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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編號:P098031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09804644900 號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 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 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9 月 15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09830358500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 樓聯合服務中心都市計畫工作站)、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刊登 本府公報(無附件)。 市長 郝龍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 0 編號:p098031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09804644900號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2小段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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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P098031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 09804644900 號

    主旨: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

    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8 年 9 月 15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09830358500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一、詳如都市計畫書圖。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

    樓聯合服務中心都市計畫工作站)、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刊登

    本府公報(無附件)。

    市長 郝龍斌

  •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 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

    地(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

    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九十八年十一月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府都規字第 09804644900 號公告實施

  • 1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案名: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

    地(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

    計畫案

    申請單位:中央研究院

    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如計畫圖所示

    類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詳細說明:

    壹、計畫範圍及面積

    本計畫區共有兩處基地,行政區均屬南港區中南里。北側基

    地位於南港車站南側,東臨四分溪,西接 202 廠,南北則為坡地

    屏障,面積 25.31 公頃;南側基地位於 202 廠南側,面積 11.94

    公頃。兩處基地面積合計約 37.25 公頃。其主要計畫於 97 年 12

    月 3 日以府都規字第 09707491200 號公告實施(主要計畫示意圖

    如圖 2)。

    貳、計畫目標

    一、擴大中央研究院的研發能量並成立育成中心,提升生技產業研

    究成果產業化的能力。

    二、結合高鐵與南港車站三鐵共構的發展,建構「台灣創新研發走

    廊」。

    三、發揮地理生態環境優勢,提供周圍居民親山的生活環境。

  • 圖 1 位置示意圖

  • 圖 2 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

  • 叁、計畫原則與構想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將以新一代科學園區思維開發(以創新研

    發為主),且將以宏觀視野整體規劃,強調生技園區與周邊地區之

    共榮發展,尊重都市自然環境景觀,並保存既有都市紋理。

    一、土地使用計畫

    依循上述整體主要計畫開發構想及土地使用原則,規劃園區

    土地使用。由於南側基地現況為山坡地雜木林,未來提供作為中

    央研究院生態研究及國防設施緩衝使用,以維持原始林相,不做

    任何開發。北側基地為主要開發區,將劃分為研究中心及生技產

    業育成中心兩大類別。

    (一)研究中心:包括生醫轉譯研究中心、核心主題研究中心、專

    題研究中心、國際研究生院及學人宿舍

    1. 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主要提供「新生物標的測試」的環境與

    設備,利於技術測試與研發,並將研究成果產業化,促進台

    灣生技製藥產業的深耕與發展。

    2. 核心主題研究中心、專題研究中心:提供「生命科學」及「

    生物科技」相關研究主題之軟、硬體設施與空間,以強化基

    礎研究與產業銜接的跨領域研究。

    3. 國際研究生院:為培養跨領域研究人才,園區針對具有前瞻

    性、競爭力或尖端科技之研究主題進行研究,吸收國外菁英

    到國內參與研究,並推展國內學術走向國際化,進而強化我

    國在世界之學術實力。

    4. 學人宿舍:為因應各研究中心之成立,加速歸國學人投身「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的浪潮,將配合興建學人宿舍。

