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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第一節 前期武官總督時代 自第一任樺山資紀 (圖7-3)到第六任安東真美 (圖7-9),約二十年, 因初據臺灣 ,百事待興,且義民反抗運動此起彼落,居民也需要加以安撫, 又對臺灣 人的風俗習慣不熟悉,故屬「綏撫時期」,政策上採寬猛並濟,目 標則在建立臺灣 為殖民地。 本期最主要的是日本 據臺 後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並以「法律第六三號」 (簡稱六三法),授權臺灣 總督府可以發佈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制定有關行 政、司法及軍事法規,因而建立臺灣 總督府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 權的殖民統治體系。 六三法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臺灣 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由臺灣 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務大臣奏請敕裁。臺 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樺山資紀 桂太郎 乃木希典 兒玉源太郎 佐九間左馬太 安東真美 明石元二郎 在職期間 1895.5.10 1896.6.2 1896.10.14 1898.2.26 1906.4.11 1915.4.30 1918.6.6 1919.10.26 年齡 58 49 47 47 62 62 55 1 2 3 4 5 6 7 鹿兒島 山口 山口 山口 山口 長野 福岡 軍籍(任內晉升) 海軍大將 陸軍中將 陸軍中將 陸軍中將(大將) 陸軍大將 陸軍大將 陸軍中將(大將) 民政長官※ 水野 遵1、2 水野 遵2 水野 遵2 曾根靜夫2 後藤新平2、3 後藤新平3 祝辰已3 大島久滿次3 (宮尾舜治)3 內田嘉吉3 內田嘉吉3 下村 宏3 下村 宏3 在職期間 1895.5.21 留任 留任 1897.7.20 1898.3.2 留任 1906.11.13 1908.5.30 1910.7.27 1910.8.22 留任 1915.10.20 留任 表7-3 初期武官總督表 ※「民政長官」欄的數字是表示長官職稱的變化。( )內的名字是指代理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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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第一節 前期武官總督時代

自第一任樺山資紀(圖7 - 3)到第六任安東真美(圖7 - 9),約二十年,

因初據臺灣,百事待興,且義民反抗運動此起彼落,居民也需要加以安撫,

又對臺灣人的風俗習慣不熟悉,故屬「綏撫時期」,政策上採寬猛並濟,目

標則在建立臺灣為殖民地。

本期最主要的是日本據臺後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並以「法律第六三號」

(簡稱六三法),授權臺灣總督府可以發佈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制定有關行

政、司法及軍事法規,因而建立臺灣總督府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

權的殖民統治體系。

六三法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臺灣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由臺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務大臣奏請敕裁。臺

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總 督

樺山資紀

桂太郎

乃木希典

兒玉源太郎

佐九間左馬太

安東真美

明石元二郎

在職期間

1895.5.10

1896.6.2

1896.10.14

1898.2.26

1906.4.11

1915.4.30

1918.6.6

1919.10.26

年齡

58

49

47

47

62

62

55

1

2

3

4

5

6

7

出 身

鹿兒島

山口

山口

山口

山口

長野

福岡

軍籍(任內晉升)

海軍大將

陸軍中將

陸軍中將

陸軍中將(大將)

陸軍大將

陸軍大將

陸軍中將(大將)

民政長官※

水野 遵1、2

水野 遵2

水野 遵2

曾根靜夫2

後藤新平2、3

後藤新平3

祝辰已3

大島久滿次3

(宮尾舜治)3

內田嘉吉3

內田嘉吉3

下村 宏3

下村 宏3

在職期間

1895.5.21

留任

留任

1897.7.20

1898.3.2

留任

1906.11.13

1908.5.30

1910.7.27

1910.8.22

留任

1915.10.20

留任

表7-3 初期武官總督表

※「民政長官」欄的數字是表示長官職稱的變化。( )內的名字是指代理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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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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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臨時緊急事故,臺灣總督得不經前條之手續,而公佈第一條之命

令。

第四條:依前條公佈之命令,公佈後仍應立即奏請敕裁,並報告臺灣總督府

評議會。不經敕裁時,總督應即公佈該命令往後不生效力。

第五條:現法律或將來發佈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於臺灣者,以敕令定

之。

第六條: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經時三年,失其效力。

六三法雖規定有效期為三年,但被延長到一九○六年以「法律第三一號」

簡稱「三一法」取代;但基本上仍與「六三法」相同,採委任立法,授予總

督律令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且其有效期限為五年。由於委任立法制度使臺

灣被摒於日本國內諸法令之外。

三一法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臺灣須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臺灣總督之命令規定之。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應經主管大臣奏請敕裁。

