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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制度 「告知同意」與「預先默認同意」 近年,有見於社會上對器官移植的需求不斷增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提 出,要探討改變香港器官捐贈制度,是否應該加入預設同意(opt-out),希望有助增加 捐贈器官的比率來改善情況,此舉亦催使「器官捐贈」在香港成為一個熱門議題。 目前,香港、台灣、美國、英國和澳洲採用的器官捐贈制度屬於「告知同意」/「明 確同意」(opt-in / Explicit consent),即由市民在生前自行主動填寫器官捐贈表格, 又或到衞生署設立的網上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進行登記,再由衞生署人員透過電話與登 記人核實後,便正式成為合法的登記者,日後身故時可成為捐贈者。「告知同意」制度是 一種出於主動和自願性的做法,也是普遍為世界比較多地方所採納的方式。在這個模式中, 有意捐贈的市民要先有捐贈的意向和主動去登記才有效。但它的缺點也正在於人的本性, 一般人都比較缺乏主動性,若再加上缺少宣傳和登記的方法未能簡化,便容易導致登記率 和捐贈率偏低。再者,就是有預先登記的人士,如後來遭到家人的反對,捐贈的意願還是 會被否決,最終不能捐贈器官。在香港,這個情況也普遍,亦引來「香港是否應該引入其 他捐贈制度,來改善現有不足」的討論。 現時在其他地方,包括新加坡、西班牙、奧地 利所採用的是另一個制度:「預設同意 / 默許同意」 (opt-out / Presumed consent),即預先假定市 民同意在死後捐出器官,反對的市民要在生時主動提 出拒絕捐贈,否則病人身故後便自動成為不反對捐出 器官的捐贈者,若情況合適便可以捐贈器官。但若病 人在身故時的狀況未能適合捐贈器官的條件,相關部 門最終也不會接受這個人成為器官捐贈者。就是在這 個制度中,也有兩種情況。首先,第一種是家人不能 阻撓捐贈者生前的意願,例如奧地利;數據顯示,當 地的捐贈率比一般用「告知同意」/「明確同意」制度的國家高。而另一種情況就如在新加 坡和西班牙,家人是有權提出反對作最後決定。但兩國得出的結果卻完全不一樣。西班牙 有全球最高的捐贈率,而新加坡卻往往因受到家人的反對而只有一個偏低的捐贈率,甚至 比亞洲其他用「告知同意」/「明確同意」制度的國家,包括香港還要低。西班牙分析他們 有高捐贈率主要是因為國民有一個喜歡助人的意願,或者與採用「預設同意 / 默許同意」 制度無關。 (L) 上述兩種制度都讓人享有自主和自決的權力,主要分別就在於主動的意向投放在哪 一邊。一個是要人主動去登記做捐贈者(opt-in),一個則是要人主動去反對做捐贈者 (Opt-out),箇中絕對沒有好像一些坊間聲音所指的獨裁專制。但綜觀兩個政策的好壞與 取捨,單是改變捐贈制度,未必能解決香港問題所在。反觀在教育和推廣上改善市民的觀 念,助人之心和減少家人的反對,相信同樣重要。 也可以發放一些新思維,如:人體器官在死後便與軀體一同腐化,但若果能把器官移植 到病者身上,不單可以挽救別人生命,還可以繼續「生存」於世──讓「精彩人生、再活 一次」。 54. 單元一 | 課題三 器官捐贈在香港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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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改變制度 「告知同意」與「預先默認同意」hkotf.org/wp-content/uploads/2017/03/未來展望.pdf · 出,要探討改變香港器官捐贈制度,是否應該加入

改變制度 「告知同意」與「預先默認同意」

近年,有見於社會上對器官移植的需求不斷增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醫生提

出,要探討改變香港器官捐贈制度,是否應該加入預設同意(opt-out),希望有助增加

捐贈器官的比率來改善情況,此舉亦催使「器官捐贈」在香港成為一個熱門議題。

目前,香港、台灣、美國、英國和澳洲採用的器官捐贈制度屬於「告知同意」/「明確同意」(opt-in / Explicit consent),即由市民在生前自行主動填寫器官捐贈表格,