    (二)生技產業育成中心:包括育成中心、創業服務與行政中心及

    必要性服務設施

  • 1. 育成中心:包含生醫研究開發設施、生醫相關實驗室、資訊

    型生醫研究設施及一般辦公室等。依照進駐廠商對不同空間

    之需求,規劃為200坪至3,000坪不等之空間配置。

    2. 創業服務與行政中心:包含創投公司及創業所需法律、經營

    、籌資、管理專業諮詢服務公司及公部門相關機構進駐所需

    之空間,提供針對生技產業成立之創業服務與行政中心。

    3. 必要性服務設施:包含園區管理中心、能源中心、道路、廣

    場及環保設施等。

    二、交通運輸系統

    (一) 聯外道路

    計畫區現況主要聯外道路為研究院路二段12巷(12公尺),

    經由研究院路(路寬27公尺)連接忠孝東路(路寬30公尺)及經

    貿二路(路寬30公尺)。惟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汐止橫科里

    一帶更是高密度開發,使研究院路容量更顯不足。故為疏導舊庄

    地區往市區之交通量,規劃由南港舊庄地區建構一貫穿國家生技

    研究園區後北向連接興中路之20公尺寬服務性聯外道路(如圖3

    ),園區內並預留道路與土地以供銜接聯絡研究院路及北向隧道

    路段之必要交通動線。

    (二) 大眾運輸

    計畫區之大眾運輸工具主要為公車,其研究院路二段上共有

    12線公車可供搭乘。另未來將由中央研究院規劃接駁車接送由南

    港車站至園區內之轉乘系統。

    (三)休閒步道

    捷運板南線南港站位於忠孝東路南側體育場用地並設有二

    處出入口,未來可規劃經由基地連結南港山系之親山步道系統。

  • 圖 3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與聯外道路位置示意圖

  • 三、開發強度

    本計畫區北側基地原屬機關用地,原法定建蔽率40%、原

    法定容積率400%,基地地形中央平坦、南北側坡地圍繞,為調

    和自然,塑造優美研究環境,故降低整體開發強度。另本計畫

    區南側基地不作建築使用。

    肆、計畫內容

    一、土地使用分區:

    北側基地為機關用地(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南側

    基地為機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

    二、土地使用管制:

    (一)使用性質與使用強度管制如下表所示:

    位置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M2) 建蔽率 容積率 使用性質及管制內容

    北側基地:南

    港區中南段一

    小段 345-5~

    617 等地號、二

    小段 302-1~

    324-6 等地號

    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

    園區使用)

    253,141.1

    1

    50% 240% 提供生醫轉譯及

    生命科學等研究

    中心設施、生技育

    成中心設施及相

    關公務服務公用

    設備使用為主,並

    提供研究相關之

    國際研究生院、學

    人宿舍等支援附

    屬設施。

    南側基地:南

    港區中南段一

    小段 628~715

    等地號

    機關用地(供

    中央研究院及

    國防部使用)

    119,407 0 0 提供中央研究院

    生態研究使用及

    作為設施緩衝使

    用。

    備註:本計畫各用地之面積、位置及形狀應依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 (二)本計畫區之停車空間及裝卸車位於建築物新建、改建或增建

    時,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ㄧ

    及八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因本區無民眾洽公需求,且大眾

    運輸系統完善,本區建築物附設汽車停車空間之檢討經本府

    交通局檢視同意後,毋須加倍留設,另機車停車空間則減半

    留設。

    (三)為確保進駐之生物科技產業安全性管理問題,防止週邊社區

    或環境受到污染,本計畫用地內生技育成中心之微生物實驗

    室安全等級限於 P1 至 P2,研究中心之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等

    級則為 P1 至 P3。以上實驗室應確實依行政院衛生署「感染

    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修正草案為

    「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疾病管

    制局「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及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機關用地之開發,應依「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要點

    」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規定辦理。

    三、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

    本計畫區主要作為生技產業研發及育成使用,未來係以引

    入就業人口為主。

    就國內已開發利用、性質相近之科學工業園區研究專用區

    發展狀況,參考中央研究院生命科學相關研究中心及育成中心

    的使用特性,並考量基地環境影響與各項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

    之供給等情形進行調整,推估本計畫區將可引進就業員工數

  • 4,750 人。

    四、都市設計

    為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都市意象、都市景觀及環境品質,

    對於區內建築基地規模、開放空間及建築物配置、高度、造型

    等事項特予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詳如附件一)實施管理,

    作為本計畫區未來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且本計畫應先經台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核發建築執照。