第三條:在臨時緊急時,臺灣總督得逕行制定第一條之命令。前項之命令經

制定後應即奏請敕裁,如不得敕裁者,臺灣總督應即公佈該命令向

將來失效。

第四條:法律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施行於臺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五條:第一條之命令,不得違背依第四條施行於臺灣之法律,即以施行於

臺灣為目的所制定之法律及敕令(註:本條係重要修正之點)。

第六條:經臺灣總督制定之律令仍然有效。

附 則:本法之施行效力自明治四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明治四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總之,六三法和三一法為總督在臺灣的專制獨裁統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臺灣總督據此發佈了「匪徒刑罰令」、「法院條例改正令」等一系列的律

令,殘酷鎮壓臺灣人民的抗日運動。

為了維護對臺灣的統治,自統治開始,於一八九五年起,即創設警察;

從日本招募七五九人,佈置到全島各地。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圖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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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警察機構和職能,各地方廳政府務均由警察協助處理,支廳長以下的官

吏多為警察官。一九○二年時,除全臺十廳置警察課外,九十七個支廳計有

派出所九九二處。以日本警察為主,僅有少數臺灣人擔任巡查捕等低級職

員。除執行一般公務外,另擔負保甲、鴉片、行政、戶口、刑決、收容、取

締、衛生、稅捐、徵役以及外事等特別事務。在平時,警察是「土皇帝」。

在各市街鄉庄都有警察派出所的存在,無所不管,人們稱其為「大人」。據

一九二二年統計,民眾與警察比例是五四七:一,遠高於日本國內的一二二

八:一。

首任總督樺山資紀的施政方針為暫採「放任主義」而漸近於同化,不

干涉臺人舊有的風俗習慣和特別立法。對各地士紳、富豪等社會領導階級採

安撫和籠絡政策,以爭取其支持和合作。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

層之研究》舉出:

一、殖民社會秩序之建立,賴社會領導階級與各地之順服。

二、總督府發佈「臺灣紳章條規」,授與具科舉功名、有學問、資產或名

望之臺人,並延攬參與基層行政。

三、兒玉源太郎總督和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圖7-7),

本諸懷柔政策盡可能任用有才識資望的臺人,服

務於基層行政;公佈「保甲條例」,十戶為甲,

十甲為保;甲有甲長,保置保正,由保甲中的戶

長推選,經地方官認可,任務皆為協助警察。保

戶須成立壯丁團,負責防範匪徒及各種災害。保

甲的目的,在於使人民自相牽制,既不耗費政府

錢財,又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其本質是「以

臺治臺」。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將日人井出季和太所編《臺灣治

績志》加以編譯,改名《日據下之臺政》,糾正或刪除

不合史實之處,於民國六十六年修正出版,該書記述割

◆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圖7-7 後藤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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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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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後至民國二十五年,計四十年間,自第一任樺山總督至第十六任中川總督

之施政狀況,極具研讀價值。前期武官總督時代之官績在第一章至第七章明

石總督時期。另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於民國七十五年出版《日據前期臺灣北部

施政記實經濟篇、軍事篇》亦具參考價值。

前期武官總督時代為日本在臺殖民地經濟基礎建立時期,主要是第四任

兒玉源太郎提出以「殖產興業」為中心的二十年財政計畫。通過發行公債,

籌集資金,興辦鐵路、郵電、港口等官營企業以及其他民間企業發展經濟。

為實現以上目標,事先展開:

一、土地調查:

一八九八年至一九○四年,計六年時間,確立土地權利所屬、區

分土地種目及查明地形。結果田園從調查前的366,987甲增至633,065

甲。賦課收入由86萬餘元增至298萬餘元。

二、林野調查:

除原住民居住的「番界」以外,在9 7萬餘甲林野中,民有僅5 6 ,

961甲,內含准予繼續使用的「緣故林」。

三、金融體制的建立:

一八九九年臺灣銀行成立,發行以一圓銀幣兌換的紙幣。一九○

四年,發行以金幣兌換券,取消銀幣的流通,臺灣幣制完全納入日本

的體制。臺灣銀行需承擔總督府的事業公債,計發行十六次公債。

兒玉源太郎總督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1 8 5 7∼1 9 2 9),在臺期間(1 8 9 6

∼1 9 0 6),從推行衛生改良、臺灣舊慣調查、鴉片的漸禁與專賣、保甲制度

的實施,至建鐵路、港口及土地調查三大事業,為日本殖民資本主義舖下良

好墊基。後藤新平身高1 6 3公分,體重7 2 . 4公斤,兒玉總督只有1 5 0公分。後

藤精力充沛,腦筋清楚,初抵臺,兒玉在歡迎會上詢問後藤統治臺灣的原

則?後藤回答:「以往的樺山、桂太郎及乃木總督的統治,都像詩人作詩,

依樣畫葫蘆,毫無方針可言。我的統治是根據生物學的原則。也就是尊重風

俗習慣」。他認為統治臺灣的當務之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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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鎮壓土匪,恢復和平。

(二)從軍政到民政的過程期間,建立文武官吏的威信。

(三)調查戶口與地籍,以確立行政的基礎。

他的口頭禪是「一是人,二是人,三也是人」,故而延攬新人不遺餘

力,更以(一)臺灣人怕死,要用高壓的手段威嚇;(二)臺灣人愛錢,可

以用小錢利誘;(三)臺灣人愛面子,可以用虛名籠絡。

兒玉源太郎以「殖產興業」,基隆、高雄的港口從一八九九年開始投資

建設,南北鐵路四○五公里,於一九○八年完成。在發展官營事業的同時,

選定蔗糖業為民營企業的重點。一九○○年,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成立,並於

次年,在臺南橋仔頭建立臺灣第一家現代化製糖廠。一九○五年,臺灣人設

立許多改良糖廠,將傳統的壓榨甘蔗的石碾改為小型壓榨機器,改以石油發

動機或蒸汽機取代牛為動力。但僅三年就被日本財團的民營企業兼併。一九

○六年十二月,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成立,至一九一○年,臺灣製糖、明治製

糖、鹽水港製糖、東洋製糖、帝國製糖等五家日資會社控制將近百分之七十

的甘蔗產區。至一九二○年代下半期形成三井系、三菱系、大日本製糖系鼎

立的局面。三○年代後半期和四○年代初期,這三大系資本更徹底地合併其

他製糖廠。在此同時,碾米、鳳梨罐頭、紡織、採礦、窯業、機械、木製品

以及一些日用品製造也均有所發展。

此期農業為小農經營模式,臺灣人口在一九○五年至一九四三年增加

了1 1 0 . 8 6%,為6 , 5 8 5 , 8 4 1人,農業人口為3 , 2 7 1 , 1 3 1人,增加6 6 . 9%。總督

府於一九○一年頒佈「公共陂圳規則」,把關係到公共利益的的陂圳指定為

公共陂圳,受官方監督和管理。由官方計畫興辦工程計十四處,其中最大的

工程為桃園大圳和嘉南大圳。

前期武官總督時代的另一重要建設為學校教育的辦理。推動教育最力

的人物為學務部長伊澤修二(1 8 5 7∼1 9 1 7),於一八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於臺北大稻埕一民宅開設總督府學務部事務所,著手進行規畫,首為芝山岩

學堂(圖7 - 1 1),傳授日語,有七名學生得到國語傳習的修業證書,但次年

元月一日,發生芝山岩事件,楫取道明、關口長太郎、中島長吉、桂金太

郎、井原順之助、平井數馬等六教師遇害。學務部事務所移到總督府民政局

內,其後再度開始日人在臺灣的教育措施,推展日語、實行新教育,並設置

◆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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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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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教育機關,主要為國語學校(1 8 9 6 . 4),國語傳習所(1 8 9 6 . 4),師範學

