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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機電部分)工程 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設計單位: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99 09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 約圖說未能完全表示之工作,及指出工程所需各種物料和設備之型 式、品質和安裝方法。契約圖說中能適當表示者,規範中並不再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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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機電部分)工程

    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設計單位: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99年 09月

    經 濟 部

  • I

    湖山水庫工程計畫

    溢洪道及取出水工(機電部分)工程施工規範

    章 碼 章 名

    00703 規範總則 01290 付款程序 01311 工作協調及會議 01301 工程管理

    01320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01321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01330 資料送審

    01450 品質管制

    01500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01510 臨時設施

    01572 環境保護

    01574 勞工安全衛生

    01583 工地標誌及告示牌

    01610 基本成品需求

    01620 成品選擇

    01630 同等品替代程序

    01661 儲存與保管

    01725 施工測量

    01781 竣工文件

    03310 結構用混凝土

    03601 無收縮混凝土

    1128A 水工機械設備

    15833 動力通風機

    1601A(1) 取出水工電氣工程

    1601A(2) 溢洪道排水廊道電氣工程

  • 00703-1

    第 00703章

    規範總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之一般規定。

    1.1.2 本契約應執行之工作範圍及契約期限應於相關規定中說明。

    1.1.3 本章應與其他契約文件互相參閱,如詳細價目表、契約圖說、及其他構成

    契約一部分之文件或圖說等。

    1.1.4 工作範圍如工程契約及其契約文件所示,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

    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交通之維持與管

    制、環境保護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以及負擔一切稅捐,在工程司之監督

    與指示下,完全依照契約文件完成各項工程。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認定已至工地實地勘查,切實了解工地特性與土壤狀況。所提供

    給承包商之工地調查資料,均已儘可能確保所得資料與現狀相符並據實提

    供給承包商,然工程司或業主並不保證此資料與現狀相符無誤。

    1.2.2 承包商應認定已將所有天候、潮汐與海上狀況考慮在內,不論其為任何原

    因所引起,包括地震、霪雨、溫度、濕度、強風、颱風、海浪、波濤、

    潮汐或其他任何天候、潮汐或海上之現象。由此類原因所造成之延誤、

    損壞或中斷,除非契約中特別規定,業主將不給予任何方式之補償。

    1.2.3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之預防措施,保護本工程、臨時性工程及施工機具,使

    不受天候、潮汐、地震與海上現象影響,惟並不因此措施而減低其依契約

    規定之責任。

  • 00703-2

    1.2.4 承包商應負責取得所有相關之天候、潮汐及海上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

    承包商並應迅速將所有該等預測資料提供給工程司。

    1.2.5 施工期間內應防範洪水,該防洪工程應先報請工程司核准後,再由承包商

    施作及維護。

    1.2.6 契約圖說、發布、保存與意義

    (1)相關規定中列有契約圖說表,該等圖說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2)契約各部分工程應依業主提供之契約圖說辦理,該等圖說將提供承包

    商必要之資料,以便其準備施工製造圖。

    (3)承包商收到契約圖說後,應立即進行查對,如有遺漏或不一致處應立

    即通知工程司。

    (4)承包商施工僅可根據契約圖說、後續補充修正圖說,以及承包商依規

    定提送並經工程司審查合核可之施工製造圖。

    (5)業主免費提供 1份契約圖說之全比例第二原圖,及 2份全比例藍圖。

    承包商如欲增加契約圖說份數,應提出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提供,

    並依成本收取費用。

    (6)承包商應在工地放置至少 1份契約圖說(含後續補充修正圖說及施工

    製造圖等)、規範及所有最新之修正及變更資料,且應供工程司隨時

    使用。

    (7)凡規範提及而契約圖說未標示,或僅標示於契約圖說而規範未提及

    者,均視同與同時見諸於二者具同樣效力。一般而言,規範係描述契

    約圖說未能完全表示之工作,及指出工程所需各種物料和設備之型

    式、品質和安裝方法。契約圖說中能適當表示者,規範中並不再一一

    描述每項細節;規範中已描述者,契約圖說中亦不必逐項標示。二者

    是否同時標示並無其必然性。無論規範有無提及,契約圖說上所標示

    工作,及根據契約圖說作合理引申而為完成工作所需之所有機具、材

    料或勞務,均應視為契約範圍內,應由承包商完全提供。

  • 00703-3

    (8)在工程進行全程中,工程司為求工程適切執行及維護所需,有權向承

    包商提出補充圖說及指示,承包商應據以執行。

    1.2.7 承包商之責任

    承包商之責任包括下列各項,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依據契約文件之規定,籌備、展開、施工、完成計畫,並對工程品質

    管制負全責。

    (2)督工、指揮、指導、管理本工程之建造。

    (3)建立施工、品管計畫及推動其執行,其中包括施工之方法、技術與程

    序。

    (4)除非另有規定,提供下列事項並負擔其費用:

    A.勞務、督工及非由業主提供之製品。

    B.施工用品、設備、工具、機器。

    C.水、熱源及其他施工所需之管線設施。

    D.為適當執行及完成工程所需之其他設備和設施。

    (5)繳付法定之營業稅、消費及使用稅捐、及政府規費等費用。

    (6)工程之執行應遵照政府機關,包括業主所制訂與執行工程有關之法

    規、命令、規章、條例、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7)經由工程司將文件及信函提送給業主。

    (8)承包商應隨時維持其員工之秩序、安全作為、及適當行為。工程司及

    其授權代表得要求承包商對其員工不守秩序、不適當或不安全之行為

    採取懲戒處分。承包商之員工若因品行不端,不勝任工作或有不安全

    之行為而遭解僱,承包商即不得再僱用該員從事本計畫之工作。

    (9)適時依規定執行工程

  • 00703-4

    A.計畫、組織及編排輪班,確保有足夠、合適之人員、材料、設備

    與工具,以維持既定之工作計畫,及完成計畫各部分之工作。採

    用輪班制、多組人員、或加班方式、或同時採用前述各項方式。

    B.正常之施工作業限於白天進行,其他時間之作業,須由承包商提

    出書面計畫並經核准。該書面計畫應針對可能因此而增加之異常

    危險及環境干擾,提出其特別預防措施。該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但

    不限於工作場地之輔助照明、噪音防止、醫療設備及保全預防措

    施。

    1.3 定義

    1.3.1 業主

    為工程主辦機關,包括其為監督工程所指派之附屬機關,或其代表人,

    亦即契約內所稱工程司。

    1.3.2 承包商

    為訂約承包工程之廠商,即依契約規定負責施工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

    織,包括承包商之個人代表、接辦人及經許可之指派人,亦即契約內所

    稱承包商。彼等對於已簽約工程之合格完成及有關工程安全、環境保

    護、債務支付,均負完全責任。

    1.3.3 其他承包商

    為與業主分別訂約承包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之廠商。

    1.3.4 分包商

    指與承包商訂有契約,按照圖樣施工承包本工程內一部分工作而與業主

    無直接訂立契約之關係者。

    1.3.5 工程司

    為業主指派或委請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負責監督工程施工之人員或工務

    所或工程處或工程技術機構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工程司有督察工程進

    行,核准各項材料是否合用,各項工程是否合格之權責。

    1.3.6 相關規定

    係以明文特別為本工程所作之指示、規定及要求。

  • 00703-5

    1.3.7 設計圖

    係按契約文件列明之設計圖以及業主視工作需要隨時發給之註明詳細

    尺度之設計圖。

    1.3.8 補充說明

    為開標前對投標文件所作之書面解說或修正。

    1.3.9 核准

    書面批准。

    1.3.10 契約總價

    為簽約時契約內所載明之工程總價,包括根據契約未來變更設計所作之

    增減。

    1.3.11 契約詳細價目表

    為契約內對各工作項目所訂之價目表,作為簽約雙方計價之依據者。

    1.3.12 契約文件

    工程契約及有關契約文件,如下列各項:

    (1)投標須知

    (2)補充說明

    (3)授權書(如有規定時)

    (4)投標切結書

    (5)承包商擬用之主要人員資料表(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6)承包商擬用之機具設備明細表(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7)開標紀錄

    (8)決標通知書

    (9)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0)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 00703-6

    (11)支付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2)差額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3)保固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4)詳細價目表

    (15)開工通知書(如有規定時)

    (16)施工規範

    (17)工程圖說

    (18)補充圖說(如有規定時)

    (19)投標後承包商擬定之施工計畫

    (20)施工網圖

    (21)變更通知書(如有規定時)

    (22)為使工程之施工養護能按契約規定完成所訂定之任何雙方書面協

    議及補充規定,包括契約之增列、刪除及修正等文作。

    (23)限制工程轉包及分包實施要點(如有規定時)

    (24)工程發包費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如有規定時)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 00703-7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量,若詳細

    價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

    內,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工程界面協調

    (2)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測量及放樣

    (4)計畫管理系統

    (5)施工製造圖

    (6)工作圖

    (7)臨時配電系統

    (8)臨時照明

    (9)臨時用水

    (10)臨時通風

    (11)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動員及復員

    (13)材料測試與檢驗

    4.2 計價

  • 00703-8

    4.2.1 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依一式計價,若詳細價

    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工程界面協調

    (2)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測量及放樣

    (4)計畫管理系統

    (5)施工製造圖

    (6)工作圖

    (7)臨時配電系統

    (8)臨時照明

    (9)臨時用水

    (10)臨時通風

    (11)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動員及復員

    (13)材料測試與檢驗

  • WRA-01290 01290-1 V1.0 89/01/31

    第 01290章

    付款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工程付款程序依據契約書,本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款規

    定、估驗、請款日期及訂約印鑑等相關規定辦理。

    1.1.2 廠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即包括廠

    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編列有施工

    所發生之任何危險、損失、損害及支出等。

    1.1.3 廠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

    料,送請工程司辦理估驗。

    1.2 付款辦法及印鑑

    1.2.1 工程預付款:本工程之預付款,得依本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

    款規定辦理。

    1.2.2 本工程自開工後每月十日及廿五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

    經機關核符後付給百分之九十五估驗款,其餘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廠

    商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額度同額之還款保證作為擔

    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留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該

    工程保留款或保證工程竣工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先予付給或退還

    百分之五十。驗收合格,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或退還。

    1.2.3 施工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契約價金按物價指

    數調整辦法規定辦理。

    1.2.4 廠商訂約暨向機關辦理一切手續,必須使用招標文件規定之印鑑。

  • WRA-01290 01290-2 V1.0 89/01/31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 01301-1 V1.0 98/05/

    第 01301章

    工程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廠商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章履約管理及契約各相關條款規

    定,進行有效之工程管理。

    1.1.2 前款契約規定外,廠商對政府之各項工程管理之相關法令均應在不違反

    契約規定下遵守辦理。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管理至少應包括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章履約管理各相關條款

    及文件之規定,如提送施工作業、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機具管理、工人

    之管理、交通維持、工地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施工相關事項

    等之督導管理計畫。

    1.2.2 廠商應親自或指派富有相關工程經驗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長駐工

    地,負責廠商應辦理之一切事項,其工地施工經驗應符合下列規定,查

    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依「營造業法」須具備「工地主任」證照;查核金額

    以下之工程應有三年以上之工程施工經驗,上述施工經驗須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1.2.3 工程施工期間,各項施工有關事宜廠商應與機關工程司充分協調及配合

    辦理。

    1.2.4 工程施工期間對於工區範圍內之其他工程施工,應在機關工程司以不影

    響工程要徑作業協調下互相配合(若影響要徑作業時機關得依經濟部水

    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辦理展延工期),不得有妨礙其他工程

    施工或影響整體計畫進行之行為。

    1.2.5 廠商應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

  • 01301-2 V1.0 98/05/

    責任。廠商所屬工程履約人員及工人如有任何不遵守紀律或違法行為,

    經通知廠商應立即更換。

    1.2.6 廠商應對所屬員工及施工人員辦理保險,並依契約規定辦妥第三人意外

    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1.2.7 對於其他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所辦理之事項,均應副知機關。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 前款工作範圍,所規定廠商應提送之相關計畫書或文件,若未提出或未依

    限提出經機關催辦期限內仍未提出時,機關得暫停一切估驗請款,並採計

    點扣款,且可連續加成計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廠商辦理工程管理工作之費用已包含於

    「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項內,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各期估驗依工程完成百分比計價,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應對

    所屬工人辦理保險及依契約規定辦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定作人」之

    僱主意外責任險,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含營業稅以

    外之稅金)」項內,不另編列項目給價。

    4.2.2 有關第 3款「執行」中,規定之計點扣款方式如下:

    (1)每次計點 1點,每逾期十天為一期,未滿十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

  • 01301-3 V1.0 98/05/

    點數 1點;逾期修正亦同。

    (2)每計 1點扣款 4000元,每一事件扣款上限為廠商管理費之 10%或工

    程契約另有規定工項之 10%。

    (3)該遭扣點事件,未完成時工程司代表得暫停一切估驗請款。

  • WRA-01311 01311-1 V1.0 89/01/31

    第 01311章

    工作協調及會議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依據本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相關規定暨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

    控制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本章屬巨額工程以上應列入;其餘工程由執

    行權責單位自行依實際需要規定之。

    1.2 工作範圍

    1.2.1 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關連契約廠商:廠商應於施工前(或相關作業項目施工前)與同區工作

    之其他廠商,進行工作上之協調。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

    路,及其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廠商工作;必要時

    得請機關協調辦理。

    (2)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近

    工地之其他廠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

    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

    若須以本工程廠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應安排時程使

    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

    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

    (3)分包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商之工作均

    應由廠商妥為協調。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以確

    保工程循序進行。

    1.2.2. 工程會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可依工程之契約金額大小,經機關工程司

  • WRA-01311 01311-2 V1.0 89/01/31

    同意後修正之)