    伍、實施進度與經費

    一、土地取得方式

    (一)北側基地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基地使用,全數為公有土

    地,以「撥用」方式取得。

    (二)南側基地

    擬作為設施緩衝區兼供中央研究院生態研究使用之「

    研究緩衝區」用地,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公有

    土地以「撥用」方式取得。

    二、開發方式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中央研

    究院擔任園區開發主辦機關,主導開發業務,負責用地取得,

    並執行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工。

    本園區開發完成後,將有別於國內目前之科學工業園區,

  • 不以製造為主,而以創新研發為主,藉由本案可促使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與中央研究院合作,建立新一代 R&D 科學園區開

    發模式。

    三、開發期程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採一次開發,分四個階段

    完成。第一階段為「園區整體規劃」,第二階段為「公共工程

    建設」,第三階段為「建築規劃設計施工」,第四階段為「園

    區經營管理」;開發期程自民國96年8月起至民國105年12月

    止。

    四、開發經費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所需經費包括實質計畫規

    劃、實質計畫審查、用地取得、公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

    監造、建築物委託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等經費,預估總開發成

    本約為 270.2 億元,開闢經費以公務預算逐年編列。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土地取得方式開發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撥

    收其他

    開闢經費

    (萬元)

    主辦

    單位

    預定完成

    期限 經費來源

    機 關 用 地

    ( 供 國 家

    生 技 研 究

    園區使用)

    253,141.11 V 2,565,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或 中

    央研究院

    民國 105

    年 12 月

    編列預算支應

    機 關 用 地

    ( 供 中 央

    研 究 院 及

    國 防 部 使

    用)

    119,407 V V V 137,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或 中

    央研究院

    民國 99

    年 12 月

    編列預算支應

    備註:一、本計畫預定完成期限,得由主辦單位視年度實際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二、本表所列經費僅為工程開闢費用,其經費估算係以製表年度各項工程

    單價為依據。

  • 陸、其他

    一、本計畫區位屬本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相關之

    開發應依水土保持法令擬妥水土保持計畫。

    二、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柒、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本案經本府 98 年 3月 10 日以府都規字第 09830453203 號函

    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歷程如下:

    (一)98 年 4 月 22 日第 593 次委員會議決議:

    1、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就生技園區環境保護及聯外道路規劃

    等議題進行討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2、專案小組成員請都委會幕僚徵詢委員意願自由參加,專案

    小組召集人則簽呈主任委員派任。

    (二)98 年 5 月 26 日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1、有關中央研究院建議本案北側機關用地配合園區發展需求

    明列允許使用組別一項議題,同意採市府意見不予明列,

    該機關用地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依本市現行通案原則辦

    理。

    2、依計畫書第 5 頁敘明,為疏導舊庄地區通往市區之交通量

    ,由市府規劃自南港舊庄地區貫穿本案北側機關用地向北

    連接興中路之 20 公尺寬服務性聯外道路,因市府表示該聯

    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東路線,尚待水利、交通等相關單位

    進一步評估,且周邊住宅區亦有民眾針對該東段路線提出

    陳情意見,為兼顧路線規劃彈性及生技園區辦理期程,建

  • 議該聯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東之路線,不納入本計畫案內

    討論,由市府就該聯外道路規劃之必要性及東段路線再作

    檢討。至於該聯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北之路段,因應未來

    生技研究園區發展,該段道路將作為園區主要對外道路,

    以利向北聯繫忠孝東路及南港車站地區,確有闢建需求,

    建議該段道路先定位為供園區內部使用,惟園區整體規劃

    仍應預留土地保留彈性,以供未來配合市府聯外道路規劃

    連通北段道路及研究院路。

    3、其他:

    (1)計畫書第 4 頁參、計畫原則與構想,請補充有關南側

    機關用地之文字說明。

    (2)計畫書第 6 頁圖 3 聯外道路位置示意圖,因市府表示

    該道路路線規劃目前尚未定案,爰請申請單位就該圖面

    道路路線示意方式再作修正,以保留未來規劃彈性。

    (3)計畫書第 9 頁伍、實施進度與經費,同意依行政院國

    科會代表意見,刪除由國科會編列預算等文字。

    4、本案北側機關用地向北之主要對外道路(非屬本計畫範圍

    ),涉及保護區部分,建議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俾利北側機關用地對外交通系統之建立。