又或到衞生署設立的網上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進行登記,再由衞生署人員透過電話與登

記人核實後,便正式成為合法的登記者,日後身故時可成為捐贈者。「告知同意」制度是

一種出於主動和自願性的做法,也是普遍為世界比較多地方所採納的方式。在這個模式中,

有意捐贈的市民要先有捐贈的意向和主動去登記才有效。但它的缺點也正在於人的本性,

一般人都比較缺乏主動性,若再加上缺少宣傳和登記的方法未能簡化,便容易導致登記率

和捐贈率偏低。再者,就是有預先登記的人士,如後來遭到家人的反對,捐贈的意願還是

會被否決,最終不能捐贈器官。在香港,這個情況也普遍,亦引來「香港是否應該引入其

他捐贈制度,來改善現有不足」的討論。

現時在其他地方,包括新加坡、西班牙、奧地

利所採用的是另一個制度:「預設同意 / 默許同意」(opt-out / Presumed consent),即預先假定市

民同意在死後捐出器官,反對的市民要在生時主動提

出拒絕捐贈,否則病人身故後便自動成為不反對捐出

器官的捐贈者,若情況合適便可以捐贈器官。但若病

人在身故時的狀況未能適合捐贈器官的條件,相關部

門最終也不會接受這個人成為器官捐贈者。就是在這

個制度中,也有兩種情況。首先,第一種是家人不能

阻撓捐贈者生前的意願,例如奧地利;數據顯示,當

地的捐贈率比一般用「告知同意」/「明確同意」制度的國家高。而另一種情況就如在新加

坡和西班牙,家人是有權提出反對作最後決定。但兩國得出的結果卻完全不一樣。西班牙

有全球最高的捐贈率,而新加坡卻往往因受到家人的反對而只有一個偏低的捐贈率,甚至

比亞洲其他用「告知同意」/「明確同意」制度的國家,包括香港還要低。西班牙分析他們

有高捐贈率主要是因為國民有一個喜歡助人的意願,或者與採用「預設同意 / 默許同意」制度無關。

( L )

上述兩種制度都讓人享有自主和自決的權力,主要分別就在於主動的意向投放在哪

一邊。一個是要人主動去登記做捐贈者(opt-in),一個則是要人主動去反對做捐贈者

(Opt-out),箇中絕對沒有好像一些坊間聲音所指的獨裁專制。但綜觀兩個政策的好壞與

取捨,單是改變捐贈制度,未必能解決香港問題所在。反觀在教育和推廣上改善市民的觀

念,助人之心和減少家人的反對,相信同樣重要。

也可以發放一些新思維,如:人體器官在死後便與軀體一同腐化,但若果能把器官移植

到病者身上,不單可以挽救別人生命,還可以繼續「生存」於世──讓「精彩人生、再活

一次」。

54. 單元一 | 課題三 器官捐贈在香港的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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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捐贈 正面鼓勵

除了考慮改變捐贈制度之外,還有另一個方案也值得大家探討,就是有償捐贈器官,

也就是說願意捐出器官的市民可得到一些象徵性的獎勵。以澳洲為例( 1 0 )

,政府為了鼓勵更

多人參與活體器官捐贈,試行向在職捐贈者發放相當於六星期的最低工資,即約3,600澳

元(約2.9萬港元)。當局希望,藉此縮短病者的輪候時間,及減輕捐贈者的經濟壓力。有

關政策試行兩年後會進行檢討,預料涉及的金額高達130萬澳元(約1,050萬港元)。當局

呼籲僱主支持,給予捐贈者有薪假期,並補足政府資助後的工資。在美國部分地方也有採

用「有償捐贈」這做法。不過,在道德上可能存有灰色地帶,因為此舉可能模糊了出自真

心助人的原意,縱然在一些地方實行,其爭議性始終較大。香港的醫護界普遍一直不支持

這個做法,亦鑒於此香港一直實行「無償捐贈」制,至今未變。

時至今天,或許是時候再考慮有償捐贈的可行

性。( M )