校(1 8 9 9 . 4),中學校(1 9 0 7),高等女學校(1 8 9 7),職業學校(1 9 1 9),高

等學校(1 9 2 2 . 4),專門學校(1 8 9 9);而在教育系統上為三種系統,直到

一九二二年,日人發佈新教育令,臺灣實施本島人教育、日本人教育、番人

教育三種制度,各種人分別進入規定的學校就讀,實施差別教育。

圖7-8第五任總督 佐久間左馬太

圖7-9第六任總督 安東真美

圖7-10第七任總督 明石元二郎

年代

1900年

1905年

1910年

1915年

1920年

1925年

1930年

1935年

1940年

1944年

校數

0

0

0

0

0

0

1

1

1

1

校數

1

1

1

1

3

3

3

4

4

4

校數

1

1

1

1

2

3

4

4

6

3

校數

0

1

1

3

6

21

23

24

36

45

校數

0

0

0

1

5

22

38

46

89

117

學生數

0

0

0

0

0

0

180

114

322

357

學生數

89

140

194

205

508

723

831

976

1078

1817

學生數

195

242

443

764

1188

1699

1190

1379

2002

2888

學生數

0

136

266

1357

2279

7569

10507

12241

18684

29540

學生數

0

0

0

168

857

2246

4323

5552

16240

32718

校數

127

204

291

420

625

861

891

917

974

1099

學生數

13272

31221

49556

81979

175596

244902

282641

407749

671059

932525

學校類別

大 學 專科學校 師範學校 中等學校 職業學校 公、小學校

表7-4 日據時期臺灣教育的發展(1900∼1944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印:〈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臺北,1945年版,第1211∼1212、1241∼1242頁

日據時期臺灣教育的發展請參考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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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圖7-11 芝山巖學堂(右手邊的二樓建築) 圖7-12 學務官僚遭難之碑與亡於教育者合祀之碑

圖7-13 昭和三年(1928)建立之臺北帝國大學,即今日之臺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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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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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5 前期武官總督時期統治下的主要大事紀

清光緒二十一年 一八九五年(明治二十八年)

四月十七日 中日馬關條約簽署。承認朝鮮獨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澎

湖列島。

五月 十 日 日本派海軍大將樺山資紀任臺灣總督。

五月廿五日 臺灣民眾擁巡撫唐景崧為總統,宣佈臺灣民主國成立。二十九

日日軍登陸臺灣北部,六月七日佔領臺北。唐景崧逃往大陸。

六月十七日 臺灣總督府舉行始政式。

八月 六 日 日本陸軍部核定臺灣總督府條例,實施軍政。

十月十九日 臺灣民主國南部防衛負責人劉永福逃往廈門。日軍佔領臺南。

十月廿八日 北白川宮能久親王於臺南病亡。

一八九六年(明治二十九年)

一月廿九日 日政府宣佈平定臺灣。並宣佈居住或來往臺灣島之外國人民、

船舶,均適用現行條約。

一月三十日 公佈「臺灣鴉片令」

三月卅一日 公佈臺灣施行法令之有關法律。公佈拓殖務省官制。公佈臺灣

及內務省所管轄之北海道有關政務管理。撤銷臺灣軍政。

五月 一 日 大阪商船(會社)大阪、臺灣間航線營業開始。九月一日陸軍

部下令日本郵船開闢神戶-基隆航線。

五月十八日 劉德杓在臺東舉兵抗日。六月十四日雲林簡義、柯鐵虎舉兵抗

日。

六月 二 日 陸軍中將桂太郎就任臺灣總督。

八月 六 日 總督府經憲兵隊、警察,告示戶口編制。

八月十六日 總督府制定「臺灣地租規則」。

九月 二 日 恆春開設番童國語傳習所

十月 一 日 總督府制定「犯罪即決例」,賦予警察署長及憲兵隊長執行拘

留、科料等輕犯罪之即決權。

1.

2.桂太郎

圖7-14 建於1919年的總統府(即日據時期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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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續上頁)

十月 四 日 陸軍中將乃木希典就任總督。

一八九七年(明治三十年)

四月 一 日 公佈「臺灣銀行法」。

五月 八 日 《臺灣日報》創刊。

五月廿七日 改制地方制度:六縣(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鳳山)

三廳(宜蘭、臺東、澎湖)

六月廿八日 新高山命名。

十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對企圖壓抑告發收賄事的乃木總

督表示反抗,十二月十六日免職。

十月廿一日 總督府公佈官制,規定臺灣總督任用資格限於陸軍大將或中將

十月廿三日 日政府公佈「極付印」一圓銀幣(表面刻有銀字樣)承認在臺

灣作為公納及政府支付等用途。

一八九八年(明治三十一年)