    5、本案請市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提送書面

    資料至都委會,俾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三)98 年 8 月 11 日第 598 次委員會議決議:

    1、本案除應增列以下規定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

    計畫書內容通過。

  • (1)北側機關用地應規劃滯洪設施,並至少維持現有調節

    池容量及面積規模。

    (2)計畫書第 12 頁「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一、(二)建築

    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增列以下 2 點規定:

    甲、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

    路方向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

    責開闢及管理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

    道路及勤力橋,以銜接研究院路。

    乙、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

    原則,以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

    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

    (甲)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尺維修通道、2 車道各 3 公尺、機車專用

    道 2 公尺、人行暨自行車道 2 公尺)。

    (乙)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 車道 7

    公尺,路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

    其中連接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

    向各 1車道及人行道。

    2、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捌、本計畫案業依前項決議修正完竣。

  • 附件一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中央研究院、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為促進本計畫區土地、建築物之合理使用,塑造良好都市景觀

    、創造地區特色及維持良好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一、 計畫區內管制事項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1. 為大幅改善地區的環境品質,配合防災動線,應提供必要之

    帶狀及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

    2. 公共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

    3. 建築基地臨接河道用地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起退縮 10 公

    尺以上建築。

    4. 園區內部通路應保留 2 公尺作為人行步道,其地坪應為連續

    舖面,與相臨街廓高程齊平為原則,車道穿越時其鋪面應連

    續並使用不同顏色區隔,同時應對地坪鋪面作防滑處理。

    5. 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綠覆率應達 50 %以上。

    6. 北側機關用地應規劃滯洪設施,並至少維持現有調節池容量

    及面積規模。

    (二) 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

    1. 為符合整體開發效益並改善停車空間品質,停車空間設置標

    準得於街廓內總體檢討。

    2. 汽機車車道穿越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自該開放空間

    或無遮簷人行道緣線再退縮 2 公尺以上緩衝停等空間,以維

    車行及人行通行安全。

    3. 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路方向

    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責開闢及管理

    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及勤力橋,以銜

  • 接研究院路。

    4. 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原則,以

    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區道路工程設計

    規範:

    (1) 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尺

    維修通道、2 車道各 3 公尺、機車專用道 2公

    尺、人行暨自行車道 2 公尺)。

    (2) 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 車道 7 公尺,路

    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其中連

    接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向各

    1 車道及人行道。

    (三) 建築物規劃設計

    1. 建築設計應考量地區山川景觀資源,並進行視覺景觀模擬,

    其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 40 公尺為原則。

    2. 建築物之色彩應具有整體性,色系應與山景協調融合。

    3. 本計畫區內建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檢討設計

    ,並符合綠建築九大指標系統至少五項以上指標為原則。其

    中需含「基地綠化量指標」、「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

    指標」等三項。

    4. 建築物頂層應配合建築物整體造型予以美化設計,其附屬的

    各項空調、視訊、機電設備以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不外

    露為原則。屋頂設施物自周圍道路水平仰視角範圍,非經美

    化不得外露。

    5.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以法定建蔽率加 10 %

    為原則,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牆心核計。

    (四) 景觀計畫

    1. 強調山景與水景的融合,以水景作為開放空間系統匯集點,

    並以山景作為視覺端點。

  • 2. 本計畫區內之擋土、護坡及水岸設施規範如下:

    (1) 設置於公共空間或公眾視野可及者,應配合相鄰自然

    地形整體設計,以採用與自然、現況相融合之工法或景

    觀式設計為原則。

    (2) 擋土設施高度在 2公尺以上者,其形式以採階梯式處

    理為原則。

    (3) 應留設植栽生長空間,並配合坡地自然景觀及利用植

    物特性,進行具視覺層次之坡面綠美化。

    (4) 水體應保持自然滲透形式,水岸則以自然工法設計為

    原則。

    3. 本計畫區內設備管路均應地下化,並避免破壞開放空間與步

    道完整性。

    4. 建築基地若基於安全考量而有設置圍牆必要者,應配合地區

    景緻協調設置。圍牆高度應在 2 公尺以下,牆基不得高於

    45 公分,透空率不得小於總面積 70 %,臨道路側並應以綠

    化方式遮蔽。

    (五) 自然景觀與植栽之維護

    1. 為維護及保存本計畫區內原有自然資源及受保護樹木與特

    殊珍貴樹木(群),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

    築開發時,應檢附基地現況自然資源、植栽調查與測量資料

    ,至少包括水文、水塘之位置與樹種之位置、樹徑及樹冠等

    相關資料。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

    定,如申請案經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本要點原則性規定之限制。

    2.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申請建築開發時,除須依「臺北市樹木保

    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應盡可能維護保留原有老樹及特

    殊珍貴樹木(群),並配合其位置整體規劃設計基地開放空間

  • 3. 本計畫範圍內之規劃設計應以水文、水塘及原始地貌資源進

    行整體規劃。

    二、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經申請人提出申請,確認基地情形

    特殊,考量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及山坡地保育、景觀需

    求及安全,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要點原則性規

    定之限制。

  •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案 名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2小段 302-1地號等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

    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編 號 1 陳情人 中研社區協進會陳進華理事長

    陳情理由

    為配合國軍 202 兵工廠舊址上興建「國家生物科技園區」,臺北市政府將「規範該園區於後續開發配置時,應留設園區內之聯絡道路,銜接東側之研究院路、四分溪防汛道路,與北側穿越忠孝東路銜接興中路之隧道路段,作為聯絡南港舊庄地區與南港車站之服務性道路」。而此隧道出口,一處為四分溪防汛道路,一處為研究院路二段 12 巷底之勤力橋旁。

    中研社區協進會全體居民對於市政府擬將隧道出口一處置於研究院路二段 12 巷底之勤力橋旁,表示堅決反對,並經理監事會 5 月 15 日決議,請求市府必須將隧道出口遷離 12 巷底之勤力橋旁,理由如下: 第一,如此重要之隧道出口,不應置於居民所住之巷內,

    而應直接連至研究院路等幹道上。 第二,該出口處為中研公園、思亮新村、中研里居民最集

    中之處,更是中研院附設幼稚園所在地,原為居民休憩之場所。市政府將幹道出口置於民眾所居住之巷內,將擾亂並危及居民和孩童之生活。

    第三,四分溪和旁邊之山林,為各類鳥禽棲息所,更是中研里好山好水之重要屏障,一旦將隧道口置於 12 巷底,四分溪旁之巷道將成為汽機車往來之孔道,帶來嚴重之污染與破壞。

    建議辦法

    我們堅決反對市政府在研究院路2段 12巷底設置隧道出口。另外,基於環保的理由,中研社區協進會建議為來隧道內,應設置雙向自行車專用道,鼓勵民眾騎車至南港車站搭乘捷運,減少汽機車的使用。

    委員會議

    決 議

    本府依市府本次所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對於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增列以下 2點規定: (1)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路

    方向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責開闢及管理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及勤力橋,以銜接研究院路。

    (2)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原則,以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

  • 案 名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2小段 302-1地號等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

    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A.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尺維修通道、2 車道各 3 公尺、機車專用道 2 公尺、人行暨自行車道 2公尺)。

    B.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 車道 7 公尺,路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其中連接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向各 1 車道及人行道。

    編 號 2 陳情人 張惠美

    陳情理由 中研里 12 巷道路周邊均為住宅社區,無法忍受施工期間工程車通行。且該巷兩旁已停車,大車通行有困難。

    建議辦法 請另開一條道路,施工工期間通行(如隧道先通再再動工)。

    委員會決議

    1. 本項有關施工期間車輛行駛路線,非屬都市計畫範疇。2. 申請單位本次會議所提資料說明,將評估以防汛道路作

    為施工車輛之主要道路。

    編 號 3 陳情人 楊里長立凡

    陳情理由 本開發案在施工期間,請不要以研究院路 2 段 12 巷作為施工車出入道路。否則將會造成研究路交通癱瘓,更會造成本社區生活環境大浩劫。

    建議辦法 請另開闢一條道路直通忠孝東路,作為施工車輛進出園區使用,如此才能解決地區交通問題,及民眾之生活品質,及生命財產安全。

    委員會決議

    1. 本項有關施工期間車輛行駛路線,非屬都市計畫範疇。2. 申請單位本次會議所提資料說明,將評估以防汛道路作

    為施工車輛之主要道路。

    編 號 4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2 廠

    陳情理由

    1. 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 小段 302-1 地號土地變更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其中西南側界邊道路為 202 廠廠區主要幹道,橫跨四分溪支流並緊鄰該區主要排水渠道,第202 廠已規劃在條馬路東側興建圍牆並加作橫跨地下排溝,以加強四分排水防洪功能。

    2. 全區域整體考量防汛、排水營區區隔及軍資運輸安全疏散及等因素,該道路仍應維持設定第 202 廠使用。

  • 案 名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2小段 302-1地號等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

    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建議辦法

    建議修正國家生技研究園區 西側變更範圍,詳如地形圖。

    委員會決議

    本案除應增列以下規定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所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 1. 北側機關用地應規劃滯洪設施,並至少維持現有調節池

    容量及面積規模。 2. 計畫書第 12 頁「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一、(二)建築基

    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增列以下 2點規定: (1)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路

    方向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責開闢及管理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及勤力橋,以銜接研究院路。

    (2)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原則,以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 A.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

    尺維修通道、2 車道各 3 公尺、機車專用道 2 公尺、人行暨自行車道 2公尺)。

    B.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 車道 7 公尺,路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其中連接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向各 1 車道及人行道。

    編 號 5 陳情人 中研社區協進會

    陳情理由

    1.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規劃以研究院路二段十二巷為聯外道路,嚴重影響鄰近地區社區安寧,請規劃單位將該園區聯外道路移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

    2. 研究院路 2 段 12 巷巷道狹窄,且有幾棟緊鄰巷道的新建高樓,完全不可能拓寬,同時巷道和研究院路是一個丁字路口,若成為園區聯外道路,將造成嚴重交通堵塞。

    202廠擬 使用範圍

  • 案 名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2小段 302-1地號等機關用地(供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關

    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3. 四分溪防汛道路南側有多個社區,北側則僅有少數房舍,若在北側闢建聯外道路,對社區衝擊小許多。同時,可考慮四分溪部分加蓋以減少徵收土地之成本。

    建議辦法 請規劃聯外道路在出園區之前就分道,一條直通中研院本部(需通行證),另一條通往南深橋,以提前分散車輛流量。

    委員會決議

    本府依市府本次所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對於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增列以下 2點規定: (1)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路

    方向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責開闢及管理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及勤力橋,以銜接研究院路。

    (2)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原則,以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 A.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

    尺維修通道、2 車道各 3 公尺、機車專用道 2 公尺、人行暨自行車道 2公尺)。 B.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 車道 7公尺,

    路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其中連接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向各 1 車道及人行道。

  •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擬定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 2 小段 302-1 地號等機關用地(

    供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使用)及中南段 1 小段 628 地號等機

    關用地(供中央研究院及國防部使用)細部計畫案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依 據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申 請 單 位 中央研究院