    (1)施工前會議。

    (2)開工前會議。

    (3)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4)進度會議。

    (5)品質控制會議。

    (6)安全衛生會議。

    1.2.3 開會通知與出席人員

    (1) 廠商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工程司、相關之

    分包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2) 廠商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傢俱等。

    (3) 廠商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 7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

    給出席單位、人員。

    1.2.4 施工前會議

    (1)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由機關召開施工前會議。該會議之目的

    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廠商瞭解本計畫之品保/品

    管及安全規定。

    (2)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工程司、機關施工單位代表、契約、採購及品保單

    位之代表。

    1.2.5 開工前會議

    (1) 廠商應與工程司會商,安排於收到開工通知 15 日內,開工前召開會

    議。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主要分包商名冊、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

    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2)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A.廠商及其工地主任、各組領班、安全工程師、及安排參與本契約

    工程之分包商。

    B.工程司及機關及監造單位代表。

    C.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3) 議程至少應包含:

  • WRA-01311 01311-3 V1.0 89/01/31

    A.介紹出席人員,並簡略說明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之施工組架構

    及其職掌。

    B.討論及解釋機關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廠商之人力組織,含分

    包商在內。

    C.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疑義、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工期展延、原始與定案測量、部分與結

    算付款等問題,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

    等。

    F.討論有關變更通知、變更契約、進度照片、施工製造圖、產品資

    料、樣品等程序問題。

    G.討論有關辦公室、儲藏區域、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及安全、急救、緊急狀況處置、

    工區警衛、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法令、法規、交通規則、相關政府機構、

    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討論廠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品保/品管

    規定,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1.2.6 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廠商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

    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1.2.7 進度會議

    (1)廠商應每月安排例行之進度會議。廠商亦可視工程進度之所需,召開

    臨時進度會議。出席人員應如 1.2.3條之規定,惟與本會議無直接相

    關之人員無須出席。

    (2) 議程包含:

    A.檢討前次會議紀錄,必要時予以修正,認可該紀錄。

    B.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 WRA-01311 01311-4 V1.0 89/01/31

    C.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應提出解釋。

    D.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工地外製造問

    題、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

    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

    之影響。

    E.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應研擬補救措施,使作業時程回復

    至應有之進度。

    F.討論現場狀況、遭遇之困難、工程司之裁量、工程品質、員工工

    作水準等問題。

    G.提出下月之工作計畫。

    H.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記錄待決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工

    資料。

    (3)若本工程進度落時,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控制注意事項,

    適時召開施工檢討會。機關得要求廠商召開臨時進度會議,廠商應配

    合辦理。

    1.2.8 品質控制會議

    (1)廠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開會通知應附有議

    程、測量人員、製造商代表、領班、安裝人員、完裝人員、組立人員

    等之名冊、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及每日工作之預訂時程。

    (2)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A.廠商負責人及廠商之工地主任、品管代表、相關領班、專任工程

    人員或技師、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機關代表工程司、監造單位等。

    1.2.9 安全衛生會議

    (1)廠商應參加由工地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之安全衛生會議,以確保符合

    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

    (2)廠商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安全衛生會議,並由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主持。

  • WRA-01311 01311-5 V1.0 89/01/31

    1.3 相關章節

    (空白)

    2.產品

    (空白)

    3.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已包含於相關契約單價內,不另給價。

  • 01320-1 V1.0 98/05/

    第 01320章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經濟部水利署各相關注

    意事項規定有關施工過程之相關文件紀錄及保存等。

    1.2 工作範圍

    施工過程相關文件紀錄之工作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2.1 契約文件: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規定及本工程施工補充

    說明書相關規定辦理。

    1.2.2 開、竣工報告

    廠商應於契約規定開工日前提出開工報告書;並於預定完工日前或當日

    提出竣工報告書。

    1.2.3 施工計畫書

    1.2.4 品質計畫書

    1.2.5 品質成果報告書

    1.2.6 趕工計畫書

    1.2.7 施工日誌

    1.2.8 供給材料領用及使用報表(適用機關供給材料之工程)

    1.2.9 施工前、後地形測量資料成果

    1.2.10 施工設備、機具檢驗報表

    1.2.11 依據相關法令應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

    1.2.12 施工人員名冊

    1.2.13 外勞名冊及相關文件

  • 01320-2 V1.0 98/05/

    1.2.14 施工之成品、機具及設備等相關資料及檢(試)驗證明文件

    1.2.15 施工材料檢(試)驗報表

    1.2.16 工程施工品質檢(試)驗報表

    1.2.17 各類品質管制自主檢查表

    1.2.18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各類勞工安全衛生訓練、檢查等資料及報表

    1.2.19 環境保護設施、環境檢查、環境監測等資料及報表

    1.2.20 各類施工製造圖說

    1.2.21 協力廠商購料廠商資料

    1.2.22 工程司代表、工程司、機關和廠商雙方來往之各類書函文件

    1.3 文件保存

    1.3.1 依本章 1.2規定之文件紀錄,廠商應分類建檔保存。

    1.3.2 各類文件建檔時應詳細註明建檔日期及編號。

    1.3.3 廠商建檔之各類文件紀錄應留存於工務所內以方便資料查詢。

    1.3.4 廠商之文件紀錄保存如有不當,經工程司代表通知改善時,廠商應依指

    示辦理。

    1.3.5 有關 1.2.3及 1.2.4之計畫書,經機關核定後廠商應以核定本製作光碟送

    機關備查。

    1.3.6 如依本章 1.2.2規定需提報竣工報告書時,該報告書需依工程司代表指示

    章節編撰及以經工程司同意之文件檔格式儲存,並依工程司代表規定樣

    式印刷裝訂 1份併文件檔之光碟片 1份送機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 01320-3 V1.0 98/05/

    4. 計量與計價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相關費用編列於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勞工安全衛生

    費、環境保護措施及「廠商管理雜費及利潤(含營業稅以外之稅金)」項

    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計量及計價。

  • 01321-1 V1.0 98/05/

    第 01321章

    施工照相與攝(錄)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過程中照相及攝影之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利用拍攝施工照片或攝影,藉以表達各相關作業施工過程之前、中、後

    之情形及比較。

    1.2.2 對於結構物之埋設件、拋石、須先行掩埋之基礎及水中隱蔽部分之構造

    物等之拍照存證。

    1.2.3 環保、勞安之相關設施,相關之勞安講習及各種教育訓練等之拍照存證。

    1.2.4 各配合相關施工作業之臨時設施拍照存證。

    1.2.5 各項改善工作項目之拍照存證。

    1.2.6 施工紀錄影片及工程技術影片拍攝及製作。

    1.3 施工照相:

    1.3.1 照相計畫:廠商應就工程施工特性以能顯示施工過程(含施工前、中、

    後),妥善規劃施工照相方式、位置及時程,個別於該工項施工前二週提

    出計畫或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併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備。本計畫配合施工

    過程如須要修正時,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辦理修正。

    1.3.2 廠商應於工地至少需備有性能良好之照相機數部及相關之電腦設備,以

    供隨時照相整理,如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有特殊需要使用工程照相及照

    片時,廠商應配合提供。

    1.3.3 工程施工項目之隱蔽部分、完成後回填覆蓋部分,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

    覆蓋前均應照相,其照相應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前、中、後,即同一

  • 01321-2 V1.0 98/05/

    方向、角度、距離或同一標的物。如必須顯示尺寸者,應將尺寸以標尺

    標示或以標示板註明尺寸配合遠、近(以能顯示尺寸為原則)進行拍照。

    1.3.4 施工中如發生洪水、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廠商應將災害發

    生之重要過程部分照相存證,並立即交工程司代表(至少 1份)。

    1.3.5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如湧水、特殊地質、地下管線、地下有價埋藏物、

    危險物品、工程施工發生災害、附近建築結構物發生危害、抗爭事件等)

    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存證,並立即交工程司代表(至少 1份)。

    1.3.6 所有照片應顯示照相日期,並在各項施工作業之階段性完成後適時予以

    整理,詳細記錄該相片之資料內容(含構造物之名稱、樁號、區塊及昇層

    等)。若遇事先通知之工程施工查核,則應掌握時效先行整理。

    1.4 施工攝(錄)影:

    1.4.1 攝(錄)影計畫:廠商應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工程特性,提出攝(錄)影

    計畫併於施工計畫內,提送工程司核可後辦理;計畫內容至少包括攝(錄)

    影設備、並依主體工程、附屬工程之特性擬定拍攝內容(位置及時程)、

    配音剪接等。

    1.4.2 廠商應從開工至完工拍攝完整之施工紀錄,影片應有記錄性、連續性、

    教育性及宣導性。

    1.4.3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時亦應攝(錄)影,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或經工程司

    代表指示辦理攝(錄)影時,廠商應配合辦理。

    1.4.4 拍攝過程,應詳細記錄拍攝時間、位置及工程特徵等腳本資料內容。

    1.4.5 廠商除拍攝施工紀錄影片外,亦應依功能需求與工程特性拍攝配音剪輯

    成不同主題之工程技術影片。施工紀錄影片及各主題之工程技術影片除

    工程司代表另有指示外,原則上每季更新畫面,每年重新撰寫腳本(含畫

    面重新)。

    1.4.6 攝(錄)影帶剪輯配音前,廠商應將剪接影片、配音腳本資料先報請工程

    司代表核可後方可辦理後續製作事宜。

  • 01321-3 V1.0 98/05/

    2. 產品

    2.1 施工照相使用之一般照相機及數位相機其性能應能充分顯示照相效果,

    不得模糊不清;攝影使用之錄影機應為專業設備。

    2.2 廠商應將每一項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應攝取 5 套照片,送機關

    備查;竣工後將所有照片彙整 2 份,併底片或數位相機之電子檔案提送

    機關備查。

    2.3 工程如編有攝影費用者,完工後將配音剪輯完妥之錄影帶 3 套及轉錄之

    VCD或 DVD光碟片 5套,送機關備查。

    2.4 廠商依前述 2.2、2.3款之規定辦理,並經機關核可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2.5 所有工程施工照片及攝(錄)影之製作權屬於機關所有,在工程施工中及

    完工後,除非經機關同意,否則廠商均不得任意發表或作為其他用途使

    用。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按詳細價目表中之「施工照相及攝(錄)影」以

    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項工作按詳細價目表中之「施工照相及攝(錄)影」以一式計量按契

    約單價計價。契約單價包括人力材料機具設備以及其他為完成本章工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

  • 01321-4 V1.0 98/05/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式

  • 01330-1 V1.0 98/05/

    第 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1.2 各類工程資料送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單(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

    外險之保險批單與收據正本乙份及副本二份。

    (2) 品質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

    (3) 施工計畫書(含各分項計畫)。

    (4) 進度控制圖(含網狀圖與依各主要工項之權重之桿狀圖並繪製

    S-Curve預定進度曲線)。

    (5) 環境保護計畫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6) 計算書、製造圖及型錄。

    (7) 各項施工材料之出廠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明書及進口證明書等。

    (8) 其他屬本工程契約規定之項目。(包括第 1128A章、第 15833章及

    第 1601A章)

    1.1.3 品質計畫書與品質成果報告書依「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辦

    理。

    1.2 工作範圍

    1.2.1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製造)圖,6份清晰之圖樣及可複製之電腦

    圖檔媒體乙份,所提送之原圖應規劃相關廠商繪圖、審圖及工程司代表

    審核簽章表格,並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技師)簽證後送工程司核可後

    ,函送廠商乙份,作為廠商施工或製造/裝配之依據。施工(製造)圖之內

    容應完整詳細,並包括下列資料:

  • 01330-2 V1.0 98/05/

    (1) 施工(製造)圖圖號及標題,並註明日期。

    (2) 協力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與電話號碼。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5) 適用之標準,如 CNS或 ASTM等之章節編號。

    (6)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1.2.2 施工(製造)圖說內容依各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1.2.3 施工(製造)圖在提交工程司代表審核前,廠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

    相核對及彙整界面,必要時報請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協調界面,並由廠

    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廠商修正

    後再送審。若施工(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

    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

    。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1.2.4 廠商應在施工或裝配/製造之前,儘早提送全部施工製造圖,工程司代

    表至少應有 14個日曆天進行審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如依階段將核可部

    分交廠商,先行施工)。

    1.2.5 若廠商因營建市場之供需不正常或其他合理正當之理由,以致施工(製造

    )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廠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工程司

    代表若認為無結構安全及違反設計原則之考量,且合乎機關之利益,在

    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之原則下,依權責

    循工務處理程序核准後,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若廠商未將與契

    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即使施工(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

    准施工或裝配/製造,廠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或依施工

    補充說明書「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辦理。

    1.2.6 工程司代表同意工作之進行,並不免除廠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1.2.7 工程司代表審查廠商之圖樣,並不免除廠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

    務,或免除廠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廠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

    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 01330-3 V1.0 98/05/

    1.2.8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廠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

    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代表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廠商應依

    工程司代表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1.2.9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且廠商已獲工程司代表核可按該項

    變更進行工作,廠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

    ,並再送交工程司代表審查。

    1.2.10 獲工程司代表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廠商應負其全責,並負擔因訂購任

    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1.2.11 工程材料產品及廠商資料

    廠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材料產品及廠商資料:

    (1) 就材料產品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於標準資料

    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從材料產品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亦非英文,應附中文譯本。

    1.2.12 工程材料

    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材質、尺度及數量提送出廠

    證明、檢驗證明或進口證明,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

    能特性,並清楚顯示出其相關之附屬說明。

    1.2.13 工作圖

    (1) 「工作圖」係指廠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諸如臨時性擋

    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及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

    需、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代表之指示,準備 6份清晰之圖樣及可複

    製之電腦圖檔媒體乙份,於施工前至少 30日曆天送交工程司代表

    審查(可依工程性質分階段送審)。工程司代表於審查後送還廠商 1

    份據以施工。

    (3) 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

    料,以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

  • 01330-4 V1.0 98/05/

    前,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

    司代表核准進行。工程司代表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

    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廠商承擔,工程司及

    工程司代表應無任何責任。

    (4) 同意廠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任何責

    任。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

    確之責任、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廠商應負責使其工

    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依各章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 01450-1 V1.0 98/05/

    第 01450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

    之品質目標。執行施工(製程)品質管制、材料品質管制及相關文件、

    紀錄之管理。

    1.1.2 品質管制應包括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工藝水準。

    (2) 品質計畫及其執行。

    (3) 廠商及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4) 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商)說明書、證明書及報告書。

    (5) 實驗室之測試服務。

    1.2 工作範圍

    1.2.1 廠商應直接管制施工、製造及安裝之品質,辦理檢驗與試驗;並確保本

    契約下之全部材料、設備、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

    約之規定。

    1.2.2 機關製定「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並列為招標文件;廠商應

    依據該項規定,編訂本工程適用之“品質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廠商應

    提出其品質計畫,函送機關審核。並得視工程規模及特殊性質,分整體

    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如有分項品質計畫則應於整體品質計畫提報

    時說明;整體品質計畫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報,分項品質計畫應於分項工

    程施工規定時間前行文函送機關審核。

    1.2.3 品質管制之工作要點

    (1) 廠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招標文件有關品質管制之規定。

  • 01450-2 V1.0 98/05/

    (2) 廠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

    質計畫書經機關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制分為產品製程階段、材料進場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4) 廠商應在各階段實施自主品管流程,並配合機關監造、查核及評

    鑑工作,以達成三級品管目標。

    (5) 建立完整品質管制紀錄。

    1.2.4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

    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

    管線、間隔器等)。

    1.2.5 產品製程階段

    (1) 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2) 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 產品製程工作由廠商、產品製造商之品管人員依契約或施工規範

    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辦理。

    1.2.6 材料進場階段

    (1) 運交工地→材料出廠(來源)證明書→試驗及檢驗→工地施工。

    (2) 材料進場工作應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1.2.7 施工製程階段

    (1) 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資料建檔。

    (2) 施工製程工作應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空白)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95 Z4001 品質管制常用符號

    (2)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 01450-3 V1.0 98/05/

    (3) CNS 2579 Z4004 品質管制詞彙

    (4)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5) CNS 12889 Z4038 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詞彙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1.4.3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1.5 品質管制

    1.5.1 品質管制通則

    廠商、材料供應商、產品製造商、產品、服務、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

    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以使施工程序及完成之產品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

    規定外,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1.5.2 廠商品質計畫書

    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工程基本資料、管理責任、品管組

    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

    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建立品管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等。

    符合「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限定條件者,得減少內容項目。

    1.5.3 產品製造商說明書

    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應依產品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包

    括施作順序之每一步驟。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

  • 01450-4 V1.0 98/05/

    應於施作前提請工程司澄清。

    1.5.4 廠商及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廠商得依工作需要視要求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商)

    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表面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工藝水

    準等,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1.5.5 廠商及實驗室之測試服務工作

    (1) 測試服務

    各項工程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試驗,須送機關指定實驗

    室、其他政府機關及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實驗室辦理。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

    廠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廠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工程施工期間,依據工程契約需進行檢驗之項目,廠商應主動

    向工程司提出申請並會同工程司辦理。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工程司及實驗室使用

    a.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b. 協助檢驗及測試。

    c. 遵照工程司指示及協助實驗室人員,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1.5.6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及頻率,依

    各章之規定辦理。

    1.5.7 廠商不得因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而拒絕機

    關查驗、測試或檢驗。

    1.6 品質保證

    1.6.1 若契約對從事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規定,則應提送其合格之

    資格證明。

    1.6.2 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 01450-5 V1.0 98/05/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即應提送一式 2 份之產品製造商(材料供應

    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規範

    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證明書不須公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實施施工品質管制作業所編列之「品質管制作業費」費用之「品管作業

    費」已包含品管人員費用在內。

    4.1.2 「品質管制作業費」內容項目包括:品管人員及品質管理、自主檢查、

    文件紀錄、資料建檔管理、品質成果報告書與其他相關品管作業等,施

    工期間廠商應將擬派品管人員之學、經歷表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

    班」之結業證書(須依規定回訓),送工程司代表認可後指派之。契約詳

    細價目表編列有「品管作業費」之項目,廠商品管人員應依公共工程品

    質管制相關規定派駐工地。「品管作業費」按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百分數

    乘上契約一式價款來付款,迄至付清為止。

    4.1.3 品管相關檢試驗內容項目包括:材料設備檢驗、施工品質檢驗及其他相

    關配合作業等,本工作未列於契約詳細價目表者,則已包含於該項產品

    單價內,不另給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屬產品及原物料性質檢(試)

    驗部份,廠商施工前須提供符合要求之出廠證明書或檢(試)驗報告;且

  • 01450-6 V1.0 98/05/

    施工中應依契約規定之頻率提出出廠證明書或檢(試)驗報告,經工程司

    代表認可後方能進場使用。上述產品及原物料性質檢(試)驗費用,除契

    約另有規定外,已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給價,其契約詳細價目表內

    所編列之相關檢(試)驗項目及數量,係機關依實際需要所辦理之抽驗項

    目及預估數量。

    4.2 計價

    4.2.1 「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包括一切人員、交通、文具、儀器使用與其他

    相關事務等費用在內。契約詳細價目表分為「品管作業費」計價。施工

    期間廠商品管人員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制相關規定派駐工地,其費用已

    包含於「品管作業費」內不單獨計列,「品管作業費」按本工程實際完成

    進度百分數乘上契約一式價款來付款,迄至付清為止。

    4.2.2 廠商如有「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罰則所載明事項,工程司

    代表應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4.2.3 廠商於施工期間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檢查,如當月品管作業任一檢查

    項目不合格次數或缺失累計超過三次時,每超過乙次即計點乙次,並減

    付當月應估驗「品管作業費」一式計價項目金額的百分之五,如當月計

    點達二十次時,則該項費用不予給付。此項費用一經減付,廠商即不得

    藉任何理由要求於往後之估驗計價中補發。

    4.2.4 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如對進場之產品、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有質疑時,

    得隨時要求廠商辦理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

    契約規定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相關檢(試)驗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

    價內,不另行計量計價。

    4.2.5 廠商任何經列名之品管人員,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或離職時,廠商應事先

    覓妥合格之替換人員,並報請工程司代表同意後擔任之,現有人員非經

    工程司代表同意,不得調離抽換,未依規定者,計點乙次並依 4.2.3 規

    定罰扣「品管作業費」。

    4.2.6 施工中因故停工、工作進度緩慢或施工範圍縮減,工程司代表得視當時

    情況要求廠商縮減品管人員之人力,俟工程恢復正常施工時,再增添合

  • 01450-7 V1.0 98/05/

    格品管人員執行品質管制工作。

    4.2.7 施工中須趕工或施工範圍增加,工程司代表得視當時實際情況要求廠商

    增加合格品管人員之人力。

    4.2.8 廠商品管人員應常駐工地現場執行品質管制工作,如工程司代表認為廠

    商所僱用品管人員有擅離職守、不能勝任或執行品管工作有缺失,工程

    司代表得向廠商要求於一定期間內撤換該人員。廠商應即以經符合本契

    約規定之合格品管人員替換,逾期未替換者,計點乙次並依 4.2.3 規定

    罰扣「品管作業費」,且得視情節輕重連續處罰,廠商不得異議。

    4.2.9 於施工期間如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主辦機關督導抽驗結果判定為

    缺失為情節嚴重項目時,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其內

    容如下:

    (1)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

    之,每點扣款新臺幣 4,000 元。主辦機關督導抽驗之品質缺失扣

    點計算方式依主辦機關頒布之辦法辦理。

    (2)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

    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作業費百分之一。

    (3)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

    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中扣抵。

    (4)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

    上限。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品管作業費 式

    〈本章結束〉

  • 01500-1 V1.0 98/05/

    第 01500章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工區規劃、交通動線、臨時管制措施及

    環境清潔維護等事項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章所謂之工區規劃、交通動線、臨時管制措施及環境清潔維護,包括

    下列各項:

    (1) 工區之整體佈置規劃。

    (2) 工區內之衛生設施佈置及工區整體環境之清理。

    (3) 各相關指示、警示及管制標誌。

    (4) 工區臨時交通維持設施。

    (5) 臨時房舍。

    (6) 公用設施。

    (7) 區內之排水管制措施及相關棄土及雜物之處理。

    1.3 法令及規章

    1.3.1 勞工安全衛生法

    1.3.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3.3 空氣污染防制法

    1.3.4 噪音管制法

    1.3.5 水污染防治法

    1.3.6 廢棄物清理法

    1.3.7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01500-2 V1.0 98/05/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地

    (1) 在工區內除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

    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依程序核可外,廠商不得擅自規劃使用工區內

    之土地。機關不提供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所標示施工區

    域以外之工作基地,廠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或租用所需任何額

    外之臨時施工用地。

    (2) 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經機關工地

    工程司依程序核可之施工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廠商應於收到機

    關對廠商所提之開工報告書備查函後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交通及道路

    (1) 廠商須自行安排(含須向公路機關申請通行證等相關手續)運送執

    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設備、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並

    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2) 廠商應注意相關契約所規定,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及工

    區各臨時出入口位置、通道。契約文件中所列諸路線僅供參考,

    機關工地工程司得視實際狀況或配合整體計畫之推動,在不影響

    本工程施工要徑下,予以更改或縮減(上述情形若影響本工程施工

    要徑作業時得作為展延工期之依據)。

    (3)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廠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廠商不得擅

  • 01500-3 V1.0 98/05/

    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本工程不屬臨時占用之

    公有或私有路權,廠商應隨時維持其整潔、暢通及安全。

    (4) 廠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5)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並應

    按照交通管理規則規定,於履帶車輛經過路面舖設墊木或鋼板或

    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之其他材料,若有損壞該使用之路面時,廠商

    應適時予以修復。

    (6) 本工程施工期間,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通道及路權地

    之交通,尚需維持使用,廠商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設置臨時

    便道並予以定期或實際需要之維護。臨時便道應安全地延伸通達

    既有道路,以保障工地與既有道路之間之交通安全。

    (7) 改道設施之設計、施工及維護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或相關主

    管機關之有關規定。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4週(或契約施工

    補充說明書另行規定之期限、臨時性改道依工程司代表通知期限

    提出)前提報工程司代表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改道作業非經工程

    司代表同意且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實施。改道概況及

    其實施階段,於契約設計圖說中均有標示,廠商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交工程司代

    表備查。

    (8) 廠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惟應遵守主

    管機關及契約之相關規定,並僅限於廠商執行該契約義務之用途

    (9) 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廠商應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不

    得沾有污泥、雜物或石塊等,以免掉落於道路或私有路權之上。

    (10) 廠商不得將材料、廢料等傾入下水道,或允許他人從事類似行為

    ,以免影響排水暢通或損壞下水道,或對人員、財產造成妨害或

    損害。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應隨時保持

  • 01500-4 V1.0 98/05/

    潔淨暢通。廠商應遵守相關環境保護及防制污染之規定。

    3.2.2 工地使用限制

    (1) 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代表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廠商並

    應遵守下列事項:

    A. 在工程司代表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代

    表得依實際情形修改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 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或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

    ,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 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代

    表核准,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 本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代表指示於完工之前,除工程司代

    表指示保留者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

    復原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辦

    理(屬工地之臨時設立之混凝土拌合廠之拆除應列入驗收範圍

    )。

    E. 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

    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至工程司代表核可之程度

    G. 依工程司代表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底層土、垃圾或對植物生

    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應依契約相關規定或工程司代表之指

    示清除。

    (2) 未經工程司代表依程序核可,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

    作業。

    (3) 廠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

    以免損害公用設施(若因運送特殊機具,須損壞該路面時應及時修

    復,不可藉故或完工後始進行修復)。

    (4)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准許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 01500-5 V1.0 98/05/

    (5) 除另有規定者外,廠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

    生之一切費用。

    (6) 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以避免其各項作業產生公害。工地內可能

    產生灰塵處應定時灑水。進出工地之裝載物應予灑水或覆蓋。

    (7) 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

    造成干擾與不便。

    (8) 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應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

    至最少,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9) 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以消音器、滅音器、吸音襯裹、隔音罩

    或隔音屏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若經工程司代表同意,認為效果相當,亦得採用其他降音方式。

    (10) 在本契約進行期間,廠商應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專供

    機關工地工程司之代表隨時使用,廠商應負責維護,以保持其於

    契約期間之正常功能,必要時於送修期間,應予以替換。

    (11) 若廠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則

    該施工作業應即停止,於採行有效之降低噪音方法,或改用低噪

    音之機器,使噪音程度降低至規定之噪音程度內後,方可恢復施

    工。

    (12) 除工程司代表規定之標誌及廠商與其分包商之標識牌外,基地內

    各處,包括臨時建築物、臨時工程、施工機具設備,不得另行設

    置標示牌、燈光標誌或廣告。前述廠商與其分包商之標識牌,其

    數量、位置與型式應經工程司代表核定。除工程司代表以書面同

    意可於完工後保留者外,標識牌應於提出本工程保固切結書前拆

    除。

    (13) 第(1)、(2)、(4)條之各項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

    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3.2.3 工地之清理

    (1) 工地內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障礙物等,應依設計圖說或契約文件

  • 01500-6 V1.0 98/05/

    之規定予以拆除、鑿碎、清除,包括其他相關規定所標示或依機

    關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之阻礙本工程,或受本工程影響之基礎構

    造。工地內各部分之清理時間及範圍應依工程司代表指定執行。

    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以免損及

    不在拆除範圍內之建築物、構造物。

    (2) 進行拆除作業前,應確定所有與建築物及構造物相連之管線設施

    ,並與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停供或遷移事宜。

    (3) 工地進行任何開挖,或清除廢土、雜物、剩餘材料或垃圾前,應

    提出棄土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區許

    可、水土保持方法、棄土場經營單位同意之棄土契約、運輸路線

    、日夜運輸時間、及其他相關資料。清除及運輸作業須經工程司

    代表審核所有資料並核准後,始得進行。因廠商未提送所需資料

    而導致之施工延誤,應由廠商負責。

    3.2.4 工地設施

    (1) 廠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設施。

    其中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 電力。

    B. 給水。

    C. 工地通訊設施。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E. 防災之應變措施。

    F. 其他屬契約各相關條款規定所需要之永久或臨時設備。

    (2) 提供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各項工地設施,並遵守管線機構及相關政

    府機關之有關規定。廠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

    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

    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工程司代表認為有危及安全、

    衛生及保全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

    裝置。當上述任何或所有裝置不再為執行本工程所需時,應立即

  • 01500-7 V1.0 98/05/

    完全拆除,至工程司代表核可之程度。

    (3) 各項裝置應完全符合所有適用法規之規定。各類橫越道路、人行

    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特殊

    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合格之飲用水、施工與消防用水。

    C. 工地通訊設施:廠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

    傳真、電話,如有需要,亦包括無線電等。

    D.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工地排放或處置之各種廢水、剩餘液體

    、污水及廢棄物等,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方法應符合環保相關

    法規等之規定,並經工程司代表核准。工地內應保持良好排水

    且無積水之狀態。

    E. 受本工程截斷之河流或排水設施,應依工程司代表之指示設置

    並維護疏導、改道、或裝設導水管等臨時工程及水道。本工程

    完成之後,應將上述設施恢復至原有之水道。

    F. 工程廢水排入之河流及下水道,應隨時確保其不含本工程作業

    造成之沉積物、污染物或有害物質。

    G. 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防止水流侵入本工程或相鄰之其他工

    程或財產。

    H. 廠商應於必要處設置臨時水道、抽水設備,或使用其他方法以

    維護本工程不致積水。

    3.2.5 地下水之控制

    (1) 開挖施工之袪水作業,應避免導致鄰近地區地下水位降低至可能

    造成鄰近構造物或道路嚴重沉陷之程度。

    (2) 廠商應依工程司代表核定之間隔及期限,檢測地下水位及可能沉

    陷量,並立即以書面報告提交工程司。

    (3) 若有失控之湧水進入開挖位置,工程司代表得下令停工,並命令

    廠商採行立即措施,以控制湧水及進行任何必要之補救措施。上

  • 01500-8 V1.0 98/05/

    述防災應變措施應經工程司代表事前核准。

    3.2.6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廁

    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代表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

    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

    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架、倉庫、儲

    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並提送工程司代表一份

    。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應定期清理維

    護。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2) 廠商應設置功能良好且衛生之廁所,供本工程人員使用,並保持

    整個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至工程司代表滿意之程度。

    (3) 基地內得設置臨時宿舍,專供警衛及緊急作業人員使用,並且僅

    限工程司代表核准之人數可居住其內。宿舍相關設備應由工程司

    代表檢查至滿意之程度,並應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4)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設置工地會議室,工程司代表有優先使用權。

    (5) 廠商應負責防止蚊蟲滋生,必要時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可使用殺蟲

    劑。契約期間應於工地內設置一收集場,處置空罐、汽油桶、包

    裝箱及其他可易積水的容器,並安排經常且定期將該等廢棄物收

    集清運出工地。

    (6) 工地內所有物品,包括可積水之施工機具,均應妥善儲存、覆蓋

    或處置,以防止積水。

    (7) 於工地內所有構造物及臨時輕便房舍處張貼明顯之中文宣導海報

    ,提醒人員注意蚊蟲滋生之危害。海報應於本工程完工時清除。

    3.2.7 施工圍籬 (1) 承包商應於工區範圍重要路口或工程司代表指示之地點視需要分

    別設置指定型式之施工圍籬及大門。

    (2) 施工圍籬之施工須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2.8 工地整理

  • 01500-9 V1.0 98/05/

    廠商應維持工地之清潔、整齊與衛生。任何本工程暫時不需使用之臨時

    工程、施工機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應於工地內存放整齊。

    3.2.9 公用設施服務 (1) 本章所謂之公用設施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瓦斯。

    B. 給水及消防。

    C. 電力。

    D. 公共電訊。

    E. 軍方及警方線路。

    F. 交通號誌及路燈線路。

    G. 燃油輸送主幹線。

    H. 排水與污水管線。

    I. 其他契約特殊規定項目。 (2) 凡本章述及之服務管線,其機關、單位所屬或負責裝設、維修之

    公司,皆視為管線機構。

    (3) 工地內現有各項公用設施管線等資料,不論於契約設計圖說中是

    否有所標示,廠商應做必要之進一步對管線機構查詢及調查,或

    以人工試挖之方式,以查核及確定其資料是否正確。

    (4) 本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就所有現有管道資料詳加記錄繪製圖說

    ,詳細標示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所有公共設施,並送工程司代表

    核可。

    (5) 廠商應與各管線機構就改線作業計畫進行協商,並對各項管線設

    施安排作業時程,提送機關工地工程司審定。

    (6) 廠商應隨時盡最大能力,避免損害或干擾各項公用設施,並應對

    任何因本身或其代理及分包商之行為或疏失所造成之直接或間接

    損害或干擾負責。

    (7) 於靠近公用設施處使用機具進行開挖之前,應以人工試挖之方式

    ,事先進行全面且充分之初步調查工作,以確認公用設施之位置

  • 01500-10 V1.0 98/05/

    。如此類公用設施具危險性,應以人工挖出,並在進行機械開挖

    之前,予以充分保護。

    (8) 無論前述已有任何規定,廠商於任何連續壁施工、打樁及類似施

    工可能擾動地層表面處,應以人工開挖。因上述開挖作業而外露

    之公用設施應加以保護。

    (9) 公共設施之遷移工作除另有規定外,由管線機構負責施工。

    3.2.10 動員及復原

    (1) 廠商於收到機關備查之開工報告書後,應立即動員裝備及人員。

    動員作業應包括籌備工作、進行工作必要之機器、設備、材料及

    補給品之運送及組裝、廠商施工區域之清理及準備、指派辦公室

    職員及現場人員以及各種工人,以及動員所有開始執行實際施工

    作業所需之資源。

    (2) 復原

    俟本工程完工並驗收後,材料、設備、雜物應自工地及施工區域

    清除,並應依規定及機關工地工程司核准之方式,將工區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契約明

    細表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 計價 4.2.1 除另有規定外,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契約明

    細表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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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予以復原。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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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1510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

    明、通訊設備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所供應對象依契約規定構成永久性

    工程之水電、照明、通訊或消防等不在本章範圍內。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用水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用水,包括工地房舍、機關與廠商雙方人員

    之飲用水、盥洗設備、各項工程作業用水及道路灑水等。

    1.2.2 工程用電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用電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設備及照

    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

    電。

    1.2.3 照明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照明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工程施

    工之照明、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1.2.4 通訊設備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通訊設備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務所、工地間之聯

    絡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1.2.5 消防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消防包括機關與廠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造

    物、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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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相關準則

    有關工程用水、用電、照明、通訊、消防等之相關規定應參照自來水、

    電力、照明、通訊及消防等相關法規及規範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程用水

    (1)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應先檢驗水質,並經機關工地工

    程司同意後始得使用。

    (2) 工程用水之使用,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如地下水之

    抽汲等)之虞時,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3) 用水管線依據實際使用狀況及參照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3.2 工程用電 3.2.1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3.2.2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廠商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如

    契約規定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需自備電源時,若電力公司停電,廠商不得

    以停電作為該部分工程展延工期之理由,若因而造成損失概由廠商自行

    負責。

    3.2.3 如使用自備電源,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並不得

    影響電力設備之正常運轉。

    3.2.4 若工程已開工,在電力公司電力未送達前,承包商須使用自備電源,其

    費用已包含於「臨時施工用電」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3.2.5 經機關同意,計畫之其他承包人得共用外線。費用以分錶各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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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施工照明 3.3.1 辦公房舍、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3.3.2 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3.4 通訊設備

    廠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

    3.5 消防

    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施工用電」、「臨時施工用水」及「通訊及設備費」按詳細價目

    表各以一式計量。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

    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施工用電」、「臨時施工用水」及「通訊及設備費」按詳細價目表

    以一式計價,單價已包含從申請至完工期間所需之內、外線路等一切相

    關費用。以一式計價者按本工程實際完成進度百分數乘上契約一式價款

    來付款。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臨時施工用電 式

    臨時施工用水 式

    通訊及設備費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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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工作。

    1.2 工作範圍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辦理本工程各

    項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

    1.2.1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之衛生及廢棄物處理、河川污染管制及開挖碴料填

    置、噪音控制、施工中水土保持、灰塵控制、安全圍籬及文化遺址之保

    護,施工車輛清洗、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以及

    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

    1.2.2 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

    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機關核可

    後據以實施。

    1.2.3 本工程施工期間與廠商承攬工程施工有關之公聽會、說明會,廠商應協

    助機關辦理;若有之民眾抗爭事件廠商應協助機關負責協調、解決。

    1.2.4 本工程若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程,須依環評承諾事項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 03210章--鋼筋

    1.3.4 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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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相關準則

    1.4.1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5) 水土保持法

    (6) 環境影響評估法

    (7) 飲用水管理條例

    (8)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1.4.2 其他相關法規

    (1)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 野生動物保育法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環評承諾事項、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執行計畫、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及野生動物保育執行計畫,經工程司代表核可

    後,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及實施水土保持計畫。

    1.6 罰鍰繳納

    廠商違反各項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章,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勒令停工

    或處罰時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若導致機關遭主管機關科

    處罰鍰,廠商應於繳納期限內,代行繳納,其屆期未繳納者,就該罰鍰

    金額與其所生滯納費用及其他所生損害,機關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其

    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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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依實際需要或機關工程司指定位置,舖設混凝

    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3.1.1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代表之指示,廠商應

    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附沉澱池)

    3.2.1 洗車台設備(附沉澱池)依照工程司代表認可之設計圖及建議位置或工

    程司代表之指示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出口進入公路或行經民宅附近道路

    前必經道路為原則,如因受場地限制,得經工程司代表同意後調整其配

    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除機關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

    廠商亦得視施工需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後增設。

    3.2.2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離開工

    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駛出,如有污

    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2.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

    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排

    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3.2.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

    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

    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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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洗車台設備(附沉澱池)之裝設,應依據經工程司代表認可之設計圖施

    工,如經工程司代表指示,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

    得由廠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再經工程司代表核可同意後替代實

    施,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且其沉澱池處理容

    量不得小於原設計,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

    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

    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

    路環境清潔。

    3.4 灰塵控制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處理與利用

    作業等,廠商必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

    施,以控制灰塵產生、飛揚。

    3.4.1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於乾燥天候時,工區內外之各施工道路、施工車

    輛經過之路面、棄碴場、臨時材料堆置場、回填或填方表面或其他易於

    造成塵土飛揚之地區應予隨時適度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或加以覆蓋、壓

    實以減少灰塵產生。

    3.4.2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載運開挖碴料、骨材等車輛,於運般

    過程中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嚴密封固,以防止溢散、沿途掉落

    或塵土飛揚,其掉落於道路上之塵土應隨時清除。須進入公路之車輛應

    清洗潔淨始准進入。

    3.4.3 工程施工範圍內,如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出空氣污染物時,廠商應立

    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工程司代表及當地

    環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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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路等之暢通,廠商於施工期間應依照工

    程司代表之指示,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

    導水設施,以免中斷水路。

    3.5.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廠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

    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

    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

    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

    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

    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代表存查。

    3.5.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廠商亦須施作臨

    時排水設施。

    (1) 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亙阻隔,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

    路者。

    (2) 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

    以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5.3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6 施工便道灑水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工區內外之施工便道應隨時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

    3.7 開挖碴料填置

    3.7.1 所有不適用或多餘之開挖碴料,除機關另有指示外運至工區以外地區之

    合格砂石場或經機關認可之剩餘土石方堆置場外,均須運至契約規定之

    培厚區或臨時堆置場填置,堆置地點之排水及坡腳防護除機關另有指示

    外,均應事先妥為規劃並經機關認可,逐步實施以免逕流沖刷、滑坡或

    崩坍導致災害。

    3.7.2 如機關同意須設置臨時堆置場時,其堆置方式應經機關認可避免干擾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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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之暢流、山溝或旱溝之排水功能及其附近與下方之民舍、果園等、阻

    礙交通或其他現有設施,以 PE布、帆布或稻草蓆加以覆蓋,砂包以圍阻,

    並不得減損附近景觀,如有需要,完工前須辦理景觀復舊工作。

    3.7.3 開挖碴料應避免作業中掉落河川或溝渠內,以免污染水源。開挖碴料運

    棄途中應盡量避免土石掉落、細碴料飛揚、污水滴落等情形發生,並應

    經常清理路面,維持整潔。

    3.8 施工中水土保持

    3.8.1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須於工

    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開發區周界、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

    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擋土(碴)及導排水、滯洪

    沉砂設施,以截導水流勿使進入開發區、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

    之土石。除另有規定者外,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

    保持設施,如防災土堤、坡面保護、臨時性滯洪沉砂池、導排截水路等。

    3.8.2 工區之表土清理應避免於指定區外清除地表植物或覆蓋物、砍伐樹木,

    以減少地表裸露面積,減低沖蝕及崩坍情況。

    3.8.3 廠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水土保持計畫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

    施工作業活動,依規定開挖、回填,並採取穩定處理措施與臨時導排截

    水設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及減少表土充刷情況,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

    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

    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滯洪沉砂池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

    之土石,除機關另有指示外,開挖面、回填面、培厚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