直接予金錢上的補償可能真的存在灰色地帶,

也給人器官買賣的錯覺。但對已過世的捐贈者作出一

些表揚或輔助行為,例如仿效浩園的殮葬安排或把

捐贈者的名字永遠留在一個公開的紀念場地上供人

敬仰(例如在現時九龍公園裏的「生命.愛」花園)

,甚或捐贈者家人可優先接受移植等,都是可以作為

鼓勵,而沒有太大爭議性的做法。

增加器官捐贈機制 交叉捐贈

由於全球都面對可用器官短缺的問題,在美國和歐洲等多個國家就發展一個新的方案

去改善器官短缺的情況──活體移植的「交叉捐贈」(Donor Exchange Program)( N )

。在這個方案中,有兩個或多個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由於其直系家屬的配對未能吻合,而

不適宜直接捐贈與親人;取而代之便由雙方病者合適的家屬,交叉捐出器官給對方家庭配

對吻合的病者。美國在這方面的發展比較成熟,尤以諾貝爾獎得主 Dr Alvin Roth 所發展的

Standford Program ( O )

為然,其他還有美國的 New England Organ Bank 等。現時以活體

腎和肝臟的交叉捐贈最為普遍。

要改善器官不足的問題,發展新的機制也是方向之一。香港在活體器官移植所採取的

尺度方面一向非常嚴謹,因為牽涉複雜倫理和操作上的問題。目前活體器官捐贈法例上仍

未允許沒有血緣的陌生人作活體捐贈與他人,以防止器官買賣的情況出現。以2015年全年

為例,只有15宗活體腎臟移植個案。鑑於社會上對器官移植的需求越來越殷切,政府和醫

管局在2016年初已開始研究在港推行「交叉捐贈」,並準備在2016年下半年帶出討論和諮

詢公眾,以增加活體移植的個案。香港向來有能力發展出完善的制度,相信定能杜絕器官

買賣的情況。若「交叉捐贈」的方案能獲得通過,器官捐贈與病患者必有所裨益。

未來展望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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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單元一 | 課題三 器官捐贈在香港的發展過程

建立獨立專責組織

以西班牙為例,他們當年成立了一個獨立完善、人數有16,000人之多的專責組織

(Spain National Transplant Organisation)去全面統籌和推動器官捐贈的相關事宜,往後

成功移植的個案一直上升,甚至成為全球最高捐贈和移植的國家( K )

。他們除了重視教育、

推廣、政策的成立及推行等,還非常重視器官移植聯絡主任(Transplant Coordinator)

的工作。這個職位主要是由醫院裏深切治療部的醫生或有合適資歷的人士所擔當。除此之

外,醫院裏全體醫護人員亦會接受培訓,全力關注協助找尋合適捐贈病者,以及保護病者

和器官免受損傷。除了能更好的照顧病人之外,也希望捐贈器官者的器官不會白白浪費。

組織亦會對表現良好的醫院作出表揚和支持,以鼓勵繼續進步。

方便途徑

除了社會風氣之外,器官捐贈的登記及捐贈途徑是否方便,也是捐贈比率能否提升的

關鍵。例如,可考慮在十八歲換領成人身分證、護照或領取駕駛執照時主動在申請表上提

出要求登記,讓市民即時選擇是否成為器官捐贈者。事實上,從以往的電話調查中得知,

有八成以上的香港市民支持器官捐贈,但當中卻有多於一半並沒有主動去登記,這可能與

缺乏清晰的登記指引有關。香港公民素質甚高,相信只要有方便的途徑,便有更多市民樂

意參與捐贈器官的善舉。

重新檢視捐贈者的準則 增加捐贈者的層面

在過往,一些患有癌症的病人或肝炎帶菌者都不能作出捐贈的行為。直到最近,這情

況已有所改變,如一些癌病患者可以捐贈眼角膜;乙型肝炎帶菌者可以捐贈器官予乙型肝

炎患者,同樣地愛滋病患者也可以捐贈予愛滋病患者等。隨着醫學的進步,相信會有更多

以往未能成為捐贈者的善心人,將來都可以成為捐贈者中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