    辦 理 單 位 臺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

    起 訖 日 期

    自民國 98 年 3 月 11 日起 30 天(刊登 98 年 3 月 11 日自由

    時報及 98 年 3 月 12 日聯合報)。

    本 案 說 明 會

    舉 辦 日 期 民國 98年 3月 26日下午 7時於臺北市南港區行政中心 10

    樓大禮堂(臺北市南港路 1段 360 號 10 樓)

    公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 詳如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

    會 審 核 結 果

    本案係本府 98 年 3月 10 日以府都規字第 09830453203 號函送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歷程如下:

    (一)98 年 4 月 22 日本會第 593 次委員會議決議:

    1、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就生技園區環境保護及聯外道路規劃

    等議題進行討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2、專案小組成員請都委會幕僚徵詢委員意願自由參加,專案

    小組召集人則簽呈主任委員派任。

    (二)98 年 5 月 26 日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1、有關中央研究院建議本案北側機關用地配合園區發展需求

    明列允許使用組別一項議題,同意採市府意見不予明列,

    該機關用地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依本市現行通案原則辦

    理。

    2、依計畫書第 5頁敘明,為疏導舊庄地區通往市區之交通量

    ,由市府規劃自南港舊庄地區貫穿本案北側機關用地向北

    連接興中路之 20 公尺寬服務性聯外道路,因市府表示該

    聯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東路線,尚待水利、交通等相關單

    位進一步評估,且周邊住宅區亦有民眾針對該東段路線提

    出陳情意見,為兼顧路線規劃彈性及生技園區辦理期程,

    建議該聯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東之路線,不納入本計畫案

    內討論,由市府就該聯外道路規劃之必要性及東段路線再

    作檢討。至於該聯外道路於機關用地以北之路段,因應未

    來生技研究園區發展,該段道路將作為園區主要對外道路

  •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以利向北聯繫忠孝東路及南港車站地區,確有闢建需求

    ,建議該段道路先定位為供園區內部使用,惟園區整體規

    劃仍應預留土地保留彈性,以供未來配合市府聯外道路規

    劃連通北段道路及研究院路。

    3、其他:

    (1)計畫書第 4 頁參、計畫原則與構想,請補充有關南側

    機關用地之文字說明。

    (2)計畫書第 6 頁圖 3 聯外道路位置示意圖,因市府表示

    該道路路線規劃目前尚未定案,爰請申請單位就該圖

    面道路路線示意方式再作修正,以保留未來規劃彈性

    (3)計畫書第 9 頁伍、實施進度與經費,同意依行政院國

    科會代表意見,刪除由國科會編列預算等文字。

    4、本案北側機關用地向北之主要對外道路(非屬本計畫範圍

    ),涉及保護區部分,建議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俾利北側機關用地對外交通系統之建立。

    5、本案請市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提送書面

    資料至都委會,俾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三)98 年 8 月 11 日本會第 598 次委員會議決議:

    1、本案除應增列以下規定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會議所送修正

    計畫書內容通過。

    (1)北側機關用地應規劃滯洪設施,並至少維持現有調節

    池容量及面積規模。

    (2)計畫書第 12 頁「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一、(二)建築

    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增列以下 2點規定:

    甲、北側機關用地範圍內交通動線銜接興中路及研究院路

    方向之路段,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並由用地單位負責

    開闢及管理維護。其中東側應連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

    路及勤力橋,以銜接研究院路。

    乙、上開路段涉及隧道及平面路段之設計,應符合以下原

    則,以配合兩側交通系統,各路段設計並應符合市區

    道路工程設計規範:

    (甲)隧道部分:單向隧道斷面淨寬 10.5 公尺(配置 0.5

    公尺維修通道、2車道各 3公尺、機車專用道 2公尺

    、人行暨自行車道 2公尺)。

    (乙)平面路段:路寬 23 公尺,配置雙向各 2車道 7公尺

    ,路側配置人行道暨自行車道共 4.5 公尺。其中連接

    至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之路段,配置雙向各 1車道及

    人行道。

    2、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附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