二月廿六日 陸軍中將兒玉源太郎就任總督。

七月十七日 總督府制定臺灣地籍規則,臺灣土地調查規則。

八月卅一日 總督府制定「保甲條例」將人民以保甲組織,課以連坐法,以

利彈壓抗日活動。

九月 二 日 土地調查局開辦。

十月 八 日 籌備中的臺灣鐵道會社,因募債未成功,向總督府申請延期登

記。政府決定臺灣縱貫鐵路由官方經營之方針。

十一月五日 總督府制定「匪徒刑罰令」,規定首魁、教唆、參與謀議者,

及指揮者處死刑。

十一月十日 總督府決定將原來的民眾教育設施、書房、義塾等漸次改善到

公學校之水準。

一八九九年(明治三十二年)

一月 南部地區抗日首領陸續投降:一月三十日-陳秋菊、三月十七

日-黃國鎮、三月廿三日-柯鐵、五月十二日-林少貓

三月廿二日 公佈「臺灣事業公債法」

三月卅一日 總督府公佈師範學校官制,養成臺灣人教員。

四月廿六日 總督府制定「臺灣食鹽專賣規則」。

六月廿二日 總督府發佈「臺灣樟腦專賣規則」。

七月 五 日 臺灣銀行設立。九月二十六日開業。

一九○○年(明治三十三年)

四月 八 日 《臺灣民報》創立。

七月 一 日 臺北及臺南兩地設置公共電話。

七月十七日 臺灣神社列入官幣大社。

3.乃木希典

4.

後藤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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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274

十一月廿八日 臺南、打狗間鐵路通車。

十二月 十 日 臺灣製糖會社設立。

一九○一年(明治三十四年)

十月廿六日 公佈「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規則」。

一九○二年(明治三十五年)

一月 卅 日 日英同盟協約簽署。

三月十二日 宣佈應在臺灣施行之法令,法律第六十三號期限延長至一九

○五年三月底。

六月十四日 總督府制定「臺灣糖業獎勵規則」。

十二月 自明治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期間殺死抗日份子1 1 9 5 0人,除

山地外,全島已趨平定。

一九○四年(明治三十七年)

一月十一日 派任陸軍中將黑瀨義內為第一任臺灣守備軍司令官。

一月十二日 總督府制定「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二月 十 日 日本向俄國宣戰,日俄戰爭開始。

七月 一 日 臺灣銀行發行兌換黃金之紙幣。

七月 六 日 兒玉總督兼任滿州派遣軍總參謀長職務出征滿州,職務委任

總務長官後藤新平代理。

一九○五年(明治三十八年)

三月 六 日 法律第六十三號再度延期。

五月十二日 臺灣全省實施戒嚴令。

五月廿五日 俄海軍波羅艦隊通過臺灣東部海面。

五月廿七日 日本海海戰。

九月 五 日 日俄講和條約簽署。

一九○六年(明治三十九年)

三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發生大地震,死者一千一百餘人,房屋全倒四

千二百餘戶。

四月 十 日 法律第六十三號再延期一年。

四月十一日 陸軍大將佐久間左馬太就任總督。

四月十四日 警察本署設番務課。

九月 三 日 臺灣總督府公佈即在關東都督府置顧問。都督府係依據內務

大臣之奏請。

一九○七年(明治四十年)

十月 一 日 鐵路鳳山線開通。

十一月十五日 北埔事件-北埔蔡清琳自稱聯合復興總裁,殺北埔支廳長、

郵局局長等五十五人。

4.

5.佐久間左馬太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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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續上頁)

一九○八年(明治四十一年)

四月二十日 縱貫線三義川、葫蘆墩間開通,基隆、打狗(高雄)間鐵路全

線開通。

十月 一 日 總督府制定「臺灣違警例」

一九○九年(明治四十二年)

三月廿五日 臺北自來水給水開始。

三月廿七日 總督府制定「高等女學校官制」。

七月十一日 臺北地下道工程完成。

十月廿五日 改革地方行政,全島劃分為十二廳。

一九一○年(明治四十三年)

六月廿二日 公佈「拓殖局官制」。該局直隸內閣總理大臣,統理臺灣、庫

頁島、韓國、及除外交事務以外之關東州事項。

八月廿二日 日本併吞韓國,日韓條約簽署。

十月 三 日 帝國製糖會社設立。一九四○年併入大日本製糖會社。

十月 六 日 臺灣製糖等五會社成立臺灣糖業聯合會,以後變更為日本糖業

聯合會。

一九一一年(明治四十四年)

