設置規劃(例如據點空間規劃、設備規劃等)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0

六、預定進度(以甘特圖表示)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1

七、人力資源管理:如人力配置、人員履歷(含職稱、經歷、服務年

資)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等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2

八、過去執行失智症醫療及照護等相關服務績效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3

九、計畫經費需求(請依本案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編

列)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4

十、預期效益(含計畫內容、服務效益分析)及未來 1 年具體目標

規劃與展望

(如篇幅不足,請自行複製)

45

(結報)

經費預算核撥數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

受補助單位(特約單位):

補助年度:107 年度

計畫名稱:「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分項計畫一: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

核撥

第一次核撥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二次核撥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一次餘(絀)數

金額

$ 元

第二次餘(絀)數

金額

$ 元

第一次結報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二次結報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人事費

業務費

管理費

小計

餘(絀)數

備註

利息收入:$ 元、其他衍生收入:$ 元,(經費結

報時,利息金額為 300 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免解繳

本部;其餘併同其他衍生收入及結餘款,應於結報時解繳本部)。

製表人 覆核 會計人員 單位首長

(簽約代表人)

附件五-1

46

(結報)

經費預算核撥數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收支明細表

補助單位:

執行單位:

補助年度:107 年度

計畫名稱:「失智照護服務計畫」(分項計畫二: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

核撥

第一次核撥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二次核撥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一次餘(絀)數

金額

$ 元

第二次餘(絀)數

金額

$ 元

第一次結報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第二次結報日期

----年----月----日

金額

$ 元

1.個案服務管理

2.共照平台(備註 1)

(1) 人事費

(2) 業務費

(3) 管理費

小計

餘(絀)數

備註

1. 附表三-1:失智個案服務管理清單

附表三-2:育成新設社區服務據點總表

附表三-3:辦理人才培訓、公共教育及失智創新服務方案

2.利息收入:$ 元、其他衍生收入:$ 元,(經費結

報時,利息金額為 300 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捐)助單位免解繳本

部;其餘併同其他衍生收入及結餘款,應於結報時解繳本部)。

製表人 覆核 會計人員 單位首長

(簽約代表人)

附件五-2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