四月 一 日 政府公佈貨幣法在臺灣及庫頁島施行。

八月廿六日 暴風襲擊臺灣南部,房屋全島二百四十餘戶,災害甚大。

一九一二年(大正元年)

二月廿五日 總督府禁止中國人及臺灣民眾團體稱為會社。

三月廿三日 林圯埔事件-劉乾等攻擊林圯埔派出所。

七月三十日 明治天皇駕崩。

八月廿八日 暴風雨襲臺灣,臺北等三市全島房屋達一千一百餘戶。

十月 一 日 開闢南洋航線。

一九一三年(大正二年)

二月廿六日 臺北郵局失火燒毀。

四月 十 日 公佈「傷寒防治規則」。

四月二十日 大湖事件-張火爐等襲擊大甲、大湖失敗。

八月十二日 阿里山檜木運往東京試銷。

十月 苗栗事件-羅福星等人在新竹計畫起義失敗。十二月半羅福星

被捕。被檢舉者至次年六月即有三十五人以嫌疑犯被捕。

一九一四年(大正三年)

二月十六日 在苗栗設臨時法院審判羅福星等人。

四月十八日 總督府定「蕃人公學校規則」,做為山地初等教育機關之單行

法。

5.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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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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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廿三日 日本向德國宣戰。

十一月 一 日 日本銀行在臺銀存入資金做為南方外匯資金。

一九一五年(大正四年)

二月 三 日 總督府開始在臺灣設置公立中學校,為最早之公立男子中等

教育機關。

五月 一 日 陸軍大將安東貞美就任總督。

六月廿五日 總督府大廈新建工程舉行上樑典禮。

七月 六 日 西來庵事件-臺南 吧 民眾起義,參加者約二千五百人,

前後延續十個月。

十月三十日 西來庵事件審判終結,被告共一千九百五十七人。宣判死刑

八百六十六人,有期徒刑者四百五十三人。

一九一六年(大正五年)

四月廿七日 南洋協會臺灣支部設立。

十一月 七 日 各學校奉藏天皇照片舉行典禮。

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銀行開始信託存款業務。

一九一七年(大正六年)

一月 五 日 中部大地震,死者五十人,房屋全倒一千餘戶。

一月二十日 日本興業銀行締結對臺灣銀行、朝鮮銀行,及交通銀行提供

五百萬圓貸款之契約。為西原貸款之始。

九月廿八日 日本興業銀行締結對臺灣銀行、朝鮮銀行,及交通銀行提供

二千萬圓貸款之契約。

十二月十八日 公佈「臺灣新聞紙令」。

一九一八年(大正七年)

六月 六 日 陸軍中將明石原二郎 就任總督。

八月 二 日 日本政府宣佈出兵西伯利亞。

十月 一 日 中央山脈橫貫公路開通。

十一月 五 日 流行性感冒蔓延,臺北市內各學校停課五日。

一九一九年(大正八年)

一月 四 日 公佈「臺灣教育令」,將專供臺灣民眾子弟之教育機關系統

化。

七月卅一日 臺灣電力會社設立。

八月十九日 日本政府制定「臺灣軍司令部條例」,明石總督就任第一任

臺灣軍司令官。

6.安

7.明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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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日據時期的統治與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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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15 1908年(明治41年)基隆至高雄的西部縱貫鐵路全線完成通車

圖7-16 1927年(昭和2年)建造於基隆河上的八堵橋與鐵橋

第二節 中期文官總督時代

自第七任明石(圖7 - 1 0)至第十六任中川(圖7 - 2 5),計約二十年。此

時期,由於處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民主思潮與民族自決瀰漫全世界,臺灣

人民隨著教育的普及和社會的變遷,而逐漸覺醒,第七任明石元二郎總督因

洞察時勢所趨向,為籠絡臺人,謀求統治順利,轉採「同化政策」,高唱內

地延長主義。故本期稱同化政策或內地延長主義時期。

田健治郎總督(圖7 - 1 7)為第一位文官總督;一九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由基隆登陸,次日即在總督府會議室召集府內薦任以上高等及臺北各機關首

長,發表其施